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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侵權責任法專題講座主講人:洪雨

律師

四川省律協第八屆民商委委員

聯系電話Q:565327928

四川巴中經開區

2015.2一、侵權責任法:立法概述

7年四次審議

2009年12月26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以139票贊成、10票反對、15票棄權。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并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玖⒎康摹?/p>

1、基本理論:侵權行為、責任構成(歸責原則、構成要件、免責事由)、責任形式2、一般侵權行為:過錯侵害人身、財產權益3、特殊侵權行為:職務侵權、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物件損害責任4、侵權損害賠償:賠償規則、人身損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通過時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09年12月26日通過實施日期:2010年7月1日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意見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9、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0、最高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治的核心是規范公權、保障私權。特別是在我們國家,私權有時候還常常受到這樣那樣的侵害。在強大的公權面前,私權確實受到這樣那樣的侵害。法治建設,關鍵在中國是要著力于保障私權。沒有一個對私權完整的保障體系,我們的法治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它的基礎必然是非常脆弱的?!肚謾嘭熑畏ā肪褪且徊咳姹Wo私權的法,就是一部對民事主體的各項民事權利或者說基本人權在受到侵害提出救濟的法?!肚謾嘭熑畏ā返闹贫?,可以說是我們法治建設的重大成果,非常重要的成果。也是我們人權保障事業我認為是具有里程碑意義的重大成果和進步。任何一國的侵權責任法都不可能為社會生活中的任何損害提供補救。當然,它也不可能對一切損害置之不理。補救,還是不補救,要由立法者基于自由與安全的價值考量,作出決斷。因此,哪些行為構成侵權行為,如何承擔責任,應由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的約定。作為民法重要組成部分的侵權責任法,解決的就是兩個問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與法律后果,亦即侵權責任的成立與侵權責任的承擔。當然,不應忽視的是,在損害頻發的現代社會,即便是法律認可的損害,也并非都由侵權責任制度加以救濟。各種商業保險、法定保險、社會保險等其他制度,也發揮著重要的損害填補功能。《侵權責任法》共12章,92條。第一章至第三章為總則,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為分則,第十二章為附則。內容大致如下:第一章一般規定,主要規定了《侵權責任法》的立法宗旨、保護民事權益的范圍以及侵權人承擔各種不同責任的先后順序。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主要規定了侵權歸責原則、承擔連帶責任的各種共同侵權行為以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主要規定了侵權人在被侵權人有過失的情形下減輕承擔責任;在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情形下不承擔責任。第四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主要內容涉及到: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侵權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網絡服務者(網站經營者)的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幼兒園、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等。第五章產品責任,主要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運輸者、倉儲者在何種情況下承擔侵權責任,以及生產經營者的懲罰性賠償制度。第六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主要規定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一般原則、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一致時責任承擔等內容。第七章醫療損害責任,對醫療損害采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規定了醫療機構的義務、過錯認定以及醫療機構的抗辯事由等。第八章環境污染責任,主要規定了污染者(主要是各類排放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的企業)的責任承擔、免責事由及追償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26日通過。2014年4月24日修訂第七十條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總則第1-12條第二章監督管理第13-27條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第28-27條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40-52條第五章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第53-58條第六章法律責任第59-69條第七章附則第70條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關于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三同時”制度的規定)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7號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38條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九章高度危險責任,規定的內容主要有: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等危險行為致害責任;民用核設施、民用航空器等運行致害責任;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危險物品致害責任;減輕責任和不承擔責任的的情形;責任限額。第十章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主要規定了飼養動物致害的無過錯責任、烈性犬等危險動物致害時的嚴格責任、動物園動物致害時的過錯推定責任。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規定了建筑物等發生脫落、墜落致害責任,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如煙灰缸砸人、杈衣棍傷人等)責任,建筑物倒塌時建設方與施工方的無過錯連帶責任,林木折斷致害責任,道路遺撒物質致害責任,堆放物致害責任等。第十二章附則,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的時間為2010年7月1日。侵權責任法的目標第一、侵權責任法旨在協調自由與安全的關系自由與安全是兩項最基本的法律價值。一方面,整個法律和正義的哲學都是以自由觀念為核心而建構起來的。法律的目的不是要廢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護和擴大自由。這些自由包括契約自由、結社自由、言論與新聞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另一方面,安全也是任何時代的人們所需要的,它有助于人們享有諸如生命、財產、自由和平等等其他價值的狀況穩定化,并盡可能持續下去。在經濟生活中,由于資源是稀缺的,故此人們從事的許多活動都可能影響到其他人的經濟利益。在圍繞經濟利益的競爭中,人們總是以截斷或破壞營利渠道的方式不斷地相互“損害”。同樣,在其他社會生活中,當一個人從事某種行為的時候,也總是會對他人造成這樣或那樣的“損害”。然而,并非有損害就必有救濟。單純的“損害”不一定產生侵權責任。例如:某手機生產商生產出性能更為先進、價格更為低廉的手機后,勢必導致其他手機生產企業的產品銷量下降、市場份額減少,甚至會使有些企業破產。侵權責任法的任務就是協調權益保護與行為自由之間的緊張關系。作為權利救濟法侵權責任法,應當能夠有效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作為自由保障法的侵權責任法,可以避免對人們合理行為自由的不正當限制。第二、侵權責任法據以協調自由與安全的方法侵權責任法應當對自由與安全進行均衡的、恰當的保護,它的所有規則與制度設計都是圍繞這一目標而展開。侵權責任法協調自由與安全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方法有兩個:其一、以過錯責任原則為最基本之歸責原則。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錯推定】其二、界定并區分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客體。僅僅依賴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尚不足以充分地協調自由與安全的緊張關系。它還應當界定需要保護的權益范圍,區分不同性質的客體,并提供不同的保護。

