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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圖書館第一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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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CONTENTS01環境資源、環境資源問題何環境資源保護03環境法的目的何作用02環境法的概念與發展概況05環境法的體系04環境法律關系圖書館第一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概述第一節環境資源、環境資源問題和環境資源保護環境資源、環境資源問題和環境資源保護黨的二十大擘畫了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宏偉藍圖,作出“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重大部署。要深刻認識到,建設美麗中國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目標,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是中國式現代化的一項本質要求。正確處理好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重點攻堅和協同治理的關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的關系、外部約束和內生動力的關系、“雙碳”承諾和自主行動的關系,對于我們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以更高站位、更寬視野、更大力度來謀劃和推進新征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加快推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現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環境資源、環境資源問題和環境資源保護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①根據是否經過人類加工改造,環境可分為自然環境和人為環境。②根據人類的視野或人類活動所及的空間范圍,可以把人類環境分為許多層次,如居住環境、生活環境、地面環境、地質環境、區域環境、地球環境、大氣環境、水環境、宇宙環境等。③環境的定義不一定必須以人類為中心,一些國際文件和外國法律就摒棄了以人類為中心的思想,體現出人類是自然界的組成部分的觀念。環境的分類環境資源、環境資源問題和環境資源保護自然資源是指自然界中一切能夠為人類所利用的物質和能量。自然資源包括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動植物、礦產等自然要素,以及陽光、風力、地熱、潮汐等能量。①自然資源的范圍和種類取決于社會經濟發展以及科學技術的水平;社會經濟發展以及科學技術的水平隨著人類社會的前行發展變化;因此,自然資源的概念具有動態性的特征。②自然資源的分類。因劃分的依據不同,自然資源可以有多種分類:按照自然資源的利用限度,自然資源可以分為可更新資源、不可更新資源。按照自然資源的存在形態,自然資源可以分為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野生動植物資源等。資源的特征與分類環境資源、環境資源問題和環境資源保護環境資源問題,是指由于自然原因或人類活動使環境條件或因素發生不利于人類的變化,以致影響人類的生產和生活,給人類帶來災害的現象。環境資源問題的分類圖書館第二節環境資源問題的產生與發展第一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概述環境資源問題的產生與發展第一階段:環境問題的萌芽階段,即從人類誕生至18世紀工業革命以前。這個時期的環境問題主要是局部性、短期性和個別性的,主要表現在人對自然資源的掠奪破壞和某些局部生活環境問題上。第二階段:環境問題急劇發展、局部惡化的階段,即從工業革命開始至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這個時期的環境問題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環境污染,二是生態破壞。第三階段:環境問題區域化、國際化和全球化的階段,即從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至今。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和沖擊大大超出了環境的承載能力,環境問題演變為全球性社會問題,如長程越界大氣污染、酸雨、氣候變化等問題。圖書館第三節環境法的目的和作用第一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概述環境法的目的和作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目的,即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立法目的,是指國家希望通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實施而實現的目標或結果,是國家在制定環境與資源保護法之前必須明確的立法意圖,屬于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問題的范疇。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環境法的目環境法的目的和作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作用國家進行環境資源管理的法律依據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環境質量的法律武器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的有效手段促進公眾參與環境管理,普及環境科學知識的教材處理環境國際關系,維護我國環境權益的重要工具圖書館第四節環境法律關系第一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概述環境法律關系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指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調整的各種關系,包括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定或涉及的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合稱為環境資源社會關系。國家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一種特殊主體,也稱公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又稱其他組織,是指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組織。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體資格的人,是相對于法人的民事主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主體環境法律關系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又稱權利客體或義務客體。環境資源。環境資源行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客體的特征:1.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客體的環境資源具有強烈的生態性。2.環境資源行為是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的最重要、最經常的客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客體環境法律關系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關系,是指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所調整的各種關系,包括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定或涉及的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合稱為環境資源社會關系。環境資源管理主體的權力,是指法律賦予的,為實現國家環境資源管理職能所必需的,運用各種國家機器及物質設施使全社會服從自己意志的各種強制力量的總稱。具體包括:1.環境管理規范制定權2.環境資源行政處理權3.行政執法權4.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環境資源管理主體的義務,又稱為職責。主要包括:1.管理性義務,即為建立和保持正常生產和生活所必需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秩序的總和。2.服務性義務,即為保護和改善環境創造各種條件的義務的總和。環境資源管理主體的權力和義務圖書館第五節環境法的體系第一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概述環境法的體系環境與資源保護法體系,簡稱環境法體系,是指由相互聯系、相互補充、相互制約的各種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組成的統一法律整體,即由旨在調整因開發、利用、保護、改善環境資源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和其他法律淵源所組成的系統。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規范體系;2.環境與資源保護法效力體系;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功能體系謝謝

