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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目次
前言.....................................................................................................................................................................8
1適用范圍.............................................................................................................................................................9
2規范性引用文件.................................................................................................................................................9
3術語和定義.......................................................................................................................................................10
4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10
5產排污節點、對應排放口及許可排放限值..................................................................................................14
6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18
7自行監測管理要求...........................................................................................................................................18
8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與執行報告編制要求......................................................................................................21
9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25
10合規判定方法.................................................................................................................................................27
附錄A(資料性附錄)汞冶煉廢氣污染防治可行技術....................................................................................30
附錄B(資料性附錄)汞冶煉廢水污染防治可行技術....................................................................................31
附錄C(資料性附錄)環境管理臺賬記錄參考表.............................................................................................32
附錄D(資料性附錄)手工監測報表示例表.....................................................................................................39
附錄E(資料性附錄)汞冶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內容......................................................40
—7—
前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國辦發〔2016〕81號),完
善排污許可技術支撐體系,指導和規范汞冶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工作,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汞冶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
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汞冶煉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核發機關核發排污許可證時,對不滿足本標準要求的排污單位,以及對未取得環評批復文件或地
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屬于國家和地方政府明確規定予以淘汰或取締的、法律法規明
確規定禁止建設區域內的排污單位或者生產裝置,應不予核發排污許可證。
排污單位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附錄E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規劃財務司、科技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北京礦冶研究總院、環境保護部環境工程評估中心。
本標準環境保護部201□年□□月□□日批準。
本標準自201□年□□月□□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環境保護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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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有色金屬工業—汞冶煉
1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汞冶煉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的基本情況填報要求、許可排放限值確定、
實際排放量核算、合規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監測、環境管理臺賬與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等環境管理要
求,提出了汞冶煉行業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指導汞冶煉排污單位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及網上填報相關申請信息,適用于
指導核發機關審核確定汞冶煉行業排污許可證許可要求。
本標準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水、廢氣或者國家規定的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汞冶煉排污單
位其他產污設施和排放口,參照《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執行,在《排污許可證申
