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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上海市地方標準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表述規范》

編制說明

一、任務來源

2022年8月,根據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2022年度第

三批上海市地方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滬市監標技

〔2022〕371號),批準《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表述

規范》(序號7)上海市地方標準的制訂。

二、背景情況

檢驗檢測涉及國家經濟、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建設

質量強國的重要途徑。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是行

政許可事項,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能力是CMA證書的重要

組成部分,上海市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現狀主要有兩個特

點:一是申請數量多。2015以來,CMA申請量以15%逐年遞增,

僅2022年已超過2800次,部分大型檢驗檢測機構的能力超過

了1萬條。二是涉及領域廣。隨著國家產業發展,檢驗檢測

所涵蓋的產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如生態環境監

測、食品等)愈加廣泛。

由于CMA能力表述沒有統一的標準,在CMA審核的過程中,

同一檢測能力會出現各不相同的表述結果。據統計,因能力

表述不準確或存在歧義,造成的退改率超過了40%。隨著C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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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承諾、自我聲明備案等改革的深入,能力表述不規范不

僅會極大地影響行政許可效率,也會增加行政許可風險。

本標準的制訂將推動CMA能力表述的規范化,并有利于

指導和規范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填報,提升機構辦事的便利度

和滿意度,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全方位服務高質量發展。

三、編制原則

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

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上海市地方標準管理辦法》

的要求和規定,確定標準的組成要素。在標準制訂過程中遵

循了以下幾個原則:

(一)堅持與檢驗檢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相統一的

原則。本標準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相關法律法規等政策

要求等相一致,與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改革和檢驗檢測行業發

展政策緊密結合。

(二)堅持可操作性和適用性的原則。2019年起,上海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服務中心結合工作實際開展CMA能

力表述研究,積極在CMA各個環節運用課題研究成果——CMA

能力表述規范,并結合反饋意見不斷修訂,增強了標準的可

操作性和適用性。

(三)堅持行政許可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CMA

能力表述的規范性、準確性和一致性為目標,統一能力表述

形式,最大限度的消除歧義,確保CMA行政許可結論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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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降低制度風險,提升有效性。

四、起草過程

本標準制訂歷經起草、立項、標準編制、意見征求等主

要階段。

(一)標準起草

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上旬,組建標準起草工作組,

對檢驗檢測機構、技術評審機構等進行調研,并結合已收集

的資料內容,確定標準適用范圍、主要條款內容,完成了標

準草案。

(二)標準立項

2022年4月,起草工作組對標準制訂的目的、必要性和

可行性進行充分評估,提交《上海市制修訂地方標準項目立

項申請書》。

2022年6月,進行地方標準立項申請項目公示。

2022年7月,參加立項評審會并進行答辯。

2022年8月,立項通過,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正式發

文。

(三)標準編制和意見征求

2022年8月下旬至10月下旬,起草工作組根據立項評

審會的要求和建議,補充、修改相關內容,征求部分檢驗檢

測機構、CMA評審員和技術評審機構意見,形成本標準征求

意見稿(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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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2月,召開1次線下、2次線上專家研討

會,對本標準征求意見稿(初稿)進行研討,起草工作組根

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實際工作需要,結合專家意見進行多次

討論和修改,形成本標準征求意見稿。通過網上公示、定向

發送和專家研討的形式開展標準意見征求工作,并于2023

年2月18日完成意見征求。

(四)標準送審

2023年1月-3月,召開1次線下、3次線上專家研討會,

對本標準征求意見稿及收集的意見進行多輪討論,重點強化

附錄示例的多樣性及可參考性、對正文的表述方式進行了統

一,刪除了兜底條款,讓標準更加規范、嚴謹。工作組根據

討論意見對標準正文進行修改,并補充了部分示例,形成本

標準送審稿。

(五)形成標準報批稿

2023年4月,召開標準審定會,根據專家提出的意見修

改文本和編制說明,形成標準報批稿。

五、與有關法律法規和其他標準的關系

本標準與現行法律、法規及強制性標準無沖突,并最大

程度的進行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本標準在編

制過程中嚴格遵循并貫徹了以下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

性文件等的規定和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自2004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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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施行)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

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63號令,根據2021年4月2日《國家市場

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

——《上海市檢驗檢測條例》(上海市第十四屆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月1日起

施行)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刑事技術機構評審補充要

求》(國認實〔2016〕71號)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國家認監委關于印發食品檢

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的通知》(食藥監科〔2016〕106號)

——《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

充要求》(國市監檢測〔2018〕245號)

——《司法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加快推進司法

鑒定資質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司規〔2019〕4號)

——《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和推進公安機關鑒

定機構資質認定工作的通知》(公刑偵〔2021〕4329號)

——《市場監管總局辦公廳關于印發<機動車檢驗機構

資質認定評審補充技術要求>的通知》(市監檢測函〔2022〕

111號)

——《國家認監委關于實施<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

理辦法>的若干意見》(國認實〔2015〕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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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監委關于進一步明確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

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實〔2017〕2號)

——《國家認監委關于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統一

實施的通知》(國認實〔2018〕12號)

