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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DB13/T5388—2021
大中型水庫管理規程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大中型水庫組織管理、安全管理、運行管理、水土保持、經濟管理、現代化管理要
求。
本文件適用于由省水利部門管理的通過蓄水驗收并投入運行的大中型水庫,其他部門管理的水庫
可參照執行。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
用于本文件。
GB/T5972起重機鋼絲繩保養、維護、安裝、檢驗和報廢
GB/T11822科學技術檔案案卷構成的一般要求
GB/T18894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規范
SL72水利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規范
SL101水工鋼閘門和啟閉機安全檢測技術規程
SL105水工金屬結構防腐蝕規范
SL106水庫工程管理設計規范
SL210土石壩養護修理規程
SL224水庫洪水調度考評規定
SL226水利水電工程金屬結構報廢標準
SL230混凝土壩養護修理規程
SL247水文資料整編規范
SL250水文情報預報規范
SL258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導則
SL298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編制規程
SL301.5水利行業崗位規范水利工程管理崗位
SL381啟閉機制造及驗收規范
SL551土石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
SL596洪水調度方案編制導則
SL601混凝土壩安全監測技術規范
SL605水庫降等與報廢標準
SL621大壩安全監測儀器報廢標準
SL706水庫調度規程編制導則
SL715水利信息系統運行維護規范
SL/Z720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編制導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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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T722水工鋼閘門和啟閉機安全運行規程
SL762水利水電工程安全監測系統運行管理規范
SL766大壩安全監測系統鑒定技術規范
SL/Z772水利行業反恐怖防范要求
SL5209混凝土壩安全監測資料整編規程
SLJT02水庫工程管理通則
DL/T596電力設備預防性試驗規程
DL/T1253電力電纜線路運行規程
DL/T1476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
SD292架空配電線路及設備運行規程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水庫管理單位reservoirmanagementunit
承擔水庫運行管理職責的管理機構。
3.2
大中型水庫largeandmedium-sizedreservoir
以大壩為擋水建筑物,由大壩和庫區組成的總庫容0.1hm3以上的蓄水工程體系。
3.3
大壩安全管理damsafetymanagement
為保障大壩安全,防止大壩失事,采取法律、行政和技術等手段,對大壩進行安全管理的工作。
3.4
運行管理operationmanagement
合理組織水庫的運行、養護、維修和經營,保證水庫安全和充分發揮效益的工作。
3.5
工程監測engineeringmonitoring
通過設置觀測標點、傳感器等設施對工程運行狀態進行系統觀測、監視,并將其結果與表征工程
安全狀態的特征值或同類工程的經驗值進行比較,據此了解和評價工程安全狀態的工作。
3.6
控制運用計劃programofcontroloperation
由水庫管理單位組織編制并經有管轄權部門批準,明確水庫日常運行控制水位和洪水調度原則等
事項的方案計劃。
4總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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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水庫主管部門應落實水庫管理單位、人員和經費,明確水庫管理范圍要求和管理職責。
4.2水庫管理單位根據水庫管理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崗位并配置相應人員,滿足保障水庫安全運行管理
的需要。
4.3水庫管理單位應建立規范的資金投入、使用、管理制度,保障水庫管理正常運行。
4.4水庫管理單位應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好管護工作,保證工程
安全。
4.5水庫管理單位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4.6水庫管理單位應利用管理自動化、信息化等技術,提高水庫現代化、規范化管理水平。
5組織管理
5.1管理機構
5.1.1水庫工程管理應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水庫主管部門,明確水庫管理單位的隸屬關系。
5.1.2水庫管理單位具體負責水庫工程運行管理,應按相關法規與規范性文件要求,建立職責明確、
人員結構合理、運轉順暢的組織架構。
5.2管理經費
5.2.1水庫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并及時、足額保障水庫安全運行所需的管護經費。
5.2.2工程年運行管理費的計算原則和方法,應按照SL72等有關規定執行。
5.3管理人員
5.3.1崗位設置
5.3.1.1水庫管理單位應按“因事設崗、以崗定責、以工作量定員”的原則,依據現行有關規定,結
合水庫工程規模、特點及崗位職責,合理確定水庫管理單位的崗位和人員數量,定崗定編。水庫運行
管理崗位設置可參考附錄A。
5.3.1.2各崗位應明確任職條件。任職條件應符合水利部與財政部聯合印發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定
崗標準》及SL301.5的要求。水庫運行崗位設置和任職條件參見附錄A。
5.3.2人員配備
5.3.2.1操作運行類人員,應經過崗位培訓,掌握實際操作技能。國家從業資格要求中有明確規定的,
應取得相應資格。
5.3.2.2水庫關鍵崗位管理與技術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不宜輕易變動。管理人員可實行兼崗,但安
全監測、設備操作、調度運行崗位人員之間一般不宜兼崗。
5.3.3教育培訓
5.3.3.1水庫管理單位應制定人員教育培訓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工程管理類、設備管理類、調度運
行類等崗位人員的年度培訓率應符合相關要求。
5.3.3.2管理人員應根據工作需要,接受相應的業務培訓。職工專業技術培訓及教育培訓還應滿足國
