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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國家規范<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1994,由國家機械工業局設計研討院會同有關單位進展了部分修訂,曾經有關部門會審,現同意部分修訂的條文,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規范中相應的條文同時廢止。現予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部2000年8月24日GB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7-1994

工程建立規范部分修訂公告

第24號部分修訂條文闡明:修訂內容為第三章第3.3.4條;第六章全部條文〔本文本第六章已是修訂后的新條文〕。第3.3.4條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信息系統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安裝,并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間隔應符合以下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2m:Se2≥0.3kcRi(3.3.4)式中Se2──地中間隔〔m〕;kc──分流系數,其值按附錄五確定。在共用接地安裝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安裝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闡明]添加“信息系統〞,由于信息系統防雷擊電磁脈沖時接地必需銜接在一同才干起到維護效果,而且應采用共用接地系統。將分流系數kc選值的規定移至附錄五。第一章總那么

第1.0.1條為使建筑物(含構筑物,下同)防雷設計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減少雷擊建筑物所發生的人身傷亡和文物、財富損失,做到平安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制定本規范。第1.0.2條本規范適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天線塔、共用天線電視接納系統、油罐、化工戶外安裝的防雷設計。第1.0.3條建筑物防雷設計,應在仔細調查地理、地質、土壤、氣候、環境等條件和雷電活動規律以及被維護物的特點等的基礎上,詳細研討防雷安裝的方式及其布置。第1.0.4條建筑物防雷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規范和規范的規定。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類

第2.0.1條建筑物應根據其重要性、運用性質、發生雷電事故的能夠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為三類。第2.0.2條遇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運用或儲存炸藥、火藥、起爆藥、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質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呵斥宏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二、具有0區或10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三、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因電火花而引起爆炸,會呵斥宏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第2.0.3條遇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一、國家級重點文物維護的建筑物。二、國家級的會堂、辦公建筑物、大型展覽和博覽建筑物、大型火車站、國賓館、國家級檔案館、大型城市的重要給水水泵房等特別重要的建筑物。三、國家級計算中心、國際通訊樞紐等對國民經濟有重要意義且裝有大量電子設備的建筑物。四、制造、運用或儲存爆炸物質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呵斥宏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

五、具有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且電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呵斥宏大破壞和人身傷亡者。六、具有2區或11區爆炸危險環境的建筑物。七、工業企業內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鎖氣罐。八、估計雷擊次數大于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估計雷擊次數大于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普通性民用建筑物。注:估計雷擊次數應按本規范附錄一計算。第2.0.4條遇以下情況之一時,應劃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一、省級重點文物維護的建筑物及省級檔案館。二、估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12次/a,且小于或等于0.06次/a的部、省級辦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三、估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次/a,且小于或等于0.3次/a的住宅、辦公樓等普通性民用建筑物。四、估計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次/a的普通性工業建筑物。五、根據雷擊后對工業消費的影響及產生的后果,并結合當地氣候、地形、地質及周圍環境等要素,確定需求防雷的21區、22區、23區火災危險環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15d/a的地域,高度在15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挺拔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15d/a的地域,高度在20m及以上的煙囪、水塔等孤立的挺拔建筑物。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一節普通規定

第3.1.1條各類防雷建筑物應采取防直擊雷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和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尚應采取防雷電感應的措施。第3.1.2條裝有防雷安裝的建筑物,在防雷安裝與其它設備和建筑物內人員無法隔離的情況下,應采取等電位銜接。第二節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2.1條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一、應裝設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使被維護的建筑物及風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體均處于接閃器的維護范圍內。架空避雷網的網格尺寸不應大于5m×5m或6m×4m。二、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間應處于接閃器的維護范圍內,當有管帽時應按表3.2.1確定;當無管帽時,應為管口上方半徑5m的半球體。接閃器與雷閃的接觸點應設在上述空間之外。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當其排放物達不到爆炸濃度、長期點火熄滅、一排放就點火熄滅時,及發惹事故時排放物才到達爆炸濃度的通風管、平安閥,接閃器的維護范圍可僅維護到管帽,無管帽時可僅維護到管口。有管帽的管口外處于接閃器維護范圍內的空間隔表3.2.1裝置內的壓力與同圍空氣壓力的壓力差(kPa)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垂直高度(m)距管口處的水平距離(m)<5重于空氣125~25重于空氣2.55≤25輕于空氣2.55>25重或輕于空氣55四、獨立避雷針的桿塔、架空避雷線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網的各支柱處應至少設一根引下線。對用金屬制成或有焊接、綁扎銜接鋼筋網的桿塔、支柱,宜利用其作為引下線。五、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及其接地安裝至被維護建筑物及與其有聯絡的管道、電纜等金屬物之間的間隔〔圖3.2.1〕,應符合以下表達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1.地上部分:當hx<5Ri時,Sa1≥0.4(Ri+0.1hx)(3.2.1-1)當hx≥5Ri時,Sa1≥0.1(Ri+hx)(3.2.1-2)2.地下部分:Sel≥0.4Ri(3.2.1-3)

式中:Sa1──空氣中間隔(m);Se1──地中間隔(m);Ri──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網〕支柱處接地安裝的沖擊接地電阻(Ω);hx──被維護物或計算點的高度(m)。圖3.2.1防雷安裝至被維護物的間隔

六、架空避雷線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間隔〔圖3.2.1〕,應符合以下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3m:1.當(h+l/2)<5Ri時,Sa2≥0.2Ri+0.03(h+l/2)(3.2.1-4)2.當(h+l/2)≥5Ri時Sa2≥0.05Ri+0.06(h+l/2)(3.2.1-5)式中Sa2──避雷線(網)至被維護物的空氣中間隔(m);h──避雷線(網)的支柱高度(m);l──避雷線的程度長度(m)。七、架空避雷網至屋面和各種突出屋面的風帽、放散管等物體之間的間隔,應符合以下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3m:當(h+l1)<5Ri時,Sa2≥1/n[0.4Ri+0.06(h+l1)](3.2.1-6)當(h+l1)≥5Ri時,Sa2≥1/n[0.1Ri+0.12(h+l1)](3.2.1-7)

式中:l1──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最近支柱的間隔(m);n──從避雷網中間最低點沿導體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間隔l1的個數。八、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應有獨立的接地安裝,每一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10Ω。在土壤電阻率高的地域,可適當增大沖擊接地電阻。第3.2.2條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電纜金屬外皮、鋼屋架、鋼窗等較大金屬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等金屬物,均應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安裝上。金屬屋面周邊每隔18~24m應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F場澆制的或由預制構件組成的鋼筋混凝土屋面,其鋼筋宜綁扎或焊接成閉合回路,并應每隔18~24m采用引下線接地一次。

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其凈距小于100mm時應采用金屬線跨接,跨接點的間距不應大于30m;交叉凈距小于100mm時,其交叉處亦應跨接。當長金屬物的彎頭、閥門、法蘭盤等銜接處的過渡電阻大于0.03Ω時,銜接處運用金屬線跨接。對有不少于5根螺栓銜接的法蘭盤,在非腐蝕環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安裝應和電氣設備接地安裝共用,其工頻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安裝與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的接地安裝之間的間隔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五款的要求。屋內接地干線與防雷電感應接地安裝的銜接,不應少于兩處。

