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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防治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以下簡稱突出)工作(以下簡稱防突工作),預防煤礦

事故,保證從業(yè)人員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

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煤礦安全規(guī)

程》等,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煤礦企業(yè)、煤礦和有關單位的防突工作,適用

本細貝11。

第三條突出煤層是指在礦井井田范疇內發(fā)生過突出或

者經鑒定、認定有突出危險的煤層。

突出礦井是指在礦井開拓、生產范疇內有突出煤層的礦

井。

第四條煤礦企業(yè)主要負責人、礦長是本單位防突工作

的第一責任人。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yè)、突出礦井應當設

置防突機構,建立健全防突治理制度和各級崗位責任制。

突出礦井應當建立突出預警機制,逐步實現突出預兆、瓦斯

和地質非常、采掘影響等多元信息的綜合預警、快速響應和

有效處理。

第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yè)、突出礦井應當依據本

細則,結合礦井開采條件,制定、實施區(qū)域和局部綜合防

突措施。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區(qū)域突出危險性猜測;

(二)區(qū)域防突措施;

(三)區(qū)域防突措施成效檢驗;

(四)區(qū)域驗證。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猜測;

(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成效檢驗;

(四)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應當加強區(qū)域和局部(以下簡稱兩個“四位一

體”)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的安全治理和質量管控,確

保質量可靠、過程可溯。

第六條防突工作必須堅持“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先行、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按照“一礦一策、一面

一策”的要求,實現“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

預抽達標”。突出煤層必須采取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

突措施,做到多措并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成效達標,

否則嚴禁采掘活動。

在采掘生產和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中,發(fā)覺有噴孔、

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fā)生突出的區(qū)域,必須采取或者

連續(xù)執(zhí)行區(qū)域防突措施。

第七條突出礦井發(fā)生突出的必須立刻停產,并分析查

找原因;在強化實施綜合防突措施、排除突出隱患后,方

可復原生產。

非突出礦井首次發(fā)生突出的必須立刻停產,按本細則的

要求建立防突機構和治理制度,完善安全設施和安全生產

系統(tǒng),配備安全裝備,實施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

施并達到成效后,方可復原生產。

第八條具有沖擊地壓危險的突出礦井,應當根據本礦

井條件,制定防治突出和沖擊地壓復合型煤巖動力災害的

綜合技術措施,強化保護層開采、煤層瓦斯抽采及其他卸

壓措施。

第九條鼓勵煤礦企業(yè)、煤礦和科研單位開展防突新技

術、新裝備、新工藝、新材料的研究、試驗和推廣應用。

第二章一樣規(guī)定

第一節(jié)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鑒定

第十條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工作應當由具備煤

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承擔。

除停產停建礦井和新建礦井外,礦井內根據本細則第十

三條按突出煤層治理的,應當在確定按突出煤層治理之日

起6個月內完成該煤層的突出危險性鑒定;否則,直接認

定為突出煤層。鑒定機構應當在接受托付之日起4個月內

完成鑒定工作,并對鑒定結果負責。

按照突出煤層治理的煤層,必須采取區(qū)域或者局部綜合

防突措施。

煤礦企業(yè)應當將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鑒定或者認定

結果、按照突出煤層治理的情形,及時報省級煤炭行業(yè)治

理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

第十一條突出煤層鑒定應當第一根據實際發(fā)生的瓦斯

動力現象進行,瓦斯動力現象特點基本符合煤與瓦斯突出

特點或者拋出煤的噸煤瓦斯涌出量大于等于30m'(或者為

本區(qū)域煤層瓦斯含量2倍以上)的,應當確定為煤與瓦斯

突出,該煤層為突出煤層。

當根據瓦斯動力現象特點不能確定為突出,或者沒有發(fā)

生瓦斯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原始煤層瓦斯壓

力(相對壓力)P、煤的堅固性系數f、煤的破壞類型、煤

的瓦斯放散初速度Ap等突出危險性指標進行鑒定。

當全部指標均符合表1所列條件,或者鉆孔施工過程

中發(fā)生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的,應當鑒定為突出煤

層。否則,煤層突出危險性應當由鑒定機構結合直接法測

定的原始瓦斯含量等實際情形綜合分析確定,但當fW

0.3、P20.74MPa,或者0.3<fWO.5、P21.OMPa,或者0.5

<fWO.8、P^1.50MPa,或者P22.OMPa的,一樣鑒定為

突出煤層。

表1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指標

原始煤層瓦斯壓煤的堅固煤的破煤的瓦斯放散

判定指標

力(相對)P/MPa性系數/壞類型初速度

有突出危險的ni、w、

20.74W0.5210

臨界值及范圍V

確定為非突出煤層時,應當在鑒定報告中明確劃定鑒

定范疇。當采掘工程超出鑒定范疇的,應當測定瓦斯壓力、

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把握煤層瓦斯

賦存變化情形。但若是根據本細則第十三條要求進行的突

出煤層鑒定確定為非突出煤層的,在開拓新水平、新采區(qū)

或者采深增加超過50m,或者進入新的地質單元時,應當

重新進行突出煤層危險性鑒定。

第十二條突出煤層的認定按以下要求進行:

(一)經事故調查確定為突出事故的所在煤層,或者根

據本細則第十三條要求按突出煤層治理超期未完成鑒定

的,由省級煤炭行業(yè)治理部門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

(二)煤礦企業(yè)自行認定為突出煤層的,應當報省級煤

炭行業(yè)治理部門、煤礦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

第十三條非突出煤層顯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刻

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為突出煤層;鑒

定或者直接認定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治理:

(一)有瓦斯動力現象的;

(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

(三)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fā)生突出或者被鑒定、

認定為突出煤層的。

第十四條按本細則第十三條要求進行鑒定,結果為非

突出煤層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采掘作業(yè)時考察

煤層的突出危險性,包括觀察突出預兆、分析瓦斯涌出變

化情形等,并在井巷揭煤、煤巷掘進及采煤工作面分別采

用本細則第八十七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的方法測

定突出危險性指標,其中采掘工作面每推進100m(地質構

造帶50m)應當進行不少于2次的測定:

(一)P20.74MPa的;