家和行業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要求。
5.4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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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管理內容、工程特點,遵循有關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建立健全但不限
于工程檢查、工程監測等保障水庫安全運行且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水
庫所需工程管理制度及內容要求參見附錄B。
5.4.2水庫管理單位應依據各項管理制度,梳理管理事項,明確各管理事項的工作標準、工作流程及
工作臺賬等要求,制定水庫工程技術管理實施細則或操作手冊并適時修訂,按規定要求報主管部門批
準或備案。
5.5檔案管理
5.5.1水庫管理單位應落實專人負責檔案管理,建立健全各項檔案,檔案設施設備齊全,逐步實現檔
案數字化管理。
5.5.2水庫管理單位對工程在前期、建設、竣工驗收及運行過程等各階段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
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記錄進行立卷歸檔,立卷歸檔應符合GB/T11822、GB/T18894要求。
5.6年度自檢和考核
5.6.1水庫管理單位每年應進行年度自檢,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要求,從組織管理、安全管理、
運行管理、經濟管理等方面進行檢查、評分,完成水庫工程管理考核,并將自檢結果報主管部門。
5.6.2水庫管理單位應積極配合主管部門組織的年度考核,并及時按年度考核結果、意見要求進行整
改,提高水庫安全保障能力。
6安全管理
6.1水庫大壩安全責任制
6.1.1水庫應落實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的水庫大壩安全責任人和具體責任并公示。
6.1.2水庫管理單位應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人。
6.2工程管理范圍與保護范圍
6.2.1大中型水庫應依法劃定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和保護范圍。
6.2.2工程管理范圍應包括工程區管理范圍和運行區管理范圍,保護范圍應包括工程保護范圍和水庫
(庫區)保護范圍。
6.2.3新建的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劃分按照SL106執行。已建的水庫工程管理范圍劃分對已經劃定的
應維持現狀。尚未劃定的依據施工時的征地范圍、歷史上形成的邊界和實際工程運行管理和安全的需
要,結合自然地理條件,按照以下尺寸范圍,由上一級水行政部門與當地縣人民政府協商劃定:
——大型水庫:上游壩腳線向外延伸150m~200m,下游壩腳線向外延伸30m~300m,左右岸壩
端向外延伸30m~300m;
——中型水庫:上游壩腳線向外延伸100m~150m,下游壩腳線向外延伸30m~200m,左右岸壩
端向外延伸30m~250m;
——溢洪道(與壩體分離的):由工程兩側輪廓線或開挖邊線向外延伸20m~200m,消力池以下
延伸20m~300m;
——其它建筑物:由工程外輪廓線或開挖邊線向外延伸20m~50m。
注:平原水庫管理范圍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減小。
6.2.4新建的水庫保護范圍劃分參照SL106執行。已建的水庫保護范圍劃分對已經劃定的應維持現
狀。尚未劃定的應依據不能妨礙工程設施安全活動的限制范圍為原則,按以下尺寸劃定保護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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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護范圍:在工程管理范圍邊界線外延,大型水庫上、下游100m~500m,兩側100m~
300m;中型水庫上、下游100m~300m,兩側100m~200m;
——水庫(庫區)保護范圍:壩址以上,庫區兩岸(包括干、支流)土地征用線以上至第一道
分水嶺脊線之間的陸地或校核洪水位線順山坡向上延伸20m~100m的范圍。
6.2.5水庫管理單位應按政府部門批準的工程管理范圍設置界樁、安全警示牌及標示牌。水庫重要部
位宜配備封閉圍欄、視頻監控、安保報警等安全管理設施。
6.2.6水庫工程保護范圍應設置界樁,有條件的可設置安全警示牌及標識牌。
6.3注冊登記(備案)
6.3.1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要求,向大壩主管部門或指定注冊登記機構申
報登記。
6.3.2新建水庫蓄水運行后的3個月內,水庫主管部門或管理單位應將水庫的權屬、主管部門、管理
單位、主要工程特性(實際完工的)、大壩安全類別(可用驗收技術鑒定成果代替)等情況,報具有
相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注冊登記。
6.3.3已注冊登記的大壩完成擴建、改建、除險加固的,或工程規劃、任務、標準經批準改變的,或
大壩安全類別發生變化的,或大壩隸屬關系發生變化的,水庫管理單位或所有權人應在此后3個月內,
向原登記受理機構辦理變更注冊登記。
6.4安全鑒定
6.4.1水庫大壩實行定期安全鑒定制度。水庫竣工驗收后5年內,應進行大壩安全鑒定,以后每6
至10年進行一次鑒定。遭遇特大洪水、強烈地震、工程發生重大事故或出現影響安全的異?,F象后,
大壩主管部門應組織專門的安全鑒定。
6.4.2水庫大壩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工作,水庫管理單位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6.4.3水庫大壩安全鑒定包括以下三個基本程序:
a)大壩安全評價:由鑒定組織單位委托符合相關規定的鑒定單位開展大壩安全評價,編制水庫
大壩安全評價報告、起草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b)大壩安全鑒定技術審查: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審查大壩安全評價報告,提出大壩安全鑒
定報告書;
c)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審定:由鑒定審定部門組織審定并印發大壩安全鑒定報告書。
6.4.4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范圍應包括與水庫運行安全直接相關的擋水建筑物以及影響大壩安全的泄
水、輸水等建筑物及其金屬結構、機電設備、安全監測、管理設施、近壩岸坡等。
6.4.5水庫大壩安全評價工作應符合SL258規定,評價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質量評價、大壩運行管理
評價、防洪標準復核、大壩結構安全穩定評價、滲流安全評價、抗震安全復核、金屬結構安全評價和
