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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一、緒論(一)研究背景及意義1.研究背景為保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健康發展,黨中央八十年代初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概念,1991年3月2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強調: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同年,中央成立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指導和協調全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組織和依靠各方面的力量,綜合運用各種手段維護社會治安持續穩定的一項系統工程。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也面臨著諸多問題,社會矛盾也有了新的變化,主要表現在:社會矛盾日益多元化復雜化、利益矛盾占主導、個體矛盾上升為群體矛盾、矛盾處理方式有激化趨勢和調處難度加大等多個方面。因此,要從根本上解決矛盾,消除社會穩定隱患,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科學化、法治化水平,必須建立化解社會矛盾、協調各群體利益關系的長效機制,建立更為科學合理的適應大數據時代發展的新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最終促進社會和諧有序地發展、保障人民安居樂業、國家長治久安。面對嚴峻復雜的形勢和艱巨繁重的形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在機制、方法上還有些不適應的地方,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艱巨而艱巨。因此有效整合社會資源,提高群眾參與成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必然選擇,而群眾的參與程度直接影響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效果。面對如此嚴峻的社會治安形勢,為了進一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成效,必須加強群眾的參與。2.研究意義理論意義:(1)有助于我們從法理上認識群眾參與的憲政價值、群眾參與與憲政建設之間的關系。就目前來看,公眾參與已經成為我國社會治安治理實踐中一項重要的制度創新。讓公民廣泛地參與基層事務的管理,并逐步使此種參與規范化、制度化,已經成為我國基層民主政治發展的一個重要要求,在理論上,有助于我們從法理上認識公眾參與的憲政價值、公眾參與與憲政建設之間的關系。(2)從加強社會治安綜治治理中公眾參與的視角,創新社會管理機制,提出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公眾參與模式,對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加快城市化進程,創建良好的治安環境具有重要的理論指導意義,擴展了社會治安治理的研究范圍。(3)本文提出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群眾參與模式,有利于深化對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研究的認識。本文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公眾參與問題進行研究,提出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公眾參與模式,深化了對公眾參與社會治安研究的認識。實踐意義:(1)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迫切需要。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現有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式難以應對日益復雜的社會治安形勢,需要重新探索。因此,在這一背景下,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逐漸成為學術界關注的重要課題。如何在新形勢下創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當前新形勢下的社會和諧穩定,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現實課題。它是解決社會治安突出問題的迫切需要。(2)推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建立安全,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本文分析和研究適應新時期、新形勢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群眾參與問題,對于推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建立安全,穩定,和諧的社會環境對中國社會秩序建設具有重要現實意義。本文通過對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群眾參與現狀的調查和研究,分析具體矛盾因素,查找深層次的原因,完善群眾參與模式,切實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的健康運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同時,研究成果有助于正確認識和理解現實中存在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為政府決策部門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提供參考,對加強我國社會治安治理具有實踐方面的指導意義。(二)國內外研究現狀1.國外研究現狀國外,尤其是西方國家學者對于群眾在公共事務上的作用及重要性的研究早有涉及,觀點主要有:一是“參與式民主”(美)亨廷頓(Huntington,S.P.),(美)亨廷頓(Huntington,S.P.),王冠華等譯.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M].三聯書店,2010二是協商民主(美)亨廷頓(Huntington,S.P.),王冠華等譯.(美)亨廷頓(Huntington,S.P.),王冠華等譯.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M].三聯書店,2010本文所研究的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正是體現了參與式民主與協商民主的觀點。在國外,群眾參與在社會治安治理中的重要性早被關注,在執行行政管理計劃的過程中,各國政府也積極加強了人民與警察的關系。以英國為例,英國公眾的安全是由分散的警務主要控制。也就是說,通過將原來較大的管轄單位改組為較小的管轄單位,從而解決地方安全的嚴重問題,以維護地方安全。近年來,英國安全主要是在區域安全的分散實施,也被稱為安全和社區安全分區,安全和網絡安全領域,提高了警察與人民的關系。2.國內研究現狀我國的群眾參與研究工作出現于1978年后,而在二十世紀九十年代,國內很多地方政府開始根據當地情況發展,探索新的治理方式,其共同特點是群眾參與當地的決策過程。群眾參與國內學者基本上從這些角度分析,如邵東華在《論行政立法程序中群眾參與的問題與對策》(2007)一文中,從立法的角度對群眾的必要性分析,闡明行政立法的群眾參與,群眾的參與存在的問題,深入分析當前行政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議和有效的方法邵東華.邵東華.論行政立法程序中群眾參與的問題與對策[J].河南師范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05):132-136李麗霞在《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群眾參與的限制性因素分析》(2007)一文中,從政策的角度出發,分析它們對從當前的政治制度層面和利益格局影響決策人的參與,參與公共政策的制定由于在一個公平、公正的結論缺乏政策結果程度低的群眾李麗霞.李麗霞.公共政策制定過程中群眾參與的限制性因素分析[J].廣西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7,(2):69-70.齊冠華(2007)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之群眾參與》(2007)一文中,從群眾參與的角度,分析了中國社會治安治理中存在的問題,分析了存在的問題并提出了相應的對策和建議齊冠華.齊冠華.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之群眾參與[D].華東政法學院,2007.王焱的《公共服務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的群眾參與》(2011),從模式和參與角度分析了群眾參與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變化,闡述了公共服務與群眾參與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關系王焱.王焱.公共服務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中的群眾參與[J].社科縱橫,2011,26(06):73-75劉德宏在《創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群眾參與機制》(2011)提出了在經濟利益和社會管理體制變革帶來的新挑戰的多元化的條件下,作為人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社會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的需求,依靠群眾的參與,群眾參與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只有吸收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社會管理才能適應社會、輿論和發展的需要劉德宏.劉德宏.創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群眾參與機制[J].