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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3機械設備3.1普通規定3.1.1土石方施工的機械設備應有出廠合格證書。3.1.2新購、通過大修或技術改造的機械設備,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測試和試運轉。3.1.3機械設備應定時進行維修保養,嚴禁帶故障作業。3.1.4機械設備進場前,應對現場和行進道路進行踏勘。不滿足通行規定的地段應采用必要方法。3.1.5作業前應檢查施工現場,查明危險源。機械作業不適宜在有地下電纜或燃氣管道等2m半徑范疇內進行。3.1.6作業時操作人員不得私自離開崗位或將機械設備交給其它無證人員操作,嚴禁疲勞和酒后作業。嚴禁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區和操作室。機械設備持續作業時,應恪守交接班制度。3.1.7配合機械設備作業人員,必須在機械設備的回轉半徑以外工作;當在回轉半徑內作業時,必須有專人協調指揮。3.1.8碰到下列狀況之一時應立刻停止作業:1、填挖區土體不穩定、有坍塌可能;2、地面涌水冒漿,出現陷車或因下雨發生坡道打滑;3、發生大雨、雷電、濃霧等狀況;4、施工標志及防護設施被損壞;5、工作面凈空局限性以確保安全作業;6、出現其它不能確保作業和運行安全的狀況。3.1.9機械設備運行時,嚴禁接觸轉動部位和進行檢修。3.1.10夜間工作時,現場必須有足夠照明,機械設備照明裝置應完好無損。3.1.11機械設備在冬期使用,應恪守有關規定。3.1.12冬、雨期施工時,應及時去除場地和道路上的冰雪、積水,并應采用有效的防滑方法。3.1.13作業結束后,應將機械設備停到安全地帶。操作人員非作業時間不得停留在機械設備內。3.2土石方開挖設備(Ⅰ)挖掘機3.2.1挖掘前,駕駛員應發出信號,確認安全后方可啟動設備。設備操作過程中應平穩,不適宜緊急制動。當鏟斗未離開工作面時,不得作回轉、行走等動作。鏟斗升降不得過猛,下降時不得碰撞車架或履帶。3.2.2裝車作業應在運輸車停穩后進行,鏟斗不得撞擊運輸車任何部位;回轉時嚴禁鏟斗從運輸車駕駛室頂上越過。3.2.3拉鏟或反鏟作業時,挖掘機履帶到工作面邊沿的安全距離不應不大于1.0m。3.2.4在崖邊進行挖掘作業時,應采用安全防護方法。作業面不得留有傘沿狀及松動的大塊石。挖土時如出現傘沿及松動的大塊石就有塌方危險,要采用方法解決。3.2.5挖掘機行駛或作業中,不得用鏟斗吊運物料,駕駛室外嚴禁站人。3.2.6挖掘機作業結束后應停放在堅實、平坦、安全的地帶,并將鏟斗收回平放在地面上。(Ⅱ)推土機3.2.7推土機工作時嚴禁有人站在履帶或刀片的支架上。3.2.8推土機上下坡應用低速檔行駛,上坡過程中不得換檔,下坡過程中不得脫檔滑行。下陡坡時,應將推鏟放下接觸地面。3.2.9推土機在積水地帶行駛或作業前,必須查明水深。推土機可涉一定深度的水,但涉水前要查明水深和水底土質,并根據機械使用闡明進行操作。3.2.10推土機向溝槽回填土時應設專人指揮,嚴禁推鏟越出邊沿。(Ⅳ)裝載機3.2.15裝載機作業時應使用低速擋。嚴禁鏟斗載人。裝載機載物時要采用低速擋行駛,避免高速行駛發生意外。由于鏟斗載人發生的安全事故諸多,故規定嚴禁鏟斗載人。3.2.16裝載機不得在傾斜度超出規定的場地上工作。3.2.17向汽車裝料時,鏟斗不得在汽車駕駛室上方越過。不得偏載、超載。3.2.18在邊坡、壕溝、凹坑卸料時,應有專人指揮,輪胎距溝、坑邊沿的距離應不不大于1.5m,并應放置擋木阻滑。3.2.18本條規定裝載機在邊坡、溝、坑邊卸料要采用的安全方法。3.3土方平整和運輸設備(Ⅰ)壓路機3.3.1壓路機碾壓的工作面,應通過適宜平整。壓路機工作地段的縱坡坡度不應超出其最大爬坡能力,橫坡坡度不應不不大于200。對壓路機的工作面進行適宜平整、扎實,首先是確保機械設備的安全,另首先也可提高工作效率。3.3.2修筑坑邊道路時,必須由里側向外側碾壓。距路基邊沿不得不大于1m。由里側向外側碾壓,保持距路基邊沿的安全距離,是確保機械安全作業的條件。3.3.3嚴禁用壓路機拖帶任何機械、物件。