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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國家的基本政策和旅游政策第一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要求2007年第十七次全國代表大會胡錦濤內容: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堅持改革開放,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為奪取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勝利而奮斗。一、改革開放的偉大歷史進程:改革開放以來取得成績和進步的根本原因: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立足基本國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解放和發展社會生存力,鞏固和完善社會主義制度,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科學理論體系。過去五年(2002~2007):經濟實力大幅提升;改革開放取得重大突破;人民生活顯著改善;民主法制建設取得新進步;文化建設開創新局面;社會建設全面展開;國防和軍隊建設取得歷史性成就;港澳工作和對臺工作進一步加強;全方位外交取得重大進展;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扎實推進。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內涵:1、必須堅持把發展作為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2、必須堅持以人為本。(核心)3、必須堅持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基本要求)4、必須堅持統籌兼顧。(根本方法)途徑:1、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我們始終堅持“一個中心兩個基本點”的基本路線。2、……,要求我們積極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3、……,要求我們繼續深化改革開放。4、……,要求我們切實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要求1、增強發展協調性,努力實現經濟又好又快發展。2、擴大社會主義民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3、加強文化建設,明顯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4、加快發展社會事業,全面改善人民生活。5、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第二節國家各項重要基本政策一、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1、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2、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3、統籌城鄉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4、加強能源資源節約和生態環境保護,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5、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優化國土開發格局。6、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健全現代市場體系。7、深化財稅、金融等體制改革,完善宏觀調控體系。8、拓展對外開放廣度和深度,提高開放型經濟水平。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1、擴大人民民主,保證人民當家作主。2、發展基層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3、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4、壯大愛國統一戰線,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5、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6、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三、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繁榮1、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2、建設和諧文化,培育文明風尚。3、弘揚中華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4、推進文化創新,增強文化發展活力。四、加快推進和諧社會建設1、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2、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3、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4、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5、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提高全民健康水平。6、完善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五、外交政策與祖國和平統一1、始終不渝走和平發展道路2、推進“一國兩制”實踐和祖國和平統一大業一國兩制:在祖國統一的前提下,國家的主體堅持社會主義制度,同時在香港、澳門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其生活方式長期不變。六、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民族政策:平等、團結、互助民族區域自治(基本政策)根本任務:堅持各民族大團結,維護祖國統一主要任務:1、加快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逐步與全國的發展相適應2、大力發展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社會事業,促進各民族的全面發展3、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增強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自我發展活力4、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制制度5、進一步加強各民族的大團結,堅決維護祖國統一,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宗教政策:1、公民有信仰宗教與不信仰宗教的自由2、宗教必須在憲法、法律和政策范圍內活動3、各宗教一律平等4、宗教與國家政權分離5、國家保護一切在憲法、法律和政策范圍內的正常的宗教活動6、無神論與有神論相互尊重7、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三節國家的旅游發展政策一、旅游業發展的成就與經驗1、必須堅持立足中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走中國特色的旅游業發展之路2、必須堅持以改革開放統攬旅游業發展全局3、必須堅持將旅游業作為經濟產業來發展4、必須堅持政府主導型的旅游發展方針5、必須堅持大旅游、大市場、大產業的發展方向6、必須堅持可持續發展原則,保護環境,保護生態二、國家旅游業發展的基本政策1、準確把握我國旅游業面臨的新形勢任務2、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3、加快完善旅游產業體系4、推動旅游新業態新領域發展5、大力提升旅游產業素質6、不斷優化旅游發展環境三、四川省旅游業發展的基本政策1、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體、市場化運作,全面提升四川省旅游產業的整體發展水平2、打造旅游精品,突出自然生態和歷史文化兩條主線,進一步做優九寨溝等五個世界遺產精品旅游區,積極推進“新五大旅游區”的建設3、實施科教興旅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第二章旅游法律關系第一節旅游法概述一、旅游法的概念及特征概念:是指調整旅游活動領域中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總稱特征:1、旅游法具有相對獨立的領域范疇2、旅游法具有綜合性3、旅游法既包括實體法規又包括程序法規范二、旅游法的調整對象1、旅游行政關系;2、旅游經濟關系;3、旅游活動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4、旅游活動主體之間的人格關系;5、國家或地區之間的旅游關系三、旅游法的淵源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行政規章;6