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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細則

一、總則

(一)為了嚴格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安

全生產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

工作,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91

號)、《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

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57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等有

關法規和規章,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二)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且取得工商營業執照或

者工商核準文件,從事生產《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

行業目錄(2013年版)》種類,并且危險化學品使用品種及

使用量符合《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

規定的化工企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除外,以下簡稱企業),

應依法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

安全使用許可證)。

使用危險化學品作為燃料的企業不需要辦理危險化學

品使用許可證。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化學實驗設備生產

危險化學品安全許可等有關問題的復函》(安監總廳管三函

(2013)136號),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使用危險化學

1

品的化工生產裝置的,納入其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整體范圍,

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三)企業應當依照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

安全使用許可證,未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取得安全使用許可

證的,不得從事與之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

(四)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

市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XX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

下簡稱省安監局)負責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

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設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

稱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審批、頒

發和管理,不得再委托其他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實施。

(五)企業申報安全使用許可證,必須具備并滿足《實

施辦法》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安全生產條件,

同時應符合《XX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

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X府廳發(2010)3號)、《XX省

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X

府發〔2010)32號)、《XX省人民政府關于堅持科學發展

安全發展促進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的實施意見》(X

府發(2012)14號)等文件有關規定。

二、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

(一)首次申請

1.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首次申請范圍主要包括:

2

(1)使用許可證施行前已經進行生產且不滿足辦理危險

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企業,應當在2014年10月底前向

發證機關申報安全使用許可證;

(2)現有已頒發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根據《危

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適用行業目錄(2013年版)》及《危

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經核實屬于使用

許可范圍的,企業提出生產許可證變更使用許可證申請并報

送發證機關,發證機關統一報省安監局,經省安監局確認,

應當在2014年10月底前向發證機關申報安全使用許可證,

不再辦理生產許可證;

(3)新建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申請,應當在建設項目

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安全使用

許可證申請。

2.企業首次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資料,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1)申請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2)新建企業的選址布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當地縣級

以上人民政府的規劃和布局的證明材料復制件;

(3)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崗位安

全操作規程清單;

(4)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的文件復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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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資格證和特種作上人員操作證復制件;

(6)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7)由供貨單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技術說

明書和安全標簽;

(8)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工商核準文件復制件;

(9)安全評價報告及其整改結果的報告;

(10)新建企業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

制件;

(11)應急救援組織、應急救援人員,以及應急救援器

材、設備設施清單;

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除應當提交以上規

定的文件、資料外,還應當提交重大危險源的備案證明及重

大危險源監測監控設施相關資料文件;涉及危險工藝及重點

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除應當提交以上規定的文件、資料

外,還應當提交自動化聯鎖控制裝置及運行的相關資料文件。

以上所有申報材料均應加蓋企業公章,屬于復制件應注

明“與原件相符”且加蓋公章,并按順序編制目錄、裝訂成

冊(安全評價報告除外)。

(二)延期申請

1.企業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使用危險

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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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應當在安全使用皆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提出延期申

請,參照首次申請申報材料執行,并提交原安全使用許可證

副本。

2,企業符合《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條件,未涉

及“兩重點一重大”的企業,其安全使用許可證屆滿辦理延

期手續時,經原發證機關同意,免于提交第(2)、(9)、

(10)項規定的材料;涉及“兩重點一重大”企業仍需編制

安全評價報告。

(三)變更申請

1、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主要負責人、經

濟類型、企業名稱或者注冊地址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

更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變更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

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份);

(2)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3)變更主要負責人的,還應當提供主要負責人經發證

機關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安全資格證復制件;

(4)變更注冊地址的,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5)上次核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對已經受理的變更申請,發證機關對企業提交的文件、

資料審查無誤后,方可辦理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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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變更隸屬關系

的,應當在隸屬關系變更之日起10日內到發證機關備案。

3、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涉及安全使用許可

范圍變化的,應向原發證機關及時提出變更申請,分別提交

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1)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增加使住危險化學品品

種或數量,且達到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變更申請應在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原

發證機關提出):

①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份);

②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③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及其整改結果的

報告;

④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⑤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復制件;

⑥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⑦由供貨單位提供的新申請增加品種的危險化學品安全

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一份);

⑧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應提交重大危

險源的備案及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系統驗收文件;

⑨涉及增加企業員工的,還需提供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

證復制件、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等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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⑩變更前安全使用許可證副本原件。

(2)增加使用危險化學品品種或數量,且達到使用量的

數量標準規定的(不涉及建設項目,應在增加使用前取得安

全使用許可證):

①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份);

②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品種、數

量確認意見;

③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及其整改結果的

報告;

④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⑤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復制件;

⑥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備案證明文件;

⑦由供貨單位提供的新申請增加品種的危險化學品安全

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各一份);

⑧涉及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企業,還應提交重大危

險源的備案及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系統驗收文件;

⑨涉及增加企業員工的,還需提供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

證復制件、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等相關資料;

⑩變更前安全使用許可證副本原件。

(3)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

的(應在使用新工藝技術前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

①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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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具備資質的設計單位出具的危險化學品使用工藝變更

確認意見(涉及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另須具有省級部

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專家論證書面意見);

③具備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及其整改結果的

報告;

④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⑤變更前安全使用許可證正副本原件。

(4)永久減少部分使用危險化學品品種或數量的應在減

少使用量后10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安監部門備案。

(四)發證機關收到企業申請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

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1.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職責范圍的,即時作出不予受理

的決定,并告知企業向相應的實施機關申請;

2.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當場告

知企業不予受理;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企業當場

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者在5

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正

告知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企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發證機

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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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當出具加

蓋發證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三、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

