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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ICS13.020.10

CCSP45

備案號:78452-2021DB11

北京市地方標準

DB11/T1776—2020

水利工程綠色施工規范

Specificationforgreenconstructionofhydraulicengineering

2020-12-24發布2021-04-01實施

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

DB11/T1776—2020

水利工程綠色施工規范

1范圍

本文件規定了水利工程綠色施工的組織管理,臨時設施以及土石方工程、地基處理與基礎工程、水

工混凝土工程、砌體工程、疏浚工程、引調水管隧工程等各類水利工程的綠色施工要求。

本文件適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及拆除等項目的綠色施工。水利設施的維修、大修可參

照執行。

本文件不適用于防汛應急工程及抗洪搶險工程。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

文件。

GB3552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

GB5085.3危險廢物鑒別標準浸出毒性鑒別

GB12523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5618土壤環境質量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GB36600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

CJ/T340綠化種植土壤

HJ/T364廢塑料回收與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DB11/T513綠色施工管理規程

DB11/693建設工程臨建房屋技術標準

DB11/T1077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標識、監控、密閉技術要求

DB11/1115城市建設工程地下水控制技術規范

DB11/T1132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生活區設置和管理規范

DB11/T1708施工工地揚塵視頻監控和數據傳輸技術規范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綠色施工greenconstruction

在保證質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過科學管理和技術進步,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減少對

環境負面影響,實現節材、節水、節能、節地和保護環境的工程施工活動。

[來源:DB11/T513-2018,2.0.1,有修改]

3.2

非傳統水源non-conventionalwatersources

不同于傳統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等。

[來源:DB11/T513-201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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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本規定

4.1資源節約

4.1.1節地及土地資源保護

4.1.1.1施工總布置應從嚴控制生活區、加工廠、倉庫及施工臨時道路的面積,合理確定地面硬化部

位和材料。

4.1.1.2優化土方平衡方案,應減少紅線外臨時堆土占地面積和占用時段。

4.1.1.3施工結束后,應及時拆除臨時設施和道路,恢復臨時占地原貌。

4.1.2節能及能源利用

4.1.2.1施工現場應制定節能措施,施工臨時用電宜優先使用城市電網,不應使用國家、行業、北京

市明令淘汰的施工設備、機具和產品。

4.1.2.2施工現場應合理安排施工區域及施工順序,采用能源效率高的施工機械設備,提高各種機械

設備的使用率和滿載率。

4.1.3節水及水資源利用

4.1.3.1施工現場應制定節水指標和節水措施,宜采用先進的節水施工工藝。

4.1.3.2施工現場應合理選擇供水管線布局和管徑,減少管網和用水器具的漏損。

4.1.3.3施工用水應實行計量管理,嚴格控制施工階段用水量。

4.1.3.4施工用水應使用節水型器具并在水源處設置明顯的節約用水標識。

4.1.3.5車輛沖洗、路面噴灑、降塵等宜采用非傳統水源。

4.1.4節材及材料利用

4.1.4.1施工中應合理選擇周轉材料,提高周轉率。

4.1.4.2施工中應控制材料消耗、減少余(尾)料。

4.1.4.3施工中應合理利用開挖、拆除產生的土方、石塊、混凝土塊等材料。

4.2環境保護

4.2.1揚塵污染控制

4.2.1.1在城市建成區內應按標準在施工現場四周設置圍擋。非建成區內的樞紐、泵站、閘門等點狀

工程應在施工現場四周設置圍擋;河道、管線等線性工程應在施工作業區、現場出入口以及人員密集和

交通要道等處設置圍擋。因特殊情況不能設置圍擋的區域,應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燈。

4.2.1.2在城市建成區全部區域、非建成區主要干道和居民區周邊的圍擋高度不應低于2.5m,其它區

域施工圍擋高度不應低于1.8m。圍擋宜選用金屬定型材料,圍擋根部接地不留空隙。

4.2.1.3施工現場易產生揚塵的散體物料應當密閉貯存,不具備密閉貯存條件的,應在其周圍設置不

低于堆放高度的圍擋并有效苫蓋,苫蓋網目數不應低于800目/百平方厘米。

4.2.1.4施工現場揚塵不應擴散到施工區域外,應有專人負責對場地進行清掃、灑水降塵。

4.2.1.5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應采取密閉運輸,使用有建筑垃圾運

輸許可證的運輸車輛,進門查證、出門查車,運輸車輛應符合DB11/T1077的規定。

4.2.1.6施工現場應按照DB11/T1708的規定安裝揚塵視頻監控設備,在適當位置為揚塵視頻監控設備

提供設備安裝的場地、用電、設施固定等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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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7施工現場應根據空氣重污染預警級別采取相應揚塵控制措施,并在工地出入口明顯位置懸掛