侵權責任法

調整侵權行為所產生之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調整對象——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性質與特征1、私法性——對平等民事主體權益的保護與救濟。2、強行法——不得侵害他人人身和財產的法定一般義務,無處不在,無人不有,個人無權改變該法定一般義務。3、保護法——合同法是確認和發展權利;侵權法是保護權益不受侵犯;合同法具有創造力,侵權法則具有保護力;侵權行為人是因為把事情搞糟糕而須負責,合同當事人主要是因為沒有把事情辦好而須負責。

為何稱侵權責任法?為什么法工委別出心裁稱“侵權責任法”?1、行為法強調任何行為人要為自己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后果負責,強調的是為自己行為負責(十九世紀侵權法重視責任自負)。2、侵權法究竟是制裁法還是救濟法?(現代侵權法更重視對受害人的救濟)。

教科書一直都稱“侵權行為法”,英美法稱“侵權法”,日本稱“不法行為法”,我國臺灣地區最初借鑒日本稱“不法行為法”,后來改稱“侵權行為法”,德國也稱“侵權行為法。侵權責任法是否應當上大會由大會通過,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反復研究認為,侵權責任法從實際內容看是在《民法通則》等法律的基礎上制訂的?!睹穹ㄍ▌t》是1986年制訂的,在此之后還制定了一些相關的法律。侵權責任法是對《民法通則》等法律的細化、補充和完善。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常委會可以通過侵權責任法。醫療損害賠償的指導思想:第一個是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同時要保護醫院和醫護人員的合法權益,還要有利于醫學科學的發展。包括各方面的關系如何平衡,如何把握的一個總。這一章的規定,將有利于減緩醫患之間的矛盾,有利于及時公平合理地解決醫患之間的糾紛。其中有兩點突出表現:一是根據診療活動的特點,在醫療損害責任一章當中,實行的是過錯責任,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有條件地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在這個稿子當中有明確的規定,這個規定是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從醫患關系、醫療診療的特點出發,也借鑒了國外這方面的經驗,同時我們也作出了一個很重要的規定。針對有的患者受到醫療器械的傷害,最后找醫院的時候,有的醫院告訴患者,你別找我,你去找有關醫療器械的廠家。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利于對患者合法權益的及時保護,所以也在這一章當中明確規定因為藥品、醫療器械的缺陷產生的糾紛,患者可以找生產廠家,也可以找醫療機構。最近一次的修改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如果賠償后損害是生產廠家造成的,醫療機構賠償相當于墊付,醫療機構可以向負有責任的生產廠家追償。這個規定是對患者合法權益給予了積極保護,而且這個規定也是根據產品質量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的。侵權責任法的歷史沿革從復仇到賠償