(二)當P20.50MPa時,fW0.5或者煤層埋深大于

500m的。

當突出危險性指標達到或者超過臨界值時,則自工作面

位置半徑100m范疇內的煤層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

施。當后續(xù)的采掘作業(yè)或者鉆孔施工中顯現瓦斯動力現象

的,應當再次進行煤層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直接認定為

突出煤層。

第二節(jié)礦井建設和開采基本要求

第十五條地質勘查階段應當查明礦床瓦斯地質情形。

地質勘查報告應當提供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基礎資料。

基礎資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煤層賦存條件及其穩(wěn)固性;

(二)煤的結構類型及工業(yè)分析;

(三)煤的堅固性系數、煤層圍巖性質及厚度;

(四)煤層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

等指標;

(五)標有瓦斯含量等值線的瓦斯地質圖;

(六)地質構造類型及其特點、火成巖侵入形狀及其分

布、水文地質情形;

(七)勘探過程中鉆孔穿過煤層時的瓦斯涌出動力現

象;

(八)鄰近礦井的瓦斯情形。

第十六條新建礦井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對井田范

疇內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及以上的

煤層,根據地質勘查資料和鄰近生產礦井資料等進行建井

前突出危險性評估,并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劃分出突

出危險區(qū)和無突出危險區(qū)。若地質勘查時期測定的煤層瓦

斯含量等參數與鄰近生產礦井的參數存在較大差異時,應

當對礦井首采區(qū)進行專項瓦斯補充勘查,查明首采區(qū)瓦斯

地質情形。建井前評估結論作為礦井立項、初步設計和指

導建井期間揭煤作業(yè)的依據。

建井前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應當按突出礦井設

計。

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qū)

內評估有突出危險且瓦斯含量大于等于12m3/t的煤層進

行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預抽率應當達到30%以上。

煤礦防突工作基本流程見附錄Ao

第十七條按突出礦井設計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突

出煤層鑒定完成前必須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采取區(qū)

域綜合防突措施,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層必須采取區(qū)域

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按非突出礦井設計的新建礦井在建井期間,所有平均厚

度0.3m以上的煤層在首次揭煤時,應當測定瓦斯壓力、瓦

斯含量等參數。

第十八條根據建井前評估結果進行的突出礦井設計及

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qū)設計,必須有防突設計篇章。

非突出礦井升級為突出礦井時,必須編制礦井防突專項設

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qū)巷道布

置、采煤方法、通風系統(tǒng)、防突設施(設備)、兩個“四

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

突出礦井必須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統(tǒng)。

突出礦井必須對防突措施的技術參數和成效進行實際

考察確定。

第十九條建井前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

井,建井期間應當對開采煤層及其他可能對采掘活動造成

威逼的煤層進行突出危險性鑒定或者認定。鑒定工作應當

在巷道揭穿煤層前開始。所有需要進行鑒定的新建礦井,

在建井期間鑒定為突出煤層的應當及時提交鑒定報告;鑒

定為非突出煤層的,在建井期間應當采取區(qū)域或者局部綜

合防突措施,并在礦井建設三期工程竣工前完成突出鑒定

工作。

第二十條新建突出礦井設計生產能力不得低于

0.9Mt/a,且不得高于5.OMt/ao新建突出礦井第一生產

水平開采深度不得超過800m,生產的突出礦井延深水平開

采深度不得超過1200m。

第二十一條突出礦井的新水平和新采區(qū)開拓設計前,

應當根據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qū)域的實測和生產

資料等,參照本細則第五十八條方法,對新水平或者新采

區(qū)內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層進行區(qū)域突出危險性評

估,評估結論作為新水平和新采區(qū)設計以及揭煤作業(yè)的依

據。對評估為無突出危險的煤層,所有井巷揭煤作業(yè)還必

須采取區(qū)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對評估為有突出危險

的煤層,按突出煤層進行設計。

突出礦井的設計應當根據對各煤層突出危險性的區(qū)域

評估結果等,確定煤層開采順序、巷道布置、區(qū)域防突措

施的方式和主要參數等。非突出煤層區(qū)域評估為有突出危

險的,開拓期間的所有揭煤作業(yè)前應當采取區(qū)域綜合防突

措施。

第二十二條突出礦井和按突出礦井設計的礦井,巷道

布置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斜井和平碉,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進(回)風

巷等主要巷道應當布置在巖層或者無突出危險煤層中。采

區(qū)上下山布置在突出煤層中時,必須布置在評估為無突出

危險區(qū)或者采用區(qū)域防突措施(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

層瓦斯除外)有效的區(qū)域;

(二)減少井巷掀開(穿)突出煤層的次數,掀開(穿)

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躲開地質構造帶;

(三)突出煤層的巷道優(yōu)先布置在被保護區(qū)域、其他有

效卸壓區(qū)域或者無突出危險區(qū)域。

第二十三條突出礦井必須確定合理的采掘部署,使煤

層的開采順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采掘接替等有利于

區(qū)域防突措施的實施。

突出礦井在編制生產發(fā)展規(guī)劃和年度生產計劃時,必須

同時編制相應的區(qū)域防突措施規(guī)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將保

護層開采、區(qū)域預抽煤層瓦斯等工程與礦井采掘部署、工

程接替等統(tǒng)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qū)、抽采區(qū)、保護層開

采區(qū)和被保護區(qū)按比例和諧配置,確保采掘作業(yè)在區(qū)域防

突措施有效區(qū)域內進行。

第二十四條突出礦井應當有效防范采掘接續(xù)緊張,根

據采掘接續(xù)變化,至少每年進行1次礦井開拓煤量、準備

煤量、回采煤量(以下簡稱“三量”)統(tǒng)計和分析。

正常生產的突出礦井“三量”可采期的最短時間為:

(一)開拓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5年;

(二)準備煤量可采期不得少于14個月;

(三)2個及以上采煤工作面同時生產的礦井回采煤量

可采期不得少于5個月,其他礦井不得少于4個月。

當礦井“三量”低于上述要求時,應當及時降低煤炭產

量,制定相應的災害治理和采掘調整計劃方案。

第二十五條突出礦井地質測量工作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

定:

(一)地質測量部門與防突機構、通風部門共同編制礦

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當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疇、煤

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

基本參數及絕對瓦斯涌出量和相對瓦斯涌出量等資料,作

為區(qū)域突出危險性猜測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據。礦井瓦斯

地質圖更新周期不得超過1年、工作面瓦斯地質圖更新周

期不得超過3個月;

(二)地質測量部門在采掘工作面距離未保護區(qū)邊緣

50m前,編制臨近未保護區(qū)通知單,并報煤礦總工程師審

批后交有關采掘區(qū)(隊);

