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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北京市地方標準DB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蓋挖法施工技術規程2024-12-26發布2025-04-01實施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聯合發布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蓋挖法施工技術規程主編單位: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城建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批準部門: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25年04月01日2根據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2023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定項目計劃的通知》(京市監發〔2023〕4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廣泛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有關國內外先進標準,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規程。本規程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施工準備;5支護結構;6蓋板;7土方;8主體結構;9防水;10施工監測;11施工安全及作業環境。本規程由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管理,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歸口、組織實施,并負責組織標準編制單位對具體技術內容進行解釋。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或建議,請寄送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北太平莊路18號城建大廈B座2107室,郵編100081;電話電子郵箱:1035638937@)。本規程主編單位:北京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城建軌道交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天建設工程集團有限公司本規程參編單位:北京中聯環建設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中交裝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政七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中兵巖土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橋建設有限公司中鐵二十三局集團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鐵十六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北京京能地質工程有限公司中煤天津設計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鐵十八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大龍順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四建設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中鐵二十二局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城鄉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城建五維建設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礎設施投資有限公司山東晶創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軌道交通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城勘設計研究院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市政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北京城建道橋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中鐵十四局集團隧道工程有限公司3北京城建二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車智能交通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中電建振沖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規程主要起草人員:張晉勛武福美趙記軍姚文花劉振東劉爾亮肖克霖余家興丁春福姜春雷蔡冠軍梁洪振吳穎寧華海濤夏寶坤劉佳佳吳精義馮忠超黃金龍王思鍇王文正劉海峰梁爾斌肖方奇潘永玉黃陸川張巖鋼盧常亙夏向東王兆輝白立濤何小送郭智杰寧義偉李廷國孫步海劉青青喬國剛劉春桃李文聰王高敏趙建武張鵬飛賀永躍田利鋒韓秋云侯恩澤王玉明本規程主要審查人員:郭建國王忠云衡朝陽郭英杰張國京4 1 23基本規定 34施工準備 4 4 4 5 5 6 6 65.3支承柱 6 9 6.1一般規定 6.3永久蓋板 6.4預留洞口 7.1一般規定 7.2出土口設置 7.3蓋板土方開挖 7.5蓋挖逆筑法土方開挖 7.7土方回填 8主體結構 9.1一般規定 9.2蓋挖順筑法防水 9.3蓋挖逆筑法防水 59.4底板特殊部位防水 10施工監測 10.1一般規定 10.2監測項目、測點布置及預警 10.3監控信息化管理 2711施工安全及作業環境 2811.1一般規定 11.2施工安全 11.3通風排氣 11.4照明及電力設施 本規程用詞說明 引用標準名錄 6 1 2 3 4 4 4 5 5 6 6 6 6 9 7.1Generalrequ 7.3Earthworkexcavationofcove 7.4Earthworkexcavationofcoverexcavationwithnormalsequence 7.5Earthworkexcavationofcoverexcavationwithinversesequence 7.6Earthworktransportationundercovers 7.7Earthworkbackf 8.2MainStructureofcoverexcavationwithnormalsequ 8.3MainStructureofcoverexcavationwithi 9Waterproofing 2 9.2Waterproofingofcoverexcavationwithnormalsequence 9.3Waterproofingofcov 79.4Waterproofingofspecialpartsofbottomplate 23 2410.2Monitoringitems,layout 24 28 28 28 28 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pec Addition:Explanationofprovis 11.0.1為加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蓋挖法施工管理,提高施工水平,確保工程施工質量和施工安全,做到技術先進、工藝合理、節約資源、保護環境、經濟合理,制定本規程。1.0.2本規程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采用蓋挖法施工的城市軌道交通工程。1.0.3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蓋挖法施工除應符合本規程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22.0.1蓋挖法coverexcavation在蓋板、圍護結構及支撐體系的保護下,進行土方開挖和結構施工的一種地下工程施工方法。