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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動合同生效日【篇一:2013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2013年7月1日起生效】2013最新勞動合同法全文(修正案)2012年12月28日,我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關于修改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73號主席令予以公布。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的條件包括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等。同時還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同時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修改后的勞動合同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12年12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作如下修改: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二百萬元;“(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本決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決定公布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現行有效的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五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2007年6月29日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第五章特別規定第六章監督檢查第七章法律責任第八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篇三:勞動合同書2016-最新】編號:________勞動合同書甲方(單位)全稱:經濟類型:登記注冊地:乙方:性別:身份證號碼:本人住址:戶籍地址: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乙方自年月日起受聘于甲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他勞動法規,甲方與受聘人(乙方)平等協商,自愿簽訂(續簽)如下勞動合同,以共同遵守。一.勞動合同期限1.本合同期限類型為期限勞動合同,期限為年,本合同生效日從月起至年月日終止(其中年月日至年月日為試用期,未通過試用期考核則本合同即行終止)。二.工作內容1.甲方聘用乙方從事工作崗位。2.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及乙方的工作能力,協商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地點,乙方自愿服從調整。3.乙方應當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按時、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4.工作地點: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2.甲方執行國家規定的工時制度,保證乙方的相關權利。四.勞動報酬、保險與福利休假待遇1.甲方以貨幣形式于每月10日以前發放乙方上月工資。2.乙方試用期勞動報酬為元/月。3.乙方轉正后,月基本薪資元,工齡工資每滿一年增加元,崗位工資按乙方所在崗位依據甲方薪酬制度執行。4.根據國家宏觀物價指數或甲方效益狀況,甲方可對乙方工資進行相應調整。5.乙方享受甲方規定的年休假以及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和婚、喪、產假。6.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地方社會保險規定的有關政策按時繳納各種社保費用。7.乙方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8.乙方病假、事假及其它福利待遇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五.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1.甲方依法制定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有義務遵守。2.乙方應當服從甲方工作安排,遵守甲方的管理和工作流程等規程。3.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視其情節給予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六.勞動合同的終止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2.雙方同意,可以續簽勞動合同;一方不同意續簽,另一方不得強迫。七.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一)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二)甲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照勞動法的規定辦理。(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1.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甲方在任何時候發現乙方在提供得以受聘于甲方的虛假資料的。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3.乙方私自從事與工作業務有關的第二職業或有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4.貪污、收取回扣、營私舞弊以及嚴重失職對甲方造成損害。5.違反甲方保密規定/保密協議,泄露甲方業務機密。6.有違法犯罪行為。(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提前30天書面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合同: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以及乙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培訓。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4.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5.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乙方工作崗位,雙方不能達成一致。(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勞動合同: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2.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4.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六)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請并按甲方規定程序辦理離職交接手續,否則,視為非正常離職,甲方將追溯其責任;如有以下情況的,甲方可以不批準或暫緩批準乙方的申請:1.乙方有第八條第(二)款的情況但未履行賠償義務的。2.乙方承擔的項目/工作正在進行并暫時無人接替的。(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試用期須提前三個工作日)通知甲方解除勞動合同,但須在離職前辦理完離職交接手續,未辦離職交接手續的視為非正常離職,甲方將追溯其責任:1.試用期內。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4.乙方因履行國家法定義務,無法履行勞動合同。5.甲方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條件惡劣,經有關部門確認嚴重危害乙方身體健康。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一)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甲方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2.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1.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勞動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當按照損失的程度,承擔賠償責任。2.乙方違反甲、乙雙方所簽保密協議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3.乙方接受甲方提供的培訓,應按甲方培訓制度規定完成相應服務年限(相關制度于甲方內部網絡查詢),若乙方未完成規定的服務年限而提前離職,則須承擔相應培訓費用并于離職前一次性退賠甲方。九.經濟補償金(一)下列情況解除合同的,甲方應當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1.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條(一)項,主動提出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2.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條(四)項解除乙方勞動合同的。3.符合本合同第六條(1)項,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二)下列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甲方可以不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1.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條(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2.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條(三)項解除勞動合同的。3.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條(六)項第1款解除勞動合同的;4.由于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乙方工作單位而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三)經濟補償金的計算以勞動合同法及公司薪酬制度的規定為準。(四)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在乙方辦結完工作交接后支付。十.商業秘密和不正當競爭1.甲方所有的資料、技術、方案、客戶資料等均屬甲方的商業秘密,乙方負有保密義務。2.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乙方應當歸還甲方的所有資料。3.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必須繼續按《保密協議》為甲方保守經濟、技術秘密。若因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詳見本合同之附件《保密協議》。4.競業限制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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