(三)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掘進巖巷時,地質測量部門

必須提前進行地質猜測,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把握施工

動態(tài)和圍巖變化情形,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并定期通報

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qū)(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

通報。

第二十六條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

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者超過50m或者開拓新采區(qū)

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

性相關的參數。

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各煤層在新水平、

新采區(qū)開拓工程的所有煤巷掘進過程中,應當密切觀察突

出預兆,并在開拓工程揭穿這些煤層時執(zhí)行揭煤工作面的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或者突出礦井,開拓新水平

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厚度為0.3m及以上煤層時,必

須超前探測煤層厚度及地質構造、測定煤層瓦斯壓力及瓦

斯含量等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第二十七條突出煤層的采掘作業(yè)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嚴禁采用水力采煤法、倒臺階采煤法或者其他非

正規(guī)采煤法;

(二)容易自燃的突出煤層在無突出危險區(qū)或者采取區(qū)

域防突措施有效的區(qū)域進行放頂煤開采時,煤層瓦斯含量

不得大于6m3/t;

(三)采用上山掘進時,上山坡度在25°?45°的,

應當制定包括加強支護、減小巷道空頂距等內容的專項措

施,并經煤礦總工程師批準;當上山坡度大于45。時,應

當采用雙上山掘進方式,并加強支護,減少空頂距和空頂

時間;

(四)坡度大于25°的上山掘進工作面采用爆破作業(yè)

時,應當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遠距離全斷面一次

爆破;

(五)猜測或者認定為突出危險區(qū)的采掘工作面嚴禁使

用風鎬作業(yè);

(六)掘進工作面與煤層巷道交叉貫通前,被貫通的煤

層巷道必須超過貫通位置,其超前距不得小于5m,并且貫

通點周圍10m內的巷道應當加強支護。在掘進工作面與被

貫通巷道距離小于50m的作業(yè)期間,被貫通巷道內不得安

排作業(yè),保持正常通風,并且在掘進工作面爆破時不得有

人;在貫通相距50m以前實施鉆孔一次打透,只答應向一

個方向掘進;

(七)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修理或者回收

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A)突出礦井的所有采掘工作面使用安全等級不低于

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第二十八條突出煤層任何區(qū)域的任何工作面進行揭煤

和采掘作業(yè)期間,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二十九條在突出煤層頂、底板及鄰近煤層中掘進巷

道(包括鉆場等)時,必須超前探測煤層及地質構造情形,

分析勘測驗證地質資料,編制巷道剖面圖,及時把握施工

動態(tài)和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穿突出煤層。當巷道距離突

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小

于20m時),必須先探后掘。

在距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qū)法向距離小于5m的鄰近煤、

巖層內進行采掘作業(yè)前,必須對突出煤層相應區(qū)域采取區(qū)

域防突措施并經區(qū)域成效檢驗有效。

第三十條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面應力集中

范疇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面同時進行回采或者掘進。應

力集中范疇由煤礦總工程師確定,但2個采煤工作面之間

的距離不得小于150m;采煤工作面與掘進工作面的距離不

得小于80m;2個同向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

50m;2個相向掘進工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得小于60mo突

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面應當躲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面的應力

集中范疇,與可能造成應力集中的鄰近煤層相向掘進工作面

的間距不得小于60m,相向采煤工作面的間距不得小于

100m。

第三十一條突出礦井的通風系統(tǒng)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前,具有獨立的、可靠的通風

系統(tǒng);

(二)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qū)應當有獨立的回風

系統(tǒng),并實行分區(qū)通風,采區(qū)回風巷和區(qū)段回風石門是專

用回風巷。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回風應當直接進入專用回

風巷。準備采區(qū)時,突出煤層掘進巷道的回風不得經過有

人作業(yè)的其他采區(qū)回風巷;

(三)開采有瓦斯噴出、有突出危險的煤層,或者在距

離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小于10m的區(qū)域掘進施工時,嚴

禁2個工作面之間串聯(lián)通風;

(四)突出煤層雙巷掘進工作面不得同時作業(yè),其他突

出煤層區(qū)域猜測為危險區(qū)域的采掘工作面,其進入專用回

風巷前的回風嚴禁切斷其他采掘作業(yè)地點唯獨安全出口;

(五)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回風巷內,以及煤巷、

半煤巖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巖巷掘進工作面回風流中,采區(qū)

回風巷及總回風巷,應當安設全量程或者高低濃度甲烷傳

感器;突出礦井采煤工作面的進風巷內甲烷傳感器應當安

設在距工作面10m以內的位置;

(六)開采突出煤層時,工作面回風側不得設置調劑風

量的設施;

(七)嚴禁在井下安設輔助通風機;

(A)突出煤層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時,必須采用壓入

式。

第三十二條施工防突措施鉆孔時,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在鉆機回風側10m范疇內應當設置甲烷傳感器,

并具備超限報警斷電功能。采用干式排渣工藝施工時,還

應當懸掛一氧化碳報警儀或者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

(二)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2MPa的區(qū)域,以及

施工鉆孔時顯現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的,應當采取防止

瓦斯超限和噴孔頂鉆傷人等措施或者使用遠程操控鉆機施

工。鉆孔施工與受威逼的掘進工作面,以及回風流中的采

掘工作面不得同時作業(yè);

(三)順層鉆孔直徑超過120mm時,必須制定專門的

防止鉆孔施工期間發(fā)生突出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條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明火作業(yè)

時,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并經礦長批準,且停止

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鉆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

出煤層的作業(yè)。

第三十四條清理突出的煤(巖)時,必須制定防煤塵、

片幫、冒頂、瓦斯超限、火源、煤層自燃,以及防止再次

發(fā)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技術措施。

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在過

突出孔洞及其鄰近30m范疇內進行采掘作業(yè)時,必須加強

支護。

第三節(jié)防突治理及培訓

第三十五條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yè)主要負責人應當每

季度、突出礦井礦長應當每月至少進行1次防突專題研

究,檢查、部署防突工作,解決防突所需的人力、財力、

物力,確保抽、掘、采平穩(wěn)和防突措施的落實。

有突出礦井(煤層)的煤礦企業(yè)、煤礦應當建立防突技

術管理制度,煤礦企業(yè)技術負責人、煤礦總工程師對防突

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制、審批、檢查防突工作規(guī)

