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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第頁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協議范本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們訂立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并對《示范文本》貫徹實施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國境內開展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時,應參照本《示范文本》訂立合同,請各地區、各部門做好推廣使用工作。二、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詢人必需具有法人資格,并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分“合同標準條件”和“合同專用條件”兩部分。1.“合同標準條件”應全文引用,不得刪改。2.“合同專用條件”則應按其條款編號和內容,依據咨詢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增補,但不得違反公正、公平原則。四、《示范文本》的解釋權屬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施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0212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全都,簽訂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供應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1.項目名稱:2.服務類別: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構成部分: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同簽署的增補與修正文件。四、咨詢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規定,承當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五、委托人同意依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出酬報。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結束。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委托人:(蓋章)咨詢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住處:住處: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號:帳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電子信箱:電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2.“咨詢人”是指承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方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咨詢人的義務第四條向委托人供應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含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當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商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供應的服務包含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商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依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加添的額外工作量。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委托人的義務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供應外部條件。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商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供應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商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復的事宜做出書面回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供應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咨詢人的權利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供應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盤問。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委托人的權利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2.委托人有權敘述對實在問題的看法和建議。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同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停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咨詢人的責任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出商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商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報總額(除掉稅金)。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回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當責任。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彌補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責任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商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當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第十八條委托人假如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彌補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合同生效,更改與停止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攔或延誤以致加添了工作量或連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加添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報。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更改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更改或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二十二條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短時間停止或停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加添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報。第二十三條更改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詢業務的酬報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報,依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商定的方法計取,并按商定的時間和數額支出。第二十五條假如委托人在規定的支出期限內未支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報,自規定支出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彌補應支出的酬報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出期限最終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報時間計算。第二十六條假如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出通知書中酬報或部分酬報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出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報項目的支出。第二十七條支出建設工程造咨詢酬報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商定。其他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商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第二十九條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幫忙,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當;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當。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商定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一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商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酬勞。咨詢人不得參加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合同爭議的解決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停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全都,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據雙方商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方法和規定: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D類)工程洽商、更改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供應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第八條雙方商定的委托人應供應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料子及供應時間:第九條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復的事宜做出書面回復。第十四條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假如失職,同意按以下方法承當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報比率(扣除稅金)第二十四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出時間與金額,支出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報: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出時間與金額,支出附加服務酬報: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出時間與金額,支出額外服務酬報: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支出酬報,按匯率計付。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全都,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附加協議條款:《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標準條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委托,委托人和咨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依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全都后進行填寫。雙方假如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加添商定的增補條款和修正條款。《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次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依據建設工程的實在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方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方法和規定。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范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當咨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全都。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報標定時應依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商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假如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攔或延誤而使咨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出酬報,并應商定好酬報的計算方法及支出時間,在寫明其支出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出。假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需是對等的。篇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協議范本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印發《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務院有關部門:為了加強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市場管理,規范市場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我們訂立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簡稱《示范文本》),現印發給你們,并對《示范文本》貫徹實施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凡在我國境內開展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時,應參照本《示范文本》訂立合同,請各地區、各部門做好推廣使用工作。二、簽訂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是法人或自然人,咨詢人必需具有法人資格,并應持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三、《示范文本》的合同條件分“合同標準條件”和“合同專用條件”兩部分。1.“合同標準條件”應全文引用,不得刪改。2.“合同專用條件”則應按其條款編號和內容,依據咨詢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和增補,但不得違反公正、公平原則。四、《示范文本》的解釋權屬建設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施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建設部標準定額司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市場規范管理司。五、《示范文本》自二○○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GF****0212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________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全都,簽訂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供應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1.項目名稱:2.服務類別: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構成部分: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同簽署的增補與修正文件。四、咨詢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規定,承當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五、委托人同意依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出酬報。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結束。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委托人:(蓋章)咨詢人:(蓋章)法定代表人:(簽字)法定代表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住處:住處:開戶銀行:開戶銀行:帳號:帳號:郵政編碼:郵政編碼:電話:電話:傳真:傳真:電子信箱:電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2.“咨詢人”是指承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方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咨詢人的義務第四條向委托人供應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含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當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商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供應的服務包含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商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依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加添的額外工作量。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委托人的義務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供應外部條件。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商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供應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商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復的事宜做出書面回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供應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咨詢人的權利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供應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盤問。