空氣重污染應急措施公告牌。

4.2.1.8挖掘、破碎、建筑垃圾清運、剔鑿打磨、截樁、裝卸等易產生揚塵的施工應采取噴淋(霧)

降塵措施。

4.2.1.9建筑物內清理垃圾,應先灑水收集清掃,采用容器或管道運輸,不應高空拋擲。

4.2.1.10由于工序交接或車輛碾壓原因造成防塵網臨時掀開或破損等情況,應及時進行恢復。

4.2.2有害氣體污染控制

4.2.2.1施工現場不應焚燒廢棄物。

4.2.2.2非道路移動機械應進行信息編碼登記,施工車輛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使用符合標準的

燃料,尾氣應達標排放。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和在用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應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

端。

4.2.2.3施工現場不應露天進行產生揮發性有機廢氣的施工作業。因施工工藝要求確需露天作業的,

應采取措施減少廢氣排放。

4.2.2.4施工現場不應使用含苯成分的稀釋劑和溶劑。

4.2.3水土污染控制

4.2.3.1車輛沖洗處及固定式混凝土輸送泵旁應設置沉淀池,污水經沉淀處理后循環利用,沉淀池內

積存的污泥應定期清理。

4.2.3.2施工現場存放的油料和化學物品應設有專門的庫房,庫房地面應做防滲處理。裝載有毒污染

物的車輛不應駛入地表飲用水源保護區。

4.2.3.3施工中應加強對施工機械的日常養護,杜絕機油的跑、冒、滴、漏現象。

4.2.3.4施工中不應在河流、湖泊、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

和其它污染物。

4.2.3.5施工中不應將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的廢水排入水體。

4.2.3.6施工道路及材料堆放場地周邊應設排水溝,施工現場雨水、污水應分流排放。

4.2.3.7用于回填、改性或作為原料的工業廢料、礦山廢渣、粉煤灰、爐渣等固體廢物,應未列入《國

家危險廢物名錄》或根據GB5085.3判定不具有危險特性。

4.2.4噪聲污染控制

4.2.4.1施工現場應制定降噪措施,場界噪聲應符合GB12523的規定,并對場界噪聲進行監測和記錄。

4.2.4.2夜間不應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確需進行夜間施

工的,施工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和范圍內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4.2.4.3施工現場宜使用低噪聲、低振動的施工機具。強噪聲設備應采取封閉等降噪措施,應遠離施

工現場生活辦公區和學校、醫院、居民區等噪聲敏感區。

4.2.4.4遠距離作業指揮應使用對講機傳達指令,不應采用高音喇叭。

4.2.4.5車輛進入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的施工現場不應鳴笛并限速5km/h。裝卸材料過程中應做

到輕拿輕放。

4.2.5光污染控制

4.2.5.1易產生光污染的作業應進行集中安排、科學劃分,減少光污染時間。

4.2.5.2夜間施工應合理調整燈光照射方向或采取必要的局部遮擋措施,在保證現場施工作業面有足

夠光照的條件下,減少對周圍人員的光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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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夜間電焊作業應采取遮擋措施,避免特定方向電弧光外泄。

4.2.6建筑垃圾污染控制

4.2.6.1建筑垃圾應與生活垃圾分類存放和清運,應進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根據建筑垃

圾的利用價值進行分類處置。

4.2.6.2棄土宜采取工程回填、礦坑修復、堆山造景等資源化利用方式進行處置。

4.2.6.3棄料及其它固體廢物,有再利用價值的,宜進行資源化利用;不具有再利用價值的,應送至

建筑垃圾消納場所處置。

4.2.7古樹名木、文物、地下管線、水文設施等保護

4.2.7.1施工現場存在古樹名木確需遷移的,應按照古樹名木移植的有關規定組織施工。對于施工現

場內無法移栽的原地保留古樹名木,應劃定保護區域,采取有效保護措施。

4.2.7.2施工過程中一旦發現文物,應停止施工、保護現場,并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施工應

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不能避開的,對文物實施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

保護或者拆除的,應報相應部門批準。

4.2.7.3施工現場應制定地下管線、水文設施的保護措施,施工機械開挖前,應進行人工探坑,并設

置現場標識。

4.3作業環境與職業健康

4.3.1應定期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培訓和體檢,配備有效的防護用品,

指導作業人員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4.3.2高溫作業應采取有效措施,配備和發放防暑降溫用品,合理安排作息時間。冬季作業應采取防

