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證據法學講義(大全)_第1頁
自考證據法學講義(大全)_第2頁
自考證據法學講義(大全)_第3頁
自考證據法學講義(大全)_第4頁
自考證據法學講義(大全)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26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PAGE1自考證據法學(大全)江偉主編緒論證據法與證據法學一、證據法的概念、宗旨和立法體例證據法:是指司法機關和訴訟當事人等確定事實真偽時應遵循的法律制度(民事訴訟證據法、行政訴訟法證據法、刑事訴訟證據法)證據法宗旨:1、證據法制度必須遵循憲法a/證據法制度的目的必須服從憲法的目的b/必須肯定當事人的程序主體地位c/應將憲法有關原則具體化2、證據法制度保障訴訟當事人的證明權3、證據法制度保障法院公正、及時地認定案件事實證據法律制度的發展歷史第一次是以“神判”以“人證”為主的證明方法第二次是以“人證”以“人證”和“物證”為主的證明方法西方國家證據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神示證據法律制度“神誓”、“水審”、“火審”、“決斗”、“卜卦”、“抽簽”法定證據法制度是指法律預先規定各種證據的資格和證明力的規則,法官必須據此做出裁判的一種證據法律制度其一,各種證據的證明力及證據的收集和判斷,均由法律預先明確規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其二,證據的形式化和等級性。a/完全證據(被告人的自白)b/不完全證據(折半證據、四分之一、八分之一證據)證據的等級性常常體現為提供證據者的社會地位等級確定其提供證據的證明力其三,刑訊拷問是獲取證據的方法(口供)被確認為最佳證據(證據之王)其四,對最終的事實認定,罪責的認定,刑罰的宣告規定了嚴格的證據要件對法定證據法律制度的評價肯定:其一,取代了神示證據法律制度的合理化方向的發展其二,嚴格規則有利于統一法治,防止法官專斷其三,強調了規則的意義,并致力于規則的制定和運用缺陷:以經驗代替一般規則,以法定的方式將不同的證據的不同證明力加以絕對化和等級化,強制法官對證據進行機械的、劃一的評價,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權。同時,刑訊逼供不僅招致背離事實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權。自由心證證據法律制度自由心證原則要求:其一,對于證據的取舍及其證明力,由法官對具體案情根據經驗法則、邏輯規則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斷其二,法官形成內心確信,并據此認定案件事實。在自由心證原則下,大陸法系的法官所能自由裁量包括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自由心證的保障和制約:心證形成前:司法獨立、法官資格限制心證形成過程中:無罪推定原則、審判公開、回避制度、證據裁判原則、補強證據原則、合議制度、證明標準等等我國證據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我國古代司法官基本上是按“自由心證”來認定案件事實的a/“五聽”判案法辭聽、色聽、氣聽、耳聽、目聽來斷定當事人陳述的真偽。b/注重對實物證據的收集c/口供和詢問"禮法"在我國古代證據法律制度中有著充分體現a/“八議”據眾證定罪,不授拷訊b/遵循親親相隱,同居相隱者不得為證b/法律允許貴族官僚士紳不直接出庭受審陳述而有其下屬或俾下親屬代理,也不得為證人我國古代實行“疑罪從輕”“從贖”“從赦”有罪推定我國現行證據法律制度的特點a/以查明案情真偽為目的b/嚴禁刑訊逼供,重證據不輕信口供,廢除“罪從供定”等不合理原則c/明確規定無罪推定原則d/舉證責任方面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第一篇證明論證明證明概述日常生活中的證明動態意義上的證明、靜態意義上的證明法律意義上的證明過程意義上的證明、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證明的意義證明是判斷案件事實的重要方法證明是當事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方法證明為法官準確適用法律提供事實基礎證明是訴訟程序的核心證明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關鍵和基石訴訟證明的特點證明的主體是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的公訴機關和當事人法官不是證明主體、代理人不是證明主體、證人也不是證明主體證明的相對人是具有審判權限的司法者司法證明的相對人只能是法官證明的目的是為了說明審理案件的法官,追求有利的訴訟后果證明的手段限于具有證據力的證據證明的活動具有規范性證明力的過程具有對抗性證明的相對性原理由兩部分構成:一、證明相對性的實質含義及其訴訟表現二、證明相對性的原因解析含義包括:其一、訴訟中的證明只要達到法定的證明標準就可以結束其二、訴訟中的證明是一種對案件事實的實質性的證明含義:1、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只是相對的真實,而不是絕對的真實2、所證明的案件事實僅是實質的事實,而不是全面的事實證明相對性原理成立主要有以下原因:從哲學上看,客觀事實一經發生,就成為永恒的過去,不可能完全復現從認識案件事實的主體上說,法官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具有間接性和推斷性從認識的手段來說,證據本身具有局限性從訴訟的價值和政策上說,訴訟證明對案件事實的認識受到事實多元化價值和訴訟政策的影響證明的分類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與結果意義上的證明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差別:其一,證明對象不同(1實體法、2程序性質和非訟案件事實)其二,對證據的要求不同(1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并且有嚴格的證據方面的要求、2證據能力要求比較寬松)其三,所需要的調查程序不同(1必須嚴格按照法定審判程序、公開原則、直接言詞原則、對審原則)其四,證明標準不同(1證明要求較高)其五,價值取向不同(1偏重公正價值、2偏重效率價值)其六,能否由法官依職權調查不同(1嚴格證明一般實行當事人主義,法院不依職權主動調查證據、2自由證明則可以實行職權調查主義,法院在必要時可以調查取證)其七,對證據調查的要求不同(1嚴格證明可以另定日期,不必實行即時調查、2自由證明則能夠即時調查為限)刑事訴訟證明、民事訴訟證明、刑事訴訟證明三大訴訟法中的證明有以下主要差異:其一,承擔證明責任的主體不同(刑事訴訟由公訴方承擔證明責任、行政訴訟中由被告的行政機關承擔證明責任、民事訴訟中則由原、被告分擔)其二,證明標準不同(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最高“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行政訴訟“證據確鑿”民事訴訟“蓋然性的優勢”)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最高,民事訴訟證明標準最低,行政訴訟法證明標準則居中。實質證明和形式證明實質證明,則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訴訟追求實質真實主義的結果。形式證明,則是英美法系國家程序高于實體,訴訟所追求的是形式真實主義。5、對實體法事實的證明和對程序法事實的證明實體法事實的證明,是指對實體法事實的證明程序法事實的證明,是指對法律程序特別是訴訟程序進展狀況事實的證明實體法事實的證明標準比較嚴格,而程序法事實的證明標準低于實體法事實的證明標準宏觀意義上的證明和微觀意義上的證明宏觀意義上的證明,是指證明的全過程和環節構成的系統,針對整體的證明制度微觀。意義上的證明,是指證明主體在辦案過程中進行的證明活動,針對的是具體的證明行為通常所說的證明是指微觀意義上的證明第三節證明的構成環節訴訟證明由五個環節要素構成:證明主體是證據的收集者、提供者、交換者和質證者,同時也是對法官實施說服行為的主體證明對象也就是證明的客體,它所針對的是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的案件事實證明責任解決的問題是,從事證明活動、完成證明過程的證據,應當由何方訴訟主體提供證明標準是指司法人員查明案件事實、當事人證明案件事實所應達到的程度,具體表現為對證據的量和質的要求和對全案件事實認定的要求。證明手段是指用什么來作出證明,就是指證據綜述:證明是由證明主體、證明對象、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和證明手段等五個要素組成的。第四節證明的原則和方法現代證據制度由證據為中心到證明為中心的轉移,證明問題成為證據科學最關注的新的重點。證明原則a/證據裁判原則用證據來認定案件事實是現代各國證據制度的顯著特征,證據必須查證屬實,論證或求證案件事實用事實來求證事實,是證據裁判原則的精髓。b/自由證明和規范證明相結合的原則自由證明是現代各國普遍舉行的證明原則,基本含義,當事人可以利用所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來從事證明活動,而不受立法的嚴格調整和具體規范。訴訟證明的規范性:1/證明程序具有規范性,2/證據能力有一定的規范性,3/在特殊情況下,證明力的衡量有一定的規范性。C/當事人自治原則訴訟證明的過程主要應當由當事人雙方來支配和控制。d/遵循邏輯法則和經驗法則的原則證明首先是一個訴訟活動,因此應當遵循訴訟規則,由訴訟法調整。證明還是一種復雜的邏輯思維活動,因此訴訟證明要受邏輯規則的制約,違背邏輯規則所進行的證明,不會產生應有的法律效果。證明的方法直接觀察法是指證明主體直接將案件事實提交于法庭,或者由審理案件的法官親臨案件事實發生的現場,直接觀察該案件事實,從而得出對該案件事實的結論。具體方法:a/是將案件中的實物證據提交于法庭,由法官觀察。b/是將照片、地圖、設計圖等物品提交法庭,幫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實。