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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H1/T2309—2024城鎮排水管網及泵站養護管理企業安全生產規范Wrksafetyspecifi2024-09-23發布2025-01-01實施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24基礎管理要求 3 34.2機構和職責 34.3制度建設 34.4教育培訓 54.5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 54.6職業衛生 74.7相關方 84.8安全文化建設 94.9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 94.10應急體系建設 94.11事故管理 4.12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 5現場管理要求 5.1通用要求 5.2消防 5.3用電 5.1生產設備設施 5.5生產作業 20參考文獻 29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草。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務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由北京市水務局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北京城市排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馬衛國、劉曉音、王鵬、江浩、徐院鋒、戴愛京、付艷、謝閣新、徐大維、劉松、郭立華、張揚、張寶林、孫惠、王楚涵、劉思岐1城鎮排水管網及泵站養護管理企業安全生產規范本文件規定了城鎮排水管網及泵站養護管理企業安全生產過程中的基礎管理和現場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適用于城鎮排水管網及泵站運行管理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其他排水管網及泵站養護管理業務單位可參照執行。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2893.5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志第5部分:安全標志使用原則與要求GB2894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GB/T3787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5085.7危險廢物鑒別標準通則GB5768.4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第4部分:作業區GB/T5972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檢驗和報廢GB/T6441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7231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和安全標識GB13495.1消防安全標志第1部分:標志GB/T13861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9用電安全導則GB/T13955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安裝和運行GB/T15499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18218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597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GB/T23858檢查井蓋GB/T29639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編制導則GB50053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GB50054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168電氣裝置安裝工程電纜線路施工及驗收標準GB50194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供用電安全規范GB55036消防設施通用規范AQ3035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通用技術規范AQ/T9004企業安全文化建設導則AQ/T900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演練基本規范AQ/T9011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評估指南2CJJ68城鎮排水管渠與泵站運行、維護及安全技術規程DL/T596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DL/T1476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GBZ2.1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1部分:化學有害因素GBZ2.2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88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TSG51起重機械安全技術規程DB11/T852有限空間作業安全技術規范DB11/T854占道作業交通安全設施設置技術要求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安全生產績效worksafetyperformnce根據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目標,在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等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測量結果。工作場所內外與企業安全生產績效有關或受其影響的個人或企業,如承包商、供應商等。安全風險評估riskasessratt;havardassessnent運用定性或定量的統計分析方法對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確定其嚴重程度,對現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可靠性加以考慮,以及對其是否可接受予以確定的過程。安全風險管理riskmmgeneant;haardmmagenent根據安全風險評估的結果,確定安全風險控制的優先順序和安全風險控制措施,以達到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減少和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目標。工作場所worlplace從業人員進行職業活動,并由企業直接或間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點。3作業環境workingenvirommant從業人員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場所以及相關聯的場所,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健康和工作能力,以及對設備(設施)的安全運行產生影響的所有自然和人為因素。4基礎管理要求4.1.1應結合實際制定安全生產目標,并進行細化和分解。4.1.2應定期考核安全生產目標的實施情況。4.1.3安全生產目標應便于從業人員和相關方獲得。4.2機構和職責4.2.1機構與人員4.2.1.1應建立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每季度應至少召開一次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會議。4.2.1.2應明確安全生產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4.2.1.3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4.2.1.4應建立涵蓋各層級的安全生產管理網絡。