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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刑法學刑法學體系刑法總論
刑法概述刑法基本原則刑法的效力犯罪論(概念、構成、正當化事由、犯罪形態)刑罰論(概述、刑罰種類、量刑、刑罰執行與消滅)刑法分論對具體犯罪的分類和排序刑法典分則共十章(十大類)分類依據:同類客體主要客體(搶劫綁架)
排序依據:社會危害性(由重到輕)刑法分論的意義: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輕重不等法定刑立法意義總論與分論的關系:抽象與具體、一般與特殊、共性與個性定罪量刑必須二者密切結合刑法學意義上的犯罪概念與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概念的區別刑法學:是研究犯罪、刑事責任、刑罰以及刑法規范的適用規律的科學
犯罪學:是研究犯罪現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預防的科學
刑法學意義上的“犯罪”——是指嚴重危害社會、違反刑事法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13條規定
犯罪學意義上的“犯罪”——是指嚴重危害社會的應受制裁的行為犯罪概念在刑法學與犯罪學中的含義是不相同的,犯罪學研究的犯罪比刑法學研究的犯罪更為寬泛就犯罪行為的范圍而言,刑—13條、刑法具體規定的犯罪行為
犯—含刑罪,違法行為、不良行為(治安毒淫)就犯罪人的年齡而言,刑—14犯—可不滿14
就處罰措施而言,刑—刑事制裁,
犯—刑裁、治安處罰、勞教、收容教養、收教、工讀13-17、強戒等
就犯罪防控而言,刑—刑罰預防(監獄矯正、社區矯正)
犯—四防刑法分論重點罪名第一章重點罪4個
1.背叛國家罪
2.分裂國家罪
3.間諜罪(商業間諜?)
4.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第二章重點罪13個1-2放火罪(失火罪)(燒他人?自己?)3投放危險物質罪(虛假?編造?)4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6破壞交通工具罪(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7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120之一至之六(修九)8劫持航空器罪9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修理?)11-12交通肇事罪——133之一危險駕駛罪(修八、修九)13重大責任事故罪第三章重點罪13個1.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2.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死刑?行為犯/抽象危險犯)3.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修八修九走私類犯罪死刑?走私死刑?)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5.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6.洗錢罪7.信用卡詐騙罪(多發)8.保險詐騙罪
9.逃稅罪(偷稅罪)10.騙取出口退稅罪11.侵犯商業秘密罪12.合同詐騙罪13.非法經營罪第四章重點罪10個1.故意殺人罪,2.故意傷害罪,3.強奸罪,4.強制猥褻、侮辱罪(修九),5.非法拘禁罪,6.綁架罪,7.拐賣婦女、兒童罪,8.誣告陷害罪,9.侮辱、誹謗罪,10.刑訊逼供罪(公、檢)昌平案第五章重點罪9個1搶劫罪2盜竊罪3詐騙罪4搶奪罪5侵占罪6職務侵占罪7挪用資金罪8.挪用特定款物罪9.敲詐勒索罪第六章重點罪8個1.妨害公務罪(暴力襲警?)2.招搖撞騙罪3.尋釁滋事罪
4.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5.偽證罪
6.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7.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8.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354
云南第八章重點罪名3個貪污罪(修九、兩高解釋)挪用公款罪(兩高解釋)受賄罪(兩高解釋)利用影響力受賄罪388之一(修七)——390之一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修九)
(兩高解釋)第九章重點罪名2個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犯罪構成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犯罪客觀方面一、概述犯罪客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所需要的客觀事實特征。要素:危害行為必要要件危害結果選擇要件(是一切過失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果關系行為對象、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情節、數額選擇要件二、危害行為(一)概念:是指在行為人的意識或意志支配之下實施的危害社會并為刑法所禁止的身體的動靜。特征:客觀外化性有意性(排除無意識動作)侵害性(法益)(二)基本形式(客觀分類)1、作為:積極行為。以積極身體活動實施刑法禁止的行為
“不當為而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范犯罪客觀方面2、不作為:消極行為。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能夠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為
