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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esignstandardforene2024-07-02發布2025-01-01實施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主編單位: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批準部門: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施行日期:2025年01月01日根據《北京市"十四五"時期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工作規劃(2021-2025》和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北京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第一批》(京市監發〔2022〕14號)的要求,標準編制組經調查研究,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吸取科研成果,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修訂本標準。本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總則;2.術語;3.基本規定;4.建筑與圍護結構;5.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6.給水排水;7.電氣。本標準修訂的主要技術內容是:1.提高了公共建筑節能目標;2.提出了“能碳雙控”的判定原則和結果導向的節能設計方法,確定了幾類公共建筑設計能耗指標和運行階段碳排放指標;3.對公共建筑進行了重新分類,強化了公共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機電設備能效水平等關鍵性能指標;4.新增對建筑能源結構低碳化調整的規定,包括供暖、空調的熱源和冷源選擇,太陽能光電的應用,公共建筑全電氣化設計等要求;5.規定了適用于公共建筑節能低碳性能化指標計算的方本標準由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共同負責管理,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歸口、組織實施,并負責組織編制單位對具體技術內容進行解釋。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中心負責標準日常管理。本標準執行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寄送至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標準化中心,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地址:北京市通州區承安本標準主編單位:北京市建筑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本標準參編單位: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技術中心清華大學建筑學院建筑技術科學系深圳市建筑科學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構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實創鑫誠節能技術有限公司北京市住宅建筑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五金門窗幕墻行業協會中國建材國際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北京金茂人居環境科技有限公司森特士興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盈建科軟件股份有限公司泰諾風保泰(蘇州)隔熱材料有限公司上海集韌復合材料有限公司山高新能源集團有限公司廣東鑫銘格節能科技有限公司大金(中國)投資有限公司國家建筑綠色低碳技術創新中心北京清華同衡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金諾迪邁幕墻裝飾工程有限公司沃米真玻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國中元工程技術有限公司河北堡康新材料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萬水娥、賀克瑾、周輝、燕達郝斌、吳奕、金穎、陳德民吳如宏、李延國、張永煒、康皓畢曉紅、胡頤蘅、吳宇紅、錢明揚陳穎、王祎、楊彩青、陳媛柏婧、權燕玲、李本強、肖偉馬銀峰、牛傳雷、杜珂、魏三強陳俊臣、王力剛、王賢磊、高航劉軍、周秀紅、張倍良、李珊劉學鋒、姜天齊、矯承銳、朱寶龍王勇、夏雙山、王立國、張銘陳一噸、何山、王景然、元海廣本標準主要審查人員:鄒瑜、付昕、張時幸、盛曉康李建琳、孫成群、胥小龍 2術語 33基本規定 64建筑與圍護結構 94.1建筑 94.2圍護結構熱工設計 5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 205.1一般規定 5.2熱源和冷源 5.3供暖、空調冷熱水輸配系統 315.4空氣處理和輸送系統 5.5末端裝置 5.6監控和計量 406給水排水 6.1一般規定 6.2給水排水 6.3生活熱水 7電氣 477.1一般規定 7.2供配電系統 7.3照明系統 附錄A建筑能耗計算及碳排放計算 61A.1建筑設計能耗計算 A.2建筑運行碳排放計算 98附錄B建筑專業設計計算資料 B.1面積、體形系數的計算和朝向的確定 B.3建筑外遮陽系數簡化計算方法 附錄C建筑專業節能判斷 C.2建筑熱工性能判定表和計算表 附錄D機電專業設計計算資料 D.1冷源系統綜合性能系數計算 D.2冷卻塔供冷設計計算 D.3熱回收新風機組冬季防結露校核計算 D.4管道和設備絕熱層最小厚度和最小熱阻 D.5太陽能生活熱水相關計算 D.6照明及太陽能光伏節能設計計算 附錄E機電專業節能判斷 E.1機電專業節能判斷文件 E.2暖通專業節能判定表和計算表 E.3給排水專業節能設計判定表 E.4電氣專業節能設計判定表 1 3 64ArchitecturalDesignandBuildingEnvelope 94.1ArchitecturalDesign 94.2BuildingEnvelopeThermal 20 5.3DistributionSystemofHeatingandChilledWa 31 34 40 43 43 44 47 47 47 AppendixACalculationofBuildingEnergyConsumptionand 61A.1CalculationofBuildingEnergyCo A.2CalculationofBuildingCarbonEmissionforOperation 98AppendixBCalculationofArchitecturalDesign B.1CalculationofBuildingArea&DeterminationofOrientation B.2CalculationofMeanHeatTransferCoefficientofExternalWallandRoof,andClassification B.3SimplifiedCalculationMeAppendixCEnergyEfficiencyJudgmentofArchitect C.1EnergyEfficiencyJudgmentDocumentsofArchitectu C.2JudgmentandCalculati AppendixDDesignandCalcul