、國際條約和協定第二節旅游法律關系與法律責任一、旅游法律關系的概念:是指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旅游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二、旅游法律關系的構成:旅游活動領域的參與者(主體);旅游法律關系主體之間權利和義務指向的對象(客體);旅游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內容)法律事實: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法律事件: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法律行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三、違法行為:是指法律關系主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行為分為:犯罪行為,民事侵權行為、行政侵權行為構成違法行為必須具備的四個要素:1、違法行為以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為前提2、違法行為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系行為3、違法行為的主體必須具有法定的責任能力或法定的行為能力4、違法行為人在主觀上有故意、過失的過錯行為四、法律責任:是指因行為人未承擔自己的法定義務、約定義務或不正當行使法律權利所產生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分為: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第三節旅游行政管理制度一、旅游行政管理機關:二、旅游行政行為: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為(抽象;具體)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第三章旅游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第一節消費者權益保護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1993年目的: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消費者:是指為個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自然人。二、消費者的權利:是指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依法享有的各項權利的總和1、安全保障權;2、知悉真情權;3、自主選擇權;4、公平交易權;5、獲得賠償權;6、依法結社權;7、獲取知識權;8、受到尊重權;9、監督批評權三、經營者的義務:1、旅行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2、接受監督的義務3、保證提供商品或服務安全的義務4、提供真實信息的義務5、保證商品或服務質量的義務6、不得單方面作出含有對消費者不利義務的規定7、不侵犯消費者人格權利的義務8、出具購買憑證的義務四、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消費者協會: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荷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權益爭議時,可通過什么途徑進行解決: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3、向有關行政部分申訴;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對象:1、消費者購買商品時與經營者形成的關系。2、消費者使用商品時與經營者形成的關系。3、消費者接受服務進與經營者形成的關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1、國家對消費者特別保護的原則2、國家保護與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3、充分、及時、有效保護原則4、平等自愿、誠實信用原則第二節旅行社對旅游者權益的保護1996年,《旅行社管理條例》一、旅行社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保護1、旅行社應按約定向旅游者提供服務2、旅行社提供的服務符合人身、財產安全需要3、旅行社必須履行保險責任4、旅行社應按規定收取服務費用5、旅行社應與旅游者簽訂合同6、旅行社應當聘用合格的導游和領隊人員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制度1995年1月1日,《旅行社質量保證金暫行規定》概念:是指由旅行社交納、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權益的專用撥款。第三節旅游安全與保險法律制度一、旅游安全管理旅游安全:是指在旅游活動中,旅游者的人身及財產安全。方針: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原則:統一指導,分級管理,以基層為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在旅游活動的過程中,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的處理程序:1、陪同人員應當立即上報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報告歸口管理部門2、會同事故發生地的有關單位嚴格保護現場3、協同有關部門進行搶救、偵查4、有關單位負責人應及時趕赴現場處理5、對特別重大事故,應當嚴格按照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規定進行處理6、事故處理后,立即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2007年,《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列》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造成人身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三、旅游保險概念:是指投保人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人交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在旅游活動中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在旅游活動中死亡、傷殘、疾病時承擔賠償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分類:按保險標的分類: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按保險實施的性質分類:自愿保險和強制保險按保險保障范圍分類:財產保險、人身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在保險活動中應遵循的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誠信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代位追償原則旅游保險的性質:強制性保險主體:參加者或當事人;客體:保險標;內容:權利和義務旅游意外保險:是指旅游者在參加旅游活動時,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一旦在旅游活動期間發生意外事故,按合同約定由承保的保險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險金的商業保險行為。(自愿性)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應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強制性)(一年)保險金限額標準:國內8萬元;入境、出境16萬元;國內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計限額200萬元;國際每次事故和每年累計限額400萬元不投責任保險的,逾期停業整頓15~30天,處罰金5000以上2萬元以下第四章旅游合同法律制度第一節旅游合同的訂立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一、旅游合同的概念及原則概念:根據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原則:1、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2、合同自愿原則3、合同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遵守法律和維護公德原則二、合同主體的資格1、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3、代理三、合同的形式和內容概念:是指合同當事人之間訂立合同的表現方式。