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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最新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

同合同條件

最新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通用24篇)

最新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篇

1

勞務

34.1職員與勞務的雇用

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人應全權負責無論地方的還

是其他方面的勞務及職員的雇用,工資的支付、房屋、膳

食及運輸的安排。承包人不應從為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服務

的人員中招募勞務或職員,承包人應負責將為履行合同而

招募的人員送回原籍,并安升同艘送回但尚未返回人員的

生活,直到他們離開工地。非中國籍的及在國外招募的人

員應在施工完成后離開中國。

34.2承包商的外警勞務及職員

除自有勞務來源及接第16.2款和34.3款規定辦理之

外,承包人應按下述(a)至(d)

款的詳細規定,負責本工程所需的外籍勞力和外籍職

員(下稱“外籍人員")招募、交通和食市供應以及與此

有關的人員費用支付。。

(a)承包人所在外籍人員及他們家庭成員的出入境

簽證、中轉簽證及居住許可證等的發放應遵守中國的有關

規定。承包人應負責為進入中國境內的外籍人員獲取所有

必需的簽證或許可證。

(b)當承包人認為有必要為工程的實施而雇用外籍

專業人員和監理人員時,承包人為雇用這些人員事先取得

業主的批準。

(C)承包人雇用的外籍人員的家屬申請來華之前,

必須取得業主的書面批準。

(d)承包人和其分包人在與臨時雇用的或與工程有

關的外籍人員打交道過程中,應對所有的公認的節、假日

和宗教習慣或其他風俗給予必要的關心和尊重。

34.3當地勞務的獲得

承包人只能與中國境內被允許提供勞力的部門(見條

款16.2)簽訂勞務供應協議,協議副本及其附件的副本應

提交監理工程師。

34.4當地勞務的工資

承包人在合同有效期內應根據中國及工程所在地省

級政府的法律與規章的更改,調整其當地雇員的工資。

34.5工地規則

業主與承包人將制定工地規則并在其中訂立在工程

實施過程中應遵守的規章制度。

這類工地規則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面的內容:

(a)安全防衛;

(b)工程安全;

(c)工地出入管理制度;

(d)環境衛生;

(e)防火措施;

(f)周圍及近鄰環境保護的附加規則。

34.6防止不法行為

承包人在任何時候均應采取一切合理的預防措施,以

防止其雇員或在其雇員之中發生任何違法的、暴亂性的妨

害治安的行為,并維護治安和保護工程附近的個人財產免

遭行為的破壞。

34.7供水

承包人應根據當地條件,在合理可行的范圍內,在現

場為其職員和勞務人員提供足夠的飲用水和其它用水。

34.8酒精飲料或毒品

承包人除根根現行法令、法規及政府規章或命令外,

不得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任何酒精

飲料或毒品,也不得允許或容忍其分包人、代理人或雇員

從事任何此類進口、出售、給予、易貨或轉讓。

34.9武器彈藥

承包人不得將任何種類的任何武器彈藥給予、易貨或

以其它方式轉讓與任何其他人,或允許或容忍上述同樣行

為。

35.1勞力及承包人設備的報表

如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送文

詳細的書面報表,其格式和時間隔由監理工程師預先規

定,報表中開列承包人在工地隨時雇用的人員與各類工人

人數,當監理工程師需要時,還應開列有關承包人設備的

此類報表。

35.2安全員

承包人在工地的工作人員中應有一名合格的安全員,

負責處理全體工作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保護和防止事

故等問題,該安全員有權發布指令并采取保護性措施以防

事故的發生。

35.3健康和安全及其記錄

承包人應以自己的費用采取適當的措施,確保其工作

人員和勞務人員的安全。

承包人應保留有關財產損失、人員福利、健康和安全

的記錄,井在監理工程師隨時提出要求的情況下呈遞有關

報告。

35.4事故報告

承包人應在事故發生后盡岡能短的時間內將其詳細

情況報告監理工程師。如果出現人員致死或其他嚴重事

故,他應以最快方式通知監理工程師。

材料、工程設備及工藝

36.1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的質量

除合同另有規定外,承包人應以迅速而有序的方式將

所采購的當地和進口材料運至工地現場。在盡可能合理而

可行的范圍內,鼓勵承包人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材

料和設備。

所有的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均應;

(a)符合合同規定的相應品級并符合監理工程師的

指令要求,及(b)接監理工程師要來隨時在制造加工或

準備地點,或在工地或在其他本合同可能規定的其他地點

或任何此類地點進行試驗。

承包人應提供檢驗、測試及試驗任何材料或設備通常

所需要的協助、勞力、電力、燃料、儲藏室、儀器及儀表,

并應在這些材料用于工程之前,接監理工程師的選擇和要

求,提供樣品以供試驗。

36.2樣品費用

如果合同中已明確地指明或規定試樣應由承包人提

供,則承包人應以其自己的費用提供全部試樣。

36.3檢驗費用

如果檢驗屬于下列情況,承包人應承擔其任何檢驗費

用:

(a)在合同中明確指明或規定,或(b)在合同中已

作出足夠詳細的說明(只有在通過一項荷載試驗或其他試

驗方可確定任何已竣工或部分竣工工程的設計是否達到

預期目的的情況下)以使承包人能定價或在投標書中標

價。

36.4未規定檢驗的費用

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的任何檢驗:

(a)未規定及未明確指明,或(b)(在如上所述的

情況下)未詳細說明,或(c)(盡管規定或指明了)監

理工程師要求不在現場、或在制造加工或準備這些材料或

設備的地點以外的場所進行試驗。

這些試驗結果表明,材料、設備及操作工藝未按合同

規定滿足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則有關的費用應由承包人承

擔,其他情況下,應根據36.5款的規定辦理。

36.5監理工程師決定中未規定的檢驗

根據36.4款規定,本款規定,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

主和承包人認真協商之后,確定:

(a)按第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獲得任何工期延長;

以及(b)應追加到合同價中的這筆費用,并相應通知承

包人,抄報業主。

36.6業主可提供的材料或設備

業主可向承包人提供貨物和材料(包括工程機械):

