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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2023上海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節約集約建設用地標準StandardforeconomicalandintensiveuseofconstructionlandDG/TJ08—2422—2023J16930—2023主編單位:上海市地質調查研究院批準部門: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施行日期:2023年8月1日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文件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的通知各有關單位:由上海市地質調查研究院主編的《節約集約建設用地標準》,經我委審核,現批準為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統一編號為DG/TJ本標準由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上海市地質調查研究院負責解釋。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2023年3月8日—1—根據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2020年上海市工程建設規范編制計劃>的通知》(滬建標定〔2019〕752號)要求,本標準由上海市地質調查研究院主編,由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上海市規劃編審中心、上海現代建筑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營邑城市規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編制。編制過程中,編制組經過廣泛調研,認真總結了國內外先進科研成果和大量實踐經驗,并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共分為23章,主要內容包括:總則;術語;基本規定;基礎教育設施用地;文化設施用地;體育設施用地;醫療衛生設施用地;高等教育設施用地;社會福利設施用地;公路用地;城市道路用地;軌道交通工程用地;公共停車場用地;公交場站用地;其他交通設施用地;給水工程用地;排水工程用地;電力工程用地;燃氣工程用地;水利工程用地;環衛工程用地;消防工程用地;其他市政設施用地。各單位及相關人員在執行本標準過程中,如有意見和建議,請反饋至上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地址:上海市北京西路99號;郵編:200003;E-mail:guihuaziyuanfagui@126.com),上海市地質調查研究院(地址:上海市靈石路930號;郵編:200072;E-mail:pjs20061116@163.com),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地址:上海市小木橋路683號;郵編:200032;E-mail:shgcbz@163.com),以便修訂時參考。—2—主編單位:上海市地質調查研究院參編單位:上海市城市規劃設計研究院上海市規劃編審中心上海現代建筑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設設計研究總院(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營邑城市規劃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方國安聞旭東范華朱蕾徐小峰王寒梅蘇斌代兵郎益順張中杰陳紅纓蔡偉娜朱偉剛金昱姚幸王浩然沈藝季凌王彬雷洪犇劉慧劉明燕陳秀成姜曉東何依芳主要審查人:何芳姚棟包存寬王家華宋玉銀俞靜上海市建筑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1—1總則 12術語 33基本規定 54基礎教育設施用地 64.1一般規定 64.2普通幼兒園 64.3普通中小學 85文化設施用地 115.1一般規定 115.2公共圖書館 115.3博物館 125.4文化中心(館) 136體育設施用地 156.1一般規定 156.2體育設施 157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77.1一般規定 177.2綜合醫院 177.3專科醫院 187.4衛生防疫設施 207.5其他醫療衛生設施 218高等教育設施用地 238.1一般規定 238.2普通高等學校 23—2—9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289.1一般規定 289.2機構養老照料設施 2810公路用地 2910.1一般規定 2910.2公路用地與公路互通式立體交叉 3010.3公路附屬設施 3111城市道路用地 3311.1一般規定 3311.2城市道路用地與城市道路立體交叉 3312軌道交通工程用地 3512.1一般規定 3512.2線路和車站 3512.3車輛基地及其他附屬設施 3813公共停車場用地 4013.1一般規定 4013.2機動車停車場(庫) 4014公交場站用地 4214.1一般規定 4214.2公交停車場(庫)、停保場 4214.3公交線路首末站、樞紐站 4415其他交通設施用地 4515.1一般規定 4515.2交通能源(加注)站 4516給水工程用地 4616.1一般規定 4616.2凈水廠 4616.3給水泵站 47—3—17排水工程用地 4917.1一般規定 4917.2城鎮污水處理廠 4917.3污水泵站 5117.4雨水泵站 5217.5雨水調蓄池 5318電力工程用地 5418.1一般規定 5418.2變電站 5419燃氣工程用地 5619.1一般規定 5619.2門站 5619.3清管站 5719.4高壓調壓站 5719.5次高壓調壓站 5819.6閥室 5920水利工程用地 6020.1一般規定 6020.2水利水閘工程 6020.3水利泵站工程 6121環衛工程用地 6321.1一般規定 6321.2水域保潔作業管理基地 6421.3垃圾轉運站 6421.4垃圾轉運碼頭 6521.5垃圾焚燒廠 6521.6垃圾衛生填埋場 6621.7濕垃圾堆肥處理設施 6721.8濕垃圾厭氧處理設施 68—4—21.9建筑垃圾處理設施 6921.10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 7022消防工程用地 7122.1一般規定 7122.2消防救援站 7123其他市政設施用地 7223.1一般規定 7223.2地面沉降監測設施 72本標準用詞說明 73引用標準名錄 74條文說明 77—5—Contents1Generalprovisions 12Term 33Basicprovisions 54Landforbasiceducationalfacilities 64.1Generalrequirements 64.2Generalkindergarten 64.3Generalprimary,secondaryandhighschools 85Landforculturalfacilities 115.1Generalrequirements 115.2Publiclibrary 115.3Museum 125.4Publicculturalcenter 136Landforsportsfacilities 156.1Generalrequirements 