請與核發技術規范鍋爐工業》發布前,熱水鍋爐和65t/h及以下蒸汽鍋爐參照本標準執行,發布后從
其規定。
2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
準。
GB13271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30770錫、銻、汞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T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氣中顆粒物測定與氣態污染物采樣方法
HJ493水質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HJ494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HJ495水質采樣方案設計技術規定
HJ819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總則
HJ820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火力發電及鍋爐
HJ/T55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測技術導則
HJ/T75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試行)
HJ/T76固定污染源煙氣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監測方法(試行)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
HJ/T353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安裝技術規范(試行)
HJ/T354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技術規范(試行)
HJ/T355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運行與考核技術規范(試行)
HJ/T356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數據有效性判別技術規范(試行)
HJ/T397固定源廢氣監測技術規范
HJ□□-201□排污許可證申請與核發技術規范總則
HJ□□-201□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指南有色金屬冶煉與壓延加工
HJ□□-201□環境管理臺賬及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技術規范(試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
—9—
《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號)
《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
《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
189號)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汞冶煉排污單位mercurysmeltingpollutantemissionunit
指生產汞金屬的冶煉排污單位,不包括以廢舊汞物料為原料的再生冶煉排污單位。
3.2許可排放限值permittedemissionlimits
指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允許排污單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濃度和排放量。
3.3特殊時段specialperiods
指根據國家和地方限期達標規劃及其他相關環境管理規定,對排污單位的污染物排放情況有特殊
要求的時段,包括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和冬防期間等。
4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填報要求
4.1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按照本標準要求,在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填報《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
的相應信息表。填報系統下拉菜單中未包括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規定需要填報或排污單位認
為需要填報的,可自行增加內容。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環境質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應填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
報系統中“有核發權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增加的管理內容”一欄。
排污單位在填報申請信息時,應評估污染排放及環境管理現狀,對現狀環境問題提出整改措施,
并填入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改正措施”一欄。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應當按照實際情況填報,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
任。
4.2排污單位基本信息
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應填報單位名稱、郵政編碼、是否投產、投產日期、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經度、
生產經營場所中心緯度、所在地是否屬于重點區域、是否有環評批復文件及文號(備案編號)、是否
有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件及文號、是否有主要污染物總量分配計劃文件及文號、顆粒
物總量指標(t/a)、二氧化硫總量指標(t/a)、氮氧化物總量指標(t/a)、化學需氧量總量指標(t/a)、
氨氮總量指標(t/a)、鉛及化合物總量指標(t/a)、汞及化合物總量指標(t/a),其余項為系統自動
生成。
—10—
4.3主要產品及產能
4.3.1一般原則
在填報主要產品及產能時,應選擇“汞冶煉”。
排污單位應根據本標準要求填寫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申報系統中有關主要生產單元、主要工
藝、生產設施、生產設施編號、設施參數、產品名稱、生產能力及計量單位、設計年生產時間及其他
選項等信息。
4.3.2主要生產單元
主要生產單元為必填項,主要包括蒸餾、冷凝、公用單元、其他。
4.3.3主要工藝
主要工藝為必填項,主要包括蒸餾—冷凝、其他。
4.3.4生產設施
生產設施具體分為必填項和選填項,具體要求如下:
a)必填項為蒸餾爐、馬釜爐、打汞機、儲存系統(原料堆場、煤場)、鍋爐(燃煤鍋爐、燃油鍋
爐、燃氣鍋爐),選填項為輔助系統(中間物料貯存場、渣庫);
b)本標準尚未做出規定,但排放工業廢氣或者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且有明確國家和地方
排放標準的,相應生產設施為必填項。
4.3.5生產設施編號
生產設施編號為必填項,具體分類如下:
