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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會計實操文庫記賬實操-資產評估公司的賬務處理分錄一、初始投資與公司設立假設“輝煌資產評估公司”成立,股東投入資金200萬元作為注冊資本。1.收到股東投資:借:銀行存款2000000貸:實收資本2000000二、承接資產評估業務并收取費用1.成功承接一項企業資產評估業務,收取評估費10萬元,款項已存入銀行。借:銀行存款100000貸:主營業務收入——資產評估收入100000三、員工薪酬支出1.本月支付員工工資、獎金等共計5萬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借:主營業務成本——人工成本50000貸:銀行存款50000四、辦公費用支出1.購買辦公用品花費3000元,以現金支付。借:管理費用——辦公費用3000貸:庫存現金30002.支付水電費200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借:管理費用——水電費2000貸:銀行存款2000五、差旅費支出1.評估人員因業務出差,發生差旅費8000元,以銀行存款支付。借:主營業務成本——差旅費8000貸:銀行存款8000六、固定資產折舊1.公司擁有辦公設備等固定資產原值為50萬元,采用直線法計提折舊,預計使用年限為5年,無殘值。每月折舊額為8333.33元(500000÷5÷12)。借:管理費用——折舊費8333.33貸:累計折舊8333.33七、期末結轉1.結轉收入類科目:借:主營業務收入——資產評估收入100000貸:本年利潤1000002.結轉成本費用類科目:借:本年利潤63333.33(50000+3000+2000+8000+8333.33)貸:主營業務成本——人工成本50000主營業務成本——差旅費8000管理費用——辦公費用3000管理費用——水電費2000管理費用——折舊費8333.33。假設本年利潤賬戶期初余額為零,則期末本年利潤余額為36666.67元,表示公司在本期有一定的盈利。隨著業務的拓展,資產評估公司將不斷增加收入,同時合理控制成本費用,以實現更好的經濟效益。資產評估公司的收入確認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一般原則1.符合收入的定義:資產評估公司的收入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資產評估服務所收取的評估費符合這一收入定義。2.收入能夠可靠計量:對于資產評估公司來說,通常在與客戶簽訂評估服務合同后,能夠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確定收入的金額,從而滿足可靠計量的要求。例如,簽訂一份評估合同,約定評估費為10萬元,這個金額是明確可確定的。二、具體確認原則1.基于服務完成程度確認:資產評估服務通常是一個過程,可能包括現場勘查、資料收集、分析評估、撰寫報告等環節。在確認收入時,可以根據服務的完成程度進行判斷。例如,如果評估項目分為幾個階段,每個階段完成后客戶支付相應的款項。那么在每個階段完成時,根據該階段占整個項目的比例確認相應比例的收入。假設一個項目分為三個階段,總評估費為30萬元,第一階段完成后,可確認收入為10萬元(30萬元×1/3)。如果能夠合理確定項目的完工進度,可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完工進度可以根據已經發生的成本占預計總成本的比例、已經完成的工作量占總工作量的比例等方法進行確定。2.以評估報告交付為標志確認:在很多情況下,資產評估公司以向客戶交付評估報告作為收入確認的重要標志。當評估報告經客戶確認接收后,表明公司已經完成了合同約定的主要義務,此時可以確認收入。例如,簽訂一份評估合同,約定在交付評估報告后客戶支付評估費。當公司將評估報告交付給客戶,且客戶無異議時,即可確認全部評估費收入。3.與收款權利相關聯確認:資產評估公司在確認收入時,需要考慮是否具有收款的權利。如果客戶的信用狀況良好,合同約定的付款條件明確且可執行,那么在滿足其他收入確認條件時,可以確認收入。例如,如果合同約定在評估報告交付后30天內客戶支付評估費,且根據以往經驗和對客戶的了解,公司認為客戶能夠按時付款,那么在交付評估報告時可以確認收入。但如果客戶信用狀況不佳,存在較大的收款風險,可能需要在收到款項后才能確認收入。4.特殊情況的收入確認: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存在合同變更、索賠等情況,收入的確認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如果合同變更增加了評估服務的范圍或金額,需要評估變更部分是否能夠單獨區分,以及是否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如果變更部分能夠單獨區分且滿足收入確認條件,可以將變更部分作為單獨的合同進行收入確認;如果不能單獨區分,則需要與原合同合并考慮收入確認。如果發生索賠情況,需要根據索賠的可能性和金額的可確定性來判斷是否需要調整收入。如果索賠很可能發生且金額能夠可靠計量,可能需要調整收入或確認預計負債。總之,資產評估公司在確認收入時,需要綜合考慮合同條款、服務完成程度、收款權利等因素,遵循會計準則的要求,確保收入確認的準確性和合理性。同時,公司應建立完善的收入確認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合同管理、項目進度跟蹤、收款管理等環節的監督,以提高收入確認的可靠性和透明度。資產評估機構內部治理指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資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內部治理,防范評估機構執業風險,促進評估機構健康發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評估機構及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資產評估行業財政監督管理辦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等,制定本指引。第二條本指引所稱的內部治理是指為實現資源有效配置和可持續發展,評估機構構建決策、執行和監督相互分離、有效制衡、權責清晰的組織架構,建立科學合理的股東(合伙人)進退機制、激勵約束機制、內部決策機制、利益分配機制、質量管理機制、風險控制機制、機構文化建設機制等,充分發揮員工等利益相關者的積極作用。