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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法律職業的規范主要是各州的事務,每一各州對于執業許可都有其自己的要求。大多數州都要求三年的學業和法律學位。各州自行管理本州申請律師資格的書面考試。不過,幾乎所有的州都利用“多州律師資格考試”,這是一種長達一天的多項選擇測試。在這項考試之外,各州還會再增加一次主要是關于其本州法律的時長一天的論文考試。大多數申請人都可以通過第一次考試,而且許多失敗者都會在下一次考試中通過。每年有四萬多人通過這些考試,在經過人品調查之后,他們便可獲準在相應的州執業許可。在獲得許可之前或之后都不要求實習。到各聯邦法院執業的許可規則互不相同,但一般來講,那些獲準在州最高法院執業的律師在辦理一些無關緊要的手續之后即可獲準在聯邦法院執業。律師執業范國通常僅限于一個地區,因為盡管律師可以代表當事人到其它地區辦理事務,但是一個人只能在其獲得許可的州內執業。人們習慣雇用本州的律師辦理其它洲的事務。但是,只要一個人已經在其獲得職業資格的州執業達一定時間(通常是五年),那么他移居到另外一個州時通常無需考試便可獲得執業許可。律師不僅可以從事法律事務,還允許從事任何其他公民能從事的事務。執業律師在企業客戶的董事會中工作、從事商業或者積極參與公共事務都是很平常的事情。律師即使在成為法官、政府或者私人企業集團的雇員或者法律教師之后仍然是律師協會的會員,他們可以辭掉這些其它事務,回頭開始私人執業。為了在工商業中擔任重要的執行職務而放棄執業的律師人數相對較少。這一職業中的流動性和公共責任感的一個例證是哈蘭·菲斯克的職業生涯,他曾多次成律師并不按照職責進行正式的劃分。在英國對訴訟律師和非訴律師的區分并沒有移植到美國,既不存在擁有特別或者專有出庭權的職業群體,也沒有專門制作法律文書的職業群體。美國律師的業務范圍包括出庭辯護,咨詢和起草文書。另外,在被廣泛地成為“法律執業”的范圍之內,律師的業務范圍是專有性的,不對其他人開放。在出庭辯護領域,這種規則非常清楚:任何個人都可以代表其自己出庭,但除了一些基層法院之外,只有律師可以代表他人出庭。不過,律師不得代表他人參與一些行政機關設立的具有司法性質的正式程序當中。在咨詢和起草法律文書領域的界限并不是太清晰,比如在在聯邦所得稅領域的法律律師不得在紐約對客戶提供法律咨詢,即使可以以一個外國法律頃問的身份向美國律師提供法律咨詢,每十五個執業律師中有九個(明顯的多數》都是單獨執業者,剩下六個在律師事務所執業,這些所一般是合伙制,這六個律師中有四到五個都是合伙人,其余的為非合伙律師(底傭律師),這種集體執業的路勢只是在近年來才開始出現。十九世紀的大多數時間內,律師執業都是非專業化的。其主要內容是群護而不是咨詢和起草法律文書,因此美醫律師的最早形式是單獨執業。明顯的專業化出現于十九世紀后期金融中心附近的大城市里。防著出現大型的企業,龐大的政府和大規模的勞工,律師的工作本身要適應客戶對解決爭滿以及專業咨詢和起草法律文書等預防性法律事務的需要。出類拔萃的律師都被吸引到這一領域,而且律師職業領導的重心轉向了那些很少出庭的從事顧間、做計劃以及從事談判的人?,F在,律師認為不斷熟悉客戶的業務問題并參與其政策制定的各個步驟第三部分專職法律頤問每二十個律師當中有兩個受雇于私人企業,如工業公司、保險公司和銀行。他們通常在企業的法律部門工作,作為專職或者企業法律顧問。公司規模的擴大、業務的復雜以及政府管制所產生的問題的多樣化使得這類企業需要在企雇員中有受過法律培訓的人員,這些人同時還非常熟悉企業的具體問題和情況。在一些大公司中,法律部的人數可能超過百人。該部門的主任,也叫總法律顧問,通常是公司的一名高級職員,可能供職于重要的決策委員會,甚至是董事會成員。專職法律顧問也是律師協會的成員并有權出庭代理訴訟,盡管公司打官司通常還是回請外部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但是,專職法律顧問的特長是咨詢而不是訴訟代理,這是他的一種寶貴資產。由于不斷接觸雇主的各類問題,專職法律頤問的理想定位是預防性法律事務,它還可以根據要求向公司就其對公眾和國律師職業在政府中也出現了同樣的發展,目前每二十個律師中有兩個(不包括法官)受雇于聯邦、州、縣和市鎮政府。進入公共服務領域的人許多是認為在其工作生涯的這一階段政府工資有吸引力和尋求鍛煉機會并將這種鍛煉作為私人執業前奏的法學畢業生。他們大多數都是通過任命而供職于聯邦和州的各級政府機關以及勞工組織中的法律部門。僅美國司法部一家就雇傭了兩千多名律師,紐約市的法律部雇的人數超過四千。其他律師的角色是公訴人。聯邦公訴人,即關國的檢察官及其助理由總統任命,受美國總檢察長領導。州公訴人,有時是地區檢察官,通常由各縣選舉產生,并且不受州檢察長的控制。作為一種規則。政府律師都是直接從事法律工作,因為法律培訓很少作為一般的政府服務的準備工作。但是,那些被任命為高級行政職務和被選舉擔任政治官職的人是這一規則的一個少數但卻很重要的例外,盡管近來律師參與政府工作在減少,但兩個世紀以來律師已經構成了美國國會和各州州長的大約半數。這些數字證明了斯通第三課法律教育1983年,在170多所經美國律師協會認可的法學院里就讀的法學學生有多名。這些法學院包括由部分由政府資助的公立法學院、靠個人和基金會捐助維持的私立法學院、以及提供全日制或者業余法律學習課程的地方性和全國性學校。作為事實上的走向法律職業的唯一途徑,美國的法學院履行著許多職能,包括開展職業培訓、使未來的律師具備社交能力以及對準備進入法律職業的人進行篩選和把關等。由于沒有一個供所有律師進行實習的中心機構,律師共同擁有的那些關于法學院行使這些功能的方式以及這些功能本身的從溫和到刻薄的批評是持續的、多樣化的,而且根植于該職業的歷史和政治發展之中,這些批評集中于課程和以案例教學法為主導方面、在法學院內部和法學院之間的等級制度上的權力和聲望的分配方面以及在法學院的學生中和教師中的女性和少數民族成員的不平衡問題。第一部分課程與案例教學法實際上在所有的美國法學院中都開設傳統的一年級課程,包括合同、侵權、財產、刑法和民事程序等。DuncanKennedy認為這些傳統的一年級課程基本上是講授19世紀晚期自由資本主義的基礎性規則。二年級和三年級課程講述的是溫和改革主義的“新政”課程和現代法治《管制?)國家的行政結構。可能開設的邊緣學科包括法哲學、法律史、法律程序以及診所式教育,即“一但是由于新的法律領域隨著當代問題的出現作場所的健康、福利權以及消費者保護等。并且還越來越多地以交叉學科的背景講授法律,向其他學科糯近,如歷史、心理學、社會學、醫學以及經濟學等。在講授傳統課程時,幾乎所有法學院的法學教師都在某種程度上使用案例教學法或者蘇格拉底教學法。這種案例教學法是由克里斯托弗·哥倫布·蘭德爾于1870年雜哈怫法學院創立的。它所關注的是作為法律原則淵源的普通法并重視將抽象的法律概念作為一種科學進行講授。他以一種獨立于“低層次的實踐領域,并且也獨立于政治學、歷史學、經濟學以及社會學背景的”方式講授這種歸納出來的法律原則。這種狹險的形式主義方法由于教給了學生如何說明、分析、評價和比較具體的實際情況并因此開發了他們分析、推理和表達的能力而被證明是非常有效的,但是,這種學習“如何像律師一樣思考”的課程卻被批評者認為對學生及其未來從事律師工作的質量造成了負面影響。使用這種案例教學法或蘇格拉底教學法導致學生,法學教師以及其他人走向異化、焦慮、敵對和攻擊性的道路。這種師生對話或者通常的“老師一人獨講”教學法的狹隱的和破壞性的交互作用導致對法學學生愛護他人的能力的損害,即一種職業性的冷漠(情感缺失)和玩世不恭。而且這種狹險的自我職業意識的受害者不僅僅是法學學生。律師的工作涉及到他們與客戶、雇傭律師、其他律師、法官、證人以及其他涉案人員的一系列合同,也涉及到律師的自我目標、態度、成就以及滿足感。鄧肯·肯尼迪曹將法學院描述為“具有強烈政治色彩的地方”,具有“中等專業學校的思想水平,且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的特征。法學院作為“在思想意識上培調學生自愿服務于這個共同福利國家的等級制度之中”的機構而發揮作用。在對學生進行排位和評價的過程中,學生們學會了接收他們在這種表現為正當而必然的等級制度中的地位,并“因此準備進入隨后的所有各階層當中”。