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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第一章總

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行為,提高政府集中采購工作效率,明確政府集中采購工作程序,根據《政府采購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2]53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74號)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各級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采購單位)和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以下簡稱采購中心)實施政府集中采購活動適用本規程。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以下簡稱各部門)是指與財政部發生經費預算繳款、撥款關系的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規程所稱政府集中采購,是指采購單位和采購中心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財政性資金(含國債資金)和配套的單位自籌資金,采購國務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各部門應明確一個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本部門、本系統政府集中采購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協調所屬各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集中采購工作、匯總編制本單位政府集中采購預算和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協助采購中心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等。

第五條

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采購中心是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項目采購的執行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集中采購工作規程、組織實施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采購、培訓集中采購業務人員等工作。

第六條

采購中心組織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采購時,主要職責是:編制采購文件、發布采購公告、發放采購文件、制定評分辦法、抽取專家、組織評審或談判、發布中標(成交)公告、發出中標(成交)通知書和未中標(未成交)通知書等。第二章

編報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和項目委托書

第七條

采購單位應在當年預算下達以后,將政府集中采購預算細化,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認真編制本單位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包括擬采購貨物、工程及服務的名稱、采購預算、數量、資金來源、交貨(工)時間、技術指標和服務要求等,具體要求和格式按照采購中心當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各部門應于每年五月底之前,將本單位及其所屬各級預算單位的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統一報送采購中心。

第九條

為適應實際情況的變化,采購單位可于每年十月底之前將需調整或增加的下半年和下一年度初的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報送采購中心。

第十條

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具有嚴肅性,一經上報不得隨意撤消或更改。

第十一條

未編報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的臨時性采購項目以及追加預算的貨物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填寫《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委托書》(以下簡稱《項目委托書》,見附件1、附件2,可登陸中央政府采購網()下載),并附情況說明,直接報采購中心組織采購。

第十二條

工程施工項目與\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工程監理項目的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和《項目委托書》必須同時報送。

第十三條

采購中心應當按照采購單位提供的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和《項目委托書》,組織實施政府采購。

第十四條

采購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對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和《項目委托書》進行調整的,應于具體采購項目實施前向采購中心提出書面變更申請。若該項目已實施,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十五條

采購單位因特殊情況需要自行采購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內的項目時,應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采購中心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國庫司批準。第三章

貨物采購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貨物采購分為\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定點采購和未納入\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貨物采購。

第十七條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是指對小批量標準化商品的采購,由采購中心代表采購單位以\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商品品牌、品種、規格、價格(折扣率)、數額標準、供貨期限、付款方式、服務條件、權益保護等,并與供應商簽訂合同,采購單位直接按照合同采購商品的一種便捷的集中采購組織方式。

第十八條

定點采購,是指對規定范圍內的需求零散的服務或商品的采購,由采購中心代表采購單位通過\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相對固定的定點供應商并與其簽訂合同,由定點供應商按合同承諾為采購單位提供相關服務或商品的集中采購組織方式。第二節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

第十九條

采購中心根據國務院每年頒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單位提供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確定貨物采購項目實行\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的范圍、要求和期限,在征求采購單位的意見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采購中心應當將貨物項目\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的采購結果以文件形式印發采購單位并定期在中央政府采購網(http://)\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專欄中公告,內容包括\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的具體執行程序、品目、中標供應商、中標產品配置、價格(折扣率)、訂貨方式、供貨期限、售后服務等。

第二十一條

采購單位采購\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范圍內的貨物項目時,采購金額在\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單位可直接采購;采購金額在\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應當按照采購中心文件規定的辦法和程序組織二次競價或\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

第二十二條

采購單位直接采購時,應當按照采購中心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辦法,在采購中心公告的中標供應商及其推薦的供貨代理商(以下簡稱\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商)的范圍內選擇最終供貨商和中標產品。

第二十三條

采購中心公布的\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中標價格為最高限價,其中已經包含了配套服務和有關配件的費用,采購單位無需另外付費。為獲得更優惠的價格,采購單位直接采購時,可與\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商進行談判,也可委托采購中心采用電子采購方式組織二次報價。

第二十四條

采購單位首次采購\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產品時,應先在中央政府采購網的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用戶庫中注冊,以便\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商提供中標產品及相關服務。

第二十五條

納入\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范圍內的貨物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原則上不得采購非中標產品,確因特殊情況必需采購非中標產品的,采購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由采購中心另行組織采購。

第二十六條

采購單位在簽訂采購合同前,應注意維護自身權益。如發現\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商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在價格完全可比的條件下,明顯高于市場平均價格時,則可以從\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商以外的其它供應商處進行采購,但采購單位應承諾對貨物及服務質量自行承擔責任,并在簽訂采購合同前將有關情況的書面說明加蓋公章后傳真至采購中心備案,同時附錄有關供應商的報價文件及產品型號、配置清單。第三節