大壩安全綜合評價,并根據需要補充開展必要的混凝土、金屬機構、機電設備的檢測和地質勘探、土
工試驗、隱患等工作。
6.4.6大壩安全鑒定結論為一類壩的,應按照鑒定意見進一步完善工程設施、落實管理措施。大壩鑒
定為二、三類壩的,可采取相應的控制運用、加強管理以及除險加固、降等或報廢等措施,水庫降等
與報廢,應經過論證、審批等程序實施。限制運用措施應由水利主管部門制定實施。在采取必要的處
置措施前,宜限制水位運行,并加強監測與巡視檢查,制定應急預案。
6.5應急管理
6.5.1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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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SL/Z720編制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和水庫防汛搶險應急預案,
并按要求審批和備案。
6.5.1.2水庫管理單位應做好應急預測、預警、監控管理,儲備必要的救援物資,組建應急搶險隊伍,
落實現場處置措施,完善應急響應機制,每年組織預案演練,并做好事后修改與完善。
6.5.1.3水庫管理單位應按SL/T772的水利行業反恐怖防范要求,做好反恐怖防范管理工作。
6.5.2應急監測
發現異常、出現險情或其他突發事件時,管理單位應組織專人對存在隱患的部位進行連續監視和
監測,并按規定報告有關情況。
6.6防汛管理
6.6.1水庫管理單位應落實水庫防汛責任制,加強水庫工程的巡查、監測,根據防汛搶險應急預案,
做好防汛準備工作,保證應急工作人員及時到崗到位,保證設備、搶險和各種防汛通訊系統、信息采
集系統的正常運行,落實交通、照明等各項措施,確保度汛安全。
6.6.2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SL298要求結合水庫工程特點按定額儲備一定數量的防汛搶險物資。防
汛物資應由專人管理,并建立物資出入庫管理臺賬。
6.6.3水庫管理單位應明確各類物資的規格(品種)、數量及質保期,根據防汛物資的類型、保管方
式,及時開展防汛物資、倉庫的核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防汛物資應及時清理和補充。
6.6.4水庫應及時、規范、高效地做好防汛物資調運工作,防汛物資分布圖、調運線路圖在適當顯要
位置明示。采用委托代儲的,按代儲協議商定物資調運流程。
7運行管理
7.1一般規定
7.1.1水庫管理單位應制定檢查(巡查)制度,按規定開展安全檢查,填寫安全檢查表。年度檢查和
特別檢查還應編寫安全檢查報告。
7.1.2水庫管理單位應按規定開展安全監測工作,做好大壩安全監測設施維護、監測系統定期鑒定等
工作。
7.1.3為保證水庫工程的安全、完整和正常運行,水庫管理單位應按SL210、SL230要求做好大壩的
維修養護工作。
7.1.4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工程特點、相關規范和水庫自身設備特性編制相應的設施設備管理及運行
規程,嚴格按操作規程程序和規定操作。
7.1.5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相關主管部門批準的調度規程和調度計劃開展調度工作,并在職責范圍內
做好相關預警工作。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庫應編制洪水預報方案,并經當地防汛指揮機構審定。病險水
庫汛期應按批準的“限制運行方案”運行,有重大隱患的水庫空庫運行。
7.1.6水庫管理單位在進行洪水預報作業時,應充分考慮預報誤差。有條件的可引入中小尺度精細化
降雨預報技術,提高流域范圍內的預報精度。
7.1.7水庫管理單位應編制水庫大壩年度安全運行管理報告,并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內容:水庫
調度運用、大壩安全檢查和監測資料分析、工程維修養護、大壩安全鑒定等年度安全運行與管理情況。
7.1.8根據水庫實際情況,定期做好水庫淤積測量、清淤管理等工作,成果經水行政部門批準后應用。
7.1.9作為飲用水源地的水庫,應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水庫水質保護工作。
7.2工程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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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1檢查分類
7.2.1.1日常檢查
水庫大壩運行過程中,應由有經驗的大壩運行維護人員對大壩進行日常巡視檢查,包括工程巡查、
設備巡檢。正常運行期每月應進行不少于一次的日常檢查,汛期應視汛情相應增加次數,庫水位首次
達到設計洪水位前后或出現歷史最高水位時,每日不應少于1次。如遇特殊情況和工程出現異常時,應
增加次數。
7.2.1.2年度檢查
年度巡視檢查應在每年的汛前、汛后、高水位、死水位、低氣溫及冰凍較嚴重地區的冰凍和融冰
期進行,水庫管理單位應組織大壩運行維護人員按規定的檢查程序和檢查項目,對大壩進行全面詳細
的現場檢查。檢查次數,每年不應少于兩次。電氣設備的汛前檢查宜結合春季檢修以及預防性試驗工
作一同進行。
7.2.1.3特別檢查
特別檢查應在壩區遇到大洪水、有感地震、庫水位驟升驟降以及其他影響大壩安全的特殊情況時
進行。水庫管理單位應組織安全檢查組進行特別檢查,必要時應組織專人對可能出現險情的部位進行
連續監視。
7.2.2檢查范圍
檢查范圍應包括水工建筑物、金屬結構、電氣設備、監測設施、泄洪消能沖刷區、邊坡庫岸、庫
區、管理設施等;其中重點在工程薄弱部位、關鍵部位、容易發生問題的部位。日常巡查、特別檢查
的范圍可根據水庫安全管理的需要,由水庫管理單位結合具體情況合理確定。對于飲用水水源,巡視
檢查時要觀察水庫水生物、渾濁度以及通過嗅覺等感官,關注水體、水質,防范危及飲水安全的事件
發生。
7.2.3檢查方法
日常檢查,對水工建筑物、工程邊坡、庫岸等外觀表象主要采用看、聽、觸、嗅、腳踩等直觀方
法,或輔以錘、釬、鋼卷尺、望遠(放大)鏡、石蕊試紙等工具器材進行檢查;對金屬結構、電氣設
備、網絡通信等設施設備外觀進行觀察檢查,借助儀器、儀表等方式對設備狀況進行檢查、檢測;也
可利用視頻監視系統輔助現場檢查。
年度檢查和定期檢查,除采用日常檢查方法外,還可采用鉆孔取樣、注水或抽水試驗,水下檢查
或水下電視攝像等手段,根據需要進行適當的檢測與探測;對金屬結構、電氣設備、網絡通信等設施
設備除采用日常檢查方法外,金屬結構、備用電源可通過試運行方式進行檢查;配電設備可通過預防
性試驗方式進行檢查。
特別檢查方法與日常檢查、年度檢查方法相同;必要時還應根據檢查的重點、特點,委托具有專
業的機構開展特別檢查、檢測。
水工鋼閘門和啟閉機投入正常運用后,宜每5年進行一次設備管理等級評定。具體評定標準按照
SL/T722規定執行。閘門和啟閉機投入正常運用5年內應進行首次安全檢測和安全評價,以后每隔5年
進行定期安全檢測和安全評價,當遇超設計工況運行、誤操作引發的安全等級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
災害、出現影響設備或工程安全運行的缺陷等情況時,應對設備進行安全檢測與評價。具體檢測和評