D.1CalculationofSystemCoefficient D.2DesignandCalculation D.3CheckingforCondensationofAir-to-airEnergy D.4MinimumThicknessandThermalR D.5CalculationofSolarDomesticHotWa D.6CalculationofLighting AppendixEEnergyEfficiencyJudgmentofHVAC,Water E.1JudgmentDocumentsofHVA E.2JudgmentandCa E.3JudgmentandCalculationTablesofWater E.4JudgmentandCalcula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 ExplanationofProvisions 11.0.1為了貫徹國家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的政策,實現碳達峰和碳中和的目標,根據北京地區的現實條件,提高能源利用率,降低公共建筑能耗和碳排放,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北京地區新建、擴建和改建公共建筑的節能設計,并應按下列原則確定本標準的適用條件:1使用年限在5年以下的臨時建筑可不執行本標準;2工廠區內獨立的辦公建筑、除宿舍以外的生活配套建筑等應按本標準執行;3附建在工業廠房的辦公用房等非工業部分,其面積占整個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小于30%,或面積不小于1000m2,應執行本標準;4公共建筑中的居住部分,其面積占整個建筑面積的比例不小于10%,且面積不小于1000m2時,居住部分應執行現行北京市地方標準《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891,公共建筑部分應執行本標準;5用于企業研發和軟件開發等的建筑物應執行本標準。1.0.3下列建筑可部分執行本標準:1不設置供暖空調設施的建筑,應執行本標準除第4章和第5章之外的各項規定;2只有局部房間供暖或空調時,供暖或空調房間所在的局部區域應全部執行本標準;3獨立建造的變(配)電站、鍋爐房、制冷站、泵站等動力站房,以及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執行本標準除第4章關于建筑與圍護結構之外的各項規定;24歷史文化保護區內的文物建筑以及傳統的四合院建筑可根據專家論證會結果執行。1.0.4公共建筑的節能設計,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相關規定。3設定計算條件下,建筑物單位面積年供暖、空調、照明、生活熱水、電梯的終端能耗量,利用能源換算系數,統一換算到等效電相加2.0.2碳排放強度(Cm)carbo設定計算條件下,建筑物運行階段單位面積供暖、空調、照明、生活熱水、電梯的各種實物能源年消耗量,按照相應碳排放因子折算的碳排放量之和。單位:kgCO?/(m2.a)。基于各種能源在現有技術條件下轉換為電力時的最大轉換能力,將建筑使用的各種能源轉換為電能進行換算和分析的方法。等效電按照建筑設計相關標準計算的地上建筑面積與地下供暖、空調空間的面積之和,不含地下和屋頂的機房面積。單位:m2。建筑物各種實物能源供給均采用電能的設計。包括供暖、空調、照明、生活熱水、電梯的能源供給,也包括插座和炊事等能源供給。與室外空氣直接接觸的建筑外表面積≥F與其所包圍的體積Vo的比值。4建筑物某單一朝向的透光部位和非透光外門的洞口面積之和,與該朝向總面積之比。2.0.8總窗墻面積比(Mz)totalwindowtowallratio建筑物各朝向透光部位和非透光外門洞口總面積之和,與各朝向總面積之和的比值。2.0.9透光部位transparentpart可見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內的外圍護結構,包括窗戶、天窗(采光頂)、玻璃外門、透光幕墻等的透光材料及框。2.0.10可見光透射比visibletransmittance透過透光材料的可見光光通量與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見光光通量之比。2.0.11太陽得熱系數(SHGC)solarheatgaincoefficient通過圍護結構透光部位(門窗或透光幕墻)的太陽輻射室內得熱量與投射到圍護結構透光部位(門窗或透光幕墻)外表面上的太陽輻射量的比值。一種向封閉空間、房間或區域直接提供經過處理空氣的設備。它主要包括制冷系統以及空氣循環和凈化裝置,還可以包括加熱、加濕和通風裝置。2.0.13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ductedair-conditioning(heat一種通過風管向密閉空間、房間或區域直接提供集中處理空氣的設備。它主要包括制冷系統以及空氣循環和凈化裝置,還可以包括加熱、加濕和通風裝置。一種安裝于屋頂上并通過風管向密閉空間、房間或區域直接提供集中處理空氣的設備。它主要包括制冷系統以及空氣循環和凈化裝置,還可以包括加熱、加濕和通風裝置。52.0.15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multi-connectedair-condition(heat一臺或數臺風冷室外機可連接數臺不同或相同型式、容量的直接蒸發式室內機構成單一制冷循環系統,它可以向一個或數個區域直接提供處理后的空氣。2.0.16冷源系統綜合性能系數(SCOP)coefficientofperformance采用冷卻塔或其他換熱設備散熱的水冷式制冷系統,在制冷機名義工況、冷卻水泵和冷卻塔(或其他設備)設計工況下,制冷量與制冷機、冷卻水泵和冷卻塔(或其他設備)的輸入能量之比。2.0.17集中供暖系統耗電輸熱比(EHR-h)ele設計工況下,集中供暖系統循環水泵總功耗(kW)與設計熱負荷(kW)的比值。2.0.18空調冷熱水系統耗電輸冷(熱)比(EC(H)R-a)electricity設計工況下,空調冷熱水系統循環水泵總功耗(kW)與設計冷將建筑物(群)內的電力、照明、空調、給水排水等機電設備或系統進行集中監視、控制和管理的綜合系統。2.0.20建筑能效監管系統buildingenergymanagementsystem基于對建筑設備運行能耗信息化監管及物業管理的需求,實現能源監控、能耗優化,提升建筑節能水平的監控管理系統。63.0.1公共建筑的節能設計應根據北京市的氣候特征,在保證室內環境質量的前提下,設計能耗水平在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2015的基礎上平均降低30%,碳排放強度平均降低40%。降低設計能耗和碳排放強度的途徑應符合以下規定:1通過提高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和充分利用被動式設計等技術措施,降低建筑物用能需求;2通過采用高效用能系統形式、設備和智能化設計等技術措施,提高機電系統能效和降低能源消耗;3優化能源結構,通過可再生能源利用、綠色電力應用,降低建筑物化石能源消耗水平。3.0.2公共建筑進行節能設計時,應按表3.0.2進行分類。建筑類別甲1類除甲2類和乙類建筑之外的所有建筑。甲2類單棟建筑地上部分面積A>300m2的下列類型建筑:1辦公建筑;2醫院建筑(僅包括門診樓、病房樓);3旅館建筑;4學校建筑(僅包括教學樓、辦公樓)乙類單棟建筑的地上部分面積A≤300m2的建筑(不包括單棟建筑面積A≤300m2,且總建筑面積超過1000m2的別墅型旅館等建筑群)。3.0.3公共建筑應進行設計能耗指標和碳排放強度計算,其中甲2類建筑的設計能耗指標和碳排放強度不宜大于表3.0.3的限值。