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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雷達無線電管理規定(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提升安全生產、環境感知、防災減災、觀測探測技術能力,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雷達的使用需求,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保障相關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頻率劃分規定》(以下簡稱《劃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雷達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雷達無線電臺站,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雷達設備,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雷達是指位于地球大氣層主要部分以內,以基準無線電信號與目標物體反射或重發回的無線電信號的特性進行比較,測定目標物體位置、速度及運行方向等參數,或獲得與這些參數有關信息的無線電測定系統(含機載雷達和無人高空平臺雷達等)。典型雷達定義與釋義見附件1。第四條雷達使用的無線電頻率應符合《劃分規定》中無線電測定、無線電定位、無線電導航等無線電業務的頻率劃分及相關要求。第五條各相關行業、部門編制雷達建設發展規劃,開展2重要雷達工程項目論證,應征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意見。第二章雷達無線電頻率第六條根據航空無線電導航主要業務劃分,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達地面站(詢問機)使用的中心頻率為1030MHz,機載空中交通管制應答機使用的中心頻率為1090MHz。第七條根據無線電定位主要業務劃分,空中交通管制一次監視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1250—1350MHz和2700—2950MHz頻段。第八條根據航空無線電導航主要業務劃分,無線電高度表使用的頻率范圍為4200—4400MHz頻段。第九條根據無線電定位主要業務劃分,機場場面監視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9100—9500MHz頻段,原則上應優先使用9300—9500MHz頻段,無法滿足使用需求的情況下可在允許使用頻率范圍內適當擴展。第十條根據無線電定位主要業務劃分,機場跑道外來物探測(FOD)設備使用的頻率范圍為76—77GHz和92—94GHz頻段,設置使用上述設備按照《民用機場跑道外來物探測設備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工信部聯無〔2023〕34號)執行。第十一條根據航空無線電導航主要業務劃分,機載氣象雷達使用與地面氣象雷達相同頻段。3第十二條根據無線電定位業務劃分,風廓線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一)46—68MHz頻段(次要業務)。該頻段風廓線雷達不得對相同頻段劃分的固定、移動、廣播、業余和其他無線電定位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二)470—494MHz頻段(次要業務)。該頻段風廓線雷達不得對相同頻段劃分的廣播、空間操作(空對地)、空間研究(空對地)業務電臺產生有害干擾。(三)1270—1375MHz頻段(主要業務)。原則上應優先使用1295—1375MHz頻段,無法滿足使用需求的情況下可在允許使用頻率范圍內適當擴展。第十三條根據無線電定位主要業務劃分,天氣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一)2700—2950MHz頻段,原則上應優先使用2700—2900MHz頻段,無法滿足使用需求的情況下可在允許使用頻率范圍內適當擴展。(二)5300—5600MHz頻段,原則上應優先使用5300—5500MHz頻段,無法滿足使用需求的情況下可在允許使用頻率范圍內適當擴展。(三)9100—9500MHz頻段,原則上應優先使用9300—9500MHz頻段,無法滿足使用需求的情況下可在允許使用頻率范圍內適當擴展。4第十四條根據無線電定位主要業務劃分,云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一)34.75—35.25GHz頻段。第十五條根據氣象輔助主要業務劃分,利用氣象探空氣球和雷達定位技術的氣象探測無線電臺(站)使用的頻率范圍進行管理。第三節水上交通雷達第十六條根據無線電導航主要業務劃分,船用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一)2900—3100MHz頻段。(二)9300—9500MHz頻段。第十七條根據無線電導航主要業務劃分,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岸基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9100—9500MHz頻段,原則上應優先使用9300—9500MHz頻段,無法滿足使用需求的情況下可在允許使用頻率范圍內適當擴展。第十八條根據無線電定位主要業務劃分,汽車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76—79GHz頻段,相關要求按照《關于印發汽車雷達無線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工信部無〔2021〕181號)5第十九條根據無線電定位主要業務劃分,交通路側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92—94GHz頻段,與相同頻率FOD設備干擾保護距離應大于1公里。