第3.2.3條第一類防雷建筑物防止雷電波侵人的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一、低壓線路宜全線采用電纜直接埋地敷設,在入戶端應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接到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安裝上。當全線采用電纜有困難時,可采用鋼筋混凝土桿和鐵橫擔的架空線,并應運用一段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以下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15m:〔3.2.3〕式中:l──金屬錯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埋于地中的長度(m);ρ──埋電纜處的土壤電阻率(Ω.m)。在電纜與架空線銜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同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二、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安裝相連。間隔建筑物100m內的管道,應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屬支架或鋼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綁扎鋼筋網作為引下線,其鋼筋混凝土根底宜作為接地安裝。埋地或地溝內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亦應與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安裝相連。第3.2.4條當建筑物太高或其它緣由難以裝設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避雷網時,可將避雷針或網格不大于5m×5m或6m×4m的避雷網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直接裝在建筑物上,避雷網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必需符合以下要求:一、一切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相互銜接。二、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周圍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12m。

三、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二、三款的要求。四、建筑物應裝設均壓環,環間垂直間隔不應大于12m,一切引下線、建筑物的金屬構造和金屬設備均應連到環上。均壓環可利用電氣設備的接地干線環路。五、防直擊雷的接地安裝應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并應和電氣設備接地安裝及一切進人建筑物的金屬管道相連,此接地安裝可兼作防雷電感應之用。六、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設:1.當土壤電阻率ρ小于或等于500Ω·m時,對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的等效圓半徑大于或等于5m的情況,環形接地體不需補加接地體;對等效圓半徑小于5m的情況,每一引下線處應補加程度接地體或垂直接地體。當補加程度接地體時,其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3.2.4-1)

式中:lr──補加程度接地體的長度(m);A──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m2)。當補加垂直接地體時,其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3.2.4-2)式中:lv──補加垂直接地體的長度(m)。2.當土壤電阻率ρ為500Ω·m至3000Ω·m時,對環形接地體所包圍的面積的等效圓半徑大于或等于m的情況,環形接地體不需補加接地體;對等效圓半徑小于m的情況,每一引下線處應補加程度接地體。當補加程度接地體時,其總長度應按下式確定:(3.2.4-3)當補加垂直接地體時,其總長度應按下式確定:

(3.2.4-4)注:按本款方法敷設接地體時,可不計及沖擊接地電阻值。七、當建筑物高于30m時,尚應采取以下防側擊的措施:1.從30m起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周圍設程度避雷帶并與引下線相連;2.3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安裝銜接。八、在電源引人的總配電箱處宜裝設過電壓維護器。第3.2.5條當樹木高于建筑物且不在接閃器維護范圍之內時,樹木與建筑物之間的凈距不應小于5m。第三節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3.1條第二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措施,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其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10m×10m或12m×8m的網格。一切避雷針應采用避雷帶相互銜接。第3.3.2條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風管、煙囪等物體,應按下列方式維護:一、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等管道應符合本規范第3.2.1條二款的要求。二、排放無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煙囪,1區、11區和2區爆炸危險環境的自然通風管,裝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險氣體、蒸氣或粉塵的放散管、呼吸閥、排風管,本規范第3.2.1條三款所規定的管、閥及煤氣放散管等,其防雷維護應符合以下要求:1.金屬物體可不裝接閃器,但應和屋面防雷安裝相連;2.在屋面接閃器維護范圍之外的非金屬物體應裝接閃器,并和屋面防雷安裝相連。第3.3.3條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并應沿建筑物周圍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18m。當僅利用建筑物周圍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18m。第3.3.4條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防直擊雷接地宜和防雷電感應、電氣設備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安裝,并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I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間隔應符合以下表達式的要求,但不應小于2m:Se2≥0.3kcRi(3.3.4)式中:Se2──地中間隔(m);kc──分流系數,單根引下線應為1,兩根引下線及接閃器不成閉合環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66,接閃器成閉合環或網狀的多根引下線應為0.44。在共用接地安裝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安裝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注:本條〔第3.3.4條〕按部分修訂條文已作修正。圖3.3.4分流系數kc第3.3.5條利用建筑物的鋼筋作為防雷安裝時應符合以下規定:一、建筑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梁、柱、根底內的鋼筋作為引下線。本規范第2.0.3條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尚宜利用其作為接閃器。二、當根底采用硅酸鹽水泥和周圍土壤的含水量不低于4%及根底的外外表無防腐層或有瀝青質的防腐層時,宜利用根底內的鋼筋作為接地安裝。

三、敷設在混凝土中作為防雷安裝的鋼筋或圓鋼,當僅一根時,其直徑不應小于10mm。被利用作為防雷安裝的混凝土構件內有箍筋銜接的鋼筋,其截面積總和不應小于一根直徑為10mm鋼筋的截面積。四、利用根底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線所銜接的鋼筋外表積總和應符合以下表達式的要求:S≥4.24kc2(3.3.5)式中:S──鋼筋外表積總和(m2)。五、當在建筑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土根底內敷設人工根底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于表3.3.5的規定。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環形人工根底接地體的規格尺寸表3.3.5閉合條形基礎的周長(m)扁鋼(mm)圓鋼×根數≥直徑(mm)≥604×252×φ10≥40至<604×504×φ10或3×φ12<40鋼材表面積總和≥4.24m2注:①當長度一樣、截面面一樣時,宜優先選用扁鋼;②采用多根圓鋼時,其敷設凈距不小于直徑的2倍;③利用閉合條形根底內的鋼筋作接地體時可按本表校驗。除主筋外,可計入箍筋的外表積。六、構件內有箍筋銜接的鋼筋或成網狀的鋼筋,其箍筋與鋼筋的銜接,鋼筋與鋼筋的銜接應采用土建施工的綁扎法銜接或焊接。單根鋼筋或圓鋼或外引頸埋銜接板、線與上述鋼筋的銜接應焊接或采用螺栓緊固的卡夾器銜接。構件之間必需銜接成電氣通路。第3.3.6條當土壤電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Ω·m時,在防雷的接地安裝同其它接地安裝和進出建筑物的管道相連的情況下,防雷的接地安裝可不計及接地電阻值,但其接地體應符合以下規定之一:一、防直擊雷的環形接地體的敷設應符合本規范第3.2.4條六款1項的要求,但土壤電阻率ρ的適用范圍應放大到小于或等于3000Ω·m。二、在符合本規范第3.3.5條規定的條件下利用槽形、板形或條形根底的鋼筋作為接地體,當槽形、板形根底鋼筋網在程度面的投影面積或成環的條形根底鋼筋所包圍的面積A大于或等于80m2時,可不另加接地體。三、在符合奉規范第3.3.5條規定的條件下,對6m柱距或大多數柱距為6m的單層工業建筑物,當利用柱子根底的鋼筋作為防雷的接地體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不另加接地體:1.利用全部或絕大多數柱子根底的鋼筋作為接地體;2.柱子根底的鋼筋網經過鋼柱,鋼屋架,鋼筋混凝土柱子、屋架、屋面板、吊車梁等構件的鋼筋或防雷安裝相互連成整體;3.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一柱子根底內所銜接的鋼筋外表積總和大于或等于0.82m2。第3.3.7條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其防雷電感應的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建筑物內的設備、管道、構架等主要金屬物,應就近接至防直擊雷接地安裝或電氣設備的維護接地安裝上,可不另設接地安裝。二、平行敷設的管道、構架和電纜金屬外皮等長金屬物應符合本規范第3.2.2條二款的要求,但長金屬物銜接處可不跨接。三、建筑物內防雷電感應的接地干線與接地安裝的銜接不應少于兩處。

