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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院機動車輛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校園交通管理,保障校園交通安全有序,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以及師生員工的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學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學院校園秩序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學院**校區的機動車管理。第三條校園機動車管理是指對機動車進出校園、校內道路上行駛以及在校園內停放等交通行為的管理。第四條學校對機動車輛出入及停放實行智能門禁系統管理。校內機動車輛憑智能設備注冊信息出入校園。外來車輛進出校園及停放實行收費管理。第二章車輛出入及停放管理第五條學校在南大門東側設置一進一出的車輛出入及停放智能門禁(車牌自動識別)系統;南大門西側設置一出車輛智能自動識別系統,為學校內部車輛專用出口快速免費通道;北門設置一進一出車輛出入及停放智能門禁系統。東西苑小區進入校園通道各設置一進一出智能自動識別系統,為學校內部車輛專用進出快速免費通道。第六條在智能出入設備識別系統上注冊后車輛出入校門時,進入智能設備識別范圍后,擋車道閘自動開啟,車輛可快速通過。外來車輛出入校園,設備自動啟用臨時計費系統,進門時抓拍車牌并開始計時,出門抓拍車牌并根據時間計算相應的停車費用。第七條學校機動車停車區域由校保衛處統一管理,車輛駕駛人應按交通標識有序停放。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學校劃定的停車位上堆放物品或用其它設施占用車位。第八條學校及學校各部門在校園內舉行重大活動,需提前報批《**學院校內大型活動安全審批表》,由保衛處指派管理人員對入校車輛進行管理。第九條損壞機動車輛智能管理系統設備和停車場設施須按價賠償。第十條所收取的車輛停放費為學校場地資源占用費,學校不負責保管和看護車輛。第十一條攜帶、運送貴重物品或大宗、大件物品離開校園的車輛,須出具物品所有人或持有人所屬單位有效證明,并主動接受工作人員查驗。第十二條所有機動車輛在校園內行駛或停放均需遵守《**學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違反《**學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影響校園交通安全和秩序的,將采取貼《違章告知單》、鎖車、校內通報等形式進行處理,并對違章車輛進行備案,備案累計達三次,對使用車牌注冊信息的車輛,將取締其一年免費出入停放權,外來車輛將禁止進入校園。違反法律規定的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第十三條校園內發生交通事故的,事故當事人應立即報警。由公安交警部門處理。第三章校內車輛管理第十四條校內機動車輛定義:(一)學校公用車輛:機動車輛所有人為**學院。(二)學校職工自有機動車輛:機動車輛所有人為**學院職工或配偶及同戶口家庭成員。(三)校園內單位所屬機動車輛:機動車輛所有人為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辦公地點在校園內的單位或長期為學校教學科研提供合作服務的個人所屬車輛。(四)校園內從事經營和服務活動人員所屬機動車輛。(五)在校全日制學生、留學生、繼續教育學員自有機動車輛:機動車輛所有人為本人。第十五條校內相關人員提交材料,經審驗合格后可以辦理校內車輛車牌注冊。從學校內部車輛專用出口或南大門門禁出口快速通行,免收停車費。第十六條校內車輛車牌注冊辦理范圍及收費管理:(一)學校公用車輛免費注冊車牌,免費出入停放。(二)有駕駛證的學校正式在編在冊的教職員工、離退休教職工,且有長期使用的本人或配偶及同戶口家庭成員名下車輛,經審驗合格后,免費注冊不超過二個車牌。如無此類情況長期駕駛他人車輛的,限免費注冊一個車牌。(三)有駕駛證的學校聘任人員、學校及相關單位暫用員工、外籍教師、組織機構代碼證注冊辦公地點在校園內的單位人員或長期為學校教學科研提供合作服務的個人,長期駕駛本人及他人車輛的,憑學校人事或相關單位的相關證明,限免費注冊一個車牌。(四)有駕駛證且取得學校正式學籍的全日制學生、長期在校學習的留學生、交流生、繼續教育學生且本人名下自有車輛的,限免費注冊一個車牌。(五)經學校同意在校內從事經營活動人員、服務外包公司人員長期進入校園且使用本人或配偶名下的非營運車輛,經審核確認后,限注冊一個車牌,注冊費按**市物價局批復為準,有效期為合同服務期。以上人員所需的營運貨運車輛如是本人及所屬企業的車輛進出校園由則本人提出申請,相關部門審批后辦理臨時通行證,收取注冊費,其他車輛按外來車輛管理或辦理月卡,具體標準按**市物價局批復為準。第十七條注冊車牌的申辦審核與管理(一)辦理車牌注冊人員填寫《**學院辦理機動車注冊申請表》,提供相應證明材料,簽訂《機動車駕駛員維護校園安全協議書》和《車牌注冊承諾書》。所在部門或學院審核并簽字蓋章后交保衛處審批。具體要求參看申請表中的填表說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或協助他人使用虛假材料及采用欺騙手段辦理車牌注冊。對違反此規定的個人將注銷其辦理注冊資格。(二)注冊的車牌僅限于申請人在準駕車輛上使用,車輛號牌應與辦理的車輛型號相對應(一牌一車)。(三)校內車輛變更注冊車牌的需重新申請,原注冊車牌將自動注銷。第四章外來車輛管理第十八條外來車輛定義:除第十四條定義的校內車輛以外進入校園的所有車輛第十九條外來車輛出入校園,設備自動啟用臨時計費系統。進門時抓拍車牌并開始計時,出門抓拍車牌并根據時間計算相應的停車費用(特種車輛、外來公務車輛、重要來賓車輛、參加學校舉辦的大型活動車輛、經學校批準進入校園的其他車輛除外)。收費標準按**市物價局批復為準。車輛停放費由相關部門出具停車專用稅務發票。第二十條消防、救護、軍警、救援、工程搶險、郵政、水電通信維修等特種車輛可免費通行。第二十一條外來公務車輛、重要來賓車輛、參加學校舉辦的活動且車輛較少可憑《公務車輛出入憑條》抵消一臺次出入及停車費,但不得在校園內過夜停放。外來借用學校資源舉辦活動的車輛不得使用免費憑條。第二十二條出租車、送外賣摩托車、燃油助力車、觀光車、畜力車禁止進入校園。如遇特殊情況,經同意后方可進入校園。第二十三條為學校提供服務的基建施工車輛、超大型車輛、大型工程車、貨運車及三輪車根據不同服務辦理臨時通行證、月卡等,從北大門進出。第二十四條《公務車輛出入憑條》的數量由保衛處根據各單位規模,按季度審核發放。校內各單位根據核定用量免費領取,如遇特殊公務接待,根據需要經校領導批準后單獨領取。第二十五條《公務車輛出入憑條》原則上只限學校工作時間使用,每張《公務車輛出入憑條》只能抵用一次外來公務車輛出入。《公務車輛出入憑條》由保衛處統一制作,使用時必須加蓋公章方有效。第二十六條持有《公務車輛出入憑條》的車輛不得在校園內過夜停放。如超過時限停放,按校園停車收費標準收取停車費用。第二十七條非本校教職工承租學校東西苑小區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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