3.3.4兩臺以上壓路機在同一區域作業時,前后距離不得不大于3m。(Ⅱ)載重汽車3.3.5載重汽車向坑洼區域卸料時,應和邊坡保持安全距離,避免塌方翻車。嚴禁在斜坡側向傾卸。3.3.6載重汽車卸料后,應使車廂落下復位后方可起步,不得在未落車廂的狀況下行駛。車廂內嚴禁載人。3.3.6車廂不復位就起步,可能會造成車輛傾覆;同時未復位的車廂很高,會給周邊其它設施造成損害。(Ⅲ)蛙式扎實機3.3.7扎實機的扶手和操作手柄必須加裝絕緣材料,操作開關必須使用定向開關,進線口必須加膠圈。夯機作業時,普通作業條件較差,震動大,電器元件和絕緣材料很容易損壞,易發生漏電事故,因此對夯機的絕緣要嚴格規定。3.3.8扎實機的電纜線不適宜長于50m,不得扭結、纏繞或張拉過緊,應保持有最少3m~4m的余量。3.3.9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穿絕緣鞋。必須采用一人操作、一人拉線作業。3.3.10多臺夯機同時作業時,其并列間距不適宜不大于5m,縱列間距不適宜不大于10m。(Ⅳ)小翻斗車3.3.11運輸構件寬度不得超出車寬,高度不得超出1.5m(從地面算起)。使用翻斗車運輸時,要限制貨品的寬度和高度。3.3.12下坡時嚴禁空擋滑行;嚴禁在不不大于25o的陡坡上向下行駛。3.3.13在坑槽邊沿倒料時,必須在距離坑槽0.8m~1.0m處設立安全擋塊。嚴禁騎溝倒料。3.3.14翻斗車行駛的坡道應平整且寬度不得不大于2.3m。3.3.15翻斗車行駛中,車架上和料斗內嚴禁站人。4場地平整4.1普通規定4.1.1作業前應查明地下管線、障礙物等狀況,制訂解決方案后方可開始場地平整工作。4.1.2土石方施工區域應在行車行人可能通過的路線點處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有爆破、塌方、滑坡、深坑、沉陷等危險的區域應設立防護欄柵或隔離帶。4.1.3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應符合行業原則《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的規定。4.1.4施工現場臨時供水管線應埋設在安全區域,冬期應有可靠的防凍方法。供水管線穿越道路時應有可靠的防震防壓方法。4.1.5施工現場臨時供水管線埋設時除要合理避開交通繁忙線路和穿越重要通道外,還要考慮避免軟弱地層,并采用必要的防凍、防壓、防滲方法。4.2場地平整4.2.1場地內有洼坑或暗溝時,應在平整時填埋壓實。未及時填實的,必須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4.2.2雨期施工時,現場應根據場地泄排量設立防洪排澇設施。4.2.3施工區域不適宜積水。當積水坑深度超出500mm時,應設安全防護方法。4.2.4當現場堆積物高度超出1.8m時,應在四周設立警示標志或防護欄;清理時嚴禁掏挖。4.3場內道路4.3.1施工場地修筑的道路應結實、平整。4.3.2道路寬度應根據車流量進行設計且不適宜少于雙車道,道路坡度不適宜不不大于10°。4.3.3路面高于施工現場時,應設立明顯可見的路險警示標志;其高差超出600mm時應設立安全防欄。4.3.4道路交叉路口車流量超出300車次/d時,宜在交叉路口設立交通批示燈或指揮崗。5土石方爆破5.1普通規定5.1.1土石方爆破工程應由含有爆破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公司承當。爆破作業人員應獲得有關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做到持證上崗。爆破工程作業現場應由含有對應資質的技術人員負責指導施工。5.1.2A級、B級、C級和對安全影響較大的D級爆破工程均應編制爆破設計書,并對爆破方案進行專家論證。5.1.3爆破前應對爆區周邊的自然條件和環境狀況進行調查,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環境因素,采用必要的安全防備方法。5.1.4爆破作業環境有下列狀況時,嚴禁進行爆破作業:1爆破可能產生不穩定邊坡、滑坡、坍毀的危險;2爆破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公共設施或人員的安全;3惡劣天氣條件下。