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安全管理詳細規定_第1頁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詳細規定_第2頁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詳細規定_第3頁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詳細規定_第4頁
特種作業安全管理詳細規定_第5頁
已閱讀5頁,還剩38頁未讀 繼續免費閱讀

下載本文檔

版權說明:本文檔由用戶提供并上傳,收益歸屬內容提供方,若內容存在侵權,請進行舉報或認領

文檔簡介

安全作業管理制度1、安全作業管理制度目標和范圍加強對企業區內多種作業安全監管,確保多種作業對正常生產不組成威脅。本制度適適用于本企業多種作業安全監管。2、安全作業管理制度編制依據依據《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和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樣板企業考評驗收措施》制訂本制度。3、安全作業管理制度職責3.1企業關鍵責任人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加強對企業內多種作業安全管理,組織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參與國家相關部門組織資格培訓,做到企業全部特種作業人員全部持證上崗,對作業情況每個月檢驗一次。3.2安保部負責負責多種作業票證設計、印制,負責作業場所安全警示標志設置管理,每個月最少檢驗一次。3.3安保部負責建立票證臺帳,對多種作業進行風險評價,并進行安全檢驗,每個月最少檢驗一次。4、工作程序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求1定義1.1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和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臨時性作業。

1.2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物品場所符合GBJ16—87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區域。

2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2.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動火作業。2.2一級動火作業

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動火作業。

2.3二級動火作業

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動火作業。

2.4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方法后,可依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2.5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

3.1一級和二級動火作業

3.1.1動火作業必需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應實施進設備、高處作業管理要求。

3.1.2企業區管廊上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管理。

3.1.3凡盛有或盛過化學危險物品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必需在動火作業前進行清洗置換,經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3.1.4凡在處于GBJ16-87要求甲、乙類區域管道、容器、塔罐等生產設施上動火作業時,必需將其和生產系統根本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3.1.5高空進行動火作業,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驗分析,并采取方法,以防火花濺落引發火災爆炸事故。

3.1.6拆除管線動火作業,必需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對應安全防火方法;在地面進行動火作業,周圍有可燃物,應采取防火方法。動火點周圍如有陰井、地溝、水封等應進行檢驗、分析,并依據現場具體情況采取對應安全防火方法。

3.1.7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其氧含量不得超出20%。

3.1.8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嚴禁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3.1.9動火作業應有專員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方法,配置足夠適用消防器材。

3.1.10動火作業前,應檢驗電、氣焊工具,確保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

3.1.11使用氣焊焊割動火作業時,氧氣瓶和乙炔氣瓶間距應大于5m,二者和動火作業地點均應大于10m,并不準在烈日下曝曬。

3.1.12凡在有可燃物或難燃物構件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必需采取防火隔絕方法,以防火花濺落引發火災。3.1.13動火作業完成應清理現場,確定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3.2特殊危險動火作業

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符合3.1要求同時,還應符合以下要求:

3.2.1在下列情況下不準進行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

3.2.1.1生產不穩定。

3.2.1.2設備、管道等腐蝕嚴重。

3.2.2必需制訂施工安全方案,落實安全防火方法。動火作業時,化工車間領導、動火作業安全員、企業專職安全員、主管領導必需到現場,必需時可請專職消防隊到現場監護。

3.2.3動火作業前,化工車間要通知相關單位,使之在異常情況下能立即采取對應應急方法。

3.2.4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需設專員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改變情況,使系統保持正壓,嚴禁負壓動火作業。

3.2.5動火作業現場通排風要良好,以確保泄漏氣體能順暢排走。3.3用火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訂對應作業程序及安全方法。

4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

4.1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通常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需進行動火分析。

4.2動火分析取樣點,均應由動火所在單位專(兼)職安全員或當班班長負責提出。

4.3動火分析取樣點要有代表性,特殊動火分析樣品應保留到動火結束。

4.4取樣和動火間隔不得超出30min,如超出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止時間超出30min時,必需重新取樣分析。

如現場分析手段無法實現上述要求者,應由主管領導簽字同意,另做具體處理。

4.5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需經被測對象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4.6動火分析合格判定

4.6.1如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氣濃度應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20%。

4.6.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時,被測氣體或蒸氣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5《動火安全作業證》管理