4.2.1.5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具備與本企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知識與能力,應保持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相對穩定。4.2.2安全生產責任制4.2.21應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每年逐級逐崗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4.2.22應每年考核安全生產職責的履行情況。4.2.3安全生產投入4.2.3.1應保障安全生產投入,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支出臺賬。4.2.3.2應按有關規定為從業人員繳納安全相關保險費用。4.2.3.3宜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4.3制度建設4.3.1法規標準識別4.3.1.1應明確責任部門,及時識別和獲取適用、有效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建立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清單和文本,并定期宣貫。4.3.1.2單位應及時跟蹤并獲取適用于其生產經營活動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定期更新,確保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標準規范的要求。4DR1/T2309-20244.32規章制度4.32.1應結合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規章制度,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a)教育和培訓:規定組織實施的部門及職責分工、培訓目的、計劃、形式、內容、學時、考核及培訓記錄等要求;b)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規定組織實施的部門及職責分工,排查范圍、內容、標準、方法和周期,事故隱患的排查、登記、分級、報告、監控、治理、驗收各環節過程管理及記錄等要求;c)勞動防護用品配備和管理:規定組織實施的部門及職責分工、勞動保護用品選擇、采購、發放、培訓、使用、維護、更換、報廢、監督及臺賬記錄等要求;d)安全生產獎勵和懲罰:規定組織實施的部門及職責分工、考核方法、獎勵和懲罰條件及獎懲記錄等要求;e)事故調查處理:規定組織實施部門及職責分工,事件事故報告程序、時限、內容,調查處理流程、處理原則及留存記錄等要求;f)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設備和設施的安全管理:規定責任部門及職責分工、范圍、安全管理規定、防范措施及人員行為等要求;g)危險作業管理:規定責任部門及職責分工、審批程序、防范措施及記錄等要求;h)安全風險分級管控:規定責任部門及職責分工、風險辨識、評估與管控等要求;i)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管理:規定責任部門及職責分工、身心條件、培訓、取證、復審、證書保管及留存記錄等要求;j)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責任部門及職責分工、消防設施和器材配備、檢測、日常維護保養及留存記錄等要求;k)職業衛生管理:規定責任部門及職責分工,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申報、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職業病危害因素治理,職業病防護設施維修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維護、檢修、檢測,職業健康監護及檔案等要求;I)相關方安全管理:規定責任部門及職責分工、資質條件、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監督管理、評價考核等要求;m)安全費用管理:規定責任部門及職責分工、經費計劃、用途、使用狀況審查及文件記錄等要求;n)應急預案管理:規定應急預案編制、論證或評審、演練,應急設施、裝備、物資的配置等要求;0)安全生產例會:規定組織實施的部門及職責分工、會議目的、要求、周期和會議記錄等要求;p)安全生產檢查:規定組織實施的部門、檢查方式、檢查內容和頻次等要求;q)“三同時”管理: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4.3.2.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正式發布后,應組織宣貫培訓。4.3.2.3應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各項要求,并留有執行記錄。4.3.2.4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應適時更新與評估,并保存記錄。4.3.3安全操作規程4.33.1應結合排水管道、泵站工藝流程、技術設備特點、生產作業環境以及原輔料危險性等情況,在危險有害因素辨識的基礎上,制定安全操作規程。4.3.3.2在涉及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設施投產或使用前,應編制相應的安全操作規程。4.3.3.3安全操作規程應明確安全操作要求、作業環境要求、作業防護要求、禁止事項、緊急情況現場處置措施等內容。4.33.4安全操作規程應經批準實施,現行有效版本應發放至相關崗位的員工。54.3.3.5工藝流程、技術設備發生變化,應及時修訂或更新安全操作規程。4.4教育培訓4.4.1應制訂年度安全生產培訓計劃,并按計劃實施。4.4.2培訓內容應包括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應急預案、危險有害因素、安全設備設施、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和簡單維護、現場緊急情況的處置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等。4.4.3安全生產培訓學時應符合下列要求:a)主要負責人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應少于32學時,每年繼續教育時間不應少于12學時。初次職業衛生培訓時間不應少于16學時,每年繼續教育時間不應少于8學時;b)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應少于32學時,每年繼續教育時間不應少于12學時;c)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初次職業衛生培訓時間不應少于16學時,每年繼續教育時間不應少于8學d)從業人員每年培訓時間不應少于8學時,其中新上崗的從業人員應進行企業(廠)、部門(車間)、基層(班組)三級安全培訓教育,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應少于24學時;e)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從業人員初次職業衛生培訓時間不應少于8學時,每年繼續教育時間不應少于4學時;f)從業人員在本企業內調整工作崗位或離崗6個月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重新接受部門(車間)和基層(班組)的安全培訓,培訓時間不應少于4學時;g)應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或者轉崗導致從業人員接觸危害因素發生變化時,應對有關從業人員重新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培訓、職業衛生培訓時間,均不應少于4學時。4.4.4從事特種作業、特種設備作業的人員和其他特殊崗位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經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資格后,方可上崗作業,并按期參加復訓或復審。4.4.5應對短期臨時作業人員、實習學生、學習參觀人員及其他外來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內容包括安全須知、規章制度和風險提示等。4.4.6應如實記錄全體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情況,應包括培訓記錄表、培訓簽到表、培訓試卷或學時證明等有關書面材料,并對培訓效果進行評估和改進,記錄保存時間應不少于3年。