招標文件中如附有"業主可供材料一覽表"時,承包

人可按所定的價格選擇使用或者可選用自有來源的材料。

如果承包人選用業主提供的材料:

(1)業主將保證在合同期間按表中所列價格及指定

的地點供應上述材料;及(2)該種材料應被認為已由承

包人選定和使用,并應相應地符合各種有關的要求。

37.1操作的檢查

監理工程師及其授權人,在適當的時間內,有權進入

工地、車間以及為工程生產、加工和準備材料、設備的地

方,承包人應為這種進入提供一切便利,并協助得到進入

上述場所的權利。

37.2檢查和試驗

在生產、加工或準備階段,監理工程師有權檢查及試

驗按合同提供的材料及設備。如果生產、加工和準備這些

材料、設備的車間、地點不屬于承包人的,承包人應為監

理工程師在這些車間、地點進行監督、檢驗獲得許可。這

些檢查、試驗不應免除臺同規定的承包人的義務。

37.3檢查和試驗日期

承包人應同意監理工程師安排的檢查、試驗、合同規

定提供的材料、設備和時間及地點,監理工程師應提前24

小時通知承包人其準備參加的試驗及所要進行的檢查。如

果監理工程師或其授權的代表,未按協議時間參加這一工

作,除非監理工程師另有指示,承包人可以進行這些檢驗,

并認為是在監理工程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的檢驗。承包人

也即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適當證明的檢驗結果的副本,如

果監理工程師未參加檢驗,他應承認該資料表明的結果是

推確的。

37.4拒收

如果根據37.3款規定,材料、設備未在協定的時間

和地點為檢查和試驗作好準備,或者監理工程師認為該材

料、設備檢驗的結果顯不是有問題的或不符合合同的要

求,監理工程師用拒絕這些材料、設備并應立即通知承包

人。通知應說明監理工程師拒收的理由。承包人應立即解

決好存在的問題或確保被拒絕的材料、設備符合合同要

求。如果監理工程師要求在相同的條款或條件下重復實驗

被拒絕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重復檢驗。由此而引起業

主發生的費用,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

決定所需的費用,業主將向承包人索回或從支付給或將支

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

并抄報業主。

37.5獨立檢驗

監理工程師可以將材料或工程設備檢查或試驗委派

給一名獨立的檢驗員進行。任何這樣的委派都應按照出

2.4款的規定實施。為此目的,這種獨立工作的檢驗員應

視為監理工程師的助手,監理工程師應(在14天前)將

這樣的委派通知承包人。

38.1覆蓋你的工程檢查

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批準,工程的付何部分均不得覆蓋

或掩蔽,承包人應保證監理工程師有充分的機會對將予以

覆蓋或掩蔽的任何此類工程部分進行檢查和測量,以及對

任何部分工程將置于其上的基礎進行檢查。無論何時,當

任何工程部分或基礎已準備好或即將準備好可供檢查時,

承包人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除非監理工程師通知承包

人認為檢查并無必要,則監理工程師應參加此類工程部分

的檢查和測量及基礎的檢查,且不得無故拖延。

35.2剝露和開孔

當監理工程師隨時指示對工程的某一部分或某幾部

分進行剝露或在其內或貫穿其中開孔時,承包人應予執

行,并應對之重新覆蓋和整理好。如果任何部分或幾部分

已經按照本條第38.1款規定予以覆蓋或掩蔽,并且施工

符合合同規定,則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后

決定承包人為剝露、開孔、穿洞、復原及整理好這些工程

所支付的費用,此項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并通知承包人

及抄報業主。仔何其它情況下的一切費用均由承包商承

擔。

39.1不合格工程、材料或設備的拆運

監理工程師有權隨時發出下述指令:

(a)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一次或分幾次從現場搬走

監理工程師認為不符合合同規定的任何材料或設備;

(b)用適用、合格的材料或設備取代原來的材料或

設備;

(c)對盡管先前已進行檢驗或中間交付但監理工程

師認為由于:

(1)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或(2)由承包人本身

進行的或由其負責的設計,仍不符合合同規定時,均要將

工程拆除并重新建造。

39.2承包人未遵守指令的違約

如果在指令規定的時間內或在合理的時間內(如指令

未規定時間時),承包人一方執行上述指令時違約,則業

主有權雇用他人執行該項指令,并向其支付有關費用。所

有由此造成的或伴隨產生的費用均應由監理工程師在與

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并由業主向承包人收回這筆金

額或從任何應付給或到期成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監

理工程師應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暫時停工

40.1工程的暫時停工

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應于所指示的時間

內,以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的方式暫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的施工。在暫停施工期間,承包人應對工程或其任何部分

進行監理工程師認為必要的妥善保護和保證其安全。

但下述暫時停工除外:

(a)在合同中另有規定者;或(b)由于承包人違約

或毀約導致的或應由其負責的必要的停工;或(C)由于

工地氣候情況導致的必要停工;

(d)為工程的合理施工成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安全

所需停工,(其必要性并非出自監理工程師或業主的任何

行為或過失,也非出自本文第20.4款規定的任何風險),

應按40.2款的規定辦理。

40.2暫時停工后監理工程師的決定

根據40.1款規定在適用于本條款的情況下,監理工

程師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可以決定:

(a)根據44款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工程延期;及

(b)由于此類暫時停工導致合同費用的增加;

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0.3暫時停工持續120天以上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一部分的進展根據監理工程師的

書面指令而暫時停工,井里自停工之日起120天的時間內

監理工程師未發出復工許可,則除非該項停工屬于本文第

40.1款的(a)、(b)、(c)或(d)的四種情況,則

承包人可向監理工程師發送通知,要求從監理工程師接到

通知后的28天內允許已停工工程或其一部分繼續進行施

To如果在該期限未得到此項允許,則承包人可以選擇如

下的處理辦法:如這種暫停只影響整個工程的一部分時,

則把這種停工視為第51款規定可以省略的部分工程而加

以省略并就此再次通知監理工程師,但并非必須如此;影

響整個工程施工時,則視為業主違約,據69.1款終止合

同,在這種情況發生時,應按第69.2及第69.3款處理。

開工及誤期

42.1工程開工

承包人在收到監理工程師發給的開工通知后,應在合

理的時間內從速開工,開工通知應在接到中標通知書后在

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期限內發出。在此之后,承包人應從速

開工,不得延誤。

42.1現場的占用權和出入權

除了合同中可能規定的以外:

(a)承包人可以隨時占用的工地部分的范圍,及(b)

可供承包人占用的順序,業主應在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通

知的同時,讓承包人占用,但此順序服從合同要求的工程

施工的順序。

(C)相應的工地范圍,及(d)根據合同應由業主提

供所需的進入工地通道,以便使承包人可以按14款規定

的計劃,或按承包人在給監理工程師并抄報業主的通知書

中提出的合理建議開工及進行施工。

業主應隨工程的進展,使承包人進一步占用工地,以

便使承包人能在不同的情況下,按計劃或建議盡快進行工

程施工。

(e)除非另有批準承包人不得將工地使用于工程施

工之外的目的。

42.2未能給出占用權

如果業主未按42.1款規定讓承包人占用工地,使承

包人延誤工期或支付了費用,監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

人協商后,決定:

(a)承包人按44款規定有權得到的延期,及(b)

應增加到合同價中的費用額,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按報業

主。

42.3道路通行權及設施

承包人應承擔進出工地所需要的專用臨時道路通行

權的一切費用和捐稅,承包人還應以自己的費用提供他所

需要的供工程使用的位于工地以外的任何附加設施。

42.4臨時工程用地

如果承包人需要附加臨時工程用地,他應在輔助資料

表——臨時工程附加用地需求表中列出,以供業主批準。

臨時工程用地范圍岡包括工程活動、辦公室、食宿設施、

臨時通道及其它類似的臨時工程用地等。上述用地范圍由

業主負責提供給承包人,未經業主批推的額外用地應由承

包人自行安排并自負費用。

43.1竣工期限

所有按投標書附錄中規定時間竣工的工程,或所要求

竣工的部分工程應按48款規定在從開工日起計算的投標

書附錄中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或在第44款規定的延期在

內的相應時間內完成。

44.1竣工期限的延長

如果由于:

(a)額外或附加工程的數量或性質,或(b)本合同

條件中規定的任何原因引起的延誤,或(C)異常惡劣的

氣候條件,或(d)業主的任何延誤、妨礙或阻礙,或(e)

其他不屬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或應由其負責而可能發生

的特殊情況,承包人有權延長全部、或任問段落或部分工

程的竣工期限,監理工程師應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

決定可延長的時間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I44.2

承包人應提交的通知及詳細情況

監理工程師可以不作任何決定,除非承包人已經:

(a)在首次出現這種情況后28天內通知了監理工程

師并抄報業主,及(b)在提交給監理工程師的通知后28

天內或其他經監理工程師同意的合理時間內向監理工程

師提交了有關承包人有權延期的詳細申述,以便可以及時

對他的上述意見進行研究。

44.3臨時延期決定

如果一種事件具有連續影響性,使承包人不能在規定

的28天內送交第44.2款(b)