劃、計劃和措施。

煤礦企業(yè)、煤礦的分管負責人負責落實所分管范疇內的

防突工作。

煤礦企業(yè)、煤礦的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職責范疇內的防

突工作負責;區(qū)(隊)長、班組長對管轄范疇內防突工作

負直接責任;瓦斯防突工對所在崗位的防突工作負責。

煤礦企業(yè)、煤礦的安全生產治理部門負責對防突工作的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有突出煤層的煤礦企業(yè)、煤礦應當設置滿

足防突工作需要的專業(yè)防突隊伍。

突出礦井必須編制突出事故應急預案。突出煤層每個采

掘工作面開始作業(yè)后10天內應當進行1次突出事故逃

生、救援演習,以后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逃生演習,但當

安全設施或者作業(yè)人員發(fā)生較大變化時必須進行1次逃

生演習。

第三十七條有突出煤層的煤礦企業(yè)、煤礦在編制年度、

季度、月度生產建設計劃時,必須同時編制年度、季度、

月度防突措施計劃,保證抽、掘、采平穩(wěn)。

防突措施計劃及所需的人力、物力、財力保證安排由煤

礦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和煤礦總工程師組織編制,煤礦企業(yè)主

要負責人、礦長審批,分管負責人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各項防突措施按照下列要求貫徹實施:

(一)施工前,施工防突措施的區(qū)(隊)負責向本區(qū)(隊)

從業(yè)人員講解并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二)采掘作業(yè)時,應當嚴格執(zhí)行防突措施的規(guī)定并有

詳細準確的記錄。由于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zhí)行所

規(guī)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qū)(隊)必須立刻停止作業(yè)并報

告礦調度室,經煤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后,

由原措施編制部門提出修改或者補充措施,并按原措施的

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后方可連續(xù)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

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三)煤礦企業(yè)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

至少1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形。礦長和總

工程師應當每月至少1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

實情形;

(四)煤礦企業(yè)、煤礦的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

突措施的實施情形,并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煤礦企業(yè)主

要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礦長和總工程師匯報,有關負責

人應當對發(fā)覺的問題立刻組織解決;

(五)煤礦企業(yè)、煤礦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

防突措施的編制、審批和貫徹執(zhí)行情形。

第三十九條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每班必須有專人經常

檢查瓦斯。

突出煤層工作面的作業(yè)人員、瓦斯檢查工、班組長應當

熟悉突出預兆,發(fā)覺有突出預兆時,必須立刻停止作業(yè),

按避災路線撤出,并報告礦調度室。班組長、瓦斯檢查工、

礦調度員有權責令相關現場作業(yè)人員停止作業(yè)、停電撤人。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爆破工作必須由固定的專職爆破

工擔任。

第四十條防突技術資料的治理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

求:

(一)每次發(fā)生突出后,煤礦企業(yè)指定專人進行現場調

查,認真填寫突出記錄卡片,提交專題調查報告,分析突

出發(fā)生的原因,總結體會教訓,制定計策措施;

(二)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發(fā)生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

基本情形調查表(見附錄B)、煤與瓦斯突出記錄卡片(見

附錄C)、礦井煤與瓦斯突出匯總表(見附錄D)連同總

結資料報省級煤炭行業(yè)治理部門;

(三)所有有關防突工作的資料均存檔;

(四)煤礦企業(yè)每年對全年的防突技術資料進行系統(tǒng)分

析總結,把握突出規(guī)律,完善防突措施。

第四十一條突出礦井的治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

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yè)。各類

人員的培訓達到下列要求:

(一)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

識以及與本崗位相關的防突規(guī)章制度;

(二)突出礦井的區(qū)(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

的工作人員應當全面熟悉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防突的規(guī)章制度等內容;

(三)突出礦井的防突工屬于特種作業(yè)人員,必須接受

防突知識、操作技能的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證;

(四)有突出礦井的煤礦企業(yè)技術負責人和突出礦井的

礦長、總工程師應當接受防突專項培訓,具備突出礦井的

安全生產知識和治理能力。

第四十二條突出礦井的礦長、總工程師、防突機構和

安全管理機構負責人、防突工應當滿足下列要求:

礦長、總工程師應當具備煤礦相關專業(yè)大專及以上學

歷,具有3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

防突機構和安全治理機構負責人應當具備煤礦相關中

專及以上學歷,具有2年以上煤礦相關工作經歷;防突

機構應當配備不少于2名專業(yè)技術人員,具備煤礦相關專

業(yè)中專及以上學歷;

防突工應當具備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崗的煤礦特

種作業(yè)人員應當具備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礦相

關工作經歷,或者具備職業(yè)高中、技工學校及中專以上相

關專業(yè)學歷。

第四十三條突出礦井應當開展突出事故的監(jiān)測報警工

作,實時監(jiān)測、分析井下各相關地點瓦斯?jié)舛?、風量、風

向等的突變情形,及時判定突出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和

可能的波及范疇等。一旦判定發(fā)生突出事故,及時采取斷

電、撤人、救援等措施。

第四節(jié)綜合防突措施實施過程治理與突出預兆管控

第四十四條突出礦井應當對兩個“四位一體”綜合防

突措施的實施進行全過程治理,建立完善綜合防突措施實

施、檢查、驗收、審批等治理制度。

突出礦井應當詳細記錄突出猜測、防突措施實施、措施

成效檢驗、區(qū)域驗證等關鍵環(huán)節(jié)的主要信息,并與視頻監(jiān)