第3.3.8條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安裝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電氣線路的還擊,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防雷的接地安裝之間不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間隔應按以下表達式確定:當lx<Ri時,Sa3≥0.3kc(Ri+0.1lx)(3.3.8-1)當lx≥5Ri時,Sa3≥0.075kc(Ri+lx)(3.3.8-2)式中:Sa3──空氣中間隔(m),Ri──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Ω);lx──引下線計算點到地面的長度(m)。二、當金屬物或電氣線路與防雷的接地安裝之間相連或經過過電壓維護器相連時,其與引下線之間的間隔應按以下表達式確定:Sa4≥0.075kclx(3.3.8-3)式中:Sa4──空氣中間隔(m);lx──引下線計算點到銜接點的長度(m)。當利用建筑物的鋼筋或鋼構造作為引下線,同時建筑物的大部分鋼筋、鋼構造等金屬物與被利用的部分連成整體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間隔可不受限制。三、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自然接地或人工接地的鋼筋混凝土構件、金屬板、金屬網等靜電屏蔽物隔開時,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的間隔可不受限制。四、當金屬物或線路與引下線之間有混凝土墻、磚墻隔開時,混凝土墻的擊穿強度應與空氣擊穿強度一樣,磚墻的擊穿強度應為空氣擊穿強度的1/2。當間隔不能滿足本條第一、二款的要求時,金屬物或線路應與引下線直接相連或經過過電壓維護器相連。五、在電氣接地安裝與防雷的接地安裝共用或相連的情況下:當低壓電源線路用全長電纜或架空線換電纜引入時,宜在電源線路引入的總配電箱處裝設過電壓維護器,當Y,yn0型或D,yn11型接線s的配電變壓器設在本建筑物內或附設于外墻處時,在高壓側采用電纜進線的情況下,宜在變壓器高、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在高壓側采用架空進線的情況下,除按國家現行有關規范的規定在高壓側裝設避雷器外,尚宜在低壓側各相上裝設避雷器。第3.3.9條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一、當低壓線路全長采用埋地電纜或敷設在架空金屬線槽內的電纜引入時,在入戶端應將電纜金屬外皮、金屬線槽接地,對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上述金屬物尚應與防雷的接地安裝相連。二、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以下要求:1.低壓架空線應改換一段埋地金屬鎧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長度應符合本規范(3.2.3)表達式的要求,但電纜埋地長度不應小于15m。入戶端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應與防雷的接地安裝相連。在電纜與架空線銜接處尚應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鋼管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同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2.平均雷暴日小于30d/a地域的建筑物,可采用低壓架空線直接引人建筑物內,但應符合以下要求:〔1〕在入戶處應裝設避雷器或設2~3mm的空氣間隙,并應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同接到防雷的接地安裝上,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5Ω。〔2〕入戶處的三基電桿絕緣子鐵腳、金具應接地,接近建筑物的電桿,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其佘兩基電桿不應大于20Ω。

三、本規范第2.0.3條一、二、三、八、九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其低壓電源線路應符合以下要求:1.當低壓架空線轉換金屬皚裝電纜或護套電纜穿鋼管直接埋地引入時,其埋地長度應大于或等于15m,尚應符合本條第二款1項的其它要求。2.當架空線直接引人時,在入戶處應加裝避雷器,并將其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同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安裝上。接近建筑物的兩基電桿上的絕緣子鐵腳應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四、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屬管道在進出建筑物處應就近與防雷的接地安裝相連,當不相連時,架空管道應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本規范第2.0.3條四、五、六款所規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該建筑物的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與防雷的接地安裝相連;對架空金屬管道尚應在距建筑物約25m處接地一次,其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第3.3.10條高度超越45m的鋼筋混凝土構造、鋼構造建筑物,尚應采取以下防側擊和等電位的維護措施:一、鋼構架和混凝土的鋼筋應相互銜接。鋼筋的銜接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的要求;二、應利用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防雷安裝引下線;三、應將45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安裝銜接;四、豎直敷設的金屬管道及金屬物的頂端和底端與防雷安裝銜接。第3.3.11條有爆炸危險的露天鋼質封鎖氣罐,當其壁厚不小于4mm時,可不裝設接閃器,但應接地,且接地點不應少于兩處,兩接地點間間隔不宜大于30m,沖擊接地電阻不應大于30Ω,當防雷的接地安裝符合本規范第3.3.6條的規定時,可不計及其接地電阻值。放散管和呼吸閥的維護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的要求。第四節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

第3.4.1條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防直擊雷的措施,宜采用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網(帶)或避雷針或由這兩種混合組成的接閃器。避雷網(帶)應按本規范附錄二的規定沿屋角、屋背、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擊的部位敷設。并應在整個屋面組成不大于20m×20m或24m×l6m的網格。平屋面的建筑物,當其寬度不大于20m時,可僅沿網邊敷設一圈避雷帶。第3.4.2條每根引下線的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但對本規范第2.0.4條二款所規定的建筑物那么不宜大于10Ω。其接地裝置宜與電氣設備等接地安裝共用。防雷的接地安裝宜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當不共用、不相連時,兩者間在地中的間隔不應小于2m。在共用接地安裝與埋地金屬管道相連的情況下,接地安裝宜圍繞建筑物敷設成環形接地體。第3.4.3條建筑物宜利用鋼筋混凝土屋面板、梁、柱和根底的鋼筋作為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安裝,并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二、三、六款和以下的規定:一、利用根底內鋼筋網作為接地體時,在周圍地面以下距地面不小于0.5m,每根引下線所銜接的鋼筋外表積總和應符合以下表達式的要求:S≥1.89kc2(3.4.3)

式中S──鋼筋外表積總和(m2)。二、當在建筑物周邊的無鋼筋的閉合條形混凝土根底內敷設人工根底接地體時,接地體的規格尺寸不應小于表3.4.3的規定。第三類防雷建筑物環形人工根底接地體的規格尺寸表3.4.3閉合條形基礎的周長(m)扁鋼(mm)圓鋼×根數≥直徑(mm)≥601×φ10≥40至<604×202×φ8<<40鋼材表面積總和≥1.89m2注:①當長度一樣、截面面一樣時,宜優先選用扁鋼;②采用多根圓鋼時,其敷設凈距不小于直徑的2倍;③利用閉合條形根底內的鋼筋作接地體時可按本表校驗。.除主筋外,可計入箍筋的外表積。第3.4.4條當土壤電阻率ρ小于或等于300Ω·m時,在防雷的接地安裝同其它接地安裝和進出建筑物的管道相連的情況下,防雷的接地安裝可不計及接地電阻值,其接地體應符合本規范第3.3.6條的規定,但其二、三款應改為在符合本規范第3.4.3條規定的條件下及其三款3項所規定的鋼筋外表積總和改為大于或等于0.37m2。第3.4.5條突出屋面的物體的維護方式應符合本規范第3.3.2條的規定。第3.4.6條磚煙囪、鋼筋混凝土煙囪,宜在煙囪上裝設避雷針或避雷環維護。多支避雷針應銜接在閉合環上。當非金屬煙囪無法采用單支或雙支避雷針維護時,應在煙囪口裝設環形避雷帶,并應對稱布置三支高出煙囪口不低于0.5m的避雷針。鋼筋混凝土煙囪的鋼筋應在其頂部和底部與引下線和貫穿銜接的金屬爬梯相連。當符合本規范第3.4.3條的要求時,宜利用鋼筋作為引下線和接地安裝,可不另設公用引下線。高度不超越40m的煙囪,可只設一根引下線,超越40m時應設兩根引下線。可利用螺栓銜接或焊接的一座金屬爬梯作為兩根引下線用。金屬煙囪應作為接閃器和引下線。