第五節水文、地質、海洋等防災減災雷達第二十條根據無線電定位業務劃分,海洋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4438—4488kHz、5250—5275kHz、9305—9355kHz、13450—13550kHz、16100—16200kHz26200—26350kHz頻段(次要業務)和39.5—40MHz頻段(主要業務)。海洋雷達限使用地波探測,在沿海設置和使用,使用次要業務劃分頻段的海洋雷達不得對同頻段和鄰頻段使用主要業務劃分的其他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第二十一條根據無線電定位業務劃分,水文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一)402—403MHz頻段(次要業務工作在該頻段的水文雷達不得對相同頻段主要業務產生有害干擾。(二)9100—9500MHz頻段(主要業務原則上應優先使用9100—9300MHz頻段,無法滿足使用需求的情況下可在允許使用頻率范圍內適當擴展。第二十二條根據無線電定位主要業務劃分,地基形變監測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15.7—17.2GHz頻段。第六節微小目標探測雷達第二十三條根據無線電定位主要業務劃分,微小目標探6(一)2900—3100MHz頻段。(二)9000—10000MHz頻段。第二十四條根據無線電定位主要業務劃分,短距離探測雷達和無人駕駛航空器載雷達使用的頻率范圍為24—24.25GHz頻段,相關要求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2019年第52號公告執行。第三章雷達頻率、臺站和發射設備管理第二十五條使用雷達無線電頻率,探測范圍涉及三省以上的,應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頻率使用許可;探測范圍涉及兩省或省內的,應向擬設雷達所在地的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頻率使用許可。雷達探測或干擾范圍可能超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時,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應當征求相關無線電管理機構意見。無線電管理機構在實施頻率使用許可前,應當征求軍地相關主管部門意見;對于需要與其他無線電業務進行協調的,應當征求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意見。行業用戶申請雷達無線電頻率的,應當在提交申請前完成行業內頻率協調,并征求本行業國務院主管部門意見。擬設置、使用雷達站的,應當向雷達站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辦理無線電臺執照。為簡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7上述兩項涉及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的許可可合并辦理。第二十六條為鼓勵、支持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對新型雷達的使用需要,使用符合頻率劃分但不符合上述條款規定頻率范圍和類型的雷達,在完成必要的電磁兼容分析論證后,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臨時或試驗頻率使用許可,相關要求參照《無線電頻率使用許可管理辦法》執行。第二十七條符合本規定,在船舶、航空器上設置、使用的制式雷達,由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無線電管理機構頒發無線電臺執照。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將制式雷達無線電臺執照核發情況定期通報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第二十八條對于常設雷達系統使用的頻率,其年時間占用度不得低于60%。第二十九條雷達無線電發射設備和接收設備應符合附件2所列的射頻技術要求。研制、生產或者進口在國內銷售、使用的雷達設備,應符合《無線電發射設備管理規定》等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的要求,并向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申請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第三十條設置、使用雷達,鼓勵選用技術先進、抗干擾能力強、無用發射功率小的無線電設備,并在滿足使用要求的情況下嚴格控制發射功率、占用帶寬和探測范圍,最大限度減少和避免對相同或相鄰頻段其他無線電業務產生有害干擾。8第三十一條雷達設置使用應遵守相關行業管理規定和技術標準等要求。使用雷達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對雷達進行定期維護,保證其性能指標符合無線電管理有關規定,避免對其他依法設置、使用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第三十二條使用雷達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國家環境保護的規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無線電波發射產生的電磁輻射污染環境。第三十三條使用雷達的單位或個人應切實做好雷達探測數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四條使用雷達的單位或個人應規范雷達使用行為,不得利用雷達開展違法犯罪活動。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無線電管理機構應按照《無線電頻率使用和在用無線電臺(站)監督檢查暫行辦法》進行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第四章雷達干擾協調第三十六條按照本規定設置、使用的雷達受到無線電有害干擾時,可向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進行申訴,無線電管理機構按照“頻帶外讓頻帶內、次要業務讓主要業務、后用讓先用、無規劃讓有規劃”的原則協調處理。