第三條評估機構內部治理應當以維護公共利益為宗旨,兼顧內部和諧與效率,合理規范和有效協調評估機構股東(合伙人)之間、股東(合伙人)與資產評估專業人員之間及其他各相關方面的關系,充分發揮評估機構各層次職能機構的作用,保障評估機構及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防范執業風險,促進評估機構健康發展。第四條評估機構應當根據組織形式、規模大小、業務特征等因素,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建立并不斷完善適合自身發展的內部治理模式。第二章組織形式第五條評估機構可以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的組織形式,通常包括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及有限責任公司等形式。第六條評估機構應當根據風險偏好、資金籌措、發展階段、業務特征等因素選擇組織形式。評估機構選擇某一組織形式,不影響評估機構借鑒其他組織形式的內部治理相關機制。第七條評估機構內部治理以“人合”為主,“資合”為輔,尊重資產評估師的智力勞動和專業價值,充分發揮資產評估師在評估機構內部決策和管理中的主導作用。第八條評估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行業規范,結合自身情況制定章程(合伙制評估機構為合伙協議,以下如無特指,統稱章程)。章程對評估機構、股東(合伙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三章股東(合伙人)第一節股東(合伙人)的加入與退出第九條評估機構的股東(合伙制評估機構為合伙人,以下如無特指,統稱股東)可以分為資產評估師股東、一般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含其他民事主體股東,下同)。章程應當明確股東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明確自然人股東應當專職在本機構工作,與本機構簽訂唯一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第十條公司制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師股東股權比例合計應當超過9L%,且資產評估師股東數量合計應當不少于全體股東總數的三分之二。章程應當明確股東會表決權的分配方式。章程應當確保資產評估師股東有合計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合伙制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師合伙人數量合計應當不少于全體合伙人總數的三分之二。合伙協議應當確保資產評估師合伙人有合計半數以上表決權。第十一條章程應當明確新股東的加入程序,并明確新老股東的權利與義務。未明確約定的,則新老股東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第十二條章程應當明確股東退出的情形和辦理程序,退出的情形包括可以退出和應當退出的情形。對于符合退出情形的股東,應當按照約定程序準予退出,及時辦理股權(合伙制評估機構為財產份額,以下如無特指,統稱股權)變更手續。退出股東或者其繼承人或者財產代管人應當積極配合辦理股權變更及工商變更登記等相關事宜。第十三條股東應當退出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一)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資格條件;(二)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蹤;(三)自然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四)法人終止;(五)一般自然人股東、法人股東的行為影響評估機構的經營理念、目標選擇、內部治理、經營決策及品牌、聲譽和社會責任時,資產評估師股東中數量和表決權同時超過三分之二的股東共同決定要求其退出。第十四條章程應當明確評估機構可以回購退出股東的股權。股東會可以決定由現有股東代持回購的股權。股東代持的股權不參與利潤分配,不參與表決。第十五條章程應當明確,股東退出時,股權轉讓價格的計算方式或者標準,及結算辦法。第二節股東的出資與股權變動第十六條章程應當明確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出資比例、出資時間及相應的違約責任。股東應當依法履行出資義務,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不得以任何方式虛假出資、抽逃或者變相抽逃出資。第十七條章程應當明確股東之間或者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程序。股東只能向符合股東資格條件的人轉讓其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應當經過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享有優先于非股東購買該轉讓的股權的權利。股東可以要求評估機構按照章程的股東退出條款回購其股權。第十八條章程應當明確,評估機構新增資本時,現有股東對其他股東放棄的認繳出資比例,是否有優先認繳權,并約定是否允許未實繳的股東行使優先認繳權。第十九條章程應當明確評估機構自然人股東除經股東會決議代持退出股東的股權外,不得代他人持有本評估機構股權。通過合伙企業、公司等間接持股的,需要進行股東還原,還原后的股東應當符合章程約定的條件。第三節股東的權利第二十條評估機構股東之間應當相互信任、相互尊重、平等協商、和諧共事。第二十一條章程應當明確股東的權利。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二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章程的規定,損害評估機構或者評估機構股東利益的,或者他人侵犯評估機構合法權益,給評估機構造成損失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章決策與監督第一節股東會(合伙人會議)第二十三條股東會(合伙制評估機構為全體合伙人組成的合伙人會議,以下如無特指,統稱股東會)是評估機構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評估機構的章程行使職權。