中規定的詳細情況則在承包人每隔不多于28天送交

監理工程師臨時情況報告并在這些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

內,送交監理工程師最終情況報告,則承包人有權要求延

長工期。

在收到臨時情況報告后,監理工程師應及時決定臨時

延期。在收到最終情況報告后,監理工程師應考慮所有情

況決定總延期,在這兩種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均應根據情

況通知承包人并抄報業主。最終審查,不應減少已由監理

工程師決定了的延期時間。

45.1工作時間的限制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及下文規定的情況外,任何工程無

監理工程師的同意均不得在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時間

內進行施工。但不包括當搶救生命或財產或為工程的安全

而不可避免地、或絕對需要在上述時間內施工的情況,在

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立即向監理要程師提出建議。本規

定并不適用于習慣上采用多班制的任何作業。

46.1施工進度

在承包人無任何理由要求延長工期的情況下,如監理

工程師認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時候的施工進度太

慢,而不能按預定的工程完工期限完工時,則監理工程師

應將此情況通知承包人,而承包人應據此采取監理工程師

同意的必要的步驟,以加快施工進度,使工程能在預定的

工期內完工。承包人無權要求采取這些步驟支付任何附加

費用。如果為了執行監理工程師按本款規定發出的指標,

承包人須征得監理工程師同意于夜間或當地公認休息日

內進行任何作業。如果承包人為完成本款規定的義務所采

取的任何措施涉及業主產生額外的監理費用,監理工程師

在與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決定相應的費用,業主將向承

包人報銷這部分費用或從應支付或將要支付給承包的費

用中扣回,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并抄報業主。

47.1誤或賠償費

如果承包人未按48款規定的工期完成全部工程或未

按43款規定的相應時間內完成任何部分工程,則承包人

應向業主支付投標書附錄中說明的金額,作為該項違約所

致的賠償費(這筆款額是由承包人為該項違約支付的唯一

的款額),而不作為罰款,其日期自相應完工期算起到全

部工程或相應的部分工程發給移交證書之日止的每日或

不足一日的日數。罰金不應超過投標書附錄中載明的限

額。在不使其他賠償方法受損害的條件下,業主可從應付

給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項中扣回該項賠償費。此項支付

或扣除不應解除承包人對完成該項工程的義務或合同規

定的承包人的其它義務和責任。

47.2賠償費的減少

在整個工程或任何區段完工之前,如果該工程或區段

任何部分已經發出了移交證書,則在合同中無替代條款的

情況下,對簽發上述移交證書以后出現對剩余工程拖期的

賠償費的數額相應減少,其減少比例為上述已簽發證書的

工程部分或區段的價值與整個工程的價值之比。本款只適

用于賠償費的比例而不影響其限額。

47.3竣工獎金

如果承包人在第43款規定的時間前完工,業主則應

根據第48款頒發的竣工移交證書和簽署日期與第43款規

定的完工時間之間的天數,按照投標書附錄規定的數額,

支付承包人每天的獎金。

為使業主能在完成全部工程之前占有并啟用工程的

某些區段,應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該區段完工的日期。為

使承包人有權得到獎金,要求將被實施工作的細節及獎金

總額在規范中規定。

為了便于計算獎金數額,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關于區

段完工的日期應固定不變,除非另有協議,不得以第44

款或本條件其它任何允許延期的條款為由,對竣工日期給

予調整。一一如果監理工程師發證書證明,到證書中注明

的日期為止,該區段合格完工,則按照第60款,承包人

有權得到根據技術規范計算的獎金支付。

48.1移交證書

在整個工程已經基本完工,并已圓滿地通過合同規定

的任何竣工檢驗時,承包人要以預定速度向監理工程師發

出通知并抄報業主,同時應附上一份在保修期內完成任何

未完工作的書面保證。此項通知和保證應視為承包人要求

監理工程師發給工程移交證書的申請。監理工程師應于該

通知收到之日起的21天內,或給承包人發出一份移交證

書,其中寫明監理工程師認為工程已按合同規定基本完工

的日期,同時給業主一份付本;或者給承包人書面指示,

說明監理工程師認為在發給移交證書前,承包人尚需完成

的所有工作。監理工程師還應將發出該書面指示之后及證

書頒發之前可能出現的,影響該工程基本完工的任何工程

缺陷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完成上述的各項工作及維修好所

指出的工程缺陷,并使監理工程師滿意后的21天內有權

收到工程移交證書。

48.2分段或分部移交

同樣,按第48.1款規定的程序,承包人可提出要求,

監理工程師就下列工程發給移交證書:

(a)在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有單獨完工工期的任何

部分工程,或(b)監理工程師表示滿意認為已基本完成,

且除合同另有規定外,被業主占有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

何部分,或(c)業主選擇占有或使用的永久性工程的任

何部分(對這種先行占用合同中的未作規定或作為臨時措

施未被承包人同意)。

48.3部分工程基本竣工

如果永久工程的任何部分已基本竣工并圓滿地通過

了合同規定的任何竣工檢驗,則監理工程師可于整個工程

完工之前就該部分發給移交證書,而且一經發給這類證書

后,承包人即應被視為保證在保修期內以預定速度完成該

部分永久性性工程的任何未完工作。

48.4要求修復地表

在整個工程完工之前發給的關于永久工程任何區段

或部分的移交證書,不應認為是證明任何需要恢復原狀的

地上或地表面的工作已經完成,除非證書對此有明確的說

明。

保修

49.1保修期

在本合同條件中,"保修期”一詞應指投標書附件中

指定的保修期,其時間自:

(a)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本又第48款規定發給了證書

工程基本竣工之日算起,或(b)在監理工程師根據本文

第48款規定發給不止一份證書的情況下,應從各證書的

簽發之日分別算起。與保修期相關的“工程"一詞的含義

應按此作相應理解。

49.2完成未完工程及修補缺陷為了在保修期滿時或

在保修期滿后的盡量短的期間內,將工程以合同所要求的

(合理的磨損和消耗除外)狀態并使監理工程師滿意移交

給業主。

(a)如在發給移交證書的竣工之日尚余留有任何未

完工作,承包人應在竣工日期以后盡快予以完成。

(b)接監理工程師在保修期內或期滿后14天內根據

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在保修E終了2前的位變結果發出的

指示進行修補、重理及維修缺陷、裂縫及其它不合格Z兒

49.3修補缺陷的費用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必須進行這類工作是由于:

(a)所用材料、設備或操作工藝不符合合同要求,

或(b)應由承包人設計的部分永久性工程存在任何錯誤,

或(C)承包人一方忽略或未遵守合同對承包人一方明確

或隱含規定的任何義務時。

則所有按49.2(b)款規定的工作,應由承包人以自

己的費用進行。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進行上述工作的必要

性是屬于任何其他原因,則應據第52款決定增加一筆金

額到合同價中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4承包人未能執行指令

如果承包人一方未在合理的時間內執行監理工程師

的上述指令,則業主有權雇用他人從事此類工作并付酬。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該類工作根據合同是理應由承包人

自費進行的工作,則所有由此造成和伴隨產生的費用,監

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及承包人協商后決定,由業主向承包人

索取,或由業主從其應付給承包人或將要付給承包人的款

項中扣回。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

49.5保修期延長

該條款的規定適用于承包人為修復缺陷和損壞而對

工程設備進行的更換或修復而這種更換和修復在完成之

日已經移交。工程保修期延長的時間等于由于缺陷或損壞

而引起的工程不能使用的時間。如果只是工程的部分,則

保修期的延長只適用于那一部分。

(a)在上述兩種情況下,保修期均不應超過從移交

之日算起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年數。

(b)當發生第40款所述的工程設備方面的進度暫時

中斷時,本款規定的承包人義務將不適用于任何發生于竣

工時間(中標函簽發之日確定)后投標書附錄規定的年數

以上時間發生的缺陷。

50.1承包人的調查

在保修期終了之前,如果工程出現了任何缺陷、裂縫

或其他不合格之處,監理工程師可指示承包人并通知業

主,在監理工程師的指導下調查其原因。

如果這些缺陷、裂縫或疵病不屬于承包人的責任,監

理工程師應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決定承包人進行上述調

查的費用,將此費用加入合同價中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

報業主。

如果上述缺陷、裂縫或不合格之處屬于承包人責任,

則上述一切有關的調查費用應由承包人承擔。在這種情況

下,承包人應按本文第49款規定,自費修復這些缺陷、

裂縫或不合格之處。

變更、增加及省略51.1變更

監理工程師在其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工程或其任何

部分的形成、質量或數量任何變更,并為此目的或他認為

適當的任何其它理由,適宜做出變更時,他有權命令承包

人執行,而承包人應進行下述任何工作;

(a)增加或減少合同中所包括的任何工作的數量;

(b)省略任何這類工作(不包括被省略的工作由業

主或其他承包人實施);

(C)改變任何這類工作的性質或質量或種類;

(d)改變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e)實施工程完工所必要的任何附加工作;