5.1.5爆破作業環境有下列問題時,不應進行爆破作業:1藥室或炮孔溫度異常,而無有效針對方法;2作業人員和設備撤離通道不安全或堵塞。5.1.6裝藥工作必須恪守下列規定:1裝藥前應對藥室或炮孔進行清理和驗收;2爆破裝藥量應根據實際地質條件和測量資料計算擬定;當炮孔裝藥量與爆破設計量差別較大時,應經爆破工程技術人員核算同意后方可調節;3應使用木質或竹制炮棍裝藥;4裝起爆藥包、起爆藥柱和敏感度高的炸藥時,嚴禁投擲或沖擊;5裝藥深度和裝藥長度應符合設計規定;6裝藥現場嚴禁煙火和使用手機。5.1.7堵塞工作應恪守下列規定:1裝藥后必須確保填塞質量,深孔或淺孔爆破不得采用無填塞爆破。2不得使用石塊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3填塞時不得破壞起爆線路;發現有填塞卡孔應及時進行解決;4不得用力搗固直接接觸藥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沖擊起爆藥包;5分段裝藥的炮孔,其間隔填塞長度應按設計規定執行。5.1.8嚴禁硬拉或拔出引爆藥包中的導爆索、導爆管或電雷管腳線。5.1.9爆破警戒范疇由設計擬定。在危險區邊界,應設有明顯標志,并派出警戒人員。5.1.10爆破警戒時,應確保指揮部、起爆站和各警戒之間有良好的通信聯系。5.1.11爆破后應檢查有無盲炮及其它險情。當有盲炮及其它險情時,應及時上報并解決,同時在現場設立危險標志。6基坑工程6.1普通規定6.1.1基坑工程應按現行行業原則《建筑基坑支護技術規程》JGJ120進行設計;必須遵照先設計后施工的原則;應按設計和施工方案規定,分層、分段、均衡開挖。6.1.2本條規定基坑工程要按照設計和施工方案的規定進行施工。基坑土方規定分層、分段、對稱、均衡開挖,使支護構造受力持續均勻,避免坍塌。6.1.3土方開挖前,應查明基坑周邊影響范疇內建(構)筑物、上下水、電纜、燃氣、排水及熱力等地下管線狀況,并采用方法保護其使用安全。6.1.4土方開挖前,要查清基坑周邊影響范疇內建(構)筑物、管線等狀況并采用對應的方法,避免盲目開挖造成對建(構)筑物和管線的破壞。6.1.5基坑開挖深度范疇內有地下水時,應采用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方法。6.1.6基坑工程應編制應急預案。6.2基坑開挖的防護6.2.1開挖深度超出2m的基坑周邊必須安裝防護欄桿。防護欄桿應符合下列規定:1、防護欄桿高度不應低于1.2m;2、防護欄桿應由橫桿及立桿構成。橫桿應設2~3道,下桿離地高度宜為0.3m~0.6m,上桿離地高度宜為1.2m~1.5m;立桿間距不適宜不不大于2.0m,立桿離坡邊距離宜不不大于0.5m;3、防護欄桿宜加掛密目安全網和擋腳板。安全網應自上而下封閉設立;擋腳板高度不應不大于180mm,擋腳板下沿離地高度不應不不大于10mm;4、防護欄桿應安裝牢固,材料應有足夠的強度。6.2.1國標《高處作業分級》(GB3608-83)中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應執行《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等有關規定。鑒于基坑、管溝、邊坡等土石方開挖作業中,時常有墜落傷亡事故發生的狀況,故規定開挖深度超出2m的基坑周邊要安裝防護欄桿。6.2.2基坑內宜設立供施工人員上下的專用梯道。梯道應設扶手欄桿,梯道的寬度不應不大于1m。梯道的搭設應符合有關安全規范規定。6.2.3基坑支護構造及邊坡頂面等有墜落可能的物件時,應先行拆除或加以固定。6.2.3基坑頂部墜物對坑內作業人員的安全威脅極大,施工中要引發足夠的重視,對可能墜落物料要在基坑開挖前予以去除。6.2.4同一垂直作業面的上下層不適宜同時作業。需同時作業時,上下層之間應采用隔離防護方法。6.3作業規定6.3.1在電力管線、通信管線、燃氣管線2m范疇內及上下水管線1m范疇內挖土時,應有專人監護。6.3.2在管線范疇內開挖土方時,要有專人在旁邊監視,以免碰到及損壞管線。