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 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淀粉工業(HJ 996.2-2018)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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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次

前言.......................................................................................................................................................ii

1適用范圍...............................................................................................................................................1

2規范性引用文件...................................................................................................................................1

3術語和定義...........................................................................................................................................2

4源強核算程序.......................................................................................................................................2

5廢氣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6

6廢水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8

7噪聲源強核算方法.............................................................................................................................11

8固體廢物源強核算方法.....................................................................................................................12

9其他......................................................................................................................................................12

附錄A(資料性附錄)淀粉工業源強核算結果及相關參數列表形式.........................................13

附錄B(資料性附錄)淀粉工業部分廢水污染物產污系數.........................................................17

附錄C(資料性附錄)淀粉工業生產裝置主要設備噪聲源強.....................................................19

i

前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

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

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完善固定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體系,指導和規范淀粉工業

污染源源強核算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淀粉工業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污染源強核算的程序、內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C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環境影響評價與排放管理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生態環境部環境標準研究所、中國輕工業清

潔生產中心、中國淀粉工業協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2018年12月25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ii

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淀粉工業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淀粉工業污染源源強核算的程序、內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淀粉工業新(改、擴)建工程污染源和現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強核算。

本標準適用于淀粉工業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時源強核算,不適用于突發泄漏、火災、爆炸等事故情況

下的源強核算。

本標準適用于淀粉工業主體生產裝置和公輔工程的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污染源源強核算,

執行GB13223的鍋爐污染源源強按照HJ888進行核算,執行GB13271的鍋爐污染源源強按照HJ991

進行核算。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9078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2348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GB13223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4554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6297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25461淀粉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50015建筑給水排水設計規范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2.1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HJ2.2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

HJ2.3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表水環境

HJ2.4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聲環境

HJ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

HJ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92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監測技術規范

HJ/T35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

HJ/T354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試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

HJ/T373固定污染源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1

HJ630環境監測質量管理技術導則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860.2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農副食品加工工業—淀粉工業

HJ884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準則

HJ888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火電

HJ991污染源源強核算技術指南鍋爐

3術語和定義

HJ884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淀粉工業starchandstarchproductmanufacturingindustry

從玉米、小麥、薯類等含淀粉的原料中提取淀粉以及以淀粉為原料生產變性淀粉、淀粉糖和淀粉制

品的工業。

3.2

非正常排放abnormaldischarge

指生產設施或污染防治(控制)設施非正常狀況下的污染物排放,如亞硫酸制備裝置或其他生產裝

置處于啟動、停車、檢維修狀態,或其他工藝設備運轉異常,污染防治設施由于故障、檢維修等原因達

不到應有治理效率、同步運轉率等非正常狀況。

4源強核算程序

4.1一般原則

污染源源強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識別、污染物確定、核算方法及參數選定、源強核算、核算結果匯

總等,具體內容見HJ884。

4.2污染源識別

淀粉工業污染源識別應涵蓋所有可能產生廢氣、廢水、噪聲、固體廢物污染物的場所、設備或裝置,

源強核算應涵蓋各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見表1。

污染源識別應符合HJ2.1、HJ2.2、HJ2.3、HJ2.4等標準要求。

4.3污染物確定

淀粉工業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確定應包括根據GB9078、GB12348、GB14554、GB16297、GB25461

等國家及地方排放標準中的污染物。對生產過程可能產生但國家或地方排放標準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

可依據環境質量標準、其他行業標準、其他國家排放標準、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環境質量

改善需求,根據原輔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產工藝情況進行分析確定。

2

4.4核算方法選取

4.4.1一般原則

淀粉工業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包括實測法、物料衡算法、類比法和產污系數法等,源強核算方法應

