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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企業標準Q/SY11122012代替
Q/SY11122007氣溶膠滅火系統技術規范ii
i i-
i ii
i i-
i s t2012-07-03發布 2012-09-01實施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
發
布Q/SY11122012目次前言
…………………………
Ⅱ1范圍
………………………
12規范性引用文件
…………………………
13術語和定義
………………
24總則
………………………
45系統分類
…………………
56系統設計要求
……………
57生產………………………
108系統組件…………………
119控制與操作………………
1310安全要求
………………
1311系統施工與安裝
………………………
1412系統驗收
………………
1613系統維護保養
…………………………
18附錄
A
(資料性附錄)氣溶膠滅火系統安裝施工記錄表
……………
20附錄B
(資料性附錄)氣溶膠滅火系統安裝調試記錄表………………
21附錄C
(資料性附錄)氣溶膠滅火系統安裝竣工驗收報告……………
22Q/SY11122012前言本標準按照
GB/T2009
《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給出的規則起草。本標準代替
Q/SY11122007
《氣溶膠滅火系統技術規范》。本標準與
Q/SY11122007相比,主要變化如下:———修改了
“范圍”、“系統設計要求”、“系統組件”、“控制與操作”、“系統施工與安裝”等內容(見第1章、第6章、第8章、第9章和第11章);———增加了
“系統分類”和
“生產”(見第5章、第7章);———增加了
“系統組件檢查”、“安裝施工要求”(見和);———增加了外觀質量驗收、系統功能驗收、防護區驗收、滅火系統組件驗收、控制系統驗收,以及模擬噴氣試驗和系統使用說明書的編寫要求
(見,,,,,和);———增加了按月及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的規定、滅火系統的維修規定
(見,和);———增加了附錄
A、附錄B、附錄C。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標準化委員會健康安全環保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并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大慶油田公司。本標準參編單位:新疆中油安環工程有限公司。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魏云峰、張永昌、楊勇、李志銘、牛明勇、祖志長、王光輝、王兆國、于剛、李金昱、王養文。本標準代替
Q/SY11122007。Q/SY11122007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11122005。ⅡQ/SY11122012氣溶膠滅火系統技術規范1范圍本標準規定了油田、煉化企業中的油品儲罐、工業電氣及類似有限空間場所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設置氣溶膠滅火系統時的設計、生產、施工、驗收、使用及維護要求。本標準適用于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熔化固體火災,5000m3以下固定頂油品儲罐、長輸管道閥井室、工業電氣場所的變電室、配電間、發電機房、電纜溝、電纜井、電纜夾層、電纜隧道、機電控制柜、開關柜、儀表柜等無人、相對封閉的裝置和空間較小、易發生火災的場所。也適用于化工產品儲存場所,煙草倉庫、文物資料庫、糧油倉庫等倉儲庫房,地下停車庫,交通運輸車輛,船舶內隔艙,公路、鐵路的交通隧道火災等。在一定條件下也可用于局部空間的火災控制。本標準不適用于撲救下列物質的火災:硝化纖維、炸藥等無空氣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學物質和強氧化劑;活潑金屬及其氫化物;易分解、易自燃物質;人員密集、活動頻繁的場所。2規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150鋼質壓力容器GB/T1527銅及銅合金拉制管GB/T3864工業氮GB4715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GB4716點型感溫火災探測器GB5099鋼質無縫氣瓶GB/T8163輸送流體用無縫鋼管GB/T9969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GB16668干粉滅火系統及部件通用技術條件GB16806消防聯動控制系統GB5001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49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11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6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183石油天然氣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229火力發電廠與變電站設計防火規范1Q/SY11122012GB50263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347干粉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370氣體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A61固定滅火系統驅動、控制裝置通用技術條件1GA499
