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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內部管理制度系列

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辦法

(標準、完整、實用、可修改)

壓力管道安全監察辦法

MeasuresforSafetySupervisionofPressurePipelines

說明:為規范化、制度化和統一化作業行為,使人員管理工

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責任感、歸屬感,特此編寫。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了加強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

規范壓力管道生產、使用、檢驗檢測和安全監察活動,保障

壓力管道安全運行,根據《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

察條例》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

可的決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壓力管道定義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

(一)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O.IMpa(表壓,下同),

公稱直徑大于25mm,輸送介質為氣(汽)體、液化氣體的管道;

(二)最高工作壓力大于或者等于0.IMpa(表壓,下同),

公稱直徑大于25mm,輸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的液

體或最高工作溫度高于等于標準沸點的液體管道;

(三)前二項規定的管道的附屬設施及安全保護裝置等。

壓力管道按其用途劃分為長輸管道、公用管道和工業管

道,具體定義、代號、分級見附件1。

第三條(調整范圍)壓力管道的生產(含設計、制造、安裝、

改造、維修)、使用、檢驗檢測及其監督檢查,應當遵守本規

定。

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鐵路機車、海上設施

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壓力管道、礦井下使用的壓力

管道和設備本體所屬壓力管道不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監察職責分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

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縣

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檢部門)負責本行

政區域內壓力管道的安全監察工作。其中,跨省、自治區、

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和中央企業所屬的長輸管道,由國家

質檢總局負責實施安全監察;其他長輸管道,由省級質檢部

門負責實施安全監察。

第五條(管理責任)壓力管道生產單位(含設計、元件制

造、安裝、改造、維修單位,下同)、建設單位、使用單位應

當對壓力管道安全質量和安全使用負責。單位主要負責人對

壓力管道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六條各級壓力管道安全監察機構在實施壓力管道的

安全監察時,應當發揮中央企業、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

的作用。

第二章壓力管道設計與制造

第七條(設計單位資格許可)壓力管道設計單位應當取

得許可,方可從事壓力管道的設計活動。

第八條GA類、GC1級壓力管道的設計許可由國家質檢總

局批準、發證;GB類、GC2級、GC3級壓力管道的設計許可,

由設計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檢部門批準、發證。

第九條壓力管道設計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者事業法人資格;

(二)有適應設計工作需要的設計、校核人員以及符合要

求的設計審批人員(審核、審定技術工作人員);

(三)有健全的設計管理制度、責任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四)有專門的設計工作機構、工作場所、必要的設計裝

備和技術法規、標準;

(五)有壓力管道設計經驗和獨立承擔設計的能力。

(六)能夠保證設計的管道安全性能符合安全技術規范

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設計單位許可條件)壓力管道設計單位的具體

許可條件、設計審批人員資格認定以及許可程序等事項,按

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設計單位責任)設計單位應履行下述責任:

(一)對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安全技術性能負責;

(二)持續滿足壓力管道設計單位應具備的條件;

(三)對從事壓力管道設計、校核、審核、審定人員進行

必要的培訓,聘用符合要求的壓力管道設計審批人員負責壓

力管道設計審批工作;

(四)所設計的壓力管道平面布置圖有審批人員簽字并

加蓋設計單位資格印章。

第十二條壓力管道設計許可證書全國有效,其有效期為

4年,期滿前6個月應當申請換證,逾期未換發許可證的,

不準繼續從事壓力管道設計工作。

第十三條(制造單位資格許可)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單位

(以下簡稱制造單位)應當取得許可,方可從事壓力管道元件

制造活動。

第十四條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分為A級、B級。A級

制造許可和A、B級境外制造許可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發

證。B級制造許可由制造單位所在地的省級質檢部門批準,

由總局發證。

第十五條(制造單位條件)制造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本

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與元件制造相適應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和

技術工人;

(三)有與元件制造相適應的場地、設備和檢測手段;

(四)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能有效

運轉;

(五)技術負責人和質量保證負責人經過專業培訓;

(六)能夠保證制造的管道元件安全質量符合安全技術

規范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十六條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的A級、B級的范圍、

許可方式、制造單位的具體許可條件以及許可程序等事項,

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制造單位責任)制造單位應履行以下責任:

(一)對所制造的壓力管道元件安全質量負責;