7kWhee/(m2.a)四級3.0.4公共建筑的設計能耗指標和碳排放強度計算應符合附錄A的3.0.5甲1類和甲2類建筑除有大量生活熱水需求且用水點集中,并設置了集中太陽能生活熱水系統外,應設置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并應符合以下規定:1建筑物上安裝的太陽能光伏發電和太陽能生活熱水系統,不得降低相鄰建筑的日照標準;2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中的光伏組件設計使用壽命應高于25年,系統中多晶硅、單晶硅、薄膜電池組件自系統運行之日起,一年內的衰減率應分別低于2.5%、3%、5%,之后每年衰減應低于0.7%;3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應給出系統裝機容量和年發電量;4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應根據光伏組件在設計安裝條件下光伏電池最高工作溫度設計其安裝方式,保證系統安全穩定運行;5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應對發電量、光伏組件背板表面溫度、室外溫度、太陽總輻照量進行監測;86太陽能利用系統必須與建筑設計、施工和驗收統一同步進行。3.0.6太陽能利用系統應滿足下列規定:1采用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時,應有不少于全部屋面水平投影面積40%的屋面或南向墻面設置太陽能光伏組件,并符合本標準第7.2.4條和7.2.5條的規定;2采用太陽能生活熱水系統時,太陽能應滿足集中用水點的全部熱水量需求,且符合本標準第6.3.5條的規定。3.0.7公共建筑用能系統除集中供暖外,應進行全電氣化設計。3.0.8機電設備選型時,能效應滿足以下規定:1風機效率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通風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9761規定的通風機能效等級2級水平;2水泵效率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清水離心泵能效限定值及節能評價》GB19762規定的節能評價值;3配套電機的能效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電動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18613規定的2級能效水平;4變壓器的能效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電力變壓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0052規定的2級能效要求;5交流接觸器的能效等級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交流接觸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21518規定的2級能效要求;6照明設計應采用節能型光源,光源、鎮流器的能效不應低于相應能效標準的2級或節能評價值的要求。3.0.9各專業施工圖設計文件應寫明工程項目采取的節能措施,并應包括節能運行的基本要求。3.0.10建筑節能設計文件應包括附錄A、附錄C、附錄E規定的相關專業文件。94建筑與圍護結構4.1.1建筑總平面的規劃布置、平面和立面設計,應有利于自然通風和冬季日照。4.1.2建筑的主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間宜避開冬季最多頻率風向(北向)和夏季最大日射朝向(西向)。4.1.3建筑設計應遵循被動節能措施優先的原則,充分利用天然采光、自然通風,結合圍護結構的保溫隔熱和遮陽措施,降低建筑的用能需求。4.1.4建筑總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內部的平面設計,應合理確定冷熱源和通風空調設備機房的位置。冷熱源設備機房宜設置在負荷中心,通風空調設備機房位置宜盡可能縮短風系統的輸送距離。4.1.5單棟建筑物的體形系數S,應符合下列規定:2建筑面積>800m2時,S≤0.40。4.1.6甲1和甲2類建筑單一朝向窗墻面積比M不宜大于0.70,乙類建筑的總窗墻面積比MLz不應大于0.70。4.1.7甲1和甲2類建筑屋面透光部位的面積與屋面總面積的比值Mw不宜大于0.20。當大于0.20時,屋面透光部位的熱工性能應滿足表4.2.1-2和表4.2.2-2中Mw大于0.20的限值要求。4.1.8甲1和甲2類建筑單一朝向窗墻面積比M≥0.40時,透光材料的可見光透射比不應小于0.40;ML<0.40時,透光材料的可見光透射比不應小于0.60。4.1.9公共建筑應進行自然通風設計,并應滿足下列規定:1除滿足本條第2款的情況外,建筑單一立面透光部位開啟扇的有效通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1)甲1類和甲2類建筑,每個單一立面透光部位應設可開啟扇,其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于該立面面積的5%;2)乙類建筑單一立面可開啟窗扇的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于所在立面窗面積的30%;3)高度在100m以上的建筑,100m以上部分開啟受限時,100m以下部分每個單一立面應設可開啟扇,其有效通風面積不應小于該立面100m以下部分立面面積的5%;2超高層建筑高度100m以上部分或受條件限制無法設置可開啟扇的建筑,應采取其他通風換氣措施。4.1.10開啟扇的有效通風面積應按本標準第B.1.5條計算確定。4.1.11建筑中庭宜充分利用自然通風降溫;具有外圍護結構的體育館比賽大廳等人員密集的高大空間,應具備全面使用自然通風的條4.1.12甲1、甲2類建筑應采取以下通風隔熱措施:1東、西向和屋面的透光部位應設置遮陽設施,宜采用活動外遮陽;2屋面宜采用架空通風屋面構造或綠化;3鋼結構等輕體結構體系建筑,其外墻宜設置通風間層。4.1.13人員出入頻繁的外門,應符合以下節能規定:1朝向為北、東、西的外門應設門斗、雙層門或旋轉門等減少冷風進入的設施。2高層建筑中人員出入頻繁外門所在空間,不宜與垂直通道(樓、電梯間)直接連通。4.1.14建筑設計應優先利用天然采光。天然采光不能滿足照明要求的場所,有條件時宜采用導光、反光裝置等方式,將天然光引入室內,作為人工照明的補充。4.1.15人員長期停留房間的內表面反射比應符合表4.1.15的規定。4.1.16應選用節能電梯,其能源利用效率應達到現行國家標準《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的能量性能第2部分電梯的能量計算與分級》GB/T30559.2的2級能效水平,并應具備以下節能運行功能:1兩臺及以上電梯集中排列時,應具備群控功能;2電梯無外部召喚,且轎箱內一段時間無預置指令時,電梯應具備自動轉為節能運行方式的功能;3自動扶梯、自動人行步道應具備空載時停運或低速運載的功4.1.17空調機組室外機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不應設置在通風不良的建筑天井、封閉內走廊等位置;2應確保室外機進風和排風通暢,且避免短路;3應預留室外機安裝和清掃的條件;4符合周圍環境的要求。4.2圍護結構熱工設計4.2.1甲1類建筑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不應大于表4.2.1-1和表4.2.1-2的限值規定。傳熱系數Kzd[W/(m2-K)]0.3<體形系數S≤0.5屋面(主斷面)光玻璃幕墻)構造1構造1非供暖房間或空間之間的變形縫(內保溫)非透光外門注:外墻構造分類詳見本標準表B.2.3。綜合太陽得熱系北透光外門一 一 單一朝向透光部分一 一 注:綜合太陽得熱系數是指包括各種遮陽設施后的綜合結果,不是外窗或透光幕墻本身的太陽得熱系數。具體的規定詳見第4.2.5條。4.2.2甲2類建筑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不應大于表4.2.2-1和表4.2.2-2的限值規定。