“當為而不為”
違反法律的命令性規范
不作為與作為行為具有等價性
關于“持有”行為3、不作為成立犯罪的條件(1)負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特定義務(即作為義務):①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注意:廣義法律義務②職務或業務上要求的義務注意:義務的時限、對象③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④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先行行為可以是合法或違法行為,犯罪行為?)(2)有能力履行該特定義務(須考察主觀能力和客觀條件)(3)沒有履行該義務,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主觀方面刑法上的認識錯誤(一)法律認識錯誤(違法性認識錯誤)1、假想的犯罪2、假想的不犯罪偷電強奸3、對行為的罪名和刑罰輕重的誤解(二)事實認識錯誤1.概念:指行為人在犯罪時預想的情況與實際發生的情況不一致2.事實認識錯誤與刑事責任的相關學說事實認識錯誤可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產生不同的影響,理論和實踐中,對事實認識錯誤通說采取“法定符合說”認定行為人的罪責。法定符合說(亦稱構成要件的符合說)該說認為行為人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只要在構成要件的范圍內相符合,就可以成立故意;反之,若不在同一構成要件的范圍內(即分屬不同的犯罪構成),則阻卻故意的成立(即行為人不對因錯誤而發生的危害結果承擔故意的責任)。例1.行為人誤將乙當甲殺死——故意殺人罪(既遂)同一構成要件的范圍內例2.誤將金項鏈當手表竊取——盜竊罪(既遂)同一構成要件的范圍內例3.盜竊財物而誤盜了槍支——盜竊罪(未遂)非同一構成要件的范圍內—客體錯誤例4.獵殺大熊貓而誤殺了采藥人乙——非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意外事件),按想象競合犯從一重處罰非同一構成要件的范圍內—客體錯誤不同犯罪構成之間的錯誤,原則上阻卻故意的成立或者僅成立故意犯罪未遂3.事實認識錯誤種類(1)行為性質的錯誤
如假想防衛—成立過失犯罪或意外事件(如果屬于行為人主觀上能夠預見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應按過失犯罪處理;如果屬于行為人當時不可能預見的,則按“意外事件”處理)(2)行為方式的錯誤(工具的錯誤、手段的錯誤)成立故意犯罪(未遂)(3)對象錯誤根據誤認對象是否屬于同一法定犯罪構成范圍可將對象錯誤分為“同類對象錯誤”和“異類對象錯誤”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A誤把甲對象當作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相同的法益成立故意犯罪(即遂)—同類對象錯誤B誤把甲對象當作乙對象加以侵害,而甲對象與乙對象體現的法益不同異類對象錯誤—客體錯誤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內容定性多數情況下成立故意犯罪(未遂)
如,盜財產未獲得卻誤盜槍支
但如果既盜取了財產又誤盜了槍支——可成立故意犯罪既遂C誤將犯罪對象作為非犯罪對象加以侵害
或過失或意外事件
如,將人誤認為野獸加以殺害(塔城案件)D誤將非犯罪對象作為犯罪對象加以侵害故意犯罪(未遂)如,將野獸牲畜誤認為人而加以殺害射殺尸體
將男子誤認為女子施以強奸
(4)打擊錯誤(此錯誤在行為過程中發生,并非行為之前發生)成立故意犯罪的既遂也稱行為誤差,是指行為人對意圖侵害的對象實施侵害行為,由于行為本身的差誤,導致行為人所欲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的對象不一致。如:甲舉槍射擊乙而擊中丙扔石頭砸人根據法定符合說,如果打擊錯誤沒有超出同一犯罪構成,符合同一犯罪的法定構成要件,由于兩種行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其損害的法益也相同,因此按照故意犯罪的既遂處理(5)因果關系錯誤⑴行為人是誤以為自己的行為已經達到預期的犯罪結果,但事實上并沒有發生這種結果——故意犯罪未遂
甲欲殺乙持棒擊昏,以為乙死離去,乙得救⑵行為人所追求的結果事實上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行為人誤認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故意犯罪未遂
甲欲殺乙捅胳臂一刀,乙兩天后死(心臟病發—介入因素)甲誤認自己捅死⑶行為人的行為超出了預想的目的
甲欲傷害乙刺腿不料刺中大腿動脈,乙流血過多而死—故意傷害致死⑷行為人實施了甲、乙兩個行為,危害結果是由乙行為造成的,行為人卻誤認為是由甲行為造成——故意犯罪既遂甲欲殺乙卡脖乙昏死,以為乙死為隱匿罪證扔下懸崖,乙被摔死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222324犯罪的四種停止形態,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之中需要弄清楚的幾個概念:1、犯罪過程:是指故意犯罪發生、發展和完成的全過程。2、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是故意犯罪停止下來所呈現的結束狀態,意味著犯罪行為不能繼續發展。3、故意犯罪階段:是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因主客觀具體內容有所不同而)劃分的段落,即具有某種特殊性的具體過程。故意犯罪階段包括:A犯罪預備階段B犯罪實行階段
C犯罪結果發展階段