5.1《動火安全作業證》

《動火安全作業證》為兩聯,《動火安全作業證》見附錄。

5.2《動火安全作業證》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5.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指定動火項目責任人辦理。辦證人應按《動火安全作業證》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依據動火等級,按要求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終將辦理好《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項目責任人。

5.2.2動火責任人持辦理好《動火安全作業證》到現場,檢驗動火作業安全方法落實情況,確定安全方法可靠并向動火人和監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項后,將《動火安全作業證》交給動火人。

5.2.3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動火后,由動火人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假如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安全作業證》,但參與動火作業全部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

5.2.4《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5.2.5《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兩份,終審同意人和動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全部門存查。

5.3《動火安全作業證》使用期限

5.3.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作業證》使用期為24h。

5.3.2二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作業證》使用期為120h。

5.3.3動火作業超出使用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

5.4《動火安全作業證》審批

5.4.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經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復檢簽字后,報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終審同意。

5.4.2一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企業安全員終審同意。

5.4.3二級動火作業《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終審同意。5.5用火安全方法確實定,需在和此次用火相關關鍵安全方法前劃“√”,其中1-5條由用火所在車間安全技術人員確定簽字;6-9條由施工用火作業責任人確定簽字;其它補充安全方法根據分工范圍分別由用火所在單位安全人員和施工用火作業責任人確定簽字;5.6“危害識別”一欄由用火所在單位安全人員負責填寫。6職責要求6.1動火項目責任人動火項目責任人對動火作業負全方面責任,必需在動火作業前具體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方法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驗現場,確定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6.2動火人

獨立負擔動火作業動火人必需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若帶徒作業時,動火人必需在場監護。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應查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覺不含有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門匯報。動火人必需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動火作業。動火前(包含動火停歇期超出30min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6.3監火人

監火人應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人員擔任,必需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新項目施工動火,由施工單位指派監火人。監火人所在位置應便于觀察動火和火花濺落,必需時可增設監火人。

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監護和檢驗,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火花;發覺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立即聯絡相關人員采取方法。監火人必需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相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定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6.4動火部門責任人

被動火單位班組長為動火部位責任人,應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安全負責,并參與制訂、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方法,負責生產和動火作業銜接,檢驗《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動火安全作業證》有阻止動火作業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6.5動火分析人

動火分析人應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依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6.6安全員

實施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安全員應負責檢驗實施情況和安全方法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需到現場。

6.7動火作業審查同意人

各級動火作業審查同意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需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驗、完善防火安全方法,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辦理是否符合5.2要求。在確定正確無誤后,方可簽字同意動火作業。

動火安全作業證用火等級()№動火地點:動火方法:動火實施人:動火責任人:動火時間:年月日時分始至年月日時分止危害識別:用火關鍵安全方法確定人1用火設備內部物料清理潔凈,蒸汽吹掃或水洗合格,達成用火條件。2斷開和用火設備相聯全部管線,加盲板()塊。3用火點周圍(最小半徑15米)下水井、地漏、地溝、電纜溝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蓋、鋪砂、水封等手段進行隔離。4罐區內用火點同一圍堰內和防火間距以內油罐不得脫水作業。5清除用火點周圍易燃物。6高處作業應采取防火花飛濺方法。7電焊回路線應接在焊件上,把線不得穿過下水井或和其它設備搭接。8乙炔氣瓶(嚴禁臥放)、氧氣瓶和火源間距離不得少于10米。9現場備蒸氣帶()根,滅火器()個,鐵鍬()把,石棉布()塊。10其它補充安全方法:監火人:動火審批人:特殊動火會簽:動火前,崗位當班班長驗票簽字:進設備安全管理要求1定義1.1設備化工生產區域內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和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1.2設備內作業進入化工生產區域內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和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內進行作業。2設備內作業安全要求2.1設備上全部和外界連通管道、孔洞均應和外界有效隔離。設備上和外界連接電源應有效切斷。2.1.1管道安全隔絕可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進行隔絕,不能用水封或閥門等替換盲板或拆除管道。2.1.2電源有效切斷可采取取下電源保險熔絲或將電源開關拉下后上鎖等方法,并加掛警示牌。2.2清洗和置換進入設備內作業前,必需對設備內進行清洗和置換,并達成下列要求:2.2.1氧含量18~21%。2.2.2有毒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2.2.3可燃氣體濃度符合《化工企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2.3通風,要采取方法,保持設備內空氣良好流通。2.3.1