傳熱系數K[W/(m2·K)]屋面(主斷面)窗墻體系外墻(主斷面)構造1構造1非透光幕墻(主斷面)變形縫(內保溫)非透光外門注:外墻構造分類詳見本標準表B.2.3。表4.2.2-2甲2類建筑圍護結構透光部位傳熱系數和太陽得熱系數限值K北透光外門一 一 單一朝向一 一 一 一 注:綜合太陽得熱系數是指包括各種遮陽設施后的綜合結果,不是外窗或透光幕墻本身的太陽得熱系數。具體的規定詳見第4.2.5條。4.2.3乙類建筑圍護結構的熱工性能不應大于表4.2.3-1和表4.2.3-2的限值規定。傳熱系數K[W/(m2-K)]有天窗或輕質外墻(包括非透光玻璃幕墻)(主斷面)板非透光外門圍護結構部位透光外門—一注:綜合太陽得熱系數是指包括各種遮陽設施后的綜合結果,不是外窗或透光幕墻本身的太陽得熱系數。具體的規定詳見第4.2.5條。4.2.4建筑物下列部位應做保溫,其保溫材料層熱阻不應小于1首層與土壤接觸的地面、凍土線以上與土壤接觸的外墻;2供暖地下室與土壤接觸外墻、頂板和地面;3供暖房間下面從室外地坪至其以下2m的非供暖地下室頂板和外墻。4.2.5建筑圍護結構熱工性能參數的確定應符合下列規定:1外墻和屋面進行節能判定時,應按主斷面的傳熱系數作為判據;外墻主斷面的構造分類詳見附錄B.2第B.2.3條。存在多個主斷面外墻或屋面的建筑物,應按照面積加權平均的方法計算出主斷面的傳熱系數,加權后的傳熱系數應符合本標準第4.2.1條、第4.2.2條或第4.2.3的規定;2進行建筑物圍護結構冷熱負荷和能耗計算時,外墻和屋面的傳熱系數K,應采用包括該圍護結構的主體斷面(簡稱主斷面)和結構性熱橋在內的平均傳熱系數,按本標準附錄B.2計算確定;3透光部位的傳熱系數K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的規定計算確定,也可由產品技術資料提供;4當透光部位設置活動外遮陽或中間遮陽裝置時,可認定其綜合太陽得熱系數SHGC符合本標準表4.2.1-2、表4.2.2-2和表4.2.3-2的限值規定;5當透光部位無活動外遮陽或中間遮陽裝置時,其SHGC應按下式計算:SHGC——透光部位的綜合太陽得熱系數;SHGCc——外窗等透光部位本身的太陽得熱系數,應按現行行業標準《建筑門窗玻璃幕墻熱工計算規程》JGJ151的規定計算確SD-固定外遮陽構件對透光部位的遮陽系數,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熱工設計規范》GB50176的規定計算確定,也可按附錄B.3的簡化計算方法確定;當無固定外遮陽構件時,SD=1。4.2.6建筑物圍護結構透光部位的氣密性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幕墻、門窗通用技術條件》GB/T31433中的規定,并應滿足下列要求:1外窗的氣密性能不應低于7級;2透光幕墻的氣密性能不應低于3級。4.2.7外墻宜采用外保溫構造。采用其他保溫體系時,應采取可靠的保溫、阻斷熱橋及防潮措施。4.2.8外門窗和幕墻節能構造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外窗的安裝位置宜靠近保溫層,否則外窗(外門)口外側或內側四周墻面應進行保溫處理;2外窗安裝宜采用具有保溫性能的附框;3外門、窗框或附框與墻體之間應采取防水保溫措施;4幕墻在梁柱部位應進行有效封堵和保溫處理,保溫層內側應設置隔氣層,隔氣層應完整、嚴密、位置正確,穿透隔氣層處應采取密封措施;非透光幕墻冷凝水的收集和排放應暢通,且不得滲水。;5幕墻保溫材料安裝應牢固、可靠,保溫材料應連續,交接處應嚴密有效,并應符合設計要求;6幕墻的遮陽設施安裝應牢固,并滿足維護檢修的荷載要求;7幕墻通風器的通道應通暢,開啟裝置應便于維護。4.2.9圍護結構的下列部位應進行詳細構造設計:1外保溫時,外墻和屋面宜減少出挑構件、附墻部件和屋面突出物。出挑構件及女兒墻等熱橋部位保溫層應連續;2外圍護結構中的熱橋部位均應采取保溫措施,且熱橋部位的熱阻與主斷面熱阻的比值不應小于0.50(不包括窗口部位和女兒墻內側);3采用玻璃幕墻時,非透光部分的主斷面傳熱系數應滿足本標準表4.2.1-1和表4.2.3的外墻限值或表4.2.2-1規定的非透光幕墻限值;幕墻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應采取斷熱措施;4非透光幕墻當裝飾層與保溫層之間有空氣層時,應在保溫層室外側采取防水、透氣措施;5變形縫應采取以下保溫措施之一:1)沿變形縫外側的垂直面高度方向和水平面水平方向填充保溫材料,向縫內填充深度均不小于300mm,且保溫材料導熱系數不大于0.040W/(m·K);2)在變形縫兩側墻做內保溫,每一側墻的傳熱系數不大于本標準表4.2.1-1、表4.2.2-1規定的限值。4.2.10當外墻、屋面采用多層復合圍護結構時,應按以下規定采取防止保溫材料受潮的措施:1根據建筑功能和使用條件,合理選擇保溫材料品種和設置材料層位置;2當保溫層或多孔墻體材料外側存在密實材料層時,應進行內部冷凝受潮驗算,必要時采取隔氣措施;3屋面防水層下設置的保溫層為多孔或纖維材料時,應采取排氣或隔潮措施。4.2.11當甲1類和甲2類建筑入口大堂等高大空間采用全玻璃幕墻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全玻璃幕墻中不滿足本標準傳熱系數限值的非中空玻璃的面積,不應超過同一朝向透光面積的15%;2同一朝向中,除外門之外的透光面積加權計算的平均傳熱系數,應滿足其建筑分類對應的本標準第4.2.1條或第4.2.2條的規定。5供暖、通風和空氣調節5.1.1供暖、空調的熱源和冷源應根據建筑物規模、用途,建設地點的能源條件、結構、價格,以及國家和北京地區節能減排和環保的相關政策等,按下列原則通過綜合論證確定:1有可供利用的城市和工業余熱的區域,熱源宜采用城市和工業余熱;2有城市或區域熱網時,集中式供暖、空調系統的熱源宜采用城市或區域熱網;3宜利用地熱能、地源熱泵、空氣源熱泵等可再生能源,1萬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宜采用多能互補的復合能源應用形式;當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氣候等原因的限制無法保證時,應設置輔助冷熱源;4不具備本條第3款的條件,但城市電網夏季供電充足時,空調系統的冷源應采用電動壓縮式機組;5執行分時電價、峰谷電價差較大,經技術經濟比較,采用低谷電價能夠明顯起到對電網“削峰填谷”和節省運行費用時,宜采用蓄冷系統供冷。5.1.2公共建筑的供暖、通風、空調方式,應根據北京地區氣候特點,建筑物的用途、規模、使用特點、負荷變化情況、參數要求等綜合因素,通過技術經濟綜合分析確定。其選用原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的相關規定。5.1.3施工圖設計階段必須按下列規定進行供暖或空調系統的負荷1供暖系統,對每個供暖房間或區域進行冬季熱負荷計算;2集中空氣調節系統,對每個空調房間或區域進行冬季熱負荷和夏季逐項逐時冷負荷計算。5.1.4供暖、空調的室內外空氣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室內空氣設計參數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及其他國家和北京市現行相關標準的規定確定;2室外設計計算參數應按北京市現行地方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用氣象參數》DB11/T1643的規定確定。5.1.5發熱量較大、采用直流式機械通風(包括空氣通過降溫處理后的直流式通風)消除余熱的房間或區域,夏季室內計算溫度取值不宜過低,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在保證機電設備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機電設備用房夏季室內計算溫度取值不應低于室外通風計算溫度;2廚房熱加工間采用直流式空調送風的區域,夏季室內計算溫度取值不宜低于室外通風計算溫度。5.1.6采用局部供暖或空調能滿足供暖、空調區域的環境要求時,不應采用全室供暖或空調。