預備行為實行行為犯罪預備階段犯罪實行階段犯罪實行以后預備犯、中止犯未遂犯、中止犯既遂犯、中止犯犯罪起點著手點犯罪行為終點犯罪結果發生點犯罪預備階段與犯意表示的分界點犯罪預備階段與犯罪實行階段的分界點ABCD犯罪過程犯罪未遂23
概念和要件是指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具體犯罪構成的實行行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特點:欲達目的而不能構成犯罪未遂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特征):(一)行為人已經“著手”實行犯罪(此特征與犯罪預備相區別)(二)犯罪未得逞(此特征與犯罪既遂相區別)(三)犯罪未得逞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不利因素)而致(此特征與犯罪中止相區別)注意:不利因素不足以現實地阻礙犯罪繼續進行,而行為人放棄犯罪的,只能構成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犯罪未遂的處罰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犯罪預備22一、概念和要件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而未實施的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具體犯罪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構成犯罪預備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特征)(一)行為人主觀上具有犯罪意圖(二)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預備行為1、準備犯罪工具2、制造犯罪條件(三)未能著手實行犯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認定犯罪預備行為時要注意區分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頭、文字或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二、預備犯的處罰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中止24概念和要件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特點:能達目的而不欲成立犯罪中止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特征):(一)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時間性)
砍妻奪刀阻止,批評隨鄰居送醫未死?(二)必須是自動地中止犯罪(自動性)發現熟人?
注意:不利因素不足以現實地阻礙犯罪繼續進行,而行為人放棄犯罪的,只能構成犯罪中止(三)必須在客觀上有中止行為(客觀性)
中止不只是一種內心狀態的轉變,還要求客觀上有中止行為(四)必須是自動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有效性)藥在實行行為終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會發生犯罪結果的情況下,中止行為表現為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這就要求行為人必須作出真摯的努力,且其行為對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起到了決定性作用,并有效防止了犯罪結果發生,才成立(有效)中止。
犯罪中止(五)必須是徹底的,而不是暫時的中止犯罪(徹底性)放棄犯意必須具有徹底性,是指完全放棄該次特定犯罪的犯意,而不是完全放棄一切犯罪的犯意。
原本強奸,后發現巨款實施搶劫?注意:行為人自動停止了可以重復侵害的行為,仍然可成立犯罪中止(放棄重復侵害)二、犯罪中止的類型(一)根據中止發生的時空范圍可分為1、預備中止2、實行中止:A未實行終了的中止B實行終了的中止犯罪中止(二)根據對中止行為的不同要求可分為:A消極中止(在犯罪未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停止繼續犯罪,即能有效成立中止)B積極中止(在實行終了的情況下,積極有效地防止結果發生,即能成立中止)三、中止犯的處罰對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正當防衛正當防衛的條件(一)起因條件:必須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假想防衛”不法侵害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不得實行正當防衛的情形?注意:動物對人襲擊可防衛?(二)時間條件:必須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1.不法侵害的開始2.不法侵害的結束注意:在財產性違法犯罪情況下,行為雖然已經既遂,但被當場發現并同時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續到不法侵害人將其所取得的財物藏匿至安全場所為止。在這一過程中,追捕者可以適用正當防衛。(有點爭議)女司機案“防衛不適時”(事前防衛和事后防衛)山上強奸現場延伸事前安裝防衛裝置(是否違法?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傷害對象是違法者還是無辜者?傷害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防盜裝置室內?公共場所?(三)主觀條件:必須出于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衛意圖不是正當防衛的情況:
1.防衛挑撥——挑撥人可防衛?
2.互相斗毆——斗毆人可防衛?
