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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勞務派遣管理制度10月1日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招聘與錄用制度第三章勞動合同第四章薪酬制度第五章社會保險第六章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第七章勞動紀律第八章培訓制度第九章保密制度第十章離職制度第十一章勞動爭議解決制度第十二章附則第一章總則一、為加強勞務差遣業務管理,規范勞務差遣服務行為,維護差遣員工、用工單位以及泛亞信和(上海)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下列簡稱“公司”)三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特制訂本制度。二、本制度所稱的用工單位指的是已與公司訂立《勞務差遣合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正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公司(含個體經濟組織)及民辦非公司單位等組織。差遣員工是指與我公司訂立《勞動合同書》的人員。本制度合用于公司的全部差遣員工(涉及被派往用工單位推行勞動義務或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差遣員工)。四、公司擁有對本手冊的最后解釋權、修訂權和頒布權。第二章招聘與錄用制度一、招聘原則(一)公司公布招聘信息(或由用工單位自行招聘),組織候選人面試,并由用工單位最后決定錄用人員名單。(二)公司或用工單位根據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堅持“面對社會、公開招收、全方面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二、招聘流程公司根據用工單位提出的人力資源需求和崗位闡明,由公司統一公布招聘信息,并由公司組織初試、復試。復試合格者,由公司告知報到,辦理入職手續。三、入職手續差遣員工應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和流程辦理入職手續,再到用工單位報到。第三章勞動合同一、勞動合同的訂立(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種月內與新入職的差遣員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二)公司與差遣員工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時限勞動合同。商定試用期的,試用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由公司擬定(最長不超出6個月)。(三)其它未盡事宜,公司與差遣員工可另行依法訂立書面補充合同并簽名蓋章,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補充合同效力等同于勞動合同,與勞動合同一并推行。(四)公司與用工單位訂立勞務差遣合同。用工單位提出的需以勞務差遣形式用工的崗位應確保符合《勞動合同法》及勞務差遣有關規定的“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規定,且不得將持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成數個短期的勞務差遣合同。(五)公司已招用的差遣員工,原勞動合同期滿前30天,由公司向差遣員工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協商合同續簽事宜。(六)公司按不同的用工單位建立差遣員工花名冊備查,名冊涉及差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聯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單位、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其中用工形式寫明屬勞務差遣用工。(七)自用工之日起一種月內,經公司書面告知后,差遣員工仍不與公司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公司將書面告知其終止勞動關系,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酬勞,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賠償。二、勞動合同的推行和變更(一)勞動合同訂立后即含有法律約束力,公司和員工都必須推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二)當公司或用工單位遇有緊急狀況時,可指令員工臨時承當勞動合同商定之外的勞動任務,員工不得回絕其所能承當的勞動或工作任務。(三)差遣員工工作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調換或安排員工的工作崗位,員工應當服從合理的安排:1、用工單位因工作需要,產業、產品構造調節及工藝規程、組織機構設立等狀況發生變化,需合理調動員工工作崗位、工作地點的;2、根據員工的技能特點,需調換工作崗位或臨時安排工作的;3、員工因身體、技能等因素達不到工作質量、生產服務、產量等指標,不能勝任工作而需調開工作崗位或地點的;4、其它合理的崗位調動、工作地點變更以及臨時工作安排。(四)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商定條件,將被用工單位退回的差遣員工改派新用工單位的,員工應服從公司的安排。員工不同意的,公司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五)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變更勞動合同商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第四章薪酬制度一、基本原則(一)差遣員工享有與用工單位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其工資計算與用工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施相似的勞動酬勞分派制度。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考用工單位所在地相似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酬勞擬定。(二)公司與差遣員工商定的工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推行地的最低工資原則。商定試用期的,其試用期內的勞動酬勞不得低于商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且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原則。(三)差遣員工在無工作期間,按照員工差遣單位的注冊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原則,按月向其支付酬勞。(四)公司及時足額支付差遣員工的勞動酬勞,最少每月向差遣員工支付一次工資。(五)公司按照工資支付周期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涉及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及數額,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實發工資數額,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差遣員工簽名等內容。工資支付臺賬最少保存二年。(六)公司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差遣合同支付給差遣員工的勞動酬勞,公司和用工單位不得向差遣員工收取費用。二、付薪時間及方式差遣員工工資發放時間按照勞動合同商定時間執行。發放方式通過銀行轉賬支付,也能夠委托用工單位向差遣員工代發,員工能夠向公司或用工單位查詢當月工資明細。三、計發方法(一)公司根據用工單位工資制度、差遣合同的規定及客戶提供的月度考勤、考核狀況等核算員工工資。差遣員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低于本地政府頒布的最低工資原則。(二)差遣員工在工作日加班的,應優先安排調休,如不能安排調休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三)公司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差遣員工工資中代扣下列款項:1.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個人應當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3.人民法院判決、裁定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4.