第3.4.7條引下線不應少于兩根,但周長不超越25m且高度不超越40m的建筑物可只設一根引下線。引下線應沿建筑物周圍均勻或對稱布置,其間距不應大于25m。當僅利用建筑物周圍的鋼柱或柱子鋼筋作為引下線時,可按跨度設引下線,但引下線的平均間距不應大于25m。第3.4.8條防止雷電流流經引下線和接地安裝時產生的高電位對附近金屬物或線路的還擊,應符合本規范第3.3.8條的要求,但表達式(3.3.8-1)、(3.3.8-2)、(3.3.8-3)相應改按以下表達式計算:當lx<5Ri時,Sa3≥0.2kc(Ri+0.1lx)(3.4.8-1)當lx≥5Ri時,Sa3≥0.05kc(Ri+lx)(3.4.8-2)Sa4≥0.05kclx(3.4.8-3)第3.4.9條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應符合以下要求.一、對電纜進出線,應在進出端將電纜的金屬外皮、鋼管等與電氣設備接地相連。當電纜轉換為架空線時,應在轉換處裝設避雷器;避雷器、電纜金屬外皮和絕緣子鐵腳、金具等應連在一同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二、對低壓架空進出線,應在進出處裝設避雷器并與絕緣子鐵腳、金具連在一同接到電氣.設備的接地安裝上。當多回路架空進出線時,可僅在母線或總配電箱處裝設一組避雷器或其它型式的過電壓維護器,但絕緣子鐵腳、金具仍應接到接地安裝上。三、進出建筑物的架空金屬管道,在進出處應就近接到防雷或電氣設備的接地安裝上或單獨接地,其沖擊接地電阻不宜大于30Ω。第3.4.10條高度超越60m的建筑物,其防側擊和等電位的維護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3.3.10條一、二、四款的規定,并應將60m及以上外墻上的欄桿、門窗等較大的金屬物與防雷安裝銜接。第五節其它防雷措施

第3.5.1條當一座防雷建筑物中兼有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其防雷分類和防雷揩施宜符合以下規定:一、當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第一類防雷建筑物。二、當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以下,且第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30%及以上時,或當這兩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均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但其面積之和又大于30%時,該建筑物宜確定為第二類防雷建筑物。但對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采取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維護措施。三、當第一、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面積之和小于建筑物總面積的30%,且不能夠遭直接雷擊時,該建筑物可確定為第三類防雷建筑物;但對第一、二類防雷建筑物的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應采取各自類別的維護措施;當能夠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第3.5.2條當一座建筑物中儀有一部分為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時,其防雷措施宜符合以下規定:一、當防雷建筑物能夠遭直接雷擊時,宜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措施。二、當防雷建筑物不能夠遭直接雷擊時,可不采取防直擊雷揩施,可僅按各自類別采取防雷電感應和防雷電波侵入的措施。三、當防雷建筑物的面積占建筑物總面積的50%以上時,該建筑物宜按本規范第3.5.1條的規定采取防雷措施。第3.5.3條當采用接閃器維護建筑物、封鎖氣罐時,其外外表的2區爆炸危險環境可不在滾球法確定的維護范圍內。第3.5.4條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節日彩燈、航空妨礙信號燈及其它用電設備的線路,應根據建筑物的重要性采取相應的防止雷電波侵入的措施。并應符合以下規定:一、無金屬外殼或維護網罩的用電設備宜處在接閃器的維護范圍內,不宜布置在避雷網之外,并不宜高出避雷網。二、從配電盤引出的線路宜穿鋼管。鋼管的一端宜與配電盤外殼相連;另一端宜與用電設備外殼、維護罩相連,并宜就近與屋頂防雷安裝相連。當鋼管因銜接設備而中延續開時宜設跨接線。三、在配電盤內,宜在開關的電源側與外殼之間裝設過電壓維護器。第3.5.5條糧、棉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場,宜采取防直擊雷措施。當其年計算雷擊次數大于或等于0.06時,宜采用獨立避雷針或架空避雷線防直擊雷。獨立避雷針和架空避雷線維護范圍的滾球半徑hr可取100m。在計算雷擊次數時,建筑物的高度可按堆放物能夠堆放的高度計算,其長度和寬度可按能夠堆放面積的長度和寬度計算。第3.5.6條在獨立避雷針、架空避雷線〔網〕的支柱上嚴禁懸掛線、廣播線、電視接納天線及低壓架空線等。第四章防雷安裝

第一節接閃器

第4.1.1條避雷針宜采用圓鋼或焊接鋼控制成,其直徑不應小于以下數值:針長1m以下:圓鋼為12mm;鋼管為20mm。針長1~2m.:圓鋼為16mm;鋼管為25mm。煙囪頂上的針:圓鋼為20mm;鋼管為40mm。第4.1.2條避雷網和避雷帶宜采用圓鋼或扁鋼,優先采用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于8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48mm2其厚度不應小于4mm。當煙囪上采用避雷環時,其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2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100mm2,其厚度不應小于4mm。第4.1.3條架空避雷線和避雷網宜采用截面不小于35mm2的鍍鋅鋼絞線。第4.1.4條除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外,金屬屋面的建筑物宜利用其屋面作為接閃器,并應符合以下要求:一、金屬板之間采用搭接時,其搭接長度不應小于100mm;二、金屬板下面無易燃物品時,其厚度不應小于0.5mm;三、金屬板下面有易燃物品時,其厚度,鐵板不應小于4mm,銅板不應小于5mm,鋁板不應小于7mm;.四、金屬板無絕緣被覆層。注.薄的油漆維護層或0.5mm厚瀝青層或1mm厚聚氯乙烯層均不屬于絕緣被覆層。第4.1.5條除第一類防雷建筑物和本規范第3.3.2條一款的規定外,屋頂上永久性金屬物宜作為接閃器,但其各部件之間均應連成電氣通路,并應符合以下規定:一、旗桿、欄桿、裝飾物等,其尺寸應符合本規范第4.1.1條和第4.1.2條的規定。二、鋼管、鋼罐的璧厚不小于2.5mm,但鋼管、鋼罐一旦被雷擊穿,其介質對周圍環境呵斥危險時,其壁厚不得小于4mm。注:利用屋頂建筑構件內銅筋作接閃器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和第3.4.3條的規定。第4.1.6條除利用混凝土構件內鋼筋作接閃器外,接閃器應熱鍍鋅或涂漆。在腐蝕性較強的場所,尚應采取加大其截面或其它防腐措施。第4.1.7條不得利用安裝在接納無線電視廣播的共用天線的桿頂上的接閃器維護建筑物。第二節引下線