建筑空間高度大于等于10m、且體積大于10000m3的高大空間,僅要求下部區域保持一定的溫濕度時,宜采用分層空調。5.1.7管道和設備絕熱層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1保溫層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8175中經濟厚度計算方法計算;2保冷層厚度應按現行國家標準《設備及管道絕熱設計導則》GB/T8175中經濟厚度和防止表面結露的保冷層厚度方法計算,并取大值;3供冷和供熱共用時,絕熱層厚度應取本條1款和2款計算出的較大值;4管道和設備絕熱層最小厚度或空調風管絕熱層最小熱阻可按本標準附錄D.4提供的數據確定;5管道和支架之間,管道穿墻、穿樓板處應采取防止“熱橋”的措施;6采用非閉孔材料保溫時,外表面應設保護層;采用非閉孔材料保冷時,外表面應設隔汽層和保護層。5.2.1只有符合本條第1、2、4款的情況之一,才允許采用電直接加熱設備作為建筑物供暖的主體熱源;只有符合本條第3、4款的情況之一,才允許采用電直接加熱設備作為建筑物空氣加濕的熱源:1無集中供暖和燃氣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環保或消防嚴格限制,且無法利用熱泵供暖的建筑;2以供冷為主、供暖負荷較小,且無法利用熱泵供暖,當滿足下列條件時,應進行蓄熱供暖:1)冬季電力供應充足;2)電鍋爐的裝機容量不超過夏季供冷負荷的20%,且單位面積安裝容量不超過20W/m2;3)電鍋爐不在用電高峰和平段時間啟用。3無加濕用蒸汽源,且冬季必須保證相對濕度要求的建筑;4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建筑,且其發電量能夠滿足直接電熱供暖或電加濕的用電量需求。5.2.2燃氣鍋爐額定工況下熱效率不應低于94%。5.2.3采用鍋爐為熱源設備時,除下列情況之一外,不應采用蒸汽1廚房、洗衣、高溫消毒以及工藝性濕度控制等必須采用蒸汽的熱負荷;2蒸汽熱負荷在總熱負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總熱負荷不大于1.4MW。5.2.4當采用空氣源熱泵機組作為冬季供暖設備時,機組在冬季設計工況下的制熱性能系數COP不應低于下列數值:1冷熱風機組:2.20;2冷熱水機組(不包括循環水泵):2.40。5.2.5選擇水冷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機型時,宜按表5.2.5的制冷量范圍,經過性能和價格綜合比較后確定。表5.2.5水冷式冷水機組選型范圍單機名義工況制冷量(kW)螺桿式、離心式(磁懸浮)5.2.6電驅動蒸氣壓縮循環冷水(熱泵)機組名義工況制冷性能系數COP應符合下列規定:1單工況定頻、變頻機組不應低于表5.2.6規定的限值;2冰蓄冷用雙工況離心機組不應低于表5.2.6中定頻機組限值的0.90倍;3地源熱泵機組的能效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水(地)源熱泵機組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GB30721規定的1級;4風冷機組計算COP時,機組消耗的功率應包括室外機風機消耗的功率;5蒸發冷卻式機組計算COP時,機組消耗的功率應包括放熱側水泵和風機消耗的功率。制冷性能系數COP(W/W)發冷卻5.2.7單臺電驅動蒸汽壓縮循環冷水(熱泵)機組制冷綜合部分負荷性能系數IPLV應符合下列規定:1定頻、變頻冷水機組不應低于表5.2.7規定的限值;2風冷式機組計算IPLV時,機組消耗的功率應包括散熱風機消耗的功率;3蒸發冷卻式機組計算IPLV時,機組消耗的功率應包括放熱側水泵和風機消耗的電功率;4應按公式(5.2.7)計算,并按公式中給出的檢測條件檢測。A——100%負荷時的性能系數(W/W),冷卻水進水溫度30℃/冷凝器進氣干球溫度35℃;B——75%負荷時的性能系數(W/W),冷卻水進水溫度26℃/冷凝器進氣干球溫度31.5℃;C——50%負荷時的性能系數(W/W),冷卻水進水溫度23℃/冷凝器進氣干球溫度28℃;D——25%負荷時的性能系數(W/W),冷卻水進水溫度19℃/冷凝器進氣干球溫度24.5℃。表5.2.7冷水(熱泵)機組制冷綜合部分名義制冷量(kW)制冷性能系數IPLV(W/W)5.2.8采用電機驅動壓縮機單元式空氣調節機、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和屋頂式空氣調節機組的能效,應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電機驅動壓縮機、室內靜壓為OPa(表壓力)的單元式空氣調節機名義工況能效不應低于表5.2.8-1規定的限值;2采用電機驅動壓縮機、室內靜壓大于0Pa(表壓力)的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和屋頂式空氣調節機組名義工況的能效不應低于表5.2.8-2規定的限值;3機組消耗功率應包括送風機消耗的功率;4風冷式計算能效時,機組的能耗應包括室外機風機的能耗。比SEER式型--型-----表5.2.8-2風管送風式空調(熱泵)機組和屋頂式空氣調節機組式型-----型--5.2.9采用分散式房間空調器時,在規定條件下,單冷式的制冷季節能源消耗率SEER和熱泵型的全年能源消耗率APF,不應低于表5.2.9規定的限值。5.2.10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低溫多聯式空調(熱泵)機組的能效不應低于表5.2.10-1、表5.2.10-2和表5.2.10-3的數值。熱泵型---名義制冷量CC(W)名義制熱量HC(W)5.2.11水冷式制冷系統應按本標準附錄D.1計算確定冷源系統綜合性能系數SCOP值,其中采用冷卻塔釋熱的水冷式制冷系統的sCOP值不應低于表5.2.11規定的限值。---5.2.12電動壓縮式冷水機組的總裝機容量,應根據計算的空調系統冷負荷值直接選定,不應另作附加。5.2.13集中空調系統的冷水(熱泵)機組臺數及單機制冷量(制熱量)選擇,應能適應空調負荷全年變化規律,滿足季節及部分負荷要求;機組不宜少于兩臺,當小型工程僅設一臺時,應選擇調節性能優良的機型,并應能滿足建筑最低負荷的要求。5.2.14水冷式冷水機組冷卻水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冷卻塔補水總管上應設置水量計量裝置;2應設置過濾器(除污器)和水處理裝置,采用水冷管殼式冷凝器的冷水機組宜設置自動在線清洗裝置;3當設置冷卻水集水箱且必須設置在室內時,集水箱宜設置在冷卻塔的下一層,冷卻塔布水器與集水箱設計水位之間的高差不應超過8m;4冷卻塔應設置在空氣流通條件好的場所。5.2.15間歇運行的開式冷卻塔的集水盤或下部設置的集水箱,其有效存水容積,應大于濕潤冷卻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及停泵時靠重力流入的管道內水容量之和。5.2.16在技術經濟合理的前提下,可采取措施對制冷機組的冷凝熱進行回收利用。5.2.17采用蒸汽為供熱、制冷的能源時,用汽設備產生的凝結水應回收利用;凝結水回收系統宜采用閉式系統。5.2.18熱源和熱力站的節能設計,還應執行現行地方標準《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891的相關規定。5.2.19當建筑物存在冬季需要供冷的內區,且設計了冬季供冷空調系統時,冬季應采用利用自然冷源供冷的技術措施,并滿足下列規定:1符合下列條件的工程,除冬季采用熱回收冷水機組為內區供冷且全部回收了制冷機組的冷凝熱之外的情況,應利用冷卻塔為風機盤管提供空調冷水:1)采用風機盤管加新風空調系統,且新風不能滿足供冷需求;2)風機盤管的冷源為水冷式冷水機組,且通過冷卻塔釋熱。2舒適性空調采用全空氣系統時,新風比應符合本標準第5.4.7條3款的規定。5.2.20建筑物冬季采用自然冷源供冷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充分利用室外新風作冷源;2風機盤管加新風系統,利用冷卻塔提供空調冷水時,室外濕球溫度設計值不應低于5℃;冷卻塔供冷設計計算資料見本標準附錄3采用水環熱泵系統時,應按內外區分別布置末端機組,設計工況下為外區供暖提供的內區余熱量不應小于內區可利用總余熱量4冬季采用熱回收冷水機組為內區供冷時,應全部回收制冷機組的冷凝熱,用于外區供暖和/或作為生活熱水熱源。