中外企業家,2011,(18):205-206.辛科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與對策》(2013)一文中,認為應該樹立權利觀念,堅持以人為本,樹立法治意識,堅持全面管理,注重預防,注重社會政策的運用,提高科學決策的民主性辛科.辛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與對策[J].中國政法大學學報.2013(03):32-33.王彩梅在《論我國群眾參與機制的建設》(2014)一文中,他們認為,群眾應該參與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都具有重要作用王彩梅.王彩梅.論我國群眾參與機制的建設[J].理論界.2014(04):12-13.王琳在《公共管理中的群眾參與問題分析》(2014)一文中,認為公共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是在中國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與群眾的參與是提高公共管理效率的關鍵環節。明確群眾參與在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尋求群眾參與程度不斷提高的有效途徑,是加快公共管理整體發展速度的重要手段王琳.王琳.公共管理中的群眾參與問題分析[J].廣西社會科學.2014(02):19-20.嚴勵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運行論》(2015)一文中,認為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的綜合管理進行了系統的操作,對如何提高系統的決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的綜合管理控制系統,權力系統,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軌道良性運行機制,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的有序運行和協調發展的目的嚴勵.嚴勵.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運行論[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5(03):17-19.段永在《淺談公眾如何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2015)認為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的教育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公眾人民的文化水平和綜合素質都有很大的提高。但是經濟雖然發達但是社會的管理越來越難,面臨著更多的矛盾和機遇。社會治安的治理需要人民群眾共同管理才能夠讓社會環境更加的穩定段永.段永.淺談公眾如何參與社會治安的綜合治理[J].法制博覽,2015,(31):294周游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及優化方式之研究》(2017)認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也是處理違法犯罪的總方針,在社會發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也在不斷的提高,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我國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依然存在著許多問題,需要加強管理的同時,采取相應的手段解決問題周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及優化方式之研究[J].法制博覽,2017(28):122.。周游.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及優化方式之研究[J].法制博覽,2017(28):122.房宇在《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問題研究》(2017)認為現階段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也面臨著諸多問題,社會矛盾也有了新的變化,要從根本上解決矛盾,消除社會穩定隱患,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科學化、法治化水平,本文認為必須建立化解社會矛盾、協調各群體利益關系的長效機制,建立更為科學合理的適應大數據時代發展的新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房宇.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7(09):43-44.房宇.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制機制問題研究[J].法制與社會,2017(09):43-44.鄧斌在《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研究》(2017)認為當前,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人們的生活質量逐漸提高,其對于社區社會治安工作發展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社區社會治安工作的有序開展,對于人們的日常生活會產生很重要的影響。如何結合社區發展的實際情況,積極地開展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非常關鍵。本文將簡要分析,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面的相關內容,旨在更好的促進社區工作穩定、持續的發展下去鄧斌.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研究[J].勞動保障世界,2017(18):42.鄧斌.社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研究[J].勞動保障世界,2017(18):42.3.研究述評綜上,可以看出,目前尚未實現社會治安治理的理想目標,治理效果不理想成為當前的客觀事實;從社會治安治理的參與主體和機構設置來看,當前綜合治理模式的多是政府部門之間的綜合治理,只是名義上的綜合,尚不能充分調動社會和公眾的參與積極性,尚未形成成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式。關于群眾參與的研究亦大多集中在環境規劃、決策立法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群眾參與乏見,尤其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群眾參與的研究鮮有涉及,本文將豐富此領域的內容。因此,本文以治理理論、協同理論為基礎,充分調動政府、社會、公眾參與社會治安治理的積極性,構建三維立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模式。(三)研究思路與方法1.研究思路本文主要研究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下的群眾參與,首先對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理論框架進行概述,分析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必要性,重點分析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群眾參與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剖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群眾參與效能不足的原因,最后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群眾參與完善的對策。本文一共分為五章。是緒論。介紹本文的選題背景和意義,對國內外研究現狀進行綜述,指出本文的研究內容與方法。是相關概念界定及理論基礎。對本文研究的相關概念進行界定,對本文研究所需的理論進行概述。探討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必要性。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必要性,群眾參與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在要求、群眾參與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體現、群眾參與是維護群眾利益、保持社會穩定的基本保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群眾參與的現狀——以武漢市武昌區為例。從管理主體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管理主體的目標和職責、管理實施的支撐保障、管理實施中的創新、管理主體接受社會的監督五個方面分析武漢市武昌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體。從社會組織、社會自治組織、社會弱勢群體、群眾個體四個方面對武漢市武昌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群眾參與進行具體分析。是武漢市武昌區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分析武漢市武昌區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存在的問題主要包含三個方面:群眾參與治理的政府重視不足;群眾參與的組織形式單一,活動不豐富;群眾參與的制度不規范。探討武漢市武昌區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不足的原因有政府體制、群眾參與意識薄弱、制度設計缺陷三個方面。是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對策分析。提出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對策:主要從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提高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意識;完善群眾參與機制,拓寬群眾參與渠道三個方面著手。