3.偶然防衛
4.為保護非法利益而實行的防衛行為但人身受害?(四)對象條件:必須是針對不法侵害人實行正當防衛(包括共犯中的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
對“防衛第三者“的處理”:
A故意犯罪(明知是非侵害人)
B假想防衛(誤以為)C緊急避險(明知但為躲避)(所謂“防衛第三者”,是指對第三者實行了所謂正當防衛,即加害于沒有進行不法侵害的其他人,使之遭受損害)(五)限度條件:防衛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必要限度”標準:基本適應說;必要說(客觀需要說);折中說對法人的不法侵害——可防衛?緊急避險21一、概念: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二、成立條件(一)起因條件: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危險主要來源:自然災害(飛機結冰);非人為的動物襲擊(雪豹襲人)
人的不法侵害(包括有責任能力和無責任能力人)疾病生理需求原因引起的危險(饑餓盜竊)
“假想避險”——過失或意外事件(踩碎花盆)險,適用對事實認識錯誤的解決原則)注意:緊急避險不得針對合法行為、正當防衛(二)時間條件: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
(三)主觀條件:必須是為了使合法權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四)對象條件:避險對象是無辜的第三者(自然人或單位、國家的合法權益)這是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五)限制條件(可行性條件):是指只有在不得已即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險時,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
迫不得已,別無他法
這是與正當防衛的重要區別之一(六)限度條件:避險不得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所損害的利益,必須小于所保護的利益如何衡量利益大小?人身權益大于財產權益,但非絕對注意:在別無他法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多數人的生命而犧牲少數人的生命,在刑法上不具有可罰性。
10:1(七)特別例外限制: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三、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概念:是指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行為定罪:間接故意犯罪(人或物)過失(人——重傷或死亡)刑事責任: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共同犯罪2526272829
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性質(一)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是故意犯罪的特殊形態,社會危害更大
(二)共同犯罪的本質(共犯成立的標準)
(關于共同犯罪的本質,理論上有犯罪共同說、行為共同說、部分犯罪共同說三種學說)1、共同正犯A犯罪共同說:認為共同行為在犯罪性質上完全相同才能成為共犯;共同犯罪的“共同”,是指“共犯一罪”B行為共同說:認為二人以上通過共同行為實現各自犯罪意圖。共同犯罪的“共同”,是指“行為共同”,只要有共同的行為,即便在犯罪性質上不一致,也應當成立共犯C部分犯罪共同說(通說):認為二人以上持不同的故意共同實施了某種犯罪行為,在犯罪性質相同的部分成立共犯;在犯罪性質不相同的部份,不能成立共犯。
具體來說,該說是以犯罪共同說為前提的,認為二人以上雖然實施了不同的犯罪,但當這些不同的犯罪之間具有重合的性質時,則在重合的限度內成立共犯,(即共同犯罪不要求構成要件完全相同,只要求構成要件部分相同,也就是在相同的部分成立共犯)。例如,甲以殺人故意、乙以傷害故意,共同加害丙時,甲、乙只在故意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犯。由于甲實施了殺人的行為,對甲定故意殺人罪,而乙成立故意傷害罪。2、正犯與共犯(狹義)的關系(1)概念正犯(實行犯):直接正犯:直接實施實行行為的人間接正犯:把他人當做犯罪工具利用的情形(未達法定年齡人、精神病人、不知情者、動物)
共犯(狹義):幫助犯、教唆犯
把門望風?(2)關系共犯的成立是從屬于正犯,還是獨立于正犯,有以下兩種學說:共犯從屬性說(指教唆犯、幫助犯的犯罪性或可罰性從屬于正犯的理論。有學者認為,我國刑法29-1堅持了共犯從屬性說)共犯獨立性說(指教唆犯、幫助犯具有獨立的不依從于正犯的犯罪性或可罰性的理論。一般認為,對于教唆犯,我國刑法29-2堅持了共犯獨立性說)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在犯罪的主觀方面,各個犯罪主體之間必須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犯意聯絡)直接?間接?在犯罪的客觀方面,各個犯罪主體必須具有協同一致的犯罪行為
包括組織行為、教唆行為、實行行為、幫助行為三、共犯的認定(不成立共同犯罪的幾種情況)(一)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二)同時犯(指相互之間無犯意聯絡,但同時同地實施同一行為、侵害同一客體的犯罪行為)(三)間接正犯(四)一方故意與一方過失共同造成某種危害結果(五)實施犯罪時故意內容不同(六)超出共同故意范圍以外的犯罪(實行過限)實行過限即共同犯罪中的過剩行為,是指有實行犯實施了超出其共同故意范圍的行為,就過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七)事前無通謀的窩藏、包庇、銷贓、窩贓行為(即事后幫助行為)
注意:如果事前有通謀的,則成立共犯(八)片面共犯(單面共犯)是指對他人的犯罪進行暗中幫助,而被幫助者并不知情的行為及行為人。(九)數人同行,其中有人實施犯罪,有人沒有實施犯罪,并且沒有實施犯罪的人事前無通謀,也沒有起到任何實際作用,不成立共犯(但吶喊助威起哄?)(十)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四、共犯的責任比單個犯罪危害大,須加重共犯責任。