4.5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及隱患排查治理4.5.1一般要求4.5.1.1應組織開展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重大危險源和重大隱患報備責任,防范生產安全事故。4.5.1.2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應由主要負責人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全體從業人員共同參與。4.5.2安全風險分級管控4.5.21應按風險單元劃分、風險辨識、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的基本流程實施風險管控。4.5.22應根據場所、設備設施、作業活動的不同特點,科學、合理劃分風險單元。4.5.23風險辨識可按GB/T13861和GB6441的規定執行,并應綜合考慮起因物和致害物、可能引起事件的誘導性原因、傷害發生的過程和形式、可能造成的后果等因素。4.5.24風險評價和風險等級確定,應符合下列要求:6a)結合實際選擇本單位風險評價方法,通過對風險的嚴重性、可能性的分析,對風險單元內的所有風險進行評價;b)在分析風險的嚴重性時,應綜合考慮風險源的能量級別、可能導致事故的人員傷亡和損失情況、可能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c)在分析風險導致事件的可能性時,應綜合考慮現有安全技術措施、管理措施和個體防護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以及人員勝任度、隱患和事件發生率等因素;d)應對風險等級進行定量評價,評價結果由高到低分為重大、較大、一般、低四個風險等級,分別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標示。4.5.2.5風險控制應符合下列要求:a)根據風險分析和評價的結果,策劃并確定風險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應分為保持現有控制措施、改進控制措施、新增控制措施;當風險等級為黃色及以上時,應根據風險特性及風險控制現狀的因素,制定相應的新增或改進措施;b)風險控制措施的策劃,應基于以下順序:消除、取代、工程控制等技術措施,標識、培訓等管理控制措施,個體防護措施,并符合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要求;c)當風險等級為重大,應采取措施降低風險等級,并形成管控記錄;d)當風險等級為較大,應建立管控方案,內容應包括需增加、改進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并強化措施的執行度,形成管控記錄;e)當風險等級為一般,應重點控制并跟蹤檢查,完善現有管控措施;f)當風險等級為低,視為可容許風險,應保持現有管控措施的有效性。4.5.2.6應將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告知相關從業人員,使其熟悉工作崗位和作業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風險,掌握、落實應采取的控制措施。4.5.2.7應符合下列要求:a)根據風險的辨識、評價、控制措施策劃和確定的結果,建立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并下發到相應b)應使用紅、橙、黃、藍四種顏色將各風險單元的風險等級標示在平面布置圖,形成風險分布圖;c)風險等級為黃色及以上的,應作為隱患排查重點內容。4.5.2.8應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風險辨識和評估,涉及法律法規和標準、技術、工藝、設備、材料及作業活動變更的,應及時更新。4.5.3重大危險源辨識和管理4.5.3.1應全面辨識重大危險源,對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制定安全管理措施、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4.5.3.2涉及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按照GB18218和A03035的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辨識和管理。4.5.3.3涉及危險廢物的企業應按照GB5085.7和GB18597的規定進行鑒別和貯存管理。4.5.4隱患排查治理4.5.4.1隱患排查4.5.4.1.1應結合本企業危險源情況,制定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清單。事故隱患排查應覆蓋其所有的作業場所、設備設施、人員和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4.5.4.1.2應采用綜合排查、專項排查(含季節性排查、節假日排查)、日常排查等方式,按照事故隱患排查清單逐項檢查,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臺賬。4.5.4.1.3事故隱患排查的形式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7a)綜合排查應由主要負責人組織,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為重點,各職能部門共同參與,每季度b)專項排查應分別由各職能部門的負責人組織,結合季節特點、重大活動、節假日和生產實際情況,主要是對設備設施、重點場所、危險化學品、電氣裝置、職業病防護設施、特種設備等進行專項排查,每月不少于1次;c)日常排查應分為崗位操作人員排查和管理人員日常排查。崗位操作人員每日應按照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對本崗位設備設施、作業行為、作業環境等進行排查;各級管理人員應在各自的業務范圍內進行排查。4.5.41.4應督促相關方及時排查隱患。4.5.41.5當發生下列情形,應及時更新事故隱患排查清單并開展排查工作:a)頒布實施有關新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或原有適用法律法規、標準規范重新修訂;b)組織機構和人員發生重大調整;c)安全生產條件變化;d)發生事故或對事故、事件有新的認識。4.5.42隱患治理4.5.4.2.1應對排查出的隱患進行分級治理,建立事故隱患治理臺賬。能立即整改的應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一般事故隱患,應制定治理措施,明確完成期限;不能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隱患,主要負責人應組織制定治理方案,方案應包括安全技術措施、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責任部門、責任人、完成期限和應急預案。4.5.4.2.2應對事故隱患治理措施或方案的實施過程進行跟蹤、核查,事故隱患治理工作應按計劃和規定的要求在限定期限內完成。4.5.4.2.3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應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4.5.4.3評估與驗收隱患治理完成后,應對治理情況進行評估、驗收。重大隱患治理完成后,應組織本企業的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技術人員進行驗收或委托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進行評估。4.5.4.4信息記錄、通報和報送4.5.4.4.1應如實記錄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每月將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向從業人員通報,至少每季度進行一次統計分析。重大事故隱患未整改前,應向相關從業人員公示。4.5.4.4.2應通過信息系統,對隱患排查、報告、治理、銷賬等過程進行電子化管理和統計分析,定期或實時報送隱患排查治理情況。4.5.4.5預測預警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安全風險管理及隱患排查治理、事故等情況,宜運用定量或定性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技術,建立體現本企業安全生產狀況及發展趨勢的安全生產預測預警體系。4.6職業衛生4.6.1職業病危害申報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如實申報,并及時更新信息。