a)若生產設施有排污單位內部生產設施編號,則填報相應編號;
b)若生產設施無排污單位內部生產設施編號,則根據《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
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號)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氣)
編碼規則(試行)》進行編號并填報。
4.3.6設施參數
設施參數分為必填項和選填項,各爐窯的爐型尺寸或處理能力為必填項,其他為選填項。
4.3.7產品名稱
產品名稱為必填項,主要包括汞。
4.3.8生產能力及計量單位
生產能力及計量單位為必填項,生產能力為主要產品設計產能。產能和產量計量單位均為萬t/a。
4.3.9設計年生產時間
設計年生產時間為必填項,應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或地方政府對違規項目的認定或備案文
件確定的年生產時間填寫。
—11—
4.3.10其他
其他為選填項,排污單位若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寫。
4.4主要燃料及原輔材料
主要燃料及原輔材料填寫內容:包括種類、原輔材料名稱、原輔材料成分、燃料名稱、燃料成份、
設計年使用量,具體要求如下:
a)種類:分為原輔材料、燃料;
b)原輔材料名稱:原料為汞精礦,其他輔料:包括煤、石灰、廢水、廢氣污染治理過程中添加的
化學品(氫氧化鈉(燒堿)、碳酸鈉、石灰、硫化鈉、混凝劑、助凝劑、漂白粉和活性炭等)、其他;
c)原輔材料成分:主要原輔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及主要有毒有害物質成分及占比;
d)燃料名稱:分為煤、天然氣、柴油、其他;
e)燃料成份:應填報燃料的灰分、硫分、揮發分、熱值;
f)設計年使用量:設計年使用量為與核定產能相匹配的原輔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單位為萬t/a
或萬m3/a;
g)其他:排污單位若有需要說明的內容,可填寫;
h)上述a)—f)為必填項,g)為選填項。
4.5產排污節點、污染物種類及污染治理設施
4.5.1一般規定
廢氣產排污環節、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設施包括生產設施對應的產污環節、污染物種類、排放形式
(有組織、無組織)、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為可行技術、排放口編號、排放口設置是否規范及排放口類
型。
廢水包括廢水類別、污染物種類、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設施、是否為可行技術、排放口編號、排
放口設置是否規范及排放口類型。
4.5.2廢氣
4.5.2.1產排污節點
包括馬釜爐、蒸餾爐和鍋爐。
4.5.2.2污染物種類
污染物種類應根據GB13271、GB30770確定,見表1。有地方排放標準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
確定。
4.5.2.3治理設施
治理設施名稱應填寫除塵系統、脫硫系統、脫汞系統等。
4.5.2.4污染治理工藝
污染治理工藝填寫除塵設施(袋式除塵器、其他)、脫硫設施(石灰-石膏法、鈉堿法、其他)、
—12—
脫汞設施(硫酸軟錳礦凈化法、漂白粉凈化法、多硫化鈉凈化法、碘絡合法及酸洗脫汞法、其他)。
4.5.3廢水
4.5.3.1類別
汞冶煉廢水填寫類別包括生產廢水(地面沖洗水、脫硫水、設備冷卻水、汞炱水封水)、初期雨
水和生活污水等。
4.5.3.2污染物種類
污染物種類應根據GB30770確定,見表1。有地方排放標準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確定。
4.5.3.3治理設施
治理設施名稱應填寫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生產廢水處理設施等。
4.5.3.4污染治理工藝
污染治理工藝填寫包括生產廢水治理工藝(硫化法、中和法、吸附法等)、生活污水處理工藝(生
物接觸氧化法、活性污泥法、A/O、A2/O等)。
4.5.3.5排放去向及排放規律
汞冶煉排污單位應明確廢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規律。
排放去向分為不外排;排至廠內綜合污水處理站;直接進入海域;直接進入江河、湖、庫等水環
境;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庫);進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進入城市污水處理
廠;進入其他單位;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其他(包括回用等)。
排放規律分為連續排放,流量穩定;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但有周期性規律;連續排放,流量
不穩定,但有規律,且不屬于周期性規律;連續排放,流量不穩定,屬于沖擊型排放;連續排放,流
量不穩定且無規律,但不屬于沖擊型排放;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穩定;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
不穩定,但有周期性規律;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但有規律,且不屬于非周期性規律;間
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屬于沖擊型排放;間斷排放,排放期間流量不穩定且無規律,但不屬
于沖擊型排放。
4.5.4排放口設置要求
根據《排污口規范化整治技術要求(試行)》(國家環保局環監〔1996〕470號),以及排污單
位執行的排放標準中有關排放口規范化設置的規定,填報廢氣和廢水排放口設置是否符合規范化要求。
4.5.5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類型劃分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體見表1。廢氣排放口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
排氣筒高度、排氣筒出口內徑、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及承諾更加嚴格
排放限值。廢水直接排放口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間歇排放時段、受納自然水體信息、匯入受納自
然水體處地理坐標及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水間接排放口應填報排放口地理坐標、間
歇排放時段、受納污水處理廠名稱及執行的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廢水間歇式排放的,應當載
—13—
明排放污染物的時段。
4.5.6污染治理設施和排放口編號
污染治理設施編號可填寫汞冶煉排污單位內部編號,若汞冶煉排污單位無內部編號,則根據《關
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環水體〔2016〕189
號)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氣)編碼規則(試行)》進行編號并填報。
有組織排放口編號應填寫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現有編號,若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未對排放口
進行編號,則根據《關于開展火電、造紙行業和京津冀試點城市高架源排污許可證管理工作的通知》