按優先次序選取,若無法采用優先方法的,應給出合理理由。核算方法及選取次序見表1。

表1淀粉工業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選取次序表

核算方法及選取優先次序

要素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新(改擴)建工

現有工程污染源a

程污染源

1.物料衡算法1.實測法b

亞硫酸制備二氧化硫

2.類比法2.物料衡算法

玉米浸泡、玉米破碎、玉米淀粉副產品

二氧化硫

有組織廢洗滌、玉米漿廢熱利用、玉米淀粉干燥

氣(正常玉米凈化、破碎

排放)淀粉糖生產投料廢氣

顆粒物類比法實測法b

淀粉、變性淀粉篩分廢氣

各類產品干燥

氯化氫、非甲烷總烴、

變性淀粉加藥廢氣、反應廢氣

顆粒物

1.物料衡算法1.實測法b

亞硫酸制備二氧化硫

2.類比法2.物料衡算法

玉米浸泡、玉米破碎、玉米淀粉副產品

二氧化硫

有組織廢洗滌、玉米漿廢熱利用、玉米淀粉干燥

氣(非正玉米凈化、破碎

常排放)淀粉糖生產投料廢氣

顆粒物類比法實測法b

淀粉、變性淀粉篩分廢氣

各類產品干燥

氯化氫、非甲烷總烴、

變性淀粉加藥廢氣、反應廢氣

顆粒物

原料、燃料等卸料、轉運、儲存

小麥淀粉投面廢氣、和面廢氣

淀粉糖生產過濾機廢氣;葡萄糖酸鹽生顆粒物

產反應罐廢氣、過濾機廢氣

無組織廢

淀粉制品生產和面廢氣類比法類比法

氣c各類產品包裝

玉米淀粉分離機廢氣二氧化硫

變性淀粉儲漿廢氣非甲烷總烴

液氨儲罐氨

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硫化氫、氨

1.物料衡算法

1.實測法b

廢水量2.類比法

2.物料衡算法

3.產污系數法d

化學需氧量、五日生

廢水各生產裝置廢水、綜合廢水

化需氧量、懸浮物、

1.類比法

氨氮、總氮、總磷、實測法b

2.產污系數法d

總氰化物(以木薯為

原料的淀粉生產)

噪聲生產裝置或車間、污染防治設施主要噪聲源的噪聲級類比法實測法b

3

續表

核算方法及選取優先次序

要素污染源污染物/核算因子新(改擴)建工程

現有工程污染源

污染源

薯皮、薯渣、濾泥、

廢活性炭、廢樹脂、

固體生產裝置

廢石棉、其他固體廢類比法實測法

廢物物等

綜合廢水處理設施污泥

a現有工程污染源未按照相關管理要求進行手工監測、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自動監測設備不符合規定的,環境

影響評價管理過程中,應依法整改到位后按照本表中方法核算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許可管理過程中,按照排污許可相

關規定進行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b現有工程污染源源強核算時,對于同一企業有多個同類型污染源時,其他污染源可類比本企業同類型污染源實測污染

源數據核算源強。

c由于不同生產企業生產工序的密閉程度不同,部分無組織排放源可能因加裝收集處置設施變成有組織排放源。

d產污系數法適用于綜合廢水。

4.4.2廢氣

4.4.2.1新(改、擴)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時,亞硫酸制備有組織二氧化硫源強核算優先選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選用類比法;

其他有組織廢氣污染物源強核算選用類比法。

無組織廢氣污染物源強核算選用類比法。

4.4.2.2現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時,亞硫酸制備有組織二氧化硫源強核算優先選用實測法,其次選用物料衡算法;

其他有組織廢氣中的污染物采用實測法。采用實測法核算實際排放量時,如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等要求

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因子,僅可采用有效的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核算;如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等未要求采

用自動監測的污染因子,優先采用自動監測數據,其次采用按照監測規范自行手工監測或委托監測機構

開展監測獲得的數據。對于同一企業有多個同類型的有組織廢氣污染源時,其他污染源可類比本企業同

類型有組織廢氣污染源的實測數據核算源強。

無組織污染物廢氣源強核算選用類比法。

4.4.3廢水

4.4.3.1新(改、擴)建工程污染源

各生產裝置廢水的廢水量優先選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選用類比法;污染物源強核算采用類比法。綜

合廢水的廢水量優先選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選用類比法、產污系數法;污染物源強核算優先選用類比法,

其次選用產污系數法。

4.4.3.2現有工程污染源

各生產裝置廢水、綜合廢水的廢水量優先選用實測法、其次選用物料衡算法;污染物源強核算采用

實測法。采用實測法核算實際排放量時,如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等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因子,僅可