8DR1/T2309-20244.6.2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4.6.2.1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3年至少進行一次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檢測結果應當存入企業職業衛生4.6.2.2在日常的職業病危害監測或者定期檢測過程中,發現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不符合GBZ2.1、GBZ2.2時,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治理措施,確保其符合職業衛生環境和條件的要求。4.6.3職業健康監護4.6.3.1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應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應符合下列要求:a)職業健康檢查的項目和周期應符合GBZ188要求;b)對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人員應及時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4.6.3.2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并保存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從業人員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和職業病診療等有關個人職業健康資料。4.6.3.3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不應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從業人員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不應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不應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4.6.3.4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應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管理檔案。職業健康管理檔案應包括下列內容:a)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以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b)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c)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匯總資料與評價報告;d)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e)對存在職業禁忌證、職業健康損害或者職業病的從業人員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f)其他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資料或者文件。4.6.4職業病危害告知4.6.4.1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所列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企業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時,應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和防護措施如實告知從業人員,并留有記錄。4.6.4.2應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等內容。設置在辦公區域的公告欄,主要公布本企業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等;設置在工作場所的公告欄,主要公布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崗位、健康危害、接觸限值、應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檢測日期、檢測機構名稱等。4.7相關方4.7.1應選用具有相應資質的相關方。4.7.2應與相關方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合同應在有效期內。4.7.3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合同中約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應包含下列內容:a)雙方安全生產職責、各自管理的區域范圍;b)作業場所、作業人員、設備設施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9DH1/T2309-2024c)雙方有關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d)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應急救援責任。4.7.4應對相關方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包括安全告知、作業過程檢查監督、績效評估、續用或退出等內容。4.7.5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及時督促相關方進行整改。4.7.6應將被派遣勞動者和實習人員納入本企業從業人員進行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4.B安全文化建設4.81應根據AQ/T9004開展安全文化建設,確立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和職業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為準則,明確企業安全價值觀、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并教育、引導全體人員貫徹執行。4.8.2應結合實際通過安全手冊、宣傳欄、電子屏、網站、新媒體等途徑宣傳安全文化理念及安全行為規范,鼓勵從業人員積極建言獻策,營造自下而上、自上而下全員重視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的良好氛4.8.3應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月、消防宣傳月、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周等活動。4.8.4應對安全生產進行檢查、評比、考核、總結和經驗交流,推廣安全生產先進管理方法,建立激勵約束機制,對在安全工作中成績顯著的集體、個人給予表彰獎勵。4.9安全生產信息化建設4.9.1應以實現安全生產全要素信息化管理為目標,宜建設集隱患全流程管理、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危險作業管理、職業病危害防治、應急管理、員工培訓記錄、員工在崗信息等各類安全信息和業務處理于一體的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平臺,并及時更新各模塊數據信息。4.9.2應明確專人維護和更新安全生產信息化管理平臺。4.10應急體系建設4.10.1應急準備4.10.1.1應急救援組織4.10.1.1.1應建立應急管理組織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應急管理工作。4.10.1.1.2宜建立與本企業安全生產特點相適應的專(兼)職應急救援隊伍。4.10.1.1.3不單獨建立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指定兼職救援人員,宜與鄰近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服務協議。4.10.1.2應急預案4.10.1.2.1應在編制應急預案前進行事故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4.10.1.2.2應執行GB/T29639的規定,結合危險源辨識分析情況、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及后果,確立本企業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事故風險單一、危險性小的生產經營企業可只編寫現場處置方案。