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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如何填寫《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附表六)一、凡當年盈利,即主表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正數,按規定可彌補以前年度結轉虧損額的納稅人,應填報附表六《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對當年主表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0或負數的納稅人,不需要填報此表。
本表與主表的關系:第10列6行=主表第16行。
二、填報具體要求
1.年度
第1列“年度”,填報本年及前五年的具體年份。第1列6行為申報年度,第1行至第5行依次從第6行往前推5個年度。如申報年度為2005年,則往前推的5個年度是2004年、2003年、2002年、2001年和2000年,分別填入第五年、第四年、第三年、第二年和第一年。
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準予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連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這5年內不論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這里包含兩層意思:一是虧損彌補期必須自虧損年度的下一個年度起連續5年不間斷地計算;二是連續發生年度虧損,自第一個虧損年度算起,先虧先補,按順序連續計算虧損彌補期限。
2.虧損或盈利額
第2列“虧損或盈利額”,填報各年度納稅申報表主表的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據(虧損額以“一”表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91號)文件,關于納稅檢查中查出問題的處理意見,屬于稅務機關查增(不包括納稅人自查或納稅評估調增)的所得額部分不得用于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因此,第2列的盈利額中不包括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虛報虧損適用稅法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190號)文件,納稅人當年虧損的,稅務機關進行納稅檢查時,發現納稅人虛報虧損的,應將查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減當年的虧損額;稅務機關查出的應納稅所得額,超出當年虧損額的部分,也不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而應按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因此,第2列的虧損額中,應加上稅務機關查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將兩者的合計數填入第2列;如經過稅務檢查后,納稅人由虧損調整為盈利的.,第2列填0。
3.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
第3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填報按稅法規定可以并入的被合并、被分立企業的虧損額(以“一”表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097號),對企業改組、改制過程中有關虧損彌補的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
(1)企業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符合納稅人條件的,應分別進行虧損彌補。合并八兼并前尚未彌補的虧損,分別用其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彌補,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不得用存續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存續企業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所得進行虧損彌補。
(2)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ia收或兼并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不具備獨立納稅人資格的,各企業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可在稅收法規規定的彌補期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業逐年延續彌補。
(3)分立前企業尚未彌補的經營虧損,由分立后各企業分擔的數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認定后,可在稅法規定的虧損彌補年限的剩余期限內,由分立后的各企業彌補。
為鼓勵和促進有正常經營需要的企業合并、分立業務的健康發展,規范和加強合并、分立業務的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又對企業合并、分立業務中當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進一步做出補充規定(《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
其中,對企業合并業務的彌補虧損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企業合并,通常情況下,被合并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合并企業彌補。
②合并企業支付給被合并企業或其股東的收購價款中,除合并企業股權以外的現金、有價證券和其他資產(以下簡稱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96的,被合并企業不確認全部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繳納所得稅。被合并企業合并以前的全部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擔,以前年度的虧損,如果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可由合并企業繼續按規定用以后年度實現的與合并企業資產相關的所得禰補。具體按下列公式計算:
某一納稅年度可彌補被合并企業虧損的所得額二合并企業某一納稅年度未彌補虧損前的所得額X(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令合并后合并企業全部凈資產公允價值)。
對企業分立業務的彌補虧損按以下規定處理:
①企業分立,通常情況下,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被分立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不得結轉到分立企業彌補)。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②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的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被分立企業可不確認分離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不計算所得稅。被分立企業已分立資產相對應的納稅事項由接受資產的分立企業承繼。被分立企業的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離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接受分離資產的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將第2列與第3列的合計數,作為“當年可彌補的所得額”填入第4列。
