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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08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政策問題解答(六)(一)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確認時間的銜接問題

問:按照新法《實施條例》第十八、十九、二十條的規定,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合同約定債務人、承租人、特許權使用人(以下簡稱付款人)應付相應收入的時間確認實現收入;原政策規定,三項收入按照權責發生制的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時間,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無論合同是否約定應由付款人支付,只要根據合同約定權屬于當期發生的均應作為當期收入。

實施新法后,對于原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已計入當期收入,但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在新稅法實施后的,如何確認收入額?

答:根據實體法從舊原則,同時考慮新法規定,可以暫按以下方法處理:

對于原按權責發生制原則已將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計入當期,但合同約定的支付時間在新法實施后的,按合同約定的付款人應付金額減去以前年度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額后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收入。

(二)以前年度未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銜接問題

問:對企業在2008年以前發生的,按照原政策規定應結轉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行新法后如何扣除?

答復意見如下:

1、參照《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規定,企業在2008年以前發生的,按照原政策規定應結轉至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應按照原政策規定結轉到2008年度,與新法實施后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合并計算,按新法規定扣除。

2、按照國稅發[2003]83號的規定,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業務宣傳費,可無限期結轉以后年度,按規定的標準扣除;按照國稅發[2006]31號文的規定,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以向后結轉,按稅收規定的標準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因此對2006年1月1日前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業務宣傳費,可以結轉至2008年扣除,不得再向以后年度結轉扣除;對于2006年1月1日后新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取得第一筆開發產品銷售收入之前發生的與建造、銷售開發產品相關的業務宣傳費,可以結轉至新法實施后扣除,但結轉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納稅年度;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的業務宣傳費按新法規定執行。

3、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外,其他企業新法實施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業務宣傳費不實行結轉扣除的政策,因此實行新法后其他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業務宣傳費不予扣除。

(三)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的銜接問題

問:新法對固定資產的最短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率相對原政策做了調整,如原政策規定電子設備的最短折舊年限為五年,新法規定最短折舊年限為三年;原政策規定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率為5%,新法規定企業可以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實行新法后,如何確認實行新法前已提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是按照新法的規定進行調整還是延用原政策?

答:實行新法后,基于實體法從舊的原則,為減少財稅差異和減輕納稅調整的工作量,2008年1月1日前已提折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和預計凈殘值仍延用原政策,在稅務處理上不再調整。

(四)國產設備投資抵免的稅收優惠銜接問題

1、問:新法實施后,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2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對以前年度未抵免完的國產設備投資余額如何處理?

答: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關于企業購買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電話通知》(以下簡稱《電話通知》)的規定,對2007年度結束后尚未抵免完的國產設備投資額可以在剩余抵免期限繼續抵免到期滿為止。

2、問:對2007年10月9號前經稅務機關審批核準,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實際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以及企業經相關部門核準的技術改造項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在2007年度結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資額,是否可以按《電話通知》的規定執行,即在剩余抵免期限繼續抵免到期滿為止?

答:對2007年10月9號前經稅務機關審批核準,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實際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以及企業經相關部門核準的技術改造項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購置國產設備的投資,在2007年度結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資額,可以按《電話通知》的規定執行,即在剩余抵免期限內繼續抵免到期滿為止。

3、問:對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已核準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項目,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按項目計劃購置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額能否按原規定享受投資抵免優惠政策?

答:按照《電話通知》的規定,對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已核準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項目,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按項目計劃購置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額不再按原規定享受投資抵免優惠政策。

(五)創業投資企業未抵免投資額的銜接問題

問:創業投資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的規定,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符合抵扣條件但在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其2007年度未抵扣的投資額能否按照原政策繼續抵扣?

答: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投資額的政策屬于新法繼續保留的稅收優惠,因此可以允許其未抵扣的投資額實行新法后繼續抵扣。

小編寄語:會計學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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