打開全部些人孔、手孔、料孔、風門、煙門進行自然通風。2.3.2

必需時,可采取機械通風。2.3.3

采取管道空氣送風時,通風前必需對管道內介質和風源進行分析確定。2.3.4

不準向設備內充氧氣或富氧空氣。2.4定時監測2.4.1

作業前30分鐘內,必需對設備內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可進入設備。《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2.4.2

采樣點要有代表性。2.4.3

作業中要加強定時監測,情況異常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作業現場經處理后,取樣分析合格方可繼續作業。2.4.4

作業人員離開設備時,應將作業工具帶出設備,不準留在設備內。2.4.5

涂刷含有揮發性溶劑涂料時,應做連續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風方法。2.5照明和防護方法2.5.1

進入不能達成清洗和置換要求設備內作業時,必需采取對應防護方法。2.5.1.1

在缺氧、有毒環境中,應佩帶隔離式防毒面具。2.5.1.2

在易燃易爆環境中,應使用防爆型低壓燈具及不發生火花工具,不準穿戴化纖織物。2.5.1.3

在酸堿等腐蝕性環境中,應穿戴好防腐蝕護具。2.5.2設備內照明電壓應小于等于36伏,在潮濕容器、狹小容器內作業應小于等于12伏。2.5.3使用超出安全電壓手持電動工具,必需按要求配置漏電保護器。2.5.4臨時用電線路裝置,應按要求架設和拆除,線路絕緣確保良好。2.6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方法2.6.1應采取相互之間避免傷害方法。2.6.2應搭設安全梯或安全平臺,必需時由監護人用安全繩拴住作業人員進行施工。2.6.3設備內作業過程中,不能拋擲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業要有預防層間落物傷害作業人員方法。2.6.4設備外要備有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對應搶救用具。2.7監護2.7.1設備內作業必需有專員監護。2.7.2進入設備前,監護人應會同作業人員檢驗安全方法,統一聯絡信號。2.7.3險情重大設備內作業,應增設監護人員,并隨時和設備內取得聯絡。2.7.4監護人員不得脫離崗位。2.7.5設備內事故搶救,救護人員必需做好本身防護,方能進入設備內實施搶救。2.8進入設備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訂對應作業程序及安全方法。3《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管理3.1設備內作業必需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3.2《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施工單位或交出設備單位負責辦理。2.3作業單位接到《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后,由該項目標責任人填寫作業證上作業單位應填寫各項內容。3.4《設備內安全作業證》安全方法欄要填寫具體安全方法。3.5《設備內安全作業證》由交出單位和作業單位領導共同確定,審批簽字后方為有效。3.6在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要求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3.7在設備內進行動火作業應按動火安全管理要求辦理《動火安全許可證》。3.8

《設備內安全作業證》須經作業人員確定無誤,并由車間值班人再次確定無誤后,方準許進入設備內作業。3.9設備內作業因工藝條件、作業環境條件改變,需重新辦理《設備內安全作業證》,方準許繼續作業。3.10設備內作業結束后,需認真檢驗設備內外,確定無問題,方可封閉設備。設備內安全作業證設備交出單位負責項目欄交出設備單位:交出設備名稱:檢修作業內容:設備內關鍵介質:作業時間:

日起至

日止設備隔絕安全方法:

確定人簽字:審批人:

日檢修單位負責項目欄檢修單位:檢修項目責任人:檢修作業監護人:作業中可能產生有害物質:檢修作業安全方法(包含搶救后備方法):

審批人:

日分析項目合格標準分析數氧含量取樣時間取樣部位分析人

終審審批:

審批簽字:

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要求1定義1.1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高處進行作業,稱為高處作業。1.2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1.3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含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當地域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氣溫2℃及以上時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氣溫低于51.4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法,靠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視為靠近帶電體。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離(M)1.722.22.5342高處作業分級和分類2.1高處作業分級2.1.1

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2.1.2

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2.1.3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2.1.4