(環水體〔2016〕189號)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氣)編碼規則(試行)》進行編號并填寫。
4.6其他要求
排污單位基本情況還應包括生產工藝流程圖(包括全廠及各工序)和廠區總平面布置圖。
生產工藝流程圖應包括主要生產設施(設備)、主要原輔材料、燃料的流向、生產工藝流程等內
容。
廠區總平面布置圖應包括主要生產單元、廠房、設備位置關系,注明廠區污水收集和運輸走向等
內容,同時注明廠區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同時注明廠區雨水和污水排放口位置。
5產排污節點、對應排放口及許可排放限值
5.1產排污節點及對應排放口
廢氣和廢水產排污節點及對應排放口見表1。
排污單位應填報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環境影響評價批復要求、承諾更加嚴格排放限值,
其余項依據本技術規范第4.5部分填報產排污節點及排放口信息。
表1產排污節點、排放口及污染因子一覽表
產排污節點排放口排放口類型污染因子
廢氣有組織排放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銻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蒸餾爐各裝置排氣筒主要排放口
鉛及其化合物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銻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
馬釜爐各裝置排氣筒主要排放口
鉛及其化合物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①、煙氣黑度(林
鍋爐煙氣排放口一般排放口
格曼黑度,級)
廢氣無組織排放
廠界企業周邊硫酸霧、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
—14—
續表
產排污節點排放口排放口類型污染因子
廢水排放
pH、石油類、懸浮物、化學需氧量、硫化物、氨氮、總磷、總
生產廢水廢水總排放口主要排放口氮、氟化物、總銅、總鋅、總銻、總汞、總鎘、總鉛、總砷、
六價鉻
注:①適用于燃煤鍋爐。
注:氮氧化物只適用于特別排放限值區域的排污單位。
5.2許可排放限值
5.2.1一般規定
許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
對于大氣污染物,以生產設施或有組織排放口為單位確定許可排放濃度、許可排放量。主要排放
口逐一計算許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只許可濃度,不許可排放量。
對于水污染物,以廢水總排口確定許可排放濃度和許可排放量。
按照國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等要求,按照從嚴原則確定許可排放濃度,依據總量控制指標及
本標準規定的方法從嚴確定許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
位,許可排放限值還應同時滿足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批復要求。
總量控制指標包括地方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文確定的排污單位總量控制指標、環評批復的
總量控制指標、現有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總量控制指標、通過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確定的總量控制
指標等地方政府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與排污許可證申領排污單位以一定形式確認的總量控制指標。
排污單位填報許可排放量時,應在排污許可申請表中寫明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計算過程。
排污單位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嚴于本標準規定的,排污許可證按照申請的許可排放限值核發。
5.2.2許可排放濃度
5.2.2.1廢氣
排污單位廢氣許可排放濃度依據GB13271、GB30770確定,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為小時均值濃
度。有地方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確定。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控制區按照《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4
號)和《關于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有關問題的復函》(環辦大氣函〔2016〕1087號)的要求
執行。其他執行大氣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圍、時間,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省級
人民政府規定。
若執行不同許可排放濃度的多臺設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煙氣,且選擇的監控位置只能監測混合煙
氣中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則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最嚴格的許可排放濃度。
5.2.2.2廢水
汞冶煉排污單位水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按照GB30770確定,許可濃度排放為日均濃度(pH值為
任何一次監測值)。有地方排放標準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標準確定。
若排污單位在同一個廢水排放口排放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工業廢水,且每種廢水同一種污染物執行
的排放標準不同時,則應執行各限值要求中最嚴格的許可排放濃度。
—15—
5.2.3許可排放量
5.2.3.1一般規定
許可排放量包括排污單位年許可排放量、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其中,
年許可排放量的有效周期應以許可證核發時間起算,滾動12個月。單獨排入城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
生活污水無需申請許可排放量。
廢氣許可排放量污染因子為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
廢水許可排放量污染因子為化學需氧量、氨氮、總汞、總鎘、總鉛、總砷。
對位于《“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文件規定的總磷、總氮總量控制區域內的汞冶煉排污單
位,還應分別申請總磷及總氮年許可排放量。地方環保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2.3.2許可排放量核算方法
5.2.3.2.1廢氣
根據排放標準濃度限值、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產能確定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量。
a)年許可排放量
年許可排放量等于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計算如下:
()
Ej許可Ej主要排放口1
式中:Ej許可為排污單位第i項大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t/a;
Ej主要排放口許可為排污單位第i項大氣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t/a。
b)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
主要排放口年許可排放量用下式計算:
n-9
Ei主要排放口CiQjRj10(2)
j1
式中:Ei為主要排放口第i種大氣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t/a;
Ci為第i種大氣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mg/m3;
Rj為第j個主要排放口對應生產設施的主要產品產能,t/a;
Qj為第j個主要排放口單位產品基準排氣量,m3/t產品,參照表2取值。
表2汞冶煉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基準排氣量表單位:m3/t產品
序號產排污節點排放口排放口類型基準煙氣量
1蒸餾爐裝置排氣筒主要排放口41000
2馬釜爐裝置排氣筒主要排放口22000
c)特殊時段許可排放量
特殊時段汞冶煉排污單位日許可排放量按公式(3)計算。地方制定的相關法規中對特殊時段許可
排放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短期許可排放
量應當在排污許可證當中載明。
—16—
E日許可E前一年環統日均排放量(1-)(3)
式中:E日許可為汞冶煉排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或冬防階段日許可排放量,t;
E前一年環統日均排放量為汞冶煉排污單位前一年環境統計實際排放量折算的日均值,t;
α為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或冬防階段日產量或排放量減少比例。
5.2.3.2.2廢水
水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根據水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和產能核定。
汞冶煉排污單位廢水總排口即為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放口,許可年許排放量按照公式(4)進行核算,
CQ
其中i和i取值參照GB30770中污染因子濃度,基準排水量參見GB30770。
年許可排放量計算公式如下:
6()
DiCiQiR104
式中:Di為主要排放口第i種水污染物年許可排放量,t/a;
Ci為第i種水污染物許可排放濃度限值,mg/L;
R為主要產品產能,t/a;
Qi為主要排放口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m3/t產品,基準排水量參照GB30770。
5.2.4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汞冶煉排污單位無組織排放節點和控制措施見表3。
表3汞冶煉排污單位生產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表
序號工序指標控制措施
(1)冶煉廠內粉狀物料運輸應采取密閉措施。
(2)冶煉廠內大宗物料轉移、輸送應采取皮帶通廊、封閉式皮帶輸送機或流態化輸送等輸
送方式。皮帶通廊應封閉,帶式輸送機的受料點、卸料點采取噴霧等抑塵措施;或設置密閉
1運輸
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3)冶煉廠內運輸道路應硬化,并采取灑水、噴霧、移動吸塵等措施。
(4)運輸車輛駛離冶煉廠前應沖洗車輪,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1)原煤應貯存于封閉式煤場,場內設噴水裝置,在煤堆裝卸時灑水降塵;不能封閉的應
采用防風抑塵網,防風抑塵網高度不低于堆存物料高度的1.1倍。汞精礦等原料,石英石、
石灰石等輔料應采用庫房貯存。備料工序產塵點應設置集氣罩,并配備除塵設施。
2冶煉
(2)冶煉爐(窯)的加料口、出料口應設置集氣罩并保證足夠的集氣效率,配套設置密閉抽風
收塵設施。
(3)溜槽應設置蓋板。
5.2.5其他
新、改、擴建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地方相關規定中有原輔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強制
要求的,還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地方相關規定,明確其他需要落實的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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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污染防治可行技術要求
6.1一般原則
本標準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術及運行管理要求可作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排污許可證申請材料
審核的參考。對于排污單位采用本標準所列推薦可行技術的,原則上認為具備符合規定的污染防治設
施或污染物處理能力。對于未采用本標準所列推薦可行技術的,排污單位應當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
材料。對于國內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術,還應當提供中試數據等說明材料,證明可達到與污染防
治可行技術相當的處理能力。
對不屬于污染防治推薦可行技術的污染治理技術,排污單位應當加強自行監測、臺賬記錄,評估
達標可行性。
對于廢氣實施特別排放限值的,排污單位自行填報可行的污染治理技術及管理要求。
6.2廢氣推薦可行技術
汞冶煉生產過程產生的有組織廢氣中顆粒物,通常采用袋式除塵技術;爐窯產生的二氧化硫,采
用石灰-石膏濕法、鈉堿法技術。爐窯產生的汞,采用硫酸軟錳礦凈化法、漂白粉凈化法、多硫化鈉凈
化法、碘絡合法及酸洗脫汞法技術。
本標準推薦的廢氣可行技術詳見附錄A。
6.3廢水推薦可行技術
汞冶煉生產過程產生的廢水,一般采用硫化法、中和法、吸附法等技術。本標準推薦的廢水可行
技術詳見附錄B。
6.4運行管理要求
汞冶煉排污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要求運行大氣及水污染防治設施,并
進行維護和管理,保證設施正常運行。對于特殊時段,汞冶煉排污單位應滿足《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冬防措施等文件規定的污染防治要求。
7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7.1一般原則
汞冶煉排污單位在申請排污許可證時,應當按照本標準確定的產排污節點、排放口、污染因子及
許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并在《排污許可證申請表》中明確,《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技術
指南有色金屬冶煉與壓延加工業》發布后,自行監測方案的制定從其要求。熱水鍋爐和65t/h及以下
蒸汽鍋爐按照HJ820制定自行監測方案。
對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環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有其他管