通過法學教師與學生、同事、秘書以及后勤人員的等級關系的就被認為地位低的人而遵從被認為地位高的人這一特定的風格。而且在以白人、男性和中產階級為主導的法學院教師所設定的遵從“白人、男性和中產階級”式“成為了法律等級的一個誘因。法學教育通過類推支持這種等級,通過將其背后的規則正當化的方式提出一個普遍的合法性思想意識,而且通過將法律推理神秘化的方式為其提供一種特定的意識觀念。法律教育將未來的律師這一群體進行排列從而使他們的等級組織結構似乎是必然的,它還培訓他們像這一系統中除了肯尼迪所指的法學院內部的等級之外。其他關于法學院功能及其與職業之間的關系的研究表明,法學院之間也存在著等級之分。前十幾位的精英法學院有著較高的權威和地位,其畢業生的職業生涯以及連接著法學院和其他法律職業的“老同學關系網”也部分地反映出了這一點?!半S著‘新政’的實施。作為進入美國權力精英門檻的法學院”模式成了可能。這一關系網的最早范例是費利柯斯·弗蘭克福特在1930年代的新政期間為進入有影響的公共政策職位的那些“頂尖人物”所羅織的職業介紹網,弗蘭克福特在其哈佛法學院以及隨后在最高法院的任職期間,發起了一個“老同學關系網”,主要是招募大量進入公共服務領域的“精英”律師,他們大多都是白人和男性。典型的弗蘭克福特新會員是“一名哈佛法學院的畢業生,自由主義政治觀點,在其班級通常排名靠前,而且要么是一個明顯的上等階層異教文化的產物,在當前的主要律師事務所雇傭實踐中,在法院職員的競聘中,以及在選定法學院教師時,精英法學院的畢業生一直比其他法學院的畢業生具有優勢。在最近對芝加哥律師進行的一項調查中,Zemans和Rosenblum發現,從“地位較高的法學院并且其班級排名在前20位的”律師“更容易在大型律師事務所執業并且在社會地位較高的法律領域工作”。在選任法學教師方面,有60%的法律職業講授專家來自于不及15%的全國經認可的法學院。這些生產法學教師的法學院大多是坐落于城市的全國性法學院,包括諸如哈佛大學、耶魯大學、哥倫比亞大學、密歇根大學、芝加哥大學、紐約大學、西北大學和喬治敦大學等的法學院。如果法學院的全日制教師“實際上壟斷著誰將進入和誰不能進入這一(法律)職業”并且壟斷著“型造未來數代人的權力”,那么在法學院之間存在等級之分就表明精英法學院群體對于向法學院提供教員負有主要責任,這些法學院轉而為該職業內部的各個階層維續培養律師。第一部分法院關國共有五十二個獨立的法院系統。哥倫比亞特區以及每一個州都有其自己非常發達和獨立的法院系統,另外還有一個獨立的聯邦法院系統。聯邦法院并不高于州法院;它們是由美國憲法第3條第2款授權的一個處理特定聯邦利益的獨立的并列存在的系統。存在兩套平行的法院系統經常會產生關于州和聯邦系統的關系問題,這是聯邦主義的重要問題。由九位大法官組成的美國最高法院位于所有這些系統之上,具有最終的和支配性的發言權。盡管不少州如內布拉斷加有一個兩級體制。而聯邦法院和大多數州都是三級模式。這意味著對于任何訴訟人,都有機會將其案件提交到審判法院,如果他敗訴了,那么還有兩個級別的上訴的權利。而他最終有可能在上訴中勝訴。比如,在聯邦系統內,受理法陜是關國地區法院,每個州都至少有一個審判法院。許多大的州根據人口、地理以及待處理案件數量等因素劃分為兩個,三個甚至四個司法管轄區。美國共有94個地區,而每一個地區法院有一個或者(通常)有兩個以上法官。在地區法院受到不利的裁決之后,訴訟人可以上訴到該地區法院所在的逐回審判區的美國上訴法院。聯邦系統內共有11個按數字排列的中級上訴法院,每一個都包括三到十個州或者其它隅地。另外,哥倫比亞特區有一個上訴法院,審理來自當地聯邦地區法院的上訴案件。以及一個為聯邦迎同審判區而設立的上訴法院。接受來自各種特別的聯邦法庭如求惜法院的上訴案件。每一個上訴法院都有四個以上的法言,他們其中二人組成合議庭對地區法院的截決以及一些行玫機關的裁決進行市查,在某些案件中。在上訴法院敗訴的訴訟人可以個上訴法院和一個州最高法院。如果涉及聯邦憲法問題,州最高法院的截決可能受到美國最高法院的中查。自從1988年以來,合眾國最高法院可以自由裁最是否審查民事案件:而實際上所有的民事案件都作為(當事人的)權利而上訴到最高法院的做法已經被廢除了。三級體制在最高法院所扮演的角色上有所不同。(各州)所采用的不同做法反映了關于最高法院應當發揮什么作用的不同觀念《哲理)。比如,在加利橘尼亞,只有被判死刑的刑事案件才可以上訴到州最高法院。同樣,在聯邦法院中,除了在一些非常有限的情況下,向合眾國最高法院上訴屬于其根據調案調卷令進行自由裁量的事項。該法院自行決定哪些是最主要的問題而值得其關注,并且會拒絕申查它認為會產生不重要的問題的裁決。它以這種方式對下級法院的司法行為進行以個案為基礎的藍督,在這一問題的另一端,如在紐約,成文法規定大量的案件都存在向州最高法院的上訴權,紐約上訴法院的主要作用就是確保案件得以正確截決。在您要確定這些上訴法院的特定規則的時候,有必要仔細察看該系統的相關立法。第二部分法官但是他們在擔任法官期間不得執業。由于一致性太少,因此除了指出關于選任法官的等級、通選方法及其任期的三個明顯特點之外,很難再作進一步的概括。法官是從執業律師中選任出來的,很少從政府服務或者教育行業選任。在美國不像許多其他國家一樣有職業法官,而且對于希望成為法官的年輕的法學院畢業生來說沒有規定的途徑要走,不必要進行學徒,也沒有必須(先行)進入的行業。年輕的法學院優秀畢業生作為聯邦或者州法院最為著名的法官的法律助手工作一、兩年只能從他們身上獲取經驗作為回報,而不是從事法官職業的保證。不過一名低等級法院的法官獲得高等級法院的職位的情況卻是很常見的,盡管這還不能說是一種規則。法律職業并非完全無視職業法官的優勢,但是人們通常認為美國律師帶給法院的經驗和獨立性比這種優勢更為重要。這個國家最高法院的許多優秀法官都沒有先行的法官經歷。批評意見集中在這種盛行的法官遵選方法上。州法院法官通常通過選舉產生,而且一般都是由公眾進行投票,但偶爾由立法機關投票。公眾選舉受到包括美國律師協會在內的很多人的反對,其理由是公眾對法官職位的候選人缺乏興趣而且所知甚少,因此其結果通常受到政黨領袖的操縱,由于許多地方律師協會承諾對候選人的資格進行評估并據此決定支持自從1937年以來,美國律師協會提出了一個替代制度,根據該制度,地方長官從一個特別提名委員會提交的名冊上指定法官。而法官要定期參加沒有競爭對手的續任公眾選舉,選舉的依據是其工作成績。這一制度目前正在極少數州至少針對一些法官得以實施。在一小部分州里,在立法機關批準的前提下,法官在參議院批準的前提下由總統任命聯邦法官也是一種選任方法。即使在任命制度中,法官的選任也無法免除政治的影響,因而被任命者通常屬于總統或州長的黨派。但是聯邦法官的候選人名單要提交給美國律師協會的一委員會,而且一般只有在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才得以任命。大法官和首席大法官的職位的安置通常與其它法官職位相同,盡管在一些州是以輪流的方式從法院成員中按照(在本院)工作的資歷或根據法官的投票予以選任。美國的首席大法官在參議院同意的前提下由總統任命。第三個特點是法官通常有任職期限而非終身制。普通的司法管轄區的法院一般為4、6或者8年,而上訴法院則為6、8、或10年。令人欣慰的是,即使在以公眾選舉方式選任法官的地方,那些工作令人滿意的現任法官通常都能連任。在一些州法院和聯邦法院,法官終身任職。無論任期制還是終身制,法官只有在出現重大的過錯行為時才受到罷免而且要經過正式的程序。罷免的情況確實極其罕見,只有屈指可數的幾個聯邦法官經過正式的程序受到罷免。法官不因其民事司法行為而招致民事(賠償)責任保證了司法的獨立性,即使有欺詐和腐敗行為也是如此。美國律師協會的《法官行為準則》作為法官應當遵守的一個標準受到廣泛的接受。高級司法職位的工資雖然低于成功的私人執業律師的收入,但通常非常之高,這些職位的聲望也很高,醫而法官職位能夠吸引全國最有能力的法律人才。關國法律界的大家大部分都出莊著名的法官。第五課作為最高法律的憲法第一部分憲法美國憲法雖然是一部相對比較簡單的文件。但它自我定名為“國家的最高法律”,制定這一條款意味著。如集各州光法或者各州立法機關或美國國會通過的法律與聯邦憲法相抵觸,他們就是無效的。