第4.2.1條引下線宜采用圓鋼或扁鋼,宜優先采用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于8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48mm2,其厚度不應小于4mm。當煙囪上的引下線采用圓鋼時,其直徑不應小于12mm;采用扁鋼時,其截面不應小100mm2,厚度不應小于4mm。防腐措施應符合本規范第4.1.6條的要求。注:利用建筑構件內鋼筋作引下線應符合本規范第3.3.5條和第3.4.3條的規定。第4.2.2條引下線應沿建筑物外墻明敷,并經最短途徑接地;建筑藝術要求較高者可暗敷,但其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0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80mm2。第4.2.3條建筑物的消防梯、鋼柱等金屬構件宜作為引下線,但其各部件之間均應連電氣通路。第4.2.4條采用多根引下線時,宜在各引下線上于距地面0.3m至1.8m之間裝設斷接卡。當利用混凝土內鋼筋、鋼柱作為自然引下線并同時采用根底接地體時,可不設斷接卡,利用鋼筋作引下線時應在室內外的適當地點設假設干銜接板,該銜接板可供丈量、接人工接地和作等電位銜接用。當僅利用鋼筋作引下線并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在每根引下線上于距地面不低于0.3m處設接地體銜接板。采用埋于土壤中的人工接地體時應設斷接卡,其上端應與銜接板或鋼柱焊接。銜接板處宜有明顯標志。第4.2.5條在易受機械損壞和防人身接觸的地方,地面上1.7m至地面下0.3m的一段接地線應采取暗敷或鍍鋅角鋼、改性塑料管或橡膠管等維護設備。第三節接地安裝

第4.3.1條埋于土壤中的人工垂直接地體宜采用角鋼、鋼管或圓鋼;埋于土壤中的人工程度接地體宜采用扁鋼或圓鋼。圓鋼直徑不應小于10mm;扁鋼截面不應小于100mm2,其厚度不應小于4mm;角鋼厚度不應小于4mm;鋼管壁厚不應小于3.5mm。在腐蝕性較強的土壤中,應采取熱鍍鋅等防腐措施或加大截面。接地線應與程度接地體的截面一樣。第4.3.2條人工垂直接地體的長度宜為2.5m。人工垂直接地體間的間隔及人工程度接地體間的間隔宜為5m,當受地方限制時可適當減小。第4.3.3條人工接地體在土壤中的埋設深度不應小于0.5m。接地體應遠離由于磚窯、煙道等高溫影響使土壤電阻率升高的地方。第4.3.4條在高土壤電阻率地域,降低防直擊雷接地安裝接地電阻宜采用以下方法:一、采用多支線外引接地安裝,外引長度不應大于有效長度,有效長度應符合本規范附三的規定。二、接地體埋于較深的低電阻率土壤中。三、采用降阻劑。四、換土。第4.3.5條防直擊雷的人工接地體距建筑物出人口或人行道不應小于3m。當小于3m時應采取以下措施之一:一、程度接地體部分深埋不應小于1m;二、程度接地體部分應包絕緣物,可采用50~80mm厚的瀝青層;

三、采用瀝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體上面敷設50~80mm厚的瀝青層,其寬度應超越接地體2m。第4.3.6條埋在土壤中的接地安裝,其銜接應采用焊接,并在焊接處作防腐處置。第4.3.7條接地安裝工頻接地電阻的計算應符合現行國家規范<電力安裝的接地設計規范>的規定,其與沖擊接地電阻的換算應符合本規范附錄三的規定。第五章接閃器的選擇和布置

第一節接閃器選擇

第5.1.1條接閃器應由以下的一種或多種組成:一、獨立避雷針;二、架空避雷線或架空避雷網;三、直接裝設在建筑物上的避雷針、避雷帶或避雷網。第二節

接閃器布置

第5.1.1條接閃器布置應符合表5.2.1的規定。接閃器布置表5.2.1布置接閃器時,可單獨或恣意組合采用滾球法、避雷網。注:滾球法是以hr為半徑的一個球體,沿需求防直擊雷的部位滾動,當球體只觸及接閃器(包括被利用作為接閃器的金屬物),或只觸及接閃器和地面(包括與大地接觸并能接受雷擊的金屬物),而不觸及需求維護的部位時,那么該部分就得到接閃器的維護。滾球法確定接閃器維護范圍應符合本規范附錄四的規定。建筑物防雷類別滾球半徑hr(m)避雷網網格尺寸第一類防雷建筑物30≤5×5或≤6×4第二類防雷建筑物45≤10×10或≤12×8第三類防雷建筑物60≤20×20或≤24×16第六章防雷擊電磁脈沖

第一節普通規定

第6.1.1條防雷擊電磁脈沖除遵守本規范其它各章的有關規定外,尚應符合本章所規定的根本要求。[闡明]本章〔第六章〕全部為新補充內容,主要參考以下國際電工委員會文件編寫而成:IEC61312-1:1995,Protectionagainstlightningelectromagneticimpulse--Part1:Generalprinciples〔防雷擊電磁脈沖,第1部分:通那么〕IEC/TS61312-2:1999,Protectionagainstlightningelectromagneticimpulse--Part2:Shieldingofstructures,bondinginsidestructuresandearthing〔防雷擊電磁脈沖,第2部分:接地、建筑物屏蔽、建筑物內部的等電位銜接〕3.IEC60364-4-443:1995,Electricalinstallationsofbuildings--Part4:Protectionforsafety--Chapter44:Protectionagainstovervoltages--Section443:Protectionagainstovervoltagesofatmosphericoriginorduetoswitching〔建筑物電氣安裝,第4部分:平安維護,第44章:防過電壓,第443節:防大氣過電壓和操作過電壓〕4.IEC60364-5-534:1997,Electricalinstallationsofbuildings--Part5:Selectionanderectionofelectricalequipment--Section534:Devicesforprotectionagainstovervoltages〔建筑物電氣安裝,第5部分:電氣設備的選擇與安裝,第534節:防過電壓器件〕第6.1.2條一個信息系統能否需求防雷擊電磁脈沖,應在完成直接、間接損失評價和建立、維護投資預測后仔細分析綜合思索,做到平安、適用、經濟。第6.1.3條在設有信息系統的建筑物需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情況下,當該建筑物沒有裝設防直擊雷安裝和不處于其它建筑物或物體的維護范圍內時,宜按第三類防雷建筑物采取防直擊雷的防雷措施。在要思索屏蔽的情況下,防直擊雷接閃器宜采用避雷網。[闡明]防雷擊電磁脈沖是在建筑物蒙受直接雷擊或附近遭雷擊的情況下,線路和設備防過電流和過電壓,即防在上述情況下產生的電涌〔Surge〕。假設建筑物已按防雷分類列入第一、二或三類防雷建筑物,它們已設有防直擊雷安裝。在不屬于第一、二或三類防雷建筑物的情況下,用滾球半徑60m的球體在所涉及的建筑物周圍及上方滾動,當不觸及該建筑物時,它即處在其它建筑物或物體的維護范圍內;反之,那么不處于其維護范圍內。第6.1.4條在工程的設計階段不知道信息系統的規模和詳細位置的情況下,假設估計未來會有信息系統,應在設計時將建筑物的金屬支撐物、金屬框架或鋼筋混凝土的鋼筋等自然構件、金屬管道、配電的維護接地系統等與防雷安裝組成一個共用接地系統,并應在一些適宜的地方預埋等電位銜接板。[闡明]如今許多建筑物工程,在建立初期甚至建成后,仍不知其用途。許多是供出租用的。由于防雷擊電磁脈沖的措施中,建筑物的自然屏蔽物和各種金屬物以及其與以后安裝的設備之間的等電位銜接是很重要的,假設建筑物施工完成后,要回過來實現本條所規定的措施是很難的。這些措施實現后,以后只需合理選用和安裝SPD以及做符合要求的等電位銜接,整個措施就完善了,做起來也較容易。第6.1.5條為了分析估計在防雷安裝和做了等電位銜接的安裝中的電流分布,應將雷電流看成一個電流發生器,它向防雷安裝導體和與防雷安裝做了等電位銜接的安裝注入能夠包含假設干雷擊的雷電流。雷電流的波形和參數應按本規范附錄六選用。第二節防雷區〔LPZ〕

