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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項目重大危險源管理辦法第一章

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水利建設工程安全風險管理,推進安全風險標準化管理,有效規避和控制安全風險,確保鐵路工程建設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水利部門關于重大危險源管理有關文件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北京市南水北調配套工程河西支線工程施工第九標段。第三條

建設工程重大危險源(以下簡稱為重大危險源)是建設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可能導致作業人員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分部分項工程。第四條

重大危險源主要包括范圍:坑開挖工程:⑴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⑵基坑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影響毗鄰建筑(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㈡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⑴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工程。⑵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

m及以上;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施工總荷載15kN/m2及以上;集中線荷載20KN/m及以上。⑶承重支撐體系: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00Kg以上。㈢起重吊裝及安裝拆卸工程:⑴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⑵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設備安裝工程。㈣腳手架工程:⑴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⑵附著式整體和分片提升腳手架工程。⑶懸挑式腳手架工程。⑷吊籃腳手架工程。⑸自制卸料平臺、移動操作平臺工程。⑹新型及異型腳手架工程。㈤拆除、爆破工程:⑴建筑物、構筑物拆除工程。⑵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㈥鐵路營業線工程:⑴上跨、下穿主要干線的橋涵(管)工程。⑵繁忙干線、干線及樞紐站改造專項工程。⑶臨近營業線大型吊裝、安裝工程可能因翻塌、墜落等意外而危及營業線行車安全的工程。⑷臨近營業線降水、注漿、打樁、開挖等影響路基穩定的工程㈦其它:⑴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⑵16m及以上的人工挖擴孔樁工程。⑶隧道、地下暗挖、頂管及水下作業工程。⑷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及尚無相關技術標準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根據事故發生的概率和造成后果的影響程度,分為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較大安全事故的)、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四個等級。第六條

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應遵循“摸清底數,強化管理,過程監控,結束銷號”的原則,同時,通過風險識別、風險評價、風險控制等,以減少高度風險工程、降低和減少風險災害的發生。第二章

管理職責第七條

項目部各部室主要職責項目安質部負主要管理責任,同時各部室實行全員管安全,管生產必須管安全。施工前安質部同工程部門按照設計、勘察單位出具資料,結合施工圖紙、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制定相應重大危險源隱患治理方案。同時將重大危險源辨識分級,將辨識成果記錄在檔;明確責任人,限期整改。財務部與物機部應積極配合重大危險源治理工作,無條件支持安質部門與工程部門相關工作。第八條

施工單位的主要職責1.施工單位是重大危險源的管理主體,應對承擔范圍內的高風險工點逐一分析,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管理范圍對高風險工點進行辨識,提出重大危險源的類別及等級,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總監審批后,報建設項目管理機構進行評估論證。重大危險源管理需納入實施性施工組織設計。2.施工單位根據重大危險源評估結果,建立管理臺帳;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包括相關的安全管理制度、標準、規程,風險管理機構及職責劃分,人員安排、培訓,現場警示,設備器具及材料準備,現場設施布置,作業指導書清單,監控、監測及預警方案,應急預案及演練安排,過程及追溯性記錄和要求等)。3.施工單位施工前應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施工方案進行論證;安全專項培訓、安全技術交底;對專項方案的實施和過程監控。4.建立重大危險源的管理臺帳。第三章

等級劃分及管理要求第九條

重大危險源按事故發生的概率和造成后果的影響程度,分為四級重大危險源。一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特別重大安全事故的);二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三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較大安全事故的);四級重大危險源(可能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的)。第十六條

具體評定方法采用LEC半定量評價法。危險等級D=L×E×CL為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為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C為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后果;D為危險性分值;D值越大,說明該項目危險性大,需要增加安全防范措施,以減小發生事故的可能性。表1

事件發生的可能性(L)分數值事故發生的可能性10隨時可能發生6偶然發生3可能性極小1完全意外表2

人員或行車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E)分數值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10連續暴露6每天工作時間內暴露3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1每月一次暴露

表3

發生事故的后果(C)分數值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100生產安全特別重大事故以上或鐵路交通較大事故以上40生產安全重大事故或鐵路交通一般A、B類事故15生產安全較大事故或鐵路交通一般C類事故3生產安全一般事故或鐵路交通一般D類事故

表4

重大危險源等級的判定(D)分數值L×E×C(重大危險源等級)320以上一級重大危險源70~320二級重大危險源70以下三級重大危險源第十條

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應由項目技術負責人組織,監理單位參加。提出重大危險源分類、分級的初步意見,經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審查。第十一條