最高法院在兩個多世紀的時間內所做出的各種裁決確認并強化了憲法至上原則,最后的權力歸于英國人民,如果他們愿意,可以通過修正憲法或者起草一部新憲法(這至少從理論上來說是可行的)的方式來改變這部基本法。但是.人民并不直接行使這種權力,他們將日常的管理事務委托給經過造舉或者委任的公共官員們。公共官員的權力是有限的。他們對公務行為必須符合憲法和根據憲法制定的法律,選舉產生的官員必須定期接受改選,屆時其業績要受到制底的公開市查。委任產生的官員要根據(有委任權的)人或者機關的意愿來做事,而且如果其表現不能令其滿意,就會被免職。在這一問題上的例外情況是由總統對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其他聯邦法官的終身性委任。美國人民表達其意愿最常見的方式是選舉投票。不過,憲法還是規定了在公共官員出現嚴重的不法行為或瀆職行為時,通過彈劾程序于以免職的做法。第票通過一個彈劾法案。然后由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持在參議院對該公共官員進行審判。部長,一位眾議員和一位總統,即安德魯·約翰遜(關于另外一位總統理查德·尼克松,雖然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建議對其進行彈劾,但在眾議院投票之前他便辭去了總統職務。)在這十三個案例當中,只有四名法官被宣告有罪而免職。各州官員也同樣可能受到其相應的州立法機關的彈劾。除了提出一般性政治觀念之外,憲法還規定了政府體制的藍圖。它用三個主要的條款規定了美國政府的三個部門:立法、行政和司法,它們各自擁有相應的職權,承擔相應的責任。(聯邦憲法中)相當詳細地列出了立法部門可以制定法律的項目,盡管多年來的司法裁決已經擴展了國會(立法)活動的范圍??偨y作為行政部門的首腦,其權力和責任也(在憲法中)被規定下來,憲法還規定了聯邦法院的體制及其與其他政府部門的關系。第二部分政府的原則盡管這部憲法自從其最初通過至今已經在許多方面有所改變,它仍然保持著1789年的基本原則:政府的三個主要部門相互分離和獨立。賦予一個部門的權力會受到其他兩個部門的權力的微妙制衡。每一個部門都作為對其他部門可能濫用職權的制約,憲法與根據憲法條款通過的法律以及由總統簽署并由參議院批準的條約的效力高于所有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所有的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并有權獲得平等的法律保護。所有的州都是平等的,任何州都不能獲得聯邦政府的特別待遇。在憲法的范圍內,各州必須承認和尊重其他州的法律。各州政府在形式上必須與聯邦政府一樣采取共和體制,最終權力歸于人民。第三部分修正案條款憲法的起草者非常清楚,如果憲法要能夠持久并與國家的發展保持同步,有時就需要修改。他們還意識到修改憲法的程序不能太容易,從而可能產生構想拙劣的和草率通過的修正案。由于同樣的原因,他們希望確保少數人不能夠阻止大多數人所希望的《修憲)行為。他們的解決辦法是設計一種修改憲法的雙軌程序,國會兩院三分之二多數票可以提出修憲動議。而三分之二的州立法機關也可以要求國會召開修憲大會討論和起草修正案。在這兩種情況下,修正案都必除了憲法本身的直接修改程序之外,憲法條款的效力也可以通過司法解釋而被改變。在共和國歷史的早期,在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馬伯里訴麥迪遜案中,最高法院確立了司法審查(權)原則。這種司法審查權是法院對于國會的法案進行解釋并確定其合憲性的權力。多年以來,法院在從政府對無線電和電視的管制到刑事案件中被告的權利等問題上的一系列裁決,都具有改變憲法指向的效果,但并未有憲法本身的實質性變化。國會關于實施這部基木法或者為了使其適應變化的情況而通過的立法也以某些微妙的方式改變著憲法的含義。大最的聯邦政府行政機關的規則和規章也在某些方面具有類似的效果。按照法院的意見。在這兩種情況下,嚴格的檢驗標準就是這種立法和規章是否符合亮法本身的意圖和日的。第一部分行政行為與行政法(以及程度較弱的政治)審查;以及與政府所擁有的信息的處理和公布有關的特別程序,根據這些立法,法院、立法機關以及經選舉而成立的行政長育都可以成為一個“機關”、盡替法院、立法機關和行政長官與機構的關系主要是行政法所關注的一種問題。另外,這一概念實際上包括了行使位?!靶姓袨椤币脖唤缍橐粋€包羅萬象《的概念)如下文所述,由于行政程序立法規范…般性地涉及(或“規制”)相對正式的裁決和規章制定程序,聯邦“行政行為”包括基于“某(行政相對)人提出的而且是對其有利的申請或請求”而采取的批準、不批準或不作為。根據最近的州標準行政程序立法草案,“行政行為”包括“某行政機關量的或非自由裁量的職責、職能或活動”的行為。而且其種類實際上與公共管理的范圍一樣寬泛,只有傳統的刑事訴訟、傳統的民事訴訟以及那些無可爭辯地超出法律控制的即嚴格意義上的政治行為,不在此列。在法律制度中,“行政法”的范圍如此之廣是毫不奇怪的。在本世紀初公共管理職能增長的時候,學者們就提出了這一概念。由于與其樣難以控制,他對所有那些影響到私人而且不能恰當地適用于任何現有法律分析結構(如法院所使用的刑法或普通民法分析結構)的政府行為來說是一個百寶箱,學者關于行政法的觀點已經隨著政府(的擴大而)發展,幾乎囊括了所有能夠與公共管理聯系起來的方面。盡管不包括刑事審判,但許多人認為它包括警察和檢察官對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它雖然不包括政府在聯邦法院提起的收回簡單債務的訴訟,但如果這種行為開始于行政機關內部后來提交到法庭要求執行或審查,就包括這種訴訟。人們一開始可能會說它的性質是亞憲法性的,即與政府立法和習慣性安排有關聯,但前文已清楚地表明,目前它所關注的重要問題在美國的(法律)框架中,對程序問題的重視為行政法的中心任務的概括提供了分析框架,既確保政府(行為)的有效性又對其進行抑制。盡管人們認識到,機關和行政行為的多樣化,以及特定機關的實體性責任與其遵循《使用)的程序之間的密切關系,使得這種概括很困難,但對程序的重視卻是必需的,從“行政法”的視角來討論聯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者森林服務局,或者某個州的公用設施委員會,或者某個地方性建筑檢驗員)所關注的就是其程序而不是其實施某一部分聯邦(或州或地方)政策的具體的實體性責任。最初,人們假定所有的機關都使用一定標準(范式)程序來實現其目的,而且這些機關都與其監管機關具有標準關系,如審查其最終產品的法院。這些標準程序和關系可以而且確實在不斷變化,從而滿足具體情況的需要。因此,在處理具體情況時,人們必須不斷地去了解涉案(其工作受到審查的)特定機關的責任和程序。盡管如此,一開始就進行標準分析還是很有用的,這種標準以程序的形式表現出來,而第二部分標準與模型這些標準主要是以下各章所關注的內容。在這里不宜過早進行詳細討論。本章下面幾段考察了行政機關普遍應當承擔的幾種實體性責任。記住下列簡要的模型有助于《對這些標準的)初步理解。正式裁決——一種與民事審判極為相似的程序,由一名行政法法官或者一個機關進行“有記錄的”審理,對具體糾紛進行裁決。正式裁決的一般特點是機構內部職能有嚴格的區分,因此,負責調查和陳述機關觀點的職員不參與裁決程序。正式裁決的結果一般要由法院進行審查,法院比較關心的是其結果是否有非正式截決——不要求“有記錄的”聽證的爭端解決程序。如果采用聽證的方式,就可能很不正式。但是“非正式戰決”指的是在日常行政活動中做出的戰決,如投權使用聯邦資金建設某個特定的道路項目的裁決。司法審查比較寬松,承認做出行政行為的個人具有相當的自由裁量權。正式規章制定———種對未來適用的類似于法律的規范進行裁決的“有記錄”進行的程序,如在標有“花生醬”的商品中要求花生所占的比例,或者公用服務收費多少是合理的等等。正式規章的制定與正式裁決在某些結構性安排方面是不同的,比如,負責在聽證會上提出和陳述機關的分析的那些人不得像他們在正式裁決中一樣脫離裁決程序。但是,聽證和隨后的司法審查的特點同正式裁決非常類似。非正式規章制定——制定未來適用的類似法律的規范的普通程序。其公眾參與階段開始于一個關于提議立法1行為)的通知。