2.0.2蓋挖順筑法coverandcut-bottomupmethod在圍護結構與蓋板的保護下,自上而下分層開挖土方,及時架設支撐或施作預應力錨索至基底,再自下而上修筑主體結構的施工方法。2.0.3蓋挖逆筑法coverandcut-topdownmethod在圍護結構與蓋板(主體結構頂板)的保護下,由頂板下自上而下分層開挖土方、分層修筑主體結構的施工方法。2.0.4支護結構retainingstructure設置在主體結構外側周邊用來承受基坑土方開挖后所產生的水土壓力的圍護結構、水平支撐或預應力錨索和設置在基坑內的支承柱的總稱。2.0.5支承柱supportcolumn設置在基坑內與圍護結構共同承受蓋板豎向荷載的格構柱或鋼管柱。2.0.6格構柱latticecolumn設置在基坑內承受蓋板豎向荷載的臨時立柱。2.0.7鋼管柱steelpipecolumn設置在主體結構中間軸線交叉位置,承受豎向荷載的永久鋼結構立柱。2.0.8臨時蓋板temporarycoverstructure鋪設在圍護結構和格構柱的頂部,用于交通導改、管線改移、施工場地利用等需要的結構板,主體結構完成后拆除。2.0.9永久蓋板permanentcoverstructure設置在圍護結構和鋼管柱頂的主體結構頂板。2.0.10鋼管柱固定裝置steelpipecolumnfixingdevice在安裝鋼管柱過程中,用于對鋼管柱定位和垂直度調整的一種施工設備。2.0.11剎肩墻downwardsguidewall與結構頂板或中板同時施工向下延伸的一段帶有坡口的墻體。33基本規定3.0.1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管理體系和相應的管理制度,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GB/T50430、《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19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4001的規定。3.0.2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種類、規格、性能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鐵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T50299和設計文件的規定,并應驗收合格。3.0.3施工安全風險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北京市的法律法規和現行國家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設風險管理規范》GB50652和北京市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建設安全風險技術管理規范》DB11/1316及設計文件的規定,并應按規定開展有針對性的應急演練。3.0.4工程測量、監測、試驗、檢查、檢測所用的設備、儀器、儀表、工具等應在其檢定、校準合格的有效期內使用。3.0.5工程降水、截水、回灌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和北京市地方標準《城市建設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范》DB11/1115的規定。3.0.6施工測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工程測量通用規范》GB55018和《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測量規范》GB/T50308的規定。3.0.7鋼結構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通用規范》GB55006的規定,混凝土結構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通用規范》GB55008的規定。3.0.8工程施工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質量控制通用規范》GB55032、《地下鐵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T50299和北京市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第1部分:土建工程》DB11/T311.1的規定。3.0.9雜散電流防護措施的施工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地鐵雜散電流腐蝕防護技術標準》CJJ/T49的規定。3.0.10主體結構凈空尺寸應符合設計文件對限界的規定。3.0.11施工過程中應完整地收集原始資料,做好施工記錄,并應符合現行北京市地方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資料管理規程》DB11/T1448的規定。3.0.12地下作業面應及時設置視頻監控系統和通訊系統,監控和記錄施工全過程。3.0.13綠色施工管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綠色施工規范》GB/T50905、《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523和北京市地方標準《綠色施工管理規程》DB11/T513的規定。44.1前期調查與專項工作4.1.1前期調查應包括下列內容:1地理環境、氣象資料、現況交通和文物;2施工運輸道路、水源、污水、供電、征地拆遷、棄渣場地及其容納能力等狀況;3施工場地及周邊的既有城市軌道交通、鐵路、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公路、水利設施、建(構)筑物、地下地上管(線)、園林綠化等;4影響范圍內同期其他在建和擬建工程情況。4.1.2專項工作應包括下列內容:1施工臨時占地、圍墻(擋)拆除與恢復、商業補償等;2園林樹木的調查及伐移;3既有城市軌道交通線路、鐵路、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公路、水利設施的保護;4地上、地下管(線)保護、改移與恢復;5地上、地下建(構)筑物拆遷與保護;6施工所需臨時占用道路的交通導改和恢復等工作。4.2技術準備4.2.1施工前應熟悉設計文件,并應完成設計文件核對、會審和設計交底工作。4.2.2施工前應組織編制總體施工組織設計和單位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并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單獨編制分部、分項工程施工方案。4.2.3施工前應根據設計文件和前期調查情況,對風險工程進行識別、分析與分級調整,并應編制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4.2.4設計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應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單位應組織工程技術人員審閱設計文件,并應重點審閱下列內容:1)鋼管柱安裝與插入方式及施工工藝;2)格構柱支承蓋板、穿越結構板的構造及拆除要求;3)鋼管柱支承頂板、穿越結構梁、板的構造要點;4)核對剎肩墻位置土方開挖的最大深度;5)結構先期與后期施工之間施工縫的處理措施。2審核中發現圖紙問題應做好記錄,并應及時書面反饋設計單位;3應參加建設單位組織的設計交底會,并應形成文字記錄。4.2.5施工組織設計與施工方案編制應符合現行北京市地方標準《市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管理規程》DB11/T2292,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施工組織設計編制應滿足施工安全、工程質量、工程進度和綠色施工要求,經審批后方可組織實施;2分部、分項工程及測量、試驗、檢測、臨時用水、臨時用電、防汛、季節性等施工方案編5制應與施工組織設計相一致;3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和監測專項施工方案編制應符合現行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4應依據設計文件和規范標準編制質量控制方案,并應劃分單位(子單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4.2.6施工單位根據設計文件進行鋼結構深化設計時,應經設計單位審核同意后方可加工。