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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附件4:內蒙古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guī)范內蒙古農村信用社(含農村合作銀行,下同)抵債資產管理,根據(jù)《財政部關于印發(fā)〈銀行抵債資產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5〕53號)、《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fā)〈農村信用合作社財務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fā)〔2000〕101號)及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抵債資產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約歸還貸款,以借款人、擔保人或第三人的資產抵償所欠農村信用社貸款本息而形成的待處理資產。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抵債資產計價價值是指農村信用社取得抵債資產后,扣除抵債資產接收過程中發(fā)生的相關稅費,計入抵債資產科目的金額。第四條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是指農村信用社接收抵債資產過程中所繳納的契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房產稅等稅金,以及所支出的過戶費、土地出讓金、土地轉讓費、水利建設基金、交易管理費、資產評估費、墊付的訴訟費用及其他相關支出等直接費用。第五條農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債資產在變現(xiàn)過程中,所發(fā)生的土地注冊登記費、土地變更登記費、土地抵押登記費、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機動車輛檢測費和過戶交易費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六條農村信用社接收作為抵債資產的土地,從接收之日起土地閑置費,土地處置期限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抵債資產凈值是指抵債資產帳面余額扣除抵債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凈額。第八條農村信用社以物抵債管理應遵循嚴格控制、合理定價、妥善保管、及時處置的原則。第九條本辦法適用于清收貸款本息形成的抵債資產及其管理工作的內蒙古農村信用社。第二章抵債資產的接收第十條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的接收要嚴格控制。首先應考慮以貨幣形式受償,從嚴控制以物抵債。債務人、擔保人無貨幣資金償還能力時,要優(yōu)先選擇以直接拍賣、變賣非貨幣資金的方式回收債權。當現(xiàn)金受償確定不能實現(xiàn)時,可接受以物抵債。第十五條農村信用社在取得抵債資產時應合理確定其抵債價值。(一)協(xié)議抵債的,原則上應在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值的基礎上,與借款人、擔保人或第三人協(xié)商確定抵債價值。評估時,應要求評估機構以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為原則,確定資產的市場價值,在可能的情況下應要求評估機構提供資產的快速變現(xiàn)價值。抵債資產欠繳的稅費和取得抵債資產支付的相關稅費應在確定其抵債價值時予以扣除。(二)采用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償債權的,如借款人和擔保人確無現(xiàn)金償還能力,農村信用社要及時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對借款人、擔保人的財產進行拍賣或變賣,以拍賣或變賣所得償還債權。若拍賣流拍,農村信用社要申請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或司法慣例降價后繼續(xù)拍賣。確需收取抵債資產時,應比照協(xié)議抵債價值的確定原則,要求人民法院、仲裁機構以最后一次的拍賣保留價為基礎,公平合理地確定。第十六條農村信用社在接收抵債資產時實行審批、備案制。(一)審批權限協(xié)議接收的抵債資產,無論金額大小,原則上均由農村信用社法人機構統(tǒng)一負責審批,對尚未完成旗縣聯(lián)社統(tǒng)一法人改制的農村信用社,具有法人資格農村信用社抵債資產的接收需報旗縣聯(lián)社審批;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仲裁機構仲裁決定的按其文書確定。(二)備案權限接收50萬元(含)以上抵債資產原則上報自治區(qū)聯(lián)社備案。第十七條接收抵債資產審批、備案材料主要包括:(一)債權形成、保全措施及以資抵債的過程;(二)評估機構對抵債資產的評估報告;(三)被接收資產的概況及風險利弊分析,主要包括對市場價格、變現(xiàn)能力、保管及變現(xiàn)成本等預期分析;(四)債權形成損失的責任人認定及處理情況;(五)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協(xié)議抵債的協(xié)議書復印件;(六)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第三章抵債資產的管理第十八條農村信用社要按照有利于抵債資產管理和保管的原則,確定抵債資產經營管理的主責任人,指定保管責任人,并明確各自職責。第十九條抵債資產接收后,經辦農村信用社要根據(jù)抵債資產的類別(包括不動產、動產和權利等)、特點等決定采取委托保管或自行管理方式。抵債資產委托保管。經辦農村信用社必須與受托人簽定抵債資產委托管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抵債資產自行管理。經辦農村信用社必須對自行管理的抵債資產指定專人管理,確定保管責任人,明確其權利、義務及損毀的責任。第二十條抵債資產原則上不得自用。不得隨意處理給內部職工及家屬。確需自用的,經辦農村信用社要按照固定資產購建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專項申報審批手續(xù)。第二十一條經辦農村信用社要建立抵債資產卡片賬或登記簿。詳細記錄抵債資產的名稱、數(shù)量、類別、保管方式、接收價格、接收時間、接收方式、墊付稅費、管理責任人、是否審批及是否備案等。第二十二條農村信用社要根據(jù)抵債資產的性質和狀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及時掌握抵債資產實物形態(tài)及抵債資產形態(tài)的變化情況,及時發(fā)現(xiàn)影響抵債資產價值的風險隱患并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和補救措施。第二十三條建立抵債資產定期盤點制。經辦農村信用社每個季度應至少組織一次對抵債資產的賬實核對盤點、價值重估。盤點情況要有記錄,并與卡片或登記簿、會計賬核對,做到賬簿(卡)一致、賬實相符;有不符的,應查明原因,及時報告并據(jù)實處理;價值重估要根據(jù)現(xiàn)行市場上同類資產的市場轉讓價格估算,并在卡片或登記簿備注中登記收益或損失。