法律、法規規定或者雙方商定應當代扣的其它款項。四、特殊工時的工資用工單位經本地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實施特殊工時制度的,差遣員工的工資按照用工單位的薪酬制度執行。五、特殊狀況的工資(一)因差遣員工過失造成用工單位直接經濟損失且依法應當承當賠償責任的,用工單位提前書面告知公司,公司將扣除因素及數額告知差遣員工本人后,能夠從其工資中扣除賠償費。扣除賠償費后的月工資余額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資原則。(二)公司與差遣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其應承當的賠償費用經按月扣除后仍未足額的,公司可在職工離職時規定其一次性清償;差遣員工無正當理由回絕清償又不依法提出權利救助的,公司可從其離職時領取的各項貨幣性待遇中抵扣。第五章社會保險一、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依法為差遣員工辦理各項勞動用工手續,繳納社會保險費。二、公司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原則為差遣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公司在用工單位所在地未設立辦事機構的,在差遣公司所在地為員工辦理參保手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第六章工作時間與休假制度一、工作時間差遣員工工作時間按用工單位的工時制度執行,休息休假制度按照國家和地辦法律法規執行。二、請假制度差遣員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私自離崗或不恪守用工單位考勤制度(遲到、早退)的按曠工解決。持續曠工超出3個工作日,或一月內累計曠工超出5個工作日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和用工單位規章制度,公司有權單獨解除勞動合同,并保存追訴其有關法律責任。差遣員工請假必須按公司和用工單位規定的制度和流程執行,經公司和用工單位同意后方能休假。任何休假都須按公司和用工單位有關規定進行申請,在申請尚未被審批同意而自行休假的,一律按曠工解決;特殊或緊急狀況未申請的,須按用工單位規定執行。三、加班管理差遣員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由用工單位根據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四、休假(一)周休息日差遣員工每七天休息不少于1天。(二)差遣員工享有國家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元旦一天(元月一日);春節三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清明節一天;勞動節一天(五月一日);端午節一天;中秋節一天;國慶節三天(十月一日、十月二日、十月三日)。(三)帶薪年休假:1、差遣員工年休假的具體休假方式和時間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2.差遣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享有當年的年休假:(1)依法享有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2)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的差遣員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4)累計工作滿不滿的差遣員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5)累計工作滿以上的差遣員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四)婚假:差遣員工本人結婚,可享有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歲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五)產假:1、女員工生育需符合國家和地方計劃生育政策;2、女員工產前請假孕檢的,需提供結婚證、縣區級醫院出具的《孕產婦保健手冊》;3、產假申請需提交有關證明:結婚證、計劃生育證明、嬰兒出生證(可產后提供);4、女員工產假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六)喪假:差遣員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兒女)死亡,可予以3天以內的喪假。差遣員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用工單位負責人同意,可予以3天以內喪假。(七)差遣員工休婚假、產假、喪假的、應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六、醫療期差遣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經縣級以上醫院診療需要停止工作醫療的,按照國家和合同推行地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七章勞動紀律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是差遣員工勞動合同內容的構成部分,差遣員工同時恪守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差遣員工違反上述規章制度的,公司能夠按攝影應的規定予以處分;造成公司或用工單位損失的,公司和用工單位有權追究員工對應的責任。差遣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狀況涉及且不限于下列情形:不恪守安全操作規程或未能確保安全生產的;曠工(持續曠工超出3個工作日,或一月內累計曠工超出5個工作日)的;不準時完畢公司和用工單位商定的工作內容或從事任何兼職活動的;不愛惜公司和用工單位的財產或不保守公司和用工單位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的;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地點和工作崗位的安排、管理和調節的;差遣員工提交虛假入職資料、婚姻生育狀況的或隱瞞重大疾病史及其它重要狀況的;差遣員工向第三方探詢、透露或討論其薪酬方案,或泄露勞動合同內容及有關附件的;組織、教唆、脅迫別人聚眾滋事,影響公司或用工單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和名譽名譽的;打擊報復,造成人員健康、財產和名譽損害的;有盜竊、賭博、打架斗毆、暴力、恐嚇、侮辱、誹謗、擾亂工作秩序及性騷擾等行為之一的;違反用工單位勞動紀律受到2(含)次以上書面警告的;其它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第八章培訓制度一、崗前培訓公司和用工單位對員工進行必要的職業教育,涉及:政治思想教育、勞動紀律教育、消防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崗位技能教育、典型事故經驗教訓的教育等。全部員工必須接受公司或者用工單位的安全教育。對于從事特種作業的員工,應先參加有關安全培訓,并獲得對應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后持證上崗;公司在與差遣員工進行崗前培訓時,應將與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差遣合同中涉及員工切身利益有關的重大內容告知員工。二、轉崗培訓(一)公司根據狀況,協同合作的用工單位對下列差遣員工安排轉崗培訓:1.申請轉崗并經公司和用工單位同意的員工;2.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3.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且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員工;4.因客觀狀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推行,經協商同意轉崗的員工。三、專業技術培訓(一)用工單位需為差遣員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公司安排與該差遣員工訂立合同,商定服務期。具體培訓費用、服務期和違約責任等內容由公司、用工單位及差遣員工三方協商擬定。(二)差遣員工違反服務期商定的,應當按照商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三)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工單位與差遣員工商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另有商定的,則按商定執行。