(二)保證壓力管道元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現行國家

標準;

(三)保證壓力管道元件應按安全技術規范和國家標準

要求經型式試驗合格;

(四)所制造的壓力管道元件上有安全標記。

(五)接受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型式試驗)按照安全技術規范和現行國家標

準的要求,應當進行型式試驗的壓力管道元件,必須進行型

式試驗。型式試驗由經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型式試驗)

機構進行。

第十九條(監督檢驗)壓力管道元件的制造過程應當經

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

求進行監督檢驗。

第二十條(安全標記和出廠文件)壓力管道元件出廠時,

應在本體上標注安全標記(安全標記形式見附件2),并附有

壓力管道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

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二十一條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證書全國有效,其有

效期為4年,期滿前6個月應當申請換證,逾期未換發許可

證的,不準繼續從事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工作。

第三章壓力管道安裝改造維修

第二十二條(安裝單位資格許可)壓力管道安裝單位(以

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取得許可,方可從事壓力管道安裝活

動。

第二十三條安裝單位資格許可實行分級管理。GA類、GC1

級壓力管道的安裝單位資格許可由國家質檢總局受理、批準、

發證,GB類、GC2級、GC3級壓力管道的安裝單位資格許可

由安裝單位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受理、批準、發證。

第二十四條(安裝單位條件)安裝單位應當具備以下基

本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有滿足壓力管道安裝需要的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

員和技術工人;

(三)有滿足壓力管道安裝需要的場地、設備和檢測手段;

(四)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管理制度,并能有效

運轉;

(五)安裝技術負責人和安裝施工項目質量保證負責人

經過專業培訓;

(六)能夠保證安裝的壓力管道安全質量符合安全技術

規范和有關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專業無損檢測單位)受建設單位或者安裝

單位委托,在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生產活動中承擔無

損檢測工作的機構,應當取得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的無損檢測

機構核準證書。

第二十六條安裝單位、無損檢測機構的具體許可條件以

及許可程序等事項,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書、無損檢測核準證書

全國有效,有效期為4年,期滿前6個月應當申請換證,逾

期未換發許可證的,不準繼續從事壓力管道安裝工作。

第二十八條(安裝告知)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安

裝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告知質檢部門。其中,跨省和中央企業

所屬的長輸管道,告知國家質檢總局;其他長輸管道,告知安

裝所在地的省級質檢部門;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告知安裝

所在地的市級質檢部門。

第二十九條告知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可以采取信函、傳

真、電子郵件、直接送達等多種方式進行。

告知內容主要包括:安裝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

許可證書號、許可范圍,建設單位名稱、地址、聯系人、電

話,安裝設備名稱、施工地、開工日期和期限等。

第三十條告知后即可施工,無需質檢部門批準。安裝單

位告知質檢部門后應當索要告之部門的告知回執,質檢部門

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

第三十一條(安裝監督檢驗)新建、擴建、改建壓力管道,

其安裝過程以及重大改造、維修過程應當經國家質檢總局核

準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裝安全質量監督檢驗。

監督檢驗的內容、方法、程序等事項按照國家質檢總局

頒布的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竣工驗收)對監督檢驗合格的壓力管道,建

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管理責任)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

單位)應當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壓力管道安裝活動實施管理,

并履行以下責任:

(一)貫徹執行有關壓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規和安全技

術規范、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二)按照本規定的要求,招標具有相應設計資格、安裝

資格的單位進行壓力管道設計或者安裝;

(三)使用具備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資格的單位制造的壓

力管道元件;

(四)配合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的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

監督檢驗;

(五)設專人負責壓力管道安裝施工的安全質量管理,按

有關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規定組織階段驗收,及時處理施

工中發現的壓力管道安全質量問題。

(六)組織壓力管道竣工驗收,拒絕驗收安全質量不合格

的壓力管道;

(七)不得將安全質量不合格的壓力管道投入使用或者

交付使用單位。

第三十四條(安裝單位責任)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以下責

任:

(一)對其所安裝施工的壓力管道工程安全質量負責;

(二)持續保持符合安裝單位條件;

(三)使用有安全標記的壓力管道元件用于壓力管道安

裝工程;

(四)接受和配合安裝過程監督檢驗;

(五)聘用有相應資格人員從事安裝工作;