定標準按照SL101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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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檢查頻次及要求
7.2.4.1檢查頻次
日常巡查頻次可結合水庫實際情況確定,具體參照附錄F,如遇特殊情況或工程出現異常時,應增
加巡查頻次。金屬結構、配電線路的日常檢查的項目應結合水庫設備情況,參照SL/T722、SD292、
DL/T1253相關條目執行。金屬結構、配電線路及柱上開關設備的日常檢查間隔不應超過1個月。有人
值守的配電室每班檢查1次,無人值守的配電室每周檢查1次。
年度檢查應在每年汛前汛后、冰凍較嚴重地區的冰凍和融冰期進行,每年不應少于2次。
當壩區遇大洪水、大暴雨、有感地震、庫水位驟變、或超設計洪水位運行以及其它影響大壩安全
運行的特殊情況時,應進行特別檢查。
當金屬結構及電氣設備發生影響安全運行的事故,或超設計工況運行時,應進行特別檢查。
當電氣設備出現以下情況應增加特殊巡視:
——新裝或長期停用設備、大修后設備、事故處理后的設備;
——環境污染、惡劣天氣等設備運行條件惡化時;
——發現運行參數異常等可疑現象或已有缺陷的設備;
——中壓配電設備應根據DL/T596要求、電力安全工器具應根據DL/T1476要求,按設備檢定
周期進行預防性試驗。
7.2.4.2檢查要求
大壩安全檢查工作應根據實時、實地的實際情況及不同大壩的安全檢查需求及要求進行,規定檢
查的時間、路線、設備、內容、方法與人員等。
日常巡視檢查人員應相對穩定,檢查時應帶好必要的輔助工具和記錄筆、薄以及照相機、錄像機
等設備。
年度檢查和特別檢查應由水庫管理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開展。應成立檢查工作組,組長由經驗豐
富且熟悉本工程情況的水工專業工程師擔任,成員應由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和高級技術工人組成。
年度檢查和特別檢查前均應制定詳細的檢查計劃并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a)制定檢查方案或明確檢查線路;
b)熟悉各檢查項目內容的安全標準;
c)準備檢查記錄表、照明、量測、繪圖、記錄、照相、攝像等工具器材,準備車輛、船只等交
通工具,以及必要的安全防護設備與措施;
d)合理安排水庫調度、電力檢修的工作,及時排干有關部位的積水、清除石碴等堆積物,必要
時安裝搭設臨時交通設施,為檢查創造條件。
7.2.5日常巡視檢查內容
7.2.5.1水庫大壩安全檢查項目主要包括壩體、壩基和壩區、輸泄水設施、溢洪道、閘門及金屬結構、
近壩岸坡和附屬工程。檢查內容應符合SL551、SL601、SL722的要求。
7.2.5.2土石壩檢查項目應包括下列內容:
a)壩頂有無裂縫、異常變形、積水或植物滋生等現象,防浪墻有無開裂、擠碎、架空、錯斷和
傾斜等情況;
b)迎水坡護面或護坡是否破壞,有無裂縫、剝落、滑動、隆起、塌坑、沖刷或植物滋生等現象;
塊石護坡有無翻起、松動、塌陷、墊層流失、架空或風化變質等損壞現象。近壩水面有無冒
泡、渾濁、漩渦和冬季不凍等異常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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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背水坡及壩趾有無裂縫、滑動、隆起、塌坑、雨淋溝、散浸、積雪不均勻融化、冒水、滲水
坑或流土、管涌等現象;表面排水系統是否通暢,有無裂縫和損壞,溝內有無垃圾、泥砂淤
積和長草等情況;草皮護坡植被是否完好,有無獸洞、蟻穴等隱患;
d)混凝土面板堆石壩應檢查面板之間接縫的開合情況和縫間止水設施的工作狀況;面板表面有
無不均勻沉陷,面板和趾板接觸處沉降、錯動、張開情況;混凝土面板有無破損、裂縫及裂
縫位置、規模、延伸方向和變化情況;面板有無溶蝕或水流侵蝕現象;
e)壩基與岸坡接觸處有無錯動、開裂、滲水等情況;兩岸壩端區有無裂縫、滑動(坡)、崩塌、
隆起、塌坑、異常滲水、蟻穴等情況;壩端岸坡有無裂縫、塌滑跡象,護坡有無隆起、塌陷
或其它損壞情況;下游岸坡地下水露頭及繞滲是否正常。有條件時應檢查上游鋪蓋有無裂縫、
塌坑;
f)濾水壩趾、減壓井(溝)等導滲降壓設施有無異?;蚱茐默F象;排水反濾設施是否堵塞和排
水不暢,滲水有無驟增驟減和發生渾濁現象。壩基基礎排水設施工況是否正常;壩趾近區有
無陰濕、滲水、管涌或隆起等現象,排水設施是否完好。
7.2.5.3混凝土壩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a)混凝土表面有無裂縫、錯動、沉陷、剝蝕、碳化、滲水、鈣質離析、凍害(凍融破壞)等情
況;防浪墻有無開裂、錯動、沉陷等情況;
b)伸縮縫開合情況,止水有無損壞、漏水及填充物流失情況,排水設施有無損壞、堵塞情況;
c)廊道有無裂縫、位移、漏水、溶蝕、剝落;廊道內排水、導滲、照明、防潮、通風系統是否
完好,排水量變化及滲水中析出物等;
d)壩基巖體有無擠壓、錯動、松動和鼓出等情況,壩體與壩基接觸面有無錯動、開裂、脫空及
滲水等情況,壩趾有無沖刷、淘刷、塌陷;壩體、壩基滲漏水量、水體顏色及渾濁度情況;兩
岸壩肩區有無裂縫、滑坡、沉陷、溶蝕、繞滲及水土流失等情況。
7.2.5.4砌石壩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a)壩頂有無裂縫、異常變形、積水或植物滋生等現象,防浪墻有無開裂、擠碎、架空、錯斷和
傾斜等情況;
b)防滲面板表面有無不均勻沉陷、接縫開合情況;面板和趾板接觸處有無沉降、錯動、張開情
況;止水設施有無破損、老化及充填物流失等現象;面板有無破損、裂縫,表面裂縫出現的
位置、規模、延伸方向及變化情況;面板有無溶蝕或水流侵蝕現象;
c)背水坡有無裂縫、剝落、滑動、隆起、塌坑、散浸、冒水、滲水坑或流土、管涌等現象;表
面排水系統是否通暢,有無裂縫或損壞;
d)濾水壩趾、減壓井(或溝)等異滲降壓設施有無異?;蚱茐默F象。近壩趾區有無陰濕、滲水、
流土、管涌或隆起等現象;
e)壩基區基礎排水設施的工況是否正常。滲漏水的水量、顏色、氣味及渾濁度、溫度有無變化,
應特別關注大壩基礎的管涌和變形。上游鋪蓋有無裂縫、塌坑;
f)壩體與岸坡連接處有無錯動、開裂及滲水等情況。壩端區有無裂縫、滑動、滑坡、崩塌、溶
蝕、隆起、塌坑、異常滲水和蟻穴、獸洞等;
g)壩端岸坡有無裂縫、塌滑跡象;護坡有無隆起、塌陷或其他損壞情況。壩頭岸坡有無裂縫、
崩滑跡象;下游岸坡地下水露頭及繞壩滲流是否正常。
7.2.5.5溢洪道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a)進水段有無淤堵,水流流態是否正常;兩側有無滑坡或坍塌現象,護坡有無裂縫、沉陷、滲
水;
b)堰頂或閘墩、胸墻、邊墻、溢流面、底板等處有無裂縫、滲水、剝落、磨損、沖刷、空蝕、
露筋及銹蝕等現象;伸縮縫開合有無異常狀況;排水設施有無損壞、堵塞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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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消能工有無沖刷、磨損、裂縫、露筋及銹蝕、變形和淤積等現象;
d)下游河床沖刷區和岸坡有無沖刷、淤積和波浪沖擊破壞等現象;
e)工作橋和啟閉機室有無不均勻沉陷;結構混凝土表面是否有裂縫、破損和露筋及銹蝕等現象。
