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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立案、偵查、起訴二、庭前準備三、審程序四、審程序五、死刑復核、執行2021/6/271立案立案是刑事訴訟的開始階段概念: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依照管轄范圍進行審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實存在和應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并依法決定是否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2021/6/272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單位和個人-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犯罪人自首2021/6/273立案的條件:有犯罪事實依照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犯罪事實必須有一定的證據證明確已發生和存在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刑事責任2021/6/274立案的程序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接受審查立案不予立案(采取緊急措施)移送主管機關2021/6/275立案的監督人民檢察院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通知立案(自訴案件)直接起訴檢察院認為理由不成立2021/6/276偵查概念:偵查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偵查工作的原則:迅速及時客觀全面深入細致遵守法律保守秘密2021/6/277偵查行為犯罪嫌疑人(兩個詢問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兩個詢問人)勘驗、檢查搜查(兩名以上的搜查員,必須有見證人)扣押證物與書證鑒定辨認通緝(公安機關)2021/6/278偵查終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法律手續完備移送審判撤銷案件起訴不起訴2021/6/279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查審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如果案件經過兩次退回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作出不起訴的決定。2021/6/2710起訴概念:享有控訴權的國家機關和公民,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對指控的犯罪進行審判,以確定被告人刑事責任并以刑事制裁的訴訟活動。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提起自訴------被害人或他的法定代理人2021/6/2711審查起訴主體:人民檢察院內容:犯罪嫌疑人身份狀況犯罪事實、情節證據材料證據確實充分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是否屬于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有無附帶民事訴訟采取的強制措施是否適當偵查活動合法性2021/6/2712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2021/6/2713
提起公訴:條件: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不起訴:具有終結訴訟的法律效力(起訴階段)三種情形:法定不起訴酌情不起訴證據不足不起訴2021/6/2714提起自訴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2021/6/2715庭前工作
一、立案審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經立案庭登記后2日內將案件移送刑事審判庭進行立案審查。刑事審判庭指定一名法官審查,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分別作出退回人民檢察院、通知人民檢察院在3日內補送材料、終止審理、不予受理、受理等決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應當在7日內審查完畢并決定是否受理;檢察院建議按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應當在3日內審查完畢并決定是否受理。決定受理的,應當制作《案件受理通知書》。立案審查的期限不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2021/6/2716二、法官組對起訴進行審查和處理審查1.案件是否屬于本院管轄2.被告人的身份、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犯罪事實危害后果,可影響定罪量刑的情節3.被告人是否有采取強制措施4.證據目錄,證據性質介紹。證人證言,證人資料5.委托辯護人、代理人的資料6.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是否負有相關資料7.偵查、起訴程序中的各種法律手續和訴訟文書是否完備2021/6/27178.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第六項的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2021/6/2718處理1.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決定退回公訴組2.起訴書中明確指控犯罪事實、并附有證據、證人名單,且符合管轄規定的,開庭審理3.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以及法官組裁定準予公訴組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公訴組重新起訴,法官組應當裁定終止審理或不予受理2021/6/2719法官組審前準備1.草擬庭審提綱1)合議庭成員在庭審的具體分工2)犯罪事實部分的重點和案件性質的要點3)訊問被告人時需要了解的案情要點4)控辯雙方擬出庭的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名單5)控辯雙方擬當庭宣讀、出示的證人證言、物證和其他證據目錄6)庭上可能出現的問題以及采取措施2021/6/27202.將公訴組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3.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公訴組4.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5.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2021/6/2721審判臺公訴臺辯護臺證人被告旁聽席2021/6/2722審判員書記員證人原告被告2021/6/2723審判員書記員證人原告被告2021/6/2724審判員書記員證人原告被告旁聽席2021/6/2725第一審程序開庭審理(一)書記員應做的準備工作1、查明公訴人、當事人、證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已經到庭;2、宣讀法庭規則;3、請公訴人、辯護人入庭;4、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入庭;5、審判長、審判員就座后,當庭向審判長報告開庭前的準備工作已經就緒。