()氣溶膠滅火系統第1部分:熱氣溶膠滅火裝置1GA578超細干粉滅火劑SDJ278水利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范TSGR00042009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Q/SY134石油化工管道安全標志色管理規范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9號氣瓶安全監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氣溶膠aerosol液體或固體微粒懸浮于空氣介質中大于或等于2h不沉降的一種穩定或準穩定物系。包括冷氣溶膠和熱氣溶膠。i-
i s冷氣溶膠滅火劑i-
i s90%粒徑不超過7μm
的固體超微粉末滅火劑在滅火組分質量中大于或等于80%,粒徑小于15μm~20μm
的固體超微粉末滅火劑在滅火組分質量中不超過20%的超微干粉。i-
i si-
i s通過燃燒或其他方式產生具有滅火效能的滅火劑,也稱為煙霧滅火劑。
i-
isi-
ist以氣溶膠滅火劑為滅火介質的固定滅火系統。包括冷氣溶膠滅火系統和熱氣溶膠滅火系統。i-
i s冷氣溶膠滅火系統i-
i s由冷氣溶膠儲存容器,驅動氣體儲氣瓶組,輸送管道,噴放組件,探測、控制器件等組成的滅火系統。按驅動方式分為儲壓式或非儲壓式兩種。i-
i s熱氣溶膠滅火系統i-
i s由引發器、氣溶膠發生劑和發生器、管道、噴嘴及與之配套的火焰探測裝置和啟動裝置組成的滅火系統。f i-
i sf i-
i s t主要由滅火劑儲罐部件、儲氣瓶組件、安全防護裝置、滅火啟動裝置、管道、噴嘴等部件組成,是由管道輸送滅火劑,通過設置在防護區或保護對象上的噴頭噴出滅火劑的系統。2Q/SY11122012fi-
i sfi-
i st由控制系統及懸掛式滅火裝置組成。一般為儲壓式。e防護區protctedareae能滿足氣溶膠滅火系統應用條件,并被其保護的有限空間。i i-
is i i-
is t在規定的時間內,向防護區施放達到滅火濃度的氣溶膠滅火劑,并使其均勻地充滿整個防護區的滅火系統。i
ii-
i i
ii-
i s t向被保護對象或區域以設計施放速率直接施放氣溶膠滅火劑,并持續一定時間,滿足局部滅火要求的滅火系統。i t i設計用量desi t ik撲滅防護區內的一次火災所需的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的質量,以千克
(g)為單位。ki-
i s滅火密度i-
i s實驗條件下,在限定時間內撲滅某類單位體積火災所需的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的質量,以千克每k立方米
(g/m3)為單位。kl i延遲時間del i從火災感應元件感應到火災信息,到氣溶膠滅火劑發生裝置接到發生指令之間的時間間隔,以s秒
()為單位。ss施放時間dichargingperods從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開始反應,到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完全反應并生成氣溶膠滅火劑且施放完s畢之間的時間間隔,以秒
()為單位。s浸漬時間holdingperod全淹沒氣溶膠滅火系統從氣溶膠滅火劑施放完畢開始,到防護區開始用機械或自然等方法通風排s出防護區內的氣溶膠之間的時間間隔,以秒
()為單位。st持續噴射時間lasingperodts滅火系統持續噴出氣溶膠滅火劑的時間,以秒
()為單位。si s水平保護距離efecti s從噴口噴出的氣溶膠滅火劑以有效密度能到達的最遠水平距離,以米
(m)為單位。i保護高度safetyheghti防護區內水平最高點距最低點間的垂直距離,以米
(m)為單位。3Q/SY11122012s e施放溫度dis e熱氣溶膠從噴口噴出時的最高溫度,以攝氏度
(℃)為單位。l
e外殼溫度shel
e熱氣溶膠滅火系統施放滅火劑時,外殼表面
(不包括噴口50mm內)的最高溫度,以攝氏度
(℃)為單位。ei噴射強度injcteig單位時間和面積內,滅火系統從噴口噴出氣溶膠滅火劑的平均質量,以克每平方米秒[(/
(m2·s)]g為單位。e
i供給強度inte
i單位時間和單位體積內,向防護空間施放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的質量,以克每立方米秒g[/
(m3·s)]為單位。gt系統最大工作壓力sysemworkingpresuret儲氣瓶型滅火系統最大工作壓力是指在系統正常動作狀況下,減壓閥出口的最大壓力。i
i i增壓時間presi
i i滅火劑在儲存容器中,從受驅動開始至容器內達到設定壓力的時間。s有效噴射時間dichargingtmes從噴嘴噴出滅火劑至其噴放結束的時間。i i充裝率flingquanti ik儲存容器中,滅火劑質量
(g)與儲存容器容積
(L)之比。ki i剩粉率resi i系統噴放結束后,冷氣溶膠儲存容器內剩余滅火劑的質量與初始充裝滅火劑質量比值的百分數。l驅動氣體expelantgasl輸送滅火劑的動力氣體,也稱載氣。l驅動氣體系數expelantgasfactorl在冷氣溶膠
驅動氣體二相流中,兩者的質量之比,也稱氣粉比。i
i i增壓時間presi
i i從儲存容器中,粉體受氣體驅動,至達到工作壓力并開始釋放滅火劑的時間。4總則為保障企業能夠按照國家標準生產、安裝、使用、驗收氣溶膠及其滅火系統,合理設計并確保4Q/SY11122012在應用場所使用過程中能有效撲救各類火災,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全,制定本標準。氣溶膠滅火系統的設計,應遵循國家有關方針和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氣溶膠滅火系統的設計、生產、安裝、使用及驗收除應符合本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相關標準或規范的規定。氣溶膠滅火系統中所采用的藥劑、系統產品及組件和其他標準零、部件,應符合現行的國家、行業及地方相關標準和規定的要求,并經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確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5系統分類按滅火劑性質可分為:a)