(六)施工前向質檢部門辦理告知手續。

第三十五條(擋案移交)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

關擋案管理的規定和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收集、整理

設計、元件制造、安裝、檢驗檢測等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

立健全安全技術擋案,并在竣工驗收后30日內,向使用單位

移交。

第三十六條(焊工資格)在壓力管道制造、安裝、改造和

維修活動中從事壓力管道焊接工作的焊工,應當按照《鍋爐

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焊工考試規則》的規定取得資格,并在資

格證書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相應焊接工作。

第三十七條(無損檢測人員資格)在壓力管道制造、安裝、

改造和維修活動中從事壓力管道無損檢測的人員,應當按照

《特種設備無損檢測人員考核與監督管理規則》取得資格,

并在資格允許的范圍內從事壓力管道無損檢測工作。

第四章壓力管道使用

第三十八條(使用單位責任)長輸管道、公用管道的營運

單位以及工業管道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為使用單位),應當嚴

格執行本規定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使

用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壓力管道,保證壓力管道的安全

使用。

第三十九條(使用登記)壓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

入使用后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

規定向質檢部門登記。工業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登記由所在

地的市級質檢部門負責,跨省和中央企業所屬長輸(油氣)管

道使用登記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其他長輸管道使用登記由

所在地的省級質檢部門負責。

第四十條壓力管道登記后,負責使用登記的質檢部門

(以下簡稱登記部門)向使用單位頒發使用登記證和登記標

志。使用登記證有效期為6年。使用登記證的復核期限和程

序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四十一條(使用登記變更、注銷或復核)使用的壓力管

道出現下列情況之一,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手續:

(一)因租賃、轉讓、繼承等原因更換壓力管道的主要負

責人或者使用單位時,新的主要負責人或者使用單位應當在

租賃、轉讓、繼承后30日內向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變

更;

(二)壓力管道停用6個月以上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停用

后的30日內告知原登記部門;

(三)報廢壓力管道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報廢后的30日

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使用登記證注銷;

第四十二條(安全技術檔案)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壓力管

道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壓力管道的類別、名稱、技術參數、元件質量合格

證明、安裝質量合格證明、安裝質量監督檢驗證書和設計文

件(包括平面布置圖、單線圖等圖紙)、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

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壓力管道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壓力管道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壓力管道及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

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壓力管道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第四十三條(定期檢驗)在用壓力管道應按照有關安全

技術規范的規定進行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定期檢驗不

合格的壓力管道,不得繼續使用。

定期檢驗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根據安全

狀況和使用經驗可適當延長或者縮短定期檢驗周期。

第四十四條使用單位每年應當制定壓力管道定期檢驗

計劃,并將定期檢驗計劃告知負責登記部門。

第四十五條壓力管道使用單位設立的壓力管道檢驗機

構,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可以負責本單位特定范圍內的壓

力管道定期檢驗工作。

第四十六條(使用管理人員)長輸(油氣)管道、公用管道

和較大數量工業管道的使用單位,應設置壓力管道安全管理

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其他使用單位,應根據

情況設置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

管理人員。

第四十七條(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員資格)使用單位負責

組織對壓力管道操作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壓力管道安全技

術培訓,經登記部門考核合格,方可從事相應的安全管理和

操作工作。

第四十八條(操作人員要求)壓力管道操作人員在作業

中應當嚴格執行壓力管道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

度。操作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

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四十九條(自行檢查)使用單位應根據壓力管道的具

體情況,定期自行檢查。自行檢查至少每月進行一次,并做

出記錄。自行檢查記錄至少保存3年。自行檢查時發現異常

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壓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人員應對壓力

管道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并及

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五十條(維護保養)使用單位應當對壓力管道進行經

常性維護保養,安排或進行壓力管道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

控裝置和附屬儀器儀表的定期檢查、檢修,并對上述維護保

養和檢查、檢修情況做出記錄。發現情況異常的,應當及時

處理。

第五十一條(公共安全教育)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

的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

使用戶、居民和從事相關作業的人員了解預防壓力管道事故

知識,提高安全意識。

第五十二條(事故預防)對于輸送可燃、易爆或有毒介質

的壓力管道,使用單位應作到:

(一)制定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二)建立巡線檢查制度;