156.2Sportsfacilities 157Landforhealthcarefacilities 177.1Generalrequirements 177.2Generalhospital 177.3Specializedhospital 187.4Publichealthanddiseasepreventionfacilities 207.5Otherhealthcarefacilities 218Landforhighereducationfacilities 238.1Generalrequirements 238.2Generalcollegesanduniversities 23—6—9Landforsocialwelfarefacilities 289.1Generalrequirements 289.2Elderlycarefacilities 2810Landforhighway 2910.1Generalrequirements 2910.2Highwayandhighwayinterchange 3010.3Highwayancillaryfacilities 3111Landforcityroadway 3311.1Generalrequirements 3311.2Urbanroadandurbanroadsinterchange 3312Landforrailtransitengineering 3512.1Generalrequirements 3512.2Linesandstations 3512.3Vehiclebasesandotherancillaryfacilities 3813Landforpublicparking 4013.1Generalrequirements 4013.2Motorvehicleparkinggarages(lots) 4014Landfortransitdepot 4214.1Generalrequirements 4214.2Busparksanddepots 4214.3Busterminalandtrolleybusinterchangestation 4415Landforothertransportfacilities 4515.1Generalrequirements 4515.2Transportationenergy(filling)station 4516Landforwatersupplyengineering 4616.1Generalrequirements 4616.2Watertreatmentplant 4616.3Watersupplypumpingstation 47—7—17Landfordrainageengineering 4917.1Generalrequirements 4917.2Municipalwastewatertreatmentplant 4917.3Wastewaterpumpingstation 5117.4Stormwaterpumpingstation 5217.5Stormwaterdetentiontank 5318Landforelectricpowerengineering 5418.1Generalrequirements 5418.2Electricalsubstation 5419Landforgasengineering 5619.1Generalrequirements 5619.2Gatestation 5619.3Piggingstation 5719.4Highpressureregulatorstation 5719.5Sub-highpressureregulatorstation 5819.6Lineblockvalvestation 5920Landforhydraulicengineering 6020.1Generalrequirements 6020.2Hydraulicsluiceengineering 6020.3Hydraulicpumpingstationengineering 6121Landforenvironmentalsanitaryengineering 6321.1Generalrequirements 6321.2Watersurfacecleaningoperationandmanagementbase 6421.3Wastetransferstation 6421.4Wastetransferterminal 6521.5Wasteincinerationplant 6521.6Sanitarylandfill 66—8—21.7Householdfoodwastecompostingtreatmentfacilities 6721.8Householdfoodwasteanaerobicdigestionfacilities 6821.9Constructionanddemolitionwastetreatmentfacilities 6921.10Sanitationvehicleparkinglot 7022Landforfireprotectionfacilities 7122.1Generalrequirements 7122.2Firerescuestation 7123Landforothermunicipalfacilities 7223.1Generalrequirements 7223.2Landsubsidencemonitoringfacilities 72Expl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 73Listofquotedstandards 74Explanationofprovisions 77—1—1總則1.0.1為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落實耕地保護、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等制度要求,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資源保護保障發展用地需求,合理控制項目建設用地規模,適應本市公共服務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設施等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發展要求,制定本標準。1.0.2本標準適用于公共服務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設施等工程項目編制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項目建議書、規劃土地意見書時確定項目建設用地面積。1.0.3本標準適用于規劃階段、用地審批階段各類項目的用地面積確定。新建的公共服務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設施項目用地面積確定適用此標準。改擴建項目應盡可能利用原有場地進行改、擴建,必要情況下需要新增土地的,用地面積確定可按照本標準相關規定執行。1.0.4本標準對確定設施用地面積相關指標提出了上限控制值,對容積率提出了下限控制值。對于用地面積或用地指標為區間值的,有計算規則的應按照規則執行,特殊情況無規則的可取上限值。1.0.5本標準建設用地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調整指標。基本指標適用于常規類項目用地面積的確定;調整指標是在基本指標的基礎上,根據適用條件增加或減少項目用地面積。