第二十四條抵債資產收取后原則上不能對外出租。因受客觀條件限制,在規(guī)定時間內確實無法處置的抵債資產,為避免資產閑置造成更大的損失,在租賃關系的確立不影響資產處置的情況下,可在處置時限內暫時出租并履行相關的審查審批程序。第四章抵債資產的處置第二十五條抵債資產收取后應盡快處置變現(xiàn)。以抵債協(xié)議書生效日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裁決抵債的終結文書生效日,為抵債資產取得日,不動產和股權應自取得日起2年內予以處置;除股權外的其他權利應在其有效期內盡快處置,最長不得超過自取得日起的2年;動產應自取得日起1年內予以處置。第二十六條農村信用社處置抵債資產應堅持公開透明的原則,避免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風險。原則上應采用公開拍賣方式進行處置。選擇拍賣機構時,要在綜合考慮拍賣機構的業(yè)績、管理水平、拍賣經驗、客戶資源、拍賣機構資信評定結果及合作關系等情況的基礎上,擇優(yōu)選用。抵債資產拍賣原則上應采用有保留價拍賣的方式。確定拍賣保留價時,要對資產評估價、同類資產市場價、意向買受人詢價、拍賣機構建議拍賣價進行對比分析,考慮當?shù)厥袌鰻顩r、拍賣付款方式及快速變現(xiàn)等因素,合理確定拍賣保留價。不適于拍賣的,可根據(jù)資產的實際情況,采用協(xié)議處置、招標處置、打包出售、委托銷售、社員大會、理事會集體研究等方式變現(xiàn)。采用拍賣方式以外的其他處置方式時,必須堅持“公開、公正、合規(guī)”的原則,應在選擇中介機構和抵債資產買受人的過程中充分引入競爭機制,避免暗箱操作。第二十七條處置抵債資產實行審批、備案制。按本辦法第十六條接收抵債資產設定的權限執(zhí)行。第二十八條處置抵債資產審批、備案材料主要包括:(一)處置抵債資產的申請(或決定)報告;(二)抵債資產的處置方式、計價依據(jù)、預計變現(xiàn)價值、管理成本等情況分析;(三)損益成因分析、應吸取的教訓;(四)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有關的法律文書、會議紀要等主要材料的復印件;(五)其他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第五章抵債資產的賬務處理第二十九條農村信用社以抵債資產取得日為所抵償貸款的停息日。農村信用社應在取得抵債資產后,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嚴禁違規(guī)賬外核算。第三十條裁(判)決定接收的抵債資產,經辦農村信用社接到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裁(判)決書后,要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將抵債資產納入專用科目核算,并辦理抵債資產過戶手續(xù)。協(xié)議接收的抵債資產,經辦農村信用社根據(jù)抵債協(xié)議書及時進行賬務處理,并辦理抵債資產過戶手續(xù)。第三十一條抵債金額超過債權本息總額的部分,不得先行向對方支付補價,如人民法院判決、仲裁或協(xié)議規(guī)定農村信用社須支付補價的,待抵債資產變現(xiàn)后,將變現(xiàn)所得價款扣除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發(fā)生的各項支出、加上抵債資產在保管、處置過程中的收入后,將實際超出債權本息的部分退給對方。第三十二條農村信用社在取得抵債資產過程中向債務人收取補價的,確定抵債資產的計價價值時應當減去其補價額;如人民法院判決、仲裁或協(xié)議規(guī)定農村信用社須支付補價的,確定抵債資產計價價值時應當加上預計應支付的補價額。第三十三條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債權與債務關系已完全終結的情況外,農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債資產不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含表內表外利息)的差額,應依法繼續(xù)追償,追償未果的按規(guī)定進行核銷和沖減。第三十四條農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債資產在變現(xiàn)前所發(fā)生的與之相關的收入或支出,分別計入營業(yè)外收支。第三十五條農村信用社取得的抵債資產當即變現(xiàn)的,其處置損益可按以下規(guī)定處理:抵債資產處置損益為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與抵債資產凈值、變現(xiàn)稅費以及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額,差額為正時,計入營業(yè)外收入,差額為負時,計入營業(yè)外支出。公式表示為: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變現(xiàn)稅費-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涉及補價的,抵債資產處置損益為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與抵債資產凈值、變現(xiàn)稅費、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實際支付的補價超出(或少于)預計應支付補價部分的差額,差額為正時,計入營業(yè)外收入,差額為負時,計入營業(yè)外支出。公式表示為:營業(yè)外收入(或營業(yè)外支出)=實際取得的處置收入-(抵債資產賬面余額-抵債資產減值準備)-變現(xiàn)稅費-可確認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實際支付的補價-預計負債)第三十六條農村信用社應在每季度末對抵債資產逐項進行檢查,對預計可收回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應當計提減值準備。如已計提減值準備的抵債資產價值得以恢復,應在已計提減值準備的范圍內轉回,增加當期損益。抵債資產處置時,應將已計提的抵債資產減值準備一并結轉損益。第六章抵債資產的監(jiān)督檢查第三十七條農村信用社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和管理,農村信用社應當對抵債資產接受、保管和處置情況進行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糾正。在接受、保管、處置抵債資產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視情節(jié)輕重進行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一)截留抵債資產經營處置收入的。(二)擅自動用抵債資產的。(三)未經批準收取、處置抵債資產的。(四)惡意串通抵債人或中介機構,在收取抵債資產過程中故意高估抵債資產價格,或在處理抵債資產過程中故意低估價格,造成農村信用社資產損失的。(五)玩忽職守,怠于行使職權而造成抵債資產毀損、滅失的。(六)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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