4.2.7應對全體施工人員就工程概況、設計文件規定、有關標準和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技術交底;應對工程管理人員和相應的作業人員進行施工方案、工序作業技術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交底應形成書面記錄,并應簽字齊全。4.3現場準備4.3.1測量接樁后應組織復驗,復驗合格后應布設現場加密施工控制網,并應避開施工變形區域。4.3.2應依據施工總平面布置,完成圍擋搭設、場地硬化、進出場道路建設工作。4.3.3應建設辦公、生活用房和試驗室、監控室等生產生活設施。4.3.4應進行臨時用水、臨時用電的引入,并應進行污水處理設施和消防設施建設。4.3.5應依據施工方案,落實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和綠色施工設施。4.3.6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宜結合不同施工階段的特點與要求分期布置。4.3.7應結合不同施工階段完成地上、地下建(構)筑物、管(線)、園林綠化等拆除、改移、保護和交通導改等專項工作。4.4資源配置4.4.1勞動力組織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進度計劃編制勞動力計劃,并宜分階段、分專業和工種組織進場;2勞動力宜按照專業、工種、工序進行班組劃分和管理;3勞動力進場后應進行技能、安全培訓并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4.4.2施工機械配置和進場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進度計劃編制施工機械設備配置計劃,并應按計劃進場,進場數量和時間應符合工期要求;2連續墻成槽機、大型吊車、大直徑打樁機、鋼管柱固定裝置在進場前,施工單位應進行適應性評價;3施工機械設備進場時應進行報驗。4.4.3材料、構配件進場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進度計劃編制工程材料、構配件等計劃,適時組織進場,并應組織進場驗收和檢驗、建立臺賬、分類存放與標識;2對防潮防霉、易燃、易爆等材料應分類入庫存儲,應建立出入庫臺賬,并應設專人管理。65支護結構5.1一般規定5.1.1支護結構施工應根據施工設計文件和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選擇施工機械設備。5.1.2支承柱應與圍護結構同期施工。5.1.3鋼管柱、工具管、鋼管支撐和鋼圍檁應在工廠加工制作。5.1.4鋼結構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通用規范》GB55006、《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55和《鋼結構焊接規范》GB50661的規定,防腐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251的規定。5.1.5支承柱樁基施工檢測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的規定,承載力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5.2圍護結構5.2.1圍護結構施工前,應確認樁位或墻位處無地下管(線)和障礙物后方可施工。5.2.2圍護結構不應侵入主體結構,圍護結構定位時,宜與主體結構之間預留外放量。5.2.3圍護結構為地下連續墻時,接縫處應連接嚴密不漏水。5.2.4圍護結構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鐵道工程施工標準》GB/T51310、《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和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DB11/T489的規定。5.3支承柱5.3.1支承柱樁基施工質量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定位縱向軸線允許偏差應為±20mm、橫向軸線允許偏差應為±10mm;2成孔垂直度允許偏差不應大于0.3%,清孔后沉渣厚度不應大于50mm;3成孔垂直度和沉渣厚度應100%檢測,成樁完整性應100%檢測。5.3.2支承柱樁基底部采取后壓漿時,樁基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文件規定強度的70%以上,注漿管數量、注漿量和注漿壓力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5.3.3支承柱插入樁基混凝土的深度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樁基鋼筋籠與支承柱外壁的間隙不應小于150mm。5.3.4支承柱分節現場拼接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設置拼接平臺;2鋼管柱與工具管應拼接成整體,彎曲矢高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并不應大于L/1500,且3格構柱拼接彎曲矢高不應大于20mm。5.3.5支承柱拼接后在運輸和起吊過程中應平穩、緩慢,且不應發生非彈性變形。5.3.6支承柱有方向要求時應按設計文件規定安裝。5.3.7鋼管柱安裝插入樁基分為先插法和后插法,應結合樁基成孔工藝、鋼管柱固定裝置等因素確定插入方法。5.3.8鋼管柱安裝應配備專用吊具和鋼管柱固定裝置,施工前應在現場進行工藝驗證,并根據驗7±10mm、垂直度允許偏差不應大于0.1%;4鋼管柱定位允許偏差應為±10mm、垂直度允許偏差不應大于0.1%且不應大于15mm、頂5鋼管柱內設有鋼筋籠時,定位墊塊與鋼管柱內壁的間隙不宜大于15mm;6鋼管柱內鋼筋籠應垂直、緩慢插入,符合設計文件規定標高后應吊掛牢固。邊的空隙回填時間確定,且不應小于6h;件規定樁頂標高的300mm以上;Ⅱ后插法鋼管柱85.3.13后插法鋼管柱樁基超緩凝混凝土灌注應符合下列規定:1樁基應采用超緩凝混凝土,初凝時間不宜小于36h,混凝土粗骨料應為5mm~25mm范圍內的連續級配;2樁基孔口周邊處理應符合本規程第5.3.10條第1款的規定;3樁基鋼筋籠安裝應符合本規程第5.3.10條第3款的規定;4樁基混凝土灌注導管安裝應居中,混凝土應連續灌注;5樁基混凝土灌注高度不宜小于設計文件規定樁頂標高以上500mm,灌注到高度后應及時移除混凝土導管澆筑架。5.3.14后插法鋼管柱樁基為超緩凝混凝土時,鋼管柱固定裝置和鋼管柱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管柱底部應加工成錐形,錐形應焊接密封,并應與鋼管柱柱身中心重合;2鋼管柱固定裝置應及時安裝,并應符合本規程第5.3.10條第4款、第5款的規定;3鋼管柱固定裝置安裝驗收合格后應及時安裝鋼管柱,鋼管柱與工具管拼接應驗收合格;4鋼管柱應對中鋼管柱固定裝置中心孔,應垂直、緩慢插入樁孔中,應先由鋼管柱自重插入超緩凝混凝土,并應隨插入隨控制垂直度;5鋼管柱自重不能插入時應由鋼管柱固定裝置將鋼管柱壓入超緩凝混凝土中,并應隨插入隨調整垂直度;6鋼管柱插入到設計標高后,應復核對中、垂直度,符合要求后方可由鋼管柱固定裝置鎖定鋼管柱,鎖定應牢固;7鋼管柱安裝控制標準應符合本規程5.3.11條第4款的規定;8鋼管柱內鋼筋籠安裝應符合本規程5.3.11條第5款、第6款的規定。5.3.15后插法鋼管柱樁基采用全套筒護壁法成孔時,孔內定位器、鋼管柱固定裝置和鋼管柱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先將樁孔內的泥漿抽排干凈,樁基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文件規定強度的70%以上,方可人工在樁孔內鑿除樁頂超灌混凝土;2鑿除后的樁頂混凝土應堅實、平整,并應達到安裝十字定位器對安裝基面的平整度要求;3鋼管柱十字定位器安裝應穩固、平整,中心定位偏差應符合本規程5.3.1第1款的規定;4鋼管柱固定裝置安裝應符合本規程第5.3.10條第4款、第5款的規定;5鋼管柱應對中鋼管柱固定裝置中心孔,應垂直、緩慢插入樁孔中,下口套住定位器后,方可將鋼管柱滑落到定位器的十字鋼板上,并應符合本規程第5.3.11條第3款、第4款的規定;6鋼管柱內鋼筋籠安裝應符合本規程第5.3.11條第5款、第6款的規定。5.3.16后插法鋼管柱內混凝土灌注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管柱安裝驗收合格后,方可灌注鋼管柱內微膨脹混凝土;2鋼管柱與孔壁間隙下部的回填應符合本規程第5.3.12條第5款的規定;3混凝土灌注應設置導管,灌注應連續,且導管埋入混凝土深度不應小于2m,鋼管柱上部混凝土宜人工振搗密實;4鋼管柱固定裝置移除應符合本規程第5.3.12條第7款的規定。