理要求的應當同步完善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要求。有核發權的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根據環境質
量改善需求,增加汞冶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管理要求。
—18—
7.2自行監測方案
自行監測方案中應明確排污單位的基本情況、監測點位及示意圖、監測指標、執行排放標準及其
限值、監測頻次、采樣和樣品保存方法、監測分析方法和儀器、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自行監測信息
公開等。對于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填報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指標、自動監測系統聯網
情況、自動監測系統的運行維護情況等;對于未采用自動監測的污染物指標,排污單位應當填報開展
手工監測的污染物排放口和監測點位、監測方法、監測頻率;對于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環
境影響評價批復的排污單位,排污單位還應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填報周邊環境質量監測方案。
7.3自行監測要求
7.3.1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監測機構開展監測工作,并安排專人專職對監測數據進行記錄、整
理、統計和分析。排污單位對監測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手工監測時生產負荷應不低
于本次監測與上一次監測周期內的平均生產負荷。
7.3.2監測內容
汞冶煉排污單位應當開展自行監測的污染源包括產生有組織廢氣、無組織廢氣、生產廢水、生活
污水、初期雨水等全部污染源。監測的污染物執行GB13271、GB30770中廢氣和廢水污染因子。
7.3.3監測點位、監測因子及監測頻次
排污單位應明確開展自行監測的外排口監測點位、無組織排放監測點位、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監測
點位等,自行監測點位、監測因子及監測頻次執行表4。單獨排入城鎮集中污水處理設施的生活污水
無需監測,對于單獨排入海域、江河、湖、庫等水環境的生活污水應按照HJ/T91要求執行。
《排污單位自行監測指南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發布后,從其規定。
本標準規定的監測頻次為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的最低頻次要求。排污單位原料發生重大變化的,應
加密監測頻次。
表4汞冶煉排污單位自行監測點位、監測因子及最低監測頻次一覽表
污染源
監測因子監測頻次
產排污節點監測位置
廢氣有組織排放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動監測
煙氣排放口
馬釜爐煙囪銻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季度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動監測
蒸餾爐煙囪煙氣排放口
銻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季度
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動監測
鍋爐煙囪處理設施出口
汞及其化合物①、煙氣黑度(林格曼黑度,級)季度
—19—
續表
污染源
監測因子監測頻次
產排污節點監測位置
廢氣無組織排放
廠界企業周邊硫酸霧、汞及其化合物、鉛及其化合物季度
廢水排放
pH值、流量、化學需氧量、氨氮自動監測
總汞日
全廠廢水外排系總鉛、總鎘、總砷、總鋅、總銅、六價鉻、
廢水總排口月
統總銻
懸浮物、石油類、氟化物(以F-計)、總磷、
季度
總氮、硫化物
注:①適用于燃煤鍋爐。
注:單獨排入地表水、海水的生活污水排放口污染物(pH、COD、BOD5、懸浮物、氨氮、動植物油、總氮、總磷)每月至少開展一次監測。
注:總磷和總氮安裝在線只適用于《“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文件規定的總磷、總氮總量控制區域的排污單位。
7.4監測技術手段
自行監測的技術手段包括手工監測和自動監測。
汞冶煉排污單位中廢氣主要排放口均應安裝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動監測設備。鼓勵其
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無法開展自動監測的,應采用手工監測。
汞冶煉排污單位生產廢水總排放口應安裝流量、pH值、化學需氧量、氨氮、總磷、總氮自動監測
設備,其中總磷和總氮安裝自動監測只適用于《“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文件規定的總磷、總
氮總量控制區域的排污單位,鼓勵其他排放口及污染物采用自動監測設備監測,無法開展自動監測的,
應采用手工監測。
7.5采樣和測定方法
7.5.1自動監測
廢氣自動監測參照HJ/T75、HJ/T76執行。
廢水自動監測參照HJ/T353、HJ/T354、HJ/T355執行。
7.5.2手工監測
有組織廢氣手工采樣方法的選擇參照GB/T16157、HJ/T397執行,單次監測中,氣態污染物采樣,
應可獲得小時均值濃度;顆粒物采樣,至少采集三個反映監測斷面顆粒物平均濃度的樣品。
無組織排放采樣方法參照GB/T15432、HJ/T55執行。
廢水手工采樣方法的選擇參照HJ493、HJ494、HJ495和HJ/T91執行。
7.5.3測定方法
廢氣、廢水污染物的測定按照GB13271和GB30770中規定的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標準執行,國
家或地方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0—
7.6數據記錄要求
監測期間手工監測的記錄和自動監測運維記錄按照HJ819執行。
應同步記錄監測期間的生產工況。
7.7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
按照HJ819要求,排污單位應當根據自行監測方案及開展狀況,梳理全過程監測質控要求,建立
自行監測質量保證與質量控制體系。
7.8自行監測信息公開
排污單位應按照HJ819要求進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
8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與執行報告編制要求
8.1環境管理臺賬記錄要求
8.1.1一般原則
排污單位應建立環境管理臺賬制度,設置專職人員進行臺賬的記錄、整理、維護和管理,并對臺
賬記錄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
臺賬應當按照電子化儲存和紙質儲存兩種形式同步管理。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臺賬應真實記錄生產設施和污染防治設施信息,其中,生產設施信息包括基
本信息和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設施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污染治理措施運行管理信息、監
測記錄信息、其他環境管理信息等內容。
8.1.2基本信息
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排污單位基本信息、生產設施基本信息、治理設施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因排污