4

采用有效的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核算;如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等未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因子,優先采

用自動監測數據,其次采用按照監測規范自行手工監測或委托監測機構開展監測獲得的數據。對于同一

企業有多個同類型生產裝置廢水污染源時,其他污染源可類比本企業同類型生產裝置廢水污染源的實測

數據核算源強。

4.4.4噪聲

4.4.4.1新(改、擴)建工程污染源

噪聲污染源源強核算采用類比法。

4.4.4.2現有工程污染源

噪聲污染源源強核算采用實測法,對于同一企業有多個同類型生產裝置噪聲污染源時,其他污染源

可類比本企業同類型生產裝置噪聲污染源的實測數據核算源強。

4.4.5固體廢物

4.4.5.1新(改、擴)建工程污染源

固體廢物源強核算采用類比法。

4.4.5.2現有工程污染源

固體廢物源強核算采用實測法。

4.5參數選定

新(改、擴)建工程生產裝置或設施污染源源強核算參數可取工程設計數據。現有工程生產裝置或

設施污染源源強核算參數可取核算時段內有效的監測數據。

4.6源強核算

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污染物產生或排放量為所有污染源產生或排放量之和,其中廢氣污染源強的

核算應包括正常和非正常兩種情況的產生或排放量,正常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為有組織排放量和無組織

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計算。

n

'()

DDiDi1

i1

式中:D——核算時段內某污染物產生或排放量,t;

Di——核算時段內某污染源正常排放時某污染物產生或排放量,t;

Di——核算時段內某污染源非正常排放下某污染物產生或排放量,t;

n——污染源個數,量綱一的量。

4.7核算結果匯總

污染物源強核算結果格式參見附錄A。

5

5廢氣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

5.1物料衡算法

5.1.1一般原則

物料衡算法適用于玉米淀粉制造企業亞硫酸制備二氧化硫的源強核算。

5.1.2二氧化硫產生量

亞硫酸制備工段二氧化硫產生量采用式(2)計算。

S吸收()

dSO2BS12

2100100

式中:d——核算時段內亞硫酸制備工段二氧化硫產生量,t;

SO2

BS——核算時段內的實際制硫原料消耗量,t;

S——制硫原料中硫的含量,%;

η吸收——核算時段內亞硫酸制備工段SO2的吸收率,%,根據工藝設計取值。

5.1.3有組織廢氣污染物排放量

有組織廢氣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3)計算。

收集去除()

D有組織d13

100100

式中:D有組織——核算時段內有組織廢氣污染物排放量,t;

d——核算時段內廢氣污染物產生量,t;

η收集——核算時段內廢氣治理設施收集效率,%;

η去除——核算時段內廢氣治理設施對某種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5.2類比法

5.2.1一般原則

類比法適用于新(改、擴)建工程的廢氣污染物源強核算。

5.2.2污染物產生量

新(改、擴)建項目廢氣污染物產生量,可類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現有裝置的廢氣污染物濃度、

廢氣量等有效實測數據進行核算。類比條件包括:

a)原料、燃料的類別相同且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成分相似(差異不超過10%);

b)輔料類型相同;

c)類比生產工藝廢氣的,生產工藝相同;類比廢水處理設施廢氣的,廢水處理工藝相同;

d)產品類型相同;

e)類比廢氣量的,原料或產品生產規模差異不超過30%。

6

5.2.3污染物排放量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和污染防治設施治理效果核算排放量,有組織廢氣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3),無

組織廢氣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4)計算。

收集()

D無組織d14

100

式中:D無組織——核算時段內無組織廢氣污染物排放量,t;

d——核算時段內廢氣污染物產生量,t;

η收集——核算時段內廢氣治理設施收集效率,%。

5.3實測法

5.3.1一般原則

實測法適用于有有效連續自動監測數據或手工采樣監測數據的現有污染源。

5.3.2采用自動監測數據核算源強

采用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時,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及數據需符合HJ75、HJ76、HJ/T

373、HJ/T397、HJ630、HJ819、排污許可證等要求。

廢氣污染物源強采用式(5)計算。

n

(-9)()