定點采購

第二十七條

采購中心根據國務院每年頒布的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單位提供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確定貨物項目實行定點采購的范圍、要求和期限,在征求采購單位的意見后組織實施。

第二十八條

采購中心應當將貨物項目定點采購的采購結果以文件形式印發采購單位并定期在中央政府采購網()定點采購專欄中公告,內容包括定點采購的具體執行程序、品目、定點供應商名稱、訂貨方式、供貨期限、售后服務等。

第二十九條

采購單位采購定點采購范圍內的貨物項目時,采購金額在\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單位可直接到定點供應商處采購;采購金額在\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應當由采購中心重新組織\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

第三十條

采購單位直接采購時,應當按照采購中心文件規定的程序和辦法,在采購中心公告的定點供應商范圍內進行采購,并可與定點供應商進行談判,以獲得更優惠的價格。

第三十一條

采購單位首次到定點供應商處采購前,應先在中央政府采購網的中央國家機關用戶庫中注冊,以便定點供貨商能夠提供產品及服務。

第三十二條

納入定點采購范圍內的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原則上不得到非定點供應商處采購,確因特殊情況必需到非定點供應商處采購的,采購單位應提出書面申請,經采購中心審核同意后自行采購或委托采購中心另行組織采購。

第三十三條

采購單位在簽訂采購合同前,應注意維護自身權益。如發現定點供貨商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在價格完全可比的條件下,明顯高于市場平均價格時,應及時向采購中心反映,由采購中心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四節

未納入\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貨物采購

第三十四條

未納入\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貨物采購項目,采購中心應當在收到采購單位的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或《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委托書》后,根據采購單位采購需求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合理的采購方式。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采購項目,應當采用\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方式采購;\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采購項目,應當依法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第三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由采購單位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采購中心審核同意并報財政部國庫司批準后,方可實施采購:

(一)應當采用\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采購方式,因情況特殊需要采用其他采購方式的;

(二)因特殊原因需采購進口產品的;

(三)其他需報采購中心審核同意的特殊情況。

第三十六條

采購中心應當根據采購單位的采購需求,負責編制完成采購文件。對于重大采購項目以及技術較為復雜或者對技術指標意見不一致的采購項目,應當進行項目論證,論證內容包括采購項目的商務要求、技術指標和評分細則等。

第三十七條

采購項目的論證需要征求供應商意見的,采購中心應在指定媒體上公開征求意見,供應商的意見應以書面形式出具;采購項目的論證需要征求專家意見的,采購中心應要求專家出具《項目論證專家意見書》。《項目論證專家意見書》應有明確結論,附上所有相關材料,并由專家本人簽名。

第三十八條

采購項目的論證需要公開舉辦論證會的,采購中心應至少提前兩天在指定媒體上發布公告,論證專家原則上按照財政部評審專家管理的有關規定統一抽取。論證會由采購人代表、供應商代表、專家及采購中心有關人員參加,并制作完整的\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會議紀錄。論證會結束后,應由專家根據各方意見,起草《項目論證意見書》。《項目論證意見書》應有明確結論,并附\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會議紀錄和有關材料。對論證結論難以達成共識的,《項目論證意見書》要如實對不同意見作出反映。《項目論證意見書》應由專家、供應商及采購單位代表簽字。

第三十九條

單一來源采購項目,采購單位或采購中心認為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獲得的,采購中心應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征集供應商的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個工作日。公告期結束后如果只有唯一供應商響應,可按照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繼續實施采購活動,如果有兩家以上(含兩家)供應商響應,應當變更采購方式,并按相關規定實施采購活動。

第四十條

采購文件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限制供應商公平競爭或以不合理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品牌和供應商。采購單位提出限制性條款的,采購中心應當予以修正。

第四十一條

采購文件的評分方法、評分細則和專家打分表一律與采購文件同時編制并對外發布,未公開的評分方法、評分細則和專家打分表不得在評審或談判活動中使用。評分方法、評分細則和專家打分表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編制。

第四十二條

采購單位對采購項目設有攔標價的,應在編制采購文件時出具公函,并加蓋公章,說明采購項目總包和分包攔標價的設定情況及超過總包和分包攔標價的處理辦法,采購中心應當在采購文件相關條款中作出說明。

第四十三條

采購文件編制完成后,應經采購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并蓋章確認,由采購中心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四十四條

邀請招標項目,招標文件經采購單位有關負責人簽字并蓋章確認后,由采購中心負責按規定在指定媒體上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七個工作日,公告期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由專家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由采購單位和采購中心共同從評審合格的供應商中隨機確定五家以上(含五家)入圍供應商。