C/是引導法官或事實審理者到現場去觀察d/是做案件事實再現實驗直接觀察法是一種重要的證明方法,它具有重要意義:其一,有利于對證據進行適當的分類其二,有利于揭示實物證據的特點,使人們重視對實物證據的運用其三,直接觀察法所證明的結果一般比較客觀、真實,同時也難以替代我國規定了證據的7種形式,其中物證、視聽資料、勘驗筆錄均與直接證據相關邏輯推論法推論直接推論、間接推論推論歸納法、演繹法法律嫁接法推定法律上的推定、事實上的推定綜述,訴訟證明的方法可以在兩個層面考察:一是法律的直接規定,一是司法中對證據的運用。司法中對證據運用又分直接的感知和間接的判斷,間接判斷中又有歸納和演繹兩種推理或推論方法。在實踐中通常需要綜合使用,方能正確地得出案件事實的結論。證明對象證明對象的概念與特征證明對象是指由實體法規范所確定的、對訴辯請求產生法律意義的、應當由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證明對象的特征證明對象是與公訴人和當事人的訴辯請求相聯系的概念證明對象與證明責任密切地聯系在一起證明對象是與實體法律規范相聯系的概念證明對象是指有必要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事實程序法事實、證據事實與證明對象程序法事實與證明對象程序法上的事實a回避的事實b主管和管轄的事實C訴訟期限原因等事實d財產保全和預先執行的事實等等程序法上的事實不構成證明對象證明事實與證明對象證明事實不能成為證明對象因為:第一、證據事實和案件事實被假定特定事實關系的兩個極端,證據事實被假定為已知事實,案件事實被假定為未知事實證據需要查明,但不是需要查明的就能成為證明對象第三節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構成犯罪的要件a/犯罪客體b/犯罪主體c/犯罪的客觀方面,即設施的危害社會犯罪行為,以及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各項客觀事實,如犯罪時間、地點、手段、危害社會的結果d/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主觀心理態度,如故意、過失等犯罪構成要件公式七個“何”字組成,稱“七何”要素:何人犯罪的主體要件何時犯罪時間,屬客觀方面的要件何地犯罪地點,屬客觀方面的要件何種手段犯罪方法,屬客觀方面的要件何種動機、目的犯罪客觀方面的要件何種行為犯罪行為的表現形式,如殺人、盜竊等何種危害結果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屬客觀方面的要件以上七個方面概括為:何人基于何種動機與目的,在何時、何地,用何種方法實施了何種行為,產生了何種危害結果。作為罪行輕重各種量刑情節的事實a/從重處罰的事由b/加重處罰的事由C/從輕、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事由排除行為的違法性、可罰性和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意義:a/對法的適用是有幫助的b/有助于認清訴的內容和意義,從而更有針對性地實施有關證據的收集、調查和應用等訴訟行為。分類:三個標準A/是訴訟理由,一是引起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二是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發生爭議的事實B/所要證明的事實與案件的主要事實之間的聯系程度,來劃分證明對象。一是系爭事實或最終事實,即要件事實或主要事實。二是伴隨系爭事實之發生的情況事實或相關事實三是與系爭事實有關的背景事實四是用來確定比較標準的事實證明對象的劃分:一是從事實本身的性質出發,分為,1積極事實和消極事實、2外界事實和內界事實二是根據實體法律規范的性質和作用,分為,1權利發生事實2權利妨害事實3權利消滅事實4權利受制事實行政訴訟中的證明對象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與判斷,是行政訴訟的中心任務。與之相適應,凡與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事實及規范性文件,都屬于行政訴訟中證明對象的范圍。行政訴訟中能夠成為證明對象的事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行政機關具有法定職權的事實A/行政機關行使了不屬于行政機關的權力,或非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使了行政機關的權力。B/一個行政機關侵犯了其他行政機關的權限。C/行政機關雖然沒有侵犯其他機關的權力,但行使了不屬于自己的權力。行政機關不履行職責的事實行政機關采取具體行政行為的要件事實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符合行政程序的事實違反行政程序的情形:A/事實不清。B/違反法定程序。5/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證明責任(重點章節)證明責任制度的產生和發展古代羅馬法時代的證明制度比較偏重于近代的主觀舉證責任,而客觀舉證責任的含義尚不明顯2、德國普通法的證明制度宣誓制度:補充宣誓、雪冤宣誓近代資本主義時期的證明責任制度及其理論一是形式的或主觀的證明責任二是實質的或客觀的證明責任英美法上的證明責任概念證明負擔、舉證負擔我國證明責任概念及其理論我國立法和理論對于證明責任概念的界定“雙重含義說”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行為責任與結果責任的聯系和區別聯系:行為責任和結果責任均是證明責任概念內涵的組成部分結果責任是根本的本質的責任相互間可能影響各自內容的設定區別:a法律依據不同行為責任是訴訟法上的要求、結果責任是實體法上的要求B在訴訟過程中,能否發生責任轉移的現象有所不同c兩種責任存在的時間有所不同D能否由律師和法院辦助履行不同證明責任的承擔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承擔在刑事公訴中,由控訴方(公訴人)承擔證明責任。其根據:A"無罪推定"原則要求B/檢察機關具有更強的收集證據能力公訴人承擔證明責任表現:A/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B/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偵查機關不承擔證明責任、法官不承擔證明責任在刑事自訴中,自訴人承擔證明責任、在刑事公訴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有罪、無罪的證明責任但是刑事公訴被告人,在法定情形中將承擔證明責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說明來源)2、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承擔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由被告承擔,是一項基本原則稱為“證明責任的倒置”其原因:a/行政訴訟中的訴訟標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該具體行政行為是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作出來的B/被告相當于原告,有更優越、更現實、更充分的舉證條件C/讓被告負證明責任,還有立法政策上的理由和行政導向方面的意義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承擔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既不是絕對由原告承擔,也不是絕對由被告承擔,更不是由雙方平均分配,而是按照一定的分配標準由原、被告分擔的。因為:民事活動中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并沒有涉及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應當如何分配?A/古羅馬時代分配證明責任的原則一條是原告有舉證的義務,另一條是主張的人有證明的義務,否定的人沒有義務。所謂“誰主張,誰舉證”的公式淵源于此。B/近現代關于證明責任分配的學說待證事實分類說;消極事實說、外界事實說法律要件分類說:權利發生規范、權利妨害規范、權利消滅規范、權利受制規范法規分類說:原則規定、例外規定、C/證明責任分配理論的最新動向危險領域說蓋然性說損害歸屬說利益衡量說我國學者關于證明責任分配理論的研究A/凡主張權利的、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必須對產生該權利、法律事實負證明責任B/凡主張原來存在的權利、法律關系,變更、消滅的當事人負事實證明責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舉證責任分配作出較為全面的規定:內容主要包括: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生效、變更、終止、撤銷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的訂立、生效、變動的事實負舉證責任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的倒置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裁量的舉證責任分配只有舉證責任的倒置,才需司法行使者使用自有裁量權。司法者必須遵循三項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的原則。