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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國稅12366熱點問題(2013年第一期)1、因當地政府修建地鐵,我公司即將進行搬遷,請問是否屬于政策性搬遷?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40號)規定,企業政策性搬遷指由于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導下企業進行整體搬遷或部分搬遷。

企業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關文件證明資料的,屬于政策性搬遷:

1.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的需要。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企業應按本辦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遷過程中涉及的搬遷收入、搬遷支出、搬遷資產稅務處理、搬遷所得等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不能單獨進行稅務管理和核算的,應視為企業自行搬遷或商業性搬遷等非政策性搬遷作所得稅處理,不得執行本辦法規定。

2、我公司三年前為一家欲向銀行貸款的企業擔保,2012年貸款到期該企業無力償還,我公司為此被銀行扣款。請問,這部分損失可否稅前扣除?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責任,經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金額,比照應收款項損失進行處理。與本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擔保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與本企業應稅收入、投資、融資、材料采購、產品銷售等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擔保。因此,如果上述公司提供的擔保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這部分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反之,則不能在稅前扣除。

3、我企業目前尚在籌建期,但已經發生了業務招待費和廣告費,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同時企業處理籌建期發生的費用時,還需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即新稅法中開(籌)辦費未明確列作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但一經選定不得改變。

4、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發放給內設職工浴室工作人員的住房公積金,能否列入職工福利費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因此,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企業發放給內設職工浴室工作人員的住房公積金,可列入企業職工福利費按規定標準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企業在2011年有一筆實際發生的費用,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未進行稅前扣除,現在才發現,是否可以在2012年度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作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企業由于上述原因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以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或申請退稅。虧損企業追補確認以前年度未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業經過追補確認后出現虧損的,應首先調整該項支出所屬年度的虧損額,然后再按照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并按前款規定處理。因此,若企業符合上述條件準予追補至該項成本發生年度(即2011年度)計算扣除。

6、我公司為小額貸款公司,能否適用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稅前扣除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資金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執行期限的通知》(財稅(2011)104號)兩個文件均適用于金融企業,而小額貸款公司沒有金融許可證,雖然從事貸款業務,但國家有關部門未按金融企業對其進行管理,因此,在沒有新政策規定之前,不得執行上述兩個文件。即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按財稅(2012)5號文件和財稅(2011)104號文件的規定,在稅前扣除貸款損失準備金。

7、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不超過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50%,所發生的費用可否一次性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照規定攤銷的,準予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9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稱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規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因此,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作為長期待攤費用按其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的,必須同時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69條規定的價值標準和時間標準兩個條件。如不同時具備,則應作為當期費用扣除。

8、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包含為研發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下列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因此,可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費用不包括“五險一金”。

9、企業清算期間的研究開發費用是否可以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第一條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第四條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p>

因此,企業的清算所得不屬于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所得,清算期間已不再持續經營,一般也不可能再發生研發費用的支出,所以清算期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對象已經不存在,企業清算期間應就其清算所得申報填列繳納企業所得稅。

10、企業有免稅和征稅項目,免稅收入是否可以彌補應納稅所得額的虧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三、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

……

(六)稅收優惠填報口徑。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因此,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

11、企業向其他企業借款用于新建廠房,支付的借款利息可否在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七條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企業為購置、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經過12個月以上的建造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發生借款的,在有關資產購置、建造期間發生的合理的借款費用,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扣除。

因此,該企業支付的借款利息,屬于資本性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部分應計入新建廠房的購建成本。廠房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的利息及其按稅法規定提取的折舊在稅前扣除。

12、企業收到500元假鈔而被銀行沒收,這筆損失能否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經營管理活動相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各類墊款、企業之間往來款項)等貨幣性資產,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以及債權性投資和股權(權益)性投資。

第十九條企業貨幣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銀行存款損失和應收及預付款項損失等。

第二十條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

(三)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因此,如符合以上文件規定,被銀行沒收假鈔造成的現金損失允許稅前扣除。

13、境內企業取得代扣境外企業所得稅手續費返還收入是否要交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二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企業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收入應做為其他收入計入收入總額中繳納企業所得稅。

14、企業發生資產損失,何時向稅務機關申報并報送相關材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25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可將資產損失申報材料和納稅資料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一并向稅務機關報送。”

15、企業固定資產未達到使用年限而發生非正常報廢清理損失,應如何進行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025號)規定:“第九條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p>

16、企業購入水稻秧苗,在自有土地上進行育秧,可以享受農產品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七、購入農產品進行再種植、養殖的稅務處理

企業將購入的農、林、牧、漁產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場地進行育肥、育秧等再種植、養殖,經過一定的生長周期,使其生物形態發生變化,且并非由于本環節對農產品進行加工而明顯增加了產品的使用價值的,可視為農產品的種植、養殖項目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p>

17、公司受托為另一公司加工燕麥(脫殼、烘干),收取的加工費能否享受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規定:“五、農產品初加工相關事項的稅務處理

企業根據委托合同,受托對符合財稅〔2008〕149號和財稅〔2011〕26號規定的農產品進行初加工服務,其所收取的加工費,可以按照農產品初加工的免稅項目處理?!?/p>

18、如果企業經營的項目分別適用不同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企業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p>

另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規定,“(1)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第一條第三款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2)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3)居民企業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和第九十條規定可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所得,是指居民企業應就該部分所得單獨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19、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工資可以稅前扣除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因此,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工資可以按照工資薪金的扣除標準稅前扣除。

20、按收入額核定征收的企業,取得的房租收入,需要并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六條規定:“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納所得稅額計算公式如下: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應稅所得率”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7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二、國稅發[2008]30號文件第六條中的“應稅收入額”等于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后的余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其中,收入總額為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因此,企業取得的房租收入也需要并入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

21、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后應納稅所得額是虧損的,企業所得稅上如何處理?

根據《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文件規定:“八、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的處理

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p>

因此,企業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后如果是虧損的,可以在以后5年內依次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虧損。

22、企業處于籌建期,尚未使用的機器設備折舊可以計入開辦費嗎?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的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币虼耍苍谡叟f范圍內的固定資產,只要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都應按月提折舊,而不分企業是否處于籌建期間還是處于生產經營期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因此,處于籌建期間,若機器設備尚未投入使用,則不得計提折舊,待投入使用時計算折舊扣除。

23、軟件企業的即征即退款用于擴大生產購進的設備能否計提折舊?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p>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p>

因此,軟件企業即征即退款用于擴大生產購進的設備不能計提折舊。

24、我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死亡撫恤金,是否可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p>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

……

(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p>

因此,上述公司與傷亡家屬達成的工傷撫恤金支出,可以做為企業職工福利費,按照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5、取得增值稅返還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

(1)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從以上規定可看出,先征后返的增值稅是否應征收企業所得稅主要看是否符合上述規定,如果不是則應并入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

26、某企業,現要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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