控、儀器測量、抽采計量等數據統(tǒng)一歸檔治理,并至少儲

存至相關區(qū)域采掘作業(yè)終止。

鼓勵突出礦井建立防突信息系統(tǒng),實施信息化治理。

第四十五條區(qū)域猜測或者區(qū)域措施成效檢驗測定瓦斯

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時,應當記錄測試時間、測試點位

置、鉆孔竣工軌跡及參數、鉆進非?,F象、取樣及測試情

形、測定結果和人員等信息。測試點及測定鉆孔軌跡應當

在瓦斯地質圖或者防突措施竣工圖上標注。

區(qū)域猜測報告和區(qū)域防突措施成效檢驗報告,應當附包

含測定鉆孔記錄和測定結果等數據資料的表單,記錄和表

單由測定人員及其部門負責人審核簽字。

第四十六條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應當

采取措施確保預抽瓦斯鉆孔能夠按設計參數控制整個預抽

區(qū)域。應當記錄鉆孔位置、實際參數、見煤見巖情形、鉆

進非?,F象、鉆孔施工時間和人員等信息,并繪制防突措

施竣工圖等。有關信息資料應當經施工人員、驗收人員和

負責人審核簽字。

采用穿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施工

過程中顯現見(止)煤深度與設計相差5m及以上時,應

當及時核查分析,不合格的及時補孔,顯現噴孔、頂鉆或

者瓦斯非常現象的,應當在防突措施竣工圖中標注清楚。

防突措施竣工圖應當有平面圖和剖面圖。采用順層鉆孔預

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必須及時核查分析,繪制平

面圖,對鉆孔見巖長度超過孔深五分之一的,必須對有煤

區(qū)域提前補孔,排除煤孔空白帶。

第四十七條區(qū)域猜測、區(qū)域預抽、區(qū)域成效檢驗等鉆

孔施工應當采用視頻監(jiān)控等手段檢查確認鉆孔深度,并建

立核查分析制度。

深度超過120m的預抽瓦斯鉆孔應當每10個鉆孔至

少測定2個鉆孔的軌跡,深度60?120nl的應當每10個

鉆孔至少測定1個鉆孔的軌跡。對穿層預抽瓦斯鉆孔實際

見(止)煤與設計見(止)煤長度誤差超過三分之一的鉆

孔應當測定該鉆孔軌跡。當鉆孔控制范疇不足或者存在空

白區(qū)域時,必須補充區(qū)域防突措施。

預抽煤層瓦斯時應當記錄每個鉆孔的接抽時間,定期測

定鉆孔的濃度、負壓;分單元安裝抽采自動計量裝置,按

措施成效檢驗單元分別監(jiān)測或者檢測管道瓦斯的濃度、負

壓、流量、溫度、一氧化碳等,自動計量或者統(tǒng)計運算單

元的瓦斯抽采量。抽采自動計量數據或者統(tǒng)計運算數據作

為預抽成效檢驗的基礎數據。

第四十八條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由煤礦總工程師審批并

落實。鉆孔施工、核查、猜測和成效檢驗治理比照區(qū)域綜

合防突措施執(zhí)行,但可以不進行鉆孔軌跡測定,采煤工作

面區(qū)域驗證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鉆孔施工可以不用視頻

監(jiān)控。

工作面猜測和措施成效檢驗報告應當按規(guī)定程序審核、

審批。

第四十九條突出礦井應當建立通風瓦斯日分析制度、

突出預警分析與處置制度和突出預兆的報告制度??偣こ?/p>

師、安全礦長或者通風副總工程師負責每天組織防突、通

風、地質和監(jiān)測監(jiān)控等人員對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瓦斯

涌出非常等現象,以及鉆孔施工中顯現的頂鉆、噴孔等明

顯的突出預兆進行全面分析、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建

立臺賬。

突出礦井應當利用人工觀測、物探和鉆探、煤礦安全監(jiān)

控系統(tǒng)、視頻監(jiān)控等手段綜合分析地質構造、煤層賦存條

件變化、采掘應力集中、瓦斯涌出非常變化、頂鉆、卡鉆、

噴孔等現象。

采用人工觀測、物探和鉆探等手段發(fā)覺突出煤層采掘工

作面前方遇有斷層、褶曲、火成巖侵入、煤層賦存條件急

劇變化等情況時,應當按突出危險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

通過監(jiān)測和綜合分析辨識發(fā)覺有明顯突出預兆時,應當

及時發(fā)出煤層突出危險性動態(tài)預警,撤離現場作業(yè)人員,

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突出煤層的采掘工作面應當編制防突猜測圖。防突猜測

圖以煤層瓦斯地質圖為基圖,將采掘工程范疇內的煤層賦

存、瓦斯地質、巷道布置、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標注在圖

紙上,分別掛設在地面調度室和井下現場,用于指導工作

面防突工作。

第五十條在采掘過程中應當隨時觀測突出預兆。典型

的突出預兆主要包括:響煤炮聲(機槍聲、悶雷聲、劈裂

聲),噴孔、頂鉆,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連續(xù)增大

或者忽大忽小,煤塵增大,煤壁溫度降低、掛汗等。

第三章區(qū)域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節(jié)區(qū)域綜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五十一條突出礦井應當主要依據煤層瓦斯的井下實

測資料,并結合地質勘查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qū)域的實測

和生產資料等對開采的突出煤層進行區(qū)域突出危險性猜測

(以下簡稱區(qū)域預測)。經區(qū)域猜測后,突出煤層劃分為

無突出危險區(qū)和突出危險區(qū),用于指導采煤工作面設計和

采掘生產作業(yè)。

未進行區(qū)域猜測的區(qū)域視為突出危險區(qū)。

第五十二條突出煤層區(qū)域猜測的范疇根據突出礦井的

開拓方式、巷道布置、地質構造分布、測試點布置等情形

劃定。區(qū)域猜測范疇最大不得超出1個采(盤)區(qū),一樣

不小于1個區(qū)段。若1個區(qū)段猜測為突出危險區(qū)的,不

得在該區(qū)段內劃分無突出危險區(qū);若猜測為無突出危險區(qū)

的,可根據區(qū)段內測定的煤層瓦斯參數、煤層賦存、地質

構造等逐塊段進行區(qū)域猜測。

第五十三條對已確切把握煤層突出危險區(qū)域的分布規(guī)

律,并有可靠的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瓦斯參數等猜

測資料的,區(qū)域猜測工作由總工程師組織實施;否則,應

當托付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區(qū)域猜測。

區(qū)域猜測結果為無突出危險區(qū)的應當由煤礦企業(yè)技術

負責人批準。

第五十四條經區(qū)域猜測為突出危險區(qū)的煤層,必須采

取區(qū)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qū)域防突措施成效檢驗。經成效檢

驗仍為突出危險區(qū)的,必須連續(xù)進行或者補充實施區(qū)域防

突措施。

經區(qū)域猜測或者區(qū)域防突措施成效檢驗為無突出危險

區(qū)的煤層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yè)時,必須采用工作面猜測方

法進行區(qū)域驗證。

所有區(qū)域防突措施的設計均由煤礦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

準。

當區(qū)域猜測或者區(qū)域防突措施成效檢驗結果認定為無

突出危險區(qū)時,如果采掘過程中發(fā)覺所依據的條件發(fā)生明

顯變化的,煤礦總工程師應當及時組織分析其對區(qū)域煤層

突出危險性可能產生的影響,采取相應的計策和措施。

以下區(qū)域在實施區(qū)域驗證、局部綜合防突措施或者采掘

作業(yè)中,發(fā)覺有噴孔、頂鉆等明顯突出預兆或者發(fā)生突出

的,必須采取或者連續(xù)執(zhí)行區(qū)域防突措施。

(一)在原有區(qū)域猜測劃分的無突出危險區(qū)內發(fā)生明顯

突出預兆或者突出的位置以上20m(埋深)及以下的范疇;