證明責任的倒置(舉證責任)《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下例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高度危害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方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因共同危害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害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1/證明責任倒置的概念不是說“本來由此方當事人承擔的證明責任轉換給彼方當事人承擔”而是指“應由由此方當事人承擔的證明責任被免除,由彼方當事人對本來的證明責任對象從相反的方向的方向承擔證明責任”特點:其一,基本規范上的前置性其二,倒置對象上的局部性一般只有在侵權責任才有舉證責任倒置的問題,同時主張并證明四個要件事實: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原告受到損害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被告在主觀上有過錯其三,特征事實上的相反性其四,承擔主體上的對換性舉證責任倒置與相鄰概念的辯證關聯A/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的轉換B/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移最后,舉證責任倒置與法官對證據的判斷無關,舉證責任轉移則是法官心證發生波動而形成的結果??梢娕e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轉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可混為一談。C/舉證責任倒置與舉證責任免除舉證責任免除是指當事人對其訴辯請求所依賴的要件事實,僅需主張責任而無需負舉證責任。舉證責任免除有兩種情況:一是,絕對免除,另一方當事人均要承受不利后果另一種情形是相對免除,并不排斥對方當事人通過相反事實負舉證責任的途徑,使得這種免除產生不了實質效果。最高人民法院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定》規定了六種情況下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自然規律及定理的事實眾所周知的事實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除(1)以外,對方當事人均可提出相反證據予以推翻。一經推翻,被免除了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便獲得不了法院的確定。所以,這種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免除是一種相對免除。D/舉證責任倒置與無過錯責任和過錯推定3/舉證責任倒置的分類A/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和裁量的舉證責任倒置法定的舉證責任倒置:既包括法律、法規,也包括司法解釋和判例既指實體法,也指程序法。裁量的舉證責任倒置: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B/實體法上的舉證責任倒置和程序法上的舉證責任倒置以實體法上的舉證責任倒置為主,程序法上的為輔。實體法上的舉證責任倒置: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建筑物或其他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共同危害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程序法上的舉證責任倒置: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眾所周知的事實自然規律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除(2)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舉證妨礙的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C/合同法上的倒置與侵權法上的倒置(1)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生效、變更、終止、撤銷的當事人應當對合同的訂立、生效、變動的事實負舉證責任(2)特殊的舉證責任分配,舉證責任的倒置在勞動爭議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D/實行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因考察證據距離舉證能力的強弱實體法上的特別立法政策考慮蓋然性標準舉證妨礙E/對幾類案件舉證責任倒置的分析醫療責任糾紛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在一般侵權案件中,原告應當證明四項事實:A侵權行為、b侵權行為c侵權行為與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d加害人主觀上存在過錯。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責任建筑物責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受害人需要對侵權事實與侵權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舉證妨礙中的舉證責任倒置第四章證明標準第一節證明標準的概述證明標準的概念及其與證明責任的關系我國的證明制度要達到的總目標是客觀真實,要盡量追求客觀真實。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應當成為我國司法的最高原則和最終理念。證明標準,是指證明主體提供證據案件事實加以證明所需要達到的程度,同時也是法官確定案件事實是否真實的標準,昭示著當事人的證明責任能否解除。訴訟法規定證明標準的意義證明標準是當事人履行證明責任的燈塔本證責任、反證責任的交替運轉證明責任標準具有規范功能帶有“雙面性”“三面性”“雙面性”是說,證明標準既作用于審判者的裁判行為,又作用于公訴人、當事人的舉證行為?!叭叫浴笔钦f,法官,依循證明標準決定事實認定的結果,證明責任的負擔者,依循證明標準決定提供用來證明的證據,不負擔舉證責任的當事人,依循證明標準來檢測自己是否有必要提供用來反駁的證據。可見,證明標準是程序主體在程序進行中所必需依賴的行為指針、預測機制、判斷標準。我國關于證明標準的立法規定及其特點立法規定《刑事訴訟法》“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民事訴訟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行政訴訟法》“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足”我國證明標準的特點:以客觀真實為訴訟審判的最終追求,個案中的最低證明標準和最高證明要求是競合的客觀真實是最高的證明標準實行一元化證明標準關于證明標準的理念探討我國學者對統一化證明標準的質疑否定三大訴訟中實行統一的證明標準,提出依訴訟類型不同而實行多元的證明標準,是符合唯物辯證法的基本原理,是應當采行的積極主張。刑事訴訟法程序、民事訴訟法程序、行政訴訟法程序之所以要分別立法,其案件依據不同的訴訟法來處理,就是因為法院面臨的案件性質不同。訴訟案件的性質不同,自然會導致訴訟原則、制度和程序上的差異。客觀真實與法律真實英美訴訟法上的證明責任刑事案件適用“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民事訴訟適用“蓋然性的優勢”“優勢證據”第五章推定推定概述推定的概念和特點推定是指事實裁判者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經驗法則,從已知事實推斷未知事實之存在,并允許當事人舉證推翻的證明規則。特點:在性質上,推定本身并非證據,而是一種法律所規定或認可的事實認定方法,或者說,推定是一種獨立的、具有自身適用法則的事實認定方法。在適用上,推定表現為一個連續的動態過程分三個環節、兩個階段A/一方當事人為適用推定而證明基礎事實B/法官運用推定對未知事實加以確認C/對方當事人如果對該項推定事實認定有異議,可提出相反的證據加以反駁。在結果上,運用推定所認定的事實是一種具有法律拘束力的事實從功能上看,推定與證據不同,它不僅僅是一種認定事實的方法,而是舉證責任的調節器推定的意義A/推定是一種便捷的事實認定方法推定規則體現了立法者的政策性選擇,是一種克服人類認識能力的歷史局限性的人為制度設計。推定為查明未知事實設置了一種替代性方案,減輕了對特定特征事實的證明制度B/推定具有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的法律功能A/對于主張適用推定當事人而言,推定實質意義上意味著減輕了他的舉證責任。B/對于對方當事人而言,推定意味著舉證責任的轉換。 推定的分類不可反駁的推定主要包括:a知悉法律的推定B預料行為當然結果的推定可以反駁的推定:a無罪推定b婚姻推定c對行為方式的適當性或習慣性的推定d關于精神狀態的推定e關于保持現狀的推定無需基礎事實的推定與需要基礎事實的推定事實上的推定與法律上的推定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一些推定A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若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則以非法所得論。B精神正常之推定C死亡推定D有關證據的推定綜述,證據法的主要目的是確認案件事實的真實性,為法院判決提供事實方面的根據,所以證據法上的推定是指有關案件事實的推定。同時,證據法意義上的推定嚴格地說,是指可反駁的、推論的推定、包括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實上的推定。推定的適用必須具備以下兩個條件“基礎事實已經得以確認”是適用推定的前提條件“無反證推翻”是適用推定的必要條件兩種反證方案第一,證明基礎事實不成立第二,查明結論事實的真相其中,就基礎事實的反證中,反對者只需提出導致該事實真偽不明的反證即可。司法認知(重點章)司法認知概述1、司法認知的概念司法認知是指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直接確認待定事實的真實性,及時平息沒有合理根據的爭議,從而提高訴訟效率的一種事實認定方法。第一,司法認知是一種事實認定。第二,司法認知是一種普遍存在的事實。,第三,司法認知的目的是提高訴訟效率。通過司法認知,法院可以及時將已經具有真實性或無爭議的案件事實確定下來,避免不必要的證據調查,及時消除無謂的爭議,從而將時間和資源用于解決案件的爭點。