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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外出家庭的動機和決策家庭策略,還是個人自主農村勞動力外出決策模式的性別分析

在農村勞動力流動的大范圍內,關于性別的研究主要有兩種。其中之一是女性流動權益和以女性為中心的社會問題。其次,婦女作為一個變量反映在各種研究中。外出群體明顯的性別差異是,數量上男性多于女性(大約3:1),女性年齡低于男性(詳見譚深,1997)。這些研究和調查都展現了流動中與婦女有關的問題的不同側面,這也是我們關心的。所不同的是,我們更希望了解這些現象的發生過程,以及怎樣從性別角度去解釋這些現象?目前國內對外出行為的微觀研究主要集中在首次外出上,即“從不流動到流動”(杜鷹、白南生等,1997:第二章)的原因。研究都強調兩點:一是外出決策主體是家庭;二是外出動機以收入為首要目標。研究者認為,家庭是個“利益共同體”,“勞動力外出就業行為主要取決于家庭決策,某些個人特征僅僅是服從家庭決策的次要因素”(杜鷹、白南生等,1997:43);進而,從經濟學角度解釋遷移的動力,認為從“家庭利益最大化”出發,誰可能對家庭收入貢獻大,誰就可能被選擇外出,反之則不被選擇。從性別角度,女性由于被預期收入低于男性,加上根據性別的勞動分工女性的工作很難為男性所替代,因此家庭不傾向女性外出。事實證明,女性流動的比例確實低于男性。(杜鷹、白南生等,1997:40-56;蔡昉,2000:153;蔡昉主編,2001:130)。我不否認以上的理論具有一定的解釋力,特別是對比西方發達國家與當代中國農民的遷移行為時,西方的個體主義與中國的家族主義傳統會對遷移行為有不同的影響。白南生等人在運用托達羅(Todaro)模型對中國農村遷移進行解釋的同時,提出了以上家庭決策和經濟目標兩個特點。但是我的問題是,中國的家族主義傳統是不是固定不變的?父系制下的性別分工是否是永遠合理的?我的基本觀點是,政治、經濟和社會的變遷同樣會引發家庭關系和性別關系的衍變,而農村勞動力大量的流動既是變遷的結果也是變遷的動力,目前反映在外出行為上的變化就是決策和動機的復雜性,單純的家庭目標和經濟目標并不能完全解釋這種復雜性。關于家庭和社會變遷的關系,近些年來家庭史和社會學的研究提出了“家庭策略(familystrategy)”的概念,該類研究傾向將家庭作為一個能動的主體,探討家庭面臨新的外部環境時是如何應對的。但是這樣的研究也并不是將家庭簡單化為一個“整體”,相反,研究中普遍注意到家庭策略的形成是一個過程,是家庭成員之間關系的互動結果,其取向取決于各成員在家庭中的地位。(參見樊歡歡,2000;張永健,1993)在家庭需要做“決策”時,如果沒有一個平等的協商機制,有的成員的意見就會比另一些成員更重要,這就是發生在家庭中的權力關系。大量的關于中國家庭關系的研究顯示,即便在中國這樣的傳統家庭內部,復雜關系的存在也是常態,這種關系的結構是遵循一定的秩序形成的。有人認為,建構傳統家族體制有三大原則:即性別、輩分和年齡(參見笑冬,2002)。這種結構本身就構成了家庭中的等級制,每一個家庭成員要根據他/她在這一等級制中的地位參與家庭資源的分配。中國傳統家庭的緊密關系,源于成員對家庭的高度依賴,一旦外部的力量介入,比如家庭外新的資源、新的權力的出現,不但會改變家庭在社會中的地位,也可能改變家庭內部成員的地位。中國從1949年革命成功后,農村家庭至少經歷了幾次大的沖擊:一是從50年代開始的通過歷次自上而下的政治運動,國家力量全面介入,家庭中的個人成為集體支配的勞動力,家庭退守為單純的生活單位。第二次是70年代末開始的聯產承包制,農村家庭從國家的控制下解脫出來,重新成為生產單位,這是有利于家庭再次形成“利益共同體”的一方面,但是不一樣的是,這樣的家庭再不是自給自足的小農家庭,為了應對市場的資源和挑戰,家庭內部的分工和權力結構發生一定調整,權力向年輕一代下移;同時家庭關系的軸心也越來越從父子向夫妻關系位移。農村勞動力的流動,正是發生在這樣的背景下的一個新的過程。外出,不僅是家庭收入的新的來源,將動員起家庭面對這一新的機會作出選擇;也是包括女性在內的外出者個人獲得家庭之外的發展資源的過程。