(三)根據需要建立搶險隊伍,并定期演練。

第五十三條(事故隱患處理)在用壓力管道出現故障或

者發生異常情況,使用單位應當查明原因,及時采取措施,

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對自行安全檢查、定期檢驗和運行中發現的壓力管道事

故隱患或缺陷,使用單位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或

缺陷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重大事故隱患,使用單位應以書面形式報告登記部門。

第五十四條(報廢)壓力管道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

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范規定使用年限的,使用單

位應當及時予以報廢。

使用單位應對停用或報廢壓力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

施。

第五十五條(事故報告)發生壓力管道事故時,使用單位

按照有關規定要求及時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質檢部門報

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監察任務與責任)各級質檢部門對壓力管

道的設計單位、制造單位、建設單位、安裝、修理、改造單

位、使用單位、檢驗機構等單位及有關人員執行本規定的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現場安全監

察的重點和方式。對危害程度高的壓力管道應加強預防性的

安全監察。當發現壓力管道事故隱患或問題時,應當發出《特

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責令相應單位和人員改正或督促

其及時予以解決。

第五十七條(審批工作要求)各級質檢部門辦理本規定

所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應當嚴格依照本規定規定條

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本規定規定的條件

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不得許可、核準、登記。

已經取得許可、核準、登記的壓力管道的生產、使用單

位和檢驗檢測機構,質檢部門發現其不再符合本規定規定條

件和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依法撤消原許可、核準、登

記。

第五十八條(審批時限)各級質檢部門在辦理本規定所

規定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其工作程序必須公開,并應當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相應決定;不予審

批的,應當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檢驗和鑒定評審時間除

外。

第五十九條(監察人員條件)壓力管道安全監察人員應

當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具有相應的

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并經國家質檢總局考核,取得特種設

備安全監察人員證書。

壓力管道安全監察人員應當忠于職守、堅持原則、秉公

執法。

第六十條(監察記錄)質檢部門對壓力管道生產、使用單

位、檢驗檢測機構實施安全監察時,應當對每次安全監察的

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做出記錄,并由參加安全監

察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簽

字后歸檔。被檢查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安全監察

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

第六H^一條(事故處理)各級質檢部門應當按照事故處

理的有關要求,對壓力管道事故進行報告、調查,督促處理

和結案批復,做好事故統計工作,并按照規定期限逐級上報。

第六十二條(監察員權限規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員憑

其監察員證件,在所負責監察范圍內,有權隨時進入壓力管

道的建設單位和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驗、修理、改

造單位及所涉及的相關單位進行有關壓力管道的監督檢查;

有權要求這些單位報告有關壓力管道安全情況,要求提供有

關技術資料;有權向有關人員調查詢問。

第六十三條(資格許可管理紀律)省級質檢部門沒有嚴

格按本規定進行其分工范圍的壓力管道相關許可管理的,國

家質檢驗總局應予以糾正,并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壓

力管道相關許可管理工作,并對外公布。被停止壓力管道相

關許可管理工作的省級質檢部門應在規定期間內進行整頓。

停止壓力管道相關許可管理工作期間,相應管理工作由國家

質檢總局承擔。

第六章罰則

第六十四條(一般罰則)有下列情況之一并拒絕按照質

檢部門發出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書》及時進行整改的,

由質檢部門按照以下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七條,未經設計許可,設計壓力管道

者,責令廢止其設計資料,并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經許

可但超出設計許可范圍設計壓力管道者,責令廢止其設計資

料,吊銷其許可證書;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未經制造許可而制造壓力管

道元件者,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處罰;經制造許可

但超出制造許可范圍制造者或擅自使用安全標記的,吊銷許

可證書;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應

進行型式試驗而未進行相應型式試驗的,按照《特種設備安

全監察條例》處罰。如重新進行的型式試驗不合格,責令招

回已出廠的壓力管道元件;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壓力管道元件制造過程未經

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機構監督檢驗的,按照《特種設備

安全監察條例》處罰。

(五)違反本規定第二十條,經許可的壓力管道元件制造

單位其生產壓力管道元件上沒有安全標記,處1萬元至3萬

元罰款;未按照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

證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處罰;

(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二條,未經安裝許可而安裝壓力

管道者,責令停止安裝,并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經安裝

許可但超出許可范圍安裝者,吊銷其許可證書;