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4)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5)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6)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除(2)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法庭可以直接認定”司法認知的特征A/司法認知的主體限于法院B/司法認知的客體是特定的事實、C/司法認知是一種簡便的事實認定方法D/司法認知減輕了當事人的證明責任司法認知的種類有兩種:強制司法認知、任意司法認知司法認知的范圍司法認知范圍的涵義司法認知的范圍是指法院應當或者可以采取司法認知的案件事實或證據事實的種類標準有兩個:必須是真實的事實、不存在合意的爭議法院只能對明顯的、不可爭議的事實采取司法認知;對于存在合理爭議的事實,法院不得采取司法認知,而需要運用證據通過法庭調查辯論的方式予以查明。我國司法認知的范圍A/眾所周知的事實B/自然科學定律C/國家機關公報的事實D/生效裁判、公證文書確認的事實和其他依法證明的事實E/當事人承認或自認的事實F/其他明顯的當事人不能提出合理爭議的事實司法認知的規則司法認知規則的涵義司法認知規則是指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認知時應當遵守的程序規則司法認知規則的內容人民法院在采取司法認知時,應當遵守的程序規則只要是;A/采取司法認知之前應當進行必要的調查B/采取司法認知時應當為不利一方當事人提供反駁的機會C/人民法院依職權或者應申請采取司法認知D/司法認知應當采取裁定的方式第二篇證據總論證據概述證據的概念與屬性證據概念是指能用以說明某一事實的客觀存在或者某一主張成立的事實材料或根據?;咎卣鳎旱谝?,證據要有一定的具體的存在形式,即它應當客觀存在,有一定的外在表現形式第二,證據應當與被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著一種內在的聯系訴訟證據的不同觀點:原因說、方法說、結果說、事實說、證明說兩義說我國,立法上對訴訟證據(定案證據)的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A/證據材料,是指當事人提供或法院收集到的欲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B/證據方法,是指認定案件事實的人或物等客觀對象。C/證據材料D/證據能力(證據資格)E/證據價值(證明力、證據力)F/證據原因證據的屬性A/證據的基本屬性:(1)訴訟證據的客觀性(真實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2)訴訟證據的關聯性(相關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與特征的案件事實有內在的聯系。(3)訴訟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應當依法定程序取得并符合法律的要求。(證據取得應當合法、證據形式應當合法)B/理論上對訴訟證據基本性的討論證據的種類和分類證據的種類:民事訴訟證據分為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刑事訴訟證據分為七種,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行政訴訟法舉證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和勘驗筆錄、現場筆錄。物證。是指以自身的屬性、特征或者存在狀況等來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或痕跡等。(2)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或者表達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材料或其他材料。視聽資料是指以錄音或者錄像資料存儲的音像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證人證言是指當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實所作的客觀陳述。鑒定結論是指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對案件中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分析所作出的結論。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筆錄包括,勘驗筆錄、檢查筆錄、現場筆錄等。證據的分類A/本證與反證負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出的用以證明自己主張事實的證據,稱本證否定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則稱為反證第一,本證通常情況下為原告提出,但在某些情況下,被告也有可能提出本證,不能簡單地認為原告提出的證據都是本證,被告提出的證據都是反證第二,反證否定的對象是針對本證所證明的事實,而不是直接針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B/原始證據和派生證據原始證據,是指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的證據,即第一手資料派生證據,是指從原始證據中派生出來的證據。C/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直接證據,是指能夠單獨地、直接地證明主要特征事實(即直接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單個證據無法直接證明主要特征事實,而得通過與其他證據聯合在一起,方能證明主要特征事實的證據。D/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言詞證據,是指以人的表述來證明特征事實的證據實物證據,是指以客觀存在的物品來證明特征事實的證據有關國家或地區有關證據種類與分類的介紹A/英美法系中的證據分類直接證據與環境證據、原始證據與傳聞證據、最佳證據與次要證據、口頭證據書面證據與實物證據B/大陸法系中的證據種類與分類法國,書證、證言、推定、自認、宣誓證據可信度的大小標準分為:證明、釋明證明,是指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方法,其所證明的案件有關事實已經達到法院完全確信的程度釋明,則是指當事人提出證明方法,其所證明的案件的有關事實僅達到法院相信大致是如此而沒有完全確信的程度。“證明”的標準高于“釋明”的標準。證明與釋明的劃分標準異于“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劃分標準,“證明”與“嚴格證明”基本上是一致的,均強調“慎重”而“釋明”與“自由證明”基本上是一致的,均強調“快捷”。證據規則(重點、難點)證據規則概述證據規則的概念證據規則是關于證據資格和證明力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證據規則,著重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合法性來調整證據資格(可采性)和證明力(采信),明確定案證據、一般證據材料的界限。證明規則,著重調整取證、舉證、質證、認證等證明行為。證據規則與證明規則之間的密切聯系:A/互為構成要素。B/相互包含C/相互支撐區別:A/在證據法體系中的地位證據規則,是證據法的核心領域,最能突出證據法作為一個獨立法律部門的特色。證明規則,是證據法與實體法、程序法的交叉領域,不足以證明證據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B/在劃分分支證據法領域方面的作用。C/在區分證據制度種類方面的作用。證據規則的構成A/證據資格規則證據資格,是指什么樣的事實材料可以作為證據,學理上稱為證據能力我國證據資格規則主要是:(1)有關證據形式或種類的證據規則(2)證據屬性的證據規則B/證明力規則分三類:(1)證明力有無規則(2)證明力大小規則(3)證明力優先規則證據排除規則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A/基本內容“非法”的含義,沒有法律依據,包括積極或者消極的違法狀態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不符合法定證據形式,即存在種類、簽名、印章、順序、手續等瑕疵不符合法定來源,如無證人資格的人的證詞公安司法機關取證違法個人取證違法“證據”,非法證據中的“證據”具有證據材料、定案證據應當是非法的結果經權衡或補正可以是任何證據種類“排除”非法證據不得作為不利于當事人的證據當事人有權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的主張法官有義務依職權審查證據的合法性(即使當事人沒有提出排除主張)例外A/善意的例外b/最終必然發現例外c/在國外取得的證據材料d/“非法證據”可用于追究非法取證者偽證者的法律責任毒樹之果是指以違法取得的證據材料,為線索,而以合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材料。一般可以采納。B/法律規定刑事訴訟法中,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式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民事訴訟中,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行政訴訟中,有關非法證據排除的規定:下列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傳聞證據排除規則傳聞證據的概念是指在法院之外作出、在法庭之內作為證據使用的陳述,或者是口頭的、書面的,用于證明該陳述本身所聲明的事件的真實性其特征主要有:A提供傳聞證據的主體是證人B傳聞證據的表現方式多樣C傳聞證據是他人在本案法庭之外作出的,而由出庭作證的證人向法庭轉述D/傳聞證據是作為證據來證明其本身所涉及事實的真實性例外:傳聞證據原則上應當排除,但存在著大量例外:普通法規定的例外A/情況證據(自發性、及時性、直觀性)B/死者生前所作的陳述(1對公眾關心事物所作的陳述、2對自己不利的聲明、3在履行義務或職責過程中的聰明、4是被害人死亡時的聲明)c、公共文件2/制定法規定的例外,主要包括:視聽資料、學術論文。