第二十四條章程應當明確股東會的職權范圍、議事規則和表決程序;對會議的召開、提案的審議、表決的程序、會議記錄及其簽署、決議的公布及其生效等議事規則可以進行詳細約定,充分保障股東會按約定行使職權和有效運轉。第二十五條股東會可以授權董事會(合伙制評估機構可以委托數名合伙人組成合伙管理委員會,以下如無特指,統稱董事會)行使部分職權,但授權內容應當明確具體。對于可能對評估機構造成特別重大影響的事項,股東會應當謹慎授權。第二十六條章程應當明確保障所有股東擁有充分參與議事、討論和決策的權利,尊重股東提案,給予每個提案必要的討論時間。第二十七條章程應當明確股東會表決程序及股東會決議表決通過的條件。對涉及評估機構重大利益的事項,比如修改章程,實施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評估機構組織形式,增減注冊資本,開設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股東加入與退出等,應當根據評估機構的組織形式,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履行表決程序。第二節董事會第二十八條評估機構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章程行使職權。規模較小的評估機構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一名執行董事或者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董事和執行事務合伙人的職權由章程約定。第二十九條公司制評估機構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約定董事(合伙制評估機構為合伙管理委員會成員,以下如無特指,統稱董事)的任職條件和產生程序、董事會的人數及人員構成、董事會的職權范圍及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等,以確保董事會的高效運轉和科學決策。第三十條董事應當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具備履行董事職責所需的綜合素養、管理能力、專業知識、議事能力和工作經驗。第三十一條董事對評估機構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保障評估機構及其員工、全體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第三十二條董事會應當主動接受監事會或者監事的監督,不得阻撓、妨礙監事會的活動。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審議有關事項應當確保充分的時間和完備的程序。董事會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第三十四條董事會可以根據需要設置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開展工作,向董事會負責。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原則上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第三十五條評估機構可以參照《公司法》規定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第三節監事會第三十六條監事會是公司制評估機構的監督機構,對股東會負責,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行使職權。設董事會的評估機構應當設監事會。規模較小的評估機構可以不設監事會,只設1名或者2名監事,設2名監事的,應包括員工代表監事1人及股東代表監事1人。第三十七條評估機構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章程中約定監事的任職條件,監事會的構成、職責及議事規則,切實保障監事會職責的履行。第三十八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第三十九條監事會一般由員工代表出任的監事、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和其他監事組成。員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章程規定。員工代表可以通過工會、員工代表大會、員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1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第四十條監事一般應當由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監督能力和工作經驗,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信用記錄的資產評估師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四十一條監事對評估機構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審慎履行監事職責。第四十二條監事會一般對評估機構的財務活動及評估機構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的合法性、合規性等進行監督,維護評估機構及各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第四十三條評估機構應當采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并為監事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董事會及其他任何個人不得阻撓、妨礙監事行使職權。監事有權了解評估機構運作和經營情況,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第四十四條評估機構可以建立外部監事制度。