7.2.5.6輸(引)水設施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a)進水口有無淤堵,邊坡有無裂縫、滑坡或坍塌現象,排水孔工作是否正常;建筑物表面有無
裂縫、空蝕、滲水或其他損壞現象;進水塔(或豎井)有無傾斜或不均勻沉降;
b)洞(管)身放水時洞內聲音是否正常,洞(管)底是否淤積;洞(管)壁有無裂縫、脫落、
坍塌、鼓起、空蝕、滲水等現象;有壓力鋼管的洞段,鋼管表面有無裂縫、鼓包、扭曲變形、
嚴重銹蝕等現象;
c)出水口在放水期水流形態、流量是否正常;停水期是否有水滲漏,出水口邊坡有無裂縫和滑
移;
d)消能工及工作橋(或交通橋)見溢洪道檢查內容規定。
7.2.5.7金屬結構檢查內容參照SL/T722-2020“第4章”實施。
7.2.5.8電氣設備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電氣設備日常檢查主要側重于設備運行狀態下的整體運行狀況、設備外觀和日常運行環境檢查。
a)架空配電線路及設備日常檢查參照SD292相應內容實施檢查;
b)電力電纜日常檢查參照DL/T1253相應內容實施檢查;
c)配電屏(柜)和啟閉機控制柜日常檢查參照SL/T722-2020“第4章”實施;
d)備用電源和自備應急電源應檢查:電源電壓是否正常、閉鎖裝置是否正常、電源相互切換動
作是否正常,空載、帶載運行時儀表及信號顯示信息是否正常,設備運行時有無異常聲響,
有無異常氣味等。
7.2.5.9近壩岸坡檢查包括下列內容:
a)庫區水面有無漩渦、冒泡現象;
b)岸坡有無沖刷、塌陷、裂縫、滑移、凍融等跡象;是否存在高邊坡和滑坡體;岸坡地下水出
露及滲漏情況;表面排水設施或排水孔工作是否正常。
7.2.5.10監測設施檢查
工程安全監測儀器設備、傳輸電纜、通信設施、防雷設施、保護設施、供電設施是否正常工作,
數據采集處理系統是否正常。
7.2.5.11管理設施和保障設施檢查
與大壩安全有關的配電系統、預警設施、備用電源、照明、通信、交通與應急設施等工作是否正
常。管理范圍內有無違章建筑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動;環境是否保持綠化、美觀、整潔,水庫水質是
否受到污染。
7.2.6年度檢查內容
7.2.6.1日常巡查參見7.2.5。
7.2.6.2金屬結構檢查
金屬結構包括閘門(含攔污柵)、啟閉機、閥門、生船機、壓力鋼管等。金屬結構檢查參照SL/T
722-2020“第4章”“定期檢查”內容實施。
7.2.6.3電氣設備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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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氣設備主要是指控制啟閉機運行或為用電設備提供或分配電能的設備。包括:啟閉機控制柜,
水庫管理范圍內的配電線路、配電屏(柜)、配電變壓器等配電設施設備以及自備應急電源等。
電氣設備汛前檢查宜結合春季檢修和預防性試驗進行。主要內容包括:電氣設備清掃后,絕緣表
面有無裂紋、破損及放電閃絡痕跡;二次儀表、二次接線端子及二次回路導線有無積塵、異物;設備
導電部分各連接點的連接是否緊固,螺栓有無松動,銅、鋁連接點有無腐蝕現象;開關操作機構的分、
合閘是否靈活,運動部件和軸是否補充潤滑油脂;配電裝置架構的各部位螺栓或螺母有無松動或脫落,
混凝土桿、基礎有無嚴重裂紋、脫落,設備接地是否牢固可靠,配電裝置防腐涂層是否完好;充油設
備呼吸器是否暢通,是否缺油;充氣設備氣體壓力是否在規定的氣壓范圍內;手車柜、抽屜柜各運行
位置是否正常;中壓配電設備的預防性試驗參數是否正常,低壓電氣設備絕緣是否合格;防雷接地系
統是否完好,接地電阻是否合格;蓄電池充放電性能是否正常。
7.2.6.4其它檢查
汛前檢查除進行工程巡查、金屬結構及電氣設備巡檢外,還應包括:工程維修養護情況,含上一
次年度檢查發現問題的維修、處理情況;各類泄洪設施、結構的安全狀況;金屬結構、電氣設備的保
養維護和試運行情況,電氣設備的預防性試驗結果;重要備品備件、備用電源燃料及其它防汛物資的
儲備情況;水文測報設施和水庫管理信息系統的完好情況;防汛值班、水文監測、水庫調度、應急管
理等人員的落實情況;度汛存在問題及措施。
汛后檢查除工程巡查、設備巡檢內容外,還包括水文觀測、工程監測的資料整編與初步分析。檢
查中著重檢查工程運行變化和損壞情況,據以制訂歲修工程計劃。
7.2.7特別檢查內容
當工程區發生大洪水、持續性強降雨、有感地震、庫水位驟升驟降、持續超汛限高水位、水庫放
空時、工程發生較嚴重的破壞現象或出現其他危險跡象時,應根據檢查的重點,組織專業技術人員或
委托具有相應專業資質等級的機構開展針對性的安全檢查。
a)特別檢查時,應明確檢查時間(時段),根據特別檢查發生條件,確定工作內容與重點檢查
項目;
b)當發生大洪水時,重點檢查大壩擋水情況、泄洪建筑物及設備的運行狀況、防汛物資準備情
況、自備應急電源情況等;
c)當發生庫水位驟升驟降時,重點對大壩上游坡、近壩庫岸、庫區庫岸穩定情況進行檢查;
d)持續高水位時,重點對大壩上游壩坡、下游壩腳等部位進行檢查;
e)水庫放空時,重點對大壩上游壩坡、上游壩腳、輸水洞進口建筑物、泄洪洞進口建筑物進行
檢查;
f)當工程發生嚴重破損時,應對發生破損的原因、影響范圍進行檢查,邀請專家成立專項小組;
g)按上級指令,做好重點檢查工作;
h)對于需委托第三方檢測或評價機構完成的工作,其資質應滿足相應檢測項目需求。水下特別
檢查、金屬結構與機電設備檢測、隱患無損勘察等工作需委托相應專業機構檢查,同時根據
檢查內容,明確相關責任人進行協助、檔案收集、跟蹤、資料歸檔等工作;
i)明確檢查成果上報時間與對象,提交特別檢查報告。
7.2.8檢查記錄
7.2.8.1應做好詳細的現場記錄,檢查人員應當場簽名。發現異常情況時,應詳細記述時間、部位、
險情,必要時應附簡圖、攝影或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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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2應及時將本次檢查結果與上次或歷次檢查結果進行對比分析,如有異常,應立即復查。重點
缺陷部位和重要設備應設專項記錄。
7.2.8.3日常檢查中發現有異常情況時,應分析原因,及時提交檢查報告。年度檢查和特別檢查在完
成現場檢查后,應及時編制檢查報告;對發現的問題應結合設計施工、運行等資料進行綜合分析;金
屬結構及電氣設備不能處理的問題應根據其性質、嚴重程度和緊迫性,提出維護或檢修意見。
7.2.8.4現場檢查記錄、檢查報告、問題或異常的處理與驗收等資料應形成電子文檔并定期歸檔。檢
查記錄格式見附錄C,檢查報告內容要求參照附錄E。
7.2.9隱患處理
對檢查中發現的缺陷或隱患,單位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應組織相關技術人員分析判斷可能產生的
不利影響,及時落實相應處理措施。處理原則如下:
a)日常檢查發現的缺陷與一般安全隱患,應限時完成處理;一時難以處理的,應盡快開展專項
維修;
b)汛前檢查發現的缺陷與一般安全隱患,一般應在主汛前完成處理;
c)汛后檢查發現的缺陷與一般安全隱患,一般應在下一年汛前處理完成;
d)檢查中發現影響水庫大壩運行安全的重大安全隱患,應迅速研究處理并及時報告上級主管部
門。
7.3工程監測
7.3.1監測項目
監測項目包括變形、滲流、壓力(應力)、環境量及其他監測項目。水庫應根據SL601、SL551,
并結合水庫的具體情況,設置必要的工程監測項目;當有達不到規范要求的監測項目時,應有能替代
或驗證的方法。
7.3.2監測頻次及要求