(f政變工程任何部分的任何規定的施工次序或時間。

任何此類變更均不應以任何方式使合同作廢或無效,

但有效變更應按第52款規定估價。

如果變更指令是由于承包人違約或毀約引起的或應

由其負責的,則變更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51.2變更指令

無監理工程師的指令,承包人不得進行任何這類變

更。若工程量的增加或減少并非由于執行本條規定發出指

令的結果,而是由于工程數量超過或少于工程量清單中所

規定者,則該項增加或減少不需要任何指令。

變更的估價

52.1估價的基本原則

所有有關51款規定的變更及據52瓢為此條起見定

義為"變更工作")規定對合同價的增加,如監理工程師

認為適當,應以合同規定的單價和費用予以估價。

如果合同中未包括可適用于變更工作的單價或費用,

則合同中的單價及費用只要合理可作為估價的基礎,如果

上面情況均不成立,在與承包人及業主協商后,由監理工

程師與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或費用。如果協商不

成,監理工程師應決定一個其認為適合的單價或費用,并

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在上述單價或費用未取得一致意

見或決定之前,監理工程師決定一個暫定單價或費用,以

便按60款規定發出支付證書。

上述任何有關確定或決定單價或費用的協議,應包括

外幣及其所占比例。

52.2監理工程師確定單價的權力

如果任何變更工作的性質或數量關系到整個工作或

其任何部分的性質或數量,在此情況下,監理工程師認為

合同中包含的任何工作項目的單價或費用由于上述變更,

不恰當或不適用時,則在監理工程師與業主和承包人協商

后,由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商定一個合適的單價和費用。

在雙方意見不能一致的情況下,則應由監理工程師根據情

況定出他認為恰當的單價或費用,并相應通知承包人及抄

報業主。在單價或費用未取得一致或確定之前,監理工程

師可確定暫定單價或費用,以便按照60款發出支付證書。

但是,包括在計日工費率表中的單價或費用不得作任

何變更(盡管該表中的工程已經實施),同時,工程量清

單中的其他任何項目的單價或費用也不得作任何變更,除

非這類項目單獨計算其價值已超過中標通知書中所列明

的合同價的5%,以及該項下實際施工的工程量超過或少

于原已報價的工程量清單中的工程量的25%。

同時,如果沒有監理工程師按第51款規定發出的變

更工程指示,則無需用第52.1款」

或本款進行估價,除非在發出這種指示的14天之內

(且不屬于省略工程情況),在變更工程開始之前:

(a)由承包人將其要求追加付款或調整單價或費用

的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或(b)由監理工程師把其改變

單價或費用的意向通知承包人。

上述任何有關確定或決定單價或費用的協議,應包括

外幣及其所占比例。

52.3超過15%的變更

如果在簽發整個工程移交證書時,發現由于:

(a)所有按52.1和52.2規定定價的變更工程;及

(b)對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概算量進行計量所做的全部

調整費用,不包括所有暫定金額,計算工作費用及按第70

款規定所作的價格調整。

而不是由于任何其它原因,使合同價的增加或減少值

合計超過了"有效合同價"(就本條而言應指不包括暫定

金額和計日工的合同價)的15%時,監理工程師應在與

承包人和業主協商后,在考慮據本款采取的任何步驟后,

再將合同價減少或增加一筆監理工程師與承包人協商的

金額,若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由監理工程師考慮承包人

的工地費用及總管理費開支,確定這筆金額。監理工程師

應通知承包人及抄報業主據本條做出的決定。這一數額應

僅以增加或減少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的數額為基礎。

上述任何金額的調整或確定,均應適當考慮有效合同

價中的任何外幣及其所占比例。

52.4計日工

如果監理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或可取時。可以指令任何

變更工程按計日工作進行施工。對這類工作應按合同中包

括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項目及畝包人在其投標書中對

此所定的單價和費用支付承包人費用。

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有關收據或其他憑證,證

實已付出的款項,并在訂購材料之前,向監理工程師呈交

訂貨報價單,以供批準。

對所有按計日工作制施工的工程,承包人應在上述工

作持續進行的過程中,每天向監理工程師呈交一式兩份確

切的清單,其中開列受雇從事該項工作的所有工人的姓

名,工種及工時以及一式兩份的報表,其中寫明該項工作

所用的材料,所用承包人的設備的種類和數量(根據前文

中提及的計日工作表中規定的附加百分比數中包括的承

包人的設備除外。)如果清單和報表中內容正確或經同意

后,監理工程師將在其上簽字并將清單和各一份退還給承

包人。

每個月末,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送交一份除上述以

外的所用勞務、材料、承包人設備的標價的報表。如承包

人未能將此類清單與報表并列齊全,準時提交,則承包人

無權獲得任何付款。但是如監理工程師認為按上述規定,

承包人的清單或報表的呈報由于任何原因而實際無法做

到,則監理工程師仍然有權核準此等工作付款,該項付款

或按計日工計算(監理工程師須對該工程所雇的勞力、時

間、所用的材料和承包人的設備情況表示滿意)或按監理

工程師認為公平合理的該項工程的價值計算。

索賠程序

53.1索賠通知

盡管合同另有規定,如果承包人根據合同條件或其他

文件索取任何追加付款時應在索賠事件首次發生后的28

天內將其索賠意向通知監理工程師并抄報業主。

53.2同期記錄

一旦發生53.1款規定的情況,承包人應保存該事件

的同期記錄,這對于他以后希望提出索賠而支持其索賠理

由可能是相當必要的,在不必承認業主責任的情況下,監

理工程師在接到53.1款中規定的通知后,應檢查這些同

期記錄并指示承包人繼續保留記錄(由于是合理并對已提

出索賠是重要的)。承包人應允許監理工程師查閱據本條

規定承包人保持的所有有關資料并根據監理工程師的指

令向其提供復印件。

53.3索賠的證明

在發出53.1款規定的通知后的28天內或監理工程師

同意的合理時間內,承包人應送交監理工程師一份帶有對

索賠數額的詳細說明和證實材料的帳單。在影響索賠的因

素不斷發生的情況下,這一帳單應看成臨時帳單,承包人

應按監理工程師合理要求的時間間隔,以臨時帳單的形

式,送交監理工程師上述有關的證實材料及累加索賠款

額,并在這種影響因素全部給束后28天內送交同樣內容

的最后索賠帳單。承包人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要求向業主提

供所有按本條送交監理工程師的帳單的復制件。

53.4未能遵守

如果承包人未按本條的規定要求索賠,則承包人最多

只能得到監理工程師或按67.3款規定委任的仲裁人員,

根據同期記錄(無論這些記錄是否有監理工程師據53.2

和53.3款規定的注釋)決定的款額。

53.5索賠的支付

只要承包人已提供足夠的證據,使監理工程師與承包

人和業主協商后,能夠確定此款額,則承包人有權獲得包

括該索賠款額在內的根據60款規定由監理工程師證明的

任何臨時付款。

如果承包人所提供的材料只能部分滿足索賠要求,監

理工程師只證明有關部分的索賠。監理工程師的任何有關

本條的決定應送承包人并抄報業主。

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與材料

54.1工程專用的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

一切承包人的設備、由承包人提供的臨時工程和材

料,在運至工地后,即被視為專門供該工程施工使用,承

包人除將上述物品在工地之間轉移外,若無監理工程師同

意,不應將上述物品或其一部分移往他處。這些規定不包

括運輸任何人員、勞務、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工程設

備及材料進出工地的車輛。

54.2業主不對損壞負責

除第20款和65款提及者外業主無論何時均不對任

何上述承包人的設備、臨時工程或材料的損失或損壞承擔

責任。

54.3結關

當承包人提出要求時,業主應盡力協助辦理好工程所

需的有關承包人的設備、材料和其他物品的海關結關手

續。

54.4承包人設備的再出口

當承包人將其為工程施工進口的任問承包人設備按

合同規定搬離再出口時,在承包人提出要求時,業主應協

助承包人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許可。

54.5承包人設備的租用條件

根據63款規定,發生合同終止時,為保證能繼續使

用為工程施工目的而租賃的承包人設備,承包人不得將任

何租用的承包人設備帶至現場,除非有一租用此類設備的

協議(應認為此協議不包括一項租購協議),該協議包括

一項規定:即在上述終止生效后7天內,業主以書面形式

通知所有人后,除據63款規定業主有權授權其他承包人

完成施工和維修缺陷外,所有人應將這些設備,按承包人

與所有人簽訂的協議條件,租賃給業主,繼續為工程施工

使用,并由業主支付費用。

54.6用于第63款的費用

如果業主按54.5款規定與設備所有人簽訂租賃協議,

則業主按這一協議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印花稅),應認

為是根據63款完成工程,維修工程缺陷所支付的部分費

用。

54.7編入分包合同的條款

當承包人將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分包時,在分包合同

中(通過參考資料或其他方法),應加入與本款相同的分

包人帶入工地的有關承包人設備、臨時工程及材料的條

款。

54.8不意味對材料批準

本款的執行不意味監理工程師對其中所涉及的材料

或其他事情的批準,也不應妨礙任何時候監理工程師拒絕

采用任何這類材料。

計量55.1工程量

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工程量,是該工程的估算工程

量,它們不能作為承包人簡行合同規定義務過程中應予完

成的工程的實際的和準確的工程量。,56.1應計量的工程

除另有說明外,監理工程師應根據合同通過計量來核

實并確定工程的價值,并按60款規定支付給承包人。當

監理工程師要求對工程的某一或幾部分進行計量時,他應

合理通知承包人委派的代理人,該人應:

(a)立即參加或派出合格的代表前往協助監理工程

師從事上述計量工作,并(b)提供監理工程師所需的一

切詳細資料。

如承包人不參加,或由于疏忽遺忘而未派上述代理人

前往,則由監理工程師進行的或由他批準的計量應認為是

對這一部分工程的正確計量。為了對需要采用記錄和圖紙

計量的永久性工程進行計量,監理工程師應準備該工程的

記錄和圖紙,而當承包人被書面要求進行該項工作時,應

在14天內參加審查,并就此類記錄和圖紙和監理工程師

達成一致,在雙方取得一致后,在上述文件上簽字。如果

承包人不出席進行有關圖紙和記錄的審查與承認時,應認

為這些記錄和圖紙是正確無誤的。在對上述記錄和圖紙進

行審查以后如果承包人對該圖紙,記錄不予同意,或不簽

字表示同意則這些圖紙與記錄仍被從為是正確的,除非承

包人在上述審查后14天內向以理工程師書面由辯,申明

承包人認為上述記錄和圖紙中不正確的各個方面,以求監

理工程師作決定,在接到通知后,監理工程師應審核并確

認或變更這些記錄和圖紙。

57.1計量方法

無論一般當地的習慣如何,工程的計量應以凈值為

準,除非合同中另有規定。

57.2包干項目明細表

為提交根據60.1款規定的報表,承包人應在收到中

標通知書的28天內,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包含在標書中每

一包干項目的明細表,該明細表應得到業主或監理工程師

的批準。

暫定金額58.1"暫定金額"的定義

"暫定金額"是合同中包含的一項款額,在工程量清

單中以該名義列出,供工程任何部分的施工或貨物、材料、

工程設備或服務的供應,或供不可預見費之用,這項金額

可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根本不予動

用。承包人只有權得到包括本款規定由監理工程師決定的

與上述暫定金額有關的工程、供應或不可預見的費用額。

監理工程師應將據本條作出的任何決定通知承包人并抄

報業主。

58.2暫定金額的使用

對于每一項暫定金額,監理工程師有權發出指令由下

列人員把這種金額用于工程施工,提供貨物、材料、設備

或服務:

(a)承包人有權得到根據第52款規定決定的與上述

相應價值的金額。

(b)由下文中定義的指定分包人。為此而應付給承

包人的金額應根據第59.4款確定并支付。

58.3憑證等的出示除了是按投標書列出單價或價格

作價的以外,承包人應向監理工程師出示有關暫定金額支

出的所有報價單、發票、憑證、帳單與收據等。

指定分包人59.1"指定分包人”的定義

可能已由或將由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所指定、選定或批

準的進行合同中所列暫定金額的工程的施工或供應貨物、

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所有專家、供貨商以及其他人員,

以及按合同條款規定,要求承包人將任何工程分包給他們

一切人員,在從事這些工程的施工或供應貨物、材料、工

程設備或服務的過程中,均應視為承包人雇用的分包人,

并在合同中稱為"指定分包人"。

59.2指定分包人:對指定的反對

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不應要求承包人,或認為承包人應

有任何義務雇用承包人有理由反對其雇用的任何指定分

包人或雇用任何拒絕按下述規定與承包人簽訂分包合同

的指定分包人:

(a)分包人將對承包人負責執行有關工程,供應貨

物、材料、工程設備和服務的分包合同的內容,其對承包

人的義務和責任同于承包人按合同條款對業主的義務和

責任。指定分包人應保護并保障承包人在上述義務與責任

方面不受傷害,并使之免于承擔田可由于分包人未能履行

上述義務或未恪定述職責而造成的或與之有關的索賠、起

訴、損失賠償費、訴訟費、指揮和其他開支。及(b)指

定分包人應保護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指定分包人及其

代理人、工人和服務人員的過失造成的損失,并保障承包

人避免分包人或其所屬上述人員對承包人為施工提供的

任何臨時工程的違章操作,以及由此產生的一切上述索賠

要求。

59.3設計要求應明確規定

如果要提供與任何暫定金額有關的服務,包括永久性

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或要裝入永久工程的任何工程設備的

設計或技術規范,則這種要求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

并就包括在指定分包合同中。指定分包合同應規定,提供

上述服務的指定分包人,應保護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擔上

述事項,以及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的違章或失職引起的一

切索賠、起訴、損害賠償費、訴訟費、指揮費和其他開支。

59.4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對一切由于任何指定分包

人完成的工程或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承

包人有權得到下列款額:

(a)按監理工程師的指示并根據分包合同規定由承

包人付給或應付給的實際費用。

(b)工程量清單中如開列有由承包人提供有關勞務

費用或由監理工程師按本文第52款確定并按本文第58.2

款規定,指個支付的費用。。

(C)關于一切其他費用與利潤,按已支付或應支付

的實際價值的百分率計算,當工程量清單中對該暫定金額

規定有比率時,即按承包人對該項目填寫的比率計算;或

者當未作此項規定時,則按承包人在投標書中附錄中填寫

的比率計算,當工程量清單中為此目的在某一專項中做出

這種規定時,也應在該處重復填寫此比率。

59.5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證書

在根據第60款規定頒發包括關于任何指定分包人已

做的工作或已提供的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和任何

費用的支付證書之前,監理工程師有權要求承包人提供證

明,證明以前的證書中包括的關于該指定分包人的工作或

貨物材料、工程設備或服務的費用(扣除保留金)均已由

承包人支付或償請。倘若承包人未曾提供上述證明,除非

承包人:

(a)書面通知監理工程師他有合理的理由扣留或拒

絕支付該項款額及(b)向監理工程師送交合理證明,證

明他已將上述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該指定分包人,業主應

有權根據監理工程師的證書直接向該指定分包人支付分

包合同中已規定的而承包人未曾支付的一切款項,但扣除

保留金,并以沖帳方式從業主應付給或可能應付給承包人

的款項中將業主支付的上述金額扣回。

在監理工程師已發給證書,且業主已如上述直接付款

的情況下,在發給承包人的任何進一步的證書時,監理工

程師應從該證書的付款中扣除上述直接支付的款額,但不

應拒發或拖延按合同條款規定應發的證書。

最新工程建設招標設標合同合同條件篇

2

證書與支付

60.1月報表

承包人應在每月末應向監理工程師提交四份接監理

工程師要求的格式報表,每份均由監理工程師按第15.1

款規定的承包人代表簽字,報表包括承包人認為到月底自

己有權得到的以下有關各項的款額:

(a)已實施的永久工程的價值;

(b)工程量表中的任何其它項目,包括承包人的設

備、臨時工程、計日及類似項目;

(c)表列材料及承包人在工地交付的用于永久工程

的待安裝設備發票價值的百分比,如投標書中附錄中所注

明的;

(d)按第70款的調整;

(e)按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的任何其它金額。

如適應,月報表應包括如下項目并按其順序考慮:

(I)截止到本月末已實施完成永久工程以人民幣計價

的估計合同值,該值應據56款規定為工程量清單中書明

的場本單價乘以由監理工程師測定的工程量。

(2)按(1)中所述方法截止到上月末完成的永久性

工程的估算合同值。

(3)以當地貨幣表示的本月永久工程合同估算值,

即上述(1)減掉(2)。

(4)據表1所表明的外幣百分比計算出(3項中當

地貨幣和外幣的數額根據52款規定,它是受變更影響的。

(5)據52款規定,以反映以當地貨幣和外幣表示的

費用的變化數額。

(6)截止到本月末已完成并獲批準的計日工數額,

減去所有以前以中期付款證書所批準的數額,并據工程量

清單計日工表確定的內容書明當地貨幣和外匯的數額。

(7)據70款規定,如有的話,由于后繼法規所導致

的費用數額,以當地貨幣和外國貨幣表示。

(8)按60.3款規定,對于本月已到達工地的材料和

即將用于工程,還沒有安裝的工程設備,以當地貨幣和外

國貨幣表示的永久工程的任何款額。

(9)據60.4款規定,將本款(4)(5)(6)(7)

所述的數額之和乘以60.4款所書明的百分比所得的保留

金數額。

(10)據本款動員預付款之規定所致的增加或扣減的

數額。

(11)合同規定承包人有權得到以一種或多種貨幣表

示的任何其它數額。

60.2月支付

監理工程師在收到上述報表后28天內證實或修改該

報表,向業主證明他認為到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有關付款

金額,但應:

(a)第一、保留按投標書附錄注明的保留金百分率

乘以承包人根據第60.1款(a)、(b)、(c)和(e)

有權得到的款額而計算出的保留金額直至該保留金的款

額達到投標書附錄中規定的限額為止;