第五章高級管理人員第四十五條章程應當明確高級管理人員的構成及職責范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規定。第四十六條高級管理人員有權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及董事會授權,組織開展經營管理活動。高級管理人員在職權范圍內的正當經營管理活動不受干預。第四十七條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并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對評估機構負有忠實和勤勉的義務。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從事與本評估機構相競爭或者有其他利益沖突的業務。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行使其權利,不得利用其管理地位謀取不當利益,或者損害評估機構及其員工、全體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第四十八條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建立責任明確、程序清晰的組織結構,可以根據評估機構規模、業務及經營的特點設置職能部門,建立、健全、實施和評價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及時處理或者糾正內部控制中存在的缺陷或者問題。向董事會報告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方案。第四十九條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主動接受監事的監督,不應當阻撓、妨礙監事依職權進行的監督活動。第五十條公司制評估機構法定代表人應當是本評估機構的自然人股東。合伙制評估機構應當設置首席合伙人崗位,由執行合伙事務的自然人合伙人擔任。章程應當明確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符合下列條件:(一)在境內有穩定住所,每年在境內居留不少于9個月,且最近連續居留已滿10年;(二)具有履行管理職責的能力和經驗。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法定代表人(首席合伙人),明確約定其任期、績效考核、薪酬待遇、解聘事由、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等事項。第六章員工第五十一條評估機構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員工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勞動保護、辭退辭職條件與程序、勞動爭議解決機制等事項。評估機構因工作需要招用退休人員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與其簽訂勞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評估機構不應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務合同)的人員。第五十二條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員工聘用管理和權益保障制度。在研究決策有關工資福利、勞動保護、社會保險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充分聽取員工的意見和建議。第五十三條評估機構應當結合業務特征、人員結構、發展戰略等制定員工發展計劃。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原則,制定員工的職級體系、任職條件、晉升條件、晉升程序及審批權限等制度。第五十四條評估機構可以通過建立以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和職業生涯開發為主要內容的員工培訓制度和培訓效果評價制度,建立和完善由培訓理念、培訓目標、培訓計劃、培訓實施和培訓考核等構成的培訓體系。第五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注重對評估專業人員的知識、技能、態度、創新能力等進行協同性開發。在制定培訓制度時,按照相關規定,合理安排培訓時間、培訓方式、培訓內容,保障員工培訓質量,并為員工完成行業規定的繼續教育任務提供必要支持。第五十六條員工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評估機構各項規章制度,不得從事損害本評估機構利益的活動。第五十七條評估機構可以通過考量評估專業人員的業務收入、執業質量、工作強度、工作效率、工作態度、職業道德、信用記錄、專業能力、客戶滿意度、市場開拓能力、培訓完成情況、理論研究、行業貢獻等因素,建立適當的人力資源管理機制及科學合理的求才、用才、育才和留才機制,保障評估機構的人才穩定和健康發展。第七章激勵與約束機制第五十八條評估機構可以建立管理層(含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下同)和監事的績效評價機制。對董事、監事的評價與激勵由股東會決定;對高級管理人員的評價與激勵由董事會決定。第五十九條董事、監事的薪酬計劃由股東會決定;經理層的薪酬計劃由董事會決定。一般情況下董事、監事和經理層都不應當參與其自身薪酬的決定過程。第六十條管理層和監事的薪酬結構可以包括基本工資和各種形式的業績或者股權激勵。第六十一條董事會應當每年檢查薪酬計劃,包括制定計劃的原則、過程及與公司業績的關系。第六十二條董事會、監事會一般應當每年向股東會報告管理層、監事的履行職責情況、績效評價結果及其薪酬情況。第六十三條評估機構不得代管理層、監事或者員工支付應當由個人承擔的罰款或者賠償金。第六十四條評估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員工薪酬制度,可以根據機構規模和員工崗位特點對不同的員工采用崗位工資制度、績效工資制度或者混合工資制度。員工薪酬計劃要與績效評價相結合,員工績效考評結果可以與員工的薪酬調整、職級升降掛鉤;對于經調崗、培訓等管理手段無法改善的績效不佳情況的員工,審慎行使續聘或者辭退的用工管理權。