2.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獻研究法、定性分析法、個案研究法進行研究。文獻研究法是以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課題為基礎,通過對文獻的調查獲取信息,從而全面、正確地理解有待研究的問題。通過前面的研究,相關理論的歸納和整理,作為本文立論的理論基礎。定性分析是研究對象的定性分析。具體來說,采用歸納法和演繹法、分析與綜合、抽象和概括的方法,對各種材料的思維加工,可以從外到內達到認識事物本質、揭示其內在規律。通過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群眾參與的現狀進行定性分析,探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群眾參與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建議。個案研究法是認定研究對象中的某一特定對象,加以調查分析,弄清其特點及其形成過程的一種研究方法。本文以武漢市武昌區為個案,研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群眾參與的現狀及問題,針對性地提出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對策。(四)創新之處和不足之處1.創新之處關于群眾參與的研究亦大多集中在環境規劃、決策立法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群眾參與乏見,尤其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群眾參與的研究鮮有涉及,本文將豐富此領域的內容。本文的創新之處在于從群眾參與的角度,分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提出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對策。2.不足之處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對一些問題的研究還不夠深入,主要體現在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群眾參與機制現狀的分析不夠全面、深入,群眾參與機制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內容建設不夠深入、全面。這些不足和缺點也是筆者在實際工作中需要繼續學習的問題和方向。
二、相關概念界定及理論基礎(一)相關概念界定1.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涵自1981年黨中央21號文件明確提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個問題后,學術界就開始致力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研究。然而,目前,仍有對其基本內涵的界定不同的意見和看法。目前,比較權威的觀點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指黨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和科學的宏微觀特性認識的基礎領導下的政府,以專業機構為指導中心,根據對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綜合利用,根據對犯罪預防膨脹的社會條件和異常人格的各種方法和手段的綜合利用,以及預防犯罪現象,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制度的穩定發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特點可概括如下:(1)系統化。經濟社會建設和發展造成的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治安問題,都反映在自然、社會和意識形態的綜合影響中。由于諸多因素的影響,社會治安綜合管理的措施和方法必須全面系統。(2)宏觀決策。黨中央,國務院,各級黨委和政府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參與者和領導,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決策者。建在具體的空間和時間對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向科學發展方向的綜合管理的基礎上,全面調查的特定階段,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法的發展研究,是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穩定的坐標系統的基本運行前提。(3)主體手段的多樣性。解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必須依靠全社會的力量,包括政府、各行業、各領域,社會組織和社會公眾,與政治、法律、行政、經濟、文化、教育等手段。(4)治理對象的確定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已經很長一段時間了,社會紛繁復雜,但在一定的歷史背景和社會發展背景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綜合管理的對象和范圍是明確的。(5)治理目標的指引性。目標指引我們前進的方向。經濟建設、政治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新格局建設、和諧社會的構建,必須創造一個穩定、安全的中國堅持社會主義的外部環境。(6)任務多重性。多樣性的社會安全問題,預防犯罪和打擊犯罪是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本任務,但也要通過有效的科學合理的加強教育和改造罪犯,以包容的心態,與法律規則意識教育。群眾參與的概念賈西津認為,群眾參與是指公民通過政治制度中的渠道,特別是與選舉有關的渠道,影響政府的活動。賈西津主編.賈西津主編.中國群眾參與:案例與模式[M].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3-4.王錫鋅從行政民主的角度參與的定義是:人們在行政立法和決策過程中,有關部門通過提供和鼓勵利益攸關方和公眾參與立法,決策和相關利益或與公共利益有關的重大問題,在利益立法和決策過程中提供信息,表達意見和意見,進一步提高行政立法和決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系列制度和機制。王錫鋅王錫鋅.行政過程中群眾參與的制度實踐[M].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2.蔡定劍認為群眾參與意識規范是通過公開的個人或組織,公開密切聯系,制定公共政策,公共事務或公共治理的立法,公共權力,獲取公共權力信息,聽取意見,通過各種行為反饋影響公共決策治理行為。蔡定劍.蔡定劍.群眾參與與風險社會的制度建設[M].法制出版社,2009:4-7.本文關于群眾參與的定義采用王錫鋅和蔡定劍兩位先生的界定方法,群眾的參與是政府和公民互動決策的過程,特別強調利益相關者參與的過程。群眾參與意義的定義要特別注意利益相關方的觀念,這個概念揭示了任何公共決策會影響不同群體的相關利益,這些利益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競爭,所以在公共政策必須考慮社會利益之間的關系,不排除任何一方的特殊利益,必須防止社會弱者變得一無所有。群眾參與是防止弱勢群體因公共決策而陷入困境的有效途徑。所謂參與,就是讓人們有能力影響和參與影響他們生活的決定和行動;參與輿論,聽取和考慮公共機構,公開透明地做出決議。然而,作為民主參與民主制度的制度,它應該通過公開的個人或組織和公眾與公共權力的立場,公共政策,公共事務或公共治理中的公共權力聽取意見,并通過各種互動行為反饋影響公共決策和治理行為。公眾通過政府或其他公共機構直接互動,確定公共事務和參與公共治理過程。參與的重點是決策者和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雙向溝通和協商,遵循“開放,互動,寬容,尊重輿論”的基本原則。群眾參與的方法是參與雙方的互動。因此,這里的群眾參與不包括以下兩種方式表達利益:第一,群眾參與不包括選舉,不等于政治參與。《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將政治參與定義為“參與制定或執行公共政策時,只要政治制度的政策以任何方式形成,這一廣泛的定義適用于任何從事這種行動的人,無論是當選的政治家,政府官員和普通公民”。(英(英)戴維·米勒(DavidMiller).(英)韋農.波格丹諾(VernonBogdanor).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M].鄧正來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563.第二,群眾參與不包括街頭行動和個人、組織的維權行動。我們說,群眾參與是一種民主制度,它強調政府公開、真誠傾聽和吸收民意,群眾參與是政府與公眾、群眾參與決策和治理過程的核心環節。不包括在纏訪鬧訪的信訪、非制度性行動和集體申訴,也不包括如示威、罷工、和其他街頭行動,行動是一種意見的表達,而不是一個互動政府與公眾之間的決策和治理過程。此外,它也是一個政治上的考慮不包括街頭行動,為群眾參與。目的是不讓群眾參與,變得過于敏感和順利發展,也有助于規范群眾在中國的參與。本文認為,群眾參與是指社會成員自覺自愿地參加社會各種活動或事務管理的行動,是社會成員對公共管理中各種決策及其貫徹執行的參與,是對社會的民主管理。群眾參與意味著社會成員對社會責任的分擔和成果的共享,它使每一個成員都有機會向地方政府表達意見,以維護自己的利益,都有機會為謀取社會共同利益而施展和貢獻自己的才能。群眾參與與公共管理的目標取向是社會和人自身的全面發展。(二)理論基礎1.群眾參與理論群眾參與體驗理論從丹麥的公共管理改革,在歐洲大陸的崛起,托馬斯論證了人民群眾參與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托馬斯參加的具體方式,群眾將分為四類:獲得群眾參與的目標政策信息;提高群眾滿意度的政策的實施為目標,以建立政府參與;民間友好合作關系作為群眾參與的目標;和其他形式的群眾參與。關于群眾參與理論,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分析和總結,如群眾參與理論。1969年,謝里·安斯坦發表的《市民參與的階梯》CALadderofCitizenParticipation)一文,闡述了群眾參與的方法和技術,為群眾參與各種社會事務提供技術支持;文中謝里·安斯坦將市民參與分為“八個階梯”,如下圖所示。