4.己彌補過的虧損額
第5列至第9列填報本年以前的各虧損年度已彌補虧損額,其中第9列為合計數。年度為盈利的,即該行的第4列為正數,則該行的第5列至8列數據為空。
如項目“第一年”為虧損年度,即第1行4列為負數,則第1行5列、6列、7列、8列和第1行10列,分別反映該虧損年度在以后5年的彌補虧損額;
如項目“第二年”為虧損年度,即第2行4列為負數,則第2行6列、7列、8列和2行10列,分別反映該虧損年度在以后4年的彌補虧損額,尚未彌補的虧損可結轉下一個年度彌補;
如項目“第三年”為虧損年度,即第3行4列為負數,則第3行7列、8列和第3行10列,分別反映該虧損年度在以后3年的彌補虧損額,尚未彌補的虧損可結轉下兩個年度彌補;依次類推。
5.本年度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
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本年度可彌補的虧損額”:填報本年以前的虧損年度在本年的可彌補金額,本年的主表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不足彌補的,按虧損年度的順序彌補。第10列6行“本年度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額”金額等于第10列1行至5行的合計數,該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年的第6行4列合計數(即主表第16行加本年合并分立企業轉入的可彌補虧損額)。
6.可結轉下一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
第11列2行至5行“可結轉下一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填報前4個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第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的數據依次彌補后,各虧損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
由于“第一年”的虧損額在《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中己經反映了后5年的彌補情況,因此,該年度即使有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繼續彌補,即11列1行不得填寫數據。同樣,由于“本年”均為盈利年度,因此,11列6行也不可能有數據。
第11列7行“可結轉下一年度未彌補完的虧損額”填報第11列第2行至5行的合計數。
[例]甲企業2000年至2005年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主表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分別為一500萬元、一100萬元、200萬元、一100萬元、100萬元和500萬元。其中2001年度被稅務機關查增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2003年從被合并企業轉入虧損額80萬元(己經稅務機關確認,剩余彌補期3年),2004年度被稅務機關查增應納稅所得額60萬元。該企業2002年、2004年和2005年的《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分別如下(金額單位簡化為萬元):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
所屬年度:2002年
金額單位:萬元
甲企業2000年了2001年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分別反映虧損500萬元和100萬元,2000年的虧損額可以用2001年至2005年的盈利彌補,2001年的虧損額的可以用2002年至2006年的盈利彌補。由于2000年和2001年為虧損年度,不需要填報本表。甲企業2002年當年盈利200萬元,可用于彌補本年以前5年的尚未彌補的虧損,并按順序計算彌補。
本年為2002年,依次往前推按稅法規定五年內,有尚未彌補完的以前年度虧損額,年度分別是第五年2001年,第四年2000年,分別填入1列的6行、5行、4行。甲企業2002年當年盈利200萬元,在2列6行填入加0;2001年申報表反映虧損為100萬元,但稅務機關在2002年實施稅務稽查時,發現該企業2001年度少計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應予調減當年的虧損,因此,在2列5行填入一50;2000年為虧損500萬元,在2列4行填入一500,并且2000年的虧損未在2001年彌補,因此,在8列4行填入0。
按虧損彌補的順序,先用2002年的盈利彌補2000年度的虧損200萬元,填入本表的10列4行200‚2000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300萬元,填入本表的11列4行300;2001年度經過調整后的虧損50萬元,在2002年不足彌補,分別在本表的10列4行填入。、在本表的11列4行填入500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計數200,并將該數據填入主表的17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在本表的11列7行填入合計數3500
至此,2002年度的《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結束。
甲企業2003年度未能實現盈利,因此不涉及稅前彌補虧損問題。
稅前彌補虧損明細表
所屬年度:2004年
金額單位:萬元
甲企業2004年盈利100萬元(即主表16行“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00萬元),可用于彌補2004年以前5年的尚未彌補的虧損,并按順序計算彌補。
本年為2004年,依次往前推第五年分別為2003年,第四年為2002年,第三年為2001年,第二年為2000年,分別填入1列的6行、5行、4行、3行、2行。甲企業2004年當年盈利100萬元,在2列6行填入10002003年申報表反映虧損為100萬元,同年,經稅務機關確認,從被合并企業轉入虧損額80萬元,且剩余彌補期為3年,因此,分別在2列5行填入一100,在3列5行填入一80,合計一180填入4列5行。將2002年、2001年、2000年的盈利或虧損額分別在2列4行填入200、在2列3行填入一50、在2列2行填入一500。
甲企業2000年的虧損500萬元,未在2001年彌補,在2002年彌補200萬元,未在2003年彌補,因此,在2行的6列、7列、8列分別填入0‚200‚0‚2行9列合計為200。
甲企業2001年的虧損50萬元,尚未彌補,在3行的7列、8列,以及9列合計數,均為0。
甲企業2002年盈利200萬元,不存在被彌補情況,因此,該行的5列至11列的數據均為空。
甲企業2003年的合計虧損額180萬元,應在2004年度彌補,因此,該行的5列至9列均不得填寫數據。
按虧損彌補的順序,先用2004年的盈利100萬元,彌補2000年度的尚未彌補的虧損300萬元,在本表的10列2行填入100‚200。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余額200萬元結轉下一年繼續彌補,在本表的11列2行填入20002001年的虧損50萬元、2003年的虧損180萬元,在2004年不足彌補,分別在本表的10列3行填入0‚11列3行填入50,在本表的10列5行填入0、11列5行填入180。
在本表的10列6行填入合計數100,并將該數據填入2004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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