D=iQi105

i1

式中:D——核算時段內某污染物的排放量,t;

3

ρi——標準狀態下某污染物第i小時的實測平均排放濃度,mg/m;

3

Qi——標準狀態下第i小時干煙氣排放量,m/h;

n——核算時段內的污染物排放時間,h。

5.3.3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源強

采用執法監測、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等手工監測數據進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時,監測頻次、監測期間

生產工況、數據有效性等需符合GB/T16157、HJ/T373、HJ/T397、HJ630、HJ819、排污許可證等要

求。除執法監測外,其他所有手工監測時段的生產負荷應不低于本次監測與上一次監測周期內的平均生

產負荷(平均生產負荷即企業該時段內實際生產量/該時段內設計生產量),并給出生產負荷對比結果。

廢氣污染物源強按式(6)核算。

n

(iqi)

Di1t109(6)

n

式中:D——核算時段內廢氣中某種污染物排放量,t;

3

ρi——標準狀態下第i次監測廢氣中某種污染物小時排放質量濃度,mg/m;

3

qi——標準狀態下第i次監測小時廢氣量,m/h;

n——核算時段內有效監測數據數量,量綱一的量;

t——核算時段內污染物排放時間,h。

7

5.4非正常排放下的源強核算

5.4.1實測法

非正常排放時,具有有效自動在線監測或手工監測數據時,采用式(5)或式(6)計算。

5.4.2物料衡算法

亞硫酸制備裝置非正常排放時的二氧化硫源強采用物料衡算法進行核算,見5.1。污染防治設施發

生故障時,去除效率按0計算。

5.4.3類比法

新(改、擴)建工程非正常排放污染物的產生情況,可類比符合條件的現有裝置廢氣污染物有效實

測數據進行核算,類比條件見5.2.2。污染防治設施發生故障時,去除效率按0計算。

6廢水污染源源強核算方法

6.1物料衡算法

6.1.1一般原則

物料衡算法適用于各生產裝置、綜合廢水產生和排放量核算。

6.1.2廢水產生量

核算時段內生產裝置廢水產生量采用式(7)計算。

()

d水=dy+dxdsdcdzdgdh7

3

式中:d水——核算時段內生產裝置廢水產生量,m;

3

dy——核算時段內原輔材料帶入的水量,m;

3

dx——核算時段內補充的新鮮水量,m;

3

ds——核算時段內反應生成的水量,m;

3

dc——核算時段內產品帶出的水量,m;

3

dz——核算時段內蒸發損失的水量,m;

3

dg——核算時段內固體廢物帶出的水量,m;

3

dh——核算時段內裝置回用水的水量,m。

核算時段內廢水產生量為進入綜合廢水處理設施廢水的總水量,采用式(8)計算。

()

d總=d水d1d2d38

3

式中:d總——核算時段內進入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的廢水量,m;

3

d水——核算時段內生產裝置廢水產生量,m;

3

d1——其他進入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的廢水量,m;

3

d2——生活污水量,m,可參考GB50015;

3

d3——污染雨水量,m,采用式(9)計算。

Fn

S()

d3=HSi9

1000i1

8

2

式中:FS——生產裝置或設施污染區面積,m;

HS——核算時段內第i次降雨深度,mm,宜取15mm~30mm;

n——核算時段內降雨次數,量綱一的量。

6.1.3廢水排放量

核算時段內廢水排放量采用式(10)計算。

回用()

D水d總110

100

3

式中:D水——核算時段內綜合廢水處理設施廢水排放量,m;

3

d總——核算時段內進入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的廢水量,m;

η回用——核算時段內全廠廢水回用率,%。

6.2類比法

6.2.1一般原則

類比法適用于新(改、擴)建工程的廢水污染物源強核算。

6.2.2污染物產生量

新(改、擴)建工程廢水污染物產生量,可類比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現有項目生產裝置排放口或廢