因此,公眾參與理論是政府和群眾之間的關系為“委托-代理”結構,和政府提倡的群眾是一種新的互動的合作關系;制定和監督實施,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公共政策,樹立主體意識,群眾的參與合作意識。圖2.1市民參與分類筆者根據筆者根據Arnstein,S.R.Aladderofcitizenparticipation[J].JournaloftheAmericanInstituteofPlanners,1969(4)的內容整理'繪制2.治理理論治理理論由西方學者提出,出生于20世紀90年代,在西方國家政府面臨著許多管理危機,主要是社會管理中的“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在理論困境中的提出。對于“治理”概念的界定,較有權威定義的是全球治理委員會(1995)《我們的全球伙伴關系》中對治理概念的界定:“治理是各個機構或個人對各種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全過程,是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相互協調、相互協作實現目標的過程。它既包括正式的制度和規則,迫使人們服從,而且各種非正式制度為實現共同的目標。俞可平俞可平.全球化:全球治理[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3.在公共安全領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治理”概念已在20世紀80年代提出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得到體現,社會治安治理作為一項公共服務,是公共事務管理的一項內容。總之,在治理的定義上,我們可以看到治理理論包含著社會管理主體的多元化,即多主體參與公共事務。3.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理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求的基本內涵是:各部門協調一致,齊抓共管,依靠廣大人民群眾,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整治社會治安,打擊犯罪和預防犯罪,保障社會穩定,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改革開放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4.協同發展理論協同發展理論來自協同學或者協同論(Synergetics),協同學橫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是一門新興學科。協同學即“協同合作之學。(德)赫爾曼·哈肯.協同學——大自然構成的奧秘[M](德)赫爾曼·哈肯.協同學——大自然構成的奧秘[M].上海:上海譯文出版社,2001.中國民主同盟上海市委員會課題組.教育行政部門與政府其他部門的協同性研究[J].教育發展研究,2006(2):49-5.曾健,張一方.社會協同學[J].北京:科學出版社,2000:10-15陸世宏.協同發展與和諧社會的構建[J].廣西民族大學學報:哲社版,2006(6):109-113“基于協同學理論和治理理論,協同治理是指在公共生活過程中,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公民個人等子系統構成開放的整體系統,貨幣、法律、知識、倫理等作為控制參量,借助系統中諸要素或子系統間非線性的相互協調、共同作用,調整系統有序、可持續運作所處的戰略語境和結構,產生局部或子系統所沒有的新能量,實現力量的增值,使整個系統在維持高級序參量的基礎上共同治理社會公共事務,最終達到最大限度地維護和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鄭巧,肖文濤.協同發展鄭巧,肖文濤.協同發展:服務型政府的治道邏輯[J].中國行政管理,2008(7).鄭巧,肖文濤,協同發展:服務型政府的治道邏輯[J].中國行政管理,2008(7).何水(2008)認為“所謂的協同發展,指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和個人公民等社會公共行政活動中的主體合作治理,公共事務中相互協調,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管理效率,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與推廣公共利益。何水.協同發展及其在中國的實現何水.協同發展及其在中國的實現——基于社會資本理論的分析[J].西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3):102-106.李小蘭.公共理性:協商、公共服務與協同善治[J].延邊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2).在社會保障協調發展的過程中,政府、社會和公眾應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充分發揮“整體大于部分之和”的治理效應。“以社會協同發展模式,將各種要素通過一定的方式和手段組合在一起,而代數函數起著整個子系統的作用大于個體的總和,相互獨立。陸世宏.協同發展與和諧社會的構建陸世宏.協同發展與和諧社會的構建[J].廣西民族大學學報(哲社版),2006(6):109-113.(美)戈德史密斯等著,孫迎春譯.網絡化治理:公共部門的新形態[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13在協同發展中,政府不是公共事務的唯一主體,“主張市場和社會第三方可以解決問題,政府應介入或不干預,政府的職責嚴格限制在國防、教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領域的其他難以發揮作用的主體。”朱紀華.協同發展朱紀華.協同發展:新時期我國公共管理范式的創新與路徑[J].上海經濟管理十部學院學報,2010(1).潘開靈、自烈湖著.管理協同及其應用,經濟管理出版社[M].2006年10月第1版,第1頁.綜上所述,目前在學術界,有協同發展的概念沒有明確的定義。其中,一些論述將是協調發展,即治理,是治理理論和補充的重要論述。基于協同學理論、治理理論、協同發展理論是一種新的治理理論,結合治理理論和協同理論。這是一個基本的協同學的理論和方法,研究治理對象的合作社法實施治理的理論體系。合作發展理論強調政府與社會、群眾與參與者之間的合作與合作。也就是說,政府與社會、公眾的關系不僅是服務與接受的關系,更應該是一種合作關系。在協調發展的前提下,競爭機制體現在以下3個方面:一是多樣性原則。通過制度性、制度性、科學性、教育性和倫理性等共同競爭的內容,相互促進,進而實現社會的多元化、全方位的協調發展。二是公平競爭,即各種成分、形式,在相同的生活條件下進行公平競爭。三是合作,不以優勝劣汰競爭為目的,而是雙方發揮各自專長,或繼續發揮優勢,適時轉型或創新,謀求社會共同發展,共同繁榮。(三)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必要性二十一世紀初,隨著中國學術界逐步引入新公共管理理念,在我國,政府改革的技巧、理念和創新精神有著重大的變革,政府應該是“全知與全能政府”轉變為“有限政府”、“公共行政”和“法治”,從“傳統政府部門利益”轉變為“現代公共服務型”政府已經成為一種共識,而且在中國的經濟轉型時期,除了權力資源分配市場化的政府,逐漸把社會管理的一個相當大的一部分權力轉移到社會群體。在政府管理方式上,要求政府改變傳統的管理手段,完善科學決策民主,使政府決策和管理更符合輿論,反映實際情況。群眾參與可以促進公民與政府的和諧,使有關決策順利進行。群眾參與可以促使政府依法辦事,確保政府更好地為人民服務,維護人民的統治。1.群眾參與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在要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秩序問題的基本途徑。這也是為中國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偉大事業的一項重要任務。從根本上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標是實現社會治安的根本性改善,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良好和諧的社會治安環境。隨著工作措施的不斷落實,這個目標會實現的。但是,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要實現這一目標,我們必須作出巨大的努力,但也需要一個長期的、艱巨的、復雜的過程。因此,廣大群眾的參與,為了制定科學合理的目標,以促進安全工作,以確保和諧社會的穩定發展。2.群眾參與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體現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密切相關。首先,我們如何理解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我們可以界定社會風氣的面貌,反映社會的精神文明程度,如果一個社會制度不正常,沒有控制力的犯罪頻繁發生,沒有道德壓力的丑陋現象,沒有精神。精神要求人們傳播教育,這需要通過道德和法律的幫助來促進積極的社會氛圍。其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民主政治建設的綜合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完善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畢竟是為了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幫助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監管手段是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通過群眾的力量,減少和防止各種安全問題。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而且大力推動和推動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政治建設,將有問題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犯罪現象呈大幅下降王彩梅.王彩梅.論我國群眾參與機制的建設[J].理論界.2014(04)一般來說,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和二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綜合治理方面都有各自的特點,與和諧有著密切的關系。