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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1QB/T5476.4—XXXX果酒第4部分:青梅酒本文件規定了青梅酒的生產過程、感官、理化、凈含量等要求,描述了相應的試驗方法,規定了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的內容,同時給出了便于技術規定的產品分類。本文件適用于青梅酒的生產、檢驗和銷售。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內容通過文中的規范性引用而構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條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該日期對應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191包裝儲運圖示標志GB275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蒸餾酒及其配制酒GB275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發酵酒及其配制酒GB5009.22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酒和食用酒精中乙醇濃度的測定GB7718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12456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總酸的測定GB/T15038葡萄酒、果酒通用分析方法QB/T5476果酒通用技術要求QB/T5476.3果酒第3部分:獼猴桃酒JJF1070定量包裝商品凈含量計量檢驗規則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3.1青梅酒plumwine以青梅或青梅汁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糖源,經發酵和/或配制,再加工而成的飲料酒。3.1.1青梅酒(配制型)plumwine(integratedtype)以青梅為原料,蒸餾酒、發酵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經糖漬和/或酒漬,可適量加入其他食品原料或風味物質,加工、調配而成的配制酒。3.1.1.1青梅酒(浸泡型)plumwine(steepedtype)2QB/T5476.4—XXXX以青梅為原料,蒸餾酒、發酵酒或食用酒精為酒基,經糖漬和/或酒漬、加工、調配而成的青梅酒(配制型3.1.1)。3.1.1.2風味青梅酒flavoredplumwine在青梅酒(3.1)生產過程當中,適量加入其他食品原料或風味物質,經加工、調配而成的青梅酒(配制型3.1.1)。3.1.2青梅汽酒carbonatedplumwine酒中所含二氧化碳全部由人工添加的,在20℃時二氧化碳壓力不小于0.05MPa的青梅酒(3.1)。3.1.3青梅發酵酒fermentedplumwine以青梅或青梅汁為原料,添加糖源,經全部或部分酒精發酵釀制而成的發酵酒。3.1.4青梅果酒plumfruitwine以青梅或青梅汁為主要原料,加入其他水果或果汁(漿添加或不添加糖源共同發酵或以青梅發酵酒(3.1.3)為主,加入其他果酒(發酵型)調配而成的發酵酒。3.1.5青梅酒(混合型)plumwine(mixedtype)將一部分青梅原料使用酒基進行浸提,另一部分青梅原料用于發酵,再將兩部分進行調配、再加工而成或直接將青梅酒(配制型3.1.1)和青梅發酵酒(3.1.3)混合而成的配制酒。4產品分類4.1按含糖量分為。——青梅酒(配制型)、青梅酒(混合型)、青梅汽酒:——青梅發酵酒、青梅果酒:3QB/T5476.4—XXXX4.2按原料和生產工藝分為。——青梅酒(配制型·青梅酒(浸泡型);——青梅汽酒。——青梅發酵酒。——青梅果酒。——青梅酒(混合型)。5要求5.1生產過程要求5.1.1青梅酒(配制型)生產過程中可適量加入青梅汁進行調配。5.1.2風味青梅酒生產過程中加入的其他食品原料或風味物質比例不應大于30%(質量分數或體積分5.1.3青梅果酒生產過程中所用的青梅、青梅汁或青梅發酵酒占原料比例不應小于60%(質量分數或體積分數)。5.2感官要求5.2.1青梅酒(配制型)、青梅酒(混合型)、青梅汽酒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1感官要求清爽怡人或醇厚豐滿,酸甜協調,酒體完整5.2.2青梅發酵酒、青梅果酒4QB/T5476.4—XXXX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2感官要求味5.3理化要求5.3.1青梅酒(配制型)、青梅酒(混合型)、青梅汽酒應符合表3的規定。表3理化要求>100.0~260.05.3.2青梅發酵酒、青梅果酒應符合表4的規定。表4理化要求>10.0~30.0>30.0~90.0>90.05QB/T5476.4—XXXXa酒精度標簽標示值與實測值不應超過±15.4食品安全要求應符合GB2757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5.5凈含量凈含量允許差要求見《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6試驗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T15038描述的方法進行。6.2酒精度按GB5009.225描述的方法進行。6.3總糖、干浸出物、揮發酸和二氧化碳按GB/T15038描述的方法進行。6.4總酸按GB/T12456描述的方法進行,以乙酸計,以g/L表示。6.5酸度按QB/T5476.3描述的方法進行。6.6凈含量按JJF1070的規定執行。7檢驗規則7.1組批同一生產日期生產的、質量相同的、同一類別的、具有同樣質量合格證的產品為一批。7.2抽樣7.2.1按表3抽取樣本,單件包裝凈含量小于500mL,總取樣量不足1500mL時,可按比例增加抽樣量。表3抽樣表6QB/T5476.4—XXXX33528117.2.2采樣后應立即貼上標簽,標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樣品名稱、品種規格、數量、制造者名稱、采樣時間與地點、采樣人。將兩瓶樣品封存,保留兩個月備查。其他樣品立即送檢驗部門,進行感官、理化和食品安全等指標的檢驗。7.3檢驗分類7.3.1出廠檢驗7.3.1.1產品出廠前,應由生產廠的檢驗部門按本文件規定逐批進行檢驗。7.3.1.2青梅酒(配制型)、青梅酒(混合型)和青梅汽酒的檢驗項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總糖、二氧化碳(僅青梅汽酒)和凈含量;青梅發酵酒和青梅果酒的檢驗項目包括感官要求、酒精度、總糖、干浸出物、揮發酸和凈含量。7.3.2型式檢驗7.3.2.1檢驗項目包括本文件要求的全部項目。7.3.2.2一般情況下,同一類產品的型式檢驗每年進行一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亦應進行:a)原輔材料有較大變化時;b)更改關鍵工藝或設備時;c)新試制的產品或正常生產的產品停產三個月后,重新恢復生產時;d)出廠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結果有較大差異時;e)國家監管機構按有關規定需要抽檢時。7.4判定規則7.4.1不合格分類:——A類不合格:感官要求、酒精度、揮發酸、干浸出物、二氧化碳(僅青梅汽酒)、凈含量;——B類不合格:總酸、總糖、酸度。7.4.2檢驗結果有三項及三項以上指標不符合要求時,不應復驗,直接判該批產品不合格。7.4.3檢驗結果有兩項及兩項以下不合格項目時,應重新自同批產品中抽取兩倍量樣品對不合格項目進行復驗,以復驗結果為準。7.4.4復驗結果中如有以下三種情況之一時,則判該批產品不合格:——一項及一項以上A類不合格;——一項B類超過規定值的50%以上;——兩項B類不合格。7QB/T5476.4—XXXX8標志8.1預包裝產品標簽應按GB2757、GB2758和GB7718執行,并應按4.2標示產品類型。8.2產品應標示含糖量,可按4.1標示產品類型以表示含糖量。8.3青梅酒(浸泡型)可標示為青梅酒或梅酒。8.4當風味青梅酒的風味主要來源于所加入的其他食品原料時,應標示為用量最高的其他食品原料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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