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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指南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I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13術語和定義 14工作程序 15污染識別 36采樣監測 47結果評價 68風險防控措施及建議 69污染防治方案編寫 7附錄A(資料性)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提綱 8附錄B(資料性)園區重點企業清單示例 附錄C(資料性)監測點位信息表示例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的規定起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提出并歸口。本文件由北京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實施。本文件起草單位:北京市污染源管理事務中心、北京市生態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北京市科學技術研究院資源環境研究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邵金秋、唐振強、張麗娜、李培中、王亞洲、張效穎、侯雷、榮立明、賈琳、楊白駒、馮銳宏、竇義博、徐路恒、王亞軍、魏文俠、朱笑盈。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北京市土壤污染防治條例》等規定,加強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本文件。1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指南本文件提供了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的工作程序、污染識別、采樣監測、結果評價、風險防控措施及建議、方案編寫等內容。本文件適用于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的編制。本文件不適用于放射性污染和致病性生物污染的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的編制。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4754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14848地下水質量標準GB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HJ25.1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導則HJ25.2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測技術導則HJ25.4建設用地土壤修復技術導則HJ25.6污染地塊地下水修復和風險管控技術導則HJ164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6土壤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1019地塊土壤和地下水中揮發性有機物采樣技術導則DB11/T656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與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11/T1280建設用地土壤污染修復方案編制導則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生產要素聚集、產業特色突出、生產型企業為主導的產業聚集區,包含經濟技術開發區、工業開發區、化工園區等。風險防控riskpreventionandcontrol采用源頭防控、風險管控和污染修復等措施,減少污染累積、阻斷污染暴露、阻止污染擴散,防止對人體健康和生態受體產生影響的過程。4工作程序2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編制的工作程序見圖1,包含下列部分:a)污染識別:通過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等形式,開展資料收集工作,并對收集的資料進行整理與分析;b)采樣監測:根據污染識別結果,劃分監測單元,開展布點、采樣與監測工作;c)結果評價:根據污染識別和監測結果,對園區土壤和地下水的監測結果、污染累積和污染成因等情況進行分析;d)風險防控措施及建議:根據相關信息,提出風險防控措施及建議,包括源頭防控、風險管控和污染修復;e)方案編寫:編寫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應包括工作背景、園區概況、污染識別、采樣監測、結果評價、風險防控措施及建議等內容。污染識別采樣監測結果評價風險防控措施及建議方案編寫啟動啟動資料收集現場路人定談監測單元分布點、采欄、開展結果污染累稱分所提出風險防控及建議方案維監測結果分析污染或國分析源頭防控3主要包括:土地利用資料、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自然和社會信息等(見表1)。表1園區資料清單信息項目園區邊界范圍;土地利用和規劃;可用來辨別園區及周邊地塊的開發及活動狀況的航拍或衛星圖片;土地利用變化過程中企業、建筑、設施等變化情況的記錄和信息;園區企業名稱;園區企業分布圖;生產型企業清單;園區污水管線圖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報告;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背景值;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資料;園區新污染物調查監測資料;有關部門發布的環境信息(如區域環境保護規劃、環境質量公告)等。