火、防滑、防凍、防風、防中毒等安全措施,配備和發放取暖過冬用品。

4.3.3施工區應合理設置廁所,由專人負責清掃并定期消毒。

4.3.4生活辦公區應配置衛生監督員,應對衛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做好記錄。

4.3.5施工現場應在易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和設備、場所設置警示標識或警示說明。

4.3.6深井、管道施工等不能保證良好自然通風的作業區,應配備強制通風設施,并按深基坑和有限

空間作業的相關要求施工。

5組織管理

5.1建設單位

5.1.1在招標文件中應明確對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綠色施工的要求。

5.1.2應建立工程項目綠色施工協調機制,協調參建各方做好綠色施工管理工作,督促參建單位落實

綠色施工措施。

5.2設計單位

5.2.1設計文件應貫徹節約環保的設計理念。

5.2.2在滿足設計標準的前提下,應選擇節能環保材料、設備及再生產品。

5.2.3應協助、支持、配合施工單位開展綠色施工的有關工作。

5.3監理單位

5.3.1監理規劃和監理實施細則應包括綠色施工的監理工作方法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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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應對施工組織設計及專項施工方案中的綠色施工措施進行審查。

5.3.3應監督檢查施工單位綠色施工措施的實施和效果,并納入監理月報或專題報告。

5.4施工單位

5.4.1施工單位是綠色施工的實施主體,應建立以項目經理為第一責任人的綠色施工管理體系,組織

綠色施工的全面實施。

5.4.2應制定綠色施工管理制度,明確綠色施工目標和崗位職責,加強宣傳、培訓,提高全員綠色施

工意識。

5.4.3開工前,應全面分析綠色施工影響因素,編制綠色施工方案(措施),應包括節地、節能、節

水、節材、環境保護、職業健康的措施以及應急預案。

5.4.4施工過程中應對綠色施工管理活動進行控制,定期開展自查、考核和評價工作,整改存在的問

題。應及時收集和保存綠色施工記錄及過程影像資料。

5.4.5實行總承包管理的建設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項目的綠色施工負總責,并對專業分包單位

的綠色施工實施管理與監督,專業分包單位應對承包范圍內的綠色施工負責。

5.4.6應積極推廣應用節約環保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新機具。

5.5運輸單位

5.5.1應將建筑垃圾運輸至消納處置協議確定的建筑垃圾消納場所。

5.5.2不應將建筑垃圾與其它生活垃圾、危險廢物混裝混運。

6臨時設施

6.1一般規定

6.1.1施工臨時設施應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充分利用原有建筑物、構筑物、道路。

6.1.2施工現場生產區、生活辦公區應實現相對隔離,裸露地面應采取綠化、固化等抑塵措施。

6.1.3臨時設施宜采用工廠預制、現場裝配的可拆卸、可循環使用的構件和材料。

6.2生產區

6.2.1臨時變(配)電設施宜設置在施工用電量大的場地附近,減少線路損耗,應選用節能型設備與

燈具,并設置明顯的節約用電標識。

6.2.2倉庫、加工等臨時設施宜設置在交通便利,供水、供電便捷且鄰近施工作業面的位置。

6.2.3施工加工區、材料存放場應分開設置,加工區應搭設防雨棚。材料應集中、分類存放,設置醒

目標識。木材、石材、砌塊切割等易產生揚塵的加工作業應設置加工棚,不具備條件的應做好降塵措施,

并做好人員粉塵防護措施。

6.2.4施工加工區場地應采取硬化抑塵措施。材料存放區、大模板存放區等場地應平整夯實,硬化材

料可用混凝土、預制磚、碎石等。

6.3生活辦公區

6.3.1臨建房屋的設計、布置與使用應遵守DB11/693的規定。

6.3.2食堂應設隔油池和油煙凈化裝置并達標排放。熱水鍋爐、炊事爐灶、取暖設施等不應使用燃煤。

6.3.3生活辦公區應設防滲化糞池,并定期清理。

6.3.4生活辦公區應設封閉式垃圾容器,對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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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食堂、廁所、盥洗設施、淋浴間的設置與清理應遵守DB11/T1132的規定。

6.4施工道路

6.4.1施工道路應結合社會道路和工程永久道路布置,施工車輛不應隨意在施工道路外行駛。

6.4.2施工道路應綜合施工運輸、抑制揚塵、減少廢棄物等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級配砂石、碎石、水