7.3.2.1儀器監測的頻次因項目和階段而異。必須嚴格按照SL601、SL551規定的測次(附錄A.0.2、
A.2)進行全面、系統和連續的觀測;對相互關聯的觀測項目,要求觀測到蓄水運用過程各測點形態變
化和工作情況的最大值和最小值。在特殊情況下,如特大洪水、地震、空庫、滿庫或發現不正?,F象
等,應增加測次測點,必要時可增加觀測項目。
7.3.2.2選用的儀器設備技術參數應符合相關規范規定;不同的建筑物和不同的觀測項目,必須遵守
有關的觀測精度要求,所有的觀測誤差都不允許大于觀測時該測點的絕對變量或有關規定。
7.3.2.3監測資料整編每年進行1次;一般結合年度檢查開展,每年汛前完成上年度整編,成果經相
關人員和水庫管理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第一次整編資料應完整、全面,以后每年根據變動情況,及
時加以補充或修正。
7.3.2.4當水庫工程擴建加固或改建時,宜利用原有觀測設備繼續進行觀測。增添新的觀測設備后,
新、舊觀測設備應同時觀測一個時期,求得新、舊觀測設備觀測成果的相互關系,以保證觀測資料的
連續性;當不能保證觀測資料的連續性時,應分階段進行觀測及成果分析,并注意前后系列資料之間
的對比。
7.3.2.5變形監測網應定期復測,運行期3~5年1次。特殊時期(如發生大洪水、地震等),可增
加測次。
7.3.2.6水庫應逐步實現安全監測自動化,每年應對監測自動化系統進行1次檢查和維護;所有原始
實測數據應全部存入數據庫并備份;每年宜對自動采集測點進行1次人工比測,發現異常應及時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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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7監測系統應定期按SL766要求進行鑒定,掌握系統運行狀況。首次鑒定應在系統投入運行
后5年內進行,以后每6~10年鑒定一次。如發現設備異?;螂y以維護處理時,可隨時對監測系統進
行鑒定。
7.3.2.8轉換后的物理量應及時形成電子文檔,并打印出主要圖表供查用。記錄表、打印圖表由相關
人員親筆簽名。
7.3.3監測資料整編與分析
7.3.3.1監測資料整編與分析的內容包括巡視檢查及所監測項目。地震反應監測、水力學觀測等項目
可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參照有關專業規定進行。各監測項目應使用標準記錄表格,認真記錄、填寫,不
應涂改、損壞和遺失。整理整編成果應做到項目齊全,考證清楚,數據可靠,方法合理,圖表完整,
規格統一,說明完備。
7.3.3.2水庫大壩監測資料分析的項目、內容和方法,應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但對于變形量、滲流量、
揚壓力及現場檢查的資料等必須進行分析。在首次蓄水前、蓄水到規定高程或竣工驗收時、大壩安全
鑒定時、施工期或運行期大壩出現異?;螂U情狀態時,應進行監測資料系統分析,并提出專題分析報
告。
7.3.3.3水庫大壩監測資料分析的內容應包括以下各項:
a)分析歷次巡視檢查資料,通過大壩外觀異常部位、變化規律和發展趨勢,定性判斷與工程安
全的可能聯系;
b)分析效應量隨時間的變化規律(利用監測值的過程線圖或數學模型),尤其注意相同外因條件
(如特定庫水位)下的變化趨勢和穩定性,以判斷工程有無異常和向不利安全方向發展的時效
作用;
c)分析效應量在空間分布上的情況和特點(利用監測值的各種分布圖或數學模型),以判斷工程
有無異常區和不安全部位(或層次);
d)分析效應量的主要影響因素及其定量關系和變化規律(利用各種相關圖或數學模型),以尋求
效應量異常的主要原因,考察效應量與原因量相關關系的穩定性,預報效應量的發展趨勢,
并判斷其是否影響工程的安全運行;
e)分析各效應監測量的特征值和異常值,并與相同條件下的設計值、試驗值、模型預報值,以
及歷年變化范圍相比較。當監測效應量超出技術警戒值時,應及時對工程進行相應的安全復
核或專題論證。
7.3.3.4水庫大壩監測資料分析報告主要是根據監測資料的分析成果,對大壩當前的工作狀態(包括
整體安全性和局部存在問題)作出評估,并為進一步追究原因,加強安全管理和監測,乃至采取防范
措施提出指導性意見。報告的基本內容應有工程概況、儀器安裝埋設、監測和巡視工作情況說明及主
要成果、資料分析內容和主要結論。
7.4養護修理
7.4.1水工建筑物養護修理分類
養護修理一般可分為維修養護(養護、歲修)、大修、搶修、除險加固;維修養護原則為恢復或
局部改善原有結構。
7.4.2水工建筑物養護修理要求
7.4.2.1土石壩
土石壩養護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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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壩面不得種植樹木、農作物、放牧、鏟草皮以及搬動護坡和導滲設施的砂石材料等。壩面應
保持完整,無雜物、無積水現象,壩體無白蟻危害;出現的坑洼、雨淋溝、坑凹、局部破損
等缺陷,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集中修復;
b)在壩體或壩的上、下游影響工程安全的范圍內,不得任意挖坑、建魚池、打井或進行其它對
工程有害的活動。不得利用壩頂、壩坡、壩腳作輸水渠道。壩頂、壩坡、戧臺上不得長期、
大量堆放物料,壩面堆放的物料應限期移出;
c)保持排水溝暢通,防止雨水對壩面的浸蝕沖刷;維護壩體濾水設施和壩后減壓設施的正常運
用。排水溝(管)的淤泥、雜物,應及時集中清理;濾水、排水設施有堵塞現象的,及時處
理;
d)對壩坡、壩基、壩端接觸滲漏和繞壩滲流有異常的,應立即采取應急安全措施,查明滲流異
常原因;異常滲流得到有效處理后,水庫方可正常運行;
e)對壩體產生裂縫的,應根據其產生的原因、部位、大小、壩型、嚴重程度及庫水位高低等情
況,進行分析論證,根據裂縫的不同情況,采取相應工程措施及時處理;
f)堆石壩的堆石體發生局部下陷時,1個月內完成填補處理。
7.4.2.2混凝土壩和砌石壩
混凝土壩和砌石壩養護要求如下:
a)保持壩面完整,無積水、雜草、雜物現象,無破損、缺失等缺陷;表面存在的剝蝕、破損、
風化等缺陷,應及時集中修復;
b)大壩廊道排水溝(管)、集水井發現的淤泥、雜物,應及時集中清理;排水孔發生的堵塞現
象,應及時集中處理;瀝青井每5~10年加熱一次,瀝青不足或老化時應及時補灌、更換;
c)壩體出現裂縫或異常變形時,應查明原因,具體分析其對建筑物安全的影響,分別采取處置
措施;對安全影響小的表面裂縫、淺層裂縫,及時完成閉縫處理;對影響壩體整體性的深層
和貫通裂縫,在當年低溫季節完成防滲處理;對影響壩體穩定的裂縫,應及時進行專門處理,
并選擇代表性位置進行裂縫觀測;
d)壩體出現的滲漏現象,應查明原因;當滲漏量較大、有不利發展跡象時,應及時采取相應工
程處理措施。壩基滲漏、繞壩滲漏增大,或壩基揚壓力增高時,應查明原因;當其影響建筑
物安全時,及時采取相應工程措施。
7.4.2.3溢洪道
溢洪道養護要求如下:
a)溢洪道進口、陡坡、消力池以及挑流設施應保持整潔,如有石塊等雜物,應及時集中清理;
溢流期間嚴禁船只等靠邊溢洪道口,上游的漂浮物應注意打撈;
b)保持溢洪道或其他泄水建筑物表面完整。當存在開裂、破損、沖蝕、沖毀等缺陷時,應及時
進行集中修復,且應使用速凝、快硬粘結材料;當溢洪道側墻有嚴重開裂、明顯傾斜和滑移
跡象,應及時研究專門處理;
c)溢洪道挑流消能如引起兩岸崩塌或沖刷坑惡化,將危及建筑物安全時,要及時予以保護。
