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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個稅申報例解二--兩處以上任職2006年,林女士每月都從北京市的A、B兩家金融公司拿工資。這兩家金融公司一家位于海淀區,一家位于西城區.

月份

1月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合計

A公司

應發工資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6000

192000

三費一金合計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200

38400

扣繳稅款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1865

22380

B公司

應發工資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5600

67200

扣繳稅款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475

5700

除此之外,2006年林女士還有以下幾項收入:

(1)按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200元/月;

(2)客串B電視臺某法律節目,每月取得勞務收入5000元,電視臺按規定扣繳稅款800元;

(3)出版一科技專著,取得收入50000元,出版社已代扣稅款5600元;同年,該專著被12家部委聯合評選為XX大獎賽特等獎,獎金30000元,又被某市(地級市)評選得獎,獎金10000元,已代扣稅款2000元。

(4)位于海淀區的家中被盜,保險公司根據林女士所購買的財產險,賠償3萬元。

則林女士應如何按《辦法》的規定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答:林女士全年的收入來源渠道較多,適用的應稅項目有“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四個項目。由于林女士每月同時從兩處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在次月7日內辦理自行納稅申報;2006年度終了,由于林女士的年所得達到12萬元,她應該按照《辦法》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自行納稅申報。具體如下:

(一)平常取得收入時,林女士應按以下方法計算應納稅款,并辦理自行納稅申報。

1.工薪收入雖然A、B兩個公司在每月支付林女士工資、薪金所得時都扣繳了個人所得稅,但是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辦法》的規定,從中國境內二處或二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應當將兩處收入合并計稅,并在取得收入的次月7日內自行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以1月份為例(其他月份同1月份):

(1)應納稅款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A公司應發工資+B公司應發工資-“三費一金”-1600=16000+5600-3200-1600=168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16800×20%-375=2985元。A、B二公司已扣繳林女士個人所得稅=1865+475=2340元。故林女士應補稅款=2985-2340=645元。

(2)申報表的填寫申報時,林女士應填《個人所得稅月份申報表》。

(3)申報期限:2月1日~7日。

按照《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應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4)申報地點:A或B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根據《辦法》的規定,納稅人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因此,林女士可以從兩個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中選擇一個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假定林女士選擇的是A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5)申報方式:網上申報、郵寄申報,或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也可委托有稅務代理資質的中介機構或者他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

2.按國務院規定發放的政府特殊津貼,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3.每月客串電視節目取得的收入,屬于“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由電視臺在支付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4.出版專著所得,屬“稿酬所得”項目,由出版社支付收入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同時,對參加XX大獎賽取得的獎金,因其符合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但是,對于某地級市發放的獎金,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按“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獎金發放單位代扣代繳。

5.因家中被盜取得的保險賠款,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項的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二)年度終了,林女士應如何辦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自行納稅申報?

1.年所得的計算年所得=年工資、薪金所得+年勞務報酬所得+年稿酬所得-《辦法》第七條規定可剔除的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按照未減除法定費用及附加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同時,按照《辦法》第七條第三項的規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不包含在年所得之內,由于林女士繳付的“三費一金”均在稅法規定的允許扣除的額度內,因此,在計算年所得時,這部分收入可全額剔除。

年工資、薪金所得=A公司全年應發工資+B公司全年應發工資-全年個人繳付的“三費一金”=192000+67200-38400=220800元。

(2)200元/月的政府特殊津貼,按照《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包含在年所得的范圍內。

(3)勞務報酬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年勞務報酬所得=5000×12=60000元。

(4)出版專著的稿酬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年稿酬所得=50000元。(5)出版專著獲得大獎賽的50000元獎金,按照《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包含在年所得范圍之內。但是,所獲某地級市評比的獎金,按偶然所得計稅。偶然所得,按照未減除費用的收入額計算。

年偶然所得=10000元。(6)保險賠款,按照《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包含在年所得范圍之內。

綜上:2006年度林女士的年所得=220800+60000+50000+10000=340800>120000元。故林女士應該進行自行納稅申報。

2.申報表的填寫假定林女士委托濤濤稅務師事務所代理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申報。申報時,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和身份證復印件,以及林女士與該稅務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代理協議書等資料。申報表有關項目計算方法如下:

(1)全年工資薪金應納稅額的計算:各個月份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所得額=A、B公司工資收入-個人繳付“三費一金”-費用扣除標準=(16000+5600)-3200-1600=16800元。

各個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速算扣除數=16800×20%-375=2985元。

則全年應納稅額=2985×12=35820元。

(2)全年客串電視節目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款的計算:每月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每月應納稅所得額×20%=(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5000-5000×20%]×20%=800元。

全年勞務報酬所得應納稅額=800×12=9600元。

(3)出版專著稿酬所得應納稅款的計算:稿酬所得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1-30%)=(收入額-減除費用)×20%×(1-30%)=[50000-50000×20%]×20%×(1-30%)=5600元。

(4)出版專著所獲某地級市獎金偶然所得應納稅款的計算:偶然所得應納稅額=收入額×20%=10000×20%=2000元。

經審核,林女士申報繳納的稅款無誤。

3.申報地點:A或B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

因為林女士有二處任職、受雇單位,所以林女士可選擇并固定向其中一處單位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4.申報期限:2007年1月1日~3月31日。

5.申報方式:網上申報、郵寄申報,或直接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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