1.0.6公共服務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設施等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應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資源管理、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切實保障自然資源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2—1.0.7公共服務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設施等工程項目建設用地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行業和本市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3—2術語2.0.1節約集約利用土地conservationandintensificationoflanduse2.0.2主城區centralurbanarea本市核心功能的主要承載區,包括中心城和主城片區。其中,中心城以外環線作為中心城邊界;主城片區指中心城周邊的虹橋、川沙、寶山、閔行四片集中城市化地區,與中心城共同發揮好全球城市功能作用。2.0.3郊區suburbanarea本市主城區以外的其他區域,包括新城、新市鎮。2.0.4新城newcity市域范圍內,對長三角區域具有輻射帶動作用并具備次級城市功能與規模,按照大城市標準進行設施建設和服務配置的綜合性節點城市。2.0.5單位用地指標unitlandusearea一個項目中單個個體所占的建設用地面積。例如生均建設2.0.6用地面積landareaforconstruction指在現有處理規模、處理工藝和一定條件下,滿足設施建設所需的項目用地面積,具體指項目水平投影范圍內面積。2.0.7基本指標generalindicator指在現有處理規模、處理工藝和一定條件下,滿足常規類設—4—施建設確定的項目用地面積控制值。2.0.8調整指標adjustedindicator指在基本指標的基礎上,根據適用條件增加或減少的項目用地面積控制值。2.0.9服務人口populationservedbythecity指需要提供城市行政管理以及基本服務的城市實有人口。—5—3基本規定3.0.1本標準涉及的各類設施的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3.0.2本標準涉及的各類設施應滿足工程建設、安全運營、環境保護等要求,在技術可行、不影響使用的情況下,應采用先進的節地技術和節地模式等措施有效控制用地面積,促進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3.0.3公共服務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設施宜進行綜合立體開發和整體設計,促進功能適度混合和用地合理布局,科學高效利用土地。3.0.4部分公共服務設施、道路交通設施、市政設施,經技術論證后,可結合地下空間綜合設置。因環境等因素設置于地下的設施,應充分利用設施地面空間實施兼容性項目。3.0.5改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的場地和設施,減少新增土地。3.0.6位于嘉定新城、青浦新城、松江新城、奉賢新城、南匯新城的建設項目,市政設施和道路交通設施宜按照本標準確定用地面積,基礎教育、文化、體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設施用地面積可按照本標準執行,也可根據新城特點綜合確定。五個新城內新建市政設施宜采用地下化建設,公共服務設施可適當設置地下形式,公共交通換乘樞紐應綜合布置,公交場站可采用“立體化”建設。—6—4基礎教育設施用地4.1一般規定4.1.1基礎教育設施用地標準按普通幼兒園、普通中小學等設施類型分類設置。其中,普通中小學包括小學、初級中學、九年一貫制學校、高級中學等設施類型。4.1.2普通幼兒園、普通中小學設施配置應兼顧服務半徑與配建指標。幼兒園服務半徑宜為300m;小學服務半徑宜為500m;初級中學服務半徑宜為1000m。每5萬人應配建24班的高級中學1所,每2.5萬人應配建24班的初級中學1所和30班的小學1所,每萬人應配建15班的幼兒園1所。4.1.3幼兒園每班宜為26人,小學每班宜為40人,初級中學每班宜為45人,高級中學每班宜為50人。4.1.4普通幼兒園、普通中小學宜獨立用地。學校體育活動場地、運動場館宜向社會開放,寄宿制辦學且無法實施物理隔離的學校運動場地和場館除外。4.2普通幼兒園4.2.1普通幼兒園園舍建筑由幼兒活動用房、辦公用房和生活用房等部分組成,滿足幼兒活動、生活及幼兒園運營管理等功能的需求。4.2.2普通幼兒園建設用地包括園舍建設用地、室外游戲場地和綠化用地。1園舍建設用地應包括建筑物占地、四周道路、部分活動場—7—地等用地。2室外游戲場地應包括共用游戲場地、分班游戲場地、30m直跑道、活動器械場地、沙坑等,部分場地宜與集中綠地結合布置。3綠化用地包括集中綠地和零星綠地。4.2.3普通幼兒園建設用地指標由基本指標和調整指標兩部分構成。4.2.4普通幼兒園建設用地基本指標不宜超過表4.2.4的規定。表4.2.4普通幼兒園建設用地基本指標建設規模主城區郊區用地面積(m2)生均建設用地指標(m2/生)用地面積(m2)生均建設用地指標(m2/生)10班(260生)451017.35553521.2915班(390生)649016.64719818.464.2.5設施配置要求與基本指標設置參數或要求不一致時,可按照要求予以調整,形成調整指標:1平均班額超過26人時,可按照15班的生均建設用地指標與學生總人數的乘積計算項目建設用地總規模。2實驗性、示范性的幼兒園建設用地可適當增加面積,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4.2.4條用地面積的5%。3項目用地呈不規則形狀、不能滿足基本功能配置要求的,或平面布置在滿足項目基本功能需求后難以滿足消防、綠地等要求的,可結合實際情況增加面積,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4.2.4條用地面積的5%。4.2.6普通幼兒園容積率,主城區不宜小于0.8,郊區不宜小于0.7。—8—4.3普通中小學4.3.1普通中小學校舍建筑應包括教學及教學輔助用房、辦公用房、生活用房等部分,可根據實際需求設置室內體育用房。4.3.2普通中小學校舍建設用地包括學校校舍建筑用地、室外體育活動用地和綠化用地,不包括學生宿舍和相應的生活用房。1學校建筑用地應包括建筑物占地面積、建筑物四周道路、小片課間活動場地等。2室外體育活動用地應包括環形跑道、直跑道、籃(排)球場(兼部分課間操場地)、運動器械場地、小型游戲場地。3綠化用地包括集中綠地面積、零星綠地面積等。4.3.3普通中小學建設用地指標由基本指標和調整指標兩部分構成。4.3.4普通中小學校建設用地基本指標不宜超過表4.3.41和表4.3.42的規定。表4.3.41主城區普通中小學校建設用地基本指標 ——————— —9—續表4.3.41 表4.3.42郊區普通中小學校建設用地基本指標 —————————————— ————————————4.3.5設施配置要求與基本指標設置參數或要求不一致時,可按照下列要求予以調整,形成調整指標:1平均班額小學超過40人、初級中學超過45人、高級中學超過50人時,可按照更節約用地的生均建設用地指標與學生總人數的乘積計算項目建設用地總規模。班級數量與表4.3.41、表4.3.42不一致的,可根據相近班級且更節約用地的生均規模與學生總人數的乘積計算項目建設用地總規模。2單獨設置室內體育場館的普通中小學,應在第4.3.4條的基礎上按照《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建標〔2005〕156號)的要求,增加室內體育場館的用地面積。3實驗性、示范性的普通中小學,建設用地可適當增加面積,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4.3.4條用地面積的5%。