從加害責任到過錯責任現代侵權責任法的發展損害賠償的社會化(風險分擔、公平責任)保護范圍擴大化(權益泛化)損害后果規?;ù笠幠G謾?,如食品安全、環境污染)因果關系判斷標準多樣化(直接、間接、推定:關聯性)歸責原則多元化(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嚴格責任)過失的客觀化(非心理狀態而是客觀標準:合理的注意)免責事由的限制越來越嚴格(意外事故、自助行為)侵權責任的形式多樣化(侵權之債——精神性責任、懲罰性賠償)

對人格權的救濟方式倍受關注(精神損害賠償)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無法確定行為人時的處理:深圳:法院開始判決由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重慶:法院判決由業主負責;山東:法院認為不能支持原告的請求,駁回了原告的請求?!厩謾嘭熑畏ǖ?7條】公平原則的適用:不考慮過錯。重慶曾有一案執行不了,就是判決業主有過錯,業主認為無過錯,僅是因為房子買錯了地方。對于這一損害如何在雙方之間找到公平合理的分擔方案,應考慮的是哪一方有更強的分擔能力,顯然業主比受害人有更強的分擔能力,因此由業主來適當地分擔比完全由受害人自己來承擔損害更公平合理。從效率角度判斷,如何有助于督促當事人采取措施、防范風險、防范未來可能繼續發生損害。業主更接近損害發生的原因,由業主來負責可以起到防范風險效果。深圳案件一審判決物業公司承擔,二審改判由物業公司與業主共同承擔。因為小區多次發生樓里掉下東西把人砸傷的現象,物業公司始終要與業主共同承擔責任,最后物業公司就在樓的外墻上裝了兩個探頭,之后就再也沒有發生這種情況。公平責任、風險分擔在某些情況下,只要行為結果與行為有關聯性,也可以推定有因果關系的存在。高空拋物:在認定每個業主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時,主要采取因果關系推定,考慮關聯性而非過錯。顧客賓館受害案:如何判斷賓館和受害人被殺之間的因果關系?畢竟受害人是在賓館發生的不幸損害,因此可以認定賓館仍然有一定的關聯性,只要有一定的關聯性就可以推定因果關系的存在。山東劣質奶粉損害賠償案件:受害人喝了好幾個廠家的奶粉,之后發生了損害結果,因果關系該怎么認定?美國:法官判決依據每一個企業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所占的份額來確定每個企業和被告應當承擔責任的比例,這叫做市場份額理念。在這一個責任過錯中,法官采取因果關系推定,推定每一個企業的行為都和原告的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聯系。

第十一章物件損害責任

第八十七條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從哪個角度上來看的,著重于保護哪一方的利益。如果說從受害人的公平來說,反正是你們樓上的人扔下來的東西造成的損害,你要找不到這個人,我就得不到賠償,那是不公平的。但是反過來,如果從承擔賠償責任這一方的角度來考慮,說我在家里頭好好坐著,或者在機關里頭上班,突然有一天就把我弄去了,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了,和我有什么關系。這種看來也是不公平的,那么有人說這叫連坐,有點像。