5.3供暖、空調冷熱水輸配系統5.3.1集中供暖系統應采用熱水為熱媒。5.3.2供暖、空調冷熱水設計參數應符合下列規定:1散熱器供暖系統供水溫度不應超過85℃,供回水溫差不宜小于20℃;2地面輻射供暖系統供水溫度不應超過60℃,采用熱泵提供熱水時供水溫度不宜超過45℃;3采用冷水機組直接供冷時,空調冷水供水溫度不宜低于5℃,空調冷水供回水溫差不宜小于5℃;經技術經濟比較合理時,可適當增大供回水溫差;4采用市政熱力或鍋爐供應的一次熱源通過換熱器加熱的二次空調熱水,供水溫度宜采用50℃~60℃;空調熱水的供回水溫差不宜小于15℃;5采用空氣源熱泵、地源熱泵等作為熱源時,空調熱水供回水溫度和溫差應按設備要求和具體情況確定,并應使設備具有較高的供熱性能系數;6采用其他系統時,冷熱水參數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的相關規定。5.3.3供暖、空調冷熱水系統應采用閉式循環系統。5.3.4集中空調和供暖水管道制式和系統類型的確定和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供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50736和現行地方標準《居住建筑節能設計標準》DB11/891的相關規定。5.3.5除空調熱水和空調冷水系統的流量和管網阻力特性及水泵工作特性相吻合的情況外,兩管制空調水系統應分別設置冷水和熱水循環泵。5.3.6采用集中供暖和集中空調系統,選配水系統的循環水泵時,應計算供暖系統耗電輸熱比EHR-h和空調冷熱水系統耗電輸冷(熱)比EC(H)R-a。EHR-h或EC(H)R-a值應符合公式(5.3.6)的規定:式中:G——每臺運行水泵的設計流量,m3/h;H——每臺運行水泵對應的設計揚程,mH?O;no——每臺運行水泵對應的設計工作點的效率,根據水泵生產企業提供的數據取值,當無資料時可按水泵流量近似取值:G≤60m3/h時取0.70,60m3/h<G≤200m3/h時取0.75,G>200m3/h時取0.78;Q——設計熱負荷或冷負荷,kW;△T——規定的供回水溫差,按表5.3.6-1取值,℃;A與水泵流量有關的計算系數,按表5.3.6-2取值;B——與機房和用戶的水阻力有關的計算系數,按表5.3.6-3取值;A——與L有關的計算系數,按表5.3.6-4取值;L——管網供回水管總長度,m,如下確定:1)供暖系統從熱力站出口計算至末端散熱器或地面輻射供暖分集水器;2)空調冷熱水系統從冷熱源機房出口計算至系統最遠末端空調設備,當末端為風機盤管時管道長度減去100m。源組定道一一空調四管制熱水5.3.7集中空調、供暖冷熱水系統應按流量調節的原則配置循環水泵,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下列情況應采用變速運行的水泵:1)冷水機組變流量運行的一級泵系統,其空調冷水循環泵;2)空調冷水二級泵或多級泵系統,其二級泵等負荷側各級循環3)燃氣鍋爐直接供熱水采用二級泵系統時,輸配系統為變流量運行的二級循環泵;4)通過設置換熱器間接供冷或供熱的空調水系統,二次側循環5)通過設置換熱器間接供熱的供暖系統,二次側循環水泵。2輸配系統為定流量運行的散熱器供暖系統,應能夠分階段改變系統流量,并采取以下措施:1)設置雙速或變速泵;2)設置兩臺或多臺水泵并聯運行。5.3.8集中空調和供暖冷熱水系統,應進行水力平衡計算,并采取水力平衡措施。5.3.9集中空調、供暖冷熱水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采暖空調系統水質》GB/T29044的相關規定。供暖和空調熱水應進行軟化處理。5.4空氣處理和輸送系統5.4.1公共建筑的通風,應符合以下原則:1當建筑物內存在余熱、余濕及其他有害物質時,宜優先采用通風措施加以消除,并應結合建筑設計充分利用自然通風。自然通風的設計規定見本標準第4.1.9、第4.1.10、第4.1.11條;2當通風不能滿足消除設計工況室內余熱余濕的條件,需要設置對空氣進行冷卻處理的空調系統時,應能夠在非設計工況時利用通風消除室內余熱余濕;3建筑物內產生大量熱濕以及有害物質的部位,宜優先采用局部排風;當不能采用局部排風或局部排風達不到衛生要求時,應輔以全面排風或采用全面通風。5.4.2當通風系統使用時間較長且運行工況有較大變化時,通風機宜采用雙速或變速風機,當系統為多臺風機并聯時,也可采用臺數調節改變通風量。5.4.3使用時間、溫度、濕度等要求條件不同的空調區,不宜劃分在同一個空調風系統中。需要合用空調風系統時,應能對不同區域在末端分別處理或控制。5.4.4全空氣空調系統的風量應通過空氣焓濕圖計算確定,在允許范圍內應采用最大送風溫差。除對最高濕度限制和溫濕度波動范圍等要求嚴格的空調區外,同一個空氣處理系統中,不應有同時冷卻和再熱過程(包括末端設備再熱)。必須采用再熱時,宜優先采用廢熱、工業余熱。5.4.5全空氣空調系統服務于多個不同新風比的空調區時,系統設計工況的新風比不應取各空調區新風比中的最大值,應按下列公式確定。Y——修正后的系統新風量在送風量中的比例;Vot——修正后的總新風量,m3/h;Vst——總送風量,即系統中所有房間送風量之和,m3/h;X——未修正的系統新風量在送風量中的比例;Von——系統中所有房間的新風量之和,m3/h;Z——需求最大的房間的新風比;Voc——需求最大的房間的新風量,m3/h;Vsc——需求最大的房間的送風量,m3/h。5.4.6可調新風比的全空氣空調系統宜能夠實現全新風運行,且排風系統應與新風量的調節相適應。5.4.7舒適性全空氣空調系統設計應使新風比可調,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一般空調區域,所有全空氣空調系統可達到的最大總新風比,2人員密集的大空間的所有全空氣空調系統,可達到的最大總新風比應不低于70%;3需全年供冷的空調區的全空氣空調系統,可達到的最大總新風比應不低于70%。5.4.8全空氣空調系統的風機應按下列規定設置:1變風量空調系統空氣處理機組的風機,應采用變頻自動調節風機轉速的方式;2人員密集場所的定風量系統,單臺空氣處理機組風量大于10000m3/h時,應采用雙速或變速風機;3空調系統對應的排風機,應能適應新風量的變化。5.4.9除下列情況外,不應采用直流式全空氣空調系統:1夏季室內設計參數的比焓大于等于室外空氣比焓;2系統所服務的空調區排風量大于等于按負荷計算出的送風量;3室內散發有毒有害物質,以及防火防爆等要求不允許空氣循環使用;4衛生或工藝要求采用直流式(全新風)全空氣空調系統;5風量大于等于10000m3/h、最小新風比大于等于50%,且按本標準5.4.12條的規定設置了熱回收新風機組的全空氣空調系統。5.4.10房間采用對室內空氣進行冷/熱循環處理的末端裝置,并設集中新風系統時,新風系統宜具備可在各季節采用不同新風量的條件,對應的排風設施應能適應新風量的變化。5.4.11全樓中采用對室內空氣進行冷/熱循環處理的末端設備加集中新風的空調系統,其設計最小新風總送風量大于等于40000m3/h時,應有不小于相當于總新風送風量40%的排風設置集中排風系統,并進行能量回收。5.4.12全空氣直流式集中空調系統的送風量大于等于3000m3/h時,應對不小于相當于送風量75%的排風進行能量回收。5.4.13集中空調系統按本標準第5.4.11條和第5.4.12條的規定進行排風能量回收設計時,以下房間可不回收排風能量,送入該房間的新風送風量或送風量可不計入“總新風送風量”1排風中有害物質濃度較大的房間;2冬季采用加熱處理的直流送風系統,室內設計溫度≤5℃的設備機房等;3設有經常開啟的外門的首層大堂等房間;4新風系統僅在夏季使用或過渡季使用,且新風和排風的設計溫差不大于8℃的房間或建筑物。5.4.14熱回收新風機組的選用及系統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規定:1熱回收新風機組在規定工況下的交換效率,應符合表5.4.14的規定:交換效率(%)2應對熱回收新風機組進行冬季防結露校核計算,可按附錄D.3的計算方法進行。