4項目用地呈不規則形狀、不能滿足基本功能配置要求的,或平面布置在滿足項目基本功能需求后難以滿足消防、綠地等要求的,可結合實際情況增加面積,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4.3.4條用地面積的5%。5寄宿制學校按照寄宿的學生人數增加學生宿舍及其配套生活設施用房,可按照10m2/生增加建筑面積,并通過規劃容積率換算成增加面積,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4.3.4條用地面積4.3.6普通中小學容積率,主城區不宜小于0.9,郊區不宜小于0.8。5文化設施用地5.1一般規定5.1.1文化設施用地標準按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中心(館)等設施類型分類設置。5.1.2各級公共圖書館的設置數量宜根據區域內服務人口規模確定。5.1.3主城區的文化設施、改擴建的文化設施,宜適當提高容積率,采用相關節地措施提高土地利用率。5.1.4文化設施可獨立用地,也可與城市廣場、公共綠地或其他文化設施或其他公共服務設施綜合設置。5.2公共圖書館5.2.1公共圖書館按服務人口、建筑面積可分為大型館、中型館和小型館三大類。大型館:服務人口≥150萬人、建筑面積≥20000m2的圖書館,包括Ⅰ級和Ⅱ級公共圖書館;中型館:20萬人≤服務人口<150萬人、4500m2≤建筑面積<20000m2的圖書館,包括Ⅲ級、Ⅳ級和Ⅴ級公共圖書館;小型館:5萬人≤服務人口<20萬人、1200m2≤建筑面積<4500m2的圖書館。5.2.2公共圖書館可分為市級、區級和社區級,其中市級公共圖書館對應大型館,區級公共圖書館對應中型館,社區級公共圖書館對應小型館。5.2.3公共圖書館用地主要包括公共圖書館建筑用地、集散場5.2.4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5.2.4的規定。表5.2.4公共圖書館建設用地指標規模級別類別服務人口(萬人)藏書量[萬冊(件)]建筑面積(m2)容積率用地面積(m2)大型館市級圖書館≥400320~60038000~60000≥2.0≥19000150~400135~32020000~38000≥2.013500~19000中型館圖書館III級100~15090~13513500~20000≥1.69000~1700050~10045~907500~13500≥1.65000~900020~5024~454500~7500≥1.24000~6500注:1特大型圖書館、專業圖書館作為重大文化設施建設項目單列,不限于此表規定。2小型公共圖書館的建設納入社區文化活動中心統籌考慮。3建筑面積大的取用地面積上限,面積小的取用地面積下限,位于中間數值的宜采用線性內插法確定用地面積。5.2.5郊區公共圖書館宜按照表5.2.4的規定確定用地面積,確需突破的,應結合規劃要求、專項論證、藏書量要求等綜合確定,面積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5.2.4條用地面積的20%。5.3博物館5.3.1博物館按建筑面積可分為大型館、中型館和小型館三大類。大型館:建筑面積≥10000m2;中型館:4000m2≤建筑面積<10000m2;小型館:建筑面積<4000m2。5.3.2博物館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5.3.2的規定。表5.3.2博物館建設用地指標建筑規模建筑面積(m2)容積率用地面積(m2)大型≥80000≥1.0≤12000040000~80000≥1.0≤8000020000~40000≥1.0≤4000010000~20000≥1.0≤200004000~10000≥0.7≤15000注:1小型博物館宜與社區文化設施綜合設置。2小型博物館原則上不設立機動車停車場,大、中型館的機動車停車場應以利用地下空間為主,確需設置地面停車場的,停車用地不應超過用地面積的8%。5.3.3對室外活動與展示有特殊要求的博物館,可根據實際情況相應增加室外展示和活動用地面積。5.4文化中心(館)5.4.1文化中心(館)按建筑面積和服務人口可分為大型館、中型館和小型館三大類。大型館:建筑面積≥6000m2、服務人口≥50萬人;中型館:4000m2≤建筑面積<6000m2、20萬人≤服務人口<50萬人;小型館:2000m2≤建筑面積<4000m2、服務人口<20萬人。5.4.2文化中心(館)用地包括文化中心(館)建筑用地、室外活5.4.3文化中心(館)建筑宜由群眾活動用房、業務用房和管理及輔助用房組成,各類用房可根據文化館的規模和使用要求進行增減或合并。5.4.4文化中心(館)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5.4.4的規定。表5.4.4文化中心(館)建設用地指標類型服務人口(萬人)建筑面積(m2)容積率用地面積(m2)其中室外活動場地(m2)大型≥50≥6000≥1.04500~65001200~200020~504000~6000≥1.03500~5000900~1500小型<202000~4000≥1.02000~4000600~1000注:1獨立建制的特大型文化中心(館)、重大文化設施建設項目,其用地面積可根據功能需求綜合確定。2建設面積大的取用地面積上限,面積小的取用地面積下限,位于中間數值的宜采用線性內插法確定用地面積。6體育設施用地6.1一般規定6.1.1體育設施用地標準按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體育中心等設施類型分類設置。6.1.2本標準適用于向公眾開放的市級、區級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體育中心等體育設施。專業比賽、訓練的體育訓練基地可根據具體行業規范的規定執行。6.1.3市級、區級體育設施宜獨立用地。6.2體育設施6.2.1體育設施按服務人口分為市級和區級,其中服務人口100萬人以上的體育設施列為市級,服務人口在40萬人~70萬人的體育設施列為區級。6.2.2體育設施建設用地包括比賽場地用地、觀眾看臺用地、訓練場地用地、觀眾集散用地、道路用地、綠化用地以及附屬設施用地。6.2.3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由基本指標和調整指標兩部分構成。6.2.4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建設用地基本指標不宜超過表6.2.4的規定。表6.2.4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建設用地基本指標級別服務人口(萬人)項目觀眾規模(千座)用地面積(m2)每千人建設用地指標(m2/千人)市級體育場30~50120000~18000090~120體育館4~1028000~5500018.3~28游泳館2~420000~240008~2040~70體育場15~2080000~100000142.9~200體育館2~420000~2800040~50游泳館 1800060注:觀眾規模大的取用地面積上限,規模小的取用地面積下限,位于中間數值的宜采用線性內插法確定用地面積。6.2.5設施配置要求與基本指標設置參數或要求不一致時,可按照要求予以調整,形成調整指標:1主城區或原地改、擴建的體育設施,用地確實困難的,可通過提高容積率的方式來滿足建設需求。2郊區體育設施項目用地呈不規則形狀、不能滿足基本功能配置要求的,或平面布置在滿足項目基本功能需求后難以滿足消防、綠地等要求的,可結合實際情況增加面積,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6.2.4條用地面積的20%。6.2.6體育中心由體育場、體育館、游泳館中的兩類或三類設施綜合設置的,可根據具體功能,扣除豎向疊加部分的用地,綜合確定用地面積。