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元農業貴州省地方財政食用菌種植保險(深貧保)(中央以獎代補)-條款_第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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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PAGE國元農業貴州省地方財政食用菌種植保險(深貧保)(中央以獎代補)條款總則第一條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保險單、批單、投保單及其附件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保險標的第二條符合下列條件種植的食用菌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保險標的(以下簡稱“保險食用菌”):(一)種植品種通過審定(認定),并經農業技術部門在當地推廣試驗成功;(二)菌棒采用的培養料和配方符合國家、地方和行業標準,滿足食用菌栽培的生長需要;(三)食用菌種植符合當地農業技術部門采用的技術要求;(四)食用菌種植應選擇通風良好、陽光充足、無污染源和防澇的地塊。投保人應將其符合上述條件的食用菌全部投保。保險責任第三條在本保險期間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食用菌的直接損失,損失率達到20%(含20%)以上時,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內澇、風災、雹災、凍災、旱災、地震、雪災等自然災害;(二)火災、泥石流、山體滑坡等意外事故;(三)病蟲鼠害。如地方政府文件對起賠線有規定的,以政府文件為準,并在保險單中載明。責任免除第四條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戰爭、軍事行動、恐怖活動、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民間沖突、罷工、騷亂或暴動;(二)被保險人未經當地農業技術部門許可,盲目引進新品種,采用不成熟的新技術或管理措施失誤(含誤用農藥);(三)被保險人或其雇傭人員、其家屬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四)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五)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后,被保險人自行毀掉或放棄已種植的食用菌或改種其它作物;(六)菌種的質量問題或違反技術要求應用;(七)牲畜啃食、動力機械碾壓;(八)發生被盜、被搶損失的。第五條下列損失、費用,保險人也不負責賠償:(一)一切間接損失;(二)采摘結束后保險食用菌遭受的損失及產生的費用;(三)由于保險期間開始前的原因所導致的保險標的損失。第六條其它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一切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保險金額第七條保險食用菌的保險金額為2000元/畝,并在保險單中載明,如地方政府文件對保險金額有不同規定的,以政府文件為準。保險費第八條保險費按保險人制定的費率計收。保險期間第九條保險期間根據食用菌不同品種的生長周期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協商確定,保險期間自培養的菌棒移入生長地塊時起,至采摘結束時止,最長不超過一年。具體以保險合同中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保險人義務第十條本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第十一條保險人按照第十七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第十二條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本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約定作出核定后,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并說明理由。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第十三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對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作出真實、詳盡的說明或描述,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如實填寫投保單。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蛘咛岣弑kU費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第十四條除另有約定外,投保人應在保險合同成立時交清其應承擔的保險費。第十五條被保險人必須遵守農業、科技等部門的有關規定,接受科技人員指導,積極做好保險食用菌的菌棒制作、滅菌、接種、陪菌管理、出耳管理、病蟲害防治等工作。保險人可以對保險食用菌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第十六條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該:(一)盡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二)及時通知保險人,并書面說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并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于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確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七條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材料:(一)保險單正本及分戶清單;(二)損失清單;(三)災害發生時間、地點的書面情況以及其他必要的有效單證材料;(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以集體方式統一投保的被保險人,在申請賠償時可委托投保人代辦申請賠償事宜。賠償處理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第十九條保險食用菌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分為絕產損失和部分損失。1、絕產損失:凡保險食用菌損失率在80%(含80%)以上的為絕產損失,絕產損失按損失率為100%計算賠償。2、部分損失:凡保險食用菌損失率在80%以下的為部分損失。第二十條保險食用菌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賠償金額﹦每畝保險金額×受損面積×損失率損失率=1-(單位實際產量/單位標準產量)×100%單位標準產量由雙方按近三年保險食用菌平均產量協商確定,并在保險合同中注明。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以保險食用菌的單位標準產量、各茬次已采摘產量為基礎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其中不同品種的保險食用菌的采摘茬次時間、各茬次采摘產量占比應在保險單中載明。如地方政府文件對理賠方式有規定的,以政府文件為準,并在保險單中載明。第二十一條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數量小于可保數量時,可以區分保險數量與非保險數量的,保險人以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數量為賠償計算標準;無法區分保險數量與非保險數量的,保險人按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數量與可保數量的比例計算賠償。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數量大于其可保數量時,保險人以可保數量為賠償計算標準。本條所指可保數量指符合第二條規定的保險食用菌的實際種植數量。第二十二條保險食用菌發生損失后,保險人可以實行兩次定損。第一次定損先將災情和初步定損結果記錄在案,待保險食用菌采收結束時進行二次定損,以確定確切損失程度。第二十三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爭議處理與法律適用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單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單未載明仲裁機構或者爭議發生后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五條與本保險合同有關的以及履行本保險合同產生的一切爭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其他事項第二十六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解除本保險合同。第二十七條保險食用菌發生全部損失,屬于保險責任的,保險人在履行賠償義務后,本保險合同終止;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本保險合同終止,保險人按照日比例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損失發生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并退還剩余部分保險費。釋義第二十八條本保險合同涉及下列術語時,適用下列釋義:(一)火災:指在實踐或空間上失去控制的燃燒所造成的災害。構成保險責任的火災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有燃燒現象,即有熱、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發生;(3)燃燒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擴大的趨勢。(二)雹災:指在對流性天氣控制下,積雨云中凝結生成的冰塊從空中降落,造成作物嚴重的機械損傷而帶來的損失。(三)風災:本條款的風災責任是指8級以上大風,即風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構成風災責任。(四)暴雨:指每小時降雨量達16毫米以上,或連續12小時降雨量達30毫米以上,或連續24小時降雨量達50毫米以上的降雨。(五)洪水:指山洪暴發、江河泛濫、潮水上岸及倒灌。(六)內澇:由于降水過多,地面積水不能及時排除,農田積水超過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減產。(七)恐怖活動:指任何人以某一組織的名義或參與某一組織使用武力或暴力對任何政府進行恐嚇或施加影響而采取的行動。(八)重大過失行為:指行為人不但沒有遵守法律規范對其較高要求,甚至連人們都應當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標準也未達到的行為。(九)行政行為、司法行為:指各級政府部門、執法機關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會管理職能的機構下令破壞、征用、罰沒保險標的的行為。(十)旱災:指因自然氣候的影響,土壤水與農作物生長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異常水分短缺,從而直接導致農作物減產和絕收損失的災害。旱災以市級以上(含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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