(b)第二、扣除第47款規定之外的承包人到期應付

給業生的任何金額。

但是如果在各次保留與扣除金額之后的凈額少于投

標書附錄中規定的中期付款證書的最小限額時,監理工程

師不必按本款開具任何付款證書。盡管有本條款或合同任

何其它條款,在承包人提交履約保證并經業主批準之前,

監理工程師將不對任何支付開具證書。

60.3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預付款

承包人只能與合格材料供應商訂立材料協議,已簽協

議付應送交監理工程師。

承包人有權得到這些款額,只要監理工程師確立對于

用于但未進入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設備是適應的。

(1)材料符合永久工程的規范要求;

(2)這些材料已送至工地,且良好儲存并有防止損

失或損害或變質的措施,使監理工程師滿意;

(3)承包人有關要求、訂單、收據的記錄,材料和

設備的使用應以監理工程師批準的方式進行且此記錄應

完好讓監理工程師檢查;

(4)承包人應隨月報表提交現場材料和設備的估價

價值,連同監理工程師所要求的有關方面文件(1)材料

成本(2)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所有權的證據和(3)有關

付款;

(5)這些材料的所有權應歸屬業主;

(6)給承包人的款額不應超過下述的75%:

(a)進口材料的QF價,或(b)當地制造材料的出

廠或貨柜價,或(c)當地生產材料的堆場價,如砂、集

料和碎石等,(7)這一款額在材料與工程設備到達現場

的當月計付,在材料與工程設備進入工程的當月扣回;和

(8)這種支付不應視為對此材料的批準。

60.4保留金

據第60.1款規定,數額為月度中期付款證書中書明

的10%的保留金應由監理工程師在首項或以下各項證書

中予以扣減(以下稱為保留金)直到扣減數額累計達到投

標書附錄中列出的占合同價的百分比例的數額為止。

60.5保留金的支付

在簽發全部工程的移交證書之時,監理工程師將把一

半保留金付給承包人;或在簽發永久工程一區段或部分的

移交證書時,監理工程師將把由他確定的同該永久工程一

區段或部分相應的金額開具證明,支付給承包人。

在工程的保修期滿后,另一半保留金將由監理工程師

開具證明,支付給承包人,并規定如果根據第48教的規

定在不同的保修期已經適于永久工程的不同區段或部分

時,"保修期滿”

一詞在本款中應視為是指最后的那一個保修期的期

滿。

進一步規定,如果在此時,據49款和50款規定仍有

應由承包人實施的任何未完成工作,監理工程師將有權拒

絕開具證明,直至在監理工程師認為承包人完成了剩余工

程才支付保留金的余額部分。

60.6動員預付款

業主將向承包人提供一筆無息預付款,用于工程的動

員費用(下稱"動員預付款"),其數額為在投標書附錄

中列明的合同價的百分比,并以表I一當地貨幣與外幣需

求表中所開列的外幣和當地貨幣的比例進行支付。

如果承包人因出錯或謀劃濫用動員預付款,業主有權

立即收回。

60.7動員預付款的支付

在承包人承擔以下工作后14天內監理工程師將向業

主發出證書(一份復印件送承包人)

以下稱動員預付款支付證書:

(a)已簽署了合同協議書;以及(b)據10.1款規

定提供履約保證金;以及(C)提供業主同意的格式和銀

行出具的等同于動員預付款數額和幣種的無條件銀行保

函。

銀行保函應保持有效直到動員預付款據60.8款規定

全部回收為止。但其數額應隨回收額增加而持續遞減,正

如據本條規定而發出的中期支付證書所述。業主將在收到

動員預付款支付證書后28天內支付動員預付款。

60.8動員預付款的扣回

動員預付款將從業主給承包人的付款中扣回,從工程

正式開工后第四個月開始,在中期付款證書中扣回。

扣回以等月扣還形式,直到合同中規定的竣工期前3

個月回收完畢。

如果任何中期付款證書的數額小于根據本款規定的

扣還量,其差額部分應視為債務并轉入下一中期付款證書

中。

60.9對支付證書的改正

監理工程師有權在任何中期付款證書中更正或修改

以前發出的證書,如果進行的任何工程使他不滿意,他有

權在任何中期付款證書中刪去或減少該工程的價值。

60.10竣工報表

在發出整個工程的移交證書后84天內承包人應向監

理工程師的提交一份最終報表及輔助文件,并以監理工程

師批準的格式詳細說明:

(a)到本移交證書載明的日期為止,按合同規定所

有已完工作的最終價值;

(b)任何承包人認為應支付給他的款額;

(c)任何承包人認為根據合同應給他的估計值。

估計值應在最終報表中分別表明,監理工程師將銀

60.2款規定開具證明。

60.11最終報表

據62.1款規定在發出保修證書56天內,承包人應按

監理工程師批準的形式提交一份最終證書草案(下稱草

案)及其它輔助文件供監理工程師參考。草案應詳細說明:

(a)據合同規定進行的全部工程的價值,和(b)承

包人認為按合同應付給他的任何追加款項。

如果監理工程師不同意或者不能確認最終草案的任

何部分。承包人就提供監理工程師可能需要的進一步資

料,并對草案進行雙方同意的改動。承包人再縮寫并提交

給監理工程師作為一致同意的最終報告(在本條件中稱為

"最終報表")。

60.12結清

在提交最終報表時,承包人應給業主一份書面結清

單,進一步證實最終報表中的總額相當于由合同引起的或

與合同有關的全部和最后確定應支付給承包人的所有金

額,并將一份副本呈交監理工程師。但該結清單只是在根

據60.13款頒發的最終證書規定的應支付的款項支付之后

以及第10.1款的提及的履約保證金退還給承包人之后才

能生效。

60.13最終證書

在收到最終報表和書面結清單后21天內,監理工程

師應向業主發出最終支付證書復印件送承包人監理,表

明;

(a)監理工程師認為按合同最終應支付給承包人的

款額;

(b)在對業主以前支付過的所有款額和根據合同(除

第47款外)業主有權得到的全部金額加以確認后,業主

還應支付給承包人,或者承包人還應支付給業主的余額

(如有的話)。

60.14計價貨幣

計價貨幣應為投標書附錄中所規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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