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委托人的權利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2.委托人有權敘述對實在問題的看法和建議。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同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停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咨詢人的責任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出商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商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報總額(除掉稅金)。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回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當責任。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彌補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責任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商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當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第十八條委托人假如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彌補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合同生效,更改與停止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攔或延誤以致加添了工作量或連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加添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報。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更改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更改或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二十二條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短時間停止或停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加添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報。第二十三條更改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詢業務的酬報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報,依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商定的方法計取,并按商定的時間和數額支出。第二十五條假如委托人在規定的支出期限內未支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報,自規定支出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彌補應支出的酬報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出期限最終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報時間計算。第二十六條假如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出通知書中酬報或部分酬報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出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報項目的支出。第二十七條支出建設工程造咨詢酬報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商定。其他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商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第二十九條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幫忙,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當;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當。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商定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一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商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酬勞。咨詢人不得參加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合同爭議的解決第三十二條因違約或停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全都,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依據雙方商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第二條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方法和規定:第四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D類)工程洽商、更改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供應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第八條雙方商定的委托人應供應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料子及供應時間:第九條委托人應在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復的事宜做出書面回復。第十四條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假如失職,同意按以下方法承當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報比率(扣除稅金)第二十四條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出時間與金額,支出咨詢人的正常服務酬報: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出時間與金額,支出附加服務酬報: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出時間與金額,支出額外服務酬報:第二十七條雙方同意用支出酬報,按匯率計付。第三十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全都,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一)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附加協議條款:《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使用說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包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標準條件》適用于各類建設工程項目造價咨詢委托,委托人和咨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件》是依據建設工程項目特點和條件,由委托人和咨詢人協商全都后進行填寫。雙方假如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加添商定的增補條款和修正條款。《專用條件》的填寫說明:《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次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依據建設工程的實在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方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方法和規定。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時首先應明確項目范圍如工程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當咨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范圍相全都。其次應明確項目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咨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在填寫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報標定時應依據委托人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商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元,剩余部分待咨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假如由于委托人及第三人的阻攔或延誤而使咨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出酬報,并應商定好酬報的計算方法及支出時間,在寫明其支出時間時應寫明其后的多少天內支出。假如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需是對等的。篇3:GF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第一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以下簡稱委托人)與趙冠(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全都,簽訂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供應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1、項目名稱:咸安技術質量監督局辦公樓改擴建2、服務類別:工程結算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構成部分: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同簽署的增補與修正文件。四、咨詢人同意依照本合同的規定,承當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五、委托人同意依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出酬報。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年*月*日開始實施,至*年*月*日結束。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委托人:(蓋章)咨詢人:(蓋章)委托代理人:(簽字)委托代理人:(簽字)住處:住處:開戶銀行:開戶銀行:賬號:賬號:6227002746080329138郵政編碼:郵政編碼:437100電話:電話真:傳真:電子信箱:電子信箱:*年*月*日*年*月*日第二部分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第一條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2、“咨詢人”是指承當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4、“日”日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第二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方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咨詢人的義務第四條向委托人供應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含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當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商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第五條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供應的服務包含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商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依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加添的額外工作量。第六條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委托人的義務第七條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供應外部條件。第八條委托人應當在商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供應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第九條委托人應當在商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回復的事宜做出書面回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供應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第十條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咨詢人的權利第十一條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供應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盤問。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委托人的權利第十二條委托人有下列權利: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2、委托人有權敘述對實在問題的看法和建議。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同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停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當相應的賠償責任。咨詢人的責任第十三條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出商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商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條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商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報總額(除掉稅金)。第十五條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回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當責任。第十六條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彌補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責任第十七條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商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當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第十八條委托人假如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彌補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合同生效,更改與停止第十九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條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詢人工作受到阻攔或延誤以致加添了工作量或連續時間,則咨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加添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并得到額外的酬報。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一方要求更改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更改或解除合同使一方受到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第二十二條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短時間停止或停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加添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報。第二十三條更改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詢業務的酬報第二十四條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報,依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商定的方法計取,并按商定的時間和數額支出。第二十五條假如委托人在規定的支出期限內未支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報,自規定支出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彌補應支出的酬報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出期限最終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報時間計算。第二十六條假如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出通知書中酬報或部分酬報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出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報項目的支出。第二十七條支出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報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商定。其他第二十八條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商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第二十九條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幫忙,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當;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當。第三十條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商定的權利和義務。第三十一條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商定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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