責任原則:對各共犯人按照“全部罪行”處罰1.對首要分子,按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26-3款,非集團成員)2.對其他主犯,按其參與、組織、指揮的全部罪行處罰3.對其他共犯人,按照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原則:在共同犯罪中,各個共犯是在共同故意的支配下進行的犯罪行為。這就意味著各個共犯的行為都是共同犯罪行為整體的組成部分,每個行為人的行為作為一個整體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每個人都要對共同實行的犯罪行為負整體責任。這就是“部分行為全部責任”原則注意:犯罪后果可計量的情況下,各共犯人都要對犯罪總額負責甲、乙共同盜竊10000元?甲、乙共同盜竊電腦(價值10000),賣出獲款5000,甲4000,乙1000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及其刑事責任一、共同犯罪人的種類分工分類法:組織犯,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作用分類法:主犯,從犯,脅從犯我國刑法典采四分法: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注意:組織犯原則上均為主犯;實行犯一般為主犯,但也有從犯甚至脅從犯的可能;幫助犯一般為從犯,但也有脅從犯的可能;教唆犯一般為主犯,但也有從犯的可能。二、主犯及其刑事責任26(一)概念: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分類1.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2.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3.其他主犯(在犯罪集團或一般共犯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注意:A首要分子原則上都屬于主犯,但也有例外,如291
B主犯可能1人,可能數人或全部(三)刑事責任26-3、4款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責;對于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其參與、指揮的全部罪行負責(過限行為除外)三、從犯及其刑事責任27(一)概念: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二)分類1.次要實行犯2.幫助犯(三)刑事責任27-2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注意無須“比照主犯”)
五、教唆犯及其刑事責任29(一)概念: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特點:本人不親自實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產生犯意并實行犯罪兩類:A獨立教唆犯(是指凡實施教唆行為,即使被教唆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也可成立教唆犯)根據共犯獨立性說,教唆本身即實行行為,完成即成立
B共犯的教唆犯(是指被教唆人已著手實行被教唆之罪的,才能成立教唆犯)可1人或數人共同教唆(二)教唆犯的成立條件(特征):1、主觀條件——主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過失教唆、無明確的故意內容,則不能構成教唆犯)2、客觀條件——客觀上必須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為方法、形式、作為、教唆教唆犯3、對象條件——教唆的對象是特定的、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以及犯罪意志不堅定者(注意間接正犯)注意:教唆——針對特定的人;但在特定場合下對眾人煽動,也可視為教唆(眾民工與眾村民發生糾紛,工頭喊“打”,械斗)
煽動——針對不特定的人(三)教唆未遂、未遂的教唆(四)刑事責任291.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2.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罪數第一節罪數(形態)概述概念:是指犯罪的個數一、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準犯罪構成說(通說)二、一罪與數罪的類型(一)一罪的類型1.單純的一罪(是指典型的基于一個罪過形式,實施一個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的情況)2.實質的一罪(是指雖有一定的數罪特征,實質上是一罪的情況)3.法定的一罪(是指本來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某種特定理由,法律上將其明文規定為一罪的情況)4.處斷的一罪(是指本來是符合數個犯罪構成的數罪,但因其固有的特征,處理時將其作為一罪的情況)第二節實質的一罪一、想象競合犯(一)概念是指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異種罪名的犯罪形態。(二)基本特征:1、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2、一個行為同時觸犯了數個罪名3、數個罪名之間不存在包容關系
A甲槍擊乙,子彈穿過重傷行人丙——殺人、過失致人重傷;B甲樓上砸乙車重傷鄰居丙——毀財、過失重傷
C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線——破壞電力設備罪
D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話線、高壓線——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
E暴力妨害公務,致人死亡——故意殺人罪魚塘投毒,魚死,孩子死?(三)對想像競合犯的處罰原則從一重處罰二、結果加重犯(一)概念:是指實施刑法規定的一個基本犯罪行為,由于發生了更為嚴重的結果,刑法規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態(二)特征
1.行為人實施基本犯罪行為發生了法定的加重結果,而且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2.行為人主觀上有雙重的罪過心理基本犯為故意,對加重的結果也是故意基本犯為故意,對加重的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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