熱氣溶膠滅火系統。b)
冷氣溶膠滅火系統。按滅火裝置安裝方式可分為:a)
落地式滅火裝置。b)
懸掛式滅火裝置。按滅火裝置結構可分為:a)
有管網滅火系統。b)
無管網滅火系統。6系統設計要求一般規定采用氣溶膠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其滅火設計用量應根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的滅火設計濃度經計算確定。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滅火設計濃度應按其中最大的滅火設計濃度確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其實際控制能力。組合分配系統的氣溶膠儲存量,應按儲存量最大的防護區確定。氣溶膠滅火系統的氣溶膠儲存量,應為防護區的滅火設計用量、儲存容器內的氣溶膠剩余量和管網內的氣溶膠剩余量之和。氣溶膠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使用后,72h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功能的,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1設置備用量。氣溶膠滅火系統的設置應根據油氣、站場設計規模、火災危險類別及固定消防設施的設置情況等綜合考慮確定。設置部位應按照
GB50183,GB50016,GB50045等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及公安消防機構針對保護場所的火災特點、財產價值、重要程度等所做的有關要求來執行。氣溶膠滅火系統的設置應考慮以下幾種情況:a)
單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固定頂罐、單罐容量不大于5000m3的內浮頂罐、機動消防設施不能進行保護或地形復雜消防車撲救困難的儲罐區,北方高寒地區和偏遠缺水地區應設置固定式氣溶膠滅火系統。b)
天然氣凝液、液化石油氣罐區應設置消防冷卻水系統,并宜設置氣溶膠等滅火設施。c)
天然氣壓氣站、注氣站的壓縮機廠房內和長輸管道閥井室宜設置氣體、氣溶膠等滅火設施,其設置數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規范的有關規定。d)
石油天然氣生產裝置采用計算機控制的集中控制室和儀表控制間,工業電氣場所的變電室、5Q/SY11122012配電間、發電機房、電纜溝、電纜井、電纜夾層、電纜隧道、機電控制柜、開關柜、儀表柜等無人、相對封閉的裝置和空間較小、易發生火災的場所,宜設置火災報警系統、氣溶膠自動滅火設施和手提式、推車式氣體滅火器。e)
火車和一級、二級、三級、四級站場的汽車油品裝卸棧臺,附近沒有消防設施可利用的,應設置氣溶膠等滅火設施。f)
火車、汽車裝卸液化石油氣棧臺應設置消防給水系統和氣溶膠滅火設施。氣溶膠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其設計應符合
GB50116的規定,并應選用靈敏度級別高的火災探測器。氣溶膠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預制滅火系統應設自動控制和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機械應急操作機構的操作力不應大于150N,操作行程應不大于300mm,機械應急操作機構應有保險裝置,其解脫力不應大于100N。采用自動控制啟動方式時,根據人員安全撤離防護區的需要,應有不大于30s的可控延遲噴射;對于平時無人工作的防護區,可設置為無延遲的噴射。氣溶膠滅火系統的防護區宜設手動與自動控制的轉換裝置,防護區內外應設手動、自動控制狀態的顯示裝置。當人員進入防護區時,應能將滅火系統轉換為手動控制方式。當人員離開時,應能恢復為自動控制方式。自動控制裝置應在接到兩個獨立的火災信號后才能啟動。手動控制裝置和手動與自動轉換裝置應設在防護區疏散出口的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裝高度為中心點距地面m。機械應急操作裝置應設在儲瓶間內或防護區疏散出口門外便于操作的地方。氣溶膠滅火系統的操作與控制,應包括對開口封閉裝置、通風機械和防火閥等設備的聯動操作與控制。設有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各防護區滅火控制系統的有關信息,應傳送給消防控制室。氣體滅火系統的電源,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用氣動力源時,應保證系統操作和控制需要的壓力和氣量。組合分配系統啟動時,選擇閥應在容器閥開啟前或同時打開。氣溶膠滅火系統的設計、滅火劑和系統組件的材料、設備選擇及技術條件等應符合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
(HSE)的要求。氣溶膠滅火系統的使用溫度范圍應符合當地氣象條件。全淹沒滅火系統適用范圍及分類全淹沒滅火系統適用于撲救相對封閉空間內的火災。分為熱氣溶膠全淹沒滅火系統、冷氣溶膠全淹沒滅火系統兩種類型。熱氣溶膠全淹沒滅火系統6.2.2.1采用熱氣溶膠全淹沒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a)
防護區的圍護結構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h。b)
防護區圍護結構應能承受滅火劑施放時所產生的壓強,且不應低于kPa。c)
防護區滅火時應能保持相對封閉,具體封閉條件所要求的空間非密封度應依據不同產品的實(試)驗參數確定。d)