凡納入重大危險源的分部分項施工,施工前,安質部必須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按規定程序審批。對一級及二級采用非常規施工方案進行施工的重大危險源,同時應組織不少于5人的專家組進行論證審查。論證審查后,專家組應提出書面論證審查報告,根據論證審查報告對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完善,經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簽字、蓋章后方可實施。第十二條

經審查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是現場施工的唯一依據,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隨意更改。因特殊原因必須對已批準的專項施工方案變更時,需按原程序重新報審。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管理機構、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根據重大危險源的等級,實行干部安全包保制度,重大危險源關鍵工第十四條

施工前應對涉及重大危險源的從業人員進行培訓,使其全面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對重大危險源的施工作業,應向所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有書面記錄和簽字。第十五條

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公示制度,重大危險源公示內容包括重大危險源名稱、涉及的危險因素、控制措施、責任人。在施工現場入口顯著位置和有重大危險源的作業點附近掛牌公告。并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對有關設備、設施的安全管理。第十六條

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的安全檢查制度,施工現場以工點為單位設置檢查登記本,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登記。項目部(局指揮部)主管領導、部門負責人應按時檢查重大危險源,有關負責人應現場跟班作業。各級管理人員檢查結果須在檢查登記本上做好記錄。第十七條

應針對重大危險源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綜合應急演練或專項應急演練,每半年至少開展一次現場處置應急演練。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管理機構需嚴格落實施工、監理單位對重大危險源的辨識及分類、分級標準,加強對重大危險源專項施工方案評估、論證程序的檢查及監督,督促施工單位建立并落實重大危險源有關登記、公示、監控、整改等各項管理制度。

第四章

則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附件: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附件1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一、基坑工程(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和(或)周邊環境條件復雜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DB11/489基坑側壁安全等級一、二級判斷標準)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設備、設施進行起重作業;2臺(或以上)起重設備聯合作業;流動式起重機帶載行走;采用滑排、滑軌、滾杠、地牛等措施進行水平位移;采用絞磨、卷揚機、葫蘆或者液壓千斤頂等方式進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四)施工現場2臺(或以上)起重機械存在相互干擾的多臺多機種作業工程。(五)裝配式建筑構件吊裝工程。四、腳手架工程(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四)高處作業吊籃工程。(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六)異型腳手架工程。五、拆除工程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或箱涵頂進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其它(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三)人工挖孔樁工程。(四)水下作業工程。(五)地下隧道注漿帷幕工程。(六)凍結法工程。(七)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八)無梁樓蓋結構地下室頂板上的土方回填工程。(九)厚度大于1.5m的底板鋼筋支撐工程。(十)含有有限空間作業的分部分項工程。(十一)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附件2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一、深基坑工程(一)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或)周邊環境條件復雜的基坑(槽)(符合《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DB11/489基坑側壁安全等級一、二級判斷標準)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包括:采用自制起重設備、設施進行起重作業;2臺(或以上)起重設備聯合作業;流動式起重機帶載行走;采用滑排、滑軌、滾杠、地牛等措施進行水平位移;采用絞磨、卷揚機、葫蘆或者液壓千斤頂等方式進行提升;人力起重工程。(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三)采用非說明書中基礎形式或附墻形式進行安裝的施工升降機安裝工程。(四)外掛式塔式起重機安裝和拆卸工程。(五)使用屋面吊進行拆卸的塔式起重機拆卸工程。(六)架橋機安裝和拆卸工程,使用架橋機進行的橋梁安裝工程。(七)施工現場4臺(或以上)塔式起重機起重臂回轉半徑覆蓋范圍內有公共交叉區域的群塔作業工程。四、腳手架工程(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四)用于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施工的吊掛平臺操作架及索網式腳手架工程。(五)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運輸接料平臺架工程。(六)無法按標準規范要求設置連墻件或立桿無法正常落地等異型腳手架工程。(七)無法按照產品說明書中參數及安裝要求安裝的高處作業吊籃工程。五、拆除工程(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二)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三)待拆建、構筑物高度在10m及以上或建筑面積在1000m2及以上,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及其他公共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六、暗挖工程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或頂進箱涵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七、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一)安裝高度100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二)跨度36m或懸挑18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安裝工程。(三)采用整體提升、頂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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