傳聞證據排除規則的發展歷史給我們的啟示:訴訟職能劃分是傳聞證據規則產生的前提對抗式審判制度是傳聞證據規則得以確立、豐富和發展的動力傳聞證據本身的缺陷是傳聞證據規則產生的直接原因直接言詞原則則是傳聞證據規則的核心思想D/對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有關規定的評價定案證據必須經法庭質證的原則證人出庭作證的原則我國立法需要進一步完善的是:(1)、將直接言詞原則確立為證據法的基本原則(2)、確立傳聞證據排除規則(3)、完善證人出庭作證的配套措施3、其他證據排除規則(1)意見證據排除規則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意見排除規則主要內容:證人應當客觀陳述事實,不得使用猜測、推斷或者評論的語言禁止誘導性詢問英美國家意見證據排除規則(1)不可能以其他方式表達的例外(2)專家證言關聯性排除規則是指與本案無關的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根據,應當排除。積極性的確認規則:1、因沒有關聯性而排除2、因利益衡量而排除3、品格證據的排除4、因不存在合理的證明性而排除A/事后采取補救行為證據的排除B/支付醫療費和其他類似費用證據的排除C/責任保險證據的排除5、習慣證據和日常工作證據的關聯性確認6、取證的關聯性限制7、舉證的關聯性限制8、認證的關聯性限制證據失效排除規則A/排除原則的確立行政訴訟被告不在第一審人民法院指定期限提交所有證據的,視為被訴行政行為沒有證據。經行政機關要求,行政訴訟原告無正當理由在行政程序中不提供的證據材料,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納。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應當在第一審程序中提供而沒有提供的證據材料,第二審人民法院不采納當事人不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正當理由的例外:A當事人在第一審程序中有正當理由申請延期舉證或者調取證據,但沒有獲得法院準許B/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才發現的新證據人民法院違法證據失權排除規則,認定案件事實,采納不應當采取的證據的,構成認定事實錯誤,沒有采納應當采納的證據的,構成主要證據不足。連貫性排除規則是指證據的本身或者狀態在整個證明過程中應當保持一致,不能發生變化,否則,應當予以排除。A/程序性的連貫性b/來源性的連貫性c/本體的連貫性d/狀態的連貫性e/內容的連貫性證據的連貫性沒有證明,視為沒有連貫性。產生如下后果:(1)喪失證據資格,不能采納為定案根據(2)證明力降低,經其他證據補強,才能以作為定案根據。證明力規則證明力有無規則是指,關于證據是否具有證明力,并且予以確認的規則。A/根據“認可”來確認證據證明力:在不受外力影響下,一方當事人明確認可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法庭可以確認其有證明力。B/根據“異議”來確認證據證明力: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提出的反駁證據不提出異議,法庭可以認可反駁證據具有證明力。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有關補強證據的規定主要有:口供的補強。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于刑罰。證人證言的補強。A/未成年人所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不相稱的證言b/證人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所作的對該方有利或者對方當事人不利的證言c/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人的證言視聽資料的補強復制品、復制件證據的補強經改動的證據材料的補強適用補強規則的條件:被補強的證據材料真實性和關聯性已經確定被補強的證據材料真實性難以確定法庭質證。被補強的證據材料已經經過法庭質證,用來補強的證據必須法庭質證。2、證明力大小規則本證與反證的證明力同等,本證與反證的證明力有大小之分。條件:同一案件事實有不同的證據證明證明同一案件事實的證據都具有證明力我國有關證明力大小的規定:證明力大小的具體情形:A/公文書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B/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C/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D/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一般大于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E/由法定主體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證據的證明力優于其他同類證據F/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不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G/多個種類不同、內容一致的證據優于孤證。證明力大小的法律后果。證明力大的證據在采信方面具有優先性不能確定證據證明力大小的后果。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作出裁判證明力優先規則:一是證明力大小優先,司法人員應當優先采信證明力強的證據,二是同等證明力優先證明力優先規則主要目的是簡化證明過程,避免毫無意義的重復。證明力優先規則的典型是最佳證據規則我國有關最佳證據規則的規定是:舉證當事人原則上應當提供原物、原件。但在如下情形下可以提交復制品:A/提交書證原件確有困難,并經核對無誤,并加蓋其印章B/提供原物確有困難,可以提供經核對無誤的復制品或照片、錄像等證據C/在確有困難時,可以提交數據資料或者視聽資料原始載體的復制品質證原物、原件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但原件或原物已不存在或者確有困難,并經法庭許可,可以出示復制品復制件。認證在有同等證明力的情況下,原件,原物的證明力優于復制品、復制件。證據的調查收集證據的調查收集概述調查收集證據的概念和特征調查收集證據,是指證明主體及法院依法調取證據材料的活動特征:主體,a公安司法機關b當事人和律師性質不同、方法不同、范圍不同、依據不同客體,證據材料,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事實材料、證據材料、證據)一個客觀存在的事實材料一旦被公安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及其律師等發現并且調取,則成為證據材料。經質證和認證,被采納和采信之后,則成為定案的事實根據即證據。(訴訟)證據和證據材料的區別:A/是否經過質證、認證。只有經過質證認證的證據材料,才可能是(訴訟)證據B/是否用于定案的根據聯系:A/證據材料是訴訟證據的來源,訴訟證據是從證據材料中提煉出來的精華。B/證據材料是訴訟證據的保障。區分訴訟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意義:在于要求證明主體及法院應當全面細致,不遺漏任何可能對本案具有意義的證據材料。全面獲取證據材料是調查收集階段的任務,區分訴訟證據和證據材料是審查收集階段的任務。行為:證明主體及法院提供、制作、固定或者獲取證據材料的活動。提供證據材料:一是,當事人為了履行舉證責任行使舉證權利,在一定的期限內和按照一定的方式,提供或補充證據。二是,當事人如實、及時地報告有關情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檢查監督和調查。三是,案外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提供證據材料。依法:證明主體及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材料必須按照法定的范圍、程序和方法進行。否則,證據材料就會在質證、認證時被排除。我國現行法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1)主體(詢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兩個以上的偵查員進行、檢查婦女的身體,必須由女性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范圍(調查收集證據限于與本案有關的問題,否則,犯罪嫌疑人有權拒絕回答)方法(偵查人員詢問當事人應當個別進行,應當告知如實提供證言的義務以及有意作偽證或隱匿證據的法律責任,嚴禁采取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方法調取證據)程序(司法機關實施勘驗,應當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參加,并制作筆錄,由勘驗人、當事人被邀請參加人簽名蓋章)違法取證的后果(非法證據材料的排除,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和國家賠償責任)人民法院調查取證人民法院依職權或者應申請,向有關組織或個人調取證據材料。由積極全面的原則逐步轉變為消極、補充的原則。理論根據是:A/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平衡。(人民法院應當遵循的先后順序一般是:第一,告知當事人舉證;第二,責令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第三,應當事人的申請調查取證;第四,依職權主動調取證據)B./審判職能的合理定位。