防護區內如有吊頂、地板或其他夾層,在無確切措施保證氣溶膠不漏入這些吊頂、地板或其他夾層的情況下,設計時應考慮這些部位的容積。6Q/SY1112201216.2.2.2噴口與被保護對象間距離應大于m,并且與被保護對象之間不應有遮擋物。16.2.2.3防護區內如有其他影響滅火效果的生產操作應在滅火劑施放之前停止。6.2.2.4單臺滅火裝置的水平保護距離依據公式
()計算。kL=
v/(·h·π)k
1………………
()1k
=k
=∏kiL———水平保護距離,m;v———單臺裝置的裝藥量/滅火密度,m3;k———總調節系數;h———被保護空間的高度,m。6.2.2.5如果滅火裝置距墻壁m
之內,上述距離可增加20%。6.2.2.6防護區內的任一點距最近一具滅火裝置的水平距離應不大于該滅火裝置的最大水平保護距離。6.2.2.7每具滅火裝置的最大保護高度不應大于4m。高度超過4m
時,應考慮分層布置,但應有不少于2/3的滅火裝置配置在地面。6.2.2.8防護區內的滅火裝置數量如為兩具或兩具以上,宜均勻分開布置,使被保護空間的地面在噴射時間內的濃度達到滅火密度。6.2.2.9全淹沒氣溶膠滅火系統或針對同一被保護對象的局部滅火系統在同一防護區內如布置兩具或兩具以上滅火裝置,當需要啟動時,每個滅火裝置的噴發間隔應不大于裝置平均噴發時間的10%。6.2.2.10當防護區內存在兩種或兩種以上可燃物時,氣溶膠用量應按可燃物中最大一種需求量設計。26.2.2.11全淹沒滅火系統的滅火劑發生劑設計用量應按公式
()計算。22M=m·V·k……
()2ni=1式中:M———設計用量,kg;m———滅火密度,kg/m3;V
———防護區域體積,m3。1 2 31 2 3k
,k
,1 2 31 2 3數k
”、表示防護空間壅塞度的
“阻隔系數
(氣溶膠損耗系數)k
”、“安全系數k
”等參數。6.2.2.12全淹沒滅火系統中單臺氣溶膠裝置的持續噴射時間不應大于90s。6.2.2.13對全淹沒防護區應考慮維持充分的浸漬時間,其浸漬時間應由生產廠家依據不同的產品對不同類型的保護對象,通過實
(試)驗確定。6.2.2.14全淹沒滅火系統氣溶膠的施放,在有效封堵的情況下也可采用分區啟動的方式。如采用氣溶膠封堵,設計用量應不低于該分區設計用量與用于封堵的氣溶膠滅火劑藥劑量之和。6.2.2.15全淹沒滅火系統中,氣溶膠滅火裝置工作時的外殼溫度應以不高于被保護對象的燃點為準。施放溫度應不損壞被保護對象。冷氣溶膠全淹沒滅火系統6.2.3.1采用冷氣溶膠全淹沒滅火系統的防護區,應符合下列規定:a)
獨立防護區的面積不宜大于500m2,容積不應大于5000m3。7Q/SY11122012b)
在噴射滅火劑時,不能關閉的防護區開口總面積不應大于該防護區總內表面積
(包括側面、頂部及底部)的1%,且開口下沿距室內地面的高度應不低于室內凈高的2/3。c)
噴嘴安裝角度應以生產廠家技術說明為依據。6.2.3.2冷氣溶膠全淹沒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a)
滅火劑最小滅火濃度依據滅火劑生產廠家提供的技術參數合理確定。kkb)
一般防護區,滅火劑全淹沒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最小滅火濃度的倍
(=1.2);圖書、檔kk案和文物資料庫等易產生復燃的場所,滅火劑全淹沒設計濃度不應小于最小滅火濃度的倍
(=1.5)。3c)
滅火劑設計用量
M
應按公式
()計算。33M≥Mm+Moi……
()3式中:M———滅火劑設計用量,kg;Mm———滅火劑最小滅火用量,kg;Moi———滅火劑噴射剩余量,kg。4d)
滅火劑最小滅火用量
Mm按公式
()計算。40 4Mm=K·mmin·V
+k
·Ao
…………0 4式中:K———全淹沒滅火綜合系數,K
=
K1·
K2·K3,其中:K1是全淹沒系數;K2是安全系數,根據保護對象的危險性及重要程度分別取~;K3是容積修正系數,當V≤500m3,K3=1.0;500m3<V≤2000m3,K3=1.1;2000m3<V≤3000m3,K3=1.2;3000m3<V≤5000m3,K3=1.3;mmin———滅火劑最小滅火濃度,kg/m3;V———防護區凈容積,m3;0k
———開口補償系數,取kg/m2;05Ao———防護區中不能關閉的開口總面積,m2。5e)
滅火劑噴射剩余量
Moi按公式
()計算。i 5Moi=Mm·k
……i 5式中:iik———滅火劑噴射剩余率,用百分數表示,一般情況下k=10%。ii6.2.3.3油品儲罐的冷氣溶膠全淹沒滅火系統的設計:a)
油品儲罐中不能關閉的開口總面積相對較小,可忽略不計,即Ao=0。b)
油品儲罐的冷氣溶膠全淹沒滅火系統在設計上采用一主一備形式,每個罐體配置兩套以上冷氣溶膠全淹沒滅火裝置。c)
滅火設計用量及滅火裝置的配置:1)
滅火劑用量計算:1000m1000m
油罐滅火劑用量/
1-0.1)=110
(g)
滅火劑用量
=
全淹沒滅火單位體積滅火劑用量×儲罐容積×安全系數×全淹沒系數/(1-噴射剩余率)( k500m3油罐滅火劑用量/
1-0.1)=50
( k3( k2000m3油罐滅火劑用量/
1-0.1)=220
( k5000m
油罐滅火劑用量/
1-0.15000m
油罐滅火劑用量/
1-0.1)=650
(g)( k3000m3油罐滅火劑用量/
1-0.1)=360
( k32)
滅火裝置的配置:500m3油品儲罐應選用兩套滅火劑充裝量不少于65kg/臺的滅火裝置,專用噴頭不少于2個,主管道為DN50mm。1000m3油品儲罐應選用兩套滅火劑充裝量不少于150kg/臺的滅火裝置,專用噴頭不少于4個,主管道為DN65mm。2000m3油品儲罐應選用兩套滅火劑充裝量不少于290kg/臺的滅火裝置,專用噴頭不少于4個,主管道為DN80mm。3000m3油品儲罐應選用三套滅火劑充裝量不少于240kg/臺的滅火裝置,專用噴頭不少于6個,主管道為DN80mm。5000m3油品儲罐應選用六套滅火劑充裝量不少于280kg/臺的滅火裝置,專用噴頭不少于8個,主管道為DN80mm。局部應用滅火系統適用范圍及分類局部應用滅火系統適用于撲救具體保護對象的火災。局部應用滅火系統分為熱氣溶膠局部應用滅火系統、冷氣溶膠局部應用滅火系統兩種類型。熱氣溶膠局部應用滅火系統6.3.2.1采用熱氣溶膠局部應用系統保護的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a)
空氣流速不大于3m/s。b)