7醫療衛生設施用地7.1一般規定7.1.1醫療衛生設施用地標準可按照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衛生防疫設施、其他醫療衛生設施等設施類型分類設置。7.1.2醫療衛生設施項目的建設規模,應結合經濟發展水平、衛生資源、區域發展愿景、服務需求等因素綜合考慮,按設置床位數或床椅數予以確定。7.1.3綜合醫院、專科醫院應獨立用地。口腔防治所、急救中心宜與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綜合醫院綜合設置。其他醫療衛生設施宜獨立用地。7.2綜合醫院7.2.1綜合醫院項目用地由房屋建筑、場地和附屬設施三部分用地構成:障系統、業務管理和院內生活用房等。2場地包括道路、綠地、室外活動場地和停車場等。4其中承擔感染疾病專科病房、預防保健、醫學科研和教學培訓任務的綜合醫院,還包括相應的院感系統、預防保健、科研和教學培訓設施。7.2.2綜合醫院建設用地指標由基本指標和調整指標兩部分構成。7.2.3綜合醫院建設用地基本指標不宜超過表7.2.3的規定。表7.2.3綜合醫院建設用地基本指標醫院類別規模(床)床均建設用地指標(m2/床)容積率主城區郊區主城區郊區中心城主城片區中心城主城片區綜合醫院200~4996888115≥2.5≥1.8≥0.8500~7996684113800~119965831111200及以上64821097.2.4設施配置要求與基本指標設置參數或要求不一致時,可按照要求予以調整,形成調整指標:1設有研究所的綜合醫院,經專項論證后,可在表7.2.3的基礎上增加科研教學設施建設用地面積。按照專職科研人員50m25m2/學員增加建筑面積。按照規劃容積率換算增加面積,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7.2.3條用地面積的5%。2當規定的指標確實不能滿足功能配置要求時,經專項論證后,可按不超過30m2/床均指標增加建筑面積,用于感染疾病專科病房、附屬專科醫院或專項醫療中心、預防保健的發展用地。按照規劃容積率換算增加面積,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7.2.3條用地面積的5%。3當主城區項目用地呈不規則形狀或臺階形地貌、不能滿足基本功能配置要求時,可結合實際情況調整指標,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7.2.3條用地面積的5%。7.3專科醫院7.3.1專科醫院項目用地應由房屋建筑、場地和附屬設施三部分用地構成:障系統、業務管理和附屬生活用房等。2場地包括道路、綠地、室外活動場地和停車場等。7.3.2專科醫院包括口腔醫院、腫瘤醫院、兒童醫院、精神病醫院、傳染病醫院、婦幼保健院及其他專科醫院。其中,其他專科醫院具體指心血管病醫院、血液病醫院、皮膚病醫院、整形外科醫7.3.3專科醫院建設用地指標由基本指標和調整指標兩部分構成。7.3.4專科醫院建設用地基本指標不宜超過表7.3.4的規定。表7.3.4專科醫院建設用地基本指標醫院類別級別規模(床椅)床均建設用地指標(m2/床椅)容積率主城區郊區主城區郊區口腔醫院二級牙椅:20~598595≥2.0≥1.0床位:15~49105115三級牙椅:≥607584床位:≥50113125腫瘤醫院二級100~3998696三級≥4008999兒童醫院一級20~4988104二級50~1997895三級≥2008088精神病醫院一級20~69103116二級70~299105118三級≥300107120—20—續表7.3.4醫院類別級別規模(床椅)床均建設用地指標(m2/床椅)容積率主城區郊區主城區郊區傳染病醫院二級150~34995107三級≥350104117婦幼保健院一級5~198594二級20~497786三級≥507382其他專科醫院——87977.3.5主城區項目用地呈不規則形狀或臺階形地貌、不能滿足基本功能配置要求的,可結合實際情況調整指標,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7.3.4條用地面積的5%。7.4衛生防疫設施7.4.1衛生防疫設施包括口腔防治所和急救中心兩種類型。7.4.2衛生防疫設施用地包括房屋建筑、場地及其附屬設施等用地。7.4.3口腔防治所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7.4.3的規定。表7.4.3口腔防治所建設用地指標類別級別規模(床椅)床均建設用地指標(m2/床椅)主城區郊區口腔防治所一級4~147078二級15~596876三級≥606674—21—7.4.4急救中心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7.4.4的規定。表7.4.4急救中心建設用地指標類別級別用地面積(m2)主城區郊區急救中心急救中心36004000急救分站(點)5406007.5其他醫療衛生設施7.5.1其他醫療衛生設施用地包括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等醫療衛生設施用地。7.5.2中醫醫院及中西醫結合醫院項目用地由房屋建筑、場地和附屬設施三部分用地構成:2場地包括道路、綠地、室外活動場地和停車場等。7.5.3中醫醫院及中西醫結合醫院建設用地指標由基本指標和調整指標兩部分構成。7.5.4中醫醫院及中西醫結合醫院建設用地基本指標不宜超過表7.5.4的規定。表7.5.4中醫醫院及中西醫結合醫院建設用地基本指標醫院類別級別規模(床)床均建設用地指標(m2/床)容積率主城區郊區主城區郊區中醫醫院一級50~49978104≥2.0≥1.0二級500~79975102—22—續表7.5.4醫院類別級別規模(床)床均建設用地指標(m2/床)容積率主城區郊區主城區郊區中醫醫院三級800~99974100≥2.0≥1.0≥100073100中西醫結合醫院一級50~49988115二級500~79984113三級800~99983111≥1000821097.5.5設施配置要求與基本指標設置參數或要求不一致時,可按照要求予以調整,形成調整指標:1設有研究所的中醫醫院及中西醫結合醫院,經專項論證后,可在表7.5.4的基礎上增加科研教學設施的建設用地面積。按照名中醫或專職科研人員50m2/人、承擔教學任務的附屬醫院15m2/學員、實習醫院5m2/學員增加建筑面積。增加的建筑面積按照規劃容積率換算成用地面積,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7.5.4條用地面積的5%。2當主城區項目用地呈不規則形狀或臺階形地貌時,可結合實際情況調整指標,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7.5.4條用地面積的5%。—23—8高等教育設施用地8.1一般規定8.1.1高等教育設施用地標準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單項設施進行設置。8.1.2普通高等學校應依據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辦學規模合理確定校區用地面積及建設規模。8.1.3普通高等學校改擴建工程項目,應在充分利用原有設施的基礎上進行,避免大拆大建。確需新建獨立校區的普通高等學校,應控制校區總用地面積,節約集約用地。8.1.4普通高等學校應獨立用地。8.2普通高等學校1綜合大學分為以文法學科為主的綜合大學(1)和以理工學科為主的綜合大學(2)。2各類高等學校的學科結構比例見表8.2.1。表8.2.1高等學校學科結構比例學校類別學科結構比例綜合大學(1)文法類60%理工類40%—24—續表8.2.1學校類別學科結構比例綜合大學(2)理工類60%文法類40%理工院校理工類70%文法類30%文法類外語院校外語類90%文法類10%醫藥院校醫學類90%文法類10%師范院校文法類45%理工類40%藝術類10%體育類5%農林院校理工類70%文法類30%體育院校體育類90%文法類10%藝術院校藝術類8.2.2普通高等學校用地包括校舍建設用地、室外體育設施建設用地、道路交通用地和綠化用地等:1校舍建設用地包括教室、實驗實習實訓用房及場所、圖書館、室內體育用房、校行政辦公用房、院系及教師辦公用房、師生等12項必須配置的用房所占用地。