7.4.2.4引水、輸水建筑物
引水、輸水建筑物要求如下:
a)保持進水口建筑物表面完整,對存在的表面缺陷應及時修復;當進水塔存在明顯傾斜、襯砌
結構異常開裂時,應及時研究專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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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輸水洞表面存在混凝土裂縫、脫落、沖蝕、氣蝕等缺陷,分縫出現滲漏現象時,應分析原因,
并根據其對輸水洞安全的危害性大小,分別采取相應工程處理措施。
7.4.3金屬結構及電氣設備養護修理分類
7.4.3.1分類
金屬結構及電氣設備養護修理包括維護、檢修兩類。檢修分為故障檢修和計劃檢修。故障檢修是
指設備存在實施檢修才能消除的故障,計劃檢修是依據相關標準或設備說明書中要求實施的檢修。
a)維護
設備維護每年應不少于一次,可結合檢查情況實施。維護中不能解決的問題,應進行檢修。
b)檢修
檢修應滿足下列基本規定:
1)檢修時應設置必要的安全警示標志;
2)設備運行性能下降或存在故障,經檢查或維護后無法恢復正常工作應檢修;
3)設備出現影響設備安全運行的事故時,應及時搶修;
4)維修養護單位應根據設備的運行狀況,對設備可能出現的故障進行預判,當判斷設備需
檢修時,應及時向相關管理部門提出;
5)相關標準或設備說明書中規定了設備檢修的周期和內容時,應按規定檢修;
6)設備檢修后應進行試運行,試運行的各項參數滿足設計要求時,可投入正常運行。
7.4.3.2金屬結構及電氣設備維護要求
維修養護工作應遵守安全生產相關制度,宜采用工作票制。應及時做好維修養護記錄,設備檢查、
維護中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向設備管理部門報告,待設備管理部門確定后予以檢修。維修養護管理工作
應符合SL/T722-2020第4章“4.2”要求。
a)金屬結構
金屬結構維護參照SL/T722-2020第4章“4.9”至“4.13”實施。設備防腐涂層應定期進行防
腐處理,處理標準和周期可參照不低于SL/T722-2020第7章“7.2.4”的評級標準自行確定。
b)電氣設備
1)定期清掃電氣設備,保持電氣設備外觀整潔。及時處理電器元件異常發熱、異響故障;
2)保持配電和控制屏(柜)元件和儀表安裝緊固,各種開關動作靈活、接觸良好,及時更
換損壞熔斷器;
3)定期檢測變壓器等充油電氣設備油質,及時更換經過濾后仍不符合標準的變壓器油;
4)每年春季宜結合預防性試驗對配電設施設備進行一次統一維護,包括:登桿檢查架空導
線、導線附件、金具、絕緣子等電氣設備,檢查、清掃線路絕緣子、避雷器等電氣附件,
檢查、緊固連接螺栓、綁線等;停電清掃配電屏(柜)、配電變壓器等設施設備的帶電
運行部分以及絕緣子;緊固配電設備元器件的連接螺栓和一、二次接線端子,處理電氣
連接點燒蝕、腐蝕缺陷;對手車柜、抽屜柜、柱上斷路器等的操作機構以及設備內斷路
器、接觸器等附件進行維保等;
5)及時處理在架空線路巡查中發現的超高樹障、桿塔傾斜、拉線松動等隱患;及時清除戶
外配電設備下面生長較高的雜草、藤蔓等;
6)發動機驅動發電機組和移動發電設備每年汛前進行一次保養和帶負荷試運行。保持機組
清潔,轉動部位潤滑,有刷發電機的集電環、換向器清潔,電刷壓力符合規定。進排風、
空器、機油濾芯等無阻塞現象,各部油位、油質符合規定,并保持必要儲量。非汛期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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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開機試運行1次(0.57),汛期每月開機試運行2次(每次0.5h);沒有備自投裝
置的機組,停機時,應將蓄電池與控制回路斷開;
7)靜態儲能裝置根據設備說明書進行維護;
8)根據維保說明書及設備使用頻率定期對電動機進行拆卸清洗軸承及加注潤滑油等維保。
7.4.3.3金屬結構及電氣設備實施檢修條件
a)金屬結構及電氣設備的防腐涂層大面積失效應進行重新防腐。設備有運行故障,進行維護后
仍不能使其正常工作應進行檢修,金屬結構及電氣設備出現SL/T722-2020第4章“4.15”
至“4.20”所列故障及問題后,架空配電線路及設備出現SD292所列故障及問題后,應進行
檢修;
b)電氣設備除出現SL/T722、SD292相關章節所列故障外,發生以下故障也應進行檢修。
1)根據電氣設備預防性試驗結論,經維護仍達不到正常運行狀態的;
2)自備應急電源運行異?;虿荒軡M足保安負荷用電需求,經維護仍無法修復的。
注:保安負荷protectiveload
用于保障用電場所人身與財產安全所需的電力負荷。一般認為,斷電后會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為保安負荷:
a)直接引發人身傷亡的;
b)使有毒、有害物溢出,造成環境大面積污染的;
c)將引起爆炸或火災的;
d)將引起較大范圍社會秩序混亂或在政治上產生嚴重影響的;
e)將造成重大生產設備損壞或引起重大直接濟損失的。
7.4.3.4記錄與報告
維護檢修記錄應詳實,認真填寫故障記錄、修復記錄及試驗報告(見附表D),并妥善保存、歸檔。
及時更改有關圖紙和裝置資料。記錄與總結還應符合SL/T722-2020第5章要求。
7.4.4岸坡、邊坡
7.4.4.1水庫蓄水后,要注意庫岸有無危及水庫安全的大體積滑坡體,如發現這種跡象,應進行監測
和處理,必要時應報請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研究處理。
7.4.4.2近壩、溢洪道、進水口等邊坡及影響范圍內應保護有效,不得有危害邊坡穩定的活動,當邊
坡有松動、掉塊、坍塌或滑動跡象時,應及時研究專門處理。
7.4.5監測儀器設備
7.4.5.1做好監測設施的保護工作,使監測設施處于完好狀態。當監測標點、標尺存在銹蝕、磨損、
刻度不清、失效的,應在下次觀測前更換、修復并做好觀測銜接,必設項目測點損壞的應及時修復;
保護裝置出現損壞的,10~15日內修復。
7.4.5.2做好儀器、儀表的校準或檢定工作,使儀器、儀表使用正常、精度達標。監測儀器、儀表一
般每年應進行一次校準或檢定;電測儀器可采用人工觀測對比校準或相關分析判斷有效性,自動化監
測系統每年汛前應維護1次;測壓管應每5年進行一次靈敏度檢查。
7.4.5.3當電測儀器精度(靈敏度)不滿足要求或已失效時,必測項目必須采取補救措施,其它項目
應分析該項監測是否仍需進行,若有必要采取補救措施。
7.4.5.4當測壓管內淤堵已影響觀測時,應及時進行清洗處理,若處理后仍不滿足要求,宜在該孔附
近鉆孔重新埋設測壓管。
7.4.5.5觀測時出現測值不穩定、異常的,應查明原因,且在下次觀測前完成儀器校準率定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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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養護修理組織實施
7.4.6.1水庫管理單位應按照相關規劃或計劃有序開展建筑物和設備的維修養護,及時消除缺陷與隱
患,保持或及時恢復工程的設計標準與使用功能,維持良好的形象面貌。
7.4.6.2工程大修應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并按規定報大壩主管部門審批,施工時嚴格質量監
督,完工后應報大壩主管部門驗收,且相關資料應及時歸檔。