噴口與被保護對象間不應有遮擋物。66.3.2.2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設計應按公式
()計算,也可根據各生產廠家提供的設計參數和公式6設計。M=D·T·A
6…………………
()6式中:M———設計用量,kg;D———噴射強度,kg/
(m2·s);T———持續噴射時間,s;A———噴口截面積,m2。也可參考
“體積法”或
“面積法”計算用量。6.3.2.3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持續噴射時間在保證其噴射強度的前提下應有最短時間限制。冷氣溶膠局部應用滅火系統6.3.3.1采用冷氣溶膠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保護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a)
保護對象周圍的空氣流動速度不應大于2m/s,必要時應采取擋風措施。b)
在噴頭與保護對象之間,噴頭噴射角范圍內不應有遮擋物。c)
當保護對象為可燃液體時,液面到容器邊緣口部的距離應不小于150mm。6.3.3.2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的設計采用面積法或體積法。當保護對象的著火部位是平面時,宜采用面積法;當采用面積法不能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蓋時,應采用體積法。9Q/SY11122012a)
采用面積法時,應符合下列規定:71)
保護對象計算面積應取被保護對象的垂直投影面積;72)
滅火劑設計用量
M
按公式
()計算:M
=
mL·AL
7…………………
()7式中:mL———局部應用滅火系統采用面積法時滅火劑的單位用量:易燃液體、可燃液體和可溶化固體的火災為kg/m2,其他為kg/m2;AL———局部應用滅火系統保護對象的計算面積,m2。b)
采用體積法時,應符合下列規定:1)
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應采用假定的封閉罩體積,封閉罩的底應是實際底面
(或保護對象的垂直投影面積);封閉罩的側面及頂部,當無實際圍護結構時,它們至保護對象外緣距離應不小于m;82)
滅火劑設計用量
M
按公式
()計算:88M=mv·VL
……
()8式中:mv———局部應用滅火系統采用體積法時的滅火劑的單位用量,取kg/m3;VL———局部應用滅火系統保護對象的計算體積,m3。c)
架空型噴頭宜放置在保護對象的上方,應直接對著保護面,噴頭離保護對象被保護面的距離應不大于5m。d)
水平型噴頭應放置在保護對象的四周,應直接對著保護面,噴頭離保護對象被保護面的距離應不大于5m,也不應小于2m。e)
根據單個噴頭的保護面積,確定噴頭數量。f)
噴頭的布置應使噴射的滅火劑完全覆蓋保護對象。機電柜等小空間的特殊滅火系統滅機電柜火時,對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的供給強度應不小于kg/
(m3·s)。2 1 2 3機電柜等空間非密封度大于m-1的滅火劑設計用量,可在公式
()中k
,2 1 2 31組合中再次乘以
“氣溶膠分布不均勻系數k
”。1機電控制柜和其他半開放小空間不宜限制裝置與被保護對象之間的距離。機電柜等半開放狀態的小空間氣溶膠施放時間不應大于10s。在小空間防護區內不宜另外設計探測報警設施和電啟動裝置。7生產滅火劑的生產冷氣溶膠滅火劑和熱氣溶膠滅火劑均應符合
GA578等相關標準的要求。氣溶膠滅火系統/裝置的生產熱氣溶膠滅火系統應符合
GA的要求。冷氣溶膠滅火系統除應執行本標準外,還應符合
GB16668和
GB50347的規定。10Q/SY111220128系統組件一般規定系統組件與系統部件組合,應通過國家法定檢測機構認證。其技術參數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系統組件與管道的公稱工作壓力,不應小于在最高環境溫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壓力。系統至少應由氣溶膠儲存容器、驅動氣體儲氣瓶組、容器閥、減壓閥、安全閥、安全泄放裝置、驅動裝置、連接管、壓力顯示器、信號反饋裝置、噴嘴等部件和探測控制器件組成。在系統顯著位置應設置銘牌,銘牌上應標明:———系統名稱;———型號規格;———驅動氣體類型;———系統最大工作壓力;———工作溫度范圍;———出廠日期及其他注意事項。控制組件與氣溶膠滅火系統相聯的火災報警系統及其控制系統應符合
GB16806,GB50116和
GB50166的要求。系統配備的火災探測器應符合GB4715和GB4716的規定。系統配備的控制器應符合GA61的規定。熱氣溶膠滅火系統的驅動及發生裝置可采用化學方式或電控方式,電控方式同時應符合
GA61的要求,并應有保證不誤動作的措施。為及時發現電纜夾層室等防護空間內的火情,使施救人員安全、迅速采取滅火措施,在防護區內宜設置閉路電視系統,實施不間斷監測,該系統應具備自動記錄防護空間活動場景畫面和紅外攝錄功能。其他在氣溶膠滅火系統啟動時需要開啟或停止的設備應能與滅火系統實現聯動。系統電控動力源氣溶膠滅火系統的電控動力源應設有主電源和直流備用電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a)
其主電源應符合
GB50016中消防設備電源的要求。b)
直流備用電源蓄電池宜保持完好
(額定輸出電壓應不高于24V,備用電源保持時間不少于24h)。c)
備用電源應能自動充電,完全充電時間應不大于48h。滅火系統的運行條件氣溶膠滅火系統宜考慮防潮、防塵、防磁等措施。氣溶膠滅火劑發生劑的燃點不應低于350℃。氣溶膠滅火系統應保證200mA電流通過其導線5min,裝置不發生誤啟動。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儲存裝置上應設耐久的固定銘牌,并應標明每個容器的編號、容積、皮重、滅火劑名稱、充裝量、充裝日期和充壓壓力等。儲存裝置宜設在專用儲瓶間內。儲瓶間宜靠近防護區,并應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級不低于二級11Q/SY11122012的有關規定及有關壓力容器存放的規定,且應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儲存裝置的布置,應便于操作、維修及避免陽光直射。操作面距墻面或兩操作面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m,且不應小于儲存容器外徑的倍。儲存容器、驅動氣體儲瓶的設計、使用、制造、安裝應符合國家現行