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2.2

高處作業類別高處作業分為特殊高處作業、化工工況高處作業和通常高處作業。2.2.1

特殊高處作業2.2.1.1

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強風高處作業。2.2.1.2

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異溫高處作業。2.2.1.3

在降雪時進行雪天高處作業。2.2.1.4

在降雨時進行雨天高處作業。2.2.1.5

在室外完全采取人工照明進行夜間高處作業。2.2.1.6

在靠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帶電高處作業。2.2.1.7

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條件下進行懸空高處作業。2.2.2

化工工況高處作業2.2.2.1

在坡度大于45度斜坡上面進行高處作業。2.2.2.2

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周圍進行高處作業。2.2.2.3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區域或轉動設備周圍進行高處作業。2.2.2.4

在無平臺、無護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2.2.2.5

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2.2.3

通常高處作業除特殊高處作業和化工工況高處作業以外高處作業。3高處作業安全要求和防護3.1

高處作業安全要求3.1

.1

從事高處作業單位必需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方法,方可施工。《高處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3.1.2

《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驗確定安全方法后,方可同意高處作業。3.1.3

高處作業人員必需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憊過分、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3.1.4

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證》,檢驗確定安全方法落實后,方可施工,不然有權拒絕施工作業。3.1.5

高處作業人員要根據要求穿戴勞動保護用具,作業前要檢驗、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具和登高器具、設備。3.1.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堅守崗位。3.2

高處作業安全防護3.2.1

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方法,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3.2.2

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3.2.3

高處作業所使用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需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動、易滾動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方法,預防墜落。3.2.4

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周圍有放空管線位置作業時,應事先和車間責任人或工長(值班主任)取得聯絡,建立聯絡信號,并將聯絡信號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備注欄內。3.2.5

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需鋪設牢靠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方法。3.2.6

高處作業和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需按指定路線上下,嚴禁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需垂直進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隔離方法。3.2.7

高處作業應和地面保持聯絡,依據現場情況配置必需聯絡工具,并指定專員負責聯絡。3.2.8

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法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需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3.3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訂對應作業程序及安全方法。4《高處安全作業證》管理4.1

一級高處作業及2.2.2.1和2.2.2.2要求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化工車間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2.2.2.3和2.2.2.4要求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化工車間審核后,報辦公室審批;特級、特殊高處作業及2.2.2.5要求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辦公室審核后,報經理審批。4.2施工責任人必需依據高處作業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責任人,一份交辦公室。4.3對施工期較長項目,施工責任人應常常深入現場檢驗,發覺隱患立即整改,并做好統計。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改變,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安全作業證

申請單位

申請人

作業地點

作業時間

作業內容

作業高度

作業類別

危害識別:

安全防護方法

施工單位責任人:監護人

職責

項目負責人意見

審核部門意見

審批部門意見

備注

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要求第一條為加強臨時用電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觸電、火災、爆炸及各類電氣事故發生,特制訂本要求。第二條本要求適用范圍為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一切臨時電源。第三條在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一切臨時用電,應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見附件)。第四條在運行生產裝置、罐區和含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通常不許可接臨時電源。確屬裝置生產、檢修施工需要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同時,按要求辦理“用火作業許可證”。第五條危害識別1.臨時用電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訂對應作業程序及安全方法;2.將安全方法填入“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內。第六條作業安全方法1.安裝臨時用電線路電氣作業人員,應持有“特種作業(電工)操作證”;2.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應按供電電壓等級和容量正確使用,所用電氣元件應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應嚴格實施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并接地良好;(1)在防爆場所使用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應達成對應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對應防爆安全方法;(2)臨時用電線路及設備絕緣應良好;(3)臨時用電架空線路應采取絕緣銅芯線。架空線最大弧垂和地面距離,在施工現場不低于2.5米,穿越機動車道不低于5米。架空線應架設在專用電桿上,嚴禁架設在樹木和腳手架上;(4)對需埋地敷設電纜線路應設有“走向標識”和“安全標識”。電纜埋地深度不應小于0.7米,穿越公路時應架設防護套管;(5)對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有編號,應有防雨設施,盤、箱、門應能牢靠關閉;(6)行燈電壓不應超出36V,在尤其潮濕場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屬設備內裝設臨時照明行燈電壓不超出12V;(7)臨時用電設施,應安裝符合規范要求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式電動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3.臨時用電單位應嚴格遵守臨時用電要求,不得變更地點和工作內容,嚴禁任意增加用電負荷或私自向其它單位轉供電。第七條許可證管理1.“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如確需修改時,應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定;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由簽發人留存,第二聯臨時用電單位持有;3.在非用火管理范圍內“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使用期限為一個作業周期;4.在用火管理范圍內“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使用期限必需和“用火作業許可證”使用期限一致;5.“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留期為十二個月。第八條管理職責1.安全員負責臨時用電安全監督;2.施工單位負責所接臨時用電現場運行、設備維護、安全監護和管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第聯作業許可證編號申請作業單位工程名稱施工單位施工地點用電設備及功率電源接入點工作電壓臨時用電人特種作業(電工)操作證號臨時用電時間年月日時分至年月日時分用火作業許可證編號序號主要安全措施確認人1安裝臨時線路人員持有“特種作業(電工)操作證”。2在防爆場所使用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達成對應防爆等級要求。3臨時用電單相和混用線路采取五線制。4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低于2.5米,道路不低于5米。5臨時用電線路架空進線不得采取裸線,不得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6暗管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設有“走向標志”和安全標志,電纜埋深大于0.7米。7現場臨時用電配電盤、箱應由防雨方法。8臨時用電設施安有漏電保護器,移動工具、手持工具應一機一閘一保護。9用電設備、線路容量、負荷符合要求。10其它補充安全方法:臨時用電單位意見:基層單位意見:審批部門意見:署名:署名:署名:

動土作業安全管理要求1定義動土作業挖土、打樁、地錨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負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作業。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2.1動土作業必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動土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2.2動土作業前,項目責任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責任人對安全方法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2.3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依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立即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2.4動土作業必需按《動土安全作業證》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實,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2.5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私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2.6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和不能識別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匯報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方法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2.7

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嚴禁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2.8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要求:2.8.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取挖底腳措施挖掘,挖出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2.8.2在挖較深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需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緣不準人員站立、行走。2.8.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材料最少要距坑、槽、井、溝邊緣0.8米,高度不得超出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驗,尤其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覺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方法。2.8.4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覺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方法后,方可施工。2.8.5在坑、槽、井、溝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需時,要采取有效固壁方法。2.8.6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后拆舊。2.8.7全部些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2.9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以上,預防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覺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2.10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和相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絡,當化工生產發生忽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快速撤離現場。2.11作業前必需檢驗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靠、完好,發覺問題應立即處理。2.12動土作業包含斷路時,必需按斷路安全管理要求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2.13動土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害識別,制訂對應作業程序及安全方法。3《動土安全作業證》管理3.1《動土安全作業證》由辦公室負責管理。3.2動土申請單位在辦公室領取《動土安全作業證》,填寫相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3.3施工單位接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中相關內容后將《動土安全作業證》交動土申請單位。3.4動土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動土安全作業證》后,交辦公室審批。3.5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查對圖紙,查驗標志,檢驗確定安全方法,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3.6動土申請單位將辦理好《動土安全作業證》留存后,分別送辦公室、施工單位各一份。動土安全作業證申請部門:施工單位:作業地點:作業起止時間:月日時至月日時動土范圍、內容、方法(包含深度、面積,并附簡圖):

項目責任人:危害識別:動土安全方法(包含圍欄、警告標志、夜間警告燈等):

施工責任人:施工地段責任人意見:部門意見:

責任人意見:審批部門意見:

審批部門責任人: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要求第一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需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第二條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珍貴,施工條件特殊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裝施工方案經施工主管部門和安全科門審查,報主管領導或總工程師同意后方可實施。第三條多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員監護,非施工人員嚴禁入內。第四條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照明,室外作業碰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第五條吊裝作業人員必需佩帶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要求,高處作業時必需遵守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要求。第六條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多種機具進行檢驗,必需確保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第七條吊裝作業時,必需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要求聯絡信號,統一指揮。第八條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實,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第九條吊裝作業前必需對多種起重吊裝機械運行部位、安全裝置和吊具、索具進行具體安全檢驗,吊裝設備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需試吊,確定無誤方可作業。第十條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需隨之升降,應采取可靠安全方法,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同意。第十條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要求。吊裝作業現場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第十二條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操作規程。第十三條吊裝作業時,必需按要求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靠近或達成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驗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第十四條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第十五條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a.指揮信號不明;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方法;i.重物越人頭;j.安全裝置失靈。第十六條必需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第十七條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第十八條《吊裝安全作業證》管理1、《吊裝安全作業證》由辦公室負責管理。2、項目單位責任人從辦公室領取《吊裝安全作業證》后,要認真填寫各項內容,交施工單位責任人同意。3、《吊裝安全作業證》同意后,項目責任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驗《吊裝安全作業證》,確定無誤后方可作業。