可以預期,這樣的過程將對家庭中的各種關系包括性別關系產生影響;再者,由于家庭成員是從各自的位置上參與這一過程的,因此外出對于不同性別、不同角色的外出者來說,經驗不同,意義也不盡相同。我們的研究就是在這樣的意義上,力圖對已經發生和正在發生的變化給予一定的解釋的。受孫立平等啟發(孫立平,2000),每一次重大事件,不僅是各種關系展現過程,也是各種關系發生變化的過程。如果說流動是個過程的話,在這個過程中,存在著若干重要的關節點,如進入勞動力市場、結婚生育、回流等,每一個關節點,都會展示一些值得注意的變化。外出是這個過程的起點,也是一個關節點,一個事件。本文集中分析“外出”這一事件,包括:一、外出的決策模式,通過對外出者和家人的動機的分析,來說明家庭成員中誰外出是怎樣決定的;二、外出對于不同家庭成員的意義。一、性侵未成年人交通行為的調查和分析考慮到本文的目的,在考察外出者動機或外出原因時,重點不在于具體的動機,而是隱含在具體動機中的指向。比如,目前大量的調查都顯示,農村人外出的動機集中在“掙錢”和“求發展”兩個目標上,那么,他/她是為家里或家庭其他成員還是為自己掙錢呢?他/她是基于什么認識要出去給家里或者給自己掙錢呢?所謂“求發展”是家庭的發展還是個人的發展?他/她又是基于什么認識要去求發展呢?換句話說,他/她們是否都是根據個人素質對“家庭利益最大化”的貢獻而外出的?在對農村外出者做第一次調查(1994年)時,關于外出的原因我們也是設計的封閉式問卷,選項是根據當時對農村流動的理解和對珠江三角洲外來工的初步調查設計的,選項為:“家鄉落后,家里窮”、“家鄉地少,沒有事情做”、“不想一輩子當農民,出來闖一闖”。結果選擇與經濟有關原因的占一半多,而選擇與個人前途和精神需要的數量也相差不遠,還有相當多的人選擇了“其他原因”(因為可以多選,總和超過100%)。更沒有想到的是,很多的人主動在問卷上寫下文字,進一步表達他、/她們的想法,如“只是想改變充實自己”、“品嘗人生的酸甜苦辣”、“尋找快樂的日子”等(參見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農村外出務工女性研究”課題組,2000:30-31)。這使我意識到兩個問題:一是外出的原因不是那么簡單的,而往往是多種動機的混合;二是外出的年輕人不僅是務實的目的出發,個人前途和精神需求也是重要目的。1998年再做調查時,由于是特定的研究點調查,而且調查人數相對較少(四川、湖南、廣東各100人),為了得到被調查者的直接反映,我們嘗試著將有關的題目都設計成開放式問題,然后再根據需要進行歸類;而2000年婦女地位調查問卷則根據98年問卷中最集中的答案重新設計了封閉式選項。按照農村傳統的性別分工,我們假設婚姻狀況對兩性有不同影響,因此將回答者分作4類:即外出時的未婚女性、未婚男性、已婚女性、已婚男性。先看問卷中涉及的具體動機(表1a和表1b):從表1a可以看出,如果由被調查者自由作答,得到的將是多樣化的答案,同樣是外出就業或掙錢,目的并不完全一樣。通過這樣的展示,可以看出外出者動機的復雜性。那么,這些動機的指向如何呢?即他/她們是為自己外出還是為家庭外出,如果為家庭,為家庭中的誰呢?請看表2a和表2b。這樣的結果出來,我也有些不敢相信,為什么1998年調查“首先為自己”的占那么高比例(64.42%)是我們的判斷沒有準確反映被調查者的原意?但是查看了問卷中該題的文字記錄,我認為“為自己”的判斷基本可信。試舉幾例,“出去長見識;務農太辛苦,務工輕松”、“為了理想,想掙錢做點小生意”、“每一個年輕人的理想,想創業”、“人要生活,靠自己”、“讀書煩了,出去見世面”、“因為打工潮嘛,個個都想著打工”…,這樣的回答比比皆是,相信這種回答只能把它歸于“為自己”一類。最主要的可能是因為表2a將不好判斷指向的回答略去了,比如僅回答“掙錢”等,影響了統計的基數,使該項數據偏高;還可能與地區的差別有關,根據白南生等調查,外出勞動力在各地的分布是很不均衡的(白南生、何宇鵬,2002)。我們2000年調查是全國抽樣,1998年調查是在外出和外來人員極為集中的特定地區所做。根據經驗,村內和周圍社區外出的人的數量多少,會影響到本地人對外出的態度,只是對這種影響目前還沒有更多的研究;經濟狀況也對外出者的態度有影響,98年調查的四川點(經濟較好)選擇“為自己”的遠高于湖南點(經濟較差)。