5.3.17土方開挖至基底時,鋼管柱樁基頂部超灌混凝土應鑿除至設計文件規定的標高,且不應9對鋼管柱造成損傷。5.3.18蓋挖順筑法格構柱根據現場情況調整位置時,應經設計單位同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避開結構梁的位置;2不應侵占永久結構柱的位置;3半斷面蓋挖順筑法,蓋板懸挑長度不宜大于300mm。5.3.19格構柱安裝宜與樁基鋼筋籠一體安裝,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樁基鉆孔驗收合格后,方可安裝樁基鋼筋籠和格構柱;2格構柱裝配應驗收合格,格構柱與樁基鋼筋籠應采取措施連接牢固,并應同心;3格構柱和鋼筋籠起吊應采用2臺起重設備聯合作業,起吊應平穩;4格構柱和鋼筋籠安裝應垂直、緩慢插入孔中,并應符合本規程5.3.11條第4款的規定。5.3.20格構柱樁基頂部超灌混凝土鑿除應符合本規程第5.3.17條的規定。5.3.21格構柱拆除應在蓋板拆除后進行,拆除后外露截面應進行防腐處理,頂板外露面宜進行磨光處理。5.4水平支撐5.4.1鋼支撐、鋼圍檁、格構柱連系鋼梁宜在地面或安裝作業面分段拼裝,地面拼裝長度應根據蓋挖范圍、蓋板下運輸條件和安裝作業條件確定。5.4.2全斷面蓋挖順筑法鋼支撐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土方開挖至支撐安裝作業面后,宜由一端向另一端順序安裝,應先安裝格構柱之間的連系鋼梁和鋼圍檁,后安裝鋼支撐;2鋼圍檁、鋼支撐宜分節或分段由出土口吊運至基坑內,并宜由叉車水平運輸至作業面,根據作業面安裝空間,宜在坑內分段進行二次拼裝;3宜用提升設備或蓋板梁上掛設的吊具分段將鋼支撐放置在鋼圍檁托盤與格構柱連系鋼梁或臨時托架上,并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防止滑落;4鋼支撐空中拼接完成后,其彎曲矢高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及本規程第5.3.4條第3款的規5預加軸力應按設計文件規定分級施加并鎖定。5.4.3半斷面蓋挖順筑法鋼管支撐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程第5.4.2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圍檁和鋼支撐可由未鋪蓋側分段吊入基坑,應先架設蓋板側的鋼圍檁和鋼支撐,后架設另一側的鋼支撐;2下層鋼圍檁和鋼支撐吊入基坑時不應碰撞已安裝好的鋼支撐。5.4.4局部蓋挖順筑法鋼支撐安裝應符合本規程第5.4.2條、第5.4.3條的規定。5.4.5第一道支撐為鋼支撐時應在蓋板施工前完成,為鋼筋混凝土支撐時應與冠梁混凝土同步施工。5.4.6第一道鋼筋混凝土支撐兼作蓋板的支承梁且跨度大于等于4.0m時,宜按梁跨總長度的1/1000~3/1000起拱。5.4.7鋼筋混凝土腰梁應隨土方開挖分段施工;鋼筋混凝土支撐每根應整體施工,并宜預留分段拆除吊運的條件。5.4.8支撐拆除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支撐應按拼裝時的分段進行拆除,拆除順序宜為后安先拆、先安后拆;2后拆段鋼支撐在其連接螺栓卸除前應采取防墜落措施,下層鋼支撐和鋼圍檁拆除時不應碰撞上層支撐;3鋼筋混凝土腰梁及支撐宜分段(塊)切割拆除,并宜分段(塊)吊運出基坑;4第一道水平支撐應在蓋板拆除后拆除。5.4.9水平支護采用預應力錨索時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的規6.1一般規定6.1.1蓋板施工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6.1.2鋼筋混凝土永久蓋板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和《地下鐵道工程施工標準》GB/T51310的規定。6.1.3貝雷梁、“六四式”軍用梁等鋼結構梁作為臨時蓋板梁時,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755的規定,并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6.2臨時蓋板6.2.1蓋板應進行專項設計,荷載除應考慮結構自重、車輛、行人、懸吊管線等荷載外,尚應考慮施工荷載。6.2.2蓋板標高應滿足管線改移或懸吊及主體結構頂板施工等對凈空的需求。6.2.3鋪蓋面板宜采用標準化、模數化的拼裝式蓋板。6.2.4蓋板頂面應根據排水需求設置坡度。6.2.5用作交通導改路時,防水層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橋梁橋面防水工程技術規程》CJJ139的規定;用作施工場地時,板縫應采取防水措施。6.2.6蓋板梁宜采用“六四式”軍用梁、鋼桁架梁或型鋼梁,鋪蓋面板可采用鋼筋混凝土預制板或鋼板;用于交通導改路時,面層可采用現澆混凝土或鋪裝瀝青混凝土。6.2.7半斷面或局部蓋挖順筑時,蓋板邊緣下應設置鋼筋混凝土蓋板梁。6.2.8蓋板梁應預設起拱度,型鋼梁和鋼桁架梁起拱度不應大于梁體跨度的1/400,鋼筋混凝土梁跨度不小于4.0m時,起拱度宜按梁體跨度的1/1000~3/1000起拱。6.2.9蓋板梁與圍護結構、格構柱連接應符合下列規定:1圍護結構的冠梁施工應控制標高,頂面平整度應符合相應蓋板梁的安裝要求;2格構柱連系梁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鐵道工程施工標準》GB/T51310的規定,與蓋板梁的連接應牢固;3蓋板梁兩端支座或彈性墊板與冠梁粘接應牢固,中心軸線應與蓋板梁軸線重合。6.2.10現澆鋼筋混凝土蓋板梁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現澆鋼筋混凝土蓋板梁宜一次澆筑成型;2第一道支撐為鋼筋混凝土支撐且兼做蓋板梁時宜與圍護結構冠梁同步澆筑混凝土;3澆筑混凝土蓋板梁時,頂面平整度應符合蓋板安裝要求,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6.2.11型鋼梁加工制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結構加工原材料型號、規格、焊接等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2應在工廠內分節加工制作,并應進行試拼裝;3鋼結構加工制作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GB50205的4出廠前應除銹和防腐處理。6.2.12型鋼梁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梁端應按中心軸線先安裝支座或橡膠緩沖墊;2安裝時宜單根(片)安裝,安裝前應逐根(片)進行預組裝,合格后方可安裝;3宜從基坑一端向另一端按順序安裝,平面定位、間距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或方案要求;4型鋼梁架設在冠梁上時,宜采用螺栓固定其位置,螺栓強度、埋置深度和數量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螺栓位置應準確;5型鋼梁采用焊接連接時,其翼緣接縫處應設置加強連接板;6型鋼梁就位后應及時與支座固定,或在端頭設置臨時斜支撐固定;7型鋼梁之間的連接次梁應及時栓接或焊接。6.2.13鋼桁架梁的構配件應符合下列規定:1構件選用的規格型號應符合設計文件和標準圖集的規定;2非標準構件應在工廠內加工制作;3組裝所用的鋼銷、鋼楔、螺栓、槽鋼等應為配套的標準構件,自行加工時應符合設計文件4不應用標準型構件替代加強型構件。6.2.14鋼桁架梁組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組裝前應逐一進行檢查,不應使用變形、破損、開裂、脫焊及銹蝕嚴重的構件;2組裝前應除銹和防腐處理;3組裝時應核對各構件的規格、型號;4連接鋼銷應安裝牢固、銷帽應貼緊構件,鋼楔應打入到位、不應松動;5拼裝成榀的鋼桁架梁體,梁體的彎曲矢高允許偏差不應大于梁體長度的1/1000,且不應大于20mm。6.2.15鋼桁架梁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冠梁上應逐一測放鋼桁架梁的定位軸線和支座中心位置,安裝應對中軸線和支座中心,安裝位置的縱向允許偏差應為±20mm、橫向允許偏差應為±10mm;2各構件弦桿在相鄰節點間平直度不應大于5mm;3每榀鋼桁架梁就位后應及時將端頭臨時固定。6.2.16貝雷梁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程第6.2.14條和第6.2.15條規定外,尚應及時安裝兩片梁之間的連接桿件和剪刀撐,連接鋼銷安裝后應及時插好保險銷。6.2.17“六四式”軍用梁安裝除應符合本規程第6.2.14條和第6.2.15條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1兩榀梁之間應設置橫聯套管螺栓,螺栓應緊固,套管兩端應與梁體頂牢;2每榀梁的斜腹桿與下弦桿處應設置連接槽鋼。