吊裝安全作業證

吊裝地點

吊裝工具名稱

吊裝人員

吊裝指揮(責任人)

作業時間

吊裝內容

起吊零件重量(噸)

危害識別:安全方法:

項目單位安全部門責任人:項目單位責任人:施工單位安全部門責任人:施工單位責任人:審批部門審批意見:

審批部門責任人:(簽字)年月日企業區斷路作業安全管理要求1.定義廠區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作業。2.斷路作業安全要求2.1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需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2.2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企業要在斷路路口設置斷路標志,為來往車輛提醒繞行線路。2.3廠區交通管理部門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要立即通知調度、生產、消防、醫務等相關部門。2.4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定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2.5斷路時,施工單位負責在路口設置交通擋桿、斷路標識。2.6斷路后,施工單位負責在施工現場設置圍欄、交通警告牌,夜間要懸掛紅燈。2.7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消現場、路口設置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申請斷路單位檢驗核實后,負責匯報廠區交通管理部門,然后由廠區交通管理部門通知各相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2.8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2.9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2.10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要求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3.《斷路安全作業證》辦理3.1《斷路安全作業證》由申請斷路作業單位指定專員辦理。3.2《斷路安全作業證》由辦公室審批。3.3申請斷路作業單位在辦公室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逐項填寫后交施工單位。3.4施工單位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填寫《斷路安全作業證》中施工單位應填寫內容,填寫后將《斷路安全作業證》交斷路申請單位。3.5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安全生產科審批,并將辦理好《斷路安全作業證》留存,并分別送交安全生產科、施工單位各一份。

斷路安全作業證申請單位:1.斷路地段所在位置草圖、斷路原因立即間:

2.斷路時所采取安全方法:

申請單位責任人:(簽字)3.斷路后施工單位采取安全方法:

施工單位責任人:(簽字)審批單位意見:

審批單位責任人:(簽字)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要求1

定義帶料盲板抽堵作業

在設備檢修及搶修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下盲板抽堵作業。2

盲板必需符合以下要求2.1

盲板選材要適宜、平整、光滑,經檢驗無裂紋和孔洞。高壓盲板應經探傷合格。2.2

盲板直徑應依據管道法蘭密封面直徑制作,厚度要經強度計算。2.3

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于辯識、抽堵。2.4應按管道內介質性質、壓力、溫度選擇適宜材料做盲板墊片。3

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3.1

盲板抽堵作業必需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沒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不準進行盲板抽堵作業。《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3.2

嚴禁涂改、轉借《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時,須重新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3.3

對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3.4

在有毒氣體管道、設備上抽堵盲板時,非刺激性氣體壓力應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氣體壓力應小于50毫米汞柱;氣體溫度應小于60℃3.5

生產單位負責繪制盲板位置圖,對盲板進行編號,施工單位按圖作業,盲板位置圖由生產單位存檔備查。3.6

作業人員應經過個體防護訓練,并做好個體防護。3.7

作業需專員監護,作業結束前監護人不得離開作業現場。3.8作業復雜、危險性大場所,除監護人外,還需消防隊、醫務人員等到場。如包含整個生產系統,生產調度人員和廠化工車間門責任人必需在場。3.9

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30米內不得有動火作業;工作照明應使用防爆燈具;并應使用防爆工具,嚴禁用鐵器敲打管線、法蘭等。3.10

高處抽堵盲板作業應按高處作業安全管理要求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3.11

施工單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要求,落實安全方法后,方可進行作業。3.12

嚴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時進行兩處及兩處以上抽堵盲板作業。3.13

抽堵多個盲板時,要按盲板位置圖及盲板編號,由施工總責任人統一指揮作業。3.14

每個抽堵盲板處設標牌表明盲板位置。4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管理4.1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辦公室管理。4.2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由生產單位辦理。4.3

生產單位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表格、盲板位置圖、安全方法,交施工單位確定、企業安全員審核,由經理審批。4.4