THANKYOU圖書館第二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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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0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概述03預防原則02保護優先原則05損害擔責原則04公眾參與原則圖書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第一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概述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概述課程思政繼續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必須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正確處理幾個重大關系。一是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要站在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高度謀劃發展,著力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有效降低發展的資源環境代價,持續增強發展的潛力和后勁。二是重點攻堅和協同治理的關系,三是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的關系,要堅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和系統治理,構建從山頂到海洋的保護治理大格局,四是外部約束和內生動力的關系,五是“雙碳”承諾和自主行動的關系,我們承諾的“雙碳”目標是確定不移的,但達到這一目標的路徑和方式、節奏和力度則應該而且必須由我們自己作主,決不受他人左右。習近平2023.7月18日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的講話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概述法的基本原則體現著法的本質和根本價值,是整個法律活動的指導思想和出發點,構成法律體系中的靈魂,決定著法的統一性和穩定性。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的界定2.作為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的條件3.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與基本制度的聯系與區別4.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各基本原則之關系圖書館第二節保護優先原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保護優先原則各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依照環境保護法律規定從事各種事務和行為的活動。環境守法是全面履行、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依照環境保護法的要求作為或不作為,以實現環境保護法的要求和目標。環境守法的影響因素威懾經濟因素機構的可行度社會因素知識和技術可行性保護優先原則完善現有環境保護立法技術與手段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獲取公眾支持引入市場機制,采取經濟激勵手段增強企業的環境管理能力環境守法的促進圖書館第三節預防原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預防原則預防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在環境保護工作中要把防止產生環境問題放在首位,事先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在生產、生活等人類活動中對生態環境、自然資源造成污染、破壞,防止生態失衡,做到防患于未然;對不可避免的或已經發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實行預防原則的必要性第一,環境問題的特點要求實行預防原則。第二,西方國家環境保護經驗科學總結揭示了預防原則實行的必要性。第三,預防原則最大限度地體現了法律的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第四,預防原則有利于增強人們的環保意識,促使我國的環保工作由消極應付模式向積極防治轉型。實行預防原則的可行性第一,預防原則在我國環境法中已有充分的體現。第二,預防原則的確立是國內外污染防治與環境治理經驗教訓的科學總結。第三,預防原則集中了當代環境保護、環境管理思想精華。預防原則預防原則的實施:(一)合理規劃、有計劃地開發利用環境和自然資源(二)運用環境標準控制和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三)對開發利用環境和資源的活動實行環境影響評價(四)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謹慎地對待具有科學不確定性的開發利用活動圖書館第四節公眾參與原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公眾參與原則公眾參與原則是指生態環境的保護和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依靠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公眾有權參與解決生態問題的決策過程,參與環境管理并對環境管理部門以及單位、個人與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行為進行監督。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應用環境法律處理環境案件的一種專門活動。公眾參與原則的主要內容第一,環境信息公開,即每個公民對行政機關所持有的環境信息擁有適當的獲得利用權。第二,環境決策參與權,即保證給予每個公民參加環境政策決策的機會。第三,環境或公民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時,應讓人人都能有效地使用司法和行政程序,包括補償和補救程序。實行公眾參與原則的必要性第一,是保護公眾環境權益、維護公眾合法權益的必然要求。第二,是由環境問題的突出特點所決定的。第三,有利于促進環境保護行政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第四,有利于調動全社會的力量共同推進環境保護事業的進步,促進可持續發展。公眾參與原則公眾參與原則的實施:(一)環境信息公開機制:1.通過立法賦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2.通過立法對地方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機關、排污單位等環境保護責任主體課以環境信息披露義務,保障公眾環境知情權的實現。(二)公眾意愿表達機制:1.賦予公眾環境行政聽證權,建立環境決策聽證制度。2.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公眾參與。(三)法律實施監督機制:1.鼓勵和保護公民舉報環境違法行為。2.對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單位的監督。(四)司法救濟機制圖書館第五節損害擔責原則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原則損害擔責原則損害擔責原則,是指任何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損害擔責原則理解,需要認識和把握以下幾點:第一,損害擔責的范圍既包括造成環境污染的行為人,也包括導致生態破壞的行為人。第二,損害擔責的損害者,包括造成環境污染的污染者、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開發者和利用者、造成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破壞的破壞者。第三,損害擔責的責任范圍當前尚不能涵蓋有關自然資源的利用人或受益人應當對自然資源的權利人或生態服務提供者給予相應的補償。損害擔責原則損害擔責原則的實施(一)實行排污收費或征收污染稅制度(二)實行廢棄物品再生利用和回收制度(三)實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補償費或稅制度(四)建立環境保護的共同負擔制度(五)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謝謝

THANKYOU圖書館第三章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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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TENTS01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制度的概念與特點03自然資源保護基本法律制度02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圖書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制度第一節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制度的概念與特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制度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制度,是指為了實現環境法的立法目的,貫徹和落實環境法的基本原則,由調整特定環境資源社會關系的一系列環境資源法律規范以及保障法律規范得以實施的相關管理體制、運行程序所組成的相對完整的體系。①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制度適用對象的特定性。②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制度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③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制度在規范組成上具有系統性的特點。④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制度具有開放性的特點?;局贫忍卣鲌D書館第二節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制度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國土空間規劃制度保障國土空間進行相關合理規劃的一套規范體系,是規范對國土空間和資源合理利用、科學劃分、充分利用等活動的規定及程序的總稱。