分為: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其他形式內容:1、標的;2、數量;3、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4、質量;5、價款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四、合同的訂立方式1、要約;2、承諾3、格式條款合同(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第二節旅游合同的效力與履行一、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力有效合同:合同生效的條件:1、主體合格;2、符合要約承諾方式;3、意思表示真實;4、具備規定的形式要件;5、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德無效合同:1、當事人主體不合格的合同;2、內容不合法的合同;3、無效代理訂立的合同可撤銷合同: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僅損害當事人的合同二、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依照法律和合同的約定,全面地、適當地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實現合同約定的權利。基本原則:1、全面履行原則;2、誠實信用原則基本義務:1、通知;2、協助;3、保密合同履行的擔保: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三、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合同變更的要件: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3、經過當事人協商一致或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的轉讓:約定轉讓、法定轉讓四、合同的解除與終止合同的解除:協議解除、法定解除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3、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4、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合同的終止:1、履行;2、解除;3、抵銷;4、提存;5、免除;6、混同;7、其他事由第三節旅游合同責任一、締約過失責任概念: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因過失而在合同訂立過程中給另一方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產生締約過失責任的情況: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4、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對方的商業秘密二、違約責任概念: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所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1、違約行為(前提)(不履行,延遲履行,不適當履行);2、無免責事由(自然災害,社會異常事件,政府行為)預期違約制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合同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形式(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1、繼續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4、支付違約金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規定侵害社會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權利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1、行為的違法性;2、有損害事實存在;3、因果關系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不同之處:1、發生責任的前提不同;2、侵犯的權利性質不同;3、責任的構成要件不同;4、責任形式不同第四節勞動合同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0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特征:1、勞動合同的主體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2、勞動合同內容是確立勞動關系3、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議二、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勞動合同的形式: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具備: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3、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6、勞動報酬7、社會保險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三、勞動合同的效力與履行以下情形,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1、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以下情形,勞動合同終止:1、勞動合同期滿的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3、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4、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5、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章旅游企業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節企業管理基本制度旅游企業:是一種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是集合旅游資源、土地、資本、勞力、管理等生產要素,在創造利潤動機和承擔風險的條件下,對某種旅游事業作有組織經營的商事組織。一、公司的基本制度公司: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是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商事組織。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1、公司具有法人資格;2、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3、公司具有營利性公司的分類:1、以公司股東的責任范圍為標準:無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2、以股份轉讓方式為標準:封閉公司、開放公司3、以公司的信用基本為標準:人合公司、資合公司、人合兼資合公司4、以公司之間的關系為標準:總公司與分公司、母公司與子公司5、以公司的國籍為標準:本國公司、外國公司、跨國公司公司的設立:是指公司設立人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為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資格而必須采取和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募集設立公司章程的訂立方式:共同訂立、部分訂立二、合伙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制度三、外商投資企業制度第二節旅行社管理制度1985年,《旅行社管理暫行條例》1996年《旅行社管理條例》一、旅行社的設立旅行社:是指有營利目的,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法律特征:1、旅行社的性質是企業法人;2、旅行社是從事旅游業務的企業法人;3、旅行社是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法人分類:國內旅行社、國際旅行社、外商投資旅行社旅行社設立的條件:有固定的營業場所;有必要的營業設施;有符合規定的經營人員;有規定的注冊資本和質量保證金設立國際旅行社應具備的條件:1、場所及設施條件;2、人員條件;3、資金條件(注冊資金不少于150萬,入境質量保證金60萬,出境質量保證金100萬)設立國內旅行社應具備的條件:1、場所及設施條件;2、人員條件;3、資金條件(注冊資金不少于30萬;交納10萬質量保證金)二、旅行社業務經營規則(1)嚴禁超范圍經營:1、國內旅行社經營國際旅行社業務;2、國際旅行社未經批準經營出境旅游業務、港澳臺旅游業務和邊境旅游業務;3、國家旅游局認定的其他超范圍經營活動(2)禁止不正當競爭(3)禁止提供的旅游項目(4)禁止虛假廣告宣傳(5)其他業務經營規則三、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1.旅行社分支機構概述
