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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第頁產權分割共有協議產權分割的共有協議產權分割是指二人以上共有房產或夫妻離婚、兄弟、婉妹分家所發生的產權劈分。產權分割后,要辦理產權更改登記才略取得合法產權。1.協議分割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間能夠協商的,依照協商的分割方式進行。所謂協商,必需經共有人全都同意。這與處分共有資產和對共有資產作重點修繕不同。分割協議不但在共有人之間發生效力,而且一共有人將其分得部分讓與第三人,該協議對第三人也有管束力。2.裁判分割(1)起訴要件①對按份共有資產進行分割,其結果是共有關系除去,對共同共有資產進行分割,雖不除去共有關系,但對全體共有人都有厲害關系,因此該訴訟為必需共同訴訟,全體共有人都應當參加到訴訟中來。②原告須有分割懇求權。(2)裁判分割的實在分割方法①實物分割共有人可以通過協議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而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②變價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③折價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予以分割。這里規定的折價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取得共有資產,對其他共有人予以金錢,或者實物,或者金錢+實物。采取這種方式分割共有資產,首先要評估共有資產的價值,最好由中介機構進行,然后才略進行折價分割共有資產。云彪和黃欣本身樂意協議離婚后,簽訂《協議書》分割夫妻共同資產中的估價250000元一棟樓房,由男方王云彪放棄房產權,并接受女方黃欣付給100000元作為房屋彌補款,而黃欣接收房屋產權并負責還清住房貸款58981.51元。房屋轉到黃欣名下不久,黃欣就將該樓房作價452800元出售給他人。之后,王云彪將黃欣訴諸法院。王云彪訴稱:雙方原先簽訂的《協議書》對房屋的估價為250000元,但其實際價值約為450000萬,價值增值數額達200000元之多。顯現重點的誤會,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而被告黃欣由此欠妥獲利200000元,應當返還原告房屋款100000元。為此特提起訴訟,懇求人民法院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條款;依法重新分割原被告共同全部的1598號樓房,將房屋款100000彌補給原告。2月6日上午,隆林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王云彪的訴訟懇求。法院查明:王云彪與黃欣原為夫妻關系,因夫妻感情分裂,20**年10月11日雙方本身樂意達成離婚協議書后離婚。雙方在20**年10月11日的離婚協議書中就夫妻共同資產的分割進行了商定,其中商定將位于隆林各族自治縣新州鎮迎賓路1598號一棟四層樓房出售,所得房款還清債務后留下20000元給孩子,余下房款雙方平分。后由于各種原因,該房始終未能賣出,雙方就該房的處理始終在協商解決處理方法。20**年初,黃欣提出由一方要房,但要房方必需彌補給另一方人民幣100000元及歸還住房貸款的處理方案,并由王云彪作出選擇。王云彪經過考慮后同意由黃欣要房屋。20**年6月14日,王云彪作為甲方,黃欣作為乙方,簽訂了協議書,就1598號樓房的分割進行了商定。《協議書》第二條商定,本著甲方利益優先的原則由甲方優先選擇,甲方經過六個月的考慮后自動放棄要房子,并樂意接受乙方付給100000元人民幣的房屋彌補款。協議并商定了由黃欣負責還清住房貸款58981.51元,并先支出30000元給王云彪,待房產過戶到黃欣的名下后20日內,黃欣將全部房屋彌補款等共82460元付清給王云彪。協議簽訂后,20**年6月15日,黃欣提前歸還完1598號樓房的房屋貸款58981.51元,同年6月19日,王云彪和黃欣辦理房屋登記更改手續,將1598號房產更改登記到黃欣名下,同年7月21日黃欣向信用社貸款150000元,用于支出給王云彪的彌補款等,同年7月25日,黃欣將協議商定的房屋彌補款余額82460元支出給王云彪,原告并出具收條,注明收到最終一筆房屋彌補款。同年8月至9月間,黃欣將該房作價452800元出售給他人。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0**年6月14日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是原被告雙方對共同資產進行分割的協議,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的形式及內容并無違反法律,協議在原被告簽字后依法成立并產生合同效力。因重點誤會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懇求人民法院更改或者撤銷。原告認為該協議在簽訂是由于對房屋價值的估判錯誤存在重點誤會,而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協議,是其對法律予以的權利的行使。原告主張在協議簽訂時對所分割的房屋價值推斷偏低,是重點誤會而顯失公平。經查,原被告在簽訂協議時,確實是將1598號樓房作價250000進行分割。但在協議簽訂前,經過雙方充分的協商,并由原告在同等條件下先選擇是否要房,被告在經過長達六個月的考慮后作出合同承諾,在協議簽訂的過程和形式上,原告始終處于自動地位,并無欺詐、脅迫以及乘虛而入等可撤銷的情形。而且協議的向對方在獲得房屋產權的同時,更需要承當支出給對方100000元的彌補和歸還房屋貸款58981.51元的義務,并承當房屋貶值的風險,故法院認為該協議并無顯失公平之處。后被告以高于《協議書》估判的價格轉賣房屋,是原告權衡后選擇少承當風險的原因以及20**年期間全國范圍內房地產價值升值幅度較大的因素造成的結果。因此原告主張存在重點誤會和顯失公平,懇求法院撤銷協議,并重新分割1598號房產,與事實不符,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篇2:產權分割共有協議產權分割的共有協議產權分割是指二人以上共有房產或夫妻離婚、兄弟、婉妹分家所發生的產權劈分。產權分割后,要辦理產權更改登記才略取得合法產權。1.協議分割分割共有物,共有人之間能夠協商的,依照協商的分割方式進行。所謂協商,必需經共有人全都同意。這與處分共有資產和對共有資產作重點修繕不同。