泥混凝土及鋼板等材料硬化。

6.4.3進出社會道路的施工現場應設置規范的工地出入口,并設置揚塵治理工作公示牌。出入口及周

邊100m范圍應進行動態沖洗,施工現場道路及出入口周邊100m以內的道路不應有泥土和建筑垃圾。

6.4.4進出社會道路的施工現場出入口應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確保出入工地車輛有效清洗,不應帶

泥上路行駛。產生的污水應經沉淀后排入市政排水設施或綜合循環利用。泥漿經晾曬后消納,不應直接

排入市政排水設施或水體。當氣溫低于-5℃無法清洗車輛時,應采取必要措施將車輛清理干凈。

6.4.5當施工道路目測揚塵高度大于0.5m時,應采取灑水等降塵措施。

6.5施工圍堰

6.5.1施工導流方式應根據水文、工期、施工布置及水環境保護等條件綜合比選確定,滿足技術可行、

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綠色環保要求。

6.5.2在Ⅱ類~Ⅳ類水體內或水環境管理要求高的地區進行施工導流,宜選用樁膜、鋼板樁、沉箱等

無污染的圍堰形式。

6.5.3圍堰及圍堰內排水施工應采取措施,防止燃料、污水、廢料、揚塵、垃圾等對水體和大氣的污

染。

7土石方工程

7.1一般規定

7.1.1土石方工程應遵循資源利用、挖填平衡的原則,優化施工方案,減少土石方轉運、外棄或外購

量。

7.1.2應根據土石方量、運輸條件、施工周期,合理配置施工機械,宜選擇能耗低、噪聲小的機械設

備。

7.1.3非施工作業面的裸露地面或挖填裸露面超過一天以上時,應及時采取防塵網或無紡布苫蓋。在

開挖或填筑的施工作業面可不苫蓋。

7.2土方工程

7.2.1河道治理、引調水管道等線性工程的土方工程應根據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分段施工,逐段采取抑

塵降塵措施。

7.2.2進行表層土清理、土方開挖等作業時,應將種植土集中堆放,進行保護和利用。

7.2.3施工現場臨時堆土應綜合土體狀況、天氣條件、堆放時長采取灑水(抑塵劑)、苫蓋、綠化等

措施。堤防填筑備土期間應視堆土含水率采取相應的抑塵降塵措施。

7.2.4表面干燥易起塵的土方開挖、運輸、填筑作業應采取噴淋(霧)、灑水等降塵措施。風力四級

及以上時,應停止作業并適當增加灑水次數。

7.2.5砂石或改性土篩分、拌和應采取防塵降塵措施。

7.2.6施工道路較長時應加密灑水抑塵頻次。

7.3石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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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石方開挖宜采用機械沖擊破碎、靜力破碎劑破裂或靜力破碎劑固化膨脹破裂等技術。

7.3.2噪聲大、沖擊震動強烈的施工作業宜安排在白天進行,并采取隔聲降噪措施。

7.3.3機械破碎或鉆孔時應采取濕法鑿巖或安裝捕塵裝置。

8地基處理與基礎工程

8.1一般規定

8.1.1施工前應調查清楚地下設施,制定相應保護措施,保證施工場地周邊的各類管線、建筑物、構

筑物的安全運行。

8.1.2應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和作業面,科學組織工序銜接,充分發揮施工機械的最大效率。

