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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政府運行的技術特點

“數字政府”是一個受信息技術控制和指導的政府。“數字政府”的技術屬性決定了它的運營過程的技術規范。所謂技術規制是指“數字信息通過技術手段全面溶入、滲透到政府運行中,使支配信息流動和顯示的技術規則全面植入政府行為中并成為指導政府管理和決策的規則而為政府必須遵守,政府行為的數字化規制因此成為必然。”1受到技術規制的“數字政府”在運行過程中呈現兩大技術性特征:1.政府運行的剛性程序化。“數字政府”是把政府的運行過程設定為一種信息流動過程,通過構建的數字信息平臺進行信息處理以實現政府的決策和管理,同時保證其結果的高效、科學與公正。由于政府決策和管理等主要政府活動被轉移到數字信息技術平臺,而數字平臺的工作原理又是按政府運行過程和信息流動過程之內在規律設計,政府因此必須遵循已經客觀化的數字技術平臺所規定的過程運行。這一過程由各個相互聯系又相互獨立的環節組成,它使政府運行的主觀性受到極大抑制,政府運行過程被數字技術平臺強制地按步就班地確立下來而難以違反。鑒于數字技術平臺的運行過程具有物理上的剛性,致使政府運行的數字化過程不僅為政府遵循步驟,而且是不能改變的剛性規定,“數字政府”運行因此被嚴格而強制即剛性地程序化了。2.政府運行的剛性模式化。為了保證政治功能的張顯,任何政府總是需要按政治權力運行的規律設置一種運行模式,人們稱之為金字塔模式,這種模式的最大特點是政府權力建構為一種網狀式的組織機構體系運行。但是,因為金字塔式的政府離不開人的操作,因而其政治權力運行過程的人為特征十分明顯,權力模式本身會在運行過程中處于經常的人為變動之中而難以穩定。所以,傳統政府的運行模式是柔性的。“‘數字城市’……對城市政府管理理念、治理結構、行政程序、工作流程、政府的制度供給產生重大沖擊,從反面提出重塑城市政府管理模式的社會要求。”2“數字政府”的數字信息技術全面整體內化為政府的技術環境后,整個政府的傳統模式被信息技術強制地規定下來大大弱化了傳統政府運作的人為性,政府的行為方式與行為過程被規范在技術所給定的空間里而成為一種穩定的模式。同時,數字信息技術通過搭建數字信息平臺而形成為一種穩定的信息輸入與輸出機器,政府的決策與管理活動必須按這一機器的工作原理運作不得自主作為,而機器的運行完全是物理化的,這使政府運行被數字信息平臺剛性地模式化了。應該說“數字政府”運行剛性的程序化與模式化是政府運行科學與高效的技術保障。但是,從總體上講,“數字政府”仍然改變不了最終由人操作的最終結局,因為數字信息平臺是否運轉、為什么運轉,數字信息的收集、輸入、輸出,數字信息的分析、判斷仍然需要人能動作為,人仍然處于操作“數字政府”運行的主導與決定地位。顯然,“數字政府”這些方面的人為控制不僅會使數字信息平臺本身喪失作用,而且會改變信息平臺本身具有的科學與效率的品質,甚至出現信息平臺輸入與輸出信息的失真和錯誤,而大大影響數字信息技術的功能與作用——如果一旦操作者不當地行使權力的話。這就象一架十分現代化的機器,如果人的操作不當將必然產不出產品或者產出的全是廢品一樣。正因如此,為了保證技術平臺科學、高效地運行并發揮作用,必須強制操作“數字政府”的人公正而積極地運作權力。對此,人們是不能僅僅寄希望于對其進行道德教化和違規操作后的嚴厲懲罰的,因為道德教化在強大的政治權力面前時常十分軟弱,而操作者一旦濫用權力運作“數字政府”其破壞性將是十分巨大的。所以,力圖“數字政府”的操作者公正而積極地運作權力,必須為政府操作者操作信息平臺強制規定不能違反的規則,以通過這一規則把人與信息平臺整合為能夠且必須公正、高效、科學運行的和諧、統一的有機整體。但是,“數字政府”的運行是擁有政治權力的特殊政治主體的行為,其行為的能量十分巨大,因此其行為過程往往能夠沖破或踐踏技術平臺規則的約束。對此,要想規則能夠具有規約政府操作者行為的能力和效力,必須賦予規則外在的強制力。顯然,這種強制力只能以國家的名義規定才具有控制權力的權威和效力,而能夠使政府操作者的行為受到規束。法律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并由國家強制推行的行為規范,而法律本身的穩定性、公開性、確定性、一致性使法律規范政府行為具有十分明顯優越性,所以協調政府操作者與數字技術平臺之關系和行為過程的規則應當法律化,這是保障“數字政府”始終公正、高效運行最為強而有效的制度。“數字政府”運行的法律調控直接地講是要創設規范數字技術平臺規則操作的法律,或者說是將操作“數字政府”信息平臺運行的規則法律化。但政府本身是一種政治性公共權威機關,它本身處于社會環境中運行,因此“數字政府”運行的法律調控不能僅限于數字技術平臺操作過程本身,而需要建構一個系統、完善的法律體系把整個政府納入其調控范疇,否則“數字政府”在政治層面的非規則運行就有可能使政治權力主體仍然沖破信息技術平臺的法律規制給社會帶來破壞(這正如將一件現代化的武器交給一個不受任何約束的個人操作一樣,一旦他要私利地運用這件武器,那么武器的破壞將是毀滅性的)。正因如此,“數字政府”的法律調控需要將政府整體納入法律規范體系中運作,而將數字技術平臺本身的規則置于這一整體規范之中,從而使政府權力與技術平臺在同一法律框架下運行,任何超過這一框架的政府權力行為都是不被允許的。當然,要想法律體系對“數字政府”的整體調控具有作用和效果:首先,要確立法律對政府控制的權威。“數字政府”依法運行首先需要政府在法律的控制之下,政府能夠服從法律即是權力服從法律。政府的依法運行便把政府權力主體的整個政治行為納入了法律控制的范疇,權力的恣意妄為受到了約束,而受到了法律控束的權力在操作數字信息平臺的過程中也會服從法律,這為“數字政府”的技術規則發揮規范作用創造了前提條件。但要確立法律的權威,首先要確立憲法權威,因為憲法不僅是最高法律規范,而且是著重規定國家權力邊界、運行方式、程序和條件的法律,它本身為政府運行設置的框架能整體轉移到“數字政府”運行之中,使“數字政府”運行的技術模式被法定化而成為法律模式。其次,要為“數字政府”運行創設完備的法律。“數字政府”不僅要接受法律的控制,還要接受法律的系統規范,因為任何行為沒有被法律規定時,其行為主體是可以任意作為的。為了減少“數字政府”自主作為的空間,同時為其每個方面的運行提供合法性根據,人們必須為“數字政府”創造全面、系統的法律規范,這些法律規范應該包括政府職責范圍的法律規范,政府行為方式的法律規范,政府職能部門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政府怎樣運作數字技術平臺的法律規范。再次,要建立監督“數字政府”運行的法律機制。任何政府只有在監督的環境中才有可能公正、積極運作,“數字政府”的運行更是如此——它的技術過程不納入監督范疇,人們將無法判斷其運行的狀況。數字技術對政府的控制有可能轉化為對政府決策與管理的控制,進一步發展到控制整個社會,而一旦這一控制受到私利的支配其結果往往給社會帶來巨大損失。因此,為了保證“數字政府”始終在法律軌道上運行,更重要的是約束政府的整個數字化運行過程在內容上為公眾所知曉和認可,以降低和消除政府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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