分割協議不但在共有人之間發生效力,而且一共有人將其分得部分讓與第三人,該協議對第三人也有管束力。2.裁判分割(1)起訴要件①對按份共有資產進行分割,其結果是共有關系除去,對共同共有資產進行分割,雖不除去共有關系,但對全體共有人都有厲害關系,因此該訴訟為必需共同訴訟,全體共有人都應當參加到訴訟中來。②原告須有分割懇求權。(2)裁判分割的實在分割方法①實物分割共有人可以通過協議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而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②變價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③折價分割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予以分割。這里規定的折價分割,是指由共有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取得共有資產,對其他共有人予以金錢,或者實物,或者金錢+實物。采取這種方式分割共有資產,首先要評估共有資產的價值,最好由中介機構進行,然后才略進行折價分割共有資產。云彪和黃欣本身樂意協議離婚后,簽訂《協議書》分割夫妻共同資產中的估價250000元一棟樓房,由男方王云彪放棄房產權,并接受女方黃欣付給100000元作為房屋彌補款,而黃欣接收房屋產權并負責還清住房貸款58981.51元。房屋轉到黃欣名下不久,黃欣就將該樓房作價452800元出售給他人。之后,王云彪將黃欣訴諸法院。王云彪訴稱:雙方原先簽訂的《協議書》對房屋的估價為250000元,但其實際價值約為450000萬,價值增值數額達200000元之多。顯現重點的誤會,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當依法予以撤銷,而被告黃欣由此欠妥獲利200000元,應當返還原告房屋款100000元。為此特提起訴訟,懇求人民法院撤銷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書》條款;依法重新分割原被告共同全部的1598號樓房,將房屋款100000彌補給原告。2月6日上午,隆林縣人民法院審結此案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王云彪的訴訟懇求。法院查明:王云彪與黃欣原為夫妻關系,因夫妻感情分裂,20**年10月11日雙方本身樂意達成離婚協議書后離婚。雙方在20**年10月11日的離婚協議書中就夫妻共同資產的分割進行了商定,其中商定將位于隆林各族自治縣新州鎮迎賓路1598號一棟四層樓房出售,所得房款還清債務后留下20000元給孩子,余下房款雙方平分。后由于各種原因,該房始終未能賣出,雙方就該房的處理始終在協商解決處理方法。20**年初,黃欣提出由一方要房,但要房方必需彌補給另一方人民幣100000元及歸還住房貸款的處理方案,并由王云彪作出選擇。王云彪經過考慮后同意由黃欣要房屋。20**年6月14日,王云彪作為甲方,黃欣作為乙方,簽訂了協議書,就1598號樓房的分割進行了商定。《協議書》第二條商定,本著甲方利益優先的原則由甲方優先選擇,甲方經過六個月的考慮后自動放棄要房子,并樂意接受乙方付給100000元人民幣的房屋彌補款。協議并商定了由黃欣負責還清住房貸款58981.51元,并先支出30000元給王云彪,待房產過戶到黃欣的名下后20日內,黃欣將全部房屋彌補款等共82460元付清給王云彪。協議簽訂后,20**年6月15日,黃欣提前歸還完1598號樓房的房屋貸款58981.51元,同年6月19日,王云彪和黃欣辦理房屋登記更改手續,將1598號房產更改登記到黃欣名下,同年7月21日黃欣向信用社貸款150000元,用于支出給王云彪的彌補款等,同年7月25日,黃欣將協議商定的房屋彌補款余額82460元支出給王云彪,原告并出具收條,注明收到最終一筆房屋彌補款。同年8月至9月間,黃欣將該房作價452800元出售給他人。法院審理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0**年6月14日原被告所簽訂的《協議書》,是原被告雙方對共同資產進行分割的協議,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的形式及內容并無違反法律,協議在原被告簽字后依法成立并產生合同效力。因重點誤會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懇求人民法院更改或者撤銷。原告認為該協議在簽訂是由于對房屋價值的估判錯誤存在重點誤會,而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該協議,是其對法律予以的權利的行使。原告主張在協議簽訂時對所分割的房屋價值推斷偏低,是重點誤會而顯失公平。經查,原被告在簽訂協議時,確實是將1598號樓房作價250000進行分割。但在協議簽訂前,經過雙方充分的協商,并由原告在同等條件下先選擇是否要房,被告在經過長達六個月的考慮后作出合同承諾,在協議簽訂的過程和形式上,原告始終處于自動地位,并無欺詐、脅迫以及乘虛而入等可撤銷的情形。而且協議的向對方在獲得房屋產權的同時,更需要承當支出給對方100000元的彌補和歸還房屋貸款58981.51元的義務,并承當房屋貶值的風險,故法院認為該協議并無顯失公平之處。后被告以高于《協議書》估判的價格轉賣房屋,是原告權衡后選擇少承當風險的原因以及20**年期間全國范圍內房地產價值升值幅度較大的因素造成的結果。因此原告主張存在重點誤會和顯失公平,懇求法院撤銷協議,并重新分割1598號房產,與事實不符,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篇3:科研院科研成績與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工作職責東大科研院科研成績與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工作職責工作職責:加強與對口管理部門的聯系,做好信息的取得與上傳下達、策劃組織與引導跟蹤工作以及成績、知識產權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工作內容:1、負責成績的培育,各級各類嘉獎的組織、協調、申報與爭取工作。2、負責各類項目驗收成績的收集,負責各類項目的組織鑒定。3、負責院(系)、科研人員科研成績的評估、考核。4、負責論文的統計與嘉獎,標準的管理等。負責數字化學校數據庫中科研論文的維護工作。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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