(二)在實施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區(qū)域發(fā)生明

顯突出預兆或者突出的位置半徑100m范疇內。

第五十五條礦井首次開采某個保護層或者保護層與被

保護層的層間距、巖性及保護層開采厚度等發(fā)生了較大變

化時,應當對被保護層的保護成效及其有效保護范疇進行

實際考察。經保護成效考察有效的范疇為無突出危險區(qū)。

若經實際考察被保護層的最大膨脹變形量大于3%0,則檢

驗和考察結果可適用于具有同一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關系的

其他區(qū)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對每個被保護工作面的保護成

效進行檢驗:

(一)未實際考察保護成效和保護范疇的;

(二)最大膨脹變形量未超過3%。的;

(三)保護層的開采厚度小于等于0.5m的;

(四)上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于50m或者

下保護層與被保護突出煤層間距大于80m的。

保護成效和保護范疇考察結果由煤礦企業(yè)技術負責人

批準。

第五十六條突出危險區(qū)的煤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

的,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并進行區(qū)域防突

措施成效檢驗。

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成效檢驗結果應當經煤礦

總工程師批準。

第二節(jié)區(qū)域突出危險性猜測

第五十七條區(qū)域猜測一樣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

地質分析的方法進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

方法。

根據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進行區(qū)域猜測的臨界值

應當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試驗考察。

試驗方案和考察結果應用前由煤礦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

區(qū)域猜測新方法的研究試驗應當由具有煤與瓦斯突出

鑒定資質的機構進行,并在試驗前由煤礦企業(yè)技術負責人

批準。

第五十八條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區(qū)

域預測方法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煤層瓦斯風化帶為無突出危險區(qū);

(二)根據已開采區(qū)域確切把握的煤層賦存特點、地質

構造條件、突出分布的規(guī)律和對猜測區(qū)域煤層地質構造的

探測、猜測結果,采用瓦斯地質分析的方法劃分出突出危

險區(qū)。當突出點或者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分布與構造

帶有直接關系時,則該構造的延伸位置及其兩側一定范疇

的煤層為突出危險區(qū);否則,在同一地質單元內,突出點

和具有明顯突出預兆的位置以上20m(垂深)及以下的范

疇為突出危險區(qū)(圖1);

1—斷層;2—突出點或者突出預兆位置;3—根據突出點或者

突出預兆點估量的斷層兩側突出危險區(qū)邊界線;4一估量的下部區(qū)域

突出危險區(qū)上邊界線;5—突出危險區(qū)(陰影部分)

圖1根據瓦斯地質分析劃分突出危險區(qū)示意圖

(三)在第一項劃分出的無突出危險區(qū)和第二項劃分的

突出危險區(qū)以外的范疇,應當根據煤層瓦斯壓力P和煤層

瓦斯含量W進行猜測。猜測所依據的臨界值應當根據試驗

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表2猜測。

表2根據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進行區(qū)域猜測的臨

界值

瓦斯壓力P/MPa瓦斯含量Wl區(qū)域類別

P<0.74力<8(構造帶力<6)無突出危險區(qū)

除上述情況5(外的其他情況突出危險區(qū)

第五十九條區(qū)域猜測所依據的主要瓦斯參數測定應當

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應當為井下實測

數據,用直接法測定瓦斯含量時應當定點取樣;

(二)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等參數的測試點在

不同地質單元內根據其范疇、地質復雜程度等實際情形和

條件分別布置;同一地質單元內沿煤層走向布置測試點不

少于2個,沿傾向不少于3個,并確保在猜測范疇內埋

深最大及標高最低的部位有測試點。

第三節(jié)區(qū)域防突措施

第六十條區(qū)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前,

對突出危險區(qū)煤層較大范疇采取的防突措施。區(qū)域防突措

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2類。

開采保護層分為上保護層和下保護層2種方式。

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面井預

抽煤層瓦斯、井下穿層鉆孔或者順層鉆孔預抽區(qū)段煤層瓦

斯、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qū)煤層瓦斯、穿層鉆

孔預抽井巷(含立、斜井,石門等)揭煤區(qū)域煤層瓦斯、

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

煤層瓦斯、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卷條帶煤層瓦斯等。

煤礦應當根據生產和地質條件合理選取區(qū)域防突措施。

突出煤層突出危險區(qū)必須采取區(qū)域防突措施,嚴禁在區(qū)

域防突措施成效未達到要求的區(qū)域進行采掘作業(yè)。

第六十一條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突出危險區(qū),必須

開采保護層。挑選保護層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優(yōu)先挑選無突出危險的煤層作為保護層。礦井中

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應當挑選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

煤層作為保護層;

(二)當煤層群中有幾個煤層都可作為保護層時,優(yōu)先

開采保護成效最好的煤層;

(三)優(yōu)先挑選上保護層。挑選下保護層開采時,不得

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四)開采煤層群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0.5m

及以上的無突出危險煤層的,除因與突出煤層距離太近威

逼保護層工作面安全或者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情

形外,應當作為保護層第一開采。

第六十二條開采保護層區(qū)域防突措施應當符合下列要

求:

(一)開采保護層時,應當做到連續(xù)和規(guī)模開采,同時

抽采被保護層和鄰近層的瓦斯;

(二)開采近距離保護層時,必須采取防止誤穿突出煤

層和被保護層卸壓瓦斯突然涌入保護層工作面的措施;

(三)正在開采的保護層采煤工作面必須超前于被保護

層的掘進工作面,超前距離不得小于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

間法向距離的3倍,并不得小于100m。應當將保護層工

作面推進情形在瓦斯地質圖上標注,并及時更新;

(四)開采保護層時,采空區(qū)內不得留設煤(巖)柱。

特別情形需留煤(巖)柱時,必須將煤(巖)柱的位置和

尺寸準確標注在采掘工程平面圖和瓦斯地質圖上,在瓦斯

地質圖上還應當標出煤(巖)柱的影響范疇,在煤(巖)