單位工藝、設施調整等情形發生變化的,需在基本信息臺賬記錄表中進行相應修改,并將變化內容進
行說明納入執行報告中。
a)排污單位基本信息:排污單位名稱、注冊地址、行業類別、生產經營場所地址、組織機構代
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生產工藝、產品名稱、生產規模、環保投資情況、
環評及批復情況、竣工環保驗收情況、排污許可證編號等;
b)生產設施基本信息:生產設施(設備)名稱、編碼、設施規格型號、相關參數(包括參數名稱、
設計值、單位)、設計生產能力等,詳見附錄C;
c)治理設施基本信息:治理設施名稱、編碼、設施規格型號、相關參數(包括參數名稱、設計值、
單位)等。
8.1.3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
排污單位應定期記錄生產設施運行狀況并留檔保存,應按班次至少記錄以下內容:
a)運行狀態: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是否按照生產要求正常運行;
b)生產負荷:實際生產能力與設計生產能力之比,設計生產能力取最大設計值;
—21—
c)產品產量:記錄統計時段內主要產品產量;
d)原輔料:記錄名稱、來源地、種類、用量、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是否為危險化學品;
e)燃料:記錄種類、用量、成分、熱值、品質。涉及二次能源的需建立能源平衡報表,應填報一
次購入能源和二次轉化能源。
8.1.4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
汞冶煉排污單位應記錄環保設施的運行狀態、污染物排放情況、治理藥劑添加情況等。
a)有組織廢氣治理措施
環保設施臺賬應包括所有環保設施的運行參數及排放情況等,廢氣治理設施包括廢氣處理能力
(m3/h)、進出廢氣情況(各因子濃度和氣量等)、運行參數(包括煙氣溫度、煙氣壓力、用水量、
脫汞劑消耗、脫硫劑消耗量和脫硫渣產生情況等)、運行費用(元/噸)。
b)無組織廢氣治理措施
原輔料儲庫、固廢儲庫、燃料儲庫、物料運輸系統等無組織廢氣污染治理措施相應的運行、維護、
管理相關的信息記錄,可用于說明無組織治理措施(廠區降塵灑水、清掃、原料或產品場地封閉、遮
蓋等)運行情況和效果。
c)廢水治理設施
廢水環保設施臺賬應包括所有環保設施的運行參數及排放情況等,廢水治理設施包括廢水處理能
力(噸/日)、進出廢水水質(各因子濃度和水量等)、運行參數(包括pH、投加藥劑名稱、調配濃
度、投加量、投加時間、投加點位和廢水處理污泥產生情況等)、出水水質(各因子濃度和水量等)、
排水去向及受納水體、排入的污水處理廠名稱等。
8.1.5其他環境管理信息
汞冶煉排污單位應記錄的其他環境管理信息包括以下幾方面:
a)污染治理設施故障期間
應記錄污染治理設施故障設施、故障原因、故障期間污染物排放濃度以及應對措施。記錄內容參
見附錄C中表C.7。
b)特殊時段
應記錄重污染天氣應對期間和冬防期間等特殊時段管理要求、執行情況(包括特殊時段生產設施
運行管理信息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等。重污染天氣應急預警期間和冬防期間等特殊時段的
臺賬記錄要求與正常生產記錄頻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時段停產的排污單位或生產工序,該期間原則
上僅對起始和結束當天各進行1次記錄,地方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c)非正常工況
汞冶煉排污單位開爐、設備檢修(停爐)等非正常工況信息按工況期記錄,每工況期記錄1次,
內容應記錄非正常(開停爐)工況時間、事件原因、是否報告、應對措施,并按生產設施與污染治理
設施填寫具體情況:生產設施應記錄設施名稱、編號、產品產量、原輔料消耗量、燃料消耗量等;污
染治理設施應記錄設施名稱、編號、污染因子、排放量、排放濃度等。記錄內容參見附錄C中表C.7。
—22—
8.1.6監測記錄信息
a)自動監測運維記錄
包括自動監測系統運行狀況、系統輔助設備運行狀況、系統校準、校驗工作等;儀器說明書及相
關標準規范中規定的其他檢查項目;校準、維護保養、維修記錄等。
b)手工監測記錄信息
對于無自動監測的大氣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標,排污單位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中監測方案所確定
的監測頻次要求記錄開展手工監測的日期、時間、污染物排放口和監測點位、監測方法、監測頻次、
監測儀器及型號、采樣方法等,并建立臺賬記錄報告,手工監測記錄臺賬至少應包括附錄D內容。
c)監測期間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信息
監測期間生產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記錄信息內容分別見本標準8.1.3和8.1.4部分相關規定。
8.1.7記錄頻次
8.1.7.1一般原則
記錄頻次應根據生產過程中的變化參數進行確定。
排污單位實際生產周期與本標準要求不一致的,報有核發權的環境保護管理部門備案,經同意后
可根據實際生產情況進行記錄。
8.1.7.2生產設施運行管理信息
a)生產運行狀況:按照排污單位生產班制記錄,每班次記錄1次。非正常工況按照工況期記錄,
每工況期記錄1次,非正常工況開始時刻至工況恢復正常時刻為一個記錄工況期。
b)產品產量:連續性生產的排污單位產品產量按照班制記錄,每班記錄1次。周期性生產的設施
按照一個周期進行記錄,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記錄。
c)原輔料、燃料用量:按照批次記錄,每批次記錄1次。
8.1.7.3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管理信息
a)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狀況:按照排污單位生產班制記錄,每班次記錄1次。非正常工況按照工況
期記錄,每工況期記錄1次,非正常工況開始時刻至工況恢復正常時刻為一個記錄工況期。
b)污染物產排情況:連續排放污染物的,按班制記錄,每班次記錄1次。非連續排放污染物的,
按照產排污階段記錄,每個產排階段記錄1次。安裝自動監測設施的按照自動監測頻率記錄,DCS原
則上以7天為周期截屏。
c)藥劑添加情況:采用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記錄,每投放批次記錄1次。采用連續加藥方
式的,每班次記錄1次。
8.1.7.4監測記錄信息
監測數據的記錄頻次按照本標準7.5中所確定的監測頻次要求記錄。
8.1.7.5其他環境管理信息
采取無組織廢氣污染控制措施的信息記錄頻次原則不小于1天。
特殊時段的臺賬記錄頻次原則與正常生產記錄頻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時段停產的排污單位或生
—23—
產工序,該期間原則上僅對起始和結束當天進行1次記錄,地方管理部門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根據環境管理要求增加記錄的內容,記錄頻次依實際情況確定。
8.1.8記錄保存
8.1.8.1紙質存儲
紙質臺賬應存放于保護袋、卷夾或保護盒中,專人保存于專門的檔案保存地點,并由相關人員簽
字。檔案保存應采取防光、防熱、防潮、防細菌及防污染等措施。紙制類檔案如有破損應隨時修補。
檔案保存時間原則上不低于3年。
8.1.8.2電子存儲
電子臺賬保存于專門的存貯設備中,并保留備份數據。設備由專人負責管理,定期進行維護。根
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管理要求定期上傳,紙版由排污單位留存備查。檔案保存時間原則上不低于3年。
8.2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編制要求
8.2.1一般原則