審批好《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交施工單位、化工車間、辦公室各一份,辦公室負責存檔。4.5

作業結束后,經施工單位、安全生產科、辦公室檢驗無誤,施工單位將盲板位置圖交辦公室。

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設備管線名稱介質溫度壓力盲板時間責任人

材質規格編號裝拆裝拆

盲板位置圖:

安全方法:

生產單位責任人:施工單位意見:

施工單位責任人:審核意見:

安全部門:審批意見:

主管領導:

設備檢修作業安全管理要求1定義設備

化工生產區域內各類塔、球、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容器和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

2檢修前準備

2.1設備檢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格式見附錄。

2.2依據設備檢修項目要求,應制訂設備檢修方案,落實檢修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方法。

2.3檢修項目責任人應按檢修方案要求,組織檢修作業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方法。

2.4檢修項目責任人應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方面責任,并指定專員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安全工作。

2.5設備檢修如需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應按要求辦理對應安全作業證。

2.6設備清洗、置換、交出,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分析匯報。檢修項目責任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驗并確定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

3檢修前安全教育

3.1檢修前,必需對參與檢修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

3.2安全教育內容:

3.2.1檢修作業必需遵守相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

3.2.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不安全原因及對策。

3.2.3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具正確佩帶和使用。

3.2.4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方法。

4檢修前安全檢驗和方法

4.1應對檢修作業使用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多種工器具進行檢驗,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工器具不得使用。

4.2應采取可靠斷電方法,切斷需檢修設備上電器電源,并經開啟復查確定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嚴禁開啟”安全標志并加鎖。

4.3對檢修作業使用氣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設備應經專員檢驗,確保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4.4應對檢修現場爬梯、欄桿、平臺、鐵箅子、蓋板等進行檢驗,確保安全可靠。

4.5對檢修用盲板應逐一檢驗,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

4.6對檢修所使用移動式電氣工器具,應配有漏電保護裝置。

4.7對有腐蝕性介質檢驗場所應備有沖洗用水源。

4.8對檢修現場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和地面平齊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

4.9應將檢修現場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雜物清理潔凈。

4.10應檢驗、清理檢修現場消防通道、行車通道,確保通暢無阻。

4.11需夜間檢修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照明裝置。

5檢修作業中安全要求

5.1參與檢修作業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具。

5.2檢修作業各工種人員應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要求。

5.3電氣設備檢修作業應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要求。

5.4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責任人應和當班班長聯絡。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忽然排放物料,危及檢修人員人身安全時,生產當班班長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快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完成,確定安全后,檢修項目責任人方可通知檢修人員重新進入作業現場。

5.5嚴禁涂改、轉借《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

5.6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方法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

6檢修結束后安全要求

6.1檢修項目責任人應會同相關檢修人員檢驗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

6.2檢修項目責任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依據生產工藝要求檢驗盲板抽堵情況。

6.3因檢修需要而拆移蓋板、箅子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應恢復正常。

6.4檢修所用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進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立即拆除。

6.5設備、屋頂、地面上雜物、垃圾等應清理潔凈。

6.6檢修單位應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在相關部門對設備等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并做好統計。

6.7

溫馨提示

  • 1. 本站所有資源如無特殊說明,都需要本地電腦安裝OFFICE2007和PDF閱讀器。圖紙軟件為CAD,CAXA,PROE,UG,SolidWorks等.壓縮文件請下載最新的WinRAR軟件解壓。
  • 2. 本站的文檔不包含任何第三方提供的附件圖紙等,如果需要附件,請聯系上傳者。文件的所有權益歸上傳用戶所有。
  • 3. 本站RAR壓縮包中若帶圖紙,網頁內容里面會有圖紙預覽,若沒有圖紙預覽就沒有圖紙。
  • 4. 未經權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將文件中的內容挪作商業或盈利用途。
  • 5. 人人文庫網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僅對用戶上傳內容的表現方式做保護處理,對用戶上傳分享的文檔內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編輯,并不能對任何下載內容負責。
  • 6. 下載文件中如有侵權或不適當內容,請與我們聯系,我們立即糾正。
  • 7. 本站不保證下載資源的準確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時也不承擔用戶因使用這些下載資源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傷害或損失。

評論

0/150

提交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