(七)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無特種設備無損檢測資格

從事壓力管道安裝無損檢測工作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

責令其停止承擔工作,并處1萬元至3萬元罰款;特種設備

檢驗檢測機構超出允許資格范圍進行無損檢測的,吊銷其資

格證書;

(八)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應在壓力管道安裝前履行

告知,而未履行者,責令重新履行手續,并處2000元至1萬

元罰款;

(九)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一條,導致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

量監督檢驗未及時進行的責任者,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至

2萬元罰款;

(十)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未履

行應履行的管理責任,責令其改正,并處5000元至2萬元

罰款;

(十一)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派遣無資

格焊工或無損檢測人員進行壓力管道焊接或無損檢測的用

人單位,處2000元至1萬元罰款;超出其資格范圍進行焊接

或進行無損檢測的焊工或無損檢測人員,吊銷其焊工資格證

或無損檢測人員資格證;

(十二)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九條,應辦理壓力管道使用登

記證而未辦理的使用單位,責令其改正,并處1萬元至3萬

兀—\訓m款士心;

(十三)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應在規定時限履行使用

登記證變更、告之和注銷手續而未及時履行的使用單位,責

令其改正,并處2000元以下罰款

件四)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三條,未進行壓力管道定期檢

驗的使用單位,責令其改正,并處5000元至2萬元罰款;

(十五)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七條,安全管理人員和操作人

員未經培訓和考核合格而從事相應安全管理和操作工作,責

令其改正,并處2000元至1萬元罰款;

(十六)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應制訂公

共安全教育、事故預防方案而未制訂或應采取事故預防措施

而未采取、應實施公共安全教育而未實施者,責令改正,并

處2000元至1萬元元罰款;

(十七)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未及時采

取措施消除壓力管道缺陷或隱患的、應報廢的壓力管道未及

時予以報廢的使用單位,責令其改正,并處5000元至2萬

元罰款;

(十八)違反本規定第五十六條,妨礙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人員執行安全監察任務的單位,責令其改正,并處1000元至

3000元罰款;

(十九)對偽造、涂改、轉借壓力管道設計、元件制造、

安裝許可證或者壓力管道使用登記證等質檢部門頒發的有

關安全監察專用證件者,沒收或者吊銷其相應的證書,并處

1萬元至3萬元罰款。

第六十五條(特殊罰則1)違反本規定第五十五條規定,

壓力管道發生事故后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事故以及隱瞞事

故不報的,予以警告,并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款。

第六十六條(特殊罰則2)對違反本規定進行壓力管道的

設計、制造、安裝、修理、改造、使用、檢驗檢測,并因此

造成事故的,責令停止使用相關壓力管道,并處以1萬元至

3萬元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七條特種設備安全監察人員、壓力管道元件制造、

安裝監督檢驗人員、型式試驗單位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

職守、徇私舞弊、泄露或者剽竊商業秘密的,由所在單位視

其情節和后果,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

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特殊罰則4)壓力管道元件制造、安裝監督

檢驗機構、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機構、型式試驗單位,不能按

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或因管理不嚴,造成工作失職的,由授

予許可或核準的部門予以警告,并視情節暫時停止或者取消

其資格。對因漏檢、錯檢、誤判造成事故的,處1萬元至3

萬元罰款,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九條(特殊罰則5)法律、行政法規對違反本規定

行為的處罰機關、處罰方式有明確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

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七十條有關壓力管道的安全技術規范,由國家質檢總

局負責組織制定。原已頒布的有關壓力管道的安全技術規范,

未予廢止的仍然有效。

第七十一條國外引進裝置中壓力管道的設計和驗收可

按協議規定的規范或標準進行,其中重要的安全技術指標不

得低于我國現行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

第七十二條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組織安全技術規范的制

訂、修訂工作,并協調有關壓力管道的現行國家標準的修訂

工作。

第七十三條實施各類壓力管道行政許可和檢驗檢測,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七十四條對本規定實施前使用的壓力管道,依據有關

檢驗規程、國家或行業標準和設計文件,按照合乎安全使用

原則,經核準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或風險評估合格,經使用

登記后,可繼續使用。

第七十五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六條本規定自200X年X月X日起實施,自實施

之日起,原勞動部頒發的《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勞部發]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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