地方環境管理部門應當整合總量控制、排污收費(環境保護稅)、環境統計等各項環境管理的數
據上報要求,可以參照本標準,在排污許可證中根據各項環境管理要求,規定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內
容、上報頻次等要求。
排污單位應按照排污許可證中規定的內容和頻次定期上報執行報告。排污單位可參照本標準,根
據環境管理臺賬記錄等歸納總結報告期內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并提交至發證機關,臺賬記錄留存備
查。排污單位應保證執行報告的規范性和真實性。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時,應當在年度執行報告中及
時報告。
8.2.2報告分類頻次
8.2.2.1報告分類
排污許可證執行報告按報告周期分為年度執行報告、半年執行報告、季度執行報告和月度執行報
告。
持有排污許可證的汞冶煉排污單位,均應按照本標準規定提交年度執行報告與季度執行報告。為
滿足其他環境管理要求,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有更高要求的,排污單位還應根據其規定,提交半年
報告或月度執行報告。排污單位應在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上填報并提交執行報告,同時向有
排污許可證核發權限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交通過平臺印制的書面執行報告。
8.2.2.2上報頻次
a)年度執行報告上報頻次
汞冶煉排污單位應至少每年上報一次排污許可證年度執行報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許可
證核發機關。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三個月的,當年可不上報年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
一年年度執行報告。具體內容見附錄E。
b)半年執行報告上報頻次
—24—
排污單位每半年上報一次排污許可證半年執行報告,上半年執行報告周期為當年一月至六月,于
每年七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提交年度執行報告時可免報下半年執行報告。對于持證時
間不足三個月的,該報告周期內可不上報半年執行報告,納入下一次半年/年度執行報告。
c)月度/季度執行報告上報頻次
排污單位每月度/季度上報一次排污許可證月度/季度執行報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
排污許可證核發機關,提交季度執行報告、半年執行報告或年度執行報告時,可免報當月月度執行報
告。對于持證時間不足十天的,該報告周期內可不上報月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納入下一
月度執行報告。對于持證時間不足一個月的,該報告周期內可不上報季度執行報告,排污許可證執行
情況納入下一季度執行報告。
排污單位每月或每季度應至少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年度執行報告中的“實際排放量報表”、合
規判定分析說明及污染防治設施異常情況說明。半年報告應至少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上報年度執行報
告提綱(參見附錄E)中的第E.1、第E.3至第E.6部分。
9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
9.1一般規定
汞冶煉排污單位主要排放口廢氣污染物和廢水污染物實際排放量的核算方法采用實測法。排污許
可證要求采用自動監測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自動監測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或產排污系數法核
算實際排放量。
物料衡算法只用于核算二氧化硫,根據原輔燃料消耗量、含硫率、硫回收率,按直排進行核算。
其他總量許可污染因子采用產排污系數法核算排放量時,產排污系數法可參考《污染源普查工業
污染源產排污系數手冊(中)》33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加工業,根據單位產品污染物的產生量,按直
排進行核算。
9.1.1采用自動監測數據核算
采用自動監測數據基本原則如下:
a)廢氣污染源自動監測符合HJ/T75要求,廢水污染源自動監測符合HJ/T355和HJ/T356要求,
可以采用自動監測數據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b)對于因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以及其他情況導致全年歷史數據缺失的,廢氣污染源按照HJ/T75
進行補遺,廢水污染源按照HJ/T356進行補遺。
c)缺失時段超過25%的,自動監測數據不能作為核算實際排放量的依據,按照“要求采用自動監
測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而未采用”的相關規定進行核算。
9.1.2采用手工監測數據核算
a)未要求安裝在線監測系統時,可采用手工監測數據進行核算。手工監測數據包括核算時間內的
所有執法監測數據和排污單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的有效手工監測數據,排污單位自行或委托的手工監
測頻次、監測期間生產工況、數據有效性等須符合相關規范、環評文件等要求。
b)自動監控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維修或更換,按要求在48小時內恢復正常運行的,且在此期間按
照《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運行管理辦法》(環發〔2008〕6號)開展手工監測并報送手工監測數據的,
—25—
根據手工監測結果核算該時段實際排放量。
c)排污單位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在線數據缺失、數據異常等不是排污單位責任的,可按照排污單位
提供的手工監測數據等核算實際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個半年申報期間的穩定運行期間自動監測數據
的均值(廢氣按照小時濃度均值和半年平均煙氣量,廢水按照日均濃度值和半年平均排水量),核算
數據缺失時段的實際排放量。
d)排污單位應將手工監測時段內生產負荷與核算時段內的平均生產負荷進行對比,并給出對比結
論。
9.1.3排污單位手工監測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若同一時段的手工監
測數據與執法監測數據不一致,以執法監測數據為準。
9.1.4對于未能按要求及時恢復設施正常運行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或產排污系數法按照直排核算該時段
實際排放量。
9.2廢氣核算方法
9.2.1實測法
根據符合HJ/T75的有效自動監測污染物的小時平均排放濃度、平均煙氣量、運行時間核算污染物
年排放量。
大氣污染物主要排放口實際排放量核算方法如下:
n
9()
EjkCjiqi105
i1
式中:Ejk為核算時段內第k個排放口第j項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t;
3
Cji為第k個排放口第j項污染物在第i小時的實測平均排放濃度,mg/m;
3
qi為第k個排放口第i小時的標準狀態下干排氣量,N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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