國土空間規劃是對原來發展改革部門的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土部門的國土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的城鄉規劃及海洋部門的海洋功能區規劃的一次重構。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環境監測制度環境監測,是指依法從事環境監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運用物理、化學或生物等方法,對環境中各項要素及其指標或變化進行經常性的監測或長期跟蹤測定的科學活動?!獎撔聶C制,健全法規。改革環境監測質量保障機制,完善環境監測質量管理制度,健全環境監測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啻氩⑴e,綜合防范。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預防不當干預,規范監測行為,加強部門協作,推進信息公開,形成政策措施合力。——明確責任,強化監管。明確地方黨委和政府以及相關部門、排污單位和環境監測機構的責任,加大弄虛作假行為查處力度,嚴格問責,形成高壓震懾態勢。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環境標準制度國家為維護環境質量、控制污染,保護人體健康、社會財富和生態平衡,就環境質量以及污染物的排放,環境監測的方法等其他需要的事項,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和批準制定的各種技術指標與規范的總稱。生態環境標準國家標準地方標準生態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生態環境風險管控標準生態環境基礎標準生態環境管理技術標準環境質量標準污染物排放標準生態環境監測標準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①1969年始創于美國②1979年的《環境保護法(試行)》首次規定了這一制度

③1986年頒布《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對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④1989年頒布《環境保護法》再次確立了這一制度

⑤《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3年9月1日開始施行

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6年、2018年修訂發展歷程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三同時”制度一切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基本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以及一切可能對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的工程建設和自然開發項目,都必須嚴格執行防治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叭瑫r”制度是我國的原創制度,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關系密切,兩項制度共同構成了對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全程管理。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許可證制度有關環境、資源主管部門依據環境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對提出申請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許可證、資格證書或者執照等文件,允許其從事某項對生態環境有不良影響活動的法律制度。①整體環境保護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②防治污染許可證——排污許可證固體廢物處置許可證海洋傾廢許可證放射性物質使用許可證③防止資源破壞許可證——森林采伐許可證狩獵許可證取水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經濟調控制度國家運用經濟杠桿刺激或者抑制生產活動或消費活動,以支持生態保護行為、抑制生態破壞行為的法律制度。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區域限批制度當某一地區出現法律規定的嚴重環保違規情況時,環保部門有權作出暫停審批其新增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行政措施的法律制度。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按日計罰制度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企業持續性違法排污拒不改正的行為按日累計計算罰款數額進行處罰的制度。

①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

②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③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④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環境信息公開制度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將依法應當公開的環境信息向社會公開,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的制度。

促進公眾參與、保障公眾知情權、促進政府透明和責任、促進環境治理和促進社會和諧穩定。通過公開環境信息,可以實現公眾、政府和企業的共同參與和合作,推動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區域聯合防治制度在劃定的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區域內的各個行政區域針對污染實行統一的規劃、標準、監測以及具體的防治措施的制度。

不定期召開由有關部門和相關地方人民政府參加的專題會議,協調解決區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編制重點區域環境污染聯防聯控規劃,明確重點區域環境質量改善目標、污染防治措施及重點治理項目。圖書館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基本制度第三節自然資源保護基本法律制度自然資源保護基本法律制度自然資源權屬制度法律關于自然資源歸誰所有、使用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誰承擔的一系列規定構成的規范系統。礦藏、水流、海域屬于國家所有。無居民海島屬于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屬于國家所有,但是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于國家所有。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自然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自然資源使用人或生態受益人在合法利用自然資源或享受生態系統所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人或生態功能提供者支付相應費用的法律制度。

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自然資源恢復制度為了實現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要求行為人對因其開發利用活動或其他活動所造成的自然資源的破壞,必須采取恢復措施加以補救的法律制度。

設立自然資源恢復制度的目的在于恢復自然資源所具有的生態功能,最大限度地實現自然資源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從而達到協調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和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環境保護基本法律制度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禁限制度資源法根據自然資源的特點和保護自然資源的需要,對其進行利用的方式、對象、時間、范圍、工具等所作的禁止和限制的制度。

自然資源禁限制度主要有兩種分類:

第一類,依自然資源禁限的內容來劃分,可以區分為資源用途的禁限、利用工具的禁限、利用方式的禁限、利用時間的禁限、利用區域的禁限、利用對象的禁限等。

第二類,依自然資源的種類來劃分,可以區分為漁事禁限、林事禁限、草原利用禁限、礦事禁限、地事禁限、水事禁限等。謝謝

THANKYOU圖書館第四章

環境法律責任2023年一、環境法律責任概述二、環境民事法律責任主要內容三、環境行政法律責任四、環境刑事法律責任一、環境法律責任概述(一)環境法中的法律責任1.概念是指違反環境法,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2.類型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三)環境法律責任分析的原則1.公法責任和私法責任分別追究原則2.不重復追究的原則3.私法責任主體唯一的原則4.公法責任個人和單位分別追究原則(四)環境法律責任的功能民事責任的目的重在補償行政責任的目的重在強制刑事責任的目的重在懲罰環境損害的概念一、環境法律責任概述“損害”的法理解釋德國學者莫姆森通過“差額假說”揭示了“損害”的核心內涵:“損害事件發生后某人在特定時間上的財產數量”與“如果某個損害事件不發生,該人在上述時間點上的數量”之間的差額。這一差額利益“正是”損害賠償?!安铑~假說”直接影響了《德國民法典》對“損害”的定義,該法第249條規定:負損害賠償義務的人,應回復損害發生前的原狀。王澤鑒先生也認為,損害“系指權益受侵害時所生的不利益”。一、環境法律責任概述環境損害的概念環境損害是指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現象。鑒于常態化的環境容量利用行為和自然資源利用行為并非以環境損害為目的,它們在提高人類福祉和滿足人們物質和精神文化需要方面作出了重要貢獻,所以對于不突破環境容量的損害行為,人們有義務予以忍受,不得申請損害賠償。歐盟《環境責任指令》,對從生物多樣性保護觀點來看非常重要的自然資源損害實施損害賠償制度,以讓實施造成損害風險行為的責任人承擔環境污染清理和被損害環境恢復等費用。環境損害VS自然資源損害VS生態環境損害《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決定將基層管理迫切需要的縣級人民政府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定期組織評估。決定應當公布。環境損害的類型《民法典》第1229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1234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環境損害的類型指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導致人體健康、財產價值或生態環境及其生態系統服務的可觀察的或可測量的不利改變。環境損害人身損害生態環境損害財產損害指因污染環境行為導致人的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造成人體疾病、傷殘、死亡或精神狀態的可觀察的或可測量的不利改變。指因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或價值減少,以及為保護財產免受損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指由于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直接或間接地導致生態環境的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的可觀察的或可測量的不利改變,以及提供生態系統服務能力的破壞或損傷。環境損害的特征一、環境法律責任概述1.加害主體的多元性與被害主體的不確定性加害主體的復雜性是指人們無法從行為與結果的一般關系上判定環境損害的具體加害人是誰被害主體的不確定性則是指環境損害范圍內被害主體及其被害程度不易確定我國正由單一污染走向復合性污染,污染物質本身具有擴散性,或單一污染源本身不致造成損害,由復數污染源排放的物質混合,或為化學、物理變化,才產生致害物質,被害人欲證明誰為加害人,幾無可能。此外,環境損害既可能是受害人自身原因引起,也可能是第三人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如果侵害結果的確定還可以歸咎于受害人其他自身因素(如基礎疾病、不良生活習慣)的話,則更難確定誰是適格的被害主體。一、環境法律責任概述2.侵害行為的行政合法性與追究民事責任的主觀無過失性當環境侵害行為造成環境損害并發生糾紛時,加害人常會以造成環境損害的行為已經政府許可因而具有行政上的合法性以及已依法繳納相關稅費等為由推卸責任。3.侵害行為的單一性與構成侵害因果關系的復雜性在原因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既有一因一果關系,也有多因一果關系。在對環境損害的因果關系的證明方面,由于涉及眾多非常復雜的多學科方法以及各種技術分析手段,因此往往對大多數不具備專業知識的受害人產生不利影響。一、環境法律責任概述4.侵害結果的廣泛性與保護法益的局限性1.對傳統法律保護的私益的侵害(倘若自然資源國家所有權是一種私權,那么在我國還包括對全民所有的環境與資源的損害與破壞)2.對環境公益(公眾環境權益)的侵害環境物質可以長期蓄積于環境或各種生物體內,停滯于環境中的污染物會不斷通過釋放、生物積累(bioaccumulation)或者生物放大等作用對環境和生物體產生持續侵害。從保護受害人權益、實現社會公平的觀念出發,必須在環境侵權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中突破侵權責任機制的不合理之處,通過特別法規范對傳統侵權行為理論與實踐予以修正。環境損害責任構成的特殊性侵權行為法對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確立了加害人必須(1)主觀上存在過失、(2)行為具有違法性、(3)有損害后果發生以及(4)加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等四個要件。但是污染環境與破壞生態侵權對傳統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都有所改變1.私益侵權責任構成無需過失要件,公益侵權則需要過失要件2.違法性的判斷以實際損害為準3.環境損害的范圍從人身、財產損害擴大到生態環境損害4.因果關系的確定實行推定制(一)環境損害責任的構成1.私益侵權責任構成無需過失要件,公益侵權則需要過失要件過失要件1.過失責任的勃興侵權行為在原則上以故意或過失為成立要件,總體上侵權行為實行過失責任;過失責任之宗旨:非由個人意思發動所產生之損害,毋需負擔賠償責任目的:(1)個人毋需負擔不測之損害,以保障私法自治與個人之自由活動;(2)培養個人責任觀念,具備預防損害之功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一、環境法律責任概述2.無過失責任之生成無過失責任的生成背景:一為意外災害之擴散性與嚴重性、二為填補損害之必要損害之危險如分配給受害人,因其未因危險行為而獲有利益,不符公平正義及損益同歸的原則,而且其損害系因污染源造成危險存在為前提,故有必要填補。因此各國開始將無過失責任適用于可能存在高度危險的科技運用領域之中。無過失責任之證成:(1)危險來源之開啟:特定企業,物品或裝置所有人,持有人制造了意外災害危險之來源;(2)控制危險之能力:某種程度上,僅該所有人或持有人擁有控制這些危險的能力;(3)損益同歸之原理:獲得利益、負擔風險,是公平正義的要求,危險持有人或制造者因危險之存在或制造而獲有利益;(4)分散責任之可能:企業者雖負擔責任,但或由于法律對于損害賠償設定有一定限度的最高責任,或由于賠償范圍可以估計,可透過商品或勞務的價格機能與責任保險制度,予以分散;一、環境法律責任概述3.環境私益侵權無過失責任的立法演變1986《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四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1989《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2009《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020《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睹穹ǖ洹返谝磺б话倭鍡l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蛾P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不論侵權人有無過錯,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私益侵權責任構成無需過失要件按照環境污染的原因類型,可以將污染環境侵權責任分為物質性污染侵權責任和能量污染侵權責任:物質污染侵權責任包括放射性廢物、含病原體廢物、有毒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侵權責任;能量污染侵權責任則包括噪聲、振動、光、熱、電磁輻射、電離輻射等類型的環境污染侵權責任。(一)環境損害責任的構成能量型環境侵權是否需要過失要件案例思考沈??≡V機械工業第一設計研究院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基本案情:沈??∠禉C械工業第一設計研究院(以下簡稱機械設計院)退休工程師,住該院宿舍。為增加院內暖氣管道輸送壓力,機械設計院在沈海俊的住宅東墻外側安裝了增壓泵。2014年,沈??≌J為增壓泵影響其休息向法院提起訴訟。后雙方達成和解,沈??