第一、這個不是過錯責任問題,是不是應該從公平考慮?從公平責任來考慮。第二、它不是賠償責任,而是補償責任。第三、它不是連帶責任,它是補償的按份責任。

如何免責?1、發生損害時,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既然不在現場,就沒有實施拋物行為的可能,故可以免責。2、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占有造成損害發生之物。3、證明自己所處的位置客觀上不具有造成拋擲物致人損害的可能性。1、對權益的保護越來越寬泛,甚至侵害對象無法在法律上找到對應的概念,但法官不能因此拒絕判決,只要合法利益就應得到保護。如原告父親去逝,在殯儀館火化后把骨灰盒領回,開追悼會時,殯儀館趕來了說骨灰盒拿錯了。死者家屬非常生氣,全家抱著哭了半天的骨灰盒竟然不是自己的親人,這在情感上顯然無法接受。死者家屬到法院起訴。殯儀館侵犯了什么權利,無法用現行法規定的權利來對應,不能因此而拒絕支持受害人的賠償要求。不管是什么樣的權益,只要是合法的,具有可救濟性都可以受到保護。2、法官要考慮:這樣一種權利和利益是不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是不是有一種可補救性、可救濟性?如喝了三鹿牌奶粉得了腎結石,損害已經客觀發生,但假設沒有患腎結石,僅感到身體不舒服、乏力,在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是不是應該救濟?又如說冒名頂替上學,冒名頂替上學事件中的受害人被侵犯的公法上的受教育權,還是民法上的姓名權?3、還要考慮這種權利和利益能不能實行強制執行?如妻子不愿意生孩子,丈夫到法院起訴說他的生育權受到侵害,這個我們法院能管得了嗎?再如妻子不愿意和丈夫同居,丈夫說同居權受到了侵害,等等。對于這些不具有強制執行性的事項,法院判決之后能執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法釋【2011】18號

第九條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高空危險作業、高速運輸工具均適用嚴格責任——行為人必須證明完全是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才能夠免除責任。最高院關于審理電力損害案件的司法解釋,對高壓的內涵理解出了問題,1

000伏以上才叫高壓,導致很多判決都無法適用,不能給受害人提供有利的保護。江蘇有案例沒有使用該司法解釋,認為電力部門架了電線,就應該在旁邊設置提醒的標志,用欄桿攔起來,這是電力部門應該采取的措施,否則,如果到漁塘釣魚的人被電死了,電力部門就要承擔責任。之后電力部門馬上采取措施,所有漁塘的電線都采取了防范措施,結果從此再也沒有發生釣魚電死的現象,社會效果非常好。有一火車交叉口在鬧市區,來往行人很多,又沒有人把守,結果有人闖過去撞上了火車,法院判決高速運輸工具(包括鐵路部門)應當承擔責任,后鐵路部門馬上采取措施派人來防范,效果非常好。因此,嚴格責任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預防風險的作用。

嚴格責任

第九章高度危險責任第69條-77條關于合理注意,海南一個案例江西的一個游泳健將,住在海南一個法院的招待所,招待所旁邊有一個游泳池,游泳健將早晨去游泳,旁邊沒有人,游泳健將視力有問題,眼睛看得不清楚,他以為水有兩米深,用跳水動作跳進去當場把幾根肋骨摔斷了。起訴后法院認為:作為一個成年人一米深的水還跳,完全是你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自己應承擔損失。本案如果用一個謹慎人的標準衡量,招待所也是有過錯的,建游泳池就應達到標準,在沒有達到標準的情況下應該有人看護,應當有人提醒,而這些都沒有。后二審法院改判招待所承擔了賠償責任。第三十七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在過錯責任情況下,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害后果能不能免責?當前的變化主要表現為不輕易地免除行為人的責任。自甘冒險:對自己自愿進到危險區域里產生的損害,以前在法律上推定你默示的愿意承擔后果。但現在的處理情況有所變化。如看棒球比賽,飛過來的棒球打傷眼睛,即便屬意外,比賽的組織者也應當承擔責任。堆放物品倒塌砸傷人,如果是因為受害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堆放人不承擔責任;但如果是大風造成的,是不是應該免除堆放行為人的責任,或者你坐在一個圍墻的邊上,刮風下雨圍墻倒了,圍墻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能不能免除責任?即便是在意外情況下,堆放行為人、圍墻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能免責,我們要強化對受害人的救濟。所以,這次在制定侵權責任法時就把意外事故從免責事由里剔除了侵權責任法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26條過失相抵第27條受害人的故意第28條第三人的原因第29條不可抗力第30條正當防衛第31條緊急避險自助行為能不能免除責任?