7.4.6.3除險加固應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包括工程安全鑒定、除險加固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技術審
查、初步設計批復、除險加固施工、水庫蓄水驗收和竣工驗收等。
7.4.6.4維修養護應推行專業化、市場化運作,宜由具有相應能力的機構或企業實施。專業技術要求
不高的(如保潔)可委托給個人,專業的工程修復、設備檢修項目一般通過招投標確定項目承擔單位,
實行合同、考核、驗收管理。
7.5水文監測及預報
7.5.1水文監測
7.5.1.1水庫應合理布設水雨情站網,建立水雨情自動測報系統,并加強運行維護和檢修,保證系統
長期可靠運行。
7.5.1.2應按照規定的時間、頻次和精度要求進行水雨情觀測,及時開展資料整編。
7.5.2水文預報
水庫管理單位應及時收集流域雨、水信息以及水文氣象部門發布的暴雨預報成果,當水庫流域發
生一定量級的入庫流量時,有條件的可利用水庫洪水預報調度系統進行水庫洪水預報作業,并應根據
天氣預報和水文情勢的發展進行預報修正。根據洪水預報成果,提出洪水調度建議報送主管部門。
7.6調度運行
7.6.1一般要求
7.6.1.1水庫管理單位應組織編制水庫調度規程,并按規定報批。水庫調度相關條件或情況發生變化
而影響水庫調度的,應及時組織修訂調度規程并重新報批。
7.6.1.2水庫管理單位每年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報請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
實施;水庫管理單位每年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年度興利調度運用計劃,報請水庫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
7.6.1.3水庫調度不能超出水工建筑物和金屬結構設備的運用限制條件,保證水庫大壩自身安全。調
度形式可視水庫具體情況和需要采用預泄、補償調節、錯峰調度等。
7.6.1.4水庫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批準的汛期限制水位。
7.6.1.5水庫動用死水位以下庫容須經主管部門批準。
7.6.1.6水庫在汛期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
7.6.2防洪調度
7.6.2.1任務與原則
水庫管理單位應嚴格執行經批準的汛期調度運用計劃和防洪調度指令,按規定報送水情信息。
根據批復的水庫設計洪水標準和下游防護對象的防洪標準、防洪調度規程及各特征水位對入庫洪
水進行調蓄,保障大壩和上、下游防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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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2泄洪準備
水庫自由溢流或放水閘門等設施開啟前,水庫管理單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a)相關責任人和崗位人員全員上崗到位,明確各自職責和任務,實時跟蹤、掌握水情和工程情
況;
b)金屬結構、機電設備等工作正常,有關建筑物及設施、水庫上下游區域不存在影響泄洪的缺
陷、異常或障礙物;
c)按規定完成職責范圍內的水庫相關放水(泄洪)預警工作。
7.6.2.3調度實施
調度實施步驟如下:
a)接到調度指令后,水庫管理單位應及時組織核實并下達閘門操作指令,并作好操作記錄;
b)閘門啟閉等設備操作完成后,水庫管理單位應向下達調度指令的機構書面報告調度運行情況;
c)調度指令、操作指令等信息應采用書面材料,并定期歸檔。特殊情況采用錄音電話或口頭下
達指令,事后須及時補辦書面材料。
7.6.2.4洪水調度考評和年度防洪調度總結
水庫管理單位應根據當年發生洪水情況進行洪水調度自評;積極配合上級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部
門組織的洪水調度考評,并及時按考評結果、意見要求加強整改。
每年汛期結束后,應組織編制年度防汛工作總結,并在年底之前按時限要求上報。
7.6.3興利調度
7.6.3.1調度原則
調度原則如下:
a)根據水庫功能,統籌兼顧各項指標,按水庫工程任務的主次關系和對水位、水量及用水時間
的要求,合理分配庫容和調配水量,優先保障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產和生態用水,
最大限度地發揮水庫的興利效益;
b)根據水庫調節性能和用水單位需要,擬定興利調度方式;明確城市供水、生態、灌溉、發電
等各級預警水位及相應的限水措施;
c)依據水庫主管部門批準的興利調度計劃實施調度;
d)遇特枯年份或時段時,可按各興利任務的次序和供水保證率調整水量。
7.6.3.2調度實施
7.6.3.2.1供水
根據水庫蓄水的實際情況和來水預報,做好需水預測和供水預測,按照確定的各供水對象的用水
權益、供水順序、供水過程及供水量要求,合理調配水量。
生態供水應根據批復確定的河流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和生態環境需水流量,制定生態用水方案,確
定調度方式和相應控制條件,實施生態用水調度。
有供水任務的水庫應配備計量設施及必要的水質監測設施。
7.6.3.2.2發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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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發電功能的水庫,應編制年度發電、檢修計劃;協調與其他用水部門以及上下游水電站的聯
合運行關系,合理確定調度方式。
電站運行應服從統一調度,結合水庫調節性能和入庫流量,合理控制水位和調配水量。
興利供水宜結合發電調度,應嚴格按照水庫管理部門的要求調節發電流量。
7.6.3.2.3調度總結
水庫管理單位應按規定編制年度調度運用總結報告,并報水庫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總結報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a)當年來水情況(雨情、水情)分析;
b)水文氣象預報成果及其誤差評定;
c)水庫防洪、興利調度合理性分析;
d)綜合利用經濟效益評價;
e)經驗教訓及改進意見。
7.7閘門啟閉機運行操作
一般要求:
a)操作規程應根據工程特點及調度要求,按照閘門啟閉機類型和功能要求編制操作規程;
b)操作規程應包括設備運行主要流程和注意事項,并能指導操作人員安全可靠的完成操作;
c)設備操作時應按運行調度指令進行,并填寫運行記錄。記錄內容應包括:啟閉依據、操作時
間、操作人員、啟閉順序、閘門開度及歷時、啟閉機運行狀態、上下游水位、啟閉過程中出
現的異常問題及處理情況等;
d)操作規程應在操作場所醒目位置全文上墻明示;
e)閘門啟閉機操作人員配置、操作準備及運行應參照SL/T722-2020第3章實施。
7.8設施設備管理
7.8.1交通設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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