水處理設施進口的廢水污染物、廢水量等相關參數的有效實測數據進行核算或直接確定。類比條件包括:

a)原料類別相同且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成分相似(差異不超過10%);

b)輔料類型相同;

c)主要生產工藝相同;

d)產品類型相同;

e)類比廢水量的,原料或產品生產規模差異不超過30%。

6.2.3污染物排放量

根據污染物產生量和污染防治設施去除效率核算排放量,核算時段廢水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11)

計算。

去除回用

Dd11(11)

100100

式中:D——核算時段內廢水中某種污染物排放量,t;

d——核算時段內廢水中某種污染物產生量,t;

η去除——核算時段內廢水處理設施對某種污染物的去除效率,%;

η回用——核算時段內全廠廢水回用率,%。

6.3實測法

6.3.1一般原則

實測法適用于有有效連續自動監測數據或手工采樣監測數據的現有污染源。

9

6.3.2采用自動監測數據核算源強

采用自動監測數據進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時,污染源自動監測系統及數據需符合HJ/T353、HJ/T

354、HJ/T355、HJ/T356、HJ/T373、HJ630、HJ819、排污許可證等要求。

廢水污染物源強按式(12)核算。

n

6()

Diqi1012

i1

式中:D——核算時段內廢水中某種污染物排放量,t;

ρi——第i日監測廢水中某種污染物日均排放質量濃度,mg/L;

3

qi——第i日監測廢水排放量,m/d;

n——核算時段內的廢水污染物排放時間,d。

6.3.3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源強

采用執法監測、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等手工監測數據進行核算時,監測頻次、監測期間生產工況、數

據有效性等需符合HJ/T91、HJ/T92、HJ/T373、HJ630、HJ819、排污許可證等要求。除執法監測外,

其他所有手工監測時段的生產負荷應不低于本次監測與上一次監測周期內的平均生產負荷(平均生產負

荷即企業該時段內實際生產量/該時段內設計生產量),并給出生產負荷對比結果。

廢水污染物源強按式(13)進行核算。

n

iqi

Di1t106(13)

n

式中:D——核算時段內廢水中某種污染物排放量,t;

n——核算時段內有效日監測數據數量,量綱一的量;

ρi——第i次監測廢水中某種污染物日均排放質量濃度,mg/L;

3

qi——第i次監測日廢水量,m/d;

t——核算時段內污染物排放時間,d。

6.4產污系數法

6.4.1一般原則

淀粉工業生產廢水的污染物產污系數參見全國污染源普查工業污染源普查數據(以最新版本為準)、

HJ860.2,見附錄B。上述資料中沒有的核算因子,咨詢當地行業組織、專家、其他淀粉企業技術人員

或相關文獻資料確定。采用罕見、特殊原料或工藝的生產線,或產排污系數手冊未涉及的處理方法,可

咨詢當地行業組織或專家、其他淀粉企業技術人員,選取近似的按產品、原料、工藝的產污系數代替。

生活污水產生量核算可參考GB50015。

6.4.2廢水產生量

核算時段內淀粉企業廢水產生量采用式(14)計算。

d總c廢水量S(14)

3

式中:d總——核算時段內進入綜合廢水處理設施的廢水量,m;

3

c廢水量——單位淀粉產品生產的廢水量產污系數,m/t-產品;

10

S——核算時段內淀粉產品產量,t。

6.4.3廢水排放量

核算時段內淀粉企業廢水排放量采用式(10)計算。

6.4.4污染物產生量

核算時段內淀粉企業廢水污染物產生量按式(15)計算。

6

dc污染物S10(15)

式中:d——核算時段內廢水中某種污染物產生量,t;

c污染物——單位淀粉或淀粉制品生產的污染物產污系數,g/t-產品;