第三十七條國家對航空無線電導航、水上無線電導航、衛星無線電導航等涉及航行飛行安全及人身安全的無線電頻率,以及國際電信聯盟《無線電規則》附錄15“全球水上遇險9和安全系統的遇險和安全通信頻率”予以特別保護。第三十八條建設或擴建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雷達,應當符合城鄉規劃的要求,避開影響其功能發揮的建筑物、設施等。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修改城鄉規劃,安排可能影響大型雷達站功能發揮的建設項目的,應當考慮其功能發揮的需要,并征求所在地無線電管理機構和軍隊電磁頻譜管理機構的意第三十九條在邊境地區設置、使用雷達,應遵守我國與相關國家、地區簽訂的無線電頻率協調協議及相關會談紀要,并按照相關國際規則開展雷達的國際頻率協調和申報工作。第四十條地面雷達使用頻率與衛星地球探測(有源如星載合成孔徑雷達)、空間研究(有源)業務有重疊的,且均為主要業務,雙方協調應按照國際國內相關規定執行。第五章附則第四十一條軍用雷達的生產、設置和使用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用于民用的軍民兩用產品須滿足本規定要求。第四十二條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國家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和審批與本規定不符的雷達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申請;已獲得型號核準證的,型號核準證到期后不再延續。各級無線電管理機構不再受理與本規定不符的新的雷達頻率使用許可申請和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許可申請。本規定施行之日前已依法設置、使用的雷達無線電臺(站),在無線電頻率使用期限或無線電臺執照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仍可向無線電管理機構依法提出無線電頻率和無線電臺(站)延續使用申請,直至原設備報廢為止。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典型雷達定義與釋義一次雷達:以基準信號與從被測物體反射的無線電信號進行比較為基礎的無線電測定系統。二次雷達:以基準信號與從被測物體重發來的無線電信號進行比較為基礎的無線電測定系統。空中交通管制雷達:用來監視、指揮航空器按規定航線飛行或在機場起落、為飛行管制系統提供空中航空器信息的雷無線電高度表:航空器或空間飛行器上的無線電導航設備,用以測定航空器或空間飛行器離地球表面或其他物體表面的高度。機場場面監視雷達:通過輻射電磁波,并檢測、處理地面物體對輻射電磁波的反射信號,實現信號覆蓋范圍內所關注目標(航空器、車輛、障礙物等)檢測和監測的雷達。機場跑道外來物(FOD)探測雷達:用于探測機場跑道外來物體并測定其位置的雷達。機載氣象雷達:用于航空器在飛行中對前方氣象條件或地形進行實時探測的雷達。風廓線雷達:用來探測大氣風場的雷達,包括邊界層風廓線雷達、對流層風廓線雷達、平流層風廓線雷達和中層風廓線雷達等。天氣雷達:用來探測大氣中積雨云、雷雨等降水系統的強度、范圍及其變化,云和降水粒子的平均徑向速度和速度譜寬,或實現近地面層液態水含量的精細化測量的雷達,包括相參天氣雷達和非相參天氣雷達。云雷達:采用較短波長(短厘米或毫米波段)探測云粒子的一種氣象雷達。用于探測非降水和弱降水云,確定云的邊界(例如云底和頂部)、估計云的微觀物理性質(如粒子的大小、云內相態與水生成物含量等)以及云的移動和發展等特性。氣象探測無線電臺(站):跟蹤觀測氣象探空氣球,利用雷達定位技術測量氣球空間位置的變化來計算高空風向風速的氣象探測無線電設備。氣象探測無線電臺(站)通常與無線電探空儀配合,測量空中溫度、氣壓、濕度和風向風速的垂直分布。船用雷達:用于船舶/水上設施導航和避讓的雷達。它能顯示本船/設施周圍的水面船舶/設施、浮標、岸線、導航標志以及水面障礙物等相對本船/設施的平面位置。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岸基雷達:設置于港口等區域用于在一定水域內以保證航行船舶安全和效率的管理系統的雷達。汽車雷達:裝載于汽車,用于發現障礙物、預測碰撞、輔助自適應巡航控制等功能的雷達。交通路側雷達:安裝于公路一側,用于輔助提升陸地交通管理的雷達。水文雷達:用于探測自然界中水的時空分布、變化和運動海洋雷達:用于測量沿海海面狀態,以支持環境、海洋、氣象、氣候、水上和減災工作的雷達,在國內海洋領域亦稱為地波雷達、高頻地波雷達或高頻雷達。地基形變監測雷達:用于探測、監測山體邊坡、地質災害、露天礦場或大型水壩等大范圍場景,獲取其物理結構形變、位移等信息的地基雷達。微小目標探測雷達:用于探測昆蟲、鳥類或無人機等微小目標,獲取其數量、位置、速度等信息并對其自身特征進行反演分析的地基雷達。無人駕駛航空器載雷達:指安裝在無人駕駛航空器上的雷達系統,用于執行特定的任務,如導航、避障、目標檢測等用途的雷達設備。雷達設備射頻技術要求相關行業專用雷達設備應符合本附件第二至七章節有關射頻技術要求,其他類型雷達設備應符合本附件第一章節通用射頻技術要求。一、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一)頻率容限(二)頻譜發射模板雷達頻譜發射模板要求見下表:f(-40dB)L~f(-40dB)HfL~f(-40dB)L和f(-40dB)H~fH注:f(-40dB)L和f(-40dB)H分別為-40dB帶寬對應下限和上限處頻率;fL和fH上述-40dB帶寬計算方法參考ITU-RSM1541建議書有關內容進行制定,主要計算方法如下。1.非調頻脈沖雷達對于非調頻脈沖雷達,包括擴頻雷達和編碼脈沖雷達的-40dB帶寬,-40dB帶寬計算公式為:式中系數K,對于輸出功率大于100kW的雷達為6.2,對于低功率雷達以及工作于2900-3100MHz和9200-9500MHz頻段內計算示例:某款雷達為非調頻脈沖雷達,其脈沖持續時間t=40.8us,脈沖上升時間tr=0.1us,脈沖下降時間tf=0.1us,雷達峰值功率參考上述有關規則,考慮雷達功率不大于100kW,故K取μs),因此使用如下公式,即:2.調頻脈沖雷達對于調頻脈沖雷達-40dB帶寬計算方式如下:當滿足Bc.Minimum(tr,tf)大于等于0.10且Bc.t大于10時,如下公式適用:B-40=1.5{BC+·ip.[ln(BC.t)]0.53.