〕坊仄鹪V,機械設計院將增壓泵移至沈海俊住宅東墻外熱交換站的東側。2015年,沈海俊又以增壓泵影響其睡眠、住宅需要零噪聲為由,再次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機械設計院停止侵害,拆除產生噪聲的增壓泵,賠償其精神損害費1萬元。根據沈??〉纳暾?,法院委托蚌埠市環境監測站對增壓泵進行監測,結果顯示沈??【幼∨P室室內噪聲所有指標均未超過規定的限值。案例思考沈??≡V機械工業第一設計研究院噪聲污染責任糾紛案判決結果: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沈??【幼∨P室室內噪聲所有指標均未超過規定的限值,沈??£P于增壓泵在夜間必須是零噪聲的訴訟主張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沈??〉脑V訟請求。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與一般環境侵權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不同,環境噪聲侵權行為人的主觀上要有過錯,其外觀須具有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的違法性,才承擔噪聲污染侵權責任。因此,是否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是判斷排放行為是否構成噪聲污染侵權的依據。經委托鑒定,在增壓泵正常工作過程中,沈??【幼∨P室室內噪聲并未超過國家規定標準,不構成噪聲污染,機械設計院不承擔噪聲污染侵權責任。本案判決有利于指引公眾在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同時,承擔一定范圍和限度內的容忍義務,衡平各方利益,促進鄰里和睦,共同提升生活質量。能量型環境侵權是否需要過失要件能量型環境侵權是否遵循過錯責任的兩種解釋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噪聲污染,是指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噪聲,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能量型環境侵權是否需要過失要件兩種解釋:1.依據第二款,在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限度之內的噪聲排放,根本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環境污染,更談不上環境污染侵權。若從違法視為過錯或違法推定過錯的角度而言,環境噪聲污染本質上適用過錯規則,是一種過錯責任。2.依據第二款,噪聲只有超過一定的標準之后才會被認定為“污染”。因此相應的噪聲排放標準不是認定過錯的依據,也不是不同類型的環境污染使用了不同的歸責原則,而是不同的排放行為是否構成“污染”本身存在著不同的標準。當“存在污染行為”已經得到認定的情況下,各種環境侵權適用的應該都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公益侵權責任構成需要過失要件環境公益侵權需要過失要件《民法典》第1234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私益侵權與公益侵權的區別私益侵權公益侵權立法目的維護私主體的個體利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被侵權人人身、財產遭受損害的私主體享受生態環境服務功能的不特定的人,所以必須由適格主體作為代表責任構成危害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危害行為、損害后果、因果關系、過失要件救濟重點對損害的填補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訴訟規則當事人主義,遵循處分原則、辯論原則,法官職權中立職權主義,當事人處分權受到一定限制,裁判方式可以采綜合性的解決方案2.違法性判斷以實際損害為準2.違法性的判斷以實際損害為準違法是一個狹義的概念,特指行為在形式上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禁止性規范,包括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命令。違法性則是廣義的概念,既包括形式的違法侵害(不法),也包括實質的違法侵害(不當)。一般情況下違法性的判斷標準有二:一是被侵害利益的性質、程度;二是侵害行為的實態。前者為客觀結果之判斷,后者為客觀行為之判斷。在公害的場合,當對被侵害利益的性質、程度與侵害行為的實態(包含公共性、回避的可能性等)的衡量結果超過了社會生活上可以忍受的限度的話,那么行為即為違法。(一)環境損害責任的構成3.環境損害的范圍從人身、財產損害擴大到生態環境損害3.環境損害的范圍從人身、財產損害擴大到生態環境損害損害即為保護法益所受的不利益,在傳統民法上特指原則上可以用金錢來評價的有形損害。其他無形損害諸如非財產上的損害、精神損害及其他財產以外的損害則當有法律規定時才可以賠償。1980年代,各國環境司法實踐將環境損害的范圍擴大到污染致有形環境要素(自然資源和動植物)的損失,由于直接計算生態損失較為困難,所以各國環境法律實踐均將生態破壞的損失以可以量化為恢復環境質量至污染破壞前狀態的治理恢復成本或者相關投入作為損失計算。(一)環境損害責任的構成環境損害的數額難以估算治理恢復成本能夠明確環境基線損害程度4.因果關系的確定實行推定制4.因果關系的確定實行推定制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系,是指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的原因與結果的客觀聯系。在民事訴訟中,因果關系的使用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義務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睹袷略V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一)環境損害責任的構成4.因果關系的確定實行推定制20世紀70年代,日本曾發生過舉世矚目的“四大公害判決案”,訴訟判決為環境損害確立因果關系推定規則及其證明責任在理論和實踐上作出了有益的嘗試。因果關系推定,是指被害人在無法提供直接證據證明排污行為與環境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提供因果關系成立的初步證據,對此加害人不能舉證否定的,就推定因果關系存在的證明方法。(一)環境損害責任的構成4.因果關系的確定實行推定制因果關系理論更新之因:(1)現代科技之發展造成因果關系舉證困難??萍蓟a生的環境污染,蘊含者復雜的科學和高深技術、專門知識,被害人受限于本身知識,無法順利證明行為與其所受之損害有因果關系;證明因果關系存否之方法,加害人較易取得。所以因果關系之轉換,系實踐公平正義之表現。(2)多種相同或不相同設備或污染源所造成的損害,其經總和性作用或經協和性作用,導致因果關系舉證困難,通常呈現出多源頭排放、多介質污染、多途徑暴露、多受害體損害的復雜面貌。(3)時間上的問題:環境損害賠償事件,多是設備所有人的設備排放污染物質,經過一段時間才發現環境受到污染,因時間上的遲滯而使因果關系變得模糊不清,造成證明上的困難。(一)環境損害責任的構成《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條??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發生糾紛,行為人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4.因果關系的確定實行推定制我國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意味著受害人不承擔任何舉證責任。(一)環境損害責任的構成《最高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被侵權人根據民法典第七編第七章的規定請求賠償的,應當提供證明以下事實的證據材料:(一)侵權人排放了污染物或者破壞了生態;(二)被侵權人的損害;(三)侵權人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物、破壞生態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案例思考曲忠全訴山東富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基本案情:1995年,曲忠全承包一處集體土地種植櫻桃。2001年,山東富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海公司)遷至曲忠全櫻桃園毗鄰處從事鋁產品生產加工。2009年4月,曲忠全提起訴訟,請求富海公司停止排放廢氣,賠償其損失501萬余元。為證明其主張,曲忠全提交了煙臺市牟平區公證處勘驗筆錄、煙臺市農產品質量檢測中心出具的櫻桃葉片氟含量檢測報告等證據。后經雙方共同選定和取樣,一審法院委托山東省農業科學院中心實驗室對櫻桃葉片的氟化物含量予以檢測,檢測報告表明:距離富海公司廠區越近,櫻桃葉片氟化物含量越高。富海公司提供櫻桃樹葉氟含量檢測報告、廠區大氣氟化物含量檢測報告、煙臺市牟平區氣象局出具的2008年2月至2009年5月的氣候情況等證據,擬證明其不存在排污行為,曲忠全櫻桃園受到損害系氣候原因所致。案例思考曲忠全訴山東富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大氣污染責任糾紛案判決結果:

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令富海公司停止排放氟化物,賠償曲忠全損失204萬余元。曲忠全、富海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令富海公司賠償曲忠全224萬余元。富海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審查認為,曲忠全提交的公證勘驗筆錄和檢測報告,與相關科普資料、國家標準以及一審法院委托專業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等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明曲忠全的櫻桃園受到損害,富海公司排污,排污和損害之間具有關聯性,已完成舉證證明責任。富海公司作為侵權人,其提交的櫻桃樹葉氟化物含量檢測報告中距離廠區越近濃度越低的結論有悖常識;天氣原因亦不能否定排污行為和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紤]到確實存在天氣惡劣等影響櫻桃生產的原因,二審法院酌情判令富海公司對曲忠全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無不當。4.因果關系的確定實行推定制第一步:由受害方或原告就環境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作出初步證明,即原告需要提出些表面證據證明環境侵權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一定蓋然性聯系;第二步:法官根據所積累的知識經驗,證明如果可以作出與有關科學無矛盾的說明,即應當推定為因果關系得到了證明;第三步:污染方或被告進行反證。污染方或者被告方要想推翻因果關系的推定,就必須提供高度蓋然性的證據?!董h境侵權責任糾紛司法解釋》第七條污染者舉證證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污染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一)排放的污染物沒有造成該損害可能的;

(二)排放的可造成該損害的污染物未到達該損害發生地的;

(三)該損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發生的;(一)環境損害責任的構成承擔方式(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一、承擔方式《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六)修理、重作、更換;(七)繼續履行;

