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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0年機動車駕駛員安全須知判斷題

1、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是以四項基本原則為根本指導思想的。(錯)

2、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有年滿18周歲的公民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錯)

3、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對)

4、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對)

5、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實施違法行為的,不應當給予行政

拘留處罰。(錯)

6、督察機構有權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處置公民控告、申訴的情況進行現場

督察。(對)

7、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

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錯)

8、行為人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系,如果該幼女是自愿,則

不構成強奸罪。(錯)

9、申請機動車登記時,必須接受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錯)

10、交通標志不屬于道路交通信號。(錯)

1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和公安分局內設機構分為綜合管理機構和執

法勤務機構。(對)

12、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只能由機動車號牌核發地的公

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錯)

13、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作出處罰

決定。(錯)

14、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車輛。(對)

1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現場勘查認為不屬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口頭告知

當事人,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錯)

16、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承擔不

超過10%的賠償責任。(錯)

17、小型貨車不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明確的機動車駕駛人送予

駕駛車型種類。(對)

18、18、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

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后一科目的考試。(對)

19、因車輛損壞無法駛回登記地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輛所在地機動車回收

企業交售報廢機動車。(對)

20、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要求。(鉆)

21、人民警察的任務包括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對)

22、犯罪分子正舉槍向人民警察準備射擊的,人民警察可以直接使用武器。(對)

23、對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因違反治安管理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

行行政拘留處罰。(錯)

24、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行政案件,由主要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管轄。[錯)

25、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

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對)

26、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對)

27、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

轄。(對)

28、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對)

29、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并監制。(對)

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除交通管理部門外,任何單位和

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錯)

31、《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報請共

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定管轄主體。(對)

32、因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機動

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對)

33、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保險標志被收繳的,依法處罰后轉至核發保險公司。

(錯)

34、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應當經急救、醫療人員確認,并由醫療機構

出具死亡證明。(對)

35、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

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對)

36,機動車駕駛證記載和簽注的內容有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準駕車型

代號、檔案編號。(對)

37、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提交駕駛學校的證明。(錯)

38、經海關進口的機動車,還應當提交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錯)

39、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保證。(市)

40、人民警察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對)

41、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前一律應先行警告。(錯)

4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從重處罰。(對)

43、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的,作出逮

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對)

44、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對)

45、緊急避險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月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

任的人。(對)

46、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

疑人。(錯)

47、道路交通信號分為信號燈信號和手勢信號兩種。(錯)

48、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

不得借用快速車道行駛。(錯)

49、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應當分別制作公安交通

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錯)

50、檢驗違法行為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的,應當通

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對)

5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簡易程序作出處罰決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

實施。(對)

52、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錯)

53、申請駕駛證的考試科目內容及合格標準全國統一。(對)

54、機動車駕駛人一次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記分的,應當分別計算,累加分值。

(對)

55、屬于海關監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管或者批準轉讓的,不予辦理質押備

案。(錯)

74、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變更登記時,應當收回號牌.、行駛證,確定新的機動

車號牌號碼,重新核發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錯)

75、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

序、安全、暢通。(對)

76、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對)

77、道路交通安全的教育應當是交警部門的工作,其它部門沒有教育的義務。[錯)

78、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只須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錯)

79、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檔、污損。(對)

80、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對)

81、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

證。(對)

82、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可以駕駛機動車。(錯)

83、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渡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

機動車。(對)

84、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而非機動車沒有約束。(錯)

85、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可以借道超車或者占用

面車道。(錯)

86、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或者管理人員的鐵路口,應當加速通過。(錯)

87、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對)

88、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p>

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

89、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對)

90、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1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錯)

91、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

92、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對)

93,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對)

94、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

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實施。(對)

95、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于

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對)

96、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可以表明執法身份。(錯)

97、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于控告、舉報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移

送的案件可以接受,并按規定處理。(對)

98、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對)

99、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并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

檢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違法行為證據。(對)

100、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不必向社會公布。(錯)

101、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可以由協警操作。(錯)

102、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可以使用地方車輛。(錯)

103、交通警察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應當取得相應等級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資格。

(對)

104、上級公安機關交逋管理部門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處理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

理部門管轄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時將案件移

送其他下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對)

105、軍隊、武警部隊人員、車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移送軍隊、武警部隊有

關部門處理。(錯)

106、報警人不報姓名的,不必記錄。報警人不愿意公開姓名的,應當為其保密。

(錯)

107、對事故處理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錯)

108、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

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對)

109、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

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

簽名,交付當事人。(對)

110,除簡易程序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事故進行調查時,交通

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對)

111、現場圖、現場勘查筆錄應當由參加勘查的交通警察、當事人或者見證人簽

名。(對)

11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即記分周期)為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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