柱及其影響范疇內的突出煤層采掘作業(yè)前,必須采取預抽

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

當保護層留有不規(guī)則煤柱時,按照其最外緣的輪廓劃出

平直輪廓線,并根據保護層與被保護層之間的層間距變化,

確定煤柱影響范疇;在被保護層進行采掘作業(yè)期間,還應

當根據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情形及時修改煤柱影響范疇。

第六十三條開采保護層的有效保護范疇及有關參數應

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并報煤礦企業(yè)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執(zhí)

行。

首次開采保護層時,可參照附錄E確定沿傾斜的保護

范疇、沿走向(始采線、終采線)的保護范疇、保護層與

被保護層之間的最大保護垂距、開采下保護層時不破壞上

部被保護層的最小層間距等參數。

保護層開采后,在有效保護范疇內的被保護層區(qū)域為無

突出危險區(qū),超出有效保護范疇的區(qū)域仍舊為突出危險區(qū)。

對不具備保護層開采條件的突出厚煤層,利用上分層或

者相鄰區(qū)段開采后形成的卸壓作用保護下分層或者相鄰區(qū)

段煤層時,應當依據實際考察結果確定其有效保護范疇。

第六十四條采取井下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時,

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穿層鉆孔或者順層鉆孔預抽區(qū)段煤層瓦斯區(qū)域防

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區(qū)段內整個回采區(qū)域、兩側回采巷

道及其外側如下范疇內的煤層: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

幫輪廓線外至少20m(均為沿煤層層面方向的距離,下同),

下幫至少10m;其他煤層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二)順層鉆孔或者穿層鉆孔預抽回采區(qū)域煤層瓦斯區(qū)

域防突措施的鉆孔應當控制整個回采區(qū)域的煤層。具備條

件的,井下預抽煤層瓦斯鉆孔應當優(yōu)先采用定向鉆機施工;

(三)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qū)域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

施的鉆孔應當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

實施,并用穿層鉆孔至少控制以下范疇的煤層:石門和立

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者

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制范疇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

線(包括估量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

于5mo

當區(qū)域防突措施難以一次施工完成時,可分段實施,但

每一段都應當能保證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

間的煤層內,區(qū)域防突措施控制范疇符合上述要求;

(四)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

鉆孔應當控制整條煤層巷道及其兩側一定范疇內的煤層。

該范疇與本條第一項中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五)順層鉆孔預抽煤卷條帶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

鉆孔應當控制煤巷條帶前方長度不小于60m,煤巷兩側控

制范疇與本條第一項中巷道外側的要求相同;

(六)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

的鉆孔應當采用定向鉆進工藝施工預抽鉆孔,且鉆孔應當

控制煤巷條帶煤層前方長度不小于300m和煤巷兩側輪廓

線外一定范疇,該范疇與本條第一項中巷道外側的要求相

同;

(七)當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面在預抽煤層瓦斯防突成

效有效的區(qū)域內作業(yè)時,工作面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成

效無效區(qū)域邊界的最小距離不得小于20m;

(A)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鉆孔應當一次性穿透全

煤層,不能穿透的,應當控制開采分層及其上部法向距離

至少20m,下部10m范疇內的煤層,當遇有局部煤層增厚

時,應當對鉆孔布置做相應的調整或者增加鉆孔;

(九)對距本煤層法向距離小于5m的平均厚度大于

0.3m的鄰近突出煤層,預抽鉆孔控制范疇與本煤層相同。

(十)煤層瓦斯壓力達到3MPa的區(qū)域應當采用地面井

預抽煤層瓦斯,或者開采保護層,或者采用遠程操控鉆機

施工鉆孔預抽煤層瓦斯;

(十一)不具備按要求實施區(qū)域防突措施條件,或者實

施區(qū)域防突措施時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突出煤層或者

突出危險區(qū),不得進行開采活動,并劃定禁采區(qū)和限采區(qū)。

第六十五條采用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作為

區(qū)域防突措施時,鉆孔預抽煤層瓦斯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

少于20天;如果在鉆孔施工過程中發(fā)覺有噴孔、頂鉆等

動力現象的,有效抽采時間不得少于60天。

有下列條件之一的突出煤層,不得將順層鉆孔預抽煤巷

條帶煤層瓦斯作為區(qū)域防突措施:

(一)新建礦井經建井前評估有突出危險的煤層,首采

區(qū)未按要求測定瓦斯參數并把握瓦斯賦存規(guī)律的;

(二)歷史上發(fā)生過突出強度大于500t/次的;

(三)開采范疇內fV0.3的;f為0.3-0.5,且埋

深大于500m的;f為0.5?0.8,且埋深大于600m的;

煤層埋深大于700m的;煤巷條帶位于開采應力集中區(qū)的;

(四)煤層瓦斯壓力P>1.5MPa或者瓦斯含量WN

15m3/t的區(qū)域。

第六十六條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應當符

合下列要求:

(一)地面井的井型和位置應當根據開拓部署及井下采

掘布置進行挑選和設計,不應影響后期井下采掘作業(yè);

(二)鉆井時應當對預抽煤層瓦斯含量進行測定;

(三)每口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量應當準確計量;

(四)地面井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開拓準備工程施工前應

當測定預抽區(qū)域煤層殘余瓦斯含量。

第六十七條預抽煤層瓦斯鉆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

的煤層有效抽采半徑確定。

穿層鉆孔應當鉆進到煤層頂(底)板巖層,順層鉆孔應

當有效控制煤層全厚,否則按照本細則第六十四條執(zhí)行。

厚煤層或者煤層明顯變厚時,采取順層鉆孔預抽煤層瓦

斯區(qū)域防突措施應當增加鉆孔數量,或者采用穿層鉆孔預

抽煤層瓦斯。

采用傾角大于等于25°的下向順層鉆孔預抽煤層瓦斯

區(qū)域防突措施時,應當采取有效防范鉆孔積水、確保抽采

成效的技術措施,否則不得采用。

預抽瓦斯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

得小于5m,順層鉆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于8mo

第四節(jié)區(qū)域防突措施成效檢驗

第六十八條開采保護層的保護成效檢驗主要采用殘余

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及其他經試驗(應當符合本細則

第五十七條的要求)證實有效的指標和方法。

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殘余瓦斯含量檢驗的,應當根據實

測的最大殘余瓦斯壓力或者最大殘余瓦斯含量按本細則第

五十八條第三項的要求對被保護區(qū)域的保護成效進行檢

驗。若檢驗結果仍為突出危險區(qū),保護成效為無效。

第六十九條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必須

對區(qū)域防突措施成效進行檢驗,檢驗指標優(yōu)先采用殘余瓦

斯含量指標,根據現場條件也可采用殘余瓦斯壓力或者其

他經試驗(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要求)證實有效

的指標和方法進行檢驗。

采用殘余瓦斯含量或者殘余瓦斯壓力檢驗指標時,應當

第一根據檢驗單元內瓦斯抽采及排放量等運算煤層的殘余

瓦斯含量或者殘余瓦斯壓力,達到了要求指標后再現場直

接測定殘余瓦斯含量或者殘余瓦斯壓力指標,并根據直接

測定指標判定防突成效。殘余瓦斯含量和殘余瓦斯壓力的

測定方法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九條的要求。

采用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qū)域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