8.1.3施工現場產生的泥漿應設置專門的泥漿池存儲,泥漿池應進行防滲處理。泥漿污水未經處理不

應直接排入水體或市政雨污水管道。

8.2地基處理

8.2.1灌漿

8.2.1.1注漿漿液攪拌站應搭設封閉式攪拌車間,采取降塵、防塵、降噪等措施。

8.2.1.2注漿漿液應采用專用容器存放,拌制成的漿液宜在初凝前使用完。

8.2.1.3風、水、電、泥漿等應設置專用管路和線路,架設整齊有序,灌漿管路不應漏漿。

8.2.1.4現場應設置排水溝和沉淀池,并及時清理沉淀的廢漿。

8.2.1.5鉆渣、廢水、廢漿應及時回收,集中處理。

8.2.2復合地基

8.2.2.1振沖碎石樁施工現場應事先設置泥水排放系統,或組織運漿車輛將泥漿運至預先安排的存放

地點,應設置沉淀池,重復使用上部清水。

8.2.2.2水泥土攪拌樁、旋噴樁復合地基施工的漿液應采用專用容器存放,對注漿量、壓力進行監測,

置換出的廢漿液應收集清理。

8.2.2.3灰土樁、夯實水泥土樁復合地基宜選用原位土做混合料,可選用粉煤灰、爐渣等以降低混合

料中的水泥用量。

8.2.2.4褥墊層鋪設宜采用靜力壓實法。

8.2.2.5擠密樁法施工應采取措施防止過篩、拌和過程中產生揚塵。

8.2.3預壓、壓實、夯實地基

8.2.3.1軟基處理宜選用預壓、壓實、強夯等物理方法。

8.2.3.2在城市建成區和人口密集地區,不宜使用強夯法施工。

8.3基礎樁

8.3.1泥漿護壁成孔灌注樁

8.3.1.1泥漿宜采用原土造漿,不適于原土造漿的地層宜制作泥漿。制作泥漿宜根據地質情況,選用

與土壤酸堿度一致的材料,不污染土壤。

8.3.1.2現場應就近設置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堆土晾曬區,保證泥漿不外溢。應及時清理泥漿池、

泥漿溝中沉淀的廢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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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1.3廢棄的泥漿、廢渣應另行處理,不污染環境。

8.3.2沉樁、人工挖孔樁和鋼樁

8.3.2.1沉樁時應采取減少振動與擠土的措施,宜選擇開挖防振溝、控制沉樁速率、預鉆孔沉樁、設

置砂井或塑料排水板、設置隔離樁、合理安排沉樁流程等措施。

8.3.2.2當特殊情況采用人工挖孔成樁時,應采取降水、護壁、通風、防墜落措施。開挖出的土方不

應在樁邊堆放,應及時運至現場集中堆土處并采取覆蓋等抑塵措施。

8.3.2.3在城市建成區和人口密集地區進行鋼筋混凝土預制樁和鋼樁施工時,宜采用液壓式或繩索式

靜壓沉樁工藝。

8.4基坑支護

8.4.1鋼板樁

8.4.1.1鋼板樁施工宜采用振動打入,不宜直接錘擊。

8.4.1.2鋼板樁應勻速拔出,減少對土壤的擾動,拔出后的帶土應及時處理。

8.4.2地下連續墻

8.4.2.1當鄰近的既有建筑物、地下管線、地下構筑物對地基變形敏感時,地下連續墻的施工應采取

有效措施控制槽壁變形,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影響。

8.4.2.2泥漿制作應根據地質情況,選用與土壤酸堿度一致的泥漿,不污染土壤。

8.4.2.3地下連續墻槽段間的連接接頭形式,應根據地下墻的使用要求選用,宜采用鋼制接頭管、接

頭箱。

8.4.3噴射混凝土

8.4.3.1噴射混凝土施工宜采用濕噴或水泥裹砂噴射工藝。

8.4.3.2干法噴射混凝土施工應采用綜合防塵措施。

8.4.3.3輸料管不應出現漏氣、漏漿現象,最大限度地控制粉塵污染。

8.4.3.4空壓機等強噪聲設備應采取隔聲罩或隔聲板、封閉等降噪措施。

8.4.4錨桿

8.4.4.1濕法施工作業應設置泥漿池、泥漿溝,泥漿池中的污水經沉淀后應循環使用,廢棄的泥漿、

廢渣應另行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8.4.4.2錨桿支護可采用擴孔錨桿,減少材料用量。

8.4.4.3采用預應力錨桿(錨索)時宜采用可拆卸式錨桿。

8.4.5內支撐

8.4.5.1基坑工程支撐體系宜采用鋼支撐平面支撐體系。

8.4.5.2鋼結構支撐施工應采取措施防止噪聲污染。

8.5地下水控制

8.5.1施工降水應遵循“保護優先、合理抽取、綜合利用”的原則,并遵守DB11/1115的規定。

8.5.2施工宜采用基坑封閉降水方法。當無法采用基坑封閉降水,且基坑抽水對周圍環境可能造成不

良影響時,應采用對地下水無污染的回灌方法。

8.5.3施工現場宜建立基坑降水再利用的收集處理系統,綜合利用抽排的地下水,減少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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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降水結束后,應對降水井進行封填處理,并符合地下水環境保護的要求。