公眾所后使有機會針對該提議提出書面意見。當然,-些立法如許多與環境、健康以及安全規則有關的立法也鼓防選擇門頭聽證的方式。在通過一項規則時,機關有義務解釋其依據和目具有完全的效力。(規章的)解釋——一種制定和公布機關對所適用的規范進行的解釋的母正式的程序。這種解釋可以由內部(主動)制定,也可以根據要求制定,般沒有程序要求《盡管通常遵循與非正式規章制定相類似的程序)。解釋井不正式約束機關之外的人。包它們可能被法院視為具有說服力。裁決以官像方式做出,司檢查——由有資格的政府官員親自進行的百接核查,又是作為裁決程序的替代性程序(如在對農產品進行級別評定時或在對駕駛執照的申請人進行能力考核時),也用來確定是香存在需要采取正式行政行為的條什。課文:殺人罪殺人(homicide)就是一個人殺掉另一個人。但并非所有的殺人都是犯罪,比如一個人在自衛當中殺掉另外一個人就不是犯罪,而是正當的殺人。在警察為了制止暴力性重罪,如搶劫或入室盜竊,殺人是一種合理而必需的制止措施的時候,或者警察為了防止危險的重罪犯逃跑而將其殺死,都是正當的。而且某些殺人行為也是可以寬恕的,如一個人在意外而且沒有重大疏忽的情況下導致他人的死亡。殺人如果沒有法定的正當性或原因就構成有罪殺人。它根據具體情況不同構成謀殺罪或過失殺人罪。在我國早些時候以及在那時以前的英格蘭,謀殺和過失殺人犯罪的要件是由法院裁決規定的。這些裁決被認為是“普通法”。后來,大多謀殺人都由立法以單行法規形式或者作為刑法典的某個條文進行了重新定義。第一部分謀殺根據普通法,謀殺是有“預謀”的殺人,而且在當今的一些立法和法典中也有這種“預謀”的要求。比如,《加利福尼亞刑法典》就保留了這一點。與普通情況表明了一顆冷酷邪惡之心的情況下,就是暗示的。”一個人故意將他人推下懸崖就是明顯表明具有明示的預謀的一個例子。暗示的預謀的一個例子是一個人僅僅為了嚇唬一列正在行進中的列車上的乘客或者為了展示它能夠將子彈正好打過兩節車廂之間而不會擊中任何人而開槍的情況。至于那些可以合理地歸入這種行為范疇的殺人,該行為的危險性就是“預謀”謀殺罪在一些州當中可判處死刑,在另一些州僅判處終身監禁或若干年徒刑。(a)重罪中的謀殺預謀要件得以滿足的另一個例子是在諸如搶劫之類的重罪中殺人。即使搶劫者的槍走火致使搶劫受害人或旁觀者或警察死亡,其實施諸如搶劫之類的危險犯罪的行為就滿足了預謀的要求,因此這種殺人可按謀殺罪懲處。根據同樣的推理,在搶劫者與警察的互相射擊過程中,如果一名警察意外地被另一名警察射如果一名搶劫者的犯罪同伙在犯罪或者逃跑過程中故意殺人,也可以認定該搶劫者有預謀。參與者的預謀是由搶劫本身的危險性所暗示出來的。而且每一個搶劫者都可以被視為在實現他們的目的《包括逃跑)過程中代表其他人行事。整個重罪中的謀殺問題主要起因于公訴人尋求將此類殺人行為判處死刑的意圖。在一些廢除死刑的州(如威斯康辛),其立法以一種將造成殺人后果的搶劫予以嚴懲的可以理解的愿望,規定此類犯罪要比無致命的搶劫多判15年徒刑。(b)謀殺的等級一些州根據殺人的實際情況對謀殺罪規定了不同的懲罰。“故意的,蓄意的、顧課的”殺人,如投毒或在危險性重犯中殺人可能被定為一級課殺并判處死刑或長期監禁。其他類型的謀殺可能是二級謀殺并被判處較輕的刑罰。度是按照普通法,不存在課殺的等級。任何非法的殺人行為要么是謀殺要么是非預謀殺人。第二部分非預謀殺人非預謀殺人在普通法中被定義為沒有預謀地舞法殺害他人的行為與謀殺相比,非預謀殺人通常被判處一年到十年或十五年的監禁。(a)故意的非預謀殺人在“激怒”或“激情”狀態下故意殺人構成故意的非顧課殺人罪,其典型的例子是丈夫(或妻子)無意中發現配偶與他人正在發生性關系,或者在證明通奸行為即將或者馬上就要進行的情況下實施的殺人行為。在這種情況下,殺死配偶的奸夫(婦)或者將二人都殺死就屬于非預謀殺人的范購,這是因為(1)殺人者受到激怒而且(2)“處于激情狀態下”??紤]到人類本性的缺點,這類殺人受到的處罰輕于謀殺。換句話說,人們對于丈夫或妻子在這種狀況下的本能反應要么是殺人要么實施其他的傷害行為是理解的(有一種理解性的評價)。盡管如此,人們還是感到這種行為應當通過刑事懲罰受到制止,但是應當是一種比謀殺罪輕得多的懲罰。值得注意的是在這種殺害奸夫(婦)的案件中判罪率很低,這主要是因為陪審團時不時地愿意接受(被告)通常所編造的關于殺人是在自衛中實施的這種解釋,換句話說,是由于奸夫(婦)襲擊這位配偶,因此他(她)只是為了防止自己被殺死而殺死了這位“襲擊者”。在這類案件中的無罪判決有時被媒體稱為根據“無字之法”作出的無罪判決。有不少的州(得克薩斯、新墨西哥和猶他州)己經試著在起立法中通過將在奸夫(婦)被捉的情況下發生的此類殺人行為合法化而使整個的奸夫(婦)被殺問題簡單化。但是在這些州當中,這種特權并沒有延伸到殺死參與通奸的配偶!某一故意殺人行為是否在激怒或激情之下實施所適用的判斷標準問題由陪審團或者在無陪審團的案件中的法官按照被告是否是一個“通情達理的人”來解決。從技術上來講,并不考慮殺人者的具體的感受或情緒,而是要確定“一個通女某些言辭的侮辱。因而殺死了她。他主張在認定他的這種反應是否存在激怒的情況時,應當將他在這種情況下的感受考慮進去。但是法庭認為他的行為要根據一般標準,即正常的“通情達理的人”的標準進行判斷。(b)非故意的非預謀殺人走的小巷投擲重物,如果導致殺人的結果,就可能構成非故意的非預謀殺人罪。同樣,汽車駕駛人如果在學校區的人行橫道超速行駛而撞死學生也可能構成該項犯罪,很多州己經創設了一個與此相關的罪名,叫做“疏忽大意殺人”或“過失殺人”,它們適用于汽車駕駛人以一種疏忽大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方式致人死亡的行為。制定這種特使種類的殺人罪立法是因為在將汽車駕駛人定罪為非預謀殺人(即對人的屠殺——英文中“對人的屠殺”的復合詞)罪這個越來越令人反感的罪名時所遇到的難題,而且這種罪行傳統上還帶有最低在嬌正機構服刑一年的刑罰。因此將這種行為歸入不太令人反感的硫忽大意或者過失殺人罪名當中并且允許判處比對非預謀殺人罪規定的更輕的刑罰被認為是比較可取的。換一種說法,即有適當數量的帶有相對較輕的刑罰的定罪要強于雖有重罰但定罪很少的情況。在關于蔬忽大意或過失殺人的法律中,允許的刑罰范圍一般最高1000美元罰金,或者最高一年的藍禁而不在矯正機構中服刑,或者在嬌正機構中服刑在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中刑罰的靈活性產生一種鼓勵罪犯認罪的效果,而且這導致了那些如果法官或陪審團除了選擇矯正機構服刑或無罪之外別無第三部分聯邦殺人罪法不存在普遍的聯邦殺人罪法。事實上,由于除了對在某一聯邦領土內、在聯邦大樓中或者其他的聯邦財產上的殺人行為或者針對聯邦官員的殺人行為之外,國會沒有對此類問題進行立法的憲法性權利,因此也不可能有普遍的聯邦殺人罪立法。舉例x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在一家郵局射殺Y。X實施了聯邦殺人罪。舉例x是一名正在由聯招調查局特工后捕的搶劫銀行的逃犯,他開槍射殺了這名特工。X犯有聯邦謀殺罪,在大多數州,謀殺罪和非預謀殺人非都是由各州法律管轄,這些法律都基本上維承了普通法的形式。擔是目前有一種正在進行的法律現代化跆勢,1961年《伊利諾斯刑法典8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比如。在對課殺進行定義的時妖,它避免了諸如“預謀”和“冷酷邪惡之心”之類的用于,而是用了史為準確和含義豐富的術語。根據該刑法典,一個人在沒有合法理由的情況下殺死另一個人。(1)加果他故意殺死他或者造成其乘大身體傷害:或者(2)在沒有殺人的故意的情況下,如果清楚表明他應當知道其行為可能會導致死亡:或者(3)如果死亡是由實施諸如搶劫,入案盜竊或者強奸之類的非常危險的犯罪所造成的,那么第五部分死刑多年來對于死刑是否能夠實現其預期的制止謀殺目的一直存有許多爭論。這一問題在研究人員之間仍然沒有得到解決。但是,由于近年來死刑執行快速減少的原因,關于死刑的爭論變得僅局限于學術方面。盡管在1935年有199人被執行死刑,但到了1966年在美國卻只有1人被執行死刑,1967年2人,1968年沒有,不過在接下來的3年當中每年都有400多人被宣判死刑。