《氣瓶安全監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46號)、TSGR00042009及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49號)的規定。儲存裝置的儲存容器與其他組件的公稱工作壓力,不應小于在最高環境溫度下所承受的工作壓力。在儲存容器或容器閥上,應設安全泄壓裝置和壓力表。組合分配系統的集流管,應設安全泄壓裝置。在通向每個防護區的滅火系統主管道上,宜設壓力訊號器或流量訊號器,接入滅火系統監控系統。組合分配系統中的每個防護區應設置控制氣溶膠流向的選擇閥,其公稱直徑應與該防護區滅火系統的主管道公稱直徑相等。90 9選擇閥的位置應靠近儲存容器且便于操作。90 9滅火劑儲存容器應符合
GB150的要求,并根據應用需求設計。滅火劑儲存容器的容積VC應按公式
()計算。VC=M/(.8df)
…………………
()式中:———滅火劑儲存容器的最大充裝率;df———滅火劑的松密度,kg/L。滅火劑儲存容器的工作壓力為MPa或MPa,容器的水壓試驗強度為倍工作壓力。管網系統較長時,儲存容器的工作壓力可選用MPa,但應符合規定的水壓試驗。驅動氣體k 11驅動氣體應采用符合
GB/T3864k 11驅動氣體的設計用量mgi
(g)按公式
(0)計算。mgi=μ·M……
(0)式中:μ———驅動氣體系數,本標準取μ。1驅動氣體在大氣壓力下的實際用量mg
(L)按公式
(1)計算。11mg=10pv·VC
…………………
(1)1式中:pv———系統最大工作壓力
(即儲存容器的工作壓力),MPa;10———把壓力單位兆帕轉換成大氣壓力的轉換系數。驅動氣體在大氣壓力下的儲存量mgc
(L)按實際選用鋼瓶容積確定,但最少應為實際用量的一倍。驅動氣體儲瓶應符合GB5099的要求,工作壓力為15MPa,儲存壓力不應小于10MPa,驅動L 1氣體儲瓶的容積Vg
(
)按公式
(2)L 1121Vg=mgc/(0pgc)1
Q/SY111220121………………
(2)1式中:mgc———驅動氣體的儲存量,L;pgc———驅動氣體鋼瓶的儲存壓力,MPa;10———把儲存壓力單位兆帕轉換成大氣壓力的轉換系數。選用鋼瓶容積應大于設計所得的容積。管道及附件管道及附件應能承受最高環境溫度下的工作壓力。管道應采用質量符合
GB/T8163的無縫鋼管。輸送驅動氣體的管道應采用質量符合
GB/T1527的拉制銅管或高壓軟管。滅火劑輸送管道的外表面應涂紅色,具體標識按
Q/SY134的要求執行。9控制與操作熱氣溶膠全淹沒滅火系統和局部應用滅火系統宜設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兩種啟動方式。機電柜內及相應的小空間自動熱氣溶膠滅火系統可以單獨設有化學啟動方式。冷氣溶膠滅火系統應同時具有自動控制、手動控制和機械應急操作三種啟動方式。當局部應用滅火系統用于有人值守的場所時,可不設自動控制裝置。手動控制裝置應設在防護區外或保護對象附近便于操作的地方,并能達到在一個防護區完成釋放滅火劑的全部工作,同時在消防控制室應設置手動直接控制裝置。自動控制裝置應具有自動探測火災和自動啟動滅火系統的功能。當采用火災探測器自動控制時,滅火系統的自動控制應在接收到兩個獨立的火災報警信號后才能啟動。除線性感溫電纜外,這兩個火災報警信號源宜采自兩個不同類型的火災探測器。如保護區有人員需要疏散,應設置延時啟動,但延遲時間不應大于30s。在延遲時間內應用報警或廣播指導人員疏散。每個防護區入口處或防護對象附近應設置一個手動/自動轉換開關,轉換開關上的手動、自動位置應有明顯的標識,當轉換開關處于手動位置時,轉換開關上應有明顯的警告指示燈。機械應急操作裝置應設在滅火系統的驅動氣體儲瓶驅動裝置上。應在靠近手動控制啟動裝置處設置手動緊急停止裝置,緊急停止裝置應有防止誤操作的措施。在使用手動緊急停止裝置后,應保證手動啟動裝置可以再次啟動。10安全要求防護區內以及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聲、光報警器。必要時,可增設閃光報警器。報警時間不宜小于滅火過程所需的時間,并應有手動切除聲音報警信號的功能。當用于易燃易爆場所時電氣系統應為防爆型。防護區入口處應設火災聲、光報警器及氣溶膠滅火系統防護標志和氣溶膠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以及防護區采用的相應氣溶膠滅火系統的永久性標志牌。氣溶膠噴放指示燈信號,應保持到防護區通風換氣后,以手動方式解除。在可能有人的防護區應有能在30s內使該區人員疏散完畢的通道與出口。在疏散通道與出口處,應設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13Q/SY11122012滅火后的防護區應通風換氣,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獨立的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并應直通室外。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能自動關閉,用于疏散的門在任何情況下必須能從防護區內打開。滅火系統安裝在可能有強雷電區域或建筑物高于周邊建筑物時,該建筑物必須安裝有防雷設施,該防雷設施應符合
GB50057的有關要求。滅火系統的各設備應具有一體的接地系統,通過接地網連在一起。各設備的金屬箱體
(殼)應有可靠的保護接地端子,并與建筑物的接地裝置牢固連接,其接地電阻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進入氣溶膠滅火系統施放的場所時應使用安全防護裝備。氣溶膠滅火系統設置位置應安全,不受外界因素干擾,其各裝置及相關設施不宜設置在下列部位:a)
臨近明火或熱源的位置。b)