旅行社根據業務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設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和門市部(包括營業部)等分支機構,但不得設立辦事處、代表處和聯絡處等辦事機構。外商投資旅行社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旅游經營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符合下列條件:年接待旅游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進入全國旅行社百強排名;符合《條例》中規定的注冊資金和質量保證金的要求,即國際旅行社每增加一個分社,分別增加注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和增繳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增加一個分社,分別增加注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和增繳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檢查公告內容
(1)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頒發、變更、吊銷、注銷情況。
(2)旅行社的違法經營行為。
(3)旅行社的誠信記錄。
(4)旅游者投訴信息等。旅游者投訴權
給旅游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旅游者有權向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投訴,具體損害行為如下:
(1)旅行社違反《旅行社條例》和《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
(2)旅行社提供的服務,未達到旅游合同約定的服務標準或者檔次的;
(3)旅行社破產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預交旅游費用損失的。旅行社的法律責任情形處罰1.未取得業務經營許可證而經營旅游業務的;
2.分社超經營范圍的;
3.服務網點從事招徠、咨詢以外的活動的1.由旅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轉讓、出租、出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業整頓1~3個月,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受讓或者租借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由旅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1.旅行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存入、增存、補足質量保證金或者提交相應的銀行擔保的;
2.旅行社不投保旅行社責任險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1.變更登記事項或者終止經營,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原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換領或者交回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
2.設立分社未在規定期限內向分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
3.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1.外商投資旅行社經營中國內地居民出國旅游業務,以及赴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旅游業務;
2.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組織旅游者到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中國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國家和地區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或者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務信息含有虛假內容或者作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旅行社以低于旅游成本的報價招徠旅游者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旅行社未經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約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償服務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1.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
2.旅游合同未載明規定的事項;
3.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4.將旅游業務委托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旅行社;
5.未與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簽訂委托合同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3個月旅行社組織中國內地居民出境旅游,不為旅游團隊安排領隊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1~3個月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1.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2.非因不可抗力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3.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由旅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或領隊證旅行社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支付的費用低于接待和服務成本的旅游團隊,或者要求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承擔接待旅游團隊的相關費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違反旅游合同約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不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的由旅游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1.旅行社不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
2.旅行社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的費用低;
3.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接待不支付或不足額支付接待和服務費用的旅游團隊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停業整頓1~3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1.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并及時報告的;
2.組織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外,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
3.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滯留境內,未及時報告并協助提供非法滯留者信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旅行社停業整頓1~3個月,或者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游證、領隊證第三節公民出國旅游管理制度2001年12月12日,《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一、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政府部門對出國旅游管理的六項制度
1.出國旅游目的地審批制度
2.業務經營權審批管理制度
3.《中國公民出國旅游團隊名單表》管理制度
4.團隊出境入境管理制度
5.經營規則和服務質量的管理制度