6.2.18鋼結構蓋板梁的構件不應進行切割、焊接、穿孔等作業,破損、變形超標的構件不得使用。6.2.19梁體安裝完成后應逐一檢查梁體是否有變形,連接件、連接螺栓、鋼銷、鋼楔、扣件等應齊全、牢固。6.2.20鋼桁架梁下弦桿和“六四式”軍用梁下弦桿不應懸吊重物。6.2.21預制鋪蓋面板制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筋混凝土鋪蓋面板應在工廠預制,并應符合設計文件和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2鋼鋪蓋面板宜在工廠加工制作,其材料的規格、加工幾何尺寸及防腐措施應符合設計文件3用于施工場地時,鋼筋混凝土預制鋪蓋面板二次抹平后宜沿橫坡方向機械壓槽,壓槽深度宜為2mm~4mm,鋼鋪蓋面板宜采用壓花鋼板;4鋼筋混凝土預制鋪蓋面板作為交通導改路面結構層時,其表面粗糙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對防水層基面的規定。6.2.22預制鋪蓋面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筋混凝土鋪蓋面板現場堆放時應做好支墊和標識,堆放層高不應大于5層,在蓋板梁上堆放時層數應進行驗算;2鋼鋪蓋面板安裝前應除銹和防腐處理;3鋪蓋面板底部與蓋板梁接觸面應平整,鋪蓋面板與蓋板梁之間宜設置橡膠墊,厚度不宜小4鋪蓋面板安裝應穩固、板縫間隙應均勻,板縫宜用防水膠或瀝青麻絲填塞;5鋪蓋面板作為交通導改路面結構層時,頂面應平整,安裝質量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橋梁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2的規定。6.2.23蓋板梁下懸吊管線應符合下列規定:1管線懸吊應有設計圖紙,懸吊專項施工方案應在相關各方審批或同意后方可實施;2管線懸吊應在蓋板面板鋪設前完成,管線下方應設置防碰撞警告標識;3有壓管線和排水管線不宜懸吊;4電纜等柔性管線與蓋板梁接觸位置應采取隔離措施。6.2.24蓋板用于交通導改路時,鋪蓋面板宜采用鋼筋混凝土預制板,面層宜為瀝青混凝土,若采用水泥混凝土時應設分布鋼筋。面層施工和驗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的規定。6.2.25瀝青混凝土面層施工時,壓路機械不應開啟振動模式。6.2.26蓋板使用期間維護應符合下列規定:1蓋板受力不應超過設計荷載;2蓋板面層產生坑洼不平或破裂時應及時修復;3蓋板有破損、板縫間隙或高差超出設計文件規定時應對蓋板結構進行檢修;4鋼桁架梁的螺栓、螺母、鋼銷有松動或脫落,或型鋼梁的焊縫有脫焊、開裂,鋼筋混凝土梁有裂縫時,應及時修復。6.2.27蓋板拆除應符合下列規定:1蓋板拆除應先拆除鋪蓋面板上的鋪裝層,再拆除鋪蓋面板,最后拆除蓋板梁;2蓋板鋪裝層拆除應采用小型機械,拆除過程中不應損傷鋪蓋面板;3鋪蓋面板拆除應分塊拆除,拆除過程中不應損傷蓋板梁;4型鋼梁、鋼桁架梁等鋼結構梁宜整榀吊離基坑,不宜直接在永久結構頂板上拆解,配件應清理干凈,并應妥善保存;5混凝土蓋板梁拆除宜分段用繩鋸切割后分段吊離。6.3永久蓋板6.3.1蓋板應與剎肩墻同步施工,剎肩墻施工縫宜留置在梗斜下500mm~800mm的位置。蓋板施工前應完成剎肩墻外側的防水層施工,防水層應留足頂板過渡長度和側墻的搭接長度。6.3.2蓋板不宜留置縱向施工縫,橫向施工縫宜根據結構流水段劃分留置。6.3.3蓋板底模宜采用土模,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地基承載力應進行驗算,軟弱地基應進行處理,并應根據跨度和土體彈性模量計算起拱度;2基底澆筑混凝土墊層時,混凝土墊層的強度等級不應低于C15,厚度不宜小于100mm,頂面應趕光壓實,并應涂刷隔離劑或鋪貼模板;3下返梁側模宜砌筑磚模、抹灰,并應外貼隔離層;4剎肩墻內側模宜砌筑磚模、抹灰,外貼隔離層,剎肩墻鋼筋安裝完成后,下部應回填砂并應壓實,填砂頂面宜鋪設木模板,并應做成向內傾30°~45°的坡度;5下返梁和剎肩墻放坡開挖時,三角坑回填應密實;6土模表面平整度允許偏差應為5mm,軸線位置允許偏差應為5mm,標高允許偏差應為6.3.4蓋板底模支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規范》GB50666的規定。6.3.5蓋板下剎肩墻鋼筋應與蓋板鋼筋同時綁扎,剎肩墻鋼筋下口應預留正反絲直螺紋套筒,并應采取保護措施。6.3.6蓋板預留臨時洞口時,預留直螺紋套筒和預埋件應符合設計文件或施工方案的規定。6.3.7蓋板設有附屬結構或預留臨時洞口時,其豎向結構防水層應驗收合格,且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文件規定的強度后,方可回填板頂土方,土方回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鐵道工程施工標準》GB/T51310的規定。6.3.8蓋板上修筑城市道路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鎮道路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范》CJJ1的規定。6.4預留洞口6.4.1蓋板預留洞口應按照使用功能進行結構設計,預留洞口數量、位置和尺寸應根據蓋板的結構形式、覆蓋范圍、用途,結合工期、土方量、施工機械設備、工程材料、現場情況等均衡設置。6.4.2永久蓋板上設計有附屬結構時,預留洞口宜利用附屬結構的洞口;無附屬結構時可在蓋板上設置臨時洞口。6.4.3全斷面蓋挖順筑法,臨時蓋板上可設置預留洞口,預留洞口應避開交通導改路和垂直運輸設備位置,洞口數量應利于土方均衡開挖。6.4.4半斷面和局部蓋挖順筑法,臨時蓋板上不宜設置預留洞口。6.4.5蓋板預留洞口位置宜與主體結構板的洞口上、下對應,并宜設置在樓梯、電梯的永久洞口6.4.6蓋板洞口防護及蓋板上的附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1蓋板臨邊處和洞口四周應設置擋墻或安全護欄;2蓋板用作交通導改路時應設限速、限荷、警示牌等交通標識、標線;3蓋板用作施工場地時,行車、材料堆放、施工設備占位等區域宜設置隔離欄;4洞口上方應設置防雨棚和排水設施;5洞口處預留鋼筋應有保護措施。7.1.2土方施工時,地下水位應穩定控制在開挖面以下不小于500mm。時架設支撐或打設預應力錨索。錨索。7.2.3利用蓋板預留洞口作為出土口時,出土口的設置除應符合本規程第6.4節的規定外,尚應7.3蓋板土方開挖1開挖深度應符合蓋板梁的施工要求,且宜開挖至第一道鋼支撐或錨索下方約500mm;3半斷面和局部蓋挖順筑法時,開挖界面應按施工方案放坡,并宜進行邊坡防護。2剎肩墻土方開挖深度宜低于剎肩墻下口350mm;4蓋板強度未達到設計文件規定的強度時,其頂面不應堆載,堆載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7.3.4全斷面蓋挖順筑法應隨蓋板施工完成坑內的縱向出土(拉槽)通道,同時宜將小型土方施工設備提前停放在通道內。7.4蓋挖順筑法土方開挖7.4.1土方應及時外運,蓋板上存土量不應超過設計文件規定的荷載。7.4.2全斷面蓋挖順筑法,蓋板下土方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1支撐為鋼筋混凝土或預應力錨索時,支撐混凝土強度、錨索抗拔力應達到設計文件規定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2支撐為鋼支撐時,按設計文件規定施加軸力后,方可進行下層土方開挖;3出土口為兩個及兩個以上時,土方開挖應按照運輸能力均衡開挖;出土口為一個時,土方應由一端向出土口方向開挖;4縱向分段長度應以施工方案劃分的結構流水段的長度為準,豎向總體分層厚度應以設計上、下兩道支撐或錨索的高度為一層,橫向對稱應以主體結構縱向中心軸線為準。7.4.3半斷面或局部蓋挖順筑法,蓋板下土方開挖除應符合本規程第7.4.2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半斷面蓋挖順筑法,蓋板下土方開挖橫向不宜留置臺階,若設置臺階其高度不應大于1.5m;2局部蓋挖順筑法,宜在蓋板施工前完成蓋板下第一層土方開挖。7.5蓋挖逆筑法土方開挖7.5.1蓋挖逆筑法土方開挖可分為蓋板下土方開挖、中板下土方開挖和底板土方開挖。7.5.2蓋板下土方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1蓋板下土方開挖時,蓋板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文件規定的強度;2蓋板設有附屬結構時,其地面以下結構應完成;蓋板設有臨時預留洞口時,應完成預留口周邊的擋墻結構;3宜先開挖通道,并應由遠端向出土口分層、對稱開挖土方,土方分層厚度不宜大于1.5m;4應隨開挖隨拆除蓋板底模,并應及時清理蓋板底面;5應及時施作樁間噴射混凝土或清理連續墻表面;6中板剎肩墻土方開挖深度宜低于剎肩墻下口350mm。