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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10年企業所得稅稅收政策要點簡析今年,隨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深入執行,若干補充、配套政策陸續修訂、出臺。其內容較多,涉及面廣,又直接關系到企業應納企業所得稅的多少。在2010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即將來臨之際,特對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進行梳理。

補正申報必須在12月31日前完成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49號)規定,2010年5月31日后出臺的個別企業所得稅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稅款的少數納稅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稅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譬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56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購進并實際使用規定范圍內的專用設備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在按照財稅[2008]48號文件第二條規定進行稅額抵免時,如增值稅進項稅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不再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其專用設備投資額應為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價稅合計金額。企業購買專用設備取得普通發票的,其專用設備投資額為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

上述設備投資額是否包括增值稅進項稅額就是一項需要補正的事項,該類型企業必須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稅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稅。

一次性取得跨期租金,可遞延確認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租金收入,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出租人可對上述已確認的收入,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

例如:某有限責任公司出租辦公大樓房屋,2010年6月30日與承租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從2010年7月1日生效。租期5年,每年付款一次,付款日期每年7月1日,年租金200萬元,如何確定收入,并計算企業所得稅?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付款日期7月1日,應確認租金收入200萬元。滿足租期是跨年度的,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該公司該項租金收入符合上述政策規定可遞延確認的條件。因此,該租金收入可以根據收入與費用配比原則,在租賃期內,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企業2010年計算應納稅所得時,該項租賃收入可確認100萬元,另外100萬元作為“遞延收入”,待以后年度確認。

相反,如果企業7月1日沒有取得租金收入。這時還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免稅所得與應稅虧損不能互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指出,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對照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的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

例如:某企業2010年實現利潤10萬元。其中,收入100萬元,成本費用90萬元,包括技術轉讓所得20萬元(收入50萬元,成本費用30萬元)。假設沒有其他納稅調整項目,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該企業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0-50)-(90-30)=-10(萬元)。按照申報表要求計算2010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0-20=-10(萬元)。

而按照舊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該企業應納稅所得為0,相當于用免稅收入彌補了當期虧損10萬元,而這10萬元是免稅所得。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規定,免稅所得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從而保證納稅人充分享受稅收優惠。

對照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的規定,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對于應稅所得是否可以彌補免征項目虧損,國稅函[2010]148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只要有減免稅項目,不管項目贏利、虧損,企業必須申報,即第19行“減、免稅項目所得”必須填寫申報,包括負數。

債務重組、轉讓股權、權益性投資收入何時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明確了企業發生債務重組、轉讓股權、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的確認時間。

企業發生債務重組,應在債務重組合同或協議生效時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可見上述3項收入的確認時間,與會計處理趨于一致。如果企業按《企業會計準則》確認了收入實現,一般就不存在時間上的差異。

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及其調整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此前,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估價入賬及其調整沒有明確的規定。對固定資產估價入賬及其調整在會計準則上,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的規定,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確定其成本,并計提折舊;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但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

此次,國稅函[2010]79號文件明確固定資產暫估入賬及其調整的稅務處理,但納稅人應注意,此項規定同《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仍有很大差異:

1.在實際投入使用時,沒有全額發票的,可以先按照合同規定金額暫估入賬計提折舊,但是緩沖期只有12個月,并且發票取得后還要進行納稅調整。

2.取得全額發票后,如果與暫估價格有出入的,稅務處理上須進行追溯調整。

免稅收入所對應的費用可稅前扣除

國稅函[2010]79號文件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支出形成的費用不允許在稅前扣除,但是未規定免稅收入對應的成本費用不允許扣除,在實務中納稅人對免稅收入對應的費用成本是否可以稅前扣除的爭議很大。此次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因此,納稅人在實務中須嚴格分清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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