第四十五條

因特殊情況需要縮短采購公告期限的,由采購單位或采購中心報財政部審批后,方可實施。

第四十六條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因特殊原因需對已經發放的采購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更正的,應當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十五天前提出,采購中心應按照有關規定發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潛在供應商。超過規定期限的,采購項目的開標時間應當向后順延。

第四十七條

采購中心應于評審或談判活動開始前一個工作日,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隨機抽取專家,專家不得少于評審或談判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但采購中心工作人員不得參加評審或談判。

第四十八條

采購單位需要派代表參加評審或談判的,應當出具推薦函,并加蓋公章,推薦函的內容應當包括采購項目名稱、被推薦人姓名和職務等。采購單位在自愿前提下,可以在推薦函中推薦三名以上代表,由采購單位與采購中心共同隨機確定一名代表參與評審。采購單位派出的代表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評審。

第四十九條

重大復雜項目,采購中心應于評審或談判活動開始前三個工作日通知財政部和采購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對評審或談判過程進行監督。

第五十條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項目,應當按照預先公告的時間和地點進行開標。開標由采購中心主持,采購人、供應商和有關方面的代表參加。

第五十一條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項目開標時,應當由供應商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采購單位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供應商名稱、投標價格、價格折扣、招標文件允許提供的備選投標方案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第五十二條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項目,采購單位對采購項目設有攔標價的,應在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的同時密封提交攔標價,攔標價應當加蓋采購單位公章,否則作無效處理。

第五十三條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成員和采購單位派出的評標代表不得參加開標儀式,采購單位派出的其他代表也不得對其透露開標情況。

第五十四條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邀請招標采購項目,采購中心應安排各評標委員會成員單獨評標,采購單位派出的非評標人員不得參加評標,并應當退出評標現場,但紀檢監察人員除外。

第五十五條

采購單位需要對采購需求和項目背景進行一般性陳述的,應當在采購文件中說明;需要進行特別陳述的,應當提供文字說明并由負責人簽字,加蓋采購單位公章,由采購單位代表在評審或談判活動開始前提交評標委員會或談判小組宣讀并作為業務資料存檔。

第五十六條

評審或談判結束后,采購中心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將評審報告送采購單位,采購單位應當在收到評審報告五個工作日內予以確認,采購單位無正當理由不確認評標結果的,視為同意。

第五十七條

采購中心負責按照評標委員會或談判小組確定的采購結果,在指定媒體上發布中標(成交)公告,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抄送采購單位),向未中標人發出未中標通知書。

第五十八條

采購項目廢標的,采購中心應當按規定發布公告,并根據有關規定重新確定采購方式后組織采購。第四章

工程采購第一節

工程施工和\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工程監理項目采購(招標)

第五十九條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上的工程施工和\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工程監理項目,應當采用\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其他方式的,應由采購單位(招標人)提出書面申請,說明理由,經采購中心審核同意并報有關部門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六十條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的工程施工、\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工程監理項目,一般采用資格預審方式,由采購中心負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其中,\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的工程施工項目,應先由采購單位(招標人)對報名供應商進行必要考察后,在資格預審前對供應商進行初選。

第六十一條

資格預審由資格預審專家委員會完成。資格預審專家委員會對申請供應商的資格預審文件進行評比后,確定合格供應商名單,由采購中心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

第六十二條

不進行資格預審的\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的工程施工、\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工程監理項目應當進行資格后審。采購中心應當按規定發布招標公告并向供應商發放招標文件,投標供應商的資質情況由評標委員會在評標時進行審查。

第六十三條

采購單位(招標人)負責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組織供應商的現場勘察,使其了解工程場地和周圍環境情況,獲取必要的投標信息。

第六十四條

采購單位(招標人)應在組織投標供應商勘察現場時,向投標供應商介紹以下情況:

(一)施工現場是否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

(二)施工現場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三)施工現場的地質、土質、地下水位、水文等情況;

(四)施工現場氣候條件(氣溫、濕度、風力、年雨雪量等);

(五)現場環境(交通、飲水、污水排放、生活用電、通信等);

(六)工程在施工現場中的位置或布置;

(七)臨時用地、臨時設施搭建等;

(八)其他需要介紹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

在勘察現場后的一至二日內,由采購單位(招標人)和采購中心共同組織召開投標預備會,對招標文件、工程設計圖紙和現場情況做介紹或解釋,并解答投標供應商提出的疑問。

第六十六條

投標預備會結束后,由采購中心整理\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會議記錄,并以書面形式將問題和解答及時發送到所有領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供應商。

第六十七條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的工程施工、\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工程監理項目的其他程序依照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工程施工項目,一般采用邀請招標方式,被邀請供應商名單的確定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

(一)由采購中心在采購單位(招標人)的監督下,從采購中心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三家以上供應商;