7.5.3中板下土方開挖除應符合本規程第7.5.2條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下列規定:1中板下土方開挖時,中板混凝土強度應達到設計文件規定的強度;2中板上不應存土或作為土方運輸通道;3中板下風道土方與中板土方一體開挖時應進行設計核算;4中板結構主(次)梁土方開挖應符合本規程第7.3.3條第1款的規定。7.5.4底板土方開挖應符合下列規定:1底板與下返梁土方應同步開挖,梁高超過1.0m時,宜根據土質情況放坡開挖,邊坡坡率應符合施工方案的要求;2基底土方應預留200mm以上人工清底,不應超挖或擾動地基;3地基承載力檢測應符合現行北京市地方標準《建筑工程施工工藝規程第1部分:地基基礎工程》DB11/T1832.1規定,承載力應滿足設計文件規定;4基底發現異物、雜土、淤泥質軟土等情況時,應按設計要求進行處理。7.6板下土方運輸7.6.1板下土方水平與垂直運輸方式應根據結構型式、埋深和出土口的數量、尺寸及位置、施工工序等確定。7.6.2運輸設備的選型、配置應與裝渣能力、運輸能力與開挖能力相匹配,裝運能力不應小于最大的開挖能力,宜優先采用環保型設備。7.6.3坑內土方水平運輸可采用挖掘機倒運、水平傳輸帶傳輸、推土機推土、裝載機或翻斗車倒運等方式。7.6.4土方垂直運輸可選用龍門吊、長臂挖掘機、伸縮臂挖掘機、抓斗等設備,土方垂直運輸采用龍門吊時,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按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7.6.6附屬結構位置設置出土口時,宜設半內半外出土馬道,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一出土馬道坡度宜為12%~17%,馬道兼做工程材料運輸通道時不宜大于8%;2馬道宜隨土方開挖及時進行調整,馬道較長時宜設車輛緩沖平臺;3基坑內設棧橋作為馬道時,棧橋應有專項設計或專項方案,橋面應設防滑措施,并宜設車輛緩沖平臺;4鄰近馬道的支承柱應設防撞措施和安全警示標志,馬道兩側應設置安全警示標志;5馬道收口土方宜用多臺挖掘機倒運或長臂挖掘機挖掘。7.7土方回填7.7.1蓋挖法土方回填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地下鐵道工程施工標準》GB/T51310的規定。7.7.2蓋挖順筑法結構肥槽回填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結構完成后肥槽回填宜采用流動性較好的固化土。8.1一般規定8.1.1主體結構施工流水段的劃分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且宜為12m~16m。準《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選用技術規程》DB11/T2100的規定。3鋼筋下料尺寸應符合預留洞口吊裝和板下的2有抗滲要求的混凝土坍落度宜為120mm~160mm,坍落度每小時損失值不應大于20mm,坍塌度總損失值不應大于40mm;3墻體混凝土澆筑口間距不應大于3.0m,每個澆筑口處一次澆筑混凝土高度不宜大于4墻、柱混凝土澆筑應設串筒,混凝土自由落體高度不應大于2.06格構柱穿越主體結構板部位的混凝土應加強振搗。8.3.1蓋挖逆筑法主體結構施工順序應為蓋板(頂板)、中板、中板上部墻體、底板、底板上墻8.3.2蓋板施工應符合本規程第6.3節的規定。8.3.3中板結構土模應符合本規程第6.3.3條的規定,并應預留下層結構施工時混凝土澆筑孔洞。8.3.4剎肩墻應與蓋板(主體結構頂板)或中板結構同步施工,剎肩墻施工應符合本規程第6.3.1條的規定。8.3.5土建風道結構先于中板結構施工時,應在其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文件規定強度的75%后,方可搭設中板土建風道內的支承架。8.3.6側墻模板與支架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側墻采用單側模架時,宜選用三角形單側模板支撐體系,模板宜隨架體分段組裝成整體后分段支立;2中板或底板混凝土內宜預埋單側模架抗傾覆措施的連接件,亦可采用支頂或拉索等固定措3側墻模板頂部應高于剎肩墻坡頂100mm,澆筑口應設置成喇叭口形狀;4采用懸掛附著式振搗器時,模板中部應設置澆筑和振搗口,澆筑口間距應不大于3.0m。8.3.7側墻扶壁柱模板應與側墻模板同步支立,并應連接成整體。8.3.8施工縫宜采用木模板,側墻和底板內有中埋式止水帶時,堵頭模板應進行細部設計,模板安裝應牢固、止水帶應被夾緊。8.3.9鋼筋綁扎宜按照先剎肩墻和側墻,后板的順序進行,剎肩墻和側墻、底板鋼筋應在防水層驗收合格后方可綁扎。8.3.10結構底板混凝土澆筑前,墻體鋼筋應綁扎完成。8.3.11墻體豎向主筋應選用直螺紋套筒連接,分布筋宜采用搭接綁扎連接。8.3.12梁、板鋼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梁體鋼筋與鋼管柱環形鋼板或連系鋼梁采用焊接連接時,焊條、焊縫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并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鋼筋焊接及驗收規程》JGJ18的規定;2法蘭盤或鋼梁上焊接鋼筋前應彈線,焊縫應100%檢測;3梁柱節點的環形鋼筋加工應制作1:1的胎具。8.3.13側墻鋼筋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1加工下料應與上層剎肩墻施工縫預留的正反絲直螺紋套筒連接時的長度一致,鋼筋接頭等級應為一級;2應先彈線,再安裝側墻鋼筋;3應搭設鋼筋安裝腳手架;4應隨安裝板、梁、梗斜的下層鋼筋隨安裝墻體的外側豎向鋼筋和水平分布筋;5應隨安裝板、梁、梗斜的上層鋼筋隨安裝墻體的內側豎向鋼筋及水平分布筋和拉接筋;6中板下剎肩墻鋼筋宜與上層側墻鋼筋一體安裝,剎肩墻施工縫應預留鋼筋的正反絲直螺紋套筒,并應采取保護措施。8.3.14臨時洞口周邊的梁板結構預留鋼筋應采用一級接頭,并應采取保護措施。8.3.15中板及剎肩墻混凝土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混凝土澆筑前應將剎肩墻、梁、板底部等清理干凈;2應按設計文件規定完成施工縫、變形縫等部位的防水細部做法;3施工縫灑水濕潤后,應先澆筑同強度等級的減渣混凝土,再澆筑混凝土;4應先澆筑剎肩墻、中板梯口部位的抗滲混凝土,再澆筑中間部位的板、梁普通混凝土;5振搗過程中振動棒不應碰觸防水層。8.3.16墻體(含扶壁柱)混凝土澆筑應符合下列規定:1墻體混凝土振搗宜以附著式振搗器為主,插入式振搗器為輔;2預留混凝土澆筑口間距不宜大于3.0m,每層澆筑厚度不宜大于500mm,并應分層振搗密3澆筑到墻頂時,宜采用插入式振搗器進行振搗;4側墻模板拆除后,應及時剔除喇叭口多余的混凝土,并應打磨平整。8.3.17預留孔洞封堵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檢查預留鋼筋、直螺紋套筒等數量及位置符合設計文件規定后方可封堵;2預留鋼筋、直螺紋套筒發生銹蝕時應進行處理;3模板宜采用吊模,模板拆除時混凝土強度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4結構預留洞口應自下層向上層依次封堵。9.1一般規定9.1.1防水施工所用的原材料、制品和配件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并應經復驗合格后方可使用。9.1.2防水混凝土應符合抗滲等級要求,并應符合抗裂、抗腐蝕和抗侵蝕性等耐久性要求。9.1.3防水施工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GB55030、《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GB50108和《地下鐵道工程施工標準》GB/T51310的規定。9.2蓋挖順筑法防水9.2.1防水層施工前,基面應清理干凈,并應驗收合格。9.2.2底板防水層應采用外防內貼,有肥槽的基坑應先砌筑防水導墻,并應在鋪貼導墻陰角防水加強層后再鋪貼防水層。9.2.3側墻結構防水層應由下而上施工,防水層接槎不應形成倒槎。9.2.4預留的防水層搭接(過渡)甩槎應有保護措施。9.2.5頂板防水層宜在臨時蓋板拆除后施工。