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良好運作將帶來一個顯著的提高,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首先,它就像一個里程碑,見證我們的每一步。其次是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民主政治建設,促進社會治安綜合政治建設。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基本前提。因此,我們必須從思想和理論充分了解兩者之間的密切關系,并在有意識地和有效地統一和協調實踐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建設,特別是在各種措施過程中的基本措施,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應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實現社會長遠穩定。3.群眾參與是維護群眾利益、保持社會穩定的基本保障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首先體現為一個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同時也體現了一個賦權于民的過程。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可以為有關部門和專家提供制定政策或規劃所需要的全部信息內容。群眾廣泛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可以減少政府作出重大決策的失敗率。如果政府出錯,會增加成本和時間,降低效率。然而,公眾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全面參與,會使政府決策更加科學合理,從而使政府決策失誤率降至最低。人民群眾平等參與政府決策,可以實現政策的全面性和合法性。在參與過程中,廣大群眾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切實提高政策的公正性,防止程序不當、操作不公、待遇不公。目前,中國正處于體制轉型時期,而政府將不可避免地面臨著角色轉換和職能的轉變。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推進群眾參與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
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群眾參與的現狀——以武漢市武昌區為例(一)武漢市武昌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體分析管理主體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武漢市的武昌區全區面積82.4平方公里,轄14個街道,141個社區,是全省的政治、文化、信息中心。目前,武漢市武昌區、街道、社區三級綜治綜治中心已按全國綜治中心建設國家標準的要求軟硬設施已全部落實到位,街道成立了綜治工作中心,與綜治辦合署辦公,在配備享受副科級待遇專職綜治辦副主任的同時,派出所所長、司法所所長、信訪辦主任兼任工作中心副主任,充實加強了綜治工作力量。加強綜治辦、治保會、調解會、“社會一干一警”陣地建設,成立了治安小組,調解小組,信息小組,宣傳小組等群眾性組織。武漢市武昌區由政府出資4300萬元組建了專職治安巡防隊,統一集中訓練,統一配發了服裝、購置了對講機、搜索燈、巡邏車輛等警用器材,在派出所的統一指揮下開展巡邏。截止目前,武漢市武昌區全區14個街道辦事處,共組建專職巡防隊14支,巡防隊員1436人,還創立了由社區退休老干部、老黨員、低保人員組成的獨具特色的“七寶巡邏隊”。武漢市武昌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行五級管理網絡模式,如圖3.1所示。主任:區委書記主任:區委書記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A級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主任:政法委副書記主任:政法委副書記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B級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黨(工)委書記單位一把手為負責人主任:黨(工)委書記單位一把手為負責人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區綜治委成員單位街道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區綜治委成員單位C級派出機構(基層職能站所)派出機構(基層職能站所)主任:副科級干部主任:辦事處副主任主任:副科級干部主任:辦事處副主任街道綜治辦街道綜治中心街道綜治辦街道綜治中心D級安全生產反邪教安全生產反邪教維穩辦社區E級社區警務站社區服務中心綜治工作站社區警務站社區服務中心綜治工作站F級圖3.1武漢市武昌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網絡圖管理主體的目標和職責(1)提高認識,明確方向武漢市武昌區區委、區政府始終堅持發展的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的理念不放松,從思想上堅定地在武昌區的信心決心,全面維護社會和諧穩定。(2)用制度建設來完善長效工作機制武漢市武昌區主要在完善長效機制和創新工作機制上下功夫,相繼出臺了《加強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干部干警“大走訪”活動方案》、《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實施意見》等30多份文件。管理實施的支撐保障(1)經費保障武漢市武昌區將平安建設列入為民辦實事項目。武漢市武昌區區政府按全區每人1元的標準足額撥付綜治工作經費130萬元,各街道辦事處也在原來人口年人均0.5元的標準的基礎上追加到按人口年人均1.5元的標準,特別是在加強社會建設、創新社會治理工作中,區、街兩級財政累計投資3000余萬元。另外區財政還撥付100萬元涉法涉訴救助資金、4000萬元專職治安巡防經費、500萬元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經費、20萬元平安建設(獎勵經費)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2)科技保障武漢市武昌區將“天網工程”作為一項惠民工程、民生工程,也是提升社會打防管控效能的關鍵所在。2011年武漢市武昌區全面啟動城市視頻監控系統建設工作后,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舉全區之力高額投入,按照“道路修建到哪里,監控探頭就延伸到哪里;治安復雜部位在哪里,監控探頭就設置在哪里”的標準,投入3億元用于城市視頻監控系統建設。目前,“天網”一期、二期工程4500個視頻監控、80處卡口、100臺3G/4G無線攝像機、1套業務應用平臺的建設已完工。全面覆蓋武昌區主干道、連通道、社區及重點反恐目標、地鐵軌道交通目標、重點宗教場所、重點高校門口、三級以上大型醫院門口、銀行各支行營業部門口、大型活動場館周邊等地區。同時,武昌區公安分局已將城市視頻監控信息推送至區城市網格化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實現與政府部門的資源共享,并大力整合社會資源,將部分大專院校、中小學校和重點反恐單位的社會視頻接入平臺,讓其在社會治安、城市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等方面發揮更大地作用。管理實施中的創新(1)抓整治,掃除治安防范盲區建立完善以警情、問題、民意為導向的常態專項整治工作機制,積極開展以治安、消防、交通等領域和建筑工地、居民小區、娛樂場所、網吧、火車站、地鐵站、“五小”場所等為重點的治安隱患排查整治,細化、硬化整治標準,實行重點掛牌督辦。每季度開展一次專項整治行動,及時、有效處置影響群眾安全感的突出治安問題。定期組織明察暗訪,督促各項整治措施落實。(2)抓網格,推動執法力量下沉基層社會治理體系重構。成立區城市網格化指揮中心,投入1150萬元進行綜合管理平臺項目、網格化指揮調度中心建設,接入公安、工商等視頻資源,穩步推進綜治視聯網建設,建立區街視頻會議系統,形成區域性指揮調度中心。13條街道全部成立了網格化管理指揮中心,每條街道配備了3名工作人員,與區級指揮中心形成了系統對接。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動執法力量下沉,建立了網格發現問題快速處置機制。依托網格化管理系統,整合市區投訴網、社管網、城管網、網格員手持終端,打造以問題為導向自上而下“五級聯動”(市、區、街、社區、網格)信息處理平臺、自下而上六級問題處置平臺,形成網格發現問題快速處置工作機制。(3)抓化解,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積極參與和推動街道公共安全辦公室建設,整合公安、司法、城管、衛計、民政、殘聯、社保等各方資源,開展情報信息大收集、問題隱患大排查、矛盾糾紛大化解。完善社會矛盾排查預警和調處化解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健全區、街(部門)、社區三級矛盾糾紛排查調處體系,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三調聯動”作用,多渠道、多方式、多層次化解矛盾糾紛,努力減少和化解社會矛盾。進一步抓好律師進社區、進企業、進單位工作,讓更多糾紛在訴訟渠道之外得到有效化解。管理主體接受社會的監督一是領導帶頭親自督查。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區委書記每月開展一次督查,聽取一次匯報。二是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與督查。駐轄區的省、市、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不定期參加監督檢查活動,檢查發現存在缺陷和問題,同時督促相關人員或單位在一段時間內進行整改,有效地促進和促進社會保障工作的全面改善。三是區綜治委督查經常化。制定下發了《武昌區對干部干警下基層大走訪活動開展情況的督查方案》和《武昌區公眾安全感調查工作督查方案》,采取明察暗訪等方式,嚴格監督檢查措施的執行情況,在綜合評價的月度會議,每月通報,強化目標管理,嚴格問責,獎優罰劣的實現。每年年初,武昌區區政府共拿出60萬元隆重表彰了獲得武漢市武昌區、區平安建設先進單位和個人。根據責任追究辦法,加大了平安建設查究力度,經調查:僅2016年就對區文化局、區教體局、區工商分局3個單位下發了《平安建設整改通知書》,對4個鄉鎮在全區進行了通報批評,給予一個辦事處一票否決警示的處理決定。(二)武漢市武昌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群眾參與的具體分析1.