在冬季設計工況下,如果排風出口空氣相對濕度計算值大于等于100%,應在能量回收前對新風進行預熱處理;3冬季也需要除濕的空調系統,應采用顯熱回收裝置;4根據衛生要求新風與排風不應直接接觸的系統,應采用非接觸型的熱回收裝置。5.4.15有人員長期停留,且不采用有組織集中送新風的空調區(房間),應按下列規定設置帶熱回收功能的雙向換氣裝置:1各空調區均宜設置;2當各空調區的人員所需最小總新風量大于等于40000m3/h時,至少應在人員相對密集的空調區域設置,且雙向換氣裝置負擔新風量不應少于人員所需最小總新風量的40%。5.4.16設置供暖和空調的區域,通風和空調系統與室外相連接的風管或設施應設置與設備自動連鎖啟閉的電動密閉風閥。空氣處理機組(包括新風機組)的電動風閥應設置在機組進風口或進風管道上。5.4.17選配的空氣過濾器阻力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空氣過濾器》GB/T14295的相關規定。全空氣空調系統采用變新風比設計時,過濾器應能滿足最大新風比運行的需要。5.4.18通風和空調系統的風量大于10000m3/h時,風道系統單位風量耗功率不宜大于表5.4.18的限值。風道系統單位風量耗功率可按公式(5.4.18)計算。Ws——單位風量耗功率,W/(m3/h);P——空調機組的余壓或通風系統風機的風壓,Pa;ncd——電機及傳動效率,取nc=0.85;5.4.19空調風系統不應采用土建風道作為冷、熱處理后的送風道(包括新風送風道)。若條件受限只能使用土建風道時,必須采取嚴格防止漏風和絕熱的措施。5.5末端裝置5.5.1空調和供暖系統末端裝置型式和規格,應根據冷熱源的供水溫度和房間冷熱負荷計算結果確定。5.5.2散熱器應明裝。有特殊要求的場所設有恒溫控制閥的散熱器必須暗裝時,恒溫控制閥應選擇溫包外置式。5.5.3空調區內設置對室內空氣進行冷/熱循環處理的末端裝置時,下列情況不宜直接從吊頂內回風:1建筑頂層;2吊頂上部存在較大發熱量或不是空調區域;3吊頂空間較高或吊頂不封閉。5.6監控和計量5.6.1集中供暖與空氣調節系統,應進行智能化設計,其內容應包括參數采集、監測、存儲和遠傳、參數與設備狀態顯示、自動調節與控制、工況自動轉換、能量計量以及中央監控與管理等,具體內容應根據建筑功能、系統類型等按相關標準規定通過技術經濟比較確定。5.6.2熱源和熱力站應設置供熱量自動控制裝置。5.6.3冷熱源系統的控制應滿足下列節能配置要求:1應對系統的冷熱量瞬時值和累計值進行監測;2冷水機組應優先采用由冷量優化控制運行臺數的方式;3應對冷熱源的供回水溫度(溫差)和壓差進行監測和控制;4冷熱源主機臺數在三臺及以上時,應采用機組群控方式。5.6.4空調冷卻水系統的節能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冷卻塔控制應優先采用冷卻塔出水溫度逼近室外濕球溫度的控制方式;2全年運行的冷卻塔供回水總管之間應設置旁通調節閥;冷水機組供冷時,應根據機組最低冷卻水溫度調節旁通水量;冷卻塔供冷時應根據冬季空調冷水最高溫度和防凍最低溫度控制旁通閥的開閉;3宜根據水質檢測情況進行排污控制。5.6.5按本標準第5.3.7條1款采用變速運行的水泵時,系統流量調節應采用自動控制,且應符合下列規定:1并聯運行的一組水泵應同步進行變速調節,且水泵宜變壓差2水泵運行臺數宜根據系統所需流量進行控制,并使水泵運行在高效區。5.6.6公共建筑主要供暖和空調區域的室溫應能夠自動調控,典型區域的室溫應具備監測和遠傳的條件。5.6.7集中空調系統末端設備采用風機盤管機組時,應配置風速開關,并應采用室溫控制水路兩通電動閥的自控方式。5.6.8空調風系統應包括下列基本監控內容:1室內溫度的監測和控制,有濕度控制要求時空氣濕度的監測和控制;2全空氣空調系統變新風比宜采用自動控制方式;3設備運行狀態的監測及故障報警;4有凍結可能時設置盤管防凍保護;5過濾器的超壓報警或顯示。5.6.9通風系統的風機按照本標準5.4.2條的要求設置時,風機轉速或臺數控制宜采用自動控制方式。5.6.10甲1和甲2類建筑人員密度相對較大且變化較大的房間,應采用新風量需求控制。根據室內CO?濃度檢測值增加或減少新風量,使CO?濃度始終維持在衛生標準規定的限值內。5.6.11地下停車庫的通風系統,宜根據使用情況對通風機設置定時啟停或運行臺數控制,或根據車庫內的CO濃度進行自動運行控制。5.6.12鍋爐房、熱力站和制冷機房應計量下列能源和水的消耗量:1燃料消耗量;2總供冷、供熱量;3設備耗電量;5.6.13集中供熱的公共建筑應以樓棟作為熱量結算點,并設置熱量5.6.14集中供冷的公共建筑的供冷機房應對供冷量進行計量監測。采用區域性冷源時,每棟公共建筑的冷源接入處應設置計量冷量的熱量表。5.6.15熱量計量裝置和熱量表的選擇、安裝,數據采集、存儲和遠傳通訊功能要求,應符合現行地方標準《供熱計量設計技術規程》DB11/1066的相關規定。6給水排水6.1.1給水排水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與節水通用規范》GB55020、《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GB50555和現行北京市地方標準《民用建筑節水設計標準》DB11/2076的相關規定。6.1.2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相關規定設置用水計量水表,有熱量計量要求時應設置熱水表或熱量表。6.1.3給排水系統的器具應選用低阻力、低水耗產品,并應采用耐腐蝕、耐久性能好的器材。6.1.4空調冷卻水補水系統的節能節水設計應符合本標準第5.2.14條、第5.2.15條和第5.6.4條的規定。6.2.1市政管網供水壓力不能滿足供水要求的多層、高層建筑的各類供水系統應采用加壓供水,并進行豎向分區,且應滿足下列要求:1各分區的最低衛生器具配水點的靜水壓力不宜大于0.45MPa;2當建筑物設置多個豎向分區,且系統用水量較大時,各加壓供水分區宜分別設置加壓泵,不應采用減壓閥分區。6.2.2應結合建筑物外部供水條件、用水系統特點等因素,綜合考慮選用合理的加壓供水方式。6.2.3供水加壓泵選型應符合下列規定:1應根據管網水力計算選擇和配置,水泵應在其高效區工作;2應選擇具有隨流量增大,揚程平緩下降特性的供水加壓泵。6.2.4水泵房宜設置在建筑物或建筑群的中心部位,并靠近用水量集中區域,宜盡量減小水泵揚程。6.2.5高于室外地坪的污廢水宜采用重力流系統直接排出。6.3.1集中生活熱水供應系統宜優先采用下列熱源:1有可供利用的余熱的區域,宜采用余熱;2有條件時,宜采用太陽能;3有保證全年供熱的城市熱網時,集中生活熱水系統宜采用城市熱網;4有條件且技術合理時宜采用地熱能或空氣源熱泵。6.3.2除滿足本標準5.2.3條的條件而設置蒸汽鍋爐的情況外,不應采用燃氣或燃油鍋爐制備蒸汽再進行熱交換后供應生活熱水的熱源方式。采用燃氣鍋爐制備熱水作為生活熱水的熱源時,鍋爐名義工況下的熱效率應符合本標準第5.2.2條的規定。6.3.3除下列情況外,不應采用市政供電直接加熱設備作為生活熱水的主體熱源。1按60℃計的生活熱水最高日總用水量不大于5m3,或人均最高日用水定額不大于10L的建筑;2無集中供熱熱源和燃氣源,采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環保或消防嚴格限制,且無條件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其他建筑。6.3.4采用空氣源熱泵熱水機組制備生活熱水時,熱泵熱水機在名義制熱工況和規定條件下,性能系數(COP)不應低于表6.3.4的規定,并應有保熱水水質的有效措施。制熱量(kW)-6.3.5當采用太陽能作為生活熱水系統供應熱源時,應根據建筑功1平均日熱水量宜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給水排水設計標準》GB50015-2019第6.2.1條平均用水定額的下限值選取;2采用分散輔熱時,輔熱熱源位置宜靠近用水點;3宜采用定時或溫差循環方式;4太陽能有效利用率η-應經計算確定,不應小于40%;5太陽能有效利用率η的計算應符合附錄D.5的規定。6.3.6集中熱水供應系統應與給水系統的分區一致,當無法滿足要求時,應采取保證用水點處冷水、熱水供水壓力平衡和穩定的措施。