[Min(Brise,Bfall,Brise&fall)+Max(Brise,Bfall,Brise&fall)]}τ:包括上升和下降時間的脈沖長度,以秒為單位tr:脈沖上升時間,以秒為單位tf:脈沖下降時間,以秒為單位Bc:頻率偏移帶寬(在脈沖生成過程中的總頻偏)在所有其它情況下,應使用下述公式:3.未調制的連續波雷達對于未調制的連續波雷達,其-40dB帶寬計算公式為:B–40=0.0003Fc其中Fc為載波頻率。4.調頻連續波(FMCW)雷達對于FMCW雷達的-40dB帶寬計算公式為:式中BR為總頻偏,T為脈沖周期。對于使用跳頻技術雷達的-40dB帶寬應考慮載頻移動的最大范圍。(三)雜散發射功率雜散發射功率的測量頻段如下表所示:雜散發射功率限值如下表所示:(四)接收機選擇性雷達設備在接收到如下表所示干擾信號的情況下,仍能正常工作,且在雷達接收機-40dB帶寬內測得的干擾信號泄露功率應不大于最小可探測信號電平的12dB。二、航空雷達(一)1030/1090MHz頻段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2.峰值功率204.頻率容限5.雜散發射功率6.頻譜發射模板頻率偏移△fc△fc≤4MHz4MHz<△fc≤6MHz6MHz<△fc≤8MHz8MHz<△fc≤10MHz10MHz<△fc≤20MHz20MHz<△fc≤30MHz30MHz<△fc≤40MHz2140MHz<△fc≤50MHz△fc≥60MHz(2)應答機及測試應答機頻譜發射模板:頻率偏移△fc△fc≤1.3MHz23MHz<△fc≤78MHz△fc>78MHz7.脈沖特性22SS8.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二)1250-1350MHz頻段空中交通管制一次監視雷達射頻技術要求231.工作頻率:1250-135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50kW。3.峰值功率容限標稱峰值功率)±1dB。5.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6.頻率容限:不大于500×10-6。7.脈沖上升下降時間8.雜散發射功率9.噪聲系數:不大于2dB。10.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三)2700-2950MHz頻段空中交通管制一次監視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2700-2950MHz。242.峰值功率:不大于35kW。3.峰值功率容限:(標稱峰值功率)±1dB。5.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6.頻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7.脈沖上升下降時間8.平均脈沖重復頻率:800-1200Hz。9.噪聲系數:不大于6dB。10.雜散發射功率11.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四)4200-4400MHz頻段無線電高度表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4200-4400MHz。2.發射功率:253.頻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5.帶外發射功率6.雜散發射功率7.噪聲系數:不大于12dB。268.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五)9100-9500MHz頻段機場場面監視雷達射頻技術要1.工作頻率:9100-9500MHz。2.峰值功率:采用磁控管發射機的雷達不大于30kW,采用固態發射機的雷達不大于500W。3.發射功率容限:4.占用帶寬:不大于60MHz。5.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6.頻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7.雜散發射功率8.脈沖重復頻率:采用磁控管發射機的雷達800-8000Hz,27采用固態發射機的雷達不大于20kHz。9.脈沖寬度:采用磁控管發射機的雷達40ns±4ns,采用固態發射機的雷達不大于100us。10.脈沖上升下降時間:不大于30ns。11.噪聲系數:不大于6dB。12.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三、氣象雷達(一)46-68MHz頻段風廓線雷達(非MST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46-68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82dBm。4.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6.雜散發射功率287.脈沖特性8.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二)470-494MHz頻段風廓線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470-494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20kW。4.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6.雜散發射功率7.脈沖特性8.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29規定執行。(三)1270-1375MHz頻段風廓線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1270-1375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72dBm。3.占用帶寬:不大于35MHz(-35dBc處)。4.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6.雜散發射功率8.脈沖特性9.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四)1675-1685MHz頻段氣象探測無線電臺(站)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1675-1685MHz。