除了人們對已經被宣判死刑的謀殺犯越來越不愿意執行之外,最近美國最高法院最近提出并闡述了一個關于在死刑案件中陪審團選擇的法律觀念也使得陪審團對犯人判處死刑有了更大的難度。最高法院裁定,即任陪審員不得僅僅因為其反對死刑的良心顧慮而被要求退出陪審團。最高法院認為,如果這樣做,就構成了對正當程序的剝奪,因為被告無法獲得由“公正和公平的陪審團”的審判。只有在即任陪審員聲明他不會考慮在其參與陪審的特定案件中棄之不管的情況下,才允許僅僅由于這種觀念而將其排除到陪審團之外。第八課民權法課文沃克訴美國國內稅務署案被指控在工作場所有種族歧視行為的案件絕大多數都是在不同的種族或者不同的種族背景的成員之間互相提起的,但在沃克訴美國國內稅務署(IRS)案中,美國佐治亞州北區的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卻根據1964年(聯邦)《民權法案》的第七編認定了由一個淺黑皮膚雇員針對其深黑皮膚上司的歧視行為。通過將“種族”和“膚色”識別為(民權法案)第七編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不同因素,沃克一案在承認產生種族內部歧視的淺黑皮膚和深黑皮膚的人之間的歷史性繁張關系問題上邁出了重要的一步,但同時,法院對于第七編范圍的擴張《性解釋)卻預示著削弱法律對黑人不受更為普遍的和破壞性的歧視的保護的危險。翠曦·沃克是一名淺黑皮膚婦女,在女性占多數的美國國內稅務署(IRS)亞特蘭大辦公室工作。1985年11月,沃克的上司由拉比·劉易斯接替,這是一位深黑皮膚的婦女。雖然沃克與其前任上司有著很友好的工作關系,但她與劉易斯的交往從一開始就比較緊張。沃克聲稱劉易斯經常因為一些“偽造的或無關緊要的”事情而斥責她并使她道受一種其同事均未受到過的“嚴格審查”。沃克找到了IRS“同等受雇機會辦公室(EEO)”亞特蘭大地區的項目經理傾訴其冤苦,兩周以后,在劉易斯的建議下她被解雇。沃克依據第七編規定自己提起了雇傭歧視之訴。她訴稱劉易斯“對淺黑皮膚的黑人有偏見”,而且在其離職之前對其進行“嫉恨式的歧視”。她還訴稱她是由于向EEO項目經理抱怨而被報復性地解雇的,該案首先由一名治安法官審理,這名治安法官建議對于沃克的嫉恨式歧視訴訟請求準予被告的即決(簡易)審判動議并駁回被告關于其報復性訴訟請求的即決(簡易)審判動議。在上訴中,地區法院駁回了這兩個即決(簡易)審判動議。法院確認了兩個原則性問題:在種族之外,膚色是否可以構成第七編規定的歧視行為的基礎,以及一個基于膚色的案件是否可以由一名有色人針對另一名有色人提起。對于第一個問題,法庭駁回了被告關于“種族”和“膚色”必須按照同義詞對待的主張。相反,法庭將第七編與《美國法典)第1981條聯系了起來,因此對第七編提供了一個關于“膚色”和“種族”的更廣義的解釋。法庭注意到,根據最高法院的解釋,第1981條作為第七編的前身,保護公民不受基于法庭將第七編特別提到“種族”和“膚色”兩個詞解釋為明確表明了國會在第七編的訴訟請求中確立兩個不同的要素的意圖。為了證明這一解釋,沃克案法庭引用了最高法院在圣弗明西斷學院訴艾爾卡茲拉古一案中的裁決。在該案中,一名阿投伯大學教授訴稱他的白人應主基于他的種族對其進行歧視。最高法院在圣弗朗斯西案中認定,盡管第1981條“最低限度地包括了由于一個人在遺傳學上是某個依據種族和相貌劃分的人類亞群體的部分而產生的針對個別人的歧法庭在確定基于膚色的歧視可以支持第七編訴訟請求之后,使升始解決一個更為具體的問題,即法律“是否允許淺皮膚黑人對黑皮膚黑人(歧視)的案件”,法庭再次審視圣弗朗兩斯案時,注意到了最高法院先前曾對第1981條的立法史有過評論井發現國會的意圖是將這條法律“適用于所有形式的歧視”,包括那些由白人實施的針對其他白人亞群體的歧視行為。如針對“芬蘭人、古普賽人、巴斯克人、猶太人、瑞典人?愛爾蘭人和法國人”。法庭推理認為,只有種族中心“膚色”決非同義詞,而且在作為一個種族的黑人之間會存在各種亞群體。因此認定沃克依據第七編提起的蟋恨式歧視是有訴訟理由的-雖然一些觀察家可能會贊關沃克案對黑人之間歧視的承認,認為這是一個對第七編非常必要的擴大(性解釋),但這種贊賞可能被誤導。沃克案判決認定第七編同時解決種族問和種族內歧視問題??赡軙榱思m正一種偶爾發生而且意義不太深遠之歧視的短期目標而犧程國會要粉碎美國傳統種族主義的本意。在圣弗朗西斯案中,最高法院通過承認各種白人亞群體互相之間存在著歷史上的敵意從而擴展了第七編保護的范圍。但是,直到沃克案,最高法院才發現黑人也存在著同樣的情況。黑人社區內部的觀察家早就發現在淺膚色黑人和深膚色黑人之間有著歷史性的緊張關系,其根源是南北戰爭以前的奴隸社會。另外,黑人社區中現代關系的評論家也注意到,“對膚色的普遍關注”仍然牢牢地根植于黑人的意識當中。雖然“所有黑人來唯一所共同擁有的就刺意味的是,正是膚色破壞了“種族內的和諧”并“永久性地成了種族團結的攔路虎”。沃克案對這種歷史性緊張關系的承認反映了一種認各種白人亞群體之間的沖突一樣,黑人之間的偏見仍然是尋求民權之努力中的一個削弱因素,沃克案對于傳統上關于歧視行為的受害者和發起者提出了質疑。它承認不管是由其他種族還是在同一種族內部實施的,所有形式的歧視都是有害的。但是,由于拓寬了第七編的適用范圍,沃克案代表著近期對1866年《民權法案》及其后續法案立法意圖的削弱。許多在“重建”期間通過的立法都關注群體尤其是黑人群體之間而不是個人之間的歧視。當然,第1981條的歷史表明該項立法是要“根除[白人]對黑人在締結契約特別是在私人雇用方面的種族歧視”。沃克案說明了反歧視立法在反映群體及其歷史經歷的實際情況與實施更為寬泛的針對歧視的保護之間的張力。沃克案由于認定黑人可能成為種族內部歧視的受害者,因而與第1981條和第七編的立法意圖不同,強調的是對個人的直接損害,而不論歧視行為實施者的身份如何。沃克案對第七編所據以產生的歷史的和系統的現實的重要性的降低,可能會轉移對第七編、第1981條以及1866年《民權法案》規定的白人歧視黑人行為這一直接規制對象的注意力。在美國一直是經濟社會方面的強勢群體的白人所實施的歧視比由經濟社會地位較低因而在工作場所的影響相對較小的其他黑人所實施的歧視更為有害和普遍。因此,沃克案的遺產對未來的黑人訴訟者來說可能證明是一把雙刃劍。盡管法庭對第七編的廣義解釋本身可能表明對于受到種族內部其實的黑人來說有所裨益,但它也會證明對那些受到更為普遍的制度性種族主義問題之害的人來說是一種禍根,沃克案可以使法官們在不貶低群體矯正效能的情況下在個人層次上第九課合同與合同法當我們使用“合同”一詞的時候,通常是說它是一份存在于兩方或三方之間的契約。它不是一種簡單的信任,而是通常理解為合同的一方或雙方在將來的當事人可以依照這個文件依法強制對方去履行的法律協議書.】這種翻譯方式比較符合現代漢語的句式結構,但是在口譯時比較費勁。4.因此,有時候,在一次交易中,區分三種不同的因素就變得非常必要,這些因素中的每個因素都可以叫做合同:(1)雙方之間的事實合同(2)書面合同,它可能與事實合同不完全一致(3)基于前(1)(2)兩項而對應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注:此段的“合同”是基于我國《合同法》的分類而翻譯的,《合同法》規定了“事實合同”“書面強烈建議我們在早己設定好的合同和現行法律(定義)柜架下的去審視在(訂立)創制合同中律師和法官的(角色)作用,他們會解決各方行為引發的爭執以及對違約行為以恰當的形式進行補償。一個人或者一些人的財產。這意味著國家將保護所有權人對其所有物的使用、享受甚至是毀滅的權利,同時排除他人對此行為的干涉。3.按照慣例,第一年的財產課程會側重干英美法律對財產保護的詳細規定,諸加土地和地上物等不動產的所有權的細化性規定。4.然后,你將會學習到基本是對版權,專利權,股權,可轉讓票據等無形財產的所有權的法律保護。任何社會一旦承認財產的所有權,那么它就必須解決如何處置“侵犯財產權”的問題。2.財產權不是由法律簡單地保護的一種個體性權利。3.縣至,社會不允許財產所有權個人肆意同意他人創設某種陶意慢害他人身體或其抱有損他人個體自由或者尊嚴的行為的權利。4.關于t財產權的保護)這個問題,刑法和民事侵權行為法有自已有不同的規定:刑法側重于對個人和財產性權利不受奶害的保護,即社會認為這些鬼罪行為的危險性已經離重到須以·系列刑罰懲處方可阻止的程度。比如搶動、強好、謀殺都是明顯的例子、民事侵權法則認為對干個體的傷害應給予有效的賠償。