但無論如何,相當大比例的外出者主要從自身的需要出發而不是主要從家庭的需要出發外出打工的,最保守的估計,在總體中這個比例大致在1/5至1/3,在未婚者中占一半左右。也就是說,農村外出打工者在他/她們第一次外出的時候,已經有了一定程度的個人意識。據此,我們至少有可能對僅僅從“家庭利益最大化”角度來解釋農村勞動力的外出動機產生質疑。我們課題組從1998年到2001年,每年都要做一定的個人訪談,特別是2001年做婦女地位調查的個案訪談時,比較注意詢問了外出是誰提出來的、動機如何的問題,被調查者幾乎不例外地將外出打工看作個人的機會,有相當數量的人同時認為是給家庭做貢獻。比如2001年訪問一位四川竹鎮外出時已婚的婦女,比她丈夫先外出,以下是我們談話摘錄:譚:當時你怎么想起來要出去的?答:反正我看到家鄉有好多人都出去了嘛。不說掙錢掙了多少,我就想要出去見一見世面。出去看一下嘛。譚:那會兒孩子多大呀?答:當時孩子只有一歲半。譚:孩子才一歲半你提出來要出去?答:哎。譚:那會兒你是自己單另住還是和你婆婆在一起?答:那時候分家了,我們單獨過。我老公留在家里照顧孩子。譚:你向他提出來你想出去,你是怎么跟他說的?答:我就說家里已經這么貧困了,你一個人呆在家里看家就可以了,我出去打工,多掙些錢。這樣以后的生活會好過一點。譚:那他怎樣說的?答:他也沒說什么,他就讓我出去了。出去兩三年后,他也想出來。我就叫他也出來。叫他出來后,我們就一直在一起。對外出者來說,掙錢回家是一舉兩得的事情,既能滿足個人成就感、開眼界等需要,又可以給家庭提供幫助。相當多的人是這樣的混合的動機。最重要的是,這一動機的主體是個人,他/她們認為對家庭的幫助是個人成就感的一部分,而不是出自家庭的安排。二、“支持的指向”的增強畢竟,家庭中一個輕壯勞動力外出,是家庭中的大事,家人的參與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家人對此的態度如何呢?仍以1998年調查和2000年婦女地位調查為例:兩次結果在對未婚女性外出上家人的態度有比較大的差異,并因此影響了總體的結果。我們認為與外出年代有關:1998年的被調查者外出集中的年代是1990-1997年,2000年被調查者集中的年代是1992年-2000年。我們都知道鄉土網絡對外出者的重要性,早期的外出者能夠利用的網絡條件沒有后來的人好,因此增加了外出的風險性。下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家人特別是父母對女兒外出的態度往往決定于她的人身安全上,因此早期的外出更可能受到家庭的擔憂和反對。在同一地區,越是早期的外出者越可能是個人獨立性較強的那部分人,他/她們與家人的態度越可能發生分歧;在我們1998年的樣本中,基于加入了在廣東衡鎮的被調查者,未婚女性的比例驟然增加,由于上述原因,家人不支持的態度居高也就是正常的了。那么,家人是因為什么對年輕人的外出持支持或不支持的態度呢?他/她們是從家庭或家庭其他成員的需要出發還是從外出者的需要出發的呢?再看表4a和表4b。兩張表在“支持的指向”上沒有特別大的差異;表4b“不支持的指向”樣本量過小且沒有更多的資料,不能做進一步的分析。而表4a中“不支持的指向”中未婚女性占了相當大的比重,進一步分析90%以上“為外出者本人”的理由,有10人次的父母希望他們的女兒“繼續讀書”,其中一位女孩寫道“(父母)強烈反對。想讓你復讀考大學”,想讓女兒考大學,是這次問卷調查中唯一一例;絕大部分是為女兒的人身安全擔心,比如“年齡小”“不放心”“不安全”“怕被騙”“怕外出受罪”等;還有個別的理由是“從來沒有婦女出去掙錢的”,“怕別人笑話,因為打工在當地別人看不起”等。隨著時間的推移,農村外出打工者以鄉土為基礎的社會網絡越來越完善,后來的外出者正是沿著這些網絡的渠道越來越多地進入務工地;早期的流出地,外出打工成為當地的生活方式(如我們調查的竹鎮),同時以往沒有外出傳統的地區,也出現了越來越多的外出者。農村家庭對女兒安全的擔心也在逐漸消減,“只要有人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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