安全使用許可證申請受理后,發證機關應當組織人員對

企業提交的申請文件、資料進行審查。

(一)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內容存在疑問,需要到

現場核查的,應當指派工作人員或委托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

理部門對有關內容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人員應當如實提

出書面核查意見。

組織安全使用許可證現場核查時,可以聘請相關技術專

家參與現場核查,聘請參與現場核查的專家,應當避免與被

審查企業、安全評價機構或項目設計單位存在利益關系的情

況。

(二)申請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地

名、企業名稱、經濟類型變更的,原則上不組織現場核查。

(三)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根據《XX省人民政

府關于進一步精簡省級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X府發(2009)

10號)精神,發證機關應適當壓縮行政審批辦理期限,在受

理之日起21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發證機

關現場核查和企業整改有關問題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

定的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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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決定

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安全使用許可證。

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

書面告知企業并說明理由。

四、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一)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安全使用許可證

有效期的起始日為發證機關作出許可決定之E,截止日為起

始日至三年后起始日期的前一日。有效期內有變更事項的,

安全使用許可證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載明變更日期。

(二)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企業新建、改建、

擴建項目或工藝技術改變,導致出現危險化學品生產(包括

中間產品)、副產、溶劑回收等需要申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

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應按照《XX省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

全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執行。

(三)安全使用許可證實行“一點一證”原則。

(四)安全使用許可證分為正、副本,正本為懸掛式,

副本為折頁式,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發證機關應將

安全使用許可證副本復制件與許可申請材料一并保存。

(五)安全使用許可證正副本上載明編號、企業名稱、

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地址)、經濟類型、許可范圍、

有效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內容。其中,正本上的“許

可范圍”注明“危險化學品使用”,副本上的“許可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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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地址和對應的具體品種、年

使用量。

(六)企業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后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安全使用許可證:安全使用許可證注

銷后,發證機關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

予以公告,并向省級和企業所在地縣級安監部門通報。

1、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2、終止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

3、繼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但使用量降低

后未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

4、安全使用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5、安全使用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七)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安全使用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建立、健全安全使用許可證檔案管理制度,每年1月10日

前,將本行政區域內上年度安全使用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情

況報省安監局,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

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發證機關定期將其頒發安全使用許

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A)企業不得偽造、變造安全使狼許可證,或者

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

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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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已經取得危險化學品安

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

行業標準和《實施辦收》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存在違

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

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告知原發證機關。

..五、具體問題和制度

(一)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

企業危險化學品年設計使用量由設計單位核準,企業危

險化學品年實際使用量由評價機構核準,兩者的較大值達到

或超過《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2013年版)》的需

辦理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

(二)關于申報材料第(3)項安全制度。

1.安全生產責任制文件內容應按照國家安監總局工業

和信息化部《關于危險化學品企業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

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安監總

管三(2010)186號,以下簡稱186號文件)有關要求編寫,

保證每位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與職務、崗位相匹配;

2.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內容應符合《實施辦法》第十一條

有關規定。

(三)關于申報材料第(5)項人員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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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主要負責人、分管安全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

員應取得發證機關頒發的安全資格證,企業取證總人數最低

不得少于3人。

2.企業主要負責人原則上為企業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因

特殊情況難以取證的,企業應提交書面報告;安全生產管理

人員應包括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比例不得低于186號文件第3點規定: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不少于企業員工總數的2%(不足

50人的企業至少配備1人),要具備化工或安全管理相關專

業中專以上學歷,有從事化工生產相關工作2年以上經歷,

取得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依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

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0號),

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

(四)關于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

工作的意見》(X府廳發(2010)3號)的有關規定,存在

涉及國家安監總局公布危險工藝的現有企業在申報使用許

可證時,應提供安監部門危險工藝改造驗收證明材料;新建

企業則應在安全評價報告中就危險工藝是否符合國家、省相

關要求進行具體評價并作出明確結論。

(五)關于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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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存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要按照《關

于印發(xx省危化品企業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系統整治方案〉

的通知》(X安監管二字(2012)179號)做好危險化學品

重大危險源監測監控系統整治工作。現有企業屬于重大危險

源監測監控整治范圍的,在規定時間內未通過重大危險源監

測監控系統改造竣工驗收的,一律視為安全設施配置不符合

安全生產要求,限期停業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的,依法從

嚴處罰;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按照重大

危險源等級裝備監測監控系統的一律不予通過安全設施竣

工驗收。

(六)關于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

涉及國家安監總局公布74種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企

業,必須按照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省工業信息化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印發XX

省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水平專項行動方案的

通知》(X安監管二字(2012)228號)要求,根據本企業

工藝特點,裝備功能完善的自動化控制系統。新建、改建、

擴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未按照要求裝備自動化控制系統

不予通過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現有企業未按要求進行裝備自

動化控制系統原則上不予辦理危險化學品使用許可證。

(七)關于安全標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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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前,全省所有重點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包括

涉及危險工藝的使用企業,涉及易燃易爆、劇毒化學品、吸

入性有毒有害氣體等企業)基本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標

準以上水平,其他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基本達到三級標準以

上水平;新建危險化學品使用企業自試生產備案之日起1年

內至少要達到三級標準以上水平。

(A)關于現有企業設計診斷。

根據《關于印發XX省開展提升危險化學品領域本質安全

水平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X安監管二字(2012)228號)

要求,對于存在未經正規設計的在役化工裝置的危險化學品

使用企業,要求在2013年底完成設計安全診斷,2014年底

前完成設計安全診斷隱患整改。

(九)關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建設項目。

根據省安監局《關于貫徹落實〈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

全監督管理辦法〉的意見》(X安監管二字(2012)178號)

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化工建設項目,凡涉及生產、儲存

危險化學品的,視為危險化學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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