社會組織據統計,2017年底,武漢市武昌區社會組織已有5907個,這些社會組織業務范圍涉及科技、教育、文化、衛生、勞動、民政、體育、環境保護、法律服務、社會中介服務、工傷服務等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吸納社會各類人員就業4.75萬人。數據來自武漢市社會服務與管理信息系統在社會組織中,我們應該注意的是,非營利部門是由數以萬計的私人非營利組織組成的,包括各種社會組織、私人非企業單位,如宗教組織、非營利組織。雖然種類繁雜,但民間組織仍有其共同特點,主要體現在:第一,組織:他們有一個相對固定的組織形式,而不是一次性的,任意設置或臨時的;第二,自愿的:這些組織的成員參與其活動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第三,非營利:他們的活動或沒有利潤,即使有營利組織既定的任務,不是該組織的成員之間的利潤分配。這是一種組織和其他私營部門最大的區別;第四,民間性:它們不屬于政府性質的,不是政府的分支機構;第五,自主性:他們不受私人企業,不受其他非營利組織;第六,非政治性的:他們從事公共服務活動和互助行為,不參與政治活動。數據來自武漢市社會服務與管理信息系統2.社區自治組織目前,武漢市武昌區現有141個社區居委會,社區網格1840個。數據來自武漢市社會服務與管理信息系統雖然社會組織建設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與世界一流城市相比,社會自治組織在群眾參與中的作用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首先,許多社會組織規模過大,行政責任沉重,影響了社會組織自治功能的發揮。數據來自武漢市社會服務與管理信息系統如武漢市武昌區平均每個社區的面積為4.12平方公里,因為街的區域,面積太大,社區與上級政府責任的行政傳統,社區承擔了大量本應由區政府或街道的行政職責,因此,社區組織往往疲于應付本應該由政府承擔的行政工作,并對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應對不足;二是社會管理制度不完善、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還需要明確責任。社區系統是為解決社會居委會的過度管理而設計的一個系統,但具體做法還有很多問題。原因是政府的過度行政委員會街道對社區的管理是縱向加強管理,是繼續擴大“大政府,小社會”。社區居委會邊緣化,擠壓社會中介組織的發展,這與基層民主政治的發展方向背道而馳。因此,該系統的設計需要進行檢討和改進;三,一些社區的硬件嚴重不足,社會服務仍然是“短板”。社會服務管理的擠壓現象相當嚴重,社會資源和精力處理最多的街道應該承擔社會工作的管理,社會福利、福利等服務整體上沒有取得很大進展。社會的“硬件”設施不夠完善、綜合服務大樓、圖書館(室)的差距是很大的;嚴勵.嚴勵.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機制運行論[J].青少年犯罪問題.2015(03)3.社會弱勢群體在城市基層空間,包括農民工等勞動密集型產業藍領工人、個體工商戶、低收入人口、下崗職工、失業人員,包括在發展過程中,城市中主要的動態利益,如土地征用,由于強拆強遷剝奪他們的土地,建筑等合法權益的公民。這一群體的一般特征是經濟收入在生存水平上波動,話語權力政治缺乏,群眾參與意識淡薄,能力低,機會少,不僅有利益集團的形成。但是,由于其財產少、地位低,因為一旦不能容忍或因不滿而組織發泄,其破壞力不容小覷。社會弱勢群體”為行為主體:一是形成一個臨時的單位或地區的利益集團;二是集團的利益不一致和穩定;三是在硬和軟的時候很辛苦的手政府急救機制;第四,由于長期以來的怨恨,借機發泄,所以集體活動長久,具有破壞性。4.群眾個體社會治安綜合管理中的公共行政重要因素。公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包括四個方面。一,廣大市民。指與組織或團體直接或間接相關的個人,團體和組織,組織目標、存在和發展,或多或少有實際或潛在的利益或影響。公眾不是分散在個體中的,而是一個特定的“社會意識”群體,個體之間必然存在共同的目的、共同的需要、共同的利益、常識、共同的態度或共同的文化心理等共同的傾向。俗話說:“物以類聚,人以群分”就是這個意思。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對社區的每個成員的切身利益相關的綜合管理,并受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社會應當動員和組織他們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綜合管理。其次,各種公共官員。人與國家公共服務狀況或其他人員從事公共事務通常被稱為公務員。雖然這種身份是特殊的,比如綜治辦工作人員,專門從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這是代表國家履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職責的工作。然而,當它不在社會公眾的表現,在會議期間,他還作為個體的普通社會成員,然后如果發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他們參與管理是根據管理的義務,不是公安司法機關履行管理職能的代表,不是公安、司法機關的治理,但公眾個體參與公共安全工作。第三,受害者。就是說,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直接侵犯了公共安全案件。受害者也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參與者。對受害人的損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當然。這可能是他自己的,也可能是社會原因。“吃一塹,長一智”,在受害者受害后,自然會有一個準備充分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情況相似,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消除他們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問題產生的原因和條件,以及相關因素,減少受害者,這實質上是涉及社會安全防范控制工作。第四,肇事者。通過積極的引導,它也可以成為綜合性的社會安全治理的主體部分。罪犯的成員也是社會的成員,因為各種原因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但大多數肇事者仍有人性的另一面,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教育和引導他們改正,充分發揮其良好的本能,會達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使用社區矯正人員“反扒”,這可以給罪犯立功的機會,調動一切積極因素,是我們的一貫政策,讓他們參與到對自己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挽救工作一個人的轉變,一個開創性的工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行為的危害有好有壞,有好有壞兩種現實和可能,“與魔鬼打交道”和“對付魔鬼”不是不可逾越的鴻溝。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社會應該重視調動人自身的積極性。
四、武漢市武昌區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眾參與效能不足的原因分析(一)武漢市武昌區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存在的問題2016年湖北省群眾安全感滿意度測評結果顯示,武昌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設)知曉率80.238%,但參與率僅41.429%,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活動參與率與知曉率明顯不匹配。群眾的評價客觀反映出武昌區引導公眾主動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效能嚴不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由一元主導向多元共治的轉變步伐急需進一步加快。1.群眾參與治理的政府重視不足轉換新的機制,首先要轉變觀念。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一些錯誤的觀念存在:第一,官文化是籠罩中華大地兩千余年的統治文化,它以集權官僚制社會的經濟、政治矛盾為基礎,并作用于經濟、政治矛盾,是集權官僚制的意識形態。公民在官文化的語境中,被直接定義為“普通老百姓”或者“群眾”,從而徹底割除了法治和權利的文化背景。“普通老百姓”或者“群眾”作為“官”的對應物,是對中國傳統政治的一種忠實傳承。第二、群眾參與綜合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管理的能力和效能是被懷疑的。政府認為群眾缺乏知識和認識,不能做出正確的決策,并提出了一些切實可行的建議。第三、參與成本高,但所得甚少。對行政人員進行正規培訓,充分發揮政治智慧和知識,使政策取得成效,但群眾參與節奏緩慢,增加時間和經濟成本,除群眾參與外,不能取得滿意的效果。第四、群眾參與的信息不對稱。在群眾參與過程中,公民總是處于無知、缺乏意識或缺乏意識的狀態,而政府則知道雙方的信息,并且始終掌握著游戲的主動權。在完全的情況下,參與人的影響將遠遠低于他們的期望,熱情就會冷卻。比如,涉及群眾生活的公共事務,現在經常以群眾參與聽證的形式,但一般來說,涉及透明度的聽證相關信息不高。信息是參與決策聽證群眾的前提,如果沒有對所有相關信息的公開透明,聽證會的討論程序群眾沒有足夠的時間進行分析,也提不出寶貴意見,本次聽證會流于形式,一個可能的政策簡報。2.群眾參與的組織形式單一,活動不豐富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推廣過程中,公民社會組織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發揮積極作用,民間組織在社會各個領域的重要性認識越來越多,但遺憾的是,中國的社會組織發展困難重重。其主要困難有三個方面,即誠信困境、合法困境和組織自身能力困境。在中國社會組織發展的無形障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志愿服務精神(在社會組織發展不可缺少的),公共福利和社會公信力嚴重缺乏精神。第一個困境是信譽困境。非營利組織的公益性和非營利性決定了公信力是非營利組織生存發展的關鍵,也是非營利組織在生存和發展中面臨的重大問題。