施時,也可以參照本細則第八十八條的方法采用鉆屑瓦斯

解吸指標進行措施成效檢驗。

要對距本煤層法向距離小于5m的平均厚度大于0.3m

的鄰近突出煤層一并檢驗。

檢驗期間還應當觀察、記錄在煤層中進行鉆孔施工等作

業(yè)時發(fā)生的噴孔、頂鉆、卡鉆及其他突出預兆。

第七十條對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

應當根據經試驗考察(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五十七條的要求)

確定的臨界值進行評判。在確定前可以按照表2指標進行

評判,當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壓力大于等于表2的臨界值,

或者在檢驗過程中有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時,判定區(qū)域

防突措施無效,該預抽區(qū)域為突出危險區(qū);否則預抽措施

有效,該區(qū)域為無突出危險區(qū)。

若檢驗指標達到或者超過臨界值,或者顯現噴孔、頂鉆

及其他明顯突出預兆時,則以此檢驗測試點或者發(fā)生明顯

突出預兆的位置為中心,半徑100口范疇內的區(qū)域判定為

措施無效,仍為突出危險區(qū)。

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qū)域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采

用鉆屑瓦斯解吸指標進行檢驗的,如果所有實測的指標值

均小于臨界值且沒有噴孔、頂鉆等動力現象時,判定區(qū)域

防突措施有效,否則措施無效。

第七十一條對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

時,均應當第一分析、檢查預抽區(qū)域內鉆孔的分布等是否

符合設計要求。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予檢驗。

第七十二條采用直接測定煤層殘余瓦斯含量或者殘余

瓦斯壓力等參數進行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成效檢驗

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預抽區(qū)段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和預抽回采區(qū)

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區(qū)段寬度(兩側回

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制范疇)或者回采區(qū)域寬度

未超過120m,則沿采煤工作面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1Tl

至少布置2個檢驗測試點;否則,應當沿采煤工作面推進

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3個檢驗測試點,且檢驗

測試點距離回采巷道兩幫大于20m;

(二)對穿層鉆孔預抽井巷揭煤區(qū)域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

措施進行檢驗時,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分別位于井

巷中部和井巷輪廓線外的上部和兩側。

當分段實施區(qū)域防突措施時,揭煤工作面與煤層最小法

向距離小于7m后的各段都必須進行區(qū)域防突措施成效檢

驗,且每一段布置的檢驗測試點不得少于4個。

自煤層頂板揭煤對實施的防突措施成效進行檢驗時,應

當至少增加1個位于巷道輪廓線下部的檢驗測試點;

(三)對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

進行檢驗時,沿煤巷條帶每間隔30?50nl至少布置1個

檢驗測試點;

(四)對順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

成效進行檢驗時,沿煤巷條帶每間隔20?30nl至少布置1

個檢驗測試點,且每個檢驗區(qū)域不得少于5個檢驗測試

點;

(五)對定向長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

施進行檢驗時,沿煤巷條帶每隔20?30nl至少布置1個

檢驗測試點。也可以分段檢驗,但每段檢驗的煤巷條帶長

度不得小于80m,且每段不得少于5個檢驗測試點;

(六)對預抽區(qū)段和回采區(qū)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成效

及穿層鉆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成效進行

檢驗時,可以沿采煤工作面推進方向或者巷道掘進方向分

段進行檢驗,但每段的長度不得小于200m;

(七)各檢驗測試點應當布置于所在鉆孔密度較小、孔

間距較大、預抽時間較短的位置,并盡可能遠離各預抽瓦

斯鉆孔或者盡可能與周圍預抽瓦斯鉆孔保持等距離,躲開

采掘巷道的排放范圍和工作面的預抽超前距。在地質構造

復雜區(qū)域適當增加檢驗測試點。

第五節(jié)區(qū)域驗證

第七十三條區(qū)域猜測為無突出危險區(qū)或者區(qū)域措施成

效檢驗有效時,采掘過程中還應當對無突出危險區(qū)進行區(qū)

域驗證,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設計、施工和驗證的原始資料。

對井巷揭煤區(qū)域進行的區(qū)域驗證,應當采用本細則第八

十七條所列的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險性猜測方法進行。

在煤巷掘進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應當分別采用本細則

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三條所列的工作面猜測方法結合工作

面瓦斯涌出動態(tài)變化等對無突出危險區(qū)進行區(qū)域驗證,并

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在工作面首次進入該區(qū)域時,立刻連續(xù)進行至少

2次區(qū)域驗證;

(二)工作面每推進10?50m(在地質構造復雜區(qū)域或

者采取非定向鉆機施工的預抽煤層瓦斯區(qū)域防突措施的每

推進30m)至少進行2次區(qū)域驗證,并保留完整的工程設

計、施工和成效檢驗的原始資料;

(三)在構造破壞帶連續(xù)進行區(qū)域驗證;

(四)在煤巷掘進工作面還應當至少施工1個超前距

不小于10m的超前鉆孔或者采取超前物探措施,探測地質

構造和觀察突出預兆。

第七十四條當區(qū)域驗證為無突出危險時,應當采取安

全防護措施后進行采掘作業(yè)。但若為采掘工作面在該區(qū)域

進行的首次區(qū)域驗證時,采掘前還應當保留足夠的突出猜

測超前距。

只要有一次區(qū)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則該區(qū)域以后的采

掘作業(yè)前必須采取區(qū)域或者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四章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第一節(jié)局部綜合防突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七十五條工作面突出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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