(四)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解除差遣員工勞動合同的,差遣員工應當按照合同的商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1.差遣員工嚴重違反公司或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的;2.差遣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工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3.差遣員工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畢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或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差遣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5.差遣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五)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違約金的數額不超出公司提供的培訓費用;公司規定差遣員工支付的違約金不超出服務期尚未推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第九章保密制度一、保密義務差遣員工在工作期間應當嚴格保守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方式獲得的有關公司或用工單位的一切保密事項。如因其違反保密義務給公司或用工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承當賠償責任。保密內容差遣員工應嚴格恪守用工單位的保密制度。保密內容由用工單位與我司及差遣員工三方擬定。三、競業限制(一)公司能夠與下列差遣員工商定競業限制合同或者條款:1.差遣至用工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2.差遣至用工單位的高級技術人員;3.經與用工單位協商擬定的其它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二)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上述商定了競業限制的人員在商定的競業限制范疇、地區、期限內,不得到與用工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它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競業限制期限不超出兩年。(三)競業限制人員違反競業限制商定的,需按照商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第十章離職制度一、協商解除經公司與差遣員工協商一致,能夠解除勞動合同。二、公司依法解除(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按照《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1.差遣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差遣員工嚴重違反公司或用工單位規章制度的;3.差遣員工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或用工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其它重大損害的;4.差遣員工同時與其它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畢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或用工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差遣員工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合同無效的;6.差遣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差遣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職工一種月工資后,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并依法支付經濟賠償:1.差遣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工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差遣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通過培訓或者調節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一)差遣員工欲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告知公司。如員工未提前告知而給公司和用工單位造成損失的,依法需承當賠償責任。(二)公司和用工單位保障差遣員工的正當權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能夠解除勞動合同,并按規定支付經濟賠償:1.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商定規定用工單位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公司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酬勞的;3.公司未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公司和用工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公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反真實意思的狀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或者變更合同無效的;6.公司免去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7.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8.公司或用工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或者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能夠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它情形。四、勞動合同終止(一)除《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法定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將續延差遣員工合同期至對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勞動者在用工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二)勞動合同因下列情形之一終止的,公司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賠償:1.除公司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商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固定時限勞動合同期滿的;2.公司依法終止工傷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3.公司被依法宣布破產的;4.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公司決定提前解散的;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三)勞動者達成法定退休年紀或享有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公司依法終止勞動合同并辦理有關手續,無需支付經濟賠償。五、流程及手續(一)差遣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需提前三天告知公司和用工單位。試用期滿后提出辭職,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向公司和用工單位提出離職申請,并填寫《泛亞人力外派員工離職手續單》。如未按照以上所述推行離職義務,公司將保存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二)差遣員工持用工單位確認的《泛亞人力外派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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