第6.2.1條防雷區應按以下原那么劃分:一、LPZ0A區:本區內的各物體都能夠遭到直接雷擊和導走全部雷電流;本區內的電磁場強度沒有衰減。二、LPZ0B區:本區內的各物體不能夠遭到大于所選滾球半徑對應的雷電流直接雷擊,但本區內的電磁場強度沒有衰減。三、LPZ1區:本區內的各物體不能夠遭到直接雷擊,流經各導體的電流比LPZ0B區更??;本區內的電磁場強度能夠衰減,這取決于屏蔽措施。四、LPZn+1后續防雷區:當需求進一步減小流入的電流和電磁場強度時,應增設后續防雷區,并按照需求維護的對象所要求的環境區選擇后續防雷區的要求條件。注:n=1、2、…[闡明]將需求維護的空間劃分為不同的防雷區,以規定各部分空間不同的雷擊電磁脈沖的嚴重程度和指明各區交界處的等電位銜接點的位置。各區以在其交界處的電磁環境有明顯改動作為劃分不同防雷區的特征。通常,防雷區的數越高電磁場強度越小。一建筑物內電磁場遭到如窗戶這樣的洞的影響和金屬導體〔如等電位銜接帶、電纜屏蔽層、管子〕上電流的影響以及電纜途徑的影響。將需求維護的空間劃分成不同防雷區的普通原那么見圖6.2.1-1。將一建筑物劃分為幾個防雷區和做符合要求的等電位銜接的例子見圖6.2.1-2。此處一切電力線和信號線從同一處進入被維護空間LPZ1區,并在設于LPZ0A或LPZ0B與LPZ1區界面處的等電位銜接帶1上做等電位銜接。這些線路在設于LPZ1與LPZ2區界面處的內部等電位銜接帶2上再做等電位銜接。將建筑物的外屏蔽1銜接到等電位銜接帶1,內屏蔽2銜接到等電位銜接帶2。LPZ2是這樣構成,使雷電流不能導入此空間,也不能穿過此空間。第6.2.2條在兩個防雷區的界面上應將一切經過界面的金屬物做等電位銜接,并宜采取屏蔽措施。注:LPZ0A與LPZ0B區之間無界面。圖6.2.1-1將一個需求維護的空間劃分為不同防雷區的普通原那么圖6.2.1-2將一建筑物劃分為幾個防雷區和做符合要求的等電位銜接的例子第三節屏蔽、接地和等電位銜接的要求

第6.3.1條為減少電磁干擾的感應效應,宜采取以下的基本屏蔽措施:建筑物和房間的外部設屏蔽措施,以適宜的途徑敷設線路,線路屏蔽。這些措施宜結合運用。為改良電磁環境,一切與建筑物組合在一同的大尺寸金屬件都應等電位銜接在一同,并與防雷安裝相連,但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的獨立避雷針及其接地安裝除外。如屋頂金屬外表、立面金屬外表、混凝土內鋼筋和金屬門窗框架。在需求維護的空間內,當采用屏蔽電纜時其屏蔽層應至少在兩端并宜在防雷區交界處做等電位銜接,當系統要求只在一端做等電位銜接時,應采用雙層屏蔽,外層屏蔽按前述要求處置。在分開的各建筑物之間的非屏蔽電纜應敷設在金屬管道內,如敷設在金屬管、金屬格柵或鋼筋成格柵形的混凝土管道內,這些金屬物從一端到另一端應是導電貫穿的,并分別連到各分開的建筑物的等電位銜接帶上。電纜屏蔽層應分別連到這些帶上。[闡明]一鋼筋混凝土建筑物等電位銜接的例子見圖6.3.1-1。對一辦公建筑物設計防雷區、屏蔽、等電位銜接和接地的例子見圖6.3.1-2。屏蔽是減少電磁干擾的根本措施。屏蔽層僅一端做等電位銜接和另一端懸浮時,它只能防靜電感應,防不了磁場強度變化所感應的電壓。為減少屏蔽芯線的感應電壓,在屏蔽層僅一端做等電位銜接的情況下,應采用絕緣隔開的雙層屏蔽,外層屏蔽應至少在兩端作等電位銜接。在這種情況下外屏蔽層與其它同樣做了等電位銜接的導體構成環路,感應出一電流,因此產生減低源磁場強度的磁通,從而根本上抵消掉無外屏蔽層時所感應的電壓。圖6.3.1-1一鋼筋混凝土建筑物內等電位銜接的例子1──電力設備; 2──鋼支柱; 3──立面的金屬蓋板;4──等電位銜接點;5──電氣設備;6──等電位銜接帶;7──混凝土內的鋼筋;8──根底接地體;9──各種管線的共用入口。圖6.3.1-2對一辦公建筑物設計防雷區、屏蔽、等電位銜接和接地的例子第6.3.2條在建筑物或房間的大空間屏蔽是由諸如金屬支撐物、金屬框架或鋼筋混凝土的鋼筋等自然構件組成時,這些構件構成一個格柵形大空間屏蔽,穿入這類屏蔽的導電金屬物應就近與其做等電位銜接。當對屏蔽效率未做實驗和實際研討時,磁場強度的衰減應按以下方法計算。一、在閃電擊于格柵形大空間屏蔽以外附近的情況下,當無屏蔽時所產生的無衰減磁場強度Ho,相當于處在LPZ0區內的磁場強度,應按下式計算:Ho=io/〔2·л·Sa〕〔A/m〕〔6.3.2-1〕

式中io──雷電流〔A〕,按本規范附錄六的附表6.1和6.2選取;Sa──雷擊點與屏蔽空間之間的平均間隔〔m〕。〔圖6.3.2-1〕地面

圖6.3.2-1附近雷擊時的環境情況Sa:雷擊點至屏蔽空間的平均間隔當有屏蔽時,在格柵形大空間屏蔽內,即在LPZ1區內的磁場強度從Ho減為H1,其值應按下式計算:H1=Ho/10SF/20(A/m)〔6.3.2-2〕式中SF──屏蔽系數〔dB〕,按表6.3.2的公式計算。表6.3.2的計算值僅對在LPZ1區內距屏蔽層有一平安間隔dS/1的平安空間VS內才有效〔見圖6.3.2-2〕,dS/1應按下式計算:dS/1=w·SF/10(m)〔6.3.2-3〕