9水工混凝土工程

9.1一般規定

9.1.1施工現場應使用預拌混凝土,不應現場攪拌混凝土。

9.1.2用于水工混凝土結構伸縮縫的止水和填充材料應無毒、無污染、性能穩定。

9.1.3預制裝配式結構構件應工廠化加工;構件的存放和運輸應采取防止變形和損壞的措施。

9.2鋼筋制安

9.2.1鋼筋加工

9.2.1.1鋼筋宜優化配料,合理確定進場鋼筋的定尺長度,并進行短鋼筋接長合理利用。

9.2.1.2進場鋼筋原材料應存放有序、標識清晰、儲存環境適宜,采取防雨、防潮、防銹、防污染等

措施。

9.2.1.3鋼筋現場加工應采取集中加工方式,減少占地。

9.2.1.4鋼筋除銹時應采取措施避免揚塵和土壤污染。

9.2.1.5鋼筋下料短頭、加工產生的粉末狀廢料應統一回收、處理。

9.2.1.6鋼筋加工中使用的冷卻液體,應過濾后循環使用,不應隨意排放。

9.2.2鋼筋連接與安裝

9.2.2.1鋼筋連接應在機械、焊接連接等方式中進行比選,優先選用機械螺紋連接。

9.2.2.2電焊作業應采取避免弧光外泄的遮擋措施。

9.2.2.3宜采用逆變式電焊機,節約用電。

9.2.2.4綁扎絲、焊接材料、螺紋套筒、螺紋保護帽等應妥善保管、節約使用。

9.2.2.5應合理選擇電焊條規格及等級,選用環保焊條。集中焊接作業時應設置焊煙凈化裝置,減少

電焊煙氣的排放。焊渣應回收處理。

9.3模板施工

9.3.1材料選擇

9.3.1.1應選用損耗率低、周轉率高的模板和支撐。

9.3.1.2大面積混凝土立面宜選用大模板、爬升模板和懸臂模板。

9.3.1.3一般模板支撐架宜選用承插式、碗扣式、盤扣式等定型產品。

9.3.1.4模板脫模劑應選用環保型產品。

9.3.2模板設計

9.3.2.1應優化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進度,加快周轉,減少模板、支撐體系的投入量。

9.3.2.2宜利用軟件進行異型模板翻樣,提高模板板材的利用率。

9.3.2.3水工混凝土無防滲要求時,對拉螺栓宜加設套管以重復利用。

9.3.3制作與安裝

9.3.3.1木、竹制模板應在封閉場所集中加工,并采取有效的隔聲、防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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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3.2模板及腳手架施工應回收散落的鐵釘、鐵絲、扣件、螺栓等材料。

9.3.3.3清理模板內殘留的灰塵和垃圾不應使用空壓機等產生揚塵的設備。

9.3.4模板拆除

9.3.4.1模板拆除不應硬撬或重砸,拆下的模板及支架桿件不應拋擲,以減少拆除過程中產生的噪聲。

9.3.4.2模板拆除后應將其表面清理干凈,并加以重復利用。

9.4混凝土施工

9.4.1混凝土澆筑

9.4.1.1混凝土宜采用泵送、布料機布料澆筑;不具備泵送條件時,可采用分級(節)溜槽或串筒澆

筑。

9.4.1.2大體積混凝土澆筑應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優化現場布置和車輛運輸方案,保證連續澆筑。

9.4.1.3混凝土振搗應采用低噪聲振搗設備或采取隔聲降噪措施;在噪聲環境敏感區宜采用自密實混

凝土。

9.4.1.4清洗泵送設備和管道的廢水應沉淀回收利用,漿料分離后應再利用。

9.4.1.5混凝土余料應進行有效再利用,不應隨意傾倒。

9.4.2混凝土養護

9.4.2.1混凝土宜采用塑料薄膜或塑料薄膜加保溫材料覆蓋保濕、保溫養護。

9.4.2.2當采用灑水或噴霧養護時,養護用水可使用回收的基坑降水、雨水等檢驗合格的非傳統水源。

9.4.2.3混凝土冬期施工保溫養護措施應符合節能、環保和消防等要求。

9.4.2.4混凝土養護產生的廢塑料回收、包裝、運輸應遵守HJ/T364的規定。

10砌體工程

10.1一般規定

10.1.1水庫、湖泊、河流的砌體護底護岸工程宜選用生態護底護岸,做到美化環境,體現生態保護要

求。

10.1.2砌體工程應使用預拌砂漿,干混砂漿拌和作業應采取降塵措施。

10.1.3施工所使用的物料應分類統一堆放并采取嚴密覆蓋措施,干混砂漿不應露天放置,物料運輸時

應采取降塵措施。

10.1.4砌體濕潤、砌體養護、邊坡養護宜使用檢驗合格的非傳統水源,并應采取節水措施。

10.1.5石料、砌塊、混凝土及砂漿余料應及時回收并合理使用。

10.1.6石料、砌塊切割應在封閉的加工棚內進行,不具備條件的應做好降塵措施,并做好人員粉塵防

護措施。

10.2石料砌體

10.2.1漿砌石、干砌石的石料應嚴格挑選,采用結構密實、質地均勻、不易風化且無裂縫的硬質石料,

石料表面無污垢、水銹等雜質。

10.2.2在盛產石料(大礫石、卵石)或廢石較多的地區進行河流、水庫邊坡和坡腳防護,宜采用拋石

護底護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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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干砌石護坡的反濾體應按照設計規范要求正確分層鋪設,防止水流沖刷和滲流帶走細顆粒,造