4.10.1.2.3應急預案中向上級應急管理機構報告的內容、應急組織機構和人員的聯系方式、應急物資儲備清單等信息應與實際相符。4.10.1.2.4針對安全風險較大的重點場所(設施),應制定現場處置方案,并編制重點崗位應急處置卡。4.10.1.2.5應急預案應經評審或論證,并經批準實施,現行有效版本應發放至本企業有關部門、崗位和相關應急救援隊伍。DR1/T2309-20244.10.1.2.6應按照有關規定將應急預案報區級主管部門備案,并通報有關應急協作單位。4.10.1.2.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急預案應及時修訂并備案:a)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b)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調整的;c)安全生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d)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e)在應急演練和事故應急救援中發現需要修訂預案的重大問題的;f)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4.10.1.2.8中型規模以上的企業,應每3年進行一次應急預案評估。4.10.1.3應急設施、裝備、物資應根據實際需求,配備應急設施和裝備,儲備應急物資,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并建立使用狀況臺賬,定期檢測和維護。4.10.2應急演練410.21應根據AQ/T9007的規定及本企業的事故預防重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每3年應實現對本企業所有專項應急預案演練的全覆蓋。應急演練內容應包括預警與報告、指揮與協調、應急通訊、事故監測、警戒與管制、疏散與安置、醫療衛生、現場處置、社會溝通、后期處置和其他應急功能。410.22應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根據AQ/T9011的規定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的問題,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4.10.3應急處置與評估410.3.1發生事故后,應根據預案要求,立即啟動應急響應程序,開展科學有效的先期處置,并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410.3.2發出警報,在不危及人身安全時,現場人員應采取阻斷或隔離事故源、危險源等措施;嚴重危及人身安全時,應迅速停止現場作業,現場人員應采取必要的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410.3.3現場人員應立即按照規定程序報告本企業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應按規定立即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前狀態等簡要信息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補報、續報有關情況。410.3.4主要負責人應立即組織封閉事故現場,研判事故危害及發展趨勢,通知本單位從業人員和周邊人員疏散,采取轉移重要物資、避免或減輕環境危害等措施;并將可能危及周邊生命、財產、環境安全的危險性和防護措施等告知相關企業與人員。410.3.5主要負責人應視情況請求周邊應急救援隊伍參加事故救援,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證據,準備事故救援技術資料,做好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移交救援工作指揮權的各項準備。4.10.3.6完成險情或事故應急處置后,應對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工作進行評估。4.11事故管理4.11.1事故報告4.11.1.1應建立事故報告程序,明確事故內外部報告的責任人、時限、內容等,并嚴格執行。4.11.1.2應妥善保護事故現場以及相關證據。DR1/T2309-20244.11.1.3事故報告后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4.11.2事故調查和處理4.11.21應建立內部事故調查和處理制度,按照有關規定、行業標準和國際通行做法,將造成人員傷亡(輕傷、重傷、死亡等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和財產損失的事故納入調查和處理范疇。4.11.22發生事故后,應按照規定上報事故情況。4.11.23發生事故后,應立即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處置措a)迅速控制危險源,組織搶救遇險人員;b)根據事故危害程度,組織現場人員撤離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c)及時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響的單位和人員;d)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擴大和次生、衍生災害發生;e)根據需要請求鄰近的消防(119)、醫療(120、999)等應急救援隊伍參加救援,并向參加救援的應急救援隊伍提供相關技術資料、信息和處置方法;f)設置警戒區,維護事故現場秩序,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急救援措施。4.11.24應組織善后處置工作,根據事故造成的后果及實際情況,及時制訂善后處理措施,并組織實4.11.25應根據事故等級,積極配合事故調查。4.11.3事故文件管理應建立事故檔案和管理臺賬,登記事故發生過程和后果、發生地點和時間、事故發生原因,調查情況、處理結果、整改情況等,將相關方在企業內部發生的事故納入本企業事故管理,并應按照GB6441、GB/T15499的有關規定和國家、行業確定的事故統計指標每年至少對數據進行一次分析。4.12績效評定和持續改進4.12.1績效評定4.12.1.1每年至少應對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自評,驗證各項安全生產制度措施的適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檢查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管理目標、指標的完成情況。4.12.1.2主要負責人應組織自評工作,并將自評結果向本企業所有部門和從業人員通報。自評結果應形成正式文件,并作為年度安全績效考評的重要依據。4.12.2持續改進應根據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自評結果和安全生產預測預警系統所反映的趨勢,以及績效評定情況,分析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運行質量,及時調整完善相關制度文件和過程管控,持續改進,不斷提高安全生產績效。5現場管理要求5.1通用要求5.1.1安全警示標識5.1.1.1應根據工作場所的風險特點,在有較大危險因素、嚴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作業場所和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識。5.1.1.2安全警示標識和安全色的使用應符合GB/T2893.5和GB2894的相關要求,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應符合GBZ158的相關要求。5.1.1.3安全警示標識和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應標明風險內容、危險程度、防控辦法、應急措施等內容。5.1.1.4工業管道的基本識別色、識別符號、安全標識應符合GB7231的相關要求。5.1.1.5應在運行設備設施檢維修、施工、吊裝、夜間等危險作業現場設置警戒區域和警示標識,在檢維修現場的坑、井、渠、溝、陡坡、土堆等場所設置圍欄和警示標識,進行危險提示、警示,告知危險的種類、后果及應急措施等。5.1.1.6地上有限空間和密閉設備應在其顯著位置張貼或懸掛有限空間標志;地下有限空間宜設置有限空間標志。5.1.1.7應及時對安全警示標識進行檢查維護,確保其完好。5.1.2防雷設施5.1.2.1新建、改建或擴建的建筑物應根據按照GB50057相關規定設置防雷設施。