式中w──格柵形屏蔽的網格寬〔m〕。格柵形大空間屏蔽的屏蔽系數表6.3.2材料SF(dB)25kHz(見注1)1MHz(見注2)銅/鋁20·log(8.5/w)20·log(8.5/w)鋼(見注3)20·log(8.5/w)注:1適用于初次雷擊的磁場;2適用于后續雷擊的磁場;3相對磁導系數μr≈200;4w──格柵形屏蔽的網格寬〔m〕,適用于W≤5m;r──格柵形屏蔽網格導體的半徑〔m〕。圖6.3.2-2在LPZ1或LPZn區內放信息設備的空間二、在閃電直接擊在位于LPZ0A區的格柵形大空間屏蔽上的情況下,其內部LPZ1區內Vs空間內某點的磁場強度H1應按下式計算:H1=kH·io·w/〔dw·〕〔A/m〕〔6.3.2-4〕式中dr──被思索的點距LPZ1區屏蔽頂的最短間隔〔m〕;dw──被思索的點距LPZ1區屏蔽壁的最短間隔〔m〕;kH──外形系數〔1/〕,取kH=0.01〔1/〕;w──LPZ1區格柵形屏蔽的網格寬〔m〕。式〔6.3.2-4〕的計算值僅對距屏蔽格柵有一平安間隔ds/2的空間Vs內有效,ds/2應符合下式的要求:ds/2=w(m)〔6.3.2-5〕信息設備應僅安裝在Vs空間內。信息設備的干擾源不應取緊靠格柵的特強磁場強度。三、流過包圍LPZ2區及以上區的格柵形屏蔽的分雷電流將不會有本質性的影響作用,處在LPZn區內LPZn+1區的磁場強度將由LPZn區內的磁場強度Hn減至LPZn+1區內的Hn+1,其值可近似地按下式計算:Hn+1=Hn/10SF/20(A/m)〔6.3.2-6〕式〔6.3.2-6〕適用于LPZn+1區內距其屏蔽有一平安間隔ds/1的空間Vs。ds/1應按式〔6.3.2-3〕計算。[闡明]外形系數kH中的〔1/〕為其單位。第6.3.3條接地除應符合本規范其它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以下規定。一、每幢建筑物本身應采用共用接地系統,其原那么構成示于圖6.3.3。二、當相互臨近的建筑物之間有電力和通訊電纜連通時,宜將其接地安裝相互銜接。圖6.3.3接地、等電位銜接和共用接地系統的構成注:a──防雷安裝的接閃器以及能夠是建筑物空間屏蔽的一部分,如金屬屋頂;b──防雷安裝的引下線以及能夠是建筑物空間屏蔽的一部分,如金屬立面、墻內鋼筋;c──防雷安裝的接地安裝〔接地體網絡、共用接地體網絡〕以及能夠是建筑物空間屏蔽的一部分,如根底內鋼筋和根底接地體;d──內部導電物體,在建筑物內及其上不包括電氣安裝的金屬安裝,如電梯軌道、吊車、金屬地面、金屬門框架、各種效力性設備的金屬管道、金屬電纜橋架、地面、墻和天花板的鋼筋;

e──部分信息系統的金屬組件,如箱體、殼體、機架;f──代表部分等電位銜接帶單點銜接的接地基準點〔ERP〕;g──部分信息系統的網形等電位銜接構造;h──部分信息系統的星形等電位銜接構造;I──固定安裝引入PE線的Ⅰ級設備和不引入PE線的Ⅱ級設備;等電位銜接帶:k──主要供電力線路和電力設備等電位銜接用的總接地帶、總接地母線、總等電位銜接帶。也可用作共用等電位銜接帶;l──主要供信息線路和信息設備等電位銜接用的環形等電位銜接帶、程度等電位銜接導體,在特定情況下,采用金屬板。也可用作共同等電位銜接帶。用接地線多次接到接地系統上做等電位銜接,宜每隔5m連一次;m──部分等電位銜接帶:1-等電位銜接導體,2-接地導線,3-效力性設備的金屬管道,4-信息線路或電纜,5-電力線路或電纜;∵──進入LPZ1區處,用于管道、電力和通訊線路或電纜等外來效力性設備的等電位銜接。第6.3.4條穿過各防雷區界面的金屬物和系統,以及在一個防雷區內部的金屬物和系統均應在界面處做符合以下要求的等電位銜接。一、一切進入建筑物的外來導電物均應在LPZ0A或LPZ0B與LPZ1區的界面處做等電位銜接。當外來導電物、電力線、通訊線在不同地點進入建筑物時,宜設假設干等電位銜接帶,并應就近連到環形接地體、內部環形導體或此類鋼筋上。它們在電氣上是貫穿的并連通到接地體,含根底接地體。環形接地體和內部環形導體應連到鋼筋或金屬立面等其它屏蔽構件上,宜每隔5m銜接一次。對各類防雷建筑物,各種銜接導體的截面不應小于表6.3.4的規定。各種銜接導體的最小截面〔mm2〕表6.3.4材料等電位連接帶之間和等電位連接帶與接地裝置之間的連接導體,流過大于或等于25%總雷電流的等電位連接導體內部金屬裝置與等電位連接帶之間的連接導體,流過小于25%總雷電流的等電位連接導體銅166鋁2510鐵5016銅或鍍鋅鋼等電位銜接帶的截面不應小于50mm2。當建筑物內有信息系統時,在那些要求雷擊電磁脈沖影響最小之處,等電位銜接帶宜采用金屬板,并與鋼筋或其它屏蔽構件作多點銜接。在LPZ0A與LPZ1區的界面處做等電位銜接用的接線夾和電涌維護器,應采用本規范附錄六的附表6.1~附表6.3的雷電流參量估算經過它們的分流值。當無法估算時,可按以下方法確定:全部雷電流i的50%流入建筑物防雷安裝的接地安裝,其另50%,即is分配于引入建筑物的各種外來導電物、電力線、通訊線等設備。流入每一設備的電流ii等于is/n,n為上述設備的個數。流經無屏蔽電纜芯線的電流iv等于電流ii除以芯線數m,即iv=ii/m〔見圖6.3.4-1〕;對有屏蔽的電纜,絕大部分的電流將沿屏蔽層流走。尚應思索沿各種設備引入建筑物的雷電流。應采用以上兩值的較大者。圖6.3.4-1進入建筑物的各種設備之間的雷電流分配在LPZ0B與LPZ1區的界面處做等電位銜接用的線夾和電涌維護器僅應按上述方法思索雷閃擊中建筑物防雷安裝時經過它們的雷電流;可不思索沿全優點在LPZ0B區的各種設備引入建筑物的雷電流,其值僅為感應電流和小部分雷電流。二、各后續防雷區界面處的等電位銜接也應采用本條一款的普通原那么。穿過防雷區界面的一切導電物、電力線、通訊線均應在界面處做等電位銜接。應采用一部分等電位銜接帶做等電位銜接,各種屏蔽構造或設備外殼等其它部分金屬物也連到該帶。用于等電位銜接的接線夾和電涌維護器應分別估算經過的雷電流。三、一切電梯軌道、吊車、金屬地板、金屬門框架、設備管道、電纜橋架等大尺寸的內部導電物,其等電位銜接應以最短途徑連到最近的等電位銜接帶或其它已做了等電位銜接的金屬物,各導電物之間宜附加多次相互銜接。四、一信息系統的一切外露導電物應建立—等電位銜接網絡。由于按照本章規定實現的等電位銜接網絡均有通大地的銜接,每個等電位銜接網不宜設單獨的接地安裝。一信息系統的各種箱體、殼體、機架等金屬組件與建筑物的共用接地系統的等電位銜接應采用以下兩種根本方式的等電位銜接網絡之一〔圖6.3.4-2〕:S型星形構造和M型網形構造。當采用S型等電位銜接網絡時,信息系統的一切金屬組件,除等電位銜接點外,應與共用接地系統的各組件有大于10kV、1.2/50μs的絕緣。通常,S型等電位銜接網絡可用于相對較小、限定于部分的系統,而且一切設備管線和電纜宜從ERP處附近進入該信息系統。S型等電位銜接網絡應僅經過獨一的一點,即接地基準點ERP組合到共用接地系統中去構成Ss型等電位銜接〔圖6.3.4-2〕。在這種情況下,設備之間的一切線路和電纜當無屏蔽時宜按星形構造與各等電位銜接線平行敷設,以免產生感應環路。用于限制從線路傳導來的過電壓的電涌維護器,其引線的銜接點應使加到被維護設備上的電涌電壓最小。圖6.3.4-2信息系統等電位銜接的根本方法當采用M型等電位銜接網絡時,一系統的各金屬組件不應與共用接地系統各組件絕緣。M型等電位銜接網絡應經過多點銜接組合到共用接地系統中去,并構成Mm型等電位銜接。通常,M型等電位銜接網絡宜用于延伸較大的開環系統,而且在設備之間敷設許多線路和電纜,以及設備和電纜從假設干點進入該信息系統。在復雜系統中,M型和S型等電位銜接網絡這兩種型式的優點可組合在一同,見圖6.3.4-3。一個S型部分等電位銜接網絡可與一個M型網形構造組合在一同〔見圖6.3.4-3的組合1〕。一個M型部分等電位銜接網絡可僅經一接地基準點ERP與共用接地系統相連〔見圖6.3.4-3的組合2〕,該網絡的一切金屬組件和設備應與共用接地系統各組件有大于10kV、1.2/50μs的絕緣,而且一切設備和電纜應從接地基準點附近進入該信息系統,低頻率和雜散分布電容起次要影響的系統可采用這種方法。[闡明]等電位銜接的目的在于減小需求防雷的空間內各金屬物與各系統之間的電位差。第四款:當采用S型等電位銜接網絡時,信息系統的一切金屬組件應與共用接地系統的各組件有大于10kV、1.2/50μs的絕緣的例子見圖6.3.4-4。加絕緣的目的是使外來的干擾電流不會進入所涉及的電子安裝。━:建筑物的共同接地系統—:等電位銜接網□:設備的分項●:等電們銜接網與共同接地系統的銜接ERP:接地基準點圖6.3.4-3信息系統等電位銜接方法的組合圖6.3.4-4建筑物內混合等電位銜接的設計例子1─低阻抗電纜管道,建筑物共同接地系統的一個組合單元;2─單點銜接點與電纜管道之間的銜接;3─LPZ2區;4─LPZ3區,由設備屏蔽外殼構成,即系統組1的機架;5、8─鋼筋混凝土地面;6─等電位銜接網絡1;7─等電位銜接網絡1與建筑物共同接地系統之間的絕緣物,其絕緣強度大于10kv、1.2/50μs;