成水土流失和結構變形破壞。

10.2.4大體積的漿砌石、干砌石非外露面及堆石排水體可選用符合質量要求的拆除舊石料,減少新石

料的采購。

10.2.5石籠宜就地取材,填放天然塊石或砂礫。石籠籠體材料應具有耐腐蝕、抗老化、抗紫外線、抗

沖刷等特性。

10.3其它砌體

10.3.1預制塊砌體材料宜采用工業廢料或廢渣制作的砌塊及其它節能環保的砌塊,不應使用黏土制

品。

10.3.2生態袋應填充種植土,以利自然植被的恢復。

10.3.3生態砌塊護岸宜與速生水生植物相結合,增強水體自凈功能,修復水生態環境。

11疏浚工程

11.1一般規定

11.1.1應根據底泥的性狀、污染物濃度、水體功能、陸域環境等條件,統籌生態環保、文明施工、經

濟技術等要求,合理確定清淤工程設計方案和施工方案。

11.1.2城市建成區宜采用水下環保清淤方案,人員密集區宜使用電動挖泥船和集成式底泥脫水固化設

備。

11.1.3應選擇環保性能優良、挖泥精度高、施工效率高的船只、挖掘機等疏浚設備,并應防止漏油污

染河道土壤和水體。

11.1.4清淤船只污水排放應遵守GB3552的相關規定,不應向水體傾倒垃圾。

11.2清淤作業

11.2.1具備干場清淤條件時,應根據底泥分布、成分、性狀等因素有序導流、排水、疏干后,按照環

保、節地、水保及防澇等要求留用或外運處置。

11.2.2不具備干場作業、底泥堆場條件且水域面積較大時,應采用耙吸式挖泥船水下環保清淤方式,

底泥應脫水干化后再轉運處理,余水水質應不低于清淤水體水質。

11.2.3不具備干場作業但具備底泥堆場條件,且清淤量較大時,可采用絞吸式挖泥船、管道排泥(吹

填)等水下環保清淤方式。采用壓力管道密閉輸送,底泥堆場余水應采取二次沉淀、生物、生態濕地等

處理措施,水質應不低于清淤水體水質。

11.2.4底泥堆場應設置在清淤范圍或項目區域內,并采取圍擋、防沖刷、排水、晾曬等措施。

11.3底泥處置

11.3.1疏浚前應對底泥化學指標進行分析,根據底泥受污染程度進行資源化利用或無害化處置。

11.3.2底泥化學指標符合GB15618、GB36600、CJ/T340的規定時,可用于農田改造、園林綠化、

地形改造以及道路建設等資源化途徑。

11.3.3重金屬及有毒有害有機污染底泥應進行無害化處置,處置后底泥的浸出液濃度應符合GB

5085.3的規定。

11.3.4底泥應采用封閉車輛運輸,運輸過程避免遺撒污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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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引調水管隧工程

12.1一般規定

12.1.1施工前應對工程沿線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周圍環境情況,以及沿線管線、周邊建(構)筑

物、障礙物及其它設施等進行詳細調查,并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12.1.2管道及配件、防腐材料、防水材料、內襯材料等應符合相關用水衛生標準。

12.1.3管道試壓、沖洗用水應進行再利用。

12.1.4洞內出土運輸應采用清潔能源車輛。

12.2明挖敷管

12.2.1鋼管現場局部涂裝時應采用揮發性小、無污染、耐候性好的材料。

12.2.2采用柔性接口的管道時,橡膠圈表面和承插工作面應涂刷無腐蝕性、無毒的潤滑劑。

12.2.3管道鋪設完成后,應及時恢復臨時占地原貌,不應留裸露地面。對暫不能封閉的各管道連接處

應做好防人員墜落、防管道上浮等安全防護措施。

12.3頂管

12.3.1機械頂管施工宜選用土壓平衡頂管機。

12.3.2宜選用長距離頂進設備,減少工作井的設置。

12.3.3應采用環保型頂管管材。

12.3.4小型頂管的頂進工作井可采用方木、型鋼或鋼板等組裝的裝配式后背墻。

12.4盾構隧洞

12.4.1應將施工占地大小、水土污染程度作為盾構機型比選因素。

12.4.2應制定盾構機組裝、運行、檢修、分解過程中防止油污滲漏污染水土的措施。

12.4.3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應設置專用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溢。泥漿應循環利用,