自然和社會信息自然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質和氣象資料等;社會信息包括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標分布,園區經濟現狀和發展規劃,策、法規和標準等。主要包括:企業基本信息、污染源信息和環境調查與監測信息等(見表2)。表2重點企業資料清單信息項目企業基本信息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地理位置、企業類型、企業規模、營業時據GB/T4754提供的分類方法確定)、地塊污染源信息企業總平面布置圖;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線平面圖;工藝流程下罐槽清單;各廠房或設施的功能;使用、貯存、轉運或產出的原輔材料終產品清單;廢氣、廢水、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收集、排放及處理情況;環境污染事故、污染痕跡及特征污染物等。環境調查與監測信息土壤和地下水環境調查監測數據;其他調查監測數據。4DR1/T2215—2024a)工業園區內及周邊區域的環境、污染源信息、敏感目標、建(構)筑物及設施、土地利用現狀、已有地下水環境監測井的情況、環境管理狀況等;b)重點企業的現狀,生產空間位置分布,生產工藝布局,涉及有毒有害物質使用、處理、處置的場所或儲存容器、建(構)筑物,污水管道管線,企業周邊區域狀況等;c)其他需要現場核實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加油站、汽修廠、干洗店等及其分布情況。5.3人員訪談根據資料收集和現場踏勘情況,對企業職工、周邊居民、行業專家、管理部門等相關人員進行訪談,補充、核實信息。5.4信息整理與分析對資料收集、現場踏勘、人員訪談過程中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分類、整理、匯總和分析,識別工業園區內可能的污染源、潛在污染區域、土壤和地下水特征污染物等。6采樣監測6.1劃分監測單元根據園區的規模、土地利用類型、企業分布情況、污染物排放特點、水文地質特征等,結合園區產業集聚、用地開發歷史、功能區規劃及路網界限等實際情況,劃分監測單元,并將監測單元劃分為高度關注監測單元、中度關注監測單元、低度關注監測單元等不同類別(不同類別含義見表3)。在劃分監測單元時宜考慮但不限于以下因素:a)工業園區內行業集中分布情況,以及特定行業中典型代表性企業及周邊影響范圍;b)工業園區內加油站、汽修廠、干洗店等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其他企業及其分布情況;c)工業園區內園區污水管線、區域污水廠、固體廢物(危險廢物)收集暫存與處理區域等;d)其他因素:區域用地開發歷史、道路界限、區域排污口及環境事件發生區域等。表3不同類別監測單元的含義類別涉及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的監測單元;自行監測、隱患排查、監督檢查等已有調查結果顯示土壤或地下水超標、存在明顯污染隱患的企監測單元。中度關注監測單元涉及汽車整車制造行業、顯示器件制造行業、集成電路制造行業企業等(不包括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點排污單位)的監測單元。其他監測單元。6.2監測點位布設6.2.1布設原則6.2.1.1監測點位的布設可采用網格布點與判斷布點相結合的原則。6.2.1.2監測點位的布設不宜影響所在區域的生產和生活活動,且不造成安全隱患。6.2.1.3園區內現有符合HJ164要求的地下水監測井可作為地下水監測點位。56.2.2土壤監測點6.2.21監測點數量及位置不同關注等級監測單元的土壤布點密度如下:a)高度關注監測單元土壤布點網格大小不應大于400m×400m;b)中度關注監測單元土壤布點網格大小不應大于800m×800m;c)低度關注監測單元土壤布點網格大小不應大于1600m×1600m。每種類型監測單元的土壤監測點不少于5個。布點數量可根據工業園區規模、監測單元大小、生產布局、水文地質條件、污染物分布等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重點企業周邊可適當增加監測點。土壤監測點應盡量選擇靠近潛在污染源的位置。土壤對照監測點應盡量選擇在一定時間內未經人為活動影響的位置,數量可根據調查目的、精度和區域環境狀況等因素確定。6.2.22采樣深度每個監測點至少在3個不同深度采集土壤樣品。應包括表層0cm-50cm、存在污染痕跡或現場快速檢測識別出的污染相對較重的位置;若鉆探至地下水位時,應在水位線附近50cm范圍內和地下水含水層中各采集一個土壤樣品。當土層特性垂向變異較大、地層厚度較大或存在明顯雜填區域時,可適當增加土壤樣品數量。第一層地下水為非承壓類型時,土壤采樣深度至初見地下水位置。第一層地下水為承壓水或層間水時,土壤采樣深度不宜超過第一層弱透水層(含水層頂板)。根據現場便攜式設備檢測結果、鉆探過程中土壤和地下水顏色、異味等污染痕跡信息,優化各監測點的具體采樣深度。6.2.3地下水監測點6.2.3.1監測井數量及位置地下水布點網格大小不大于1600m×1600m。地下水污染監測點應至少布設5個,數量可根據管理需求等進行適當增加。應根據園區規模、監測單元類別、生產布局、水文地質條件、污染物分布、管理需求等,優先設置在高度、中度關注監測單元內,且盡量避免在同一直線上。地下水對照點應至少布設1個。設置在工業園區內部區域地下水流向上游處,與目標監測井設置在同一含水層,以提供不受園區企業生產過程影響且可以代表地下水質量的樣品。6.2.32采樣深度原則上只調查潛水層地下水。采樣深度應符合HJ164的要求。6.3監測指標土壤和地下水監測指標包括:a)土壤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GB36600中的基本項目;b)地下水的監測指標至少應包括GB/T14848中的常規項目(微生物指標、放射性指標除外);c)污染識別階段已確認的特征污染物,應根據其土壤和地下水的特性,將其納入土壤或地下水監測點的監測指標。