5.1.2.2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檢測宜在雷雨季節前進行。5.1.2.3設有外部防雷裝置的高壓配電室、低壓配電室、泵房、生產、辦公及輔助用房的檢測項目應包含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5.1.2.4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根據建筑物的防雷類別采取相應的防止閃電電涌侵入的措施。5.1.2.5當互相臨近的建筑物之間有電氣系統和電子系統的線路連通時,宜將其接地裝置互相連接。5.1.3庫房5.1.3.1庫房應符合GB50016相關規定。5.1.3.2庫房內物品應嚴格按照庫房的安全要求堆放,不應超重、超高。5.1.3.3庫房內應嚴禁煙火,保持清潔整齊,通道保持暢通。5.1.3.4庫房應根據火災儲存物品類別配置相應的滅火器材。5.1.3.5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應單獨隔離存放。5.1.3.6庫房存放的化學藥品試劑應貼有明顯的品名標號。5.2消防5.21.1消防設施應符合GB55036的規定。5.21.2建筑消防設施應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完好有效;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并保存檢測記錄。5.21.3應保持安全出口、消防車道和疏散通道暢通,不應占用、堵塞、封閉安全出口、消防車道和疏散通道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5.21.4應配置充足的消防器材,且消防器材及設施應保證有效。5.21.5消防器材及設施周圍不應堆放雜物,不應借故挪作他用。5.21.6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指派專人負責保養,每月檢查一次并做好記錄,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更換。5.21.7室外消火栓系消防供水專用,不應埋、壓、圈、占,不應作其他供水使用。5.21.8室外消火栓旁應設置防雨的消防器材箱,配備水帶、水槍及開啟工具,并應設置明顯標志牌,周圍5m內不應堆放各種物品,應在冬季做好防凍保溫工作。DH1/T2309-20245.2.1.9應急通道、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標志應符合GB13495.1的相關要求。5.3.1變配電設備設施5.3.1.1應依據國家公布的設備性能標準逐步淘汰落后的電氣設備。5.3.1.2各高、低壓供電系統圖應注明變配電站位置、架空線路和地下電纜走向、坐標、編號及型號、規格、長度、桿型和敷設方式等。5.3.1.3應有配電室、變壓器室、發電機室等平面布置圖。5.3.1.4高、低壓配電室位置不應在危險源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地勢不應低洼,現場無漏雨、無積水;不應設在有強烈振動或高溫的場所。5.3.1.5高壓配電裝置應采用具有五防功能的金屬封閉開關設備。5.3.1.6低壓成套開關設備應使用具有3C認證的產品。5.3.1.7安全工器具應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風的場所,不應當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不應存放在工作現場。5.3.1.8應按DL/T1476的試驗項目和周期等規定,進行絕緣安全工器具的定期試驗,合格后方可使5.3.1.9改造、大修后的電氣設備,應在投入運行前進行交接試驗,試驗合格后方可投入運行。5.3.1.10應按DL/T596的試驗項目和周期要求,進行電氣設備的預防性試驗。5.3.1.11應根據設備污穢情況、運行工況、負荷重要程度及負荷運行情況等安排設備的清掃檢查工作。5.3.1.12應保存完整規定存檔期限內的作業許可證、工作票、操作票等。5.3.1.13室內環境、門、窗、標志標識應符合GB50053、GB50054的規定,門、窗、自然通風的孔洞都應采用金屬網封閉,金屬網孔應小于10mm×10mm。5.3.1.14應設置適用于電氣火災的消防設施、器材,并定期維護。現場消防設施、器材不應挪作他用,周圍不應堆放雜物和其他設備。5.3.1.15變配電間門的方向應向外開,高壓間門應向低壓間開,相鄰配電間門應雙向開。5.3.1.16室內變配電裝置布置、安全凈距、通道與圍欄等應符合GB50053、GB50054等的要求。5.3.1.17配電室門、窗及安全出口的設置應符合GB50053等的要求,出入口應設置高度不低于400mm的防小動物擋板并采取其他防鼠措施,無未封堵的孔洞和通道。5.3.2固定式電氣線路5.3.21線路布線安裝應符合電氣線路安裝規程。5.3.22架空絕緣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符合要求。5.3.23采用的電纜及附件,應符合國家現行技術標準的規定,并應有合格證書。5.3.24斷路器應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和接地故障保護等裝置。5.3.25線路穿墻、樓板或地埋敷設時,都應穿管或采取其它保護;穿金屬管時管口應裝絕緣護套;室外埋設纜線時,上面應有保護層;電纜溝應有防火、排水設施,不應有積水。5.3.26線路接頭連接可靠,無機械損傷,無松動,導線接頭應設在盒(箱)或器具內,盒(箱)配件齊全,固定牢固、且導線截面積應與斷路器保護定值相匹配。5.3.27電纜支架(橋架)應進行防腐處理,且焊接(連接)、安裝緊固。5.3.28電纜的敷設應便于運行維護和檢修,并應符合GB50168規定。5.3.29地下線路應有清晰坐標或標志以及施工圖。5.3.210不應使用絕緣老化或失去絕緣性能的電氣線路,不應在電氣線路上懸掛物品。5.3.3臨時低壓電氣線路5.3.3.1臨時低壓電氣線路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要求:a)安裝前應按GB/T13869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由專人負責管理,限期拆除;b)預期超過三個月的臨時低壓電氣線路,應按固定線路方式進行設置;c)相關方臨時用電工程的用電設備在5臺及以上或設備總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由相關方編制用電設計方案。經審批、安裝后,每月應進行不少于一次現場檢查和確認,并記錄結果。5.3.3.2臨時低壓電氣線路的敷設應符合GB50194的規定。5.3.3.3不應將電氣線路纏繞在護欄、管道及腳手架上。5.3.4動力(照明)配電箱(柜)5.3.4.1配電箱(柜)應張貼醒目的安全警告標志和編號、標識,且應符合下列要求:a)配電箱(柜)應標識所控對象的名稱、編號等,且與實際相符合;b)應有電氣控制線路圖,標明進出線路、電氣裝置的型號、規格、保護電氣裝置整定值等;c)對于多路控制的配電箱(柜),應在控制位置上標明所控制的電氣設備的名稱,且用途標識應齊全清晰。5.34.2配電箱(柜)的箱門應完好無損,裝有電氣設備的箱門與箱體PE線應進行可靠跨接。5.3.4.3配電箱(柜)內安裝的電氣裝置,應完好無損且動作正常可靠。5.3.4.4室外安裝的非防護型的電氣設備應有防雨、雪侵入的措施。5.3.4.5配電箱(柜)均應設總隔離開關和分路隔離開關;剩余電流動作保護裝置的安裝應符合GB/T13955的規定,并定期測試。5.3.4.6配電箱(控制箱)應安裝端正、牢固,留有足夠2人同時工作的空間和通道,不應堆放任何妨礙操作、維修的物品。5.3.4.7符合電氣設計安裝規范要求,各類電氣元件、儀表、開關和線路排列整齊,安裝牢固,操作方便,內外無積塵、積水和雜物。5.4生產設備設施5.41一般要求5.41.1應購置、使用設計符合要求、質量合格的生產設備設施。生產設備設施安裝后應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對相關過程及結果進行記錄。5.4.1.2應對生產設備設施進行規范化管理,建立生產設備設施管理臺賬。5.41.3應有專人負責管理各種安全設施以及檢測與監測設備,定期檢查維護并做好記錄。5.41.4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不應隨意拆除、挪用或棄置不用;確因檢維修拆除的,應采取臨時安全措施,檢維修完畢后立即復原。5.4.1.5生產設備設施布置應留有足夠的人員安全通道和檢修空間。5.4.1.6坑、溝、池、井等臨邊設施可能造成高處墜落的部位,應設置安全蓋板或安全防護欄。5.41.7設備應安裝牢固,地腳螺栓應齊全緊固,所有傳動部位應連接牢靠,傳動機構、旋轉部位應安裝安全有效防護裝置,并用箭頭標示運轉方向。5.41.8生產設備設施上使用的需強制檢定的元件、儀器儀表、變送器、安全聯鎖裝置以及可燃、有毒氣體監測裝置和防雷電、防靜電設施等均應齊全有效。5.4.1.9絞車、淤泥抓斗車、起吊機構的鋼絲繩應符合GB/T5972的規定。5.42起重機械(吊機、吊車、吊具、電動葫蘆等)5.4.21應使用有資質生產廠家的設備。