S——核算時段內淀粉或淀粉制品產量,t。

6.4.5污染物排放量

核算時段內淀粉企業廢水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11)計算。

7噪聲源強核算方法

7.1類比法

噪聲源強可采用設備商提供的源強數據。類比法采用的類比對象對優先順序為技術協議源強參數、

同型號設備、同類設備。

設備型號未定時,應根據同類設備噪聲水平按保守原則確定噪聲源強,或者參考附錄C確定噪聲

源強。

7.2實測法

根據噪聲測量技術規范,對現有污染源各生產車間或設備進行實測,作為噪聲源強。

8固體廢物源強核算方法

8.1類比法

新(改、擴)建裝置固體廢物產生量,可類比現有裝置固體廢物有效實測法所得數據進行核算。類

比條件包括:

a)原料類別相同且固體廢物的產生環節與主要成分相似(差異不超過10%);

b)輔料類型相同;

c)生產工藝相同;

d)產品類型相同;

e)原料或產品生產規模差異不超過30%

8.2實測法

通過企業工業固體廢物類別、產生量、處置、流向等臺賬記錄,核算現有工程固體廢物產生量。

11

9其他

9.1源強核算過程中,工作程序、源強識別、核算方法及參數選取應符合要求。

9.2如存在其他有效的源強核算方法,也可以用于核算污染物源強,但須提供源強核算過程及參數取

值,給出核算方法的適用性分析及不能采用本標準推薦方法的理由。

9.3對于沒有實際運行經驗的生產工藝、污染治理技術等,可參考工程化實驗數據確定污染源源強。

12

附錄A

(資料性附錄)

淀粉工業源強核算結果及相關參數列表形式

表A.1廢氣污染源源強核算結果及相關參數一覽表

污染物產生治理措施污染物排放

排放

設施裝置污染源污染物

核算廢氣產生產生質量濃度產生量/η收集η去除核算廢氣排放排放質量濃排放量/

工藝時間/h

方法量(/m3/h)/(mg/m3)(kg/h)/%/%方法量(/m3/h)度/(mg/m3)(kg/h)

亞硫酸制

備堿洗塔

二氧化硫

尾氣(正常

亞硫酸排放)

制備亞硫酸制

主體

備堿洗塔

裝置二氧化硫

尾氣(非正

常排放)

淀粉干

干燥尾氣顆粒物

……

顆粒物

排氣筒(正

二氧化硫

常排放)

氮氧化物

公用

顆粒物

工程排氣筒(非

二氧化硫

正常排放)

氮氧化物

……

注:企業可實際核算情況補充設施、裝置、污染源、污染物。

13

表A.2廢水污染源源強核算結果及相關參數一覽表

進入綜合廢水處理設施污染物情況治理措施廢水回用污染物排放

廢水廢水排放時間/

工序污染物產生質量濃度/產生量/綜合處理效率/核算排放質量濃度/排放量/

產生量/工藝回用率/%排放量/h

(mg/L)(kg/h)%方法(mg/L)(kg/h)

(m3/h)(m3/h)

化學需

氧量

五日生

化需氧

綜合廢

水處理

懸浮物

設施

氨氮

總氮

總磷

氰化物a

注:對于環境影響評價中新(改、擴)建工程污染源為最大值,現有工程污染源為核算時段的平均值。

a氰化物僅適用于木薯淀粉生產企業。

14

表A.3噪聲污染源源強核算結果及相關參數一覽表

噪聲源強降噪措施噪聲排放值

持續

工序/聲源類型

裝置噪聲源時間

生產線(頻發、偶發等)

核算方法噪聲值工藝降噪效果核算方法噪聲值/h

產噪設備1

產噪設備2

生產裝置1

其他聲源a

名稱1產噪設備1

產噪設備2

生產裝置2

其他聲源

名稱2`

注1:根據實際生產情況填入。

注2:聲源表達量:A聲功率級(LAw),或中心頻率為63Hz~8000Hz8個倍頻帶的聲功率級(Lw);距離聲源r處的A聲級[LA(r)]或中心頻率為63Hz~8000Hz8個倍頻帶的聲

壓級[Lp(r)]。

a其他聲源主要是指撞擊噪聲等。

15

表A.4固體廢物污染源源強核算結果及相關參數一覽表

產生情況處置措施

工序/生產線裝置固體廢物名稱固廢屬性最終去向

核算方法產生量/(t/a)工藝處置量/(t/a)

去皮機薯皮

淀粉薯類淀粉

分離機薯渣

生產

豆類淀粉機動平篩廢皮渣

除渣過濾機糖化廢渣

淀粉糖活性炭脫色廢活性炭

離子交換廢樹脂

過濾機濾泥

干燥、包裝淀粉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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