2.發射功率:不大于65dBm。4.頻率容限:±100kHz。5.頻譜發射模板頻率偏移△fc400kHz<△fc≤600kHz600kHz<△fc≤800kHz800kHz<△fc≤1200kHz6.雜散發射功率7.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五)2700-2950MHz頻段天氣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2700-295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90dBm。4.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6.雜散發射功率7.噪聲系數:不大于3dB。9.脈沖特性:(10.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六)5300-5600MHz頻段天氣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5300-560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90dBm。4.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6.雜散發射功率7.脈沖特性8.噪聲系數:不大于3dB。9.頻譜特性:±10MHz處≤-60dB。10.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七)9100-9500MHz頻段天氣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9100-950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84dBm。4.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6.脈沖寬度7.脈沖重復頻率:300-2000Hz。8.噪聲系數:不大于3dB。9.雜散發射功率10.頻譜特性:±10MHz處≤-60dB。11.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八)34.75-35.25GHz頻段云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34.75-35.25GHz。2.峰值功率:不大于70dBm。3.占用帶寬:-40dB帶寬落在許可工作頻率范圍內。4.頻譜發射模版: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5.頻率容限:不大于5000×10-6。6.雜散發射功率7.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九)93.5-94.8GHz頻段云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93.5-94.8GHz。2.峰值功率:不大于63dBm。3.占用帶寬:-40dB帶寬落在許可工作頻率范圍內。4.頻譜發射模版: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5.頻率容限:不大于5000×10-6。6.雜散發射功率7.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四、水上交通雷達(一)2900-3100MHz頻段船用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2900-3100MHz。2.峰值功率:不大于60kW。4.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6.雜散發射功率7.噪聲系數:不大于6dB。8.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二)9300-9500MHz頻段船用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9300-9500MHz。2.峰值功率:X波段采用磁控管發射機的雷達不大于60kW,X波段采用固態發射機的雷達不大于500W。4.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5.頻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6.噪聲系數:不大于6dB。7.雜散發射功率8.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三)9100-9500MHz頻段船舶交通管理系統岸基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9100-9500MHz。2.峰值功率:X波段采用磁控管發射機的雷達不大于60kW,X波段采用固態發射機的雷達不大于500W。4.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5.頻率容限:不大于1250×10-6。6.噪聲系數:不大于6dB。7.雜散發射功率8.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五、陸地交通雷達(一)92-94GHz頻段交通路側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工作頻率:92-94GHz。3.等效全向輻射功率:不大于55dBm。4.頻率容限:不大于5000×10-6。5.頻譜發射模板: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技術要求有關規定6.雜散發射功率7.接收機選擇性:按照本附件雷達通用射頻技術要求有關規定執行。六、水文、地質、海洋等防災減災雷達(一)40MHz以下海洋雷達射頻技術要求13450-13550kHz、16100-16200kHz、24450-24600kHz、26200-26350kH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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