依職權調查取證的范圍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的范圍限于如下情形:A/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B/涉及訴訟程序事項的事實C/情況緊急,需要依職權進行證據保全的事項應申請調查取證的范圍和程序A/證據調查申請的告知B/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條件凡是當事人客觀上不能收集的證據材料,都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翱陀^上不能”1、由國家機關保存而須由人民法院調取的檔案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材料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材料C/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期限和方式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7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說明調查證據材料基本情況、理由及其證明目的D/人民法院駁回申請的復議人民法院駁回證據調查申請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之日起3日提出復議申請,由人民法院進行書面復議,在5日內作出答復。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錯誤駁回證據調查申請的,可以接受當事人提出的新證據。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程序和方法人民法院依職權或者應申請取證,應當遵循如下證明規則:最佳證據規則制作筆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如下方法取證:委托鑒定勘驗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制作摘錄律師收集證據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有關律師取證的規定有:取證權偵查過程中,代理律師是否可以收集證據?對此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取證方法詢問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詢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委托律師代理。代理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情況。公訴案件自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辯護人可以會見和詢問被告人辯護律師詢問被害人及其近親屬,應當征得被詢問人的同意,并經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許可。否則,有關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認定被訴行政行為合法的根據。查閱和復制司法機關的案卷材料。在民事、行政訴訟過程中,代理律師可以查閱司法機關的案卷材料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或者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本案自控的犯罪事實材料。調取實物證據申請調查取證制作視聽資料或者電子數據資料委托鑒定辯護律師取證的原則:有利于被告人保守職業秘密調查收集證據的要求和方法調查收集證據的要求A/迅速、及時B/客觀、全面忠于事實真相,不偽造或者不隱匿證據必須注意調取對當事人有利或者不利的證據材料確保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具有客觀充分提供證據的條件C/深入、細致D/應用科學技術設備E/相信和依靠群眾調查收集證據的步驟調查收集證據的步驟有:a/分析現有證據材料b/明確調查任務c/擬定調查提綱d./發現和提取證據材料常見的提取證據材料的方法有:筆錄提取法影響提取法實物提取法模型提取法粘印提取法E/妥善保管證據材料證據保全是指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法院等應申請或依職權采取措施固定該證據主體實施證據保全措施的主體通常是法院。公證是證據保全的一種有效方式,公證機構是實施證據保全的主體之一,而且經公證保全的證據具有證明力方面的優先性證據保全以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為條件。證據保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證據有滅失的可能性證據有難以取得的情況證據保全可以依職權或者申請采取證據保全的種類:訴訟前的證據保全訴訟中的證據保全證據保全的申請申請書內容包括(1)需要保全的證據的內容,種類和范圍(2)需要保全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系(3)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法院接到申請后,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決定。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對駁回證據保全的決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一次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保全措施的執行。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法院經過審查認可為異議的理由成立的,應當決定撤銷證據保全措施,將保全的證據退還利害關系人證據保全措施對證人證言進行保全,可以采取詢問、錄音、錄像等方法對物證采取保全措施,可以通過制作勘驗筆錄或者拍照錄像的方法,也可以提取原物等對書證,可以進行拍照,復制、制作節錄本等。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錯誤的,應當賠償給被請求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法院違法實施保全措施的,應當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質證和證據的審查判斷質證質證的概念質證是指在審判人員主持下,公訴人、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按照法定程序,針對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進行展示、說明、質疑和反駁的證明行為。質證的實質是“質”,具有明顯的對抗性。主體在刑事訴訟中,包括: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自訴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包括: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證人、專家輔助人、法官不是質證主體。客體質證的對象,是本案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例外:a當事人在證據交換程序中認可的事項。B/因舉證期限屆滿而被排除的證據材料。C/禁止重復質證物證證據的質證新證據材料的質證在第二審程序發現的新證據材料,必須予以質證。“新證據材料”是指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非因當事人的過錯而發現和提供的證據材料,主要是在第二審中發現的。沒有被依法準許延期舉證的證據材料執法機關錯誤駁回證據調查申請而沒有調取的證據材料非因當事人過錯,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后發現的證據材料準許當事人補充提供的證據材料D/證據材料的證據資格和證明力具體包括,合法性、關聯性、真實性質證應當首先圍繞證據材料進行質證的作用是相對的,必須與認證聯系起來考察。質證的程序、方法和效果質證的程序A/法官的具體職能闡明、安排、控制、B/質證程序的一般原則公開性、直接性、言詞性、對抗性、靈活性C./質證的步驟在刑事訴訟中,質證順序遵循先控方后辯方,先刑事后民事的原則。在民事訴訟中,遵循分別不同訴訟請求由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進行的原則。在行政訴訟中,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確定??梢杂杀桓嫦刃x行政決定書,進行舉證,接受質證;然后由原告、第三人陳述其訴訟理由,進行舉證,接受質證。質證的方法:一證一質分類質證綜合質證D/質證的效果質證是法官認定證據(認證)的前置程序。(只有經過依法質證的證據材料,才能以進入認證程序。除非法定例外,未經質證的證據材料,不得予以認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當事人參與權的保障。(質證是當事人程序參與權的組成部分,審判人員應當提供質證的便利)違法的后果。(未經質證或者違反質證程序規定采納證據的,構成違反法定程序,被采納的證據材料應當被排除,由此導致案件事實不能認定的,構成證據不足、案件事實不清)證據的審查判斷審查判斷證據的概念是指審判人員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甄別證據材料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明活動。主體。審判人員行為。審判人員的主觀思維過程依據。是審判人員認定證據事實和案件事實的活動,其認定結論是適用法律、作出裁判的事實根據。因此,審查判斷證據必須依法進行。審查判斷證據中的違法行為可能是:違反法定程序主要證據不足案件事實不清內容。