2室外體育設施建設用地包括露天的環形跑道、直跑道、籃(排)球場、網球場、運動器械場地等用地。—25—3道路交通用地包括校區內干道、支道、人行道、綠化帶中的步行道等道路用地及具有進行文化、娛樂、游憩、集會等活動或交通集散等功能的用地和具有明顯標識的供停放車輛的地面用地。4綠化用地包括集中綠地、零星綠地等。8.2.3普通高等學校建設用地應依據學校辦學規模確定。建設用地指標由基本指標和調整指標兩部分構成。8.2.4普通高等學校建設用地基本指標不宜超過表8.2.4的規定。表8.2.4普通高等學校建設用地基本指標序號學校類別學校規模(生)生均建設用地指標(m2/生)容積率總指標其中室外體育用地主城區郊區1綜合大學(1)≤5000505~10≥1.0≥0.95000~10000495~1010000~20000485~10≥20000475~102綜合大學(2)≤5000525~105000~10000515~1010000~20000505~10≥20000495~103理工院校≤5000565~105000~10000545~1010000~20000525~10≥20000515~104師范院校≤5000525~105000~10000515~10—26—續表8.2.4序號學校類別學校規模(生)生均建設用地指標(m2/生)容積率總指標其中室外體育用地主城區郊區4師范院校10000~20000505~10≥1.0≥0.9≥20000495~105政法院校≤5000525~105000~10000515~1010000~20000505~10≥20000495~106財經院校≤5000525~105000~10000515~1010000~20000505~10≥20000495~107外語院校≤5000525~105000~10000515~1010000~20000505~10≥20000495~108醫藥院校≤5000565~105000~10000545~1010000~20000525~10≥20000515~109體育院校≤5000805~105000~8000725~1010藝術院校≤5000625~105000~8000605~10—27—8.2.5普通高等學校配置要求與基本指標設置參數或要求不一致時,可按照要求予以調整,形成調整指標:1經國家各部委批準并掛牌的國家級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術中心等科研用房,確需設置于高校用地范圍內的,宜利用高校用地建設;確需單獨建設的,宜在符合行業設計規范的前提下,經專項論證后增加用地面積。2對于在郊區設置分校區的普通高等學校,已有校區與新增校區用地面積之和宜符合第8.2.4條的要求,新校區容積率宜符合第8.2.4條的要求。—28—9社會福利設施用地9.1一般規定9.1.1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標準按照機構養老照料設施單項設施進行設置。9.1.2根據本市“居家養老為基礎、社區養老為依托、機構養老為支撐”的要求,本標準對區級機構養老照料設施提出用地面積要求。9.1.3機構養老照料設施宜獨立用地,也可結合綜合醫院綜合設置。綜合設置的機構養老照料設施應根據養老床位數配套醫9.2機構養老照料設施9.2.1機構養老照料設施用地應包括房屋建筑、綠化、室外活動和場內道路等用地。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用房、行政辦公用房和附屬用房。其中,老年人用房包括老年人入住服務、生活、衛生保9.2.2機構養老照料設施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9.2.2的規定。表9.2.2機構養老照料設施建設用地指標類別床均建設用地指標(m2/床)容積率主城區郊區主城區郊區機構養老照料設施25~3035~40≥1.5≥1.0—29—10公路用地10.1一般規定10.1.1公路用地標準應按公路用地與公路互通式立體交叉、公路附屬設施等設施類型分類設置。其中,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主要公路、次要公路和一般公路。10.1.2公路城鎮段具有公路和城市道路雙重功能。位于城市開發邊界內的公路,公路城鎮段用地宜執行對應等級的城市道路標準。10.1.3主要公路城鎮段宜對應城市主干路,次要公路城鎮段宜對應城市主干路或城市次干路,一般公路城鎮段宜對應城市次干路或城市支路。10.1.4公路附屬設施應包括高速公路服務區、普通公路服務區、高速公路收費站管理用房、市境道口綜合檢查站、養護設施等。養護設施主要包括養護工區、道班房和橋隧養護管理設施,養護工區可設置在高速公路和一級公路上,高速公路養護工區應全網統籌設置;道班房主要在二、三、四級公路上設置;橋隧養護管理設施宜按照本標準第11.1.3條執行。10.1.5公路互通式立體交叉、高速公路服務區、高速公路收費站管理用房宜獨立用地。普通公路服務區、市境道口綜合檢查站宜結合公共服務設施綜合設置。養護工區、道班房宜充分利用橋下空間或公路用地綜合設置,也可結合收費站管理設施綜合設置。10.2公路用地與公路互通式立體交叉10.2.1公路用地寬度不宜超過表10.2.1的規定。新建高速公路,提倡以立體交通的形式建設,以節約集約用地。表10.2.1公路用地寬度建設用地指標公路等級高速公路主要公路次要公路一般公路機動車道數(條)6~86~84~62~4公路用地寬度(m)45~6035~5030~4016~30注:一般公路不含農村道路。10.2.2公路互通式立體交叉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0.2.2的規定。表10.2.2公路互通式立體交叉建設用地指標交叉形式樞紐型單喇叭形菱形交叉肢數四四四主線公路等級高速公路用地面積(hm2/座)≤42.00≤14.50≤14.50一級公路用地面積(hm2/座)≤40.00≤14.50≤14.50注:四肢交叉的單喇叭形互通式立體交叉用地指標不包括主線、被交叉公路和匝道之間的三角區用地。10.2.3根據立交形式和通行條件不同,可按照要求予以調整,形成調整指標:1項目所在地塊受周邊地形地物影響,不能滿足基本功能配置要求的,用地面積可進行調整,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10.2.2條用地面積的10%。2五肢及五肢以上多肢交叉的樞紐型立交,在四肢交叉樞紐型立交的基礎上,每增加一肢交叉,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10.2.2條用地面積的20%。10.3公路附屬設施10.3.1對外高速公路服務區宜以大型為主,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0.3.1的規定。表10.3.1高速公路服務區建設用地指標服務區分類一側停車規模(輛)用地面積(hm2)大型80~1501.2~1.750~800.85~1.2小型30~500.65~0.910.3.2普通公路服務區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0.3.2的規定。表10.3.2普通公路服務區建設用地指標服務區類型公路等級用地面積(m2)服務站3000~4000服務點1000~1500注:普通公路服務區一般設置于次要公路(以一、二級公路為主)沿線。10.3.3高速公路收費站管理用房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0.3.3的規定。