5.由行為在本質上的不同,因此,刑法和民事侵權法即使有很大部分是重合的,但二者并不完全相同。6.許多行為由于他們侵犯的不是個體而是國家,因此它們不是民事侵權行為而是刑事宛罪,比如、叛國罪、偷在上述情況下,合同法是如何運用的呢?2.我們已經注意到我們的社會已經承認并保護一系列的人身性和財產性權利。3.最初的財產所有權,包括使用和消滅自有物的權利,但通過許多到例,它發展為所在權人有交易或轉讓的權利,對于交換中的許多人來說,這種所有權具有更高的價值,它可能是金錢,也可能是其他財產的所有權。4.一架鋼等對于會滿奏它的人來說,價值要遠高于那些不會憚奏的人:兩個相鄰的不動產,可能比兩個被此獨立的不動產捆綿銷售更有價值。5.同樣地,當一家機器工廠擁有一群可以工作的技師和工人,有獨立可靠的原材料供應渠道和加工產品時所需的專利許可的時候,它的所有權的價值要更高,6.為交換而訂立的合同,意味著它可以集中并大量的被使用。7.這種合同數量巨大,要求在購買貨物或者服務的時候,即時支付合同規定的價錢,比如買早報、漢堡包或者去理發。8.然而,進行那些重要的買賣合同的時候,合同通常會規定雙方將在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要去履行的行為和計劃。9.為了保護基于合同的約定而在未來的時候,任何一方都履行自己合同義務的可期待性,合同法己成為我們社會對此予以調整的法律途徑。比如轉讓有形和無形的財產、提供服務行為、支付報酬。在更加細致地檢查合同法之前,這里我們應指出必須先要弄清楚今年你們能遇到的不同的實體法之間的關系,這種關系有時候被描述的過于簡單化。2.法律問題并不總是很巧合地按照法律體系調整的類別來發生,有一些法律問題通常須由幾個部門法共同來解決。3.例如,在課程里將會學到有多種欺詐行為合同法和侵權行為法都會調整到。4.傳統上,地主與佃戶之間出租土地契約的法律效力由財產法規則調整,但近年來,法院更傾向于使用傳統意義上的合同法來分析他們們不同類型的法律都是堅不可破且永恒不變的,實際上它們并不這樣。第二部分合同法的法律淵源上面已經分析過合同法的概念了,那接下來,我們就要解決“如何尋找合同法”這個問題。法院是依據什么情況權力和什么授權來制定他們的所爭論的合同法的規則呢?我們認為,有關合同法的效力淵源通常有2個:首要法律淵源和次要法律淵源。律師和法官通常認為首要法源是法律本身,它包括判例法(也盡管《法律重述》是次要法源,但《法律重述》中有關合同法的部分己經實實在在的影響到法官如何認識普通法中合同法的應有含義?;蛟S沒有其他次要法源可以對法律產生如此的影響,但縱觀這幾年來出版的各種書籍、文章、條約匯編,他們己經開始對美國法院判例集中公布的浩繁的合同案例進行分析、評價,綜合歸納。這些著作的作者們著意探究法律的本意,對未決案件提出判決建議,對某些案件中的問題展開熱烈的討論。綜上,這種(類型的》法律評論己經對普通法中的合同法的形成進程產生了決定性的影響。第十課侵權法1.在美國,基于侵權行為法產生的訴訟仍是大多民事訴訟案件的(a)在美國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原告通常利用法律賦予他的訴訟權利主張賠償,因為陪審團更多的是基于可以理解的人性考慮而非法律考慮,例如當一個孩子在一起交通事故或因購買大公司的瑕疵產品而受到傷害往往能得到陪審團的同情理解。(b)補償費和損害賠償金不僅包括實際的損害而且包括了無形損害。原告經常可以利用陪審團的人性反應;比如,當永久的失去肢體時怎樣才算是一個適當的賠償金額。(c)美國法律允許律師分享原告所獲得的賠償金(勝訴酬金)。這種酬金達到法院判付賠償金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到百分之三十的情況并非罕見。由于以上所有因素的存在,在侵權案件中若想獲得巨額的賠償金必將經歷一個冗長的審判過程。這方面的一個例子是在陪審團對一個重大的侵權案件做出裁決后,專家(證人)的酬金可能是“渺小”的原告所獲得的損害賠償金的全部。陪審團做出一個超過100,000美元的裁決已不再是不可能的,而是極其常見的。這些因素都將成為若干改革努力的試金石,我們將在下文中更多的討論其細節。2.侵權行為法常常與合同法產生競合,受損害的一方也常常在侵權之訴(例如將未經授權使用的財產轉移和因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所造成的個人損害)和違約之訴中做出選擇。比如,在格式合同及在個人損害賠償案件中或因為違反保證諾言的案例中。因為侵權行為法還將賠償無形損失(而違約責任往往不賠償無形的損失),因為侵權行為法如此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原告往往選擇它提起個人損害賠償。3.每個人都要對其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在有限的形式下兒重亦然<色是,父母僅當其作為該兒童之代理人或未能按照其監護義務行事時才負此責任),但國家不在此例,除非法律明確銳定取消了國家的豁免權,4.每個人都受到侵權法的保護其中還包括嬰幾。繼承人或近親屬可以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當其被繼承人或近親屬被故意或定,對于第三方的行為使侵權行為人醉酒從而導孜受害人受傷的可以提起慢權之訴,這些規定被稱為“小酒店法令”作為侵權行為人醇酒之結某而受到傷害的一方有權向形些造成該侵權行為人醉酒的人提出素賠,請求,5,最后需要強調的是慢權行為法主要是各州的立法。系在很多的州的法律中都被廢除了。另外一些,例如誹謗,最近就在憲法介紹。其中特別重要的是侵犯隱私權的行為和產品責仟侵權行為。第三部分過失慢權責仁過失侵權責任以過失行為與對人身或財產的侵害之間的因果像一個理性且謹慎的人那樣行為。最新的修正案中包含了特殊行業侵權行為所該承擔的責任。這樣,比方說對一名建筑師就要適用不同于一名建筑工人的標準。小于其邀請的客人。一些州的侵權立法發展得更加迅速,例如,方仍不能主張賠償請求。下面就是一個因共同過失或承擔風險而獲罪的案例。共同過失辯護的嚴格性,其結果并不是減少賠償數額而是完全排除侵權行為人的責任,已經因一些州采用了“比較過失”原則而得到減弱。比較過失原則又可譯為相對過失原則,即通過比較雙方的過失來確定雙方的責任。該原則要求共同過失的雙方基于造成的損害程度來確定賠償數額。該法令的貢獻在于過失侵權的賠償責任可能因為“最后明昱機會”原則得到排除,有過失的原告可能得到賠償,如果它能夠證明被告因“最后明顯機會”原則而避免損害。過失侵權法極其復雜,因為在庭審過程中很難避免陪審團對原告產生同情從而不考慮原告的過錯也不考慮接下來的損失計算。如今對此現象可以從兩方面努力去改革它,盡管有時這兩者不相一致。一方面可以在很多案件中規定嚴格責任,另一方面可以創設一種不考慮過錯的賠償制度,例如類似保險制度的形式。在接下來的章節將簡要評論這兩種立法趨勢。第四部分侵權法改革:嚴格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首先,嚴格責任只存在于幾種特殊情形,比如飼養危險動物、諱謗,通過一個被稱之為“不言自明法則”的可反駁之推定,從事實或行為本身的性質推定過錯或者過失,例如施工缺陷或者是疏忽使用。從合同法概念的作用說起,尤其是在合同或侵權中提供擔??梢员苊獬霈F過失,更多的近期判例法承認在產品責任領域的嚴格責任。這一新的侵權主張不再依據合同法主張從而獨立存在:銷售商的責任如今擴大到所有“危險產品”,而不在乎是產品本身的問題還是包裝問題,“危險產品”包括產品“在有缺陷的條件”下對使用者或消費者或其財產有不合理的危險。在此,“缺陷”一詞意指該產品未達到一般消費者關于該產品安全性能的合理期見到會由于對該產品的恰當使用而帶來危險的”每一個人均受保護。縱觀美國各州,在所有現實目的中這個定律總體擴大了對社會公眾的保護。b.無過錯責任產品責任適用嚴格責任的趨勢應當與另外一種改革努力相比較,就是為了因過失提起的主張,特別是大量的機動車事故,力求尋找更多解決措施。這些主要建立在基頓和奧康內爾兩位教授之方案基礎上的改革努力試圖取消侵權法中的過錯責任原則并按照保險原則在不要過錯證明(“無過錯”)的情況下給予與賠償。