進風口和疏散通道或孔洞附近。c)
易于受到陽光直曬、風吹、雨淋、振動及受到其他不利條件影響的位置。d)
常年濕度較大、且可能對氣溶膠滅火裝置造成損害的地方。e)
可能受到有腐蝕性物質影響的場所。f)
其他有可能影響氣溶膠滅火系統功能的場所。如因條件限制,必須安裝在上述場所時,應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確保氣溶膠滅火系統安全可靠。氣溶膠儲瓶間的門應向外開啟,儲瓶間內應設應急照明,儲瓶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地下儲瓶間應設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應設在下部,可通過排風管排出室外。排風管不能與通風循環系統相連。穿越防火分區的排風管應在穿越處設置防火閥。經過有爆炸危險和變電、配電場所的管網,以及布設在以上場所的金屬箱體等,應設靜電導除裝置。有人工作的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不應大于毒性反應濃度
(LOAEL濃度),該值應符合
GB50370的規定。滅火系統的手動控制與應急操作應有防止誤操作的警示顯示與措施。氣溶膠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前m
內,裝置的背面、側面、頂部m
內不應設置或存放設備、器具等。設有氣溶膠滅火系統的場所,宜配置空氣呼吸器。空氣呼吸器可按氣溶膠儲瓶間所處全年最大頻率風向的相對位置或樓層高低酌情配置,最少不應少于兩套。11系統施工與安裝一般規定氣溶膠滅火系統施工前應符合下列要求:a)
設計圖紙、設計計算書齊全,系統及主要組件的型式檢驗報告、使用、維護說明書、產品出廠合格證和檢驗報告齊全。b)
設計圖紙及其他設計文件應經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批準。現場準備情況:a)
防護區的施工條件與設計相符。b)
系統所需的預埋件和孔洞等情況符合設計要求。c)
與氣溶膠滅火系統聯動的有關系統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及供電系統等)14Q/SY11122012接口都已竣工或預留。施工與安裝應符合GB50229,GB50058,GB50049,GB50263和SDJ278中有關施工和驗收的要求。氣溶膠滅火系統的安裝施工,應按經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的設計圖紙及其他設計文件進行,并做好施工記錄
(參見附錄
A)。安裝施工前,滅火系統組件應按下列規定進行檢查:a)
各組件的型號、規格、數量,應符合設計文件的要求。b)
組件上的銘牌應清晰、完整。c)
組件應無碰撞變形及其他機械性損傷,表面應無銹蝕,保護層完好。所有外露接口均封閉良好,接口螺紋和法蘭密封面無損傷。d)
保險鉛封等應完整。e)
氣溶膠滅火系統的聯動設備應符合設計規定。f)
驅動氣體儲瓶的壓力應不低于規定值。安裝施工要求:a)
氣溶膠滅火系統應安裝于緊鄰防護區的外面,或盡量靠近被保護對象。b)
氣溶膠滅火系統安裝施工應符合下列規定:———管道應按規定設置固定支架,噴頭的位置和方向應符合設計要求;———安裝施工中,應確保各組件的完好性;———各組件的安裝應牢固,符合設計要求。氣溶膠滅火系統的檢驗與安裝氣溶膠滅火系統應整機出廠,如需運輸拆解的,應在生產企業進行整機檢驗。現場組裝應在產品生產廠家現場指導下進行。氣溶膠滅火系統安裝前,應對所有產品出廠檢驗記錄和相關合格證明資料進行檢查。氣溶膠滅火系統各組件的外觀、控制開關/按鍵、旋鈕等做非破壞性檢查的,應現場重新檢查并記錄。氣溶膠滅火系統的電氣連接線應沿支架、墻面等結構進行固定,其電氣線路應穿管保護,其敷設要求應符合
GB50016和
GB50116的要求。系統組件外露表面應有防腐措施。氣溶膠滅火系統應直接安裝在防護區內不燃的地面、墻壁、地板下或吊頂上等部位,其裝置下不應有可燃物質擺放。系統變更施工過程中因故需要改變系統設計時,施工單位應與原設計單位及建設單位辦理技術洽商等相關手續。對系統滅火效果有影響的變更,應報公安消防機構重新進行審核。系統的調試一般規定11.4.1.1滅火系統的調試應在系統安裝完成后進行。11.4.1.2調試前應具備完整的技術資料及調試必需的其他資料。11.4.1.3調試負責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擔任。11.4.1.4調試前應按設計及施工規范要求,檢查系統組件的型號、規格、數量以及安裝質量,并應15Q/SY11122012及時處理所發現的問題。調試11.4.2.1滅火系統的調試內容包括:控制系統的調試和滅火系統的功能調試。氣溶膠滅火系統安裝調試應保持記錄
(參見附錄B)。11.4.2.2控制系統的調試準備:調試前先檢查各設備之間的連接線應正確無誤。調試前必須先斷開滅火系統與驅動氣體儲瓶驅動器上的信號輸入線,在啟動信號輸入線上接入相應電壓的指示燈。11.4.2.3自動啟動功能調試:將滅火控制器設在
“自動”位置,對滅火系統中的火災探測器逐個施加模擬火災信號,聲光報警器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到達設計規定的延時時間,接入的指示燈應顯亮。11.4.2.4手動啟動功能調試:將滅火控制器設在
“手動”位置,對滅火系統中的火災探測器逐個施加模擬火災信號,聲光報警器應發出聲光報警信號,但接入的指示燈應不顯亮。按下操作顯示板上手動啟動按鈕或滅火系統中安裝的任一手動控制盒上的啟動按鈕后,到達設計規定的延時時間,接入的指示燈應顯亮。11.4.2.5緊急停止功能調試:按11.4.2.3或11.4.2.4進行試驗,當滅火控制器處于啟動延時期間內,按下操作顯示板上或手動控制盒上的緊急停止按鈕時,接入的指示燈應不顯亮。11.4.2.6聯動功能調試:當按11.4.2.3,11.4.2.4和11.4.2.5進行調試時,有關聯動設備的動作應符合設計要求。11.4.2.7主備電源切換調試:主電源和備用電源應能自動轉換。11.4.2.8各項調試合格后,控制系統應:滅火控制器應復位,拆除接入的指示燈,將驅動氣體儲瓶驅動器與控制信號輸入線按設計要求可靠地連接在一起。11.4.2.9滅火系統的功能調試:滅火系統的功能調試是對防護區進行模擬噴氣試驗,試驗氣體用氮氣,也可用等壓的壓縮空氣。多個防護區時只抽取其中的一個進行試驗;模擬噴氣試驗時,除滅火劑儲存容器內不裝滅火劑外,其余均按系統設計;模擬噴氣試驗宜采用自動控制。模擬噴氣試驗的結果,應確保試驗氣體能噴入防護區內;有關控制閥門工作正常;有關聲光報警信號正確;增壓時間和噴放時間符合規定;設備和管道無明顯晃動。12系統驗收一般規定氣溶膠滅火系統的驗收,應由建設主管單位主持,組織公安消防機構、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對于施工過程中的重點環節和隱蔽工程應進行階段性驗收,保證資料齊全準確,并列入總體竣工驗收內容。氣溶膠滅火系統驗收時,施工單位應提供下列資料:a)