員工薪酬計劃由董事會或者由董事會決定。第六十五條評估機構應付職工薪酬年度發生額占主營業務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0%。第六十六條評估機構可以建立薪酬與績效相聯系的激勵機制,但應當避免將薪酬直接與具體評估項目掛鉤。薪酬激勵的外在激勵性因素可以考慮工資、固定津貼、社會強制性福利、評估機構內部統一的福利項目等;內在激勵性因素可以考慮員工的個人成長、挑戰性工作、工作環境、培訓等。第六十七條評估機構的股東會可以通過制定方案和制度,保持員工晉升到股東的通道持續暢通。評估機構可以考慮在員工晉升過程中設置非權益股東或者優先股股東,非權益股東或者優先股股東僅享有利潤分配權,不享有股東其他權益。第六十八條評估機構可以將員工工作表現和績效產出作為晉升的主要標準,同時可以參考資質、執業年限、專業知識與技能、在崗年限等因素,建立員工的考核評價制度,明確考核評價的標準、程序和要求。第六十九條評估機構可以從以下環節制定制度以建立合理的約束機制:資產評估業務受理制度、項目負責人制度、資產評估報告審核制度、重大問題咨詢制度、資產評估報告簽發制度、資產評估報告簽字制度、資產評估報告檢查制度、評估檔案歸檔制度等。第七十條評估機構應當鼓勵全體員工以正當方式對評估機構各項工作及各級管理人員提出建設性意見。第八章其他利益相關者第七十一條評估機構及其員工應當維護客戶及相關當事方的合法權益,對執業過程中知悉的客戶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遵守保密義務。第七十二條評估機構應當設置專職部門或者崗位,負責與客戶溝通,處理客戶投訴等事宜。第七十三條評估機構應當積極承擔行業及社會責任。第九章質量控制第七十四條評估機構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開展評估業務,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并確保相關質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得到有效實施。第七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指定一名資產評估師股東擔任首席評估師,負責執業質量控制,確保機構內部質量控制體系的建立,推動質量控制體系的實施,監督質量控制體系的運行,向股東會報告并提出改進的建議和方案。第七十六條評估機構可以依據有關規定,在章程中明確規定首席評估師的任職條件、任職期限、產生辦法、任免程序和職責權限。第七十七條規模較大的評估機構應當設置獨立于執業系統的質量控制委員會,或者其他專門機構,與首席評估師配合,對質量控制體系運行情況實施監控,定期或者不定期評估質量控制體系運轉效果,識別潛在風險,并提出改進意見,不斷完善質量控制體系,確保質量控制體系有效執行。首席評估師可以提請質量控制委員會研究具體項目風險。質量控制委員會或者其他專門機構中,非股東資產評估師人數應當超過三分之一。第七十八條評估機構應當按規定建立執業風險評價制度。第七十九條評估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質量控制的分類管理制度,對一般風險業務、重大風險業務及涉及公眾利益的業務制定有針對性的質量控制標準和程序。第八十條評估機構應當建立業務質量檢查評價制度和業務質量責任追究機制。第十章風險管理第八十一條評估機構要充分認識面臨的風險,結合自身情況,依法建立和完善風險防范機制。評估機構應當通過完善的內部治理結構、合理的股權設置、科學的決策機制、和諧的內部關系、有效的應對手段,有效識別風險、規避風險、控制風險,強化自身抵抗風險的能力。第八十二條評估機構應當重視市場風險、財務風險、運營風險、聲譽風險、道德風險等主要領域的風險識別。第八十三條評估機構可以結合實際設置首席合規官崗位。首席合規官直接對股東會負責,對本機構內部治理機制建設和執行情況,及評估機構經營管理行為合規風險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首席合規官不得兼任或者從事直接影響其獨立性的職務和活動。評估機構應當保障首席合規官開展工作所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等,確保首席合規官能夠充分履職。第八十四條有條件的評估機構可以設置危機處理部門或者崗位,統籌風險應對工作,降低損害,減少損失。第八十五條評估機構應當依法提取職業風險基金或者購買職業責任保險,并根據自身情況,通過擴大積累,保持必要的資產流動性,提高抵御風險的能力。第十一章經營網絡管理第八十六條評估機構可以采取分支機構模式或者子公司模式擴大經營網絡。評估機構應當加強對分支機構和子公司的管理,實施有效控制。第八十七條評估機構采取分支機構模式依法在各地設立的經營實體,從屬于資產評估機構,業務范圍不得超出資產評估機構的經營范圍。第八十八條資產評估機構負責對分支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和協調,實現人員調配、財務安排、業務承接、技術標準、信息化建設的實質性一體化管理。第八十九條分支機構管理層可以設總經理,經評估機構授權對分支機構進行日常管理。第九十條評估機構應當建立對分支機構的授權管理制度,明確授權業務范圍。對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嚴格限制權限。第九十一條分支機構應當在評估機構授權范圍內,依法從事資產評估業務。第九十二條評估機構可以建立對分支機構的執業質量檢查和考核評價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分支機構承辦的業務進行檢查。對于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業務應當實行與評估機構統一的執業質量檢查和考核評價制度。分支機構應當自覺接受評估機構的監督、檢查與考核。第九十三條評估機構應當明確分支機構名稱的規范形式,并加強印鑒管理,制定和實施具體的分支機構印鑒管理辦法。第九十四條評估機構應當建立與分支機構之間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明確業務承攬方式和原則。第九十五條分支機構應當按規定向評估機構報送各類報表及書面報告。在執業中發現的重大事項,應當及時向評估機構報告。第九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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