在目前采用無過錯責任制度的國家,已經證明了這一主張非常成功。司法實踐表明,當很大部分受害者能得到賠償時可以降低保險費。然而,機動車事故和產品責任引起的損害賠償仍然是壓倒性多數的嚴重問題。每年超過5,000,000,000美元的損失數額卻只有800,000,000美元保險收益可以用來賠償。鑒于因產品責任引起的侵權主張穩定增長,生產者的保險責任花費(保險費)也從1950年的25,000,000美元增加到1970年的125,000,000美元。進一步的改革運動,盡管目前只在初步階段,試圖將無過錯責任原則擴大到幾乎所有的訴求,主要是產品責任,但是也包括其他的責任例如醫生不當行為。在無過錯責任體系中,生產者同意并且據此保證他自身在某些傷害中不用證明過錯而承認賠償。在此“賠償”意指實際損失黯償,而不包括無形的損害。因此,生產者的責任將會受到限制,這樣就要求相對較少的保險費以涵蓋這種風險。另一方面,相較傳統的慢權法,受害者能處于更有利的地位,因為其有權因其實際損失(花費、收益損失或者薪資)取得立即賠償而不用通過長時間的訴訟,也沒有證明過鏈的困難。第十一課財產法第一部分簡介財產法是關國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制度之一,它在自由市場經濟中為計劃話動提戰了必要的確定性和穩定性。和其他的制度-樣,它內部也存在大量的不一致和范例。在接觸許多之后,討論將會轉向那些影響弘人財產緊張關系上。如通過土地所有權轉讓帶來的集體義務和個人自由之間的緊張關系。討論將轉向既作為公共職能機制的管理者和在機構內郁時常獨立者的政府角色,它試圖電進一步自己的政策目標,對后一種角色的全面討論將留到后面的土地使用模式之處。它作為公共機制的管理者的角色是在美國革命后,在形成政府法律地位的過程中考慮到財產才開始的,她表明了財產法主題的演變過程,從絕對權力的僵硬原則到經常被調整去提高社會目標的一系列權利義務。我將討論在這一制度中律師的角色。他既作為建議的提供者義作為討論者。每一角色都有為公和為私的安態。這里可能是也可能不是簡規討論職業標準和法律職業責任的地方,但事實上,美國不動產法律經常利用律師的專業地位。例如關于產權或為第三者保存契約之安排的觀點。現在不動產律師履行者許多獨立但內部有關聯的活動。任何參與者冒險的成功不僅僅取決于他自己在交易關系中的關系也取決于他不是一方當事人的交易領域的關系。使用人體做個類比,律師經常承擔著循環系統,連接著全部的器官和提供大量互相合作的權利義務體系。如果與開發商洽談合同的建筑方想獲得保障那么他或她很可能根據關于建筑費率表的合同獲得工資,建筑商律師便會在查閱銀行和開發商間建設貨款合同去了解從該建設貸款中逐次提取資金以支付此費用的時間和條件。如果一個有意投資者想知道當開發商在完成建設后違約時他的債務,他的律師便會通過檢閱開發商長期財政記錄獲得信息。基于律師的發現,投資者可能要求開發商提供履行定金。如果律師在不動產交易中為一個主要參與者(土地所有者,開發商,出借者)服務,他的作用便是締結合同、條約和那些描述雙方商業意圖及定義雙方基于合意或法律所期待的行為的文件。對于爭議解決方法要認真考慮。如果律師代表著次要一方(提供者或被動投資者),那么律師的主要任務便是履行“適當努力”,即仔細審查全部相關法律、條約和文件,去使當事人確信他的決定是基于關于交易結構的準確信息和他的法律觀念與義烏需求相一致,無論他是否決定參第二部分不動產法律的基礎在不動產法中有三個主要領域,第一所有權和其他擁有形式。第二契約、通行權和妨害行為。第三房主和房客之間的法律。在兩種與不動產轉移有關的基本擔保:買賣合同和擔保交易,關于買賣合同的討論將會增加對于基本合同條款,關于那些由不動產固有的特點所決定的領域。關于擔保交易的討論將會覆蓋各種擔保形式,間接融資的概念,抵押財產的轉移,抵押權人的補救(或者分期付款的土地出售人),包括恢復占有,取消黷回權和回復不足額判決。當財產法規定了誰在占有,開發和轉移土地時擁有可允許的利益,土地使用法規定了政府在影響土地利用時的利益。正如當地政府使用和法院解釋的那樣,土地使用法為解決因使用土地產生的竟爭需求產生的糾紛提供了一個體系,大多數現代土地使用調整體系既利用針對土地使用的某種形式和強度的禁止措施又利用激勵措施去鼓勵特定的土地使用方式。這些對自由市場反應好的監管體系可以做好3件事。第一,它們擁有一個機制用來確定在競爭利益全體中根據私有財產和個人的流動能力誰應該在社會中占據主要地位。我們將看到因經濟的發展和環境憂慮和歷史維護的憂慮的沖突引起的問題。第二它們可以清楚的鑒定出誰應該為決定的制定負責和決定的制定需要考慮什么信息。我們將看到公眾參與的需要,最后,它們提供一般原則的基本標準,為了引導將來的參與者,我們將討論美國憲法、州立法和行政過程在實現這些目標中的角色。不動產交易包括買者和賣著,歷史上是律師工作的主要來源?,F在也是。然而在很多不動產買賣交易中,當事人不雇傭律師,文件準備和其他過戶手續都由當事人和其他服務中介實施。比如,經紀人、放款人或產權保險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大數額金錢被涉及時更可能雇用律師,在一些州律師仍壟斷著土地所有權的查索于審驗,并且在一些州相關未經授權之從業活動的法律對于經紀人和其他轉讓中介是相當嚴格的。律師經常被牽涉進商業的不動產和工業財產的買賣中,多單元住宅產業和更貴的單個家庭住宅。伴隨著單個家庭住宅的增勢價格,在一個不斷增長比例達的買賣交易中,律師似乎可能代表買房和賣方,甚至一般的可以給房子定價。盡管這常常要到買主承諾購買之后。然而,有證據表明至少在一些特定的地區,律師在房屋買賣中的作用長在減弱。美國律師協會特別委員會報告中的物錄指出,以下描述的步驟是需要的以完成一項常規性住它買賣合同通過按據,相似的程序在非住它財產轉讓時被普遍適用,盡管有些被增加的步驟經常被實施聯系到幾個相同非住宅地塊的出賣。美國律師協會的報告在住宅不動產交易中律師的需要是一份表明立場的文件,正如從事律師所看待的,并且是對作為土地銷售總成本之一項的律師費數額批評的一種回答。第十二課公司法第一部分基本標準在美國,商業組織可能被劃分為3個主要的類型;個體業主,合伙。公司。影響這些商務企業形式的法律是多種多樣的。沒有一個單獨的法典或法律來管理美國商務企業法。各州的公司法并不盡同。每個州的公司法相似但不相同。下面列舉了一些美國商務企業實用的法律的分類。內部持股公司幾乎在所有的州,對于一般合伙的形式和結構由1916年的統一合伙條例管理,1976年的統一有限合伙修訂條例(針對有限合伙)被這些州以微小的偏差公司法公司沒有統一的法律。調整公司的法律在各個州的商務公司條例中被找到。這些條例為在它的框架下的任何企業的形式和做出決定提供程序。然而,有一部1984年標準商務公司條例(標準公司條例)。標準公司條例僅被一般的州采用,在州的公司條例下運行的企業不是必須在其下組成公司。比如,那經常會發現在特拉華州設立的公司在加利福尼亞州營業。在美國現行的沖突法規則下,關于公司內部事務的法律以公司組建地所在州的制定法和判例法為準。公司的內部事務油它自己的組織章程和內部章程調整。聯邦證券條例在美國由聯邦法律調整證券活動。聯邦證券條例是1933年的證券條例(即1933年證券條例)和1934年的證券交易條例(即1934年證券條例)及證券交易委員會(即美國政府證券管理機構)發布的多種法規的總稱,它是美國商務法的一個組成部分。1933年證券交易條例主要調整發行企業籌集資本和新的證券的發行,1934年證券條例調整投資者買賣上市證券的機制。藍天法藍天法是州的證券法,聯邦證券法優先于州的藍天法。在聯邦證券法發展以前,藍天法的創制用于調整工業證秀,現在他在抑制聯邦證秀法沒有調整和純聯邦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主要通過防止壟斷調整市場行為和制止貿易限制和鼓勵競爭。第二部分商業形式任何一個人都可能通過他或她想要建立企業的縣獲得一個從事商業活動的證書獨立創建企業。這種企業的形式就叫做業主。它不像公司和有限責任合伙,沒有許可和形式的要求,州的公司處也不包括在內。業主不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并且它經常是小的零售商店和服務企業像咨詢公司和保險代理。