5.4.22起重機械應經檢驗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5.4.23屬于特種設備的應符合下列規定:a)應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按TSG51規定的周期進行檢驗,并在檢驗周期內使用,檢驗報告應長期完整保存;b)應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的產品合格證書、自檢報告、安裝資料等應齊全;c)應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保存檢查記錄。5.4.24不屬于特種設備的,應做好日常巡檢。5.4.25起重機械應裝有能從地面辨別額定荷重的標志,不應超負荷作業。5.4.26吊鉤等取物裝置無裂紋、明顯變形或磨損超標等缺陷,緊固裝置和防脫滑裝置完好。5.4.27制動器應工作可靠,連接件無超標使用,安裝與制動力矩符合要求;各類行程限位、限量開關與聯鎖保護裝置應完好可靠;急停開關、緩沖器和終端止擋器等停車保護裝置應完好有效。5.4.28各種信號裝置與照明設施應符合規定;PE連接應可靠,電氣設備應完好有效。5.4.29吊運物行走的安全路線,不應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崗位或有人停留的場所,且不應隨意越過主體設備。5.4.210吊索具應由專人管理和保養,報廢的吊索具不應在現場存放或使用。5.4.211鋼絲繩編接長度應不小于20倍繩直徑,且不小于300mm,卡接繩卡不少于3個,間距離應不小于6倍繩直徑,壓板應在主繩側。5.4.212鏈條有裂紋、塑性變形、伸長達原長度的5%下鏈環直徑磨損達原直徑的10%時應立即報5.4.213鋼絲繩的斷絲數、腐蝕(磨損)量、變形量、使用長度和固定狀態應符合GB/T5972的規定。5.4.3閥門設備5.4.3.1閥門吊裝搬運時,鋼絲繩宜拴在法蘭處。5.4.3.2檢查及維修輸送有毒有害介質的閘閥門時,應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5.4.33水平安裝的閘閥的閥桿應處于上半周范圍內,開關手輪應設置在便于操作的位置。5.4.3.4閥門應按照指示標記及介質流向確定其安裝方向自然連接。5.4.3.5不應用關閉閥門代替盲板與生產系統其他設備管線隔離。5.4.41定期對閘門進行清洗、涂油,保持清潔,無銹蝕,包括外殼、絲桿、卷揚機、鋼絲繩、閘門導輪等。5.4.4.2保持絲桿、齒輪等傳動部件潤滑良好,啟閉靈活。5.4.4.3雨水管道機閘應在汛前完成養護并開啟閘門;汛中應每月對機閘進行檢查和清理;汛期結束后,應清除閘門周圍雜物,檢查門體,關閉閘門。5.4.4.4在污水管道內安裝的電動閘門宜采用防爆設計。5.4.5泵類設備5.4.5.1基座堅實,應無位移、沉降、傾斜、開裂等缺陷;螺栓牢固,應定期檢查螺栓及防松動裝置是否完好,有無松動。5.4.5.2應定期維護泵房集水池的水位標尺或液位計,及時清除沉積的污泥、雜物等,并做好記錄。5.4.5.3應設置低液位保護裝置。5.4.5.4檢查電動機溫度不應超過銘牌規定值,軸承潤滑應良好,并做好記錄。5.4.5.5泵運行時應轉向正確、運轉平穩、無異常振動和噪聲。5.4.5.6泵軸封機構、聯軸器及防護罩、電機、電氣元件運行中應無異常情況。5.4.5.7容積泵啟動前應保證前后閥門打開。5.4.5.8應根據輸送介質和周圍環境選用符合要求的泵。5.4.5.9檢修作業前,應對泵體采取完全隔離、閥門隔離等措施。5.4.5.10安裝潛水泵時,電纜線不宜過長,下水時不應使電纜受力。5.4.6手持電動工具5.4.6.1手持電動工具使用應符合GB/T3787中的規定。5.4.6.2應按作業環境的要求,選用手持電動工具。使用I類手持電動工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PE線連接可靠。在鍋爐、金屬容器、管道和有限空間內等場所作業,應使用Ⅲ類工具或在電氣線路中裝設額定漏電動作電流不大于15mA、動作時間不大于0.1s的剩余電流保護器的Ⅱ類工具。5.4.6.3手持電動工具的防護罩、蓋板及手柄應完好,無破損,無變形,不松動;開關應靈敏、可靠無破損、規格與負載匹配。5.4.6.4不應跨越通道使用。5.4.6.5電源線應用護管軟線,長度不應超過6m,中間無接頭及破損。5.4.6.6在使用電動工具時,如因故離開工作場所或暫停工作以及遇到臨時停電,應立即切斷電動工具電源。5.4.6.7在金屬容器內或潮濕場所工作時,應使用安全特低電壓的電動工具,并應附加防止直接接觸電擊的安全措施。5.4.6.8長期擱置不用的工具,再次使用前應測量絕緣電阻。5.47移動風機5.4.7.1移動風機的電源線路應完整無損。5.4.7.2移動風機應接有漏電保護器,外殼應可靠接地。5.4.7.3移動風機的防護罩、防護網應無破損,防護網上應無雜物。5.4.7.4送風風機應放置于上風側的潔凈空氣中。5.4.7.5運轉過程中不應移動風機。5.4.7.6易燃易爆場所應使用防爆型風機。5.48燃油發電機5.4.8.1室內發電機組的排煙管道應伸出室外,室外發電機組應設置防雨設施。5.4.8.2發電機組及其控制、配電室內應配置可用于撲滅電氣火災的滅火器。5.48.3發電機供電系統應設置電源隔離開關及短路、過載、漏電保護電器。電源隔離開關分斷時應有明顯可見分斷點。5.48.4發電機組電源不應與外電線路電源同時向同一負載供電。5.48.5發電機組應可靠接地,單臺容量超過100kVA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Q,單臺容量不超過100kVA發電機的工作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5.4.8.6機組維護保養時應停機斷電,并在相應位置放置警告牌,如在室內安裝的機組應有通風設施,將廢氣排放至室外。5.49雨水口及檢查井5.4.91鑄鐵井蓋和雨水篦應具備防盜功能,或采用混凝土、塑料樹脂等非金屬材料的井蓋,承載能力應符合GB/T23858的規定。5.4.9.2管徑≥500mm或井深≥1.2m的雨水、合流管線檢查井宜設置防墜落裝置,井深≥1.2m污水管線檢查井應設置防墜落裝置,并應對防墜落裝置定期檢查,發現不符合強度標準應立即更換。5.4.9.3發現井蓋和雨水篦缺失或損壞后,應立即設置臨時性安全防護措施和警示標志,并于6h內修補恢復。5.4.94檢查井安裝的爬梯或踏步應定期檢查和維護,保證齊全、牢固,并及時更換或補裝嚴重腐蝕或者缺損的爬梯或踏步,爬梯或踏步可采用不銹鋼或其它高輕度耐腐蝕的材料。5.4.9.5宜及時采取防震響措施。5.4.10排水管道5.4.10.1排水管道應定期開展檢查,檢查內容包括外部巡視、內部檢測、運行監測、專項檢查等。5.4.10.2排水管道應定期維護,保持良好的水力功能和結構狀況,維護頻次應符合CJJ68的規定。5.4.10.3結構嚴重腐蝕的管道不宜采用高壓射水沖洗、疏通。5.4.10.4發現管道塌陷、冒水等事故后,應立即設置警示標志和護欄,并及時組織搶險搶修。5.4.10.5宜在排水管道安裝氣體、液位、流量等在線監測設備。5.4.11.1應定期檢查蓋板和墻體。5.4.11.2蓋板應不翹動、無缺損、無斷裂、不露筋、接縫緊密;無覆土的蓋板溝其相鄰蓋板之間的高差不應大于15mm。5.4.11.3墻體應無傾斜、無裂縫、無空洞、無滲漏。5.4.12倒虹吸管5.4.12.1倒虹吸管應定期進行養護及檢測,宜每季度進行一次管道養護,2年進行一次管道檢測,及時消除功能和結構缺陷。5.4.122過河倒虹吸管的河床覆土小于1m時,應及時采取拋石等保護措施。5.4.123在通航河道上設置的倒虹吸管保護標志應定期檢查和維護,保持結構完好和字跡清晰。5.4.124倒虹吸管養護或檢測需要抽空管道時,應先進行抗浮核算。5.4.125倒虹吸管沉泥(砂)井應及時清理。5.4.13壓力管道5.4.13.1泄壓井內應無浮渣。5.4.132排氣閥、壓力井、泄壓井等附屬設施應完好有效。5.4.13.3壓力蓋板應無銹蝕,密封墊應定期更換,井體應無裂縫。5.4.14截流設施截流井、閘門、鴨嘴閥、拍門、浮筒閥等截流設施應定期養護,確保完好有效。5.4.15壓力清疏設備5.4.15.1機械傳動系統應結構完整,萬向節、軸承潤滑良好,傳動皮帶張緊度正常,取力器箱體固定牢固,潤滑油無滲漏,系統整體運行平穩,無振動、異響、高溫等異常。5.415.2液壓驅動控制系統應結構完整,液壓油無滲漏,液壓油油量充足,油質合格,液壓管路、接口無破損,液壓泵、液壓馬達、換向閥、流量調節閥、安全閥等工作正常。5.4.15.3高壓水系統應結構完整,水箱、過濾器、閥門、高壓軟管、卷盤等功能完好,無破損、滲漏、堵塞等現象,高壓水泵工作正常,壓力釋放閥功能正常。5.415.4吸污系統應結構完整,污泥罐、過濾器、閥門、懸臂、吸污管功能完好,無破損、滲漏、堵塞等現象,污泥罐尾門密封良好,尾門鎖銷功能正常,無破損,真空泵(風機)工作正常,負壓釋放閥功能正常。5.4.15.5壓力表、泄壓裝置、連鎖報警裝置、限位固定裝置、指示裝置、防護罩等安全裝置應完好且功能正常。5.4.15.6危險部位安全警示標識應齊全、清晰有效。5.4.15.7控制器面板上應有清晰、完整的按鈕功能提示標簽,宜配置急停開關。5.4.15.8高壓水管應有導軌裝置及防磨損的防護套,且無擠壓、損壞、變形等情況。5.4.15.9水管材質應選用耐壓材料,破裂值應大于額定工作壓力2.5倍。5.4.15.10停用狀態下,應將高壓水管緊固到固定接頭處,吸污管懸臂應恢復原位并夾緊。