6.對文化、體育等特種旅游管理制度旅游者的權利義務及其法律責任
1.出境入境的權利
(1)旅游者持有效普通護照的,可以直接到組團社辦理出國旅游手續。
(2)出國旅游兌換外匯,由旅游者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HYPERLINK(3)旅游者對組團社或者旅游團隊領隊違反規定的行為,有權向旅游行政部門投訴。
2.出境入境的義務
(1)中國公民出國應申辦有效證件及出境登記卡,并妥善保管護照等有關證件。
(2)在指定的口岸通行,主動出示相關證件并接受“一關四檢”的檢查。
(3)遵守中國及前往國國家的法律,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4)嚴禁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
3.出境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準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民事案件的;
(3)對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HYPERLINK
(4)正被勞動教養的;
(5)國務院有關機關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非法出境、入境,偽造、涂改、冒用、轉讓出入境證件的,公安機關可以處以警告或者10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旅行社經營出國旅游業務應具備的條件:1、取得國際旅行社資格滿1年;2、經營入境旅游業務有突出業績;3、經營期間無重大違法行為和重大服務質量問題組團社對旅游者合法權益的維護:1、禁止虛假宣傳及低于成本報價2、按約定為旅游者提供服務3、選擇信譽良好的境外接待社4、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財產安全5、嚴禁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及索要回扣6、嚴禁旅游者在境外滯留不歸7、組團社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二、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2006年4月16日,《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游管理辦法》第六章導游人員管理法律制度第一節導游人員的從業制度1987年,《導游人員管理暫行規定》1999年5月14日,《導游人員管理條例》一、導游人員的概念及類別概念:是指依照條例的規定取得導游證,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向導、講解及有關旅游服務的人員導游人員的類別:(1)導游人員按業務范圍可劃分為海外領隊、全程陪同導游員、地方陪同導游員和定點導游員。
(2)導游人員按歸屬關系可劃分為旅行社導游員和社會導游員。
(3)導游人員按導游使用的語言可劃分為中文導游員和外語導游員。
(4)導游人員按技術等級可劃分為初級、中級、高級和特級導游員。1、報考導游人員資格的條件(簡答)
第一:學歷條件,必須是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或者以上學歷。
第二:身體條件,要求必須身體健康
第三:能力條件,要求必須具有適應導游需要的基本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第四:國籍條件,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得頒發導游證的情形:
第一:無民事行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
第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人員
第三:受過刑法處罰的人員,過失性犯罪的除外
第四:被吊銷導游證的人員第二節導游人員的權利和義務一、導游人員的權利1、人身權利和自由
第一:生命權第二:人格尊嚴權第三:人生自由權
2、社會經濟權利
第一:私人財產所有權第二:勞動權第三:休息權
3、導游人員享有調整或變更接待計劃權
第一:必須是在引導旅游者旅行、游覽過程中
第二:必須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
第三:必須征得多數旅游者的同意
第四:應當立即報告旅行社
4、訴權二、導游人員的義務1、提高自身業務素質和職業技能的義務
2、佩戴導游證的義務
3、必須經旅行社委派的義務(違規處罰1000~30000罰款)
4、維護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義務
5、遵守職業道德的義務
6、嚴格遵守接待計劃的義務
7、維護旅游者的人身和財務安全義務
8、不能從旅游者身上獲取不正當利益的義務第三節導游人員管理制度2011年,《導游人員管理實施辦法》一、導游人員的計分管理制度導游人員的記分辦法實行年度10分制,《實施辦法》分別規定了,一次扣除10分、8分、6分、4分、2分五個等級的扣分辦法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10分:1)有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的言行的2)誘導或安排旅游者參加黃、賭、毒活動項目的3)有毆打或謾罵旅游者行為的4)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的5)未通過年審,繼續從業導游業務的6)因自身原因,造成旅游團重大危害和損失的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8分:1)拒絕、逃避檢查或者欺騙檢查人員的2)擅自增加或者減少旅游項目的3)擅自終止導游活動的4)講解中摻雜庸俗、下流、迷信內容的5)未經旅行社委派四字承攬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攬導游業務的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6分:1)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購買旅游者物品的2)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消費的3)因自身原因漏接漏送或誤接誤送旅游團的4)講解質量差或不講解的5)私自轉借導游證供他人使用的6)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救助的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4分:1)私自帶人隨團游覽的2)無辜不隨團活動的3)在導游活動中未佩戴導游證或未攜帶記分卡的4)不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和民族風俗的導游人員在導游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2分:1)未按規定時間到崗的2)10人以上團隊未打接待社社旗的3)未攜帶正規接待計劃的4)接站未出示旅行社標識的5)儀表、著裝不整齊的6)講解中吸煙吃東西的7)分值扣完后的處理第七章旅游業務管理相關法律制度第一節出入境及交通管理制度1985年一、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中國公民出入境的有效證件:護照、旅行證、出入境通行證、簽證護照,是主權國家發給本國公民出入境和在國外旅行、居留的身份證件,證明其國籍、身份及出國目的。旅行證是中國旅游者出入境的主要證件。由中國駐外的外交代表機關、領事機關或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頒發。(記住)出入境通行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通行證,是入出中國國(邊)境的通行證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其授權的公安機關簽發。持該證件在有效期內一次或多次入出境有效。凡注明一次有效的,在出境時由邊防檢查站收繳。(記住)
4、簽證是指一國官方機構對本國和外國公民出入境、在另一國家停留、過境、居住的許可證明。(記住)一、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宗旨及要求(務必記住)
(一)出入境管理法的宗旨
中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以保障中國公民出入中國國境的正當權利和利益,促進國際交往為宗旨。
(二)對中國公民出入境要求
1、中國公民憑國務院主管機關及其授權的機關簽發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證件出境、入境,無需辦理簽證。
2、中國公民出境入境,從對外開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邊防檢查機關的檢查。
3、中國公民出境后,不得有危害祖國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的地區和國家(記住)
根據國家旅游局發布的公告(截止到2000年底前),中國公民自費出國旅游的地區和國家是:
中國香港、中國澳門、新加坡、馬來西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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