表10.3.3高速公路收費站管理用房建設用地指標形式用地面積(m2)主線收費站含主線收費、通信監控站2330~26702660~30004000~4670路段管理用房8000~8670—32—續表10.3.3形式用地面積(m2)匝道收費站3~5車道800~10005~10車道1330~167010.3.4市境道口綜合檢查站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0.3.4的規定。表10.3.4市境道口綜合檢查站建設用地指標公路等級用地面積(m2)主要公路3500~5000次要公路2500~3500一般公路1500~250010.3.5養護工區建設用地面積不宜超過2.5hm2/處。道班房建設用地面積不宜超過3000m2/處。—33—11城市道路用地11.1一般規定11.1.1城市道路用地標準應按城市道路用地與城市道路立體交叉、道路附屬設施等設施類型分類設置。其中,城市道路包括11.1.2城市道路立體交叉宜獨立用地。道路附屬設施宜結合道路交通設施、市政設施綜合設置。11.1.3道路附屬設施中,單獨設置的橋隧管理中心建設用地面積不宜超過2500m2。鼓勵橋隧管理中心共址合建,每增加1座橋(隧),用地面積增加1000m2。11.2城市道路用地與城市道路立體交叉11.2.1城市道路用地寬度不宜超過表11.2.1的規定。快速路匝道段應結合具體方案研究確定,局部拓寬寬度不宜超過用地寬度的40%。表11.2.1城市道路用地寬度建設用地指標道路等級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機動車道數(條)6~86~84~62~4用地寬度(m)45~6040~5528~4012~24注:公路城鎮段用地宜執行對應等級的城市道路標準。11.2.2城市道路立體交叉可分為互通式立體交叉和分離式立體交叉,互通式立體交叉分為樞紐立體交叉和部分立體交叉。—34—11.2.3互通式立體設置應盡量減少直接占用土地和對土地的分隔影響,在滿足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采用緊湊集約的立交選型和線形組合。11.2.4城市道路立體交叉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1.2.4的規定。表11.2.4城市道路立體交叉建設用地指標立交類型用地面積(hm2/座)樞紐/全互通部分互通多層/菱形/分離分岔數量444道路等級快速路~快速路352515快速路~主干路25157主干路~主干路159611.2.5其他多岔立體交叉的用地面積,可在四岔立體交叉的用地基礎上,每增減一岔,增加或減少幅度不宜超過第11.2.4條用地面積的15%。12軌道交通工程用地12.1一般規定12.1.1軌道交通工程用地標準應按線路區間、車站、車輛基地、其他附屬設施等設施類型分類設置。12.1.2軌道交通可包括市域線、市區線和局域線三個功能層次。市域線主要采用市域鐵路和市域快軌兩種制式,市域快軌宜執行地鐵的用地標準;市區線主要采用地鐵制式,其他市區線制式可執行地鐵制式用地標準;局域線制式類型較多,本標準按照有軌電車制式確定了相關用地指標,其他局域線制式可參照執行。12.1.3軌道交通線路區間和車站按敷設方式可分為高架、地面和地下三種形式。12.1.4在確保軌道交通功能需求和運營安全的前提下,軌道交通場站宜立體開發。車站用地宜按照標準化、模塊化、集約化設計控制,宜綜合設置,也可獨立用地。車輛基地內功能布局和用地應緊湊、實用,宜統籌利用既有鐵路等設施資源,共享相關檢修資源,宜綜合設置,也可獨立用地。主變電所宜結合車站、車輛基地等設施綜合設置。控制中心應綜合設置。12.2線路和車站12.2.1軌道交通線路區間應按照高架、地面和地下三種形式分類設置,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2.2.1的規定。—36—表12.2.1軌道交通線路區間及中間風井建設用地指標敷設方式地鐵市域鐵路單線雙線單線雙線地下盾構段寬度(m)6.6/6.911.4/13.09.013.6風井用地面積(含盾構井)(m2)地面風井:100×2樓梯:95×樓梯個數風井(活塞風井):140×2風井(排風井):75×2樓梯:95×樓梯個數地下主體:800外接通道:450主體:1000外接通道:600地面寬度(m)9.213.211.015.0高架寬度(m)6.011.07.211.8注:1地面寬度包括敞開段。2中間風井用地面積(含盾構井)未包括消防通道用地。鼓勵風井與地面設施共用消防通道,無法共用的,可根據設計方案增加消防通道面積。3市域鐵路中間風井用地面積適用于設置于地下三層的情況,其他情況可根據設計方案確定。4特殊地質、特殊結構、大跨度橋梁的高架寬度可根據設計方案確定。12.2.2車站站臺有效長度和寬度應根據客流預測和車輛編組等綜合確定。地鐵和市域鐵路應包括地下車站和高架車站(路側車站)兩類,車站主體及附屬設施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2.2.21和表12.2.22的規定。表12.2.21地鐵車站主體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指標敷設方式用地面積(m2)地下車站高架車站(路側車站)無配線站配線站標準站非標準站車站主體用地60008000~1500040006500附屬設施總用地45004500 2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未包括換乘通道用地。若確需包含的,經專項論證后可根據設計方案增加用地面積。3高架車站(路側車站)指提供單條地鐵線停靠、車站長度和尺寸均為標準大小的普通車站。4高架車站(路側車站)用地未包括環形消防車道用地面積。若確需包含的,經專項論證后可根據設計方案增加用地面積。—37—表12.2.22市域鐵路車站主體及其附屬設施建設用地指標敷設方式用地面積(m2)地下車站高架車站(路側車站)無配線站配線站標準站非標準站車站主體用地750013500~20000650010000附屬設施總用地45004500——注:1配線站指設單渡線、交叉渡線、折返線、存車線、出入線、聯絡線等配線的車站。2附屬設施用地面積未包括換乘通道用地。若確需包含的,經專項論證后可根據設計方案增加用地面積。3高架車站(路側車站)指提供單條市域鐵路停靠、車站長度和尺寸均為標準大小的普通車站。4高架車站(路側車站)用地未包括環形消防車道用地面積。若確需包含的,經專項論證后可根據設計方案增加用地面積。12.2.3軌道交通車站附屬設施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2.2.3的規定。表12.2.3軌道交通車站出入口、風井、冷卻塔建設用地指標敷設方式用地面積地鐵市域鐵路獨立口獨立消防通道口獨立殘疾人電梯單座風井冷卻塔獨立口獨立消防通道口獨立殘疾人電梯單座風井冷卻塔地下站(m2/每個、單座)350100100120120350100100160160高架站(路中)(m2/組)樓扶梯和電梯:600附屬用房:2500樓扶梯和電梯:600附屬用房:2500—38—12.3車輛基地及其他附屬設施12.3.1車輛基地的規模應滿足其停車和檢修能力要求,并考慮線路長度、行車間隔以及檢修周期等因素。車輛基地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2.3.1的規定。表12.3.1車輛基地車均建設用地指標車輛基地用地指標(m2/車)市域線(市域鐵路)市區線(地鐵)局域線(有軌電車)車輛段1040~1300800~10001300~1600定修段780~1100600~9001000~1450停車場520~780400~600700~100012.3.2地鐵和市域鐵路主變電所、有軌電車變電所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2.3.21和表12.3.22的規定。