6.3.3基坑支護構造必須在達成設計規定的強度后,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提前開挖和超挖。施工過程中,嚴禁設備或重物碰撞支撐、腰梁、錨桿等基坑支護構造,亦不得在支護構造上放置或懸掛重物。6.3.4基坑開挖時支護構造需要達成一定的強度,否則將造成支護構造因強度局限性而破壞。但基坑支護構造的設計普通按開挖到坑底后的極限狀態設計,而開挖時普通均分數層開挖,此時支護構造達不到極限狀態。支護構造設計者要針對這種狀況,設計每一層土方開挖時支護構造應達成的強度,當構造強度達成該強度時,方可開挖下層土方。“嚴禁超挖”一是指基坑開挖總深度不得超出設計深度,二是指每層開挖深度不得超出設計允許的深度。對支護構造的碰撞常會引發支護體系局部或整體失穩;在支護構造上放置或懸掛重物,除會引發支護構造破壞外,還易發生墜落傷人事故,故需要嚴格嚴禁。6.3.5基坑邊坡的頂部應設排水方法。基坑底四周宜設排水溝和集水井,并及時排除積水。基坑挖至坑底時應及時清理基底并澆筑墊層。6.3.6基坑坑底被水浸泡后會造成基坑安全性的減少,故需要及時澆注砼墊層避免浸泡。6.3.7對人工開挖的狹窄基槽或坑井,開挖深度較大并存在邊坡塌方危險時,應采用支護方法。6.3.8在軟土場地上挖土,當機械不能正常行走和作業時,應對挖土機械行走路線用鋪設渣土或砂石等辦法進行硬化。6.3.9場地內有孔洞時,土方開挖前應將其填實。6.3.10場地內的孔洞除指原地下存在的窨井等之外,還涉及人工挖孔樁、鉆孔灌注樁等施工后在場地內形成的孔洞6.3.11遇異常軟弱土層、流砂(土)、管涌,應立刻停止施工,并及時采用方法。6.3.12除基坑支護設計允許外,基坑邊不得堆土、堆料、放置機具。6.3.13基坑邊堆土、堆料或停放施工機械等加大了基坑的附加載荷,故需要限制在設計允許的范疇內。6.3.14采用井點降水時,井口應設立防護蓋板或圍欄,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降水完畢后,應及時將井填實。6.3.15施工現場應采用防水型燈具,夜間施工的作業面及進出道路應有足夠的照明方法和安全警示標志。6.3.16夜間施工容易發生安全事故,要做好照明及安全警示標志。6.4險情防止6.4.1深基坑開挖過程中必須進行基坑變形監測,發現異常狀況應及時采用方法。6.4.2土方開挖過程中,應定時對基坑及周邊環境進行巡視,隨時檢查基坑位移(土體裂縫)、傾斜、土體及周邊道路沉陷或隆起、地下水涌出、管線開裂、不明氣體冒出和基坑防護欄桿的安全性等。6.4.3基坑變形監測為定時進行的觀察,而基坑塌方經常是突發的,因此每日對基坑及周邊進行巡視很有必要,可及時發現異常狀況并采用對應的方法。6.4.4在冰雹、大雨、大雪、風力六級及以上強風等惡劣天氣之后,應及時對基坑和安全設施進行檢查。6.4.5當基坑開挖過程中出現位移超出預警值、地表裂縫或沉陷等狀況時,應及時報告有關方面。出現塌方險情等征兆時,應立刻停止作業,組織撤離危險區域,并立刻告知有關方面進行研究解決。7邊坡工程7.1普通規定7.1.1邊坡工程應按現行國標《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進行設計;應遵照先設計后施工,邊施工邊治理,邊施工邊監測的原則。7.1.2邊坡開挖施工區應有臨時性排水及防雨方法7.1.3邊坡開挖前,應去除邊坡上已松動的石塊及可能坍毀的土體。7.2作業規定7.2.1臨時性挖方邊坡坡率可按下表規定執行。7.2.2對土石方開挖后不穩定或欠穩定的邊坡應根據邊坡的地質特性和可能發生的破壞形態,采用有效處置方法。7.2.3土方開挖應按設計規定自上而下分層實施,嚴禁隨意開挖坡腳。7.2.4開挖至設計坡面及坡腳后,應及時進行支護施工,盡量減少暴露時間。7.2.5在山區挖土時,應恪守下列規定:1、土方開挖宜自上而下分層分段依次進行,并應確保施工作業面無積水。2、在挖土的上側和回填土尚未壓實或臨時邊坡不穩定的地段不得停放、檢修施工機械和搭設臨時建筑。3、在挖土的邊坡上如發現巖(土)內有傾向挖土的軟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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