尤其是隨著近幾年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社會關注度不斷提高以及自身影響力的擴大,社會對非營利組織監督力度越來越大,公信力決定著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草根組織因其身份問題本來社會公信力就較弱,無法與有官方的社會團體相比。近些年來,草根組織憑借著自己的努力,利用自身的優勢,積極開展各類公益活動,在社會影響力不斷擴大,也獲得了公眾的一些認可,有了一定的公信力。但由于管理的不成熟,草根組織很少實現財務公開、透明運作。近來媒體上又頻頻曝出非營利組織各類負面新聞,增加了公眾對草根組織的猜測和質疑,草根組織剛剛建立起的公信力又面臨看危機。第二困境是合法性困境。社會組織合法性因某些原因不受國家法律和政府支持。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來支持和監督政府與第三部門定位關系的模糊性,導致社會交易成本增加。到目前為止,真正有利于非營利組織發展的法律環境尚未引入。同時,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尚未建立權威性和日常的監督機制,非法制造活動也頻繁發生。第三是組織能力的兩難困境。有組織能力的困境是多方面的,一是缺乏合作能力。非營利組織在社會管理實踐中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與政府的合作不夠緊密;二是缺乏融資能力。非營利組織往往依靠政府,缺乏自主權和獨立性,缺乏社會信任和支持。三,吸收志愿服務能力不足。在政府機構的領導下,無論是在行為上還是在工作方式上,都體現了政府組織的行政管理。完美的組織應該同時具備“輸入”和“輸出”兩種功能。由于對中國的決策多數,是屬于“精英內部輸入;決策過程內部精英政治折衷”胡偉.胡偉.政府過程[M].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253-265.當社會職能的深化改革和發展的單位外溢是由民間社會組織,非政府組織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社會公益事業,作為社會居委會只應做工作組織和管理的社會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而不是提供具體的服務。但從目前的現狀來看,非政府組織的活動,基本上是在社會建設層面上的,而非人民群眾的公益性特征明顯缺乏。因此,社會治安活動,難以下沉到社會,非政府公益性公共服務和公共事務是非常罕見。并且民間社會組織發展本身并不完善,發展緩慢,難以承擔如此沉重的社會和公共事務和公共服務。在這種方式下,原有的應該是政府與社區之間的聯系,社會建設和治理,民間組織的結構強度作為其活動區域,卻一直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中國現在有成千上萬的組織和團體,如人大、政協、黨組織、共青團、婦聯、工會組織,應該說,這些組織對公眾輿論的表達起著重要的作用,在公共決策過程中的綜合協調,但它們更是發揮黨與政府之間的溝通和信息的作用,體現了“橋梁”和“紐帶”的作用,因此,作為社會群眾參與的團體,表達功能是薄弱的。3.群眾參與的制度不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綜合管理中涉及到居民日常生活的安全的方方面面,應以法律保障群眾參與社會管理。但一方面,由于中國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心理上的積淀,缺乏必要的基礎和傳統的法治發展,而我國民間社會其他方面的發展程度還比較低,雖然我國基本社會群眾參與制度提供了根本保障,但具體如何發展和落實,什么樣的程序和形式進行,在深入和準入限制方面,缺乏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群眾參與的權利和地位是受法律保護的,導致大量的群眾參與形式的非制度化的出現,群眾參與只是表面形式。妨礙群眾參與的方式,信息“上傳”,“發布”困難;群眾參與管理的實際效果在一個狹窄的范圍內,因此很難擴展。黨的第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國政府在行動,群眾參與的基本制度框架已經形成,包括政治協商制度、監督制度、民意表達系統。但也存在著缺乏相關具體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群眾的參與,比如一些地方民眾參與政府行為方式的建立:現場辦公,市長接待日、市長熱線、市長信箱,但由于缺乏制度化,標準化,往往以良好的工作面形式,不能得到實際效果。(二)武漢市武昌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群眾參與效能不足的原因1.政府體制中對群眾參與的排斥一是執政心理上的自信向度——對群眾參與的心理排斥。各級中國官員傾向于在他們的政治活動更加自信,這源于一種價值判斷,即,中國共產黨是偉大、光榮、正確的黨。但值得注意的是,這種判斷是以黨的整體性、歷史性和抽象性判斷為基礎的,而不是對政府、各組織和官員的具體評價。事實上,如果我們不把自己和黨搞得很好,我們就不可避免地變得傲慢起來,為所欲為,不讓群眾參與。楊慶祥楊慶祥.群眾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礎[J].新長征.2014(11)二是資源掌控上的集權向度——對群眾參與的組織排斥。在控制資源是獨家的,那就是壟斷。在擴展和簡化制度改革精簡周期的擴張,是政府管理職能的來源是不愿意回到社區,不僅減少管理功能,精簡機構和人員,管理無疑會引起緊張,一個人做幾個人的活,導致機構改革必須重新申請的制備及性能提高。在各種道路頒布文件,這種現象并不少見,在所有指定的工作或重要任務的機構,經常加強領導,在規定要求的強度保證,建議當地組織部門提高組織的制備。客觀地說,中央集權對這種資源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群眾參與的發展。三是行政動機中的唯上向度——對群眾參與的動機排斥。在處理社會矛盾的過程中,基層政府是對上負責,對下負責則服從對上負責。當然有制度上的原因,官員必須負責權力來源,上級黨委領導和領導第一位,先要上級負責,避免上級不滿和問責。現在,基層官員之所以重視媒體,往往是因為更高的關注,因為上級也會看到媒體的報道;關注信訪的原因,同樣是因為信訪渠道可以上去。可以說,在行政決策和行政行為發生的情況下,基層政府一般首先要考慮如何處理上級,而不是第一個主動考慮群眾參與的問題。2.群眾參與意識薄弱在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過程中,我們發現個別公民沒有“主人翁”的觀念。首先,“官本位”在我國由來已久的觀念,導致沒有積極參與社會管理的公民組建。第二,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規,明確了公民個人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綜合治理的形式和途徑。對中國公民社會的發展正處于起步階段,社會發展程度明顯不夠,和公民個人在處理社會安全問題的作用還沒有得到充分的肯定。最后,還沒有制定法律來保護群眾參與個人管理的權利。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形式尚未明確,造成個人公民在社會參與中起不到積極作用。目前,群眾參與的還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薄弱環節。在推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時代,經濟體制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多元主體參與的治理模式,是時代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快中國現代化進程的必然產物。然而,在實踐中,公民個人的參與,有不足之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參與的積極性,缺乏足夠的社會責任;第二,群眾參與的組織發育不完全;第三,尚未形成系統的質量保證能力;第四,群眾的參與有待提高。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本質是維護社會穩定,是公眾綜合性公共服務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共服務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質量,是否到位,由公眾評議,這決定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綜合管理的活動和過程離不開群眾的參與。如圖4.1所示,社會治安治理的決策和實施離不開公眾的參與,在執行階段,公眾和政府部門需要合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目的是防止公共安全事件的發生,防止事件發展到一個糟糕的局面。社會治安問題嚴重,需要群眾參與,與政府合作完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管理的決策與實施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管理的決策與實施公民的自我保護和自我約束社會治安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參與與社會治安管理機關和防控組織的合作參與公民的自我保護和自我約束社會治安和刑事政策的制定參與與社會治安管理機關和防控組織的合作參與圖4.1群眾參與社會治安治理的決策和實施涉及層面3.制度設計缺陷首先,群眾參與的法律制度缺乏明確的原則。群眾參與是符合憲法精神,要充分體現民主,體現公開、公正、平等的法律原則,但從群眾參與的法律系統的設計與實現,它似乎沒有體現這一原則,如政府部門需要召開座談會、聽證會,邀請他們自己選擇的參與情況的代表,充分反映了這一問題;二是合理的程序仍然是一個缺乏規范的制定,參與實體規定的群眾,但沒有計劃支持,什么時候開始,什么的方法,什么方法和測試結果。三只是空談;法規的框架,沒有嚴格執行。群眾的意見,只在行政機關內進行,不公開結果,不對群眾負責。事實上,群眾參與沒有制度化,不僅會流于形式,還會造成部門謀取不正當利益,與參與人的初衷不合。例如,在公共產品價格決策中,舉行聽證會,群眾踴躍參加,積極提出各種意見,但結果是“每次聽證會價格都會上去”。所以有些人參與基層政府的過程中所做的是表面文章,沒有起到真正的收集民意,嚴重打擊信心的群眾熱情參與。因此,群眾的參與需要進一步制度化,通過制度來規范,保護人民群眾的正常化和積極性,防止不正當干涉限制群眾參與,真正發揮其積極作用。