9.3蓋挖逆筑法防水9.3.1蓋板與蓋板剎肩墻防水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蓋板剎肩墻施工縫的寬度最大應為結構墻體厚度,防水加強層的寬度應大于剎肩墻施工縫寬度500mm;2鋪貼剎肩墻防水層時,防水層在蓋板上部甩槎長度應符合收口要求,甩槎不宜小于500mm;下部甩槎不應低于剎肩墻施工縫預留的鋼筋直螺紋套筒下口250mm,甩槎應采取保護措施;3鋪貼蓋板陽角防水加強層時,應鋪貼在側墻防水層內側,蓋板頂部甩槎應符合與蓋板頂防水層的搭接長度要求,且不應小于250mm;4涂刷或鋪貼蓋板防水層時,預留蓋板陽角加強層應在下層,封口做法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5蓋板防水層應做蓄水試驗,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防水通用規范》GB55030,蓄水試驗合格后方可施作保護層和回填土方。9.3.2蓋板上預留洞口宜設置臺階,臺階寬度不宜小于蓋板厚度的1/3。9.3.3中板剎肩墻與中板上部側墻防水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蓋板下剎肩墻施工縫應清理松散混凝土,涂刷界面劑應均勻,遇水膨脹膠條應連續,預埋注漿管固定應牢固;2中板剎肩墻施工縫附加防水層應符合本規程第9.3.1條第1款的規定;3應先鋪貼側墻防水層,再鋪貼防水加強層,剎肩墻防水層下口甩槎應符合本規程第9.3.1條第2款的規定。9.3.4底板與底板上部側墻防水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中板剎肩墻施工縫防水層節點做法應符合本規程9.3.3條第1款的規定;2底板應先鋪貼陰角防水加強層,再鋪貼或涂刷底板防水層;3側墻與底板的防水層材料不同時,兩種材料的搭接長度應符合本規程第9.3.1條第3款的規定。9.4底板特殊部位防水9.4.1樁頂部位防水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破樁后如發現滲漏水,應采取措施進行封堵;2樁頂鑿除后標高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無設計要求時,宜與墊層表面齊平,或不應高出墊層表面50mm;3樁頂涂刷界面劑應均勻,與防水層的搭接寬度不應小于300mm;4應沿樁頂外露鋼筋環形設置遇水膨脹止水條(膠),防水層在樁頂根部應做密封處理。9.4.2穿越結構底板的格構柱防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格構柱樁頂混凝土的鑿除應與基底齊平,格構柱表面應清理干凈;2格構柱內外側均應焊接止水環,止水環翼寬不應小于100mm,止水環位置宜在底板的中間部位;3格構柱樁頂涂刷界面劑應均勻,止水膠施工應連續、均勻。9.4.3降水井鋼管在底板結構施工后割除時,降水井鋼管部位防水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底板施工前,宜在鋼管周邊設置寬度不小于300mm,高度不小于200mm的環形凹槽,并焊接環翼寬度不小于100mm的止水環;2環形凹槽內應沿鋼管周邊涂刷寬度不小于30mm,高度不小于20mm的防水膠或粘貼遇水膨脹膠條;3防水加強層和防水層應與降水井鋼管采用鋼帶箍緊;4底板施工宜預留切割鋼管的凹槽,深度和寬度應滿足切割作業要求,鋼管切割后凹槽應采用與底板同標號的細石混凝土回填;5鋼管割除后應先在鋼管內填充混凝土,并應用鋼板進行封口,封口鋼板與鋼管周邊焊接應嚴密。9.4.4降水井鋼管在底板結構施工前割除時,降水井鋼管部位防水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鋼管割除后應先在鋼管內填充混凝土,封口鋼板與鋼管四周焊接應嚴密;2鋼管頂部應先鋪設防水加強層,再鋪設防水層。9.4.5鋼管柱穿越底板時,其防水層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1止水環不應在作業面焊接;2在基底沿鋼管柱周邊應設置寬度不小于300mm,高度不小于200mm的環形凹槽;3應在環形凹槽內沿鋼管柱周邊涂刷寬度不小于30mm,高度不小于20mm的防水膠或粘貼遇水膨脹膠條;4防水加強層和防水層應與鋼管柱采用鋼帶箍緊。10施工監測10.1一般規定10.1.1蓋挖法工程施工前應編制監測方案,施工過程中應依據方案進行監測和巡視。10.1.2監測應從圍護結構施工時開始,蓋挖順筑法可至臨時蓋板拆除后停止;蓋挖逆筑法監測周期應至主體結構完成并應適當延長,延長周期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10.1.3施工過程中應及時進行監測和巡視,并應及時對數據進行分析與處理、編制監測報告;監測數據應及時上傳監控平臺,監測數據異?;蜓惨曨A警時,應立即報告相關單位和人員。10.1.4施工監測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軌道交通工程監測技術規范》GB50911、《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測量規范》GB/T50308和北京市地方標準《地鐵工程監控量測技術規程》DB11/490的規定。10.2監測項目、測點布置及預警10.2.1監測項目應根據基坑工程等級、支護結構特點、施工工藝、變形控制指標,按表10.2.1選用,并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規定。監測項目1圍護結構頂豎向位移2圍護結構頂水平位移3圍護結構凈空收斂45宜測6789支撐軸力宜測宜測宜測宜測宜測既有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線隧道結構豎向位移隧道結構水平位移監測項目既有城市軌道交通地下線隧道結構凈空收斂隧道結構變形縫差異沉降隧道、軌道結構裂縫距、軌向、高低、水平)城市道路交通設施、公路(不含橋梁)通橋梁、公路橋梁、鐵路橋梁)梁板應力既有城市軌道交通地距、軌向、高低、水平)10.2.2承受動荷載的臨時蓋板,應明確巡視檢查的對象,并應加大巡視檢查的頻率。10.2.3現場條件允許時,蓋板、支承柱和圍護結構的變形及內力、基底隆起與土體的分層位移、支撐和錨索的內力、地表沉降及周邊環境等項目的測點宜布置在同一斷面上。10.2.4鋼桁架梁監測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鋼桁架梁承受的荷載情況,在對梁結構受力分析基礎上,對控制性桁架桿件進行變形和應力監測;2可采用精密水準儀或高精度全站儀對鋼桁架梁進行變形監測,可采用應變片或光纖光柵對鋼桁架梁進行內力監測;3鋼桁架梁的應力和變形監測宜每隔10m~20m設一個監測斷面,結構斷面變化處應設監測斷面。10.2.5采用“六四式”軍用梁時,每一監測斷面的梁上監測點宜分別布設在上弦桿、下弦桿、端弦豎桿、中豎桿及斜腹桿處。10.2.6蓋板采用非鋼桁架梁結構時,蓋板梁的內力及變形監測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10.2.7主體結構梁、板內力監測點布置宜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斷面應選在結構梁、板中計算受力較大的部位;2行車通道的首層結構梁、板應適當加密監測點;3每處監測點設置傳感器不應少于2個,并應呈正交布置;4結構梁的內力監測應在各層中板相對應的梁中分別選擇幾個截面埋設傳感器,各截面的上下層鋼筋應各布設一個傳感器;5出土口處的梁埋設傳感器時,宜上下左右各布設一個。10.2.8支承柱沉降及內力監測斷面布設間距不應大于20m,在結構斷面變化處應有監測斷面。10.2.9支承柱自身沉降以及支承柱之間、支承柱與圍護結構之間的差異沉降監測點的布設應符合設計文件規定。10.2.10支承柱位移監測點布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點宜布置在支承柱計算受力、變形較大的部位;2行車通道區域的支承柱宜布置測點;3監測點數量不應少于支承柱總數的20%,且不應少于5個;4對于面積較大的出土口,沿出土口周邊的梁宜加密監測點;5布置測點時,宜有2個相互垂直的斷面連續布置。10.2.11支承柱內力監測點宜根據豎向支承柱的結構形式和受力計算布置,內力監測傳感器應對稱布置。10.2.12懸吊于臨時蓋板下或鋪設于永久蓋板上的地下管線應進行變形監測。10.2.13基底隆起或回彈監測點布置宜根據基坑面積、出土口位置連續布置測點,且宜形成2個相互垂直的斷面。10.2.14監測預警應根據設計文件規定的變形控制值及預警標準、地質條件等因素確定,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預警:1監測數據累計值或變化速率達到預警值;2相鄰支承樁間以及支承柱與臨近基坑圍護結構之間差異沉降達到預警值;3基坑圍護結構或周邊土體的位移值突然增大或基坑出現流沙、管涌、陷落或較嚴重的滲漏;4基坑的支撐體系出現過大變形、壓屈、斷裂、松弛或拔出的跡象;5結構梁、板或其他支撐構件出現較明顯的受力裂縫;6周邊建筑的結構部分、周邊地面出現較嚴重的突發裂縫或危害結構的變形裂縫;7周邊管線變形突然明顯增長或出現裂縫、泄漏。