6.3.7集中生活熱水供應系統應設機械循環的熱水回水管道,保證干管、立管中的熱水循環。除定時供應或連續使用熱水的公共浴室外,循環系統應保證配水點熱水出水溫度達到45℃的時間不大于10s。當不滿足上述要求,或對衛生器具出口水溫要求恒定時,應采取支管設置循環管、支管設自調控電伴熱等措施。6.3.8不設滅菌消毒設施的熱水系統,除醫院、療養所等建筑外,其他建筑集中生活熱水加熱器的設計供水溫度不應高于60℃。6.3.9生活熱水加熱設備的選擇和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1被加熱水側阻力不宜大于0.01MPa;2熱媒管道應設自動溫控裝置。6.3.10生活熱水供回水管道、熱媒供回水管道、水加熱器、貯水箱(罐)等均應保溫,保溫層設置應符合本標準第5.1.7條的規定。7.1.1建筑電氣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建筑電氣與智能化通用規范》GB55024等標準的相關7.1.2電氣設備應選用符合國家規定的2級以上能效標準和電能質量標準的產品。7.1.3應結合建筑的使用功能、能耗控制要求、運行管理要求等綜合因素指標,合理確定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和建筑能效監管系統的組成,采用適宜的節能控制措施。7.2.1變配電所應設在靠近區域負荷中心的位置。7.2.2建筑供配電設計應滿足下列規定:1供配電系統設計應進行負荷計算。當功率因數未達到供電主管部門要求時,應采取無功補償措施;2季節性負荷、工藝負荷卸載時,為其單獨設置的變壓器應具有退出運行的措施。7.2.3有連續調速運行要求的電動機采用變頻器時,變頻器的諧波限制、能效等級和散熱條件,應滿足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7.2.4太陽能光伏組件光電轉換效率應符合表7.2.4的限值規定,有條件宜滿足標桿值要求:組件光電轉換效率(%)碲化鎘(非透光)銅銦鎵錫(非透光)7.2.5太陽能光伏發電的應用宜符合下列規定:1采用用戶側并網發電系統,自發自用余電上網;2遵循就近發電、就近并網、就近轉換和就近使用的原則;3采用直流配電技術;4采用全年逐時用電負荷動態計算,滿足光伏日平衡或周平衡7.3.1照明節能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照明功率密度應符合下列規定:1)當房間或場所的室型指數值大于1時,應符合表7.3.1-1~表7.3.1-13的規定;2)當房間或場所的室型指數值小于等于1時,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的增加值不應超過表7.3.1-1~表7.3.1-13限值的20%;3)當房間或場所的照度標準值提高或降低一級時,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應按比例提高或折減。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一般超市營業廳、倉儲式超市、注:當一般商店營業廳、高檔商店營業廳、專賣店營業廳需裝設重點照明時,該營業廳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可增加5W/m2。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一般活動區衛生間中餐廳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美術教室、計算機教室、電子閱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候車(機、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高檔門廳高檔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多媒體閱覽室目錄廳(室)、出納廳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照度標準值(Ix)現行值(W/m2)電話站、網絡中心、計算機站房庫2公共建筑照明節能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1)建筑的走廊、樓梯間、門廳、電梯廳及停車照明應能根據照明需求進行節能控制;2)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區域應采取分區、分組及調節照度的節能控制措施;3)有天然采光的場所,其照明應根據采光狀況和建筑使用條件采取分區、分組及調節照度的節能控制措施;4)旅館的每間(套)客房應設置總電源節能控制措施;5)建筑景觀照明應設置平時、一般節日及重大節日等多種控制7.3.2建筑夜景照明的照明功率密度LPD值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夜景照明設計規范》JGJ/T163的規定。7.3.3應按附錄D.6進行照明節能設計計算。7.3.4應選用高效節能照明產品,并應符合以下規定:1采用多種類型光源的照明系統時,照明配電系統功率因數不應低于0.9;2諧波含量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電磁兼容限值諧波電流發射限值》GB17625.1規定的C類照明設備的諧波電流限值。7.4監控與計量7.4.1公共建筑節能監控應符合以下規定:1建筑面積不小于20000m2且采用集中空調的建筑,應設置建筑設備監控系統和建筑能效監管系統,并符合以下規定:1)建筑設備監控系統的監控模式應與建筑設備的運行工況相適應,并應滿足監控設備的實時狀況、對其管理方式和管理策略等進行優化的要求;2)建筑能效監管系統應具備能源分類計量和電能分項計量的功能,并能進行多種能源耦合調控及根據峰谷電價對用能系統實行監控;2建筑面積小于20000m2且采用集中空調的建筑其主要用能設備應采取節能自動控制措施。7.4.2建筑能效監管系統應具備用電負荷調節能力,峰值負荷調節能力不應小于5%。7.4.3公共建筑的電能計量,應具備實施復費率電能管理的條件,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的規定。7.4.4甲1類和甲2類公共建筑應按照功能區域設置分項電能計量。7.4.5實施電能監測的低壓配電系統和分項計量系統,應符合下列1系統組成結構簡單、可靠;2在低壓配電系統中第一級電源進線和主要出線回路上,及第二級以下的重點監測回路上,結合用電負荷配電特點,設置計量或測量儀表對用電負荷進行連續監測;3當采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系統時,應單獨計量其發電量;4電能監測中采用的分項計量儀表具有遠傳通訊功能;5分項計量系統中使用的電能儀表的精度等級不低于1.0級;6分項計量系統中使用的電流互感器的精度等級不低于0.5級。7.4.6分項計量項目和編碼規則應符合表7.4.6和下列規定:1結合工程實際按照表7.4.6的項目劃分和編碼規則進行調整,“其他”項可以進行擴展。各“其他”項所含內容按如下編碼:1)B1F、B2C:冷熱源機房內的補水泵、軟化水設備、污水泵、機房通風機等;2)B3B:給排水機房內的污水泵、機房通風機、生活熱水循環3)B4:如果工程中設有中水機房,可單獨列一級子項;如果工程采用多聯機空調系統,室外機用電可單獨列一級子項;2編碼A1C:“空調通風末端”指房間內單相供電的風機盤管、分體空調機(包括室內機和室外機)、多聯機的室內機、水環熱泵末端機組、排氣扇、新風換氣機等小型空調通風末端設備。3編碼C:“空調通風用電”指三相供電的集中送排風系統的風機用電(包括空調機組、新風機組、熱回收機組、排風機等)。4編碼A1A和A1B:照明和插座分項計量應在辦公等插座用電量較多的建筑或區域中實施;5編碼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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