審查判斷個別證據材料是為了鑒別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甄別其證據資格、證明力,去偽存真,判斷其可采性和證明力大小。審判人員需要考慮的因素是:動機當事人或者證人本身的情況發現證據時的客觀環境調查收集證據的方法證據的特性證據能力證明力審查判斷證據的步驟(1)確定證明對象,即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實(2)確定證明標準,即查明案件事實應當達到的程度(3)審查現有證據材料,確定定案證據(4)全案綜合審查判斷3、審查判斷證據的方法(1)甄別法(2)同一認定法(3)比較印證法(4)辯論法組織辨認應當遵循的規則是:a審判人員應當事先向辨認人詳細問清其所了解的被辨認對象的特征,并應記錄在卷b辨認前不能使辨認者見到辨認對象c應采取混雜原則d組織兩人以上進行辨認,必須單獨進行e不得暗示,或誘使其按自己的意圖進行辨認f對辨認結果,應詳細記錄、簽名(5)質證法4、形式邏輯的運用(1)應用形式邏輯的條件明確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遵守形式邏輯的基本規律、充分了解有關案件事實、應用形式邏輯的方法歸納和演繹、分析和綜合反證和排除判斷認定證據的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全面、客觀、正確和公證的原則心證公開原則第三篇證據分論物證物證的概念和意義物證,是指以自己的屬性、特征或者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的實物或者痕跡等。屬性:是指物證所具有的質量、質量、材料、成分、結構、性能等。特征:是指其客觀存在的狀況、大小、數量、顏色、新舊、破損程度等。物證的存在狀況,是指物證所處的位置、所占有的時間、空間范圍等。物證的特征物證是以實體物的屬性、特征或存在狀況證明案件事實物證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靠性物證往往只能對案件事實起間接證明作用物證的類型客體物證痕跡物證微量物證無體物證物證的意義物證是查明案件事實的有效手段物證是檢驗、鑒別其他證據真實性的客觀依據物證是促使當事人如實陳述案情的有力根據物證是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的重要工具物證的調查收集調查收集物證的概念是指公安司法人員或者當事人、律師等發現、提取和保全物證的專門活動。調查收集物證的方法主要有四種: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提供與調取物證的固定和保管物證的審查判斷審查物證的來源和取得是否合法審查判斷物證是否真實可靠審查判斷物證與案件事實有無客觀聯系書證(重點)書證的概念和意義書證的概念是指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的內容和表達的思想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書面文件和其他物品。書證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前提條件:書證必須是以文字、符號、圖案等記載或者表達了人的一定思想的物品該項材料所記載的內容或者所表達的思想,必須與待證案件事實有關聯,能夠借以證明案件事實。書證的載體一般是紙張,但也有用金屬、石塊、竹木、布帛或者其他物質材料做成的書證。書證記載的方式有手書、印刷、打印、雕刻等書證的種類繁多,刑事訴訟常見的有,證件、文件、信件、標語、圖紙、賬冊、單據、計劃書等民事訴訟常見的有,書信、文件、票據、商標圖案、書面遺囑、傳真、電報、合同書、結婚證書、房地產證件、書面借條、欠條、領條等行政訴訟法常見的書證有,重要憑證如罰款單據,處罰決定書、各種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書證的特征書證是以材料所記載的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這是書證最基本的特征,也是書證區別物證的根本所在)書證有明確的思想內容,能夠被人理解書證在形式上相對固定,穩定性較強,一般不受時間的影響,易于長期保存。書證與物證的差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書證,是以客觀材料作為必要載體,借助文字、符號或者圖案所表達的思想意識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物證,是以其外部特征、屬性以及存在狀況本身來證明案件事實情況。書證,以其內容反映和表達人的主觀思想及其行為的物質材料,而物證則并不反映人的主觀思想書證,一般表達、記載的內容和形式,一般能為人理解,其反映的內容一般比較明確、清楚,而物證有些必須借助專門的技術手段進行鑒定,才能揭示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書證,在許多情況下可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或某一部分事實,情節一般較為完整,而物證往往只能證明案件事實的個別片段書證和物證在保存和固定的方式上存在差別。書證的意義書證是在各種訴訟活動中使用最為廣泛的證據之一書證所記載的內容或表達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證明有關的案件事實。書證是審查其他證據是否真實、可靠的重要依據書證的分類依據書證是否依職權制作劃分標準,可以將書證劃分為:公文書證、私文書證公文書證,是指國家機關及其他職能部門和單位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依職權所制作的文書私文書證,是指公文文書之外的書證根據書證內容性質的不同來劃分標準,可以將書證劃分為:處分性書證、報道性書證凡是書證中記載或表述的內容,是以發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為目的的,稱處分性書證。凡只是記載反映制作人的見聞、感想、體會的稱報道性書證。根據書證形成程序或要求的不同,可以將書證分為:一般書證、特殊書證根據表現書證內容的方式在外形特征上的不同,可以將書證劃分為:文字書證、圖形書證、符號書證等(5)根據書證制作方法的不同,可以將書證劃分為原本、正本、副本、節錄本、影印本及譯本等書證的收集與判斷書證的提供與收集民事訴訟中書證的提出與收集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書證的提供,原則上由主張相關事實的當事人負責。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不得遲于舉證期限屆滿前7日。行政訴訟中書證的提供與收集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書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供據以作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全部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刑事訴訟中書證的提供與收集在公訴案件中,被告不承擔舉證責任,證據的提供與收集由有關機關負責。在自訴案件中,由自訴案件的原告人負責提供,必要時,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可以收集。書證的審查判斷在法庭審判的過程中,判決根據的書證,一要出示,二要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和辨論審查書證與待證事實有無關聯審查書證的制作人,確認該制作人是否有制作該種書證的資格審查制作書證的手續是否完備審查制作書證時的程序是否合法審查書證有無被偽造、變造審查書證的收集是否合法視聽資料視聽資料的概念是指以錄音或錄像資料存儲的音像信息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特性:動態直觀性高度科技性高度準確性視聽資料的收集提供與審查判斷視聽資料的審查與收集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公訴機關、法院、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向有關單位或個人收集的音像信息。收集視聽資料時,應當注意以下一些事項:A/依照合法程序進行,不得侵害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B/應當要求被收集人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如確有困難,則可以提供復制品,調查人員應當調查筆錄中說明其來源和制作經過C/妥善保存收集到的視聽資料,防止磁化或被刪該視聽資料的審查判斷視聽資料不管是公安機關、公訴機關或者當事人提供的還是法院收集的,均應當當庭播放或者展示,并由當事人進行質證。(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有無證明力、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辯駁)(3)視聽資料審查判斷的內容A/視聽資料的關聯性(是指證據與案件待證事實之間存在著客觀聯系,這種客觀聯系須在訴訟之時能被認知)B/視聽資料的真實性(包括內容本身的真實性、視聽資料保存過程的真實性)C/視聽資料的合法性(包括制作存儲、收集、提供是否合法法定程序,是否以利誘、偷錄、脅迫、竊聽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和不正當手段制作、存儲,是否有影響證據能力的其他違法情形)視聽資料的證明力A/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視聽資料的證明力,一般大于未公證的視聽資料B/原始視聽資料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復印件D./與當事人有親屬或者密切關系的人制作、存儲、收集或者提供的視聽資料的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人制作、存儲、收集、或提供的視聽資料視聽資料審查判斷的方法追根溯源法比較印證法背景考察法科學鑒定法電子證據電子證據的概念和定位我國目前沒有一部獨立的電子證據法電子證據是以電子形式存在的證據電子證據是通過電子技術或數字技術和電腦等電子設備而形成的電子證據的定位視聽資料說書證說物證說混合證據說獨立證據說電子證據對傳統證據規則的沖突電子證據的收集與審查判斷電子證據的收集通常采取以下方法和措施:對案件有關的電腦中的數據和資料進行備份,并進行數字簽名。