6.4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6DR1/T2215—20246.4.1土壤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方法按照HJ/T166、HJ1019、HJ25.2、DB11/T656和GB36600的要求進行。6.4.2地下水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方法按照HJ164、HJ1019、DB11/T656和GB/T14848的要求進行。6.5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土壤和地下水樣品采集、保存、流轉、制備與分析及其他過程的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按照HJ25.2、HJ/T166、HJ164、HJ1019、DB11/T656的要求進行。7結果評價7.1評價標準選取7.1.1采用GB36600中相關要求作為土壤評價標準;對于GB36600不包含的指標,可參考當地土壤環境背景值。7.1.2采用GB/T14848中相關要求作為地下水評價標準;原則上選取GB/T14848中IV類限值進行評價,若工業園區位于集中式地下水型飲用水源(包括已建成的在用、備用、應急水源,在建設和規劃的水源)補給區,選取GB/T14848中I1類限值進行評價。7.2監測結果分析監測結果分析應包括但不限于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檢測結果統計分析和空間表征,統計分析包括檢出率、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超標倍數、超標率等,空間表征包括污染水平分布和垂直分布情況7.3污染累積分析7.3.1可結合區域土壤背景值、歷史調查數據等資料,利用地累積指數法等分析污染物的累積情況,初步判斷土壤環境質量變化趨勢。7.3.2可結合區域地下水背景值、土壤和地下水歷史數據等分析地下水質量變化趨勢。7.4污染成因分析7.4.1可結合工業園區行業企業分布、企業設施分布、產排污環節等資料,開展污染成因分析。7.4.2對于重金屬污染,可采用主成分分析法、聚類分析、正定矩陣因子法等開展污染成因分析;對于有機物污染,可采用多元統計方法等開展污染成因分析。8風險防控措施及建議8.1總體要求8.1.1工業園區總體上實施邊生產邊管控的模式,防范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新增、加重或擴散,保障人體健康及敏感受體環境安全。8.1.2風險防控措施可分為源頭防控、風險管控和污染修復三類,不同類型的防控措施可根據實際情況同時使用并優化調整。7a)若土壤和地下水中污染物濃度升高,應實施源頭防控。b)若土壤中污染物濃度超篩選值或地下水中污染物超對應標準值,應在源頭防控的基礎上,針對超標區域土壤和地下水采取風險管控或污染修復措施。c)必要時可按照HJ25.1和DB11/T656等技術規范要求,在開展補充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基礎上實施風險管控或污染修復。8.2源頭防控8.2.1源頭防控的目的是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防止土壤污染新增或加重。8.2.2源頭防控措施主要包括管道化、密閉化改造,物料、污水管線架空建設和改造,設施設備防腐防滲改造等。具體措施可參照《重點監管單位土壤污染隱患排查指南(試行)》(2021年第1號)中附錄A的相關要求執行。8.3風險管控8.3.1風險管控的目的是有效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加重或擴散。8.3.2風險管控按照HJ25.6和DB11/T1280等技術規范要求確定。8.3.3風險管控措施包括制度控制和工程控制等。a)制度控制措施主要通過采取通知和公告潛在污染風險、制定限制進入或使用條例、設置標識牌等措施減少或阻止人群暴露。b)工程控制措施主要通過阻隔、覆蓋等措施控制污染物遷移或阻斷污染物暴露途徑。8.3.4風險管控措施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開展,必要時可分區、分步實施。8.4污染修復8.4.1污染修復的目的是去除污染源或降低污染物濃度、防止污染擴散。8.4.2污染修復按照J25.4、HJ25.6和DB11/T1280等技術規范要求確定。8.4.3污染修復措施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開展,必要時可分區、分步開展。9污染防治方案編寫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應包括工作背景、園區概況、污染識別、采樣監測、結果評價、風險防控措施及建議等內容。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提綱參見附錄A。8附錄A(資料性)工業園區土壤污染防治方案提綱1總論1.1背景1.2編制依據1.3工作內容2園區概況2.1地理位置與范圍2.2自然環境概況2.3園區歷史變遷與規劃2.4入園企業類型2.5園區配套設施3污染識別3.1園區基礎資料收集和分析3.2重點企業識別3.3重點企業資料收集和分析3.4現場踏勘3.5人員訪談3.6信息整理與分析3.7污染識別結論4采樣監測4.1監測單元的劃分4.1.1監測單元劃分情況及依據4.1.2監測單元特征污染物分析4.2監測點位布設4.2.1布設原則4.2.2土壤點位布設4.2.3地下水點位布設4.3監測指標與方法4.3.1土壤監測指標4.3.2地下水監測指標4.3.3測試方法4.4現場鉆探和樣品采集4.5樣品保存與流轉4.6質量保證和質量控制5結果評價5.1評價標準選取5.2監測結果分析5.3污染累積分析9DR1/T2215—20245.4污染成因分析5.5結果評價結論6風險防控措施及建議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園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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