9─電纜管道、等電位銜接網絡1、系統組2與地面鋼筋的等電位銜接;10─單點銜接點1;11─LPZ1區;12─連到機架的電纜金屬屏蔽層;13─單點銜接點2;14─系統組2;15─單點銜接點3;16─采用普通等電位銜接的原有設備和安裝;17──系統組2第四節對電涌維護器和其它的要求

第6.4.1條當電源采用TN系統時,從建筑物內總配電盤〔箱〕開場引出的配電線路和分支線路必需采用TN-S系統。第6.4.2條本章原那么上規定要在各防雷區界面處做等電位銜接,但由于工藝要求或其它緣由,被維護設備的安裝位置不會正好設在界面處而是設在其附近,在這種情況下,當線路能接受所發生的電涌電壓時,電涌維護器可安裝在被維護設備處,而線路的金屬維護層或屏蔽層宜首先于界面處做一次等電位銜接。第6.4.3條在屏蔽線路從室外的LPZ0A或LPZ0B區進入LPZ1區的情況下,線路屏蔽層的截面SC應符合下式規定:SC≥iiρclc106/Ub〔mm2〕〔6.4.3-1〕式中ii──流入屏蔽層的雷電流〔kA〕,按圖6.3.4-1確定;ρc──屏蔽層的電阻率〔Ω.m〕,20℃時鐵為×10-9Ω.m,銅為17.24×10-9Ω.m,鋁為28.264×10-9Ω.m。lc──線路長度〔m〕,按表6.4.3-1確定;Ub──線路絕緣的耐沖擊電壓值〔kV〕,電力線路按表6.4.3-2確定;通訊線路,紙絕緣為1.5kV,塑料絕緣為5kV。按屏蔽層敷設條件確定的線路長度表6.4.3-1當實踐長度>8時,取lc=8當實踐長度<8屏蔽層敷設條件lc(m)屏蔽層與電阻率ρ(Ω.m)的土壤直接接觸

時,取lc=線路實際長度屏蔽層與土壤隔離或敷設在大氣中lc=建筑物與屏蔽層最近接地點之間的距離電纜絕緣的耐沖擊電壓值表6.4.3-2電纜的額定電壓(kV)絕緣的耐沖擊電壓Ub(kV)≤0.0550.22151075159520125

注:當流入線路的雷電流大于以下數值時,絕緣能夠產生不可接受的溫升;對屏蔽線路Ii=8Sc;對無屏蔽的線路I'i=8n'S'c式中Ii──流入屏蔽層的雷電流〔kA〕;Sc──屏蔽層的截面〔mm2〕;I'i──流入無屏蔽線路的總雷電流〔kA〕;n'──線路導線的根數;S'c──每根導線的截面〔mm2〕。第6.4.4條電涌維護器必需能接受預期經過它們的雷電流,并應符合以下兩個附加要求:經過電涌時的最大箝壓,有才干熄滅在雷電流經過后產生的工頻續流。在建筑物進線處和其它防雷區界面處的最大電涌電壓,即電涌維護器的最大箝壓加上其兩端引線的感應電壓應與所屬系統的根本絕緣程度和設備允許的最大電涌電壓協調一致。為使最大電涌電壓足夠低,其兩端的引線應做到最短。在不同界面上的各電涌維護器還應與其相應的能量接受才干相一致。當無法獲得設備的耐沖擊電壓時220/380V三相配電系統的設備可按表6.4.4選用。220/380V三相系統各種設備耐沖擊過電壓額定值表6.4.4設備的位置電源處的設備配電線路和最后分支線路的設備用電設備特殊需要保護的設備耐沖擊過電壓類別Ⅳ類Ⅲ類Ⅱ類Ⅰ類耐沖擊電壓額定值(kV)642.51.5注:Ⅰ類──需求將瞬態過電壓限制到特定程度的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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