五、提升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效能對策(一)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政府職能轉變是城市管理體制改革和群眾參與的關鍵,政府管理體制改革應從管理觀念轉變入手。為了擺脫建立社會監管機制的形式主義,我們只需要遵循中央要求,建立所謂的正規社會和群眾自治。事實上,政府的觸角無處不在。在絕大多數的社會問題和矛盾中,都會動員和組織制度資源,除了做思想工作,花錢買和平,直到使用暴力的國家,不合理使用社會力量。重復循環擺脫近年來基層治理改革,政府的行政改革和簡政放權,所謂“行政三分制;聚集力量,所謂綜合管理中心的系統,而不是從社會的角度去思考和解決問題。許多機構的改革和調整,被證明沒有什么效果,中國的體制在幾年內就發生了變化,改變的是行政部門,也被稱為“干活的人”,在這個領域里,政府仍然是龐大的。社會建設、政府職能轉變的首要問題是明確政府行政事務和社會事務委員會,自治邊境事務和社會自治;其次,在崗位責任相統一的原則,對權利的行使,非政府組織的社會功能、社會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情況下,政府職能轉移、下放不僅意味著潮流只在政府系統內部,更重要的是功率流在重建政府在政府對勞務合作分工。1.摒棄“大包大攬”的政府模式第一,在多主體合作模式下,政府仍然居于主導地位,承擔著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穩定的責任。政府,如企業、非政府組織、媒體和公眾等社會力量,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管理機構,在政府的領導下共同管理危機事件。但是,政府仍然掌握全局,只是把權力和責任轉移給其他參與者,引導、協調、監督和支持他們。第二,政府應該轉變觀念。在過去有概念上的誤區:首先,由于中國“官本位、官文化”幾千年歷史的影響,政策制定過程中自上而下政策的決策習慣,一些政府官員認為,認為公共行政決策過程是獨立的,應接受行政決策結果。公共政策的參與僅僅是一種形式,即使是形式上的省略,公眾也應有權參與忽視。其次,政府對群眾參與治安綜合治理的態度是消極的和消極的,對他們的能力和效能表示懷疑。因為政府說,公眾很難作出正確的判斷,在政策制定上提出切實可行的建議,造成這種偏見的原因在于缺乏知識、理解和信息。最后,政府認為群眾參與的時間周期長,速度慢,必然會增加政府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此外,群眾參與并不一定能帶來令人滿意的結果。第三,管理要受到多方面的變革,轉變一種視角,以前的政府職能轉變,必須實施,即從無限的智能型政府到有限型政府,從政府集權到分散化。目前,要從科學的角度把政府和社會組織的關系理性化,整合起來,界定政府和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責任和范圍。要通過以下渠道積極引導公民,法人和社會團體進行社會管理:首先是在一定范圍內,通過合理的方式進行自決。其次,要充分發揮市場競爭機制的作用,它可以有效的調節。最后,加強行業自律中介機構的引導,完善自我監控體系。政府應規劃合理退出相關領域,改變現實,由大到小的政府和政府從全能政府到有限政府,從世界到征服世界。同時,為了使社會組織盡快成長起來,越來越多的人承擔起社會管理責任,除了社會中介組織的培育外,還應加強合作,為他們創造更好的環境。2.實現政府角色轉變(1)變政府規制人民為有效規制政府中國傳統的制度影響了人民長期受政府統治的地位,這個管理系統的缺點是顯而易見的。在弱勢群體的“管理”中,很少有人能夠“管理”政府的權利;政府不應該監督,但沒有有效的監管,這不僅使權力異化,也可能導致社會自我管理能力的倒退和影響社會發展。主要體現在:第一是缺乏有效的政府監管,導致社會管理效率低下。第二是政府不適當的監督,導致權利過度集中,制度不關心籠子的權利,必然導致尋租等貪污行為。第三,缺乏有效的監管會導致社會能力的下降。因此,有必要形成一種不可腐蝕的懲戒機制,一種不可破壞的預防機制,以及限制政府權力的非腐敗保護機制。另外,打鐵還需自身硬,作為政府工作人員的主要社會管理工作,必須有自身的腐敗預警風險,還要接受群眾的有效監督。只有這樣,社會管理創新取得實質性突破。(2)變社會管控為社會服務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是社會控制與社會服務最根本的區別。政府和社會組織,管理對象是現實生活中具體具體的興趣表達,利益訴求和公平正義價值追求的人。只有把人民的利益作為管理的基礎和人民的利益,才能使社會管理得到完善和健康、正確的運行。社會管理的主體是人民公仆,要實現干部清潔政治,消除社會管理,簡單地理解為社會控制,必須聽取公眾意見,公眾的意愿,了解人民的疾苦。(3)變權力政府為責任政府堅持服務精神和人民公務人員責任的新型社會治理模式。負責任的政府主張“權力和責任”必須平等,它要承受多少力量。顧名思義,是政府的責任,對人民負責任的政府,政府的權力必須有效的監督,這就要求我們的政府必須是開放的,社會管理主體的一切活動透明,重大決策過程和一定程度的理解機制的公眾,最關鍵的是加強政府責任制和機制建設,實現公開,透明的管理。(二)提高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意識政府在社會治理起主導的作用,因為政府掌握諸多的資源,政府如何將資源進行整合并合理的運用到社會治理之中是政府的重要責任。所以政府應該在宏觀上、在法規政策制定上對社會治理體制機制加以規定,統籌規劃,保障公眾有序參與,保障社會治安治理體系有效運行。當然社會治理僅僅依靠政府是不行的,因為政府并不是萬能的,政府自身權力的天然的擴張性決定了要對其權力加以限制和制約,最有效的方式是在社會治理中加大社會協同的力度。現代社會治理也越來越強調社會的作用,之前大政府的格局已經發生了變化,應該積極加強社會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中的作用和功能。政府應該積極培育社會安全文化,增強每一個社會成員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通過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引導社會成員、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讓每一個人都成為治理的主體,每一個人都承擔治理的責任。同時政府通過獎勵、購買服務、眾籌等方式讓第三方機構乃至公民個人參與到社會事務中來,讓社會的每一個人都具有主人翁的意識和精神,通過創新新的社會管理的方式手段,讓更多人積極參與社會治安治理。1.樹立“群防群治”的新理念“警力有限,民力無窮”。作為良好社會秩序治理的受益者,公眾應參與。每個公民都有參與公共秩序管理的權利,也就是說,每個人都有參與行使權力的能力。[美]詹姆斯·伯曼、威廉·雷吉.協商民主[美]詹姆斯·伯曼、威廉·雷吉.協商民主:論理性與政治[M].陳家剛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第305頁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69.提供宣傳教育和培訓平臺美國社會學家厄爾·斯威巴指出,公共安全問題的本質是社會問題,它必須是合乎邏輯的動員社會力量,通過社會手段治理公共秩序。“我們應該加強警務室建設,建立社會化、村莊、企業和學校的管理模式,加強公共安全協調管理的概念,提高自治能力。社會、村莊、企業作為社會最基本的校園“細胞”,解決社會矛盾和社會糾紛對社會治安問題所起的根本性作用,因此,可以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水平的管理。如依靠在警察局工作,引導企業內部安全防范,開展服務企業安全和法制教育的整合,不斷加強企業內部和周邊安全整治力度,深入調查,依法嚴肅查處各類刑事犯罪。同時,要加強村(社區)、治保會等基層組織,積極鼓勵行業協會和社會中介組織參與社會治安管理工作。由于各種因素的影響,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在整個社會和政府部門的認可度不高,這些民間組織的社會功能是仔細研究的缺乏,不利于民間組織的發展形成了良好的氛圍。因此,主要的任務是加強這樣的非政府組織政府的重點宣傳,組織有關職能部門和社會鄰里街道辦事處和其他相關人員,并充分利用網絡、新聞媒體、社會宣傳欄、刊物等渠道,是在宣傳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拓展訓練和參與的重要作用,宣傳其對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滿足居民的需求,提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服務,安全是創建文明城市的本質,構建和諧社會等,尤其是對已經成熟的綜合管理機構的經驗和做法,結合實際,對群眾反映集中的宣傳,擴大在社會公共安全管理機構參與的社會影響,提高社會各界對這樣的民間組織的知識,提高了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的理解和支持的社會大眾,營造一個良好的公民社會組織的培育發展的氛圍,一個新的民間組織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的良性互動格局的形成。總之,各級政府部門要繼續加強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傳全面參與管理的發展,教育和培訓,提高政府部門、社會組織、領導干部和公務員自我正確認識在發展非政府組織的積極作用,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注重對流動人口組織和青少年進行特殊法律宣傳教育,宣傳相關法律知識,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社會矛盾。例如,我們會為學校、社會和企業的學生、居民和工人提供法律咨詢。同時,要以電視、網絡、海報、組合形式、海報和其他傳統方法和現代方法多渠道,全面、深入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增強人民的法律素質意識、遵紀守法和自我意識。樹立參與意識,動員全民參與目前,我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面臨的最大困惑是缺少社會力量的有力支持。風險社會的來臨,社會治安問題的復雜性,使得公安機關再也無法像傳統社會那樣比較輕松地加以應對,而必須組織動員蘊藏在民間的各種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社會治安防控任務,只有如此,才能充分發揮治安防控體系的功能,有效應對復雜的社會治安態勢,實現社會治安局勢的根本好轉。組織動員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大力推進公民社會建設,促進社會組織不斷完善和發展壯大。為此,必須擯棄那種陳舊的害怕社會組織、抑制社會組織發展,或將其看作是政府附庸的思想意識,借鑒西方國家“第三方警務”的做法,切實賦予社會組織應有的職責,并加以規范和正確引導,使之真正成為具有獨立性、自治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并能夠對公權力加以監督的社會力量,這對實現社會治安防控的社會治理目標具有根本性的作用。其次,喚醒民眾的潛能,使之自愿參與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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