10.2.15現場巡視應包含下列內容:1開挖長度、分層高度及坡度,開挖面暴露時間是否符合方案規定;2圍護樁、連續墻后土體有無裂縫、明顯沉陷,側壁或基底有無涌土、流砂、管涌;3圍護樁、連續墻有無裂縫、侵限情況;4冠梁、圍檁的連續性,圍檁與樁(墻)之間的密貼性,圍檁與支撐的防墜落措施;5冠梁、圍檁、支撐、支承柱有無過大變形或裂縫;6支撐是否及時架設;7蓋板、蓋板梁、結構中板有無明顯變形和開裂,蓋板與支承柱、墻體的連接情況;8錨桿有無明顯變形、松動;9止水帷幕有無開裂、較嚴重滲漏水;10地面有無深陷、開裂、涌水等;11地下建(構)筑物積水及滲水情況,地下管線的漏水、漏氣情況;12基底有無隆起。10.3監控信息化管理10.3.1建設單位的遠程監控信息化監控系統宜在開工前具備正常運行的條件;施工單位的現場監控室在開工前應具備正常運行的條件。10.3.2現場視頻監控應隨作業面適時移動。10.3.3監測數據上傳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1監測日報和現場巡視日報應按規定上傳到監控系統;遇有突發監測值達到或超過預警值、現場巡視存在較大安全隱患時,應在2h內將監測數據、現場巡視情況上傳至監控系統,并應報告相關單位和人員;2所有監測數據應真實、完整、有效,不得出現階段性歸零;3上傳監測數據時,應附有工況說明;4施工單位現場監控室應派專人監控管理。11施工安全及作業環境11.1一般規定11.1.1蓋挖法施工安全及作業環境控制應包括施工安全、通風排氣、照明與電力設施等。11.1.2各參建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風險管理體系和環境保護管理體系。11.1.3蓋挖法施工安全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和北京市地方標準《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規范》DB11/T852的規定。11.2施工安全11.2.1工程風險控制應包括工程自身風險控制和周邊環境風險控制。11.2.2施工前應對工程自身風險和周邊環境風險進行排查和分級;施工過程中進行監測及巡視,并應根據監測、巡視數據進行動態風險辨識、分析、評估和預警。11.2.3施工作業風險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GB55034、《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JGJ33和《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JGJ/T46的規定。11.2.4工程設計文件變更、施工方案調整時,應及時重新進行風險辨識、分析、評估。11.2.5應按風險預警等級分級響應,預警首次響應行動應符合下列時限要求:1發生監測預警或巡視預警,應在24h內對預警做出響應;2發生黃色綜合預警,應在12h內做出響應;3發生橙色綜合預警,應在6h內做出響應;4發生紅色綜合預警,應在2h內做出響應。11.2.6人員通道應設置安全防護棚,樓梯口應設置安全護欄,蓋板和中板上洞口應設置安全防護設施。11.2.7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通道、消防給水系統,應配備消防設施、器材,并應符合現行北京市地方標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場容衛生及消防保衛標準第1部分:通則》DB11/T945.1的規定。11.3通風排氣11.3.1通風排氣設施應結合基坑規模、施工季節、工程地質情況、風機類型和噪聲等因素選擇。11.3.2通風設備宜設置在蓋板或中板位置,并應固定牢固,周圍應設置護欄。抽、排風管道應隨作業面向前延伸,蓋板下應及時通風換氣。11.3.3通風宜采取壓入式機械通風,蓋挖逆筑法通風排氣宜采用軸流風機,風機應具有防水、降溫功能,設置在蓋板頂時尚應有防雷擊措施。11.3.4風機表面應保持清潔,進、出風口不應有雜物,并應定期清除風機及管道內的灰塵等雜11.3.5風機在運行過程中如發現聲音異常、電機過熱、外殼帶電、開關跳閘等現象時,應立即停機檢查。11.3.6蓋板下施工應根據現場情況采取降塵措施,并應定期測試粉塵和有害氣體的濃度。11.3.7蓋挖法施工過程中,作業環境氣體質量應采用專用儀器進行檢測,作業環境氣體質量應符合下列規定:1空氣中氧氣含量不應小于20%;2瓦斯濃度應小于0.75%;3有害氣體中,一氧化碳濃度不應超過30mg/m3,二氧化碳濃度不應超過0.5%(按體積計),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的濃度不應超過5mg/m3。11.3.8電焊煙塵量的控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11.4照明及電力設施11.4.1施工現場照明、動力等臨時用電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JGJ/T46的規定。11.4.2施工前應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照明供電系統應獨立設置,并應配備應急發電設備。11.4.3蓋板下每層結構施工均應設置照明。11.4.4應采用高光效、長壽命、低能耗的照明光源,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T50034的規定。11.4.5線纜和燈具應置于固定在豎向支承柱或主體結構預留的專用支架上,線路應采用雙層絕緣防水的線纜。11.4.6人員和設備出入通道宜設置獨立的照明線路,并應設置應急照明系統。11.4.7電氣設備和線纜應有專人進行檢查,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GB26164.1和《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JGJ/T46的規定。DB11/T2380-本規程用詞說明1為便于在執行本規程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采用“必須”;反面詞采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應”;反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采用“宜”;反面詞采用“不宜”;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采用“可”。2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2《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3《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4《鋼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5《地下鐵道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6《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測量規范》7《工程建設施工企業質量管理規范》8《城市軌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設風險管理規范》9《鋼結構焊接規范》21《建筑與市政施工現場安全衛生與職業健康通用規范》23《質量管理體系要求》24《環境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25《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第1部分:熱力和機械》26《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要求及使用指南》32《建筑機械使用安全技術規程》33《建筑與市政工程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標準》DB11/T2380-35《建筑基樁檢測技術規范》JGJ10636《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37《建筑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標準》JGJ/T23138《建筑鋼結構防腐蝕技術規程》JGJ/T25139《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質量驗收標準第1部分:土建工程》DB11/T311.140《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DB11/T48941《地鐵工程監控量測技術規程》DB11/49042《綠色施工管理規程》DB11/T51343《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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