驗收申請報告、設計說明書
(圖紙)、設計變更文字記錄、施工記錄。b)
階段性驗收記錄和滅火系統竣工圖等。c)
滅火系統調試記錄。d)
滅火系統及系統組件及其他材料、設備的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現場檢驗報告等。e)
滅火系統維護管理規章,維護管理人員培訓登記表及上崗證。f)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報告。氣溶膠滅火系統驗收完成后,應填寫氣溶膠滅火系統安裝竣工驗收報告,具體參見附錄C。氣溶膠滅火系統竣工驗收后,應將滅火系統恢復到正常狀態,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16Q/SY11122012竣工驗收應包括下列場所和設備:a)
防護區和氣溶膠滅火裝置的安放場所。b)
防護區內的被保護對象。c)
氣溶膠滅火系統。d)
與氣溶膠固定滅火系統聯動的有關設備。e)
有關的安全設施。外觀質量驗收油漆件漆膜色澤均勻,無明顯流痕、氣泡、碰傷等缺陷。電鍍件表面應無明顯氣泡、碰傷、漏鍍等缺陷。標牌、貼花應端正、平服,經外腐蝕不脫落。冷氣溶膠超微粉儲存容器外表面應涂以大紅油漆,表面色澤均勻,無明顯流痕、龜裂、氣泡、劃痕、碰傷、漏涂等缺陷。冷氣溶膠超微粉儲存容器電鍍件表面應無明顯氣泡、碰傷、漏鍍等缺陷。冷氣溶膠超微粉儲存容器的焊縫應均勻,焊縫不得有肉眼可見的裂紋、燒穿、咬邊及未焊透等缺陷。冷氣溶膠超微粉儲存容器內應干凈,無水分、油脂、鐵屑、氧化皮及其他物質。冷氣溶膠超微粉儲存容器內應有防止粉劑震實的沸騰裝置。系統功能驗收根據系統設計要求,系統最大工作壓力設定為MPa~MPa。全淹沒冷氣溶膠超微粉滅火系統的有效噴射時間不應大于30s。冷氣溶膠超微粉剩粉率應不大于15%。拆下氣溶膠滅火裝置的啟動連接線,在其中任意一組連接線上連接氣溶膠模擬滅火裝置,并將氣溶膠固定滅火系統與其他相關系統聯動,在冷噴情況下分別測試系統的手動與自動聯動功能是否滿足要求。人為制造故障檢查系統的故障報警功能。查驗聲光報警的消除功能。查驗手動開關的應急啟動和有延遲施放需要時的應急停止施放功能。查驗主、備電源自動切換功能。絕緣電阻和接地電阻測試測量氣溶膠滅火系統的殼體與引發器之間的絕緣電阻值不小于20MΩ。測量氣溶膠滅火系統各不帶電金屬外殼與保護接地端的接地電阻值應符合相關標準的規定。防護區驗收防護區
(或保護對象)的劃分、用途、位置、開口、幾何尺寸、環境溫度及構件的耐壓、耐火極限,可燃物的種類等應符合設計要求。符合第10章的各項規定。滅火系統組件驗收各組件的型號、規格、數量及組件的組合設置、位置等應符合設計的要求,且各連接處應牢靠無松動。17Q/SY11122012驅動氣體儲瓶內的充裝壓力應符合設計的規定。滅火系統配置的聯動設備應符合設計的規定。控制系統驗收控制系統中各器件的型號、規格、數量、安裝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控制系統的功能驗收應按11.4.2.2~11.4.2.8的規定進行。系統的模擬噴氣試驗系統有多個防護區或保護對象時,選擇最遠的一個進行試驗。模擬噴氣試驗按11.4.2.9進行。模擬噴氣試驗不合格,應在排除故障后,對所有防護區和保護對象逐個進行模擬噴氣試驗。使用說明書編寫要求使用說明書應按
GB/T9969進行編寫,使用說明書應至少包括下列內容:a)
系統簡介
(主要是工作原理)。b)
系統主要性能參數。c)
系統示意圖。d)
系統操作程序。e)
部件的名稱、型號規格、主要性能參數、安裝使用及維護說明、注意事項。f)
滅火劑灌裝方法。g)
售后服務。h)
制造單位名稱、詳細地址、郵編和電話。13系統維護保養氣溶膠滅火系統應由經過專門培訓,并經考試合格的專業人員負責定期檢查和維護。氣溶膠滅火系統經竣工驗收合格投入使用后,建設單位應做好下列資料的移交、存檔工作:a)
設計說明書
(圖紙)、設計變更文字記錄。b)
滅火系統的施工記錄、調試記錄和階段性驗收記錄。c)
滅火系統竣工圖及竣工驗收報告。d)
滅火系統及系統組件及其他材料、設備的合格證、使用維護說明書、現場檢驗報告等。e)
系統的使用說明書及操作規程。f)
系統的檢查、維護記錄圖表。g)
滅火系統維護管理規章,維護管理人員培訓登記表及上崗證。每月應對滅火系統進行一次巡查,檢查內容及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a)
對儲存滅火劑及驅動氣體的容器、壓力表、噴頭、閥門、火災探測器、火災自動報警控制器等全部系統組件,進行外觀檢查。滅火系統組件的外觀質量應符合中的b)~d)和的規定。b)
檢查驅動氣體儲瓶內的充裝壓力,應符合的規定。每年應對氣溶膠滅火系統進行不少于兩次檢查。檢查內容和要求除按月檢規定的檢查外,應符合下列規定:a)
防護區的開口情況、防護區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種類、數量、分布情況,應符合設計規定。b)
滅火劑輸送管道和支、吊架的固定應無松動。18Q/SY11122012c)
噴頭孔口應無堵塞,噴頭孔口密封應無破損。d)
按11.4.2.3的規定,對滅火控制系統進行一次模擬自動啟動功能試驗。e)
每年應進行兩次滅火藥劑沸騰操作,操作方法應依據生產廠家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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