(八)賠償損失;(九)支付違約金;(十)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一)賠禮道歉。法律規定懲罰性賠償的,依照其規定。本條規定的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肚謾嘭熑畏ā返谑鍡l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一、承擔方式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環境損害的民事責任可以分為具有預防性質的排除危害責任和具有事后補償性質的賠償損失與恢復原狀責任等兩大類。《最高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侵權人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定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復生態環境、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能否訴求賠禮道歉?觀點一:作為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之一的“賠禮道歉”主要保護的是“人格權”不受非法侵害。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的受害者是環境本身,不存在“人格權”一說。因此,“賠禮道歉”這一責任承擔方式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運用會遭遇理論障礙。觀點二:賠禮道歉既能彌補公眾感情,又對違法企業構成信譽懲罰,“還對侵害人具有自我補償和道德恢復功能,對社會具有道德整合、法律權威再建功能,具有懲罰和教育功能”,特別適合于公益訴訟(一)排除危害的民事責任排除危害是指停止侵害、排除妨礙和消除危險等要求的民事救濟方式的統稱。停止侵害: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排除妨礙:主要包括要求被告移除、清除構成環境妨害的物件;消除危險:包括向法院申請禁止從事某種危害環境行為的禁止令;1.基于人格權侵害的排除危害請求權2.基于物權侵害的請求權與不作為請求權及其排除《民法典》第294條: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聲、光輻射、電磁輻射等有害物質。(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關于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相鄰污染侵害糾紛,不適用本解釋。復合污染與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部分侵權人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足以造成全部損害,部分侵權人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只造成部分損害,被侵權人請求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侵權人與其他侵權人就共同造成的損害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并對全部損害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一個侵權人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兩個以上侵權人分別實施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一個侵權人的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被侵權人請求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復合污染與分割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條??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最高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兩個以上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對侵權人承擔責任的大小,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濃度、排放量、危害性,有無排污許可證、是否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是否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破壞生態的方式、范圍、程度,以及行為對損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確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七條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恢復原狀《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缎姓娭品ā返谖迨畻l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第五十一條第二款代履行的費用按照成本合理確定,由當事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寧德中院:生態環境部門無權作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追索代處置費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寧德市古田生態環境局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人陳丁成、陳瑞明償還代為處置費2781545元。事實和理由:因被告人陳丁成、陳瑞明的犯罪行為導致1000余噸固體廢物“鋁灰”揚散、流失泄露并污染周邊環境,多次要求被告人限期改正并予以處置,但被告人未采取任何處置措施,為防止污染擴大,其代為處置共花費2781545元。一審法院認為,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案寧德市古田生態環境局起訴要求被告人賠償代為處置費,不是因被告人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物質損失,其不是本案的被害人,不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被告人主張賠償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寧德市古田生態環境局的起訴。4.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承擔生態環境修復的內涵:將生態環境修復到損害前的狀態和功能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侵權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侵權人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定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修復生態環境、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第十一條被告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及具體案情,合理判決被告承擔修復生態環境、賠償損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4.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承擔(1)直接修復和替代修復直接修復:針對受到污染或者破壞的環境介質、生物、生態系統等進行評估并予以原區域、原體的修復。直接修復是責任承擔的首要方式。替代修復:替代性修復方式包括同地區異地點、同功能異種類、同質量異數量、同價值異等級等可以使生態環境恢復到受損前的功能、質量和價值的情形。如增殖放流、補種復綠、勞務代償。(2)自行修復和委托修復委托修復有兩種情形:其一,由侵權人自行委托,修復費用由其支付;其二,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履行修復責任時,國家規定的機關或組織可以委托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4.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承擔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目標(1)基線狀態指恢復到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未發生時,受影響區域內人體健康、財產和生態環境及其生態系統服務的狀態。(2)可接受風險水平指綜合考慮科學、社會、經濟和政治因素,依據危害性和脆弱性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技術手段的可行性分析等確定的人體健康或生態系統的可容忍的風險水平?;€的確定方法:a)

利用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前評估區域近三年內的歷史數據確定基線;b)

利用未受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行為影響的相似現場數據確定基線,即“對照區域”數據。“對照區域”應與評估區域的生態環境特征、生態系統服務等具有可比性;c)

利用模型確定基線。可考慮構建環境污染物濃度與種群密度、物種豐度等生態環境損害評價指標間的劑量-反應關系來確定基線;d)

參考環境基準或國家和地方發布的環境質量標準確定基線。(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4.生態環境修復責任的承擔修復責任與修復費用一并判決原則:對于侵權人的生態環境修復責任以及其不履行修復責任時應當承擔的修復費用,應當遵循一并判決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人民法院可以在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的同時,確定被告不履行修復義務時應承擔的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也可以直接判決被告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如果人民法院僅判決被告修復生態環境,被告在執行過程中怠于履行或者不能履行,使生態環境遲遲不能得到修復,將進一步損害公共利益,且法院不能因此就同一訴再次作出裁判。(6)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因處置生態環境損害產生的實際損失(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6)生態環境損害賠償a.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期間損害,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至生態環境恢復到基線狀態期間,生態環境因其物理、化學或生物特性改變而導致向公眾或其他生態系統提供服務的喪失或減少,即受損生態環境從損害發生到其恢復至基線狀態期間提供生態系統服務的損失量。(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6)生態環境損害賠償b.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永久性損害,指受損生態環境及其服務難以恢復,其向公眾或其它生態系統提供服務能力的完全喪失。(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6)生態環境損害賠償c.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需要注意的是,對于行政機關來說,本項規定的調查是在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行政機關專門開展的調查工作,與行政機關一般行政執法行為要有所區分。(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d.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是指在應急處置行動結束后,環境介質中的污染物的濃度水平超過基線水平并在一年內難以恢復至基線水平,或者環境介質中的污染物的濃度水平或應急處置行動產生二次污染對公眾健康或生態環境構成潛在威脅沒有完全清楚,繼而開展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所發生的費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