剩余泥漿應采取無害化處理。

12.5淺埋暗挖隧洞

12.5.1淺埋暗挖豎井應采用全封閉施工。

12.5.2淺埋暗挖隧道施工作業時應采取有效的抑塵降塵措施。

12.5.3噴射混凝土作業應采取措施減少噴射混凝土回彈損失,應采取濕噴、潮噴作業法或其它有效降

塵措施。

13水工金屬結構及水利機電設備安裝工程

13.1一般規定

13.1.1施工前應統籌布局,合理確定施工方案,減少二次開孔和管線路徑更改,提高管線綜合施工效

率。

13.1.2閘門、鋼管等常規水工金屬結構與水利機電設備應采用工廠化制作,整體化安裝。

13.1.3水工金屬結構與水利機電設備安裝工程應采用低能耗的施工機械。

13.1.4現場進行表面打磨處理時,磨料應及時回收處理。

13.2水工金屬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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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水工金屬結構施工應結合加工、運輸、安裝和吊裝工藝要求,合理確定分段、分節數量和位置,

優化節點構造,節約用材。

13.2.2水工金屬結構除銹、防腐宜在工廠內完成,現場局部涂裝時應采用揮發性小、無污染、耐候性

好的材料。

13.2.3金屬結構現場涂裝表面預處理應在配有除塵設備的封閉空間內進行,宜采用無塵技術。

13.2.4金屬結構焊接作業時應選擇環保焊條,釆取光污染控制措施。

13.2.5在空氣重污染預警達到橙色以上時,應停止現場火焰切割、焊接、噴涂粉刷等施工作業。

13.2.6液壓啟閉機在安裝調試過程中,應防止漏油。

13.3水力機械

13.3.1水泵應選用高效、節能、低噪產品。

13.3.2水泵安裝后應無漏氣、漏水、漏油等現象。

13.3.3閥門及管件應無損傷,內部潔凈無雜物。

13.3.4應根據管徑、流量等情況,合理選擇流量計的類型。

13.3.5進出水鋼管防腐宜采用熱涂塑方法,防腐材料應滿足衛生指標。

13.4機電設備

13.4.1低壓配電設備

13.4.1.1電線導管暗敷應做到線路最短。

13.4.1.2配電設備應選用節能型電線、電纜等,并進行節能測試。

13.4.1.3預埋管線口應采取臨時封堵措施。

13.4.1.4不間斷電源安裝應采取防止電池泄漏的措施,廢舊電池應回收。不間斷電源柜試運行時應進

行噪聲監測。

13.4.2發電機

13.4.2.1柴油發電機房應進行隔聲、吸聲處理,并選擇環保型柴油發電機組。

13.4.2.2發電機組底座應安裝彈簧減震器或橡膠隔震墊。發電機排氣風管與設備應采用軟連接,發電

機與尾氣排放管應采用波紋管連接,降低噪聲和振動。

13.4.3高壓開關柜和變壓器

13.4.3.1在高濕、高熱、高鹽霧環境下應選用充氣式高壓開關柜。

13.4.3.2變壓器應選擇高效節能型,室內場所應選用環保型干式變壓器。

14水工建筑物拆除工程

14.1一般規定

14.1.1應綜合分析安全、環保、節約、效率等因素后選擇適當的拆除方案。

14.1.2風力四級及以上時,不應進行露天拆除作業。

14.1.3拆除工程完成后,應將現場清理干凈,裸露的場地應采取覆蓋、綠化、抑塵劑固化等抑塵措施。

14.2建(構)筑物拆除

14.2.1人工拆除應采取噴(灑)水降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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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2機械拆除應持續噴淋,有效壓制沖擊面起塵。

14.2.3爆破拆除應采取爆前設置塑料盛水袋、爆后遠距離大范圍噴水的降塵措施。

14.2.4可回收再利用的設備、構件及材料應分類存放利用。

14.3圍堰拆除

14.3.1圍堰拆除應采取減少水體污染和河底殘留物的措施。

14.3.2圍堰拆除前應將基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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