2021/6/2726(二)審判長宣布開庭1、審判長宣布開庭后,傳被告人到庭,并查明被告人的情況;2、審判長宣布案件的來源、起訴的案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名稱)及是否公開審理;3、審判長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4、審判長告知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審理過程中依法享有的權利;5、分別詢問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請回避、申請何人回避和申請回避的理由。2021/6/2727(三)法庭調查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2、被告人陳述;3、被害人陳述;4、控辯雙方詢問;5、控辯雙方詢問被害人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可以詢問被害人;6、審判人員訊問、詢問;7、詢問證人、鑒定人;8、出示實物證據、宣讀鑒定結論和有關筆錄;9、調取新的證據;10、法庭調查核實證據。2021/6/2728(四)法庭辯論1、審判長宣布現在開始進入法庭辯論;2、公訴人發表辯論意見;3、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4、被告人自行辯護;5、辯護人辯護;6、在審判長的主持下控辯雙方進行新一輪辯論;7、審判長宣布法庭辯論結束。2021/6/2729(五)被告人最后陳述1、審判長宣布:現在由被告人作最后陳述;2、被告人作最后陳述;3、審判長宣布:現在休庭評議。(六)評議1、審判長宣布:現在休庭;(同時敲擊法槌)2、合議庭退庭評議。2021/6/2730(七)宣判1、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審判長入庭;2、待合議庭坐定后,書記員宣布:請坐下;3、審判長宣布:現在繼續開庭;4、審判長宣布判決內容,包括認證結論、裁判理由、裁判結果;5、在審判長宣告最終的裁判結果前,由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6、然后審判長接著宣布去最終的判決及結果。判決結果宣判完畢,審判長敲擊法槌;7、書記員宣布:請坐下;8、審判長接著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并詢問當事人意見;9、被告人回答;10、審判長宣布:現在閉庭。(敲擊法槌)2021/6/2731
第二審程序
上訴
第一百八十條: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主體:自訴人、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及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021/6/2732抗訴
第一百八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一百八十二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后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且答復請求人。主體:人民檢察院、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對于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的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于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人出席法庭。2021/6/2733二審程序提起期限第一百八十三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5日,從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計算。*上訴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5日內,可以申請上訴;由人民法院裁定。2021/6/2734第二審程序提起的方式上訴可以用書狀和口頭兩種方式提起。口頭上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筆錄。抗訴只能以抗訴書的形式提出,不能采用口頭形式。*上訴既可以向原審法院提出,也可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只能向原審法院提出,并要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法院。2021/6/2735法庭審理
除有特別的規定外,刑事二審程序的開庭審理基本與一審的相同。P177(1)開庭準備和宣布開庭(2)法庭調查(3)法庭辯論(4)被告人最后陳述(5)休庭、評議和宣判(6)當事人等審閱筆錄并簽名*一審必須開庭審理,符合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二審可以采用開庭或調查訊問式審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一審可以采用合議庭或獨任庭的形式,采用合議庭時,還可以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二審只能采用合議庭的形式,且不能有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
2021/6/2736法庭裁判1.二審裁判必須遵守上訴不加刑原則2.二審裁判結果P1802021/6/2737死刑復核程序㈠概念:是指對判處死刑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審查核準的一種特殊程序。㈡特殊性:
1、死刑復核程序審理對象的特定性(對象僅是判處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包括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和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
2、死刑復核程序是死刑案件必經的終審程序(即一切判處死刑案件的判決和裁定,都只有經過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核準后,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和交付執行。)
3、引起死刑復核程序的方式具有特殊性(是由作出裁判的人民法院主動報請而引起的)㈢意義
1、有利于保證適用死刑的準確性,防止錯判錯殺。
2、有利于嚴格控制死刑的適用,是貫徹少殺、慎殺、防止錯殺方針的重要保證。
3、有利于國家法律的統一執行。2021/6/2738㈣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報請復核
1、核準: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核準權
2、報請復核程序:⑴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一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在上訴期滿后3日內應當將全部案件報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經復核同意判處死刑的,依法作出裁定后,再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不同意判處死刑的,應當提審或者裁定撤銷原判,發回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提審后改判的判決是第二審判決,被告人不能上訴,人民檢察院也不能按第二審程序抗訴。高級人民法院提審后,如果仍然判處死刑的,則必須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對于撤銷原判,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中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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