表12.3.21地鐵和市域鐵路主變電所建設用地指標敷設方式用地面積(m2)地鐵市域鐵路單線雙線三線及以上單線雙線三線及以上地下300030003500300030003500地面240024002500240024002500表12.3.22有軌電車變電所建設用地指標設施分類用地指標(m2/座)開閉所(含電業用房)≤500牽引變電所≤220箱式變電所≤135注:開閉所、牽引變電所為土建占地面積;箱式變電所的占地包含四周1m的檢修維護通道。—39—12.3.3新建軌道交通控制中心應綜合設置,建筑面積不宜超過表12.3.3的規定。表12.3.3軌道交通控制中心建設用地指標設施分類建筑面積(m2)單線線路控制中心≤3000雙線線路控制中心≤5500三線線路控制中心≤8000—40—13公共停車場用地13.1一般規定13.1.1公共停車場用地標準按機動車停車場(庫)、非機動車場(庫)等設施類型分類設置。13.1.2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應符合城市交通規劃,綜合考慮周邊用地情況、停車需求、路網承載能力,并根據交通發展需求、相關技術標準和建設規模等因素進行合理布局,節約集約用地。13.1.3公共停車場可獨立用地。非機動車停車場應綜合設置,也可與機動車停車場綜合設置。公共停車場工程項目應重視地下空間的開發與利用,因地制宜選擇停車場形式,滿足安全、便13.1.4非機動車停車場的用地(建筑)面積宜為1.5m2/車位~1.8m2/車位。13.2機動車停車場(庫)13.2.1公共停車場建設規模應符合相關規劃,并充分考慮周邊停車需求確定停車位數量。13.2.2公共停車場按照停車位數量劃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類。停車位數量以小型停車位為標準車位,其余車輛停車位根據車輛長度、寬度等因素按照規定換算成標準車位。每處公共停車場(庫)的機動車泊位數宜控制在50個~300個,不宜大于500個。—41—表13.2.2公共停車場規模分類停車場類型停車位數量(個)特大型停車場>500大型停車場301~500中型停車場51~300小型停車場≤5013.2.3公共停車場用地可由基本停車設施、管理設施、附屬設施等構成:1基本停車設施包括停車位、行車通道及人行通道。機械式停車場還應包括機械停車設備。2管理設施包括值班室、控制室、防災中心等管理用房。13.2.4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3.2.4的規定。表13.2.4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指標停車場類型用地指標(m2/車)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地面停車場25~30 停車樓和地下停車庫 30~40機械式停車庫 15~2513.2.5停車場(庫)中設置的管理用房、停車輔助設施等設施,建筑面積應按不高于1m2/機動車停車位的標準設置,且其用地面積不應超過第13.2.4條用地面積的5%。—42—14公交場站用地14.1一般規定14.1.1公交場站用地標準按公交停車場(庫)、公交停保場、公交線路首末站、樞紐站等設施類型分類設置。14.1.2公交首末站、公交樞紐站的主要功能應滿足客流集散的需要,提供交通方式或公共交通線路轉換,并為公共汽車和電車車輛的發車、等候發車、調度提供合理有效的使用場地。14.1.3公交停車場(庫)應具備為線路運營車輛下線后提供合理的停放空間、場地和必要設施等主要功能,并應能按規定對車輛進行低級保養和小修作業。14.1.4公交停保場應以承擔運營車輛的停放以及各級保養任務為核心功能,并應具有相應的車輛充電、配件加工、修制能力和修車材料及燃料的儲存、發放等功能。3.5m的公共汽車和電車。14.1.6公交停車場(庫)、公交停保場可獨立用地,也可與交通樞紐、社區設施等綜合設置。公交樞紐站宜獨立用地,也可設置于公路或道路立體交叉口下方,或與其他交通設施綜合設置。公交首末站宜與社區設施綜合設置,也可利用橋下空間綜合設置。14.2公交停車場(庫)、停保場14.2.1公交停車場(庫)、公交停保場應包括停車設施、生產輔助設施、運營生活設施和安全環保等設施。—43—14.2.2公交停車場(庫)、公交停保場用地面積應在滿足飽和停車情況下,公交車輛仍可自由出入(無軌電車應順序出車)而不受所停車輛的影響。14.2.3根據停車區的建設方式,公交停車場(庫)、公交停保場可分為平面式和立體式兩種建設模式,并應符合下列規定:1鼓勵停車區向立體化發展,主城區應建設多層停車庫,郊區宜建設多層停車庫。多層停車庫建筑層數宜為3層或4層;在條件具備地區,可規劃建設4層以上高層停車庫或高層公交停保場,停保場設計應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單位標準車用地指標應進一步集約。2多層公交停保場可在多層停車庫基礎上,綜合生產輔助設施、運營生活設施等進行立體開發,集約、高效利用土地。14.2.4公交停車場(庫)、公交停保場的用地標準,應按照規劃的停車規模和保養等級、建設模式、停放類型等綜合確定,且應符合建設項目綠地率控制要求,在場站建設用地規整的前提下,各類公交停車場(庫)、公交停保場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4.2.4的規定。表14.2.4公交停車場(庫)、停保場用地指標設施類型用地指標(m2/標準車)備注平面式公交停車場(庫)120~150 平面式公交停保場150~200 立體式公交停車場(庫)70~90用地長度不宜小于150m,寬度不宜小于80m立體式公交停保場90~120用地長度不宜小于150m,寬度不宜小于90m14.2.5無軌電車停車場、停保場用地面積可進行調整,增加幅度不宜超過第14.2.4條用地面積的20%。—44—14.3公交線路首末站、樞紐站14.3.1公交首末站、公交樞紐站建設用地應按照公共汽車和電車線路規模綜合確定。14.3.2公交首末站、公交樞紐站建設用地包括車輛運行設施、綜合服務設施、安全環保設施等用地,新能源充電車輛應配置充電設施。14.3.3公交首末站、公交樞紐站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4.3.3的規定。表14.3.3公交線路首末站、樞紐站建設用地指標所在區域用地面積(m2)1線路站點2線路站點3線路樞紐站主城區600~900≤1400≤1900郊區800~1000≤1600≤230014.3.43條公交線路以上的公交首末站、公交樞紐站,位于主城區的,每增加1條公交線路,在表14.3.3用地面積基礎上予以調整,增加500m2用地面積;位于郊區的,每增加1條公交線路,在表14.3.3用地面積基礎上予以調整,增加700m2用地面積。—45—15其他交通設施用地15.1一般規定15.1.1其他交通設施用地標準按交通能源(加注)站單項設施進行設置。15.1.2交通能源(加注)站可分為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充(換)電站和綜合能源(加注)五種類型。本標準僅針對加油站設置了建設用地指標值。15.1.3交通能源(加注)站可結合停車場、出租車營業站、物流中心、普通公路服務區等綜合設置。15.2交通能源(加注)站15.2.1交通能源(加注)站的用地面積應滿足日均服務車次需求,并兼顧考慮主要服務車輛類型。15.2.2加油站建設用地指標不宜超過表15.2.2的規定。表15.2.2加油站建設用地指標日均服務車次數(次)用地面積(m2)300≤1200500≤1800800≤25001000≤300015.2.3貨運車輛流量較大的區域,交通能源(加注)站建設用地面積經專項論證后可適當增加用地面積。—46—16給水工程用地16.1一般規定16.1.1給水工程用地標準按照凈水廠、給水泵站等設施類型分類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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