收集有關電子設備和系統軟件的資料搜查與扣押電腦等電子設備技術鑒定現場勘驗電子證據公證保全電子證據的審查判斷,與其他證據一樣,作為證據的一種,電子證據必須同時具備關聯性、真實性、合法性才可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電子證據質證與審查判斷主要內容,有無關聯性、真實性與合法性及證明力問題。法院對電子證據證明力的審查判斷,原則上仍然采取:自由心證。以下情況,一般作出如下認定:通過模擬技術獲取的電子證據復制件,證明力小于原件在日常業務中制作的電子證據,證明力大于為訴訟目的制作的電子證據不利方存儲的對自己不利的電子證據,證明力最大經過公證的電子證據,證明力大于未經公證的電子證據以有形載體,固定或者顯示的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其他數據資料,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公證的,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力。證人證言(重點章)證人證言概述證人證言概念和特征證人證言是指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陳述的與案件情況有關的內容?;咎卣魇且宰C人所感知的與案件有關的內容來證明待證事實。證人證言是由知曉有關案件情況的自然人所作的陳述。證人證言是證人就案件有關情況向承辦案件的審判人員所做的陳述。證人證言受主客觀因素的影響比較大證人證言的意義證人證言的內容與案件事實的一部或者全部相聯系,它往往能證明案件事實的一部或者全部證人證言可以與物證、書證等證據互相印證,有助于審判人員核實物證、書證的真偽及證明力的大小證人證言還可能反映尚不人知的有關證據線索,有利于證明主體進一步調查收集證據證人的資格證人,是指知曉案件事實而向司法機關承辦案件的人員陳述案件事實的人。證人的資格,具有可以成為訴訟中的證人的法律資格。證人必須為自然人。(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我國法律對證人的要求是能夠正確表達意思。(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了解案情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A/有權要求司法機關或執法機關提供人身安全保障。B/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提供證言的權利C/對司法人員侵犯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侮辱其人格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D/經濟上得到補償的權利E/弱勢證人享有特殊保護的權利證人的義務我國證人的義務主要有及時到場和出庭作證的義務如實作證的義務(作偽證要承擔的責任,偽證罪)證人的豁免權、宣誓權證人豁免權。是指在某些情形下證人享有拒絕提供證言的權利。證人因與當事人有某種親屬關系而可以拒絕證言證人因財產利益而有權拒絕提供證言證人有可能因陳述的內容受到刑事追究或者蒙受恥辱的,證人可以拒絕作證證人因職業上業務上的要求而有權拒絕作證宣誓。要求證人在提供證言之前進行宣誓是確保證言真實可靠的重要制度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對證人的詢問審前詢問審前詢問一般應當按照如下程序進行A/依法通知證人接受詢問B/出示身份證、核實證人身份并告知證人權利義務。C/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D/詢問內容應當與案件有關E/制作詢問筆錄開庭詢問A/及時通知證人出庭B/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C/對證人進行詢問(發問的內容應當與案件的事實相關、不得以誘導的方式提問、不得威脅證人、不得損害證人的人格尊嚴)對證人證言的審查判斷A/證人是否與本案有利害關系B/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客觀環境和條件C/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述力D/證人作證的場所、環境極其是否受到外界干擾E/證言的內容F./是否與其他證據協調一致認定證人證言的證據力和證明力,應當遵循下列規則: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證人提供的證言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下列證據不能作為單獨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a/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b/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c/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對同一事實存在數個證人證言時,應當依據下列規則認定其效力:A/其他證人證言優于與當事人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證人證言B/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優于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在證人證言與其他證據發生矛盾時,一般情況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證人證言。鑒定結論鑒定結論概述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了查明案件事實,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案件事實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司法鑒定的種類法醫鑒定司法神經病鑒定痕跡鑒定文件鑒定毒素化驗鑒定物品鑒定司法會計鑒定責任事故鑒定物價鑒定鑒定結論鑒定結論又稱鑒定意見,是指司法機關為了解決案件事實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由具有這方面專門知識或技能的人,進行鑒定后所作的書面結論。特點:

(1)鑒定結論是專家憑借專門知識、技能或者現代科技手段得出的判斷性意見。鑒定結論不同于勘驗檢查筆錄。鑒定結論只是對鑒定對象的檢測、分析、鑒別的結論鑒定結論是以書面形式表現出來的鑒定體制我國目前的司法鑒定機構大致有以下幾類:

第一類是根據司法部規定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簡稱司法鑒定機構)第二類是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級人民法院和有條件的中級人民法院設立獨立的司法鑒定機構。第三類是設置在公安部門和檢察院的鑒定機構第四類是屬于國家行政職能部門下設機構及附屬機構涉及專業事項的鑒定部門鑒定的啟動,在刑事訴訟中,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都可以啟動鑒定程序。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鑒定部門鑒定。我國鑒定程序的啟動有以下特點:

(1)是否進行司法鑒定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由法院決定。當事人申請鑒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重新鑒定的不受舉證時限的限制)當事人在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中不申請鑒定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后果。(對需要鑒定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內,無正當理由不提出鑒定申請、或不預交鑒定費用、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材料,致使對案件爭議的事實無法通過鑒定結論予以認定的,應當對該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當事人可以選擇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鑒定: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鑒定人及其權利義務鑒定人的概念是指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或技能,對案件事實中的專門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人鑒定人包括三類:一、法定鑒定部門的專職鑒定人,如法醫等司法機關指定的鑒定部門的專職鑒定人員是除以上兩種鑒定人之外的民間鑒定人證人與鑒定人有以下區別:證人是由案件本身決定的,具有不可選擇和不可替代性,而鑒定人則即可以選擇,也可以替換證人提供的證言,是陳述自己通過耳聞目睹所了解的案件事實。鑒定人事先并不了解案件事實,而是就案件事實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通過鑒定得出的結論,對案件起證明作用。證人作證并非具有任何專門知識,只要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感知即可,而鑒定人則必須具備相關知識或技能。只要了解案件情況的人,依法都有作證的義務,都可以充當證人,不存在回避問題,而鑒定人只要與本案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