(二)由采購單位(招標人)直接確定三家以上供應商,并出具推薦函,加蓋單位公章;采購單位(招標人)推薦供應商不足三家的,按照第一種方式進行補充。

第六十九條

\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限額標準以下的\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工程監理項目,應當實行定點采購,由采購單位直接從定點供應商中自行采購。第二節

與工程有關的貨物采購

第七十條

與工程有關的貨物主要包括:鍋爐、\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電梯、中央\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空調、政府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建筑材料等。

第七十一條

與工程有關的貨物采購分為定點采購和未納入定點采購的貨物采購。

第七十二條

與工程有關的貨物采購項目實行定點采購的,應當按照第三章第三節的有關規定執行;未納入定點采購的,按照本節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未納入定點采購的與工程有關的貨物采購項目,采購單位應在提交政府集中采購實施計劃或《中央國家機關政府集中采購項目委托書》的同時,向采購中心提供經設計單位確認的貨物清單、與貨物相關部分的工程概算和完整的設計圖紙和技術資料,以便采購中心編制采購文件。

第七十四條

采購文件發放后,采購單位應組織潛在投標供應商勘察現場,使其了解施工現場情況及周圍環境,以獲取與貨物的設計、安裝、運行等相關的必要信息。

第七十五條

其他程序依照本規程第三章第四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五章

服務采購

第七十六條

服務采購項目以定點采購為主,定點采購項目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

第七十七條

采購中心根據國務院每年頒布的集中采購目錄及采購單位提供的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確定服務項目實行定點采購的范圍、要求和期限,并通過\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服務定點采購供應商。

第七十八條

采購中心應當將服務項目定點采購的結果以書面形式印發采購單位并定期在中央政府采購網()定點采購專欄中公告,內容包括定點采購的具體執行程序、品目、定點供應商名稱和售后服務等。

第七十九條

實行定點采購的服務采購項目,采購單位未經批準不得在定點供應商范圍外進行采購。采購單位確因特殊原因必需在定點供應商范圍外進行采購的,應經采購中心審核同意后,由采購單位自行采購或委托采購中心另行組織采購。

第八十條

實行定點采購的服務項目,采購單位的內部所屬單位能夠提供相應服務的,應填報有關申請表(可從中央政府采購網上下載),經各部門審核并報采購中心核準備案后,可繼續承接本部門內部的相應服務項目。

第八十一條

未納入定點采購的服務項目按照規定的采購方式組織實施采購。第六章

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由采購中心統一組織實施的\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等項目,政府采購合同主體為采購中心、采購單位和中標(成交)供應商,采購中心代表各采購單位統一簽訂政府采購總合同或框架協議,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就具體采購項目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八十三條

未納入\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采購項目,由采購單位與供應商直接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八十四條

采購合同的簽訂必須符合《政府采購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必須按照采購文件和供應商投標(報價)文件約定的條款和格式簽訂。

第八十五條

政府采購合同的必備條款包括:采購文件中規定的合同通用條款與專用條款、合同標的質量及數量、合同金額、交貨(工)時間及地點、驗收、資金支付、違約處理、合同附件、中標通知書等。

第八十六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采用中文簡體字,產品技術說明中若有其他文字表述的應譯成中文,專用字母、詞和詞組應提供中文注解。

第八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中所使用的計量單位,除采購文件有特殊要求外,均應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的計量單位。

第八十八條

政府采購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為便于檔案管理,合同正文統一采用A4復印紙。

第八十九條

納入\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定點采購的具體采購項目,政府采購合同為統一格式,由采購單位和供應商按采購中心規定的辦法上網填寫、生成和打印。

第九十條

政府采購合同應由雙方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經其正式授權的委托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或采購文件規定的合同生效條件達成時生效。

第九十一條

政府采購合同(包括追加或補充合同)一式四份,采購單位、供應商各執一份,采購單位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分別報財政部備案一份,采購中心存檔一份(\t"/zfxxgk/ywxxml/zfjzcg/200807/_blank"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除外)。

第九十二條

采購中心在合同備案或存檔過程中,如發現與采購文件合同條款實質內容相違背時,有義務提請有關部門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九十三條

采購單位應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九十四條

市場行情變動較大的IT類產品的政府采購合同,應在采購文件規定的時間內簽訂,逾期未簽或未履行的,應當重新組織采購。

第九十五條

工程采購項目合同的簽訂與履行按照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六條

采購中心有義務督促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采購單位應及時向采購中心反映合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采購中心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幫助采購單位協調解決好相關問題。

第九十七條

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單位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第七章

第九十八條

采購單位根據采購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負責對供應商所提供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進行驗收,采購單位認為必要時可邀請國家權威檢測機構進行驗收。

第九十九條

供應商按合同約定將貨物交采購單位清點無誤,并調試合格后,向采購單位申請驗收。

第一百條

驗收過程中,采購單位應要求供應商派員到現場當面進行驗收,并簽署驗收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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