5.4.16管道車載電視檢查設備5.416.1起吊機構、爬行機構、控制操作機構、電纜鼓盤、車載發電機、數據采集及終端顯示系統等各部件無損壞,使用功能靈敏、正常,各連接部位固定牢固、無松動。5.4.16.2設備存在危險的部位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識。5.416.3控制器面板上有清晰、完整的按鈕功能提示標簽。5.416.4電纜線有導軌裝置、鎖緊裝置及防磨損的防護套,有防水保護,且電纜無擠壓、損壞、彎曲等情況。5.416.5電纜連接爬行器處安裝剛性有效的連接保護,不應在電纜接頭無保護措施的情況下直接使用電纜拖動爬行器。5.4.16.6電纜接頭有接頭保護帽,未使用的情況下接頭應蓋好保護帽。5.4.16.7電纜鼓盤應設置緊急制動按鈕,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停止鼓盤工作。5.4.16.8發電機啟動前應關閉所有的設備電源及電器開關。5.4.16.9起吊機構的鋼絲繩無斷股、變形、銹蝕、磨損嚴重等情況。5.4.17絞車5.417.1人力絞車各機構固定、連接牢固,運行正常。裝配或提升重物用的人力絞車應設置安全手柄和制動器。5.4.17.2機械絞車各部件應連接緊固,運行正常。5.4.17.3機械傳動、旋轉等部位應設置完好可靠的防護裝置。5.4.17.4采用電驅動的機械絞車應配置漏電保護、接地保護等安全裝置。5.417.5采用液壓驅動的機械絞車應定期維護液壓動力單元,保證液壓動力輸出穩定,液壓油管及接頭無破損、滲漏。5.4.18淤泥抓斗車5.4181液壓驅動控制系統結構完整,液壓油無滲漏,液壓油油量充足,油質合格,液壓管路、接口無破損,液壓泵、液壓馬達、換向閥、流量調節閥、安全閥等功能正常。5.4182鋼絲繩的限位裝置應完好,功能正常。5.4.183回轉機構、立柱、主臂、伸縮臂應結構完好,功能正常。DH1/T2309-20245.4.18.4抓斗開合機構潤滑良好,無變形、裂縫,抓斗閉合嚴密。5.4.18.5應按照車輛承重要求裝載淤泥,不應超載。5.4.19充氣管塞5.4.19.1充氣管塞應結構完整,氣密性良好,壓力表功能正常并應定期標定。5.4.19.2應按額定壓力充氣。5.4.19.3安裝充氣管塞前,應將管道內部清理干凈,管塞表面不能與尖銳物體接觸。5.4.19.4充氣管塞使用后,應用清水沖洗干凈,有粘附水泥的部位沖洗不掉時,應用木板或鈍器刮除。5.4.19.5充氣管塞如暫時不用,應用滑石粉將充氣管塞外層涂抹,并放置在通風干燥處。5.4.19.6充氣管塞不應與火源、油類及有機溶劑接觸,不應與尖銳硬物放在一起。5.4.20手持電視檢查設備5.4.20.1手持電視檢查設備電池不宜長時間暴曬,避免與有機溶劑等接觸。5.4.20.2具有充氣裝置的手持電視檢查設備,宜定期檢查并充氣,確保氣壓符合要求。充氣時不應在工作狀態進行。5.4.20.3長時間使用設備后,不應直接用手接觸燈頭,避免燙傷。5.4.20.4設備關機后宜斷開與電池的連接,避免電池漏液造成儀器損壞或故障。5.4.21排河口垃圾攔截裝置5.4.21.1安裝或更換裝置前應觀察河道水位及流速,并做好個人防護。5.4.21.2裝置應具備泄洪保險功能,避免對排河口行洪造成影響。5.4.21.3對垃圾攔截裝置開展清理作業時應做好個人防護,使用船只清理時作業人員應穿戴救生衣,使用起重裝置作業時應做好作業區域的攔護。5.4.22監測通訊設備5.4.221監測通訊設備涉及使用外部電源的應符合GB/T13869的相關規定。5.4.222對于加裝干燥劑的設備,宜定期檢查干燥劑狀態,避免對設備造成損壞。5.4.223應定期檢查設備是否牢固可靠。5.4.23管道自沖洗設備5.4.231控制柜、液壓系統、閘門等各部件無損壞,使用功能靈敏、正常。5.4.232應定期檢查液壓油及管路連接部位,避免漏油。5.4.23.3應定期檢查閘門的狀態,確保正常開啟。5.4.23.4應定期清潔閘門及支臂,避免雜物纏繞。5.4.23.5外置式控制箱符合防雨防塵要求,應鎖好箱門,按要求做好接地等防護措施。5.4.23.6宜加裝監控設備,便于遠程監管。5.4.237對安裝在大管徑中的自沖洗設備,下游有下井作業時,應停止攔蓄,同時不能將控制系統設置自動狀態。5.4.24泵站設施5.4.241泵站設施應根據現場情況,設置安全警示標識和職業危害警示標識。5.4.24.2泵站進出水管線應在每年汛期前進行檢查、疏通、清淤等養護工作,確保汛期進出水暢通。5.4.243泵站格柵間水位應控制在安全液位范圍內,不應高于水泵啟動液位。5.4.244泵站格柵間、初期池、調蓄池內部清淤及進入電纜溝作業應符合有限空間作業相關要求。5.4.24.5設有六氟化硫斷路器的高壓配電室,應配備通風設備。5.424.6泵站圍墻、場區道路、進出場道路、泵房、附屬房等泵站所屬設施應保持完好,并做好防雨防雷措施。5.4.24.7污水泵站格柵間應設置有毒有害氣體在線監測系統和通風設施。5.5生產作業5.5.1一般要求5.5.1.1應對作業現場及作業涉及的設備、工器具等進行檢查,并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確保作業人員遵守崗位操作規程和落實安全及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特種作業人員應持證上崗作業。5.5.1.2實施危險作業前,應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進行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確保整個作業期間處于安全受控狀態。5.5.1.3應對動火作業、有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等危險性較大的作業活動,實施作業許可管理,嚴格履行作業許可審批手續;作業許可應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內容,并實行閉環管理。5.5.1.4作業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簽字并存檔。5.5.1.5作業人員應嚴格按審批要求和作業方案要求實施危險作業。5.5.1.6兩個以上作業隊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作業活動時,不同作業隊伍相互之間應簽訂管理協議或者在有關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職業衛生管理職責,并指定專人進行檢查與協調。5.5.1.7在設備運轉過程中,不應進行任何維修工作;檢修時應對設備進行斷電、停機處理,并懸掛安全警示標識。5.5.1.8管道檢查、疏通,采用吸污設備作業,人工清掏,排水管網出水口、檢查井和雨水口維修,封堵拆堵管道,市政潛水,管道點狀修復,閘門維護及保養,移動排水等作業過程涉及占道作業的,應執行5.5.7的要求。5.5.1.9管道疏通、人工清掏、排水管網出水口維修、封堵拆堵管道、市政潛水、管道點狀修復、閘門維護及保養等作業過程涉及有限空間作業的,應執行5.5.2的要求。5.5.2有限空間作業5.5.2.1作業過程應滿足DB11/T852的要求。5.5.2.2應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隔離式空氣呼吸設備、通訊設備、氣體檢測設備、通風設備、應急照明設備、安全繩、救生索、安全梯、安全帶等安全防護裝備。5.5.2.3作業前應嚴格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的原則,檢測有限空間內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至少包括氧氣、硫化氫、一氧化碳、易燃易爆氣體等。未經檢測或檢測不合格,作業人員不應進入有限空間。5.5.2.4作業前應根據檢測的結果對作業環境危害狀況進行評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同時在進入點附近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告知作業者存在的危害因素和防控措施。5.5.2.5存在可能危及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的設備設施、物料及能源時,應采取封閉、封堵、切斷能源等可靠的隔離(隔斷)措施,并上鎖掛牌或設專人看管。5.5.2.6有限空間內盛裝或殘留的物料對作業存在危害時,應在作業前對物料進行清洗、清空或置換。5.5.2.7應在確認作業環境、作業程序、安全防護設備、個體防護裝備及應急救援設備設施符合要求后,作業負責人方可批準作業者進入有限空間作業。5.5.28作業前和作業過程中應保持空氣流通,宜采取強制性持續通風措施降低危險,不應用純氧進行通風換氣。作業環境存在爆炸危險的,應使用防爆型通風設備。5.5.29在作業環境條件可能發生變化時應對作業場所中的危害因素進行持續檢測,作業工作面發生變化時或作業中斷10min以上的,視為進入新的有限空間,應重新檢測,檢測合格后再進入。5.5.210實施檢測時,檢測人員應處于安全環境。5.5.211使用踏步、安全梯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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