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包括制定、實施修復方案的費用,修復期間的監測、監管費用,以及修復完成后的驗收費用、修復效果后評估費用等。(6)生態環境損害賠償e.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主要包括應急處置費用中的防范性措施費用。應急處置費用,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期間,為減輕或消除對公眾健康、公私財產和生態環境造成的危害,各級政府與相關單位針對可能或已經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而采取的行動和措施所發生的費用。(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f.合理的律師費用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第2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第14條原告請求被告承擔合理的律師費以及為訴訟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支持。環境公益侵權的構成要件(2)環境侵權行為:與環境私益侵權采客觀意義上的違法性標準有別,環境公益侵權責任的行為要件采主觀意義上的違法性標準,只有“違反國家規定”方可構成,是協調發展原則的體現?!睹穹ǖ洹返谝磺Ф偃臈l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生態環境能夠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承擔修復責任。侵權人在期限內未修復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修復,所需費用由侵權人負擔?!睹穹ǖ洹返谝磺Ф偃鍡l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下列損失和費用:(一)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三)生態環境損害調查、鑒定評估等費用;(四)清除污染、修復生態環境費用;(五)防止損害的發生和擴大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環境公益侵權的構成要件“違反國家規定”的解讀1.“國家規定”首先包括體系化的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2.“國家規定”包含國家層面的政策性規定3.“國家規定”包含環境資源領域的國家標準《水污染防治法》第92條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令停業整頓;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3.環境公益侵權責任請求權的行使主體(1)行政機關如《民事訴訟法》第58條“法律規定的機關”;《海洋環境保護法》第89條“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森林法》第68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22條“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門”(2)社會組織如《民事訴訟法》第55條“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環境保護法》進一步細化為:在設區的市級政府民政部門登記,連續從事環境公益活動連續5年且無違法記錄的社會組織。(3)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4)國務院授權的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門、機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規定,受國務院委托代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部門,系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環境公益侵權的構成要件(3)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環境侵權具有長期性、復雜性的特點,有的污染物具有即時性、擴散性特點,有的環境要素本身具有自凈能力,有的損害后果并不是及時出現,而是在污染累積到一定階段才產生。對于環境公益侵權來說,侵害行為與生態環境損害后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判斷,需要因果關系推定理論支撐以及鑒定評估等科學手段的輔助予以確定。(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4)懲罰性賠償(4)懲罰性賠償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妒称钒踩ā返谝话偎氖藯l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條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條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采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睹穹ǖ洹返谝磺Ф偃l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渡虡朔ā返?3條、《種子法》第73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7、18條也規定了懲罰性賠償(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生態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解釋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應當嚴格審慎,注重公平公正,依法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統籌生態環境保護和經濟社會發展。(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第三條被侵權人在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中請求懲罰性賠償的,應當在起訴時明確賠償數額以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被侵權人在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案件中沒有提出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事實另行起訴請求懲罰性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條被侵權人主張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供證據證明以下事實:(一)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二)侵權人具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故意;(三)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造成嚴重后果。(4)懲罰性賠償責任A.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a)行為要件:違反法律規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典型示例:(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渡鷳B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解釋》第五條人民法院認定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定,應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可以參照規章的規定。(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4)懲罰性賠償責任A.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b)主觀要件:故意第六條人民法院認定侵權人是否具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故意,應當根據侵權人的職業經歷、專業背景或者經營范圍,因同一或者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情況,以及污染物的種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的方式等因素綜合判斷。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侵權人具有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故意:(一)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構成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犯罪的;(二)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后拒不執行的;(三)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排污后拒不執行;(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藥,被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五)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而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六)將未經處理的廢水、廢氣、廢渣直接排放或者傾倒的;(七)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以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八)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使用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方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破壞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九)未取得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采取破壞性方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十)其他故意情形。(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4)懲罰性賠償責任A.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條件(c)結果要件:造成嚴重后果

第八條人民法院認定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是否造成嚴重后果,應當根據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的持續時間、地域范圍,造成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的范圍和程度,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判斷。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他人死亡、健康嚴重損害,重大財產損失,生態環境嚴重損害或者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睹穹ǖ洹返谝磺Ф偃l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4)懲罰性賠償責任B.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的數額確定

第九條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應當以環境污染、生態破壞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金、財產損失數額作為計算基數。

第十條人民法院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應當綜合考慮侵權人的惡意程度、侵權后果的嚴重程度、侵權人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所獲得的利益或者侵權人所采取的修復措施及其效果等因素,但一般不超過人身損害賠償金、財產損失數額的二倍。因同一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已經被行政機關給予罰款或者被人民法院判處罰金,侵權人主張免除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確定懲罰性賠償金數額時可以綜合考慮?!睹穹ǖ洹返谝磺Ф偃l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4)懲罰性賠償責任D.環境侵權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范圍不同觀點:(a)既適用于環境私益侵權,又適用于環境公益侵權(b)僅適用于環境私益侵權(c)僅適用于環境公益侵權(二)環境損害責任的承擔《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條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4)懲罰性賠償責任生態環境公益侵權懲罰性賠償第八條侵權人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造成他人死亡、健康嚴重損害,重大財產損失,生態環境嚴重損害或者重大不良社會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造成嚴重后果。第十二條

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作為被侵權人代表,請求判令侵權人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前述規定予以處理。但懲罰性賠償金數額的確定,應當以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修復完成期間服務功能喪失導致的損失、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數額作為計算基數。(二)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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