從數量上來看,業主是美國企業最普遍的形式,但是,在它們創造的稅收方面,他們又不是那么重要。合伙同公司-樣t但不用于獨資公司)是獨立的法律實體,在美國一個非美國公司或個人可以同個人。公司或其他合伙企業共同組成合伙企業,反之一樣。對于合伙的存在只需要…個書面合伙協議,道常書面合伙協議應該實行合伙人的行為就是以構成合伙關系特別是黨他們以行為向一般公眾表明其為合伙人的活,在沒有合伙協議的情況下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由統一合伙條例決定的,該條例被所有的州采納,統一合快條例制定規則決定一個合伙企業是否存在,例如,當事人持有的企業的股份收據是證明當事人是該企業一員的表面證據《除非,出示該收據是因為其他合法的原因,比如工資),然而,兩個或兩個以上人共同擁有財產的事實并不必然在共問擁有人之間成立臺伙協議。1、普通合伙: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作為企業的共有人共同成立的企業,不是作為公司來管理,他們會成立合伙金業,合伙的成立不需要正式子續。除非合伙協議對合伙做了詳細的說明。合伙人在解除合伙關系時平等分享該合伙的資產和責任。在合伙企業中。不劃分合伙人和合伙企業的責任,這意味著,不像公司股東一樣,當合伙的資產不足以抵其債務時,合伙人個人會負有償還該合伙之債款的責任,在特定服務企業中加律所,合伙是最臂通的形式。一個為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一半合伙人,這個一半合伙人可以是一個公司、不同于一般合伙中的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中的一般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必須與合伙企業訂立書面協議,必須不參與企業的實際運行,她只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享利潤,有限合伙人作為一個投資者,與公司的股東類似。的名義擁有財產,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或應訴。公司以不同規模和形式存在,有的公司有成百上千的股東而有的公司只有一個,然而總體上公司被劃分為兩種A.公眾持股公司b.內部持股公司公眾持股公司是指那些股份能在有組織的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公司,內部持股公司是指嚴格限制股東人數俄日35人或更少且盡職在未經股東同意的情況下轉讓股份,在美國沒有聯邦公司立法,州制定的合同法律框架只能規制本州范國內的公司,每個州都有州務部長辦公室,他的公司部門通常管理公司的行政事務,例如:成立,登記和解散,公司的所有權實際上由那些有權任命公司董事會的人擁有。州之間關于商務公司的規定的不同,遠大于關于合伙的規定的。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根據一個州的法律設立公司而根據另一個州的法律設立主要營業地是可能的。然而,對公司而言,在公司在任何一個州而非是為了營業的州注冊是必須的,這些登記需要經過營業地所在州的部長的同意,如果不能再其營業地注冊,意味著公司不能再該州提起訴訟,并將會導致征收罰金,或者導致這些公司簽基本上取決于各州的法律規定,但是,這通常意味著多于一項單獨的合同或者由主要業務范圍在其他地方的銷售代表在該州做的一筆生意。2、規范公司的不同州之間的法律一個公司成立的不同法律要求取決于州的組成法律。例如,特拉華州的公司法僅要求一個董事,而哥倫比亞特區紐約州的法律則要求至少三個董事,傳統上特拉華州的公司法最為自由,但因此有更多的公司在其注冊,特拉華州的突出優點表現在他把獨立的董事們對公司的某些錯誤行為應負的責任減到最小限度。第十三課保險法第一部分商業保險的種類很多類型的保險都是通過商業的形式進行購買的。許多保險都是通過團體保險以一個更便宜的價格來滿足個人的需求。健康保險和人壽保險的優惠價格可以通過團體購買的政策過得,而這樣的商業形式對家庭來說并不是正常能夠利用的途徑。但這卻是給你的員工的一個額外的好處,值得我們進行考慮。團體價其他還有一些重要的商業保險的類型,他們是意外傷考保險和傷殘保險。一旦你的員的保障。責任保險同樣也很重要。業主的業務所產生的風險正是責任保險所能夠幫助減少的部分。如果你的以為客人滑倒受傷了,業主將要為這些傷害承擔鷸償責任。責任保險可以幫助減少因為受傷而引起了慢權判決所帶來的失去商業機會的風險。關于一個商業保險的需求,應當由一個專業的人員來進行處理,他們可以幫助分析什么事可用的,以及什么是企業所能夠承受的。要時刻記住一個保險代理人或者經紀人總是在試圖做銷售,與幾個不同的經紀人或代理人討論投保的事,然后得到最優惠的價格。這是明智的做法。人壽保險提供多種不同的商業目的的投保種類。首先就是保證一個重要員工的生活不會因為他的死而遭受商業損失。第二種就是當一個合伙人或者股東死通常情況下,一個特定的員工將會是重要業務取得成功當一個公司確保它自己不會因為失去一名有價值員工的供職而遭受損失時,即意味著公司購買了“關鍵人物”或者是“關鍵人”的保險。不確定的損失所銷售、收購途徑,或找到一個合適的代替品所花費的成本。關鍵人物保險的是一個獲得的免稅的收據,在通常情況下,本公司指定自己的受益人,不能作為在企業成本中扣除的保費。公司通常會獲得收益免稅,只要公司具有保險利益。這必然是合理的,若這個被保險人繼續存活至關重要的業務。益。而另一方面,若XYZ公司的總裁去世了,則具有保險利益,因而也可以得到保險收益免稅。第二部分買賣計劃和股票退休計劃在成立公司時密切的合伙人關系和股東關系常常依賴于個別業主的對業務投入大量的時間,結果是,當任何一個業主死亡的時候,他們常常不希望有錯誤留在業務中。因此,當他們參與一個買賣協議時,根據該協議,使得健在者(們)可以購買已故股東的股份。一個主要問題是,健在者們沒有流動資金來進行場價格,購買ABC公司的股份。當ABC公司價值300萬美元時,Charlie死了,但此時,公司只有一點現金。Able和Baker只能去憤臺高筑來購買C的股票。在其最基本的形式里,是一個密切召開合作協議,這個合作協議是關于贖回去世的股東所留下的作為遺產部分的股份。這(退股計劃)與股權買賣計劃不同。按這種計劃,贖股使用的是公司資金,而不是由其他股東同意個人購買那些股權為了保證股票retirement計劃的成功運作,公司必須有新的資金來源使它能夠參與股東死亡的遺產分配。人壽保險常被用來解決這個問題。在基本的股票retirement計劃中,公司將會擁有政策,同時也會成為受益者。就像在關鍵人物保險中一樣,保費將不能抵扣。這可能會帶來一個問題,一些股東因為年紀大而需要更高的保費,而相反的,年紀輕的則只需要相對低很多的保費。不相稱的金額將會用于保證老股東。問題是,那些老的股東擁有比年輕的股東多很多的股票。這是因為該公司將要支付更大面值的錢去購買保險,來滿足更大的股東利益。其中一個解決方案就是,允許少于年紀較大股東股票的全額價值去投保。在stockretirementplans上投保人壽險是為了創造新的資金來源,這是沒有必要完全從insuranceproceeds就開始支付thestockretirement。這對公司來說是除了以現金支付的股票價款以外,簽署本票的方式。合伙關系是一種典型的使用買賣計劃來收回一名已死亡之合伙人的股權的一種方式,無論是個人合伙與否,都可以設定關于其他合伙伙伴或者是合伙關系存在與否的ownpolicies。在買賣計劃中,有幾個關鍵的元素。首先就是,各方合伙人必須訂立一項有約束力的合同。這個合同可以在已故合伙人的遺產中得到強制執行。在股權買賣協議中的第二元素是一個明確的定價公式。任何一個合伙人都可能先死,并且每個人都有一份既得利益來保證他或者她的財產會通過合伙權益得到公正的補償。公式不可能適用所有的情形。有一種可能性就是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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