六、標準的主要技術內容

(一)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使用規范性的術語和定義。

本標準術語和定義來源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

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63號令,根據2021

年4月2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

章的決定》修改),未做修改。

(二)能力表述的基本形式

本標準根據申請、受理、技術評審、審查、后續監管等

過程中涉及的能力,選取并確定了影響檢測技術能力的關鍵

要素。本標準涉及的檢測標準包含了CMA范圍內各種行業領

域中不同形式的標準,為統一能力表述,在此條款明確了檢

測標準的基本范圍和種類。

(三)檢測類別

本標準規定了檢測類別的通用表述形式和表述順序,根

據檢驗檢測領域或行業特點,遵循簡潔明了的要求對檢測類

別進行表述。

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如司法鑒定、環境與環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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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特定條件或補充評審要求,應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檢測

類別表述。對于其他檢測領域,檢測機構對檢測類別有不同

的分類方式。按照目前上海一網通辦的模式,除識別特定對

象外,檢測類別僅用于有限的檢索和統計需要,因此為避免

教條地表述類別名稱,未對所有檢測領域的一級和二級類別

進行舉例,提倡結合實際檢測能力與標準適用范圍,清晰直

觀、無歧義地表述一級類別和二級類別即可。

(四)檢測產品名稱

本標準規范了正確表述檢測產品名稱的方法,并對容易

混淆的檢測產品名稱列舉示例。

檢測產品名稱表述的準確性與檢驗檢測機構實際具備

的檢測能力直接關聯,機構只能在檢測標準限定的范圍內開

展檢測活動。大部分檢測產品名稱包含在產品標準名稱內、

部分包含在檢測標準的適用范圍內。

(五)檢測項目/參數

本標準對檢測項目/參數進行定義和表述內容進行規范。

檢測項目/參數與檢驗檢測機構的實際檢測能力密切相

關,涉及到人、機、料、法、環等各個重要環節。

需說明的是,第一產品標準中引用的原材料技術要求等

其他非產品質量要求,既不含檢測方法,也非產品的屬性或

特性,不應包括在檢測項目/參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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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多數產品標準中的凈含量直接引用了JJF

1070-2005“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一方面該

檢驗規則適用于生產批和商品批,主要用于企業在生產過程

中對產品進行控制以符合銷售計價、流通領域中定量包裝商

品的計量監督檢查;另一方面根據《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

管理辦法》的要求,對定量包裝商品實施計量監督檢查進行

的檢驗,應當由被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按照《定量包裝商品

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進行;最后從技術角度本身,JJF計

量技術規范也不適用于第三方產品檢測機構。因此,產品標

準中的凈含量直接引用JJF計量技術規范的,不屬于檢驗檢

測機構資質認定的調整范疇。

(六)檢測標準名稱

本標準規范了檢測標準名稱的通用表述形式和要求。

檢測標準作為檢測活動重要的依據,其來源應是合法、

有效的,且CMA作為一項行政許可,其官方語言應是簡體中

文。本標準對公告、通知、技術規范等容易出現歧義或表述

易被混淆的檢測標準,詳細規范了表述形式,對部分行業中

較多采用的抽樣、取樣、采樣、樣品處理標準的表述也進行

了規范。為助力上海推進更高水平的對外開放,對國外標準

的表述也進行了規范。

(七)檢測標準編號

本標準規范了檢測標準編號的一般內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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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標準編號應具有唯一性、可追溯性、有效性。因此

對技術規范、規程、文件、修改單等特殊的檢測標準編號表

述形式進行說明和規范。

(八)限制范圍

本標準規范了限制范圍的表述形式和內容。

檢驗檢測機構不具備檢測標準中全部檢測技術能力時,

必須按其實際能力進行必要的限制。本標準規范羅列了常用

的各類需要表述的限制范圍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檢測標準適

用范圍、檢測項目/參數、檢測方法、設備配置范圍、試樣

條件、樣品制備或采樣以及法律、法規或行政機關要求的其

他需要限制的內容。

如產品標識標簽,根據《國家認監委關于進一步明確檢

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實〔2017〕

2號),若檢驗檢測機構僅對產品標識標簽的完整性、規范性

進行核查,不對產品的實物與標識標簽內容真實性進行檢驗

檢測,應表述限制范圍,如“不包括內容真實性的核實”等;

再如產品標準中僅通過目測的產品外觀或感官參數,不

能代表產品的屬性或特性,不能單獨作為具有證明作用的檢

驗檢測數據和結果向社會出具,因此,應在限制范圍內表述

“不單獨出具報告”或類似描述。

(九)檢測地址

本標準規范了檢測地址的表述要求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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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檢測地址受環境、設施設備、人員配置等影響,檢

測能力也不盡相同,因此,需對檢測地址的表述進行規定。

(十)附錄A

本標準對易混淆、易錯、易產生歧義的表述列舉了表述

示例,特別對不包含明確目錄的ISO等國際標準、ASTM等國

外標準給出了具有科學性、針對性的表述示例。示例基本涵

蓋了標準范圍中的表述內容和規則要求,直觀的展示能力表

述形式,增強標準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使標準更具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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