關于懲罰性賠償在美國:一個老太太在咖啡店里喝咖啡,咖啡煮得太燙了把老太太嘴唇燙了,后來她到法院提起訴訟,法官最后作出了50萬美金的高額賠償判決。

法院認為:咖啡連鎖店一天要賣出很多咖啡,賺很多錢,如果因為原告遭受幾十美元的損害,只僅僅讓其賠幾十美元,對其是九牛一毛,無法給其任何警戒。如何對其真正產生一種扼制、一種警戒?就是要使賠償額達到使被告能夠產生一種刻骨銘心的疼痛,達到這樣的一種疼痛狀態的賠償才能對他真正產生一種警戒、一種震懾,才能促使他采取措施去防范今后可能發生的同樣危險。如在一個案例里,被告不遵守公共秩序,原告制止他,他反過來破口大罵還打人一個耳光,后來受害人到醫院就診,就是一個輕微的傷害,也沒有什么醫藥費,只有掛號費,受害人到法院起訴。法官說原告舉證你損害多少,受害人說我就一個掛號費、打的費,賠掛號費、打的費。法官問有多少,原告說“算起來50元錢”,被告說“我要早知道賠50元錢還不如多打幾個耳光。在一些特殊的案件里面可以考慮懲罰性賠償侵權責任法的制定十二章九十二條

歷時7年四次審議通過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權責任法》通過,是2009年中國法治建設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是向人大常委會匯報的報告上寫的。這是《物權法》的時候用的,這是我們立法當中的首創,原來都是重要、非常重要、基本什么的,這都不足以表達它的重要意義,不足以表達我們的黨和國家對這部法律的重視。所以用了起支架作用來表述。什么叫支架作用呢?我想到有些同志身體不好裝個支架,心血管不好裝個支架就健康了,活很多年,為人民服務,為家庭為子女去努力,他就是一個健康人。沒有這個支架,它就很危險,我們的法律可能出現“生命垂?!?,有一次表述為“危及生命”。所以“起支架作用”是描述性的,可以從這一點看到重要性。

侵權行為在社會中是非常普遍的,我們有各種各樣的法律規定了公民的權利。法律光規定權利還不行,有權利就會有侵權,就要有保護權利的法律。《侵權責任法》就是一部我們每個公民人身權利的保護法。這部法通過以后,基本上結束了我們以前沒有一本完整的侵權法的歷史?!肚謾嘭熑畏ā放c相關法律的關系1、《國家賠償法》從民法中分離出去,從《侵權責任法》中分離出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6章42條2、《合同法》涉及責任競合或請求權競合,加害給付的案件3、與《物權法》交錯,特別是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三種責任方式以及返還原物與返還財產民事責任方式與物權請求權的相互關系,它們的適用條件等方面

4、與《刑法》;與《行政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二、《侵權責任法》——

侵權行為(一)、侵權行為的概念侵權行為——行為人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性質——單方實施的違反法定義務的事實行為違法性——是違反民法保護的權利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客觀——給他人合法權利造成損害的行為(作為和不作為)主觀——一般行為人主觀上存在過錯后果——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要是賠償責任)侵權行為是指侵害他人受保護的民事權益,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是法律事實中的事實行為,即不法的事實行為。事實行為具有客觀性、權利義務效果法定性的特征??陀^性意味著事實行為必然是某種客觀行為,是業已實施的對外界造成影響或后果的行為。權利義務效果的法定性是指事實行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法律直接規定非基于意思表示而生的。只要某人的客觀活動構成了某一事實行為,自然在當事人之間形成了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同種類事實行為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只有量的差異而無質的區別?!径采骸睹袷路尚袨椤罚ㄐ抻啺?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頁】史尚寬:侵權行為乃約定俗成之稱謂,嚴格來說,并不準確。首先,并非只有侵害“權利”的行為才是侵權行為。侵害法律保護的“利益”,也可構成侵權行為。故此,“言侵權行為者,才過舉要以概其余之意耳。”其次,侵權行為中雖有“行為”一詞,但并非只有直接的,人的行為才構成侵權行為。雖無人的直接行為,僅是物件造成他人損害,亦構成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對象

第2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強調侵權責任而非賠償責任;強調違法性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第6條第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2條與第6條第1款(過錯原則)共同構成一般侵權責任條款;第6條第2款(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為推定過錯責任,適用于特殊侵權行為。第7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無過錯原則)——不適用一般條款的特殊侵權行為。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將隱私權從以往立法中名譽權項下剝離出來單獨成項,表明立法理念的科學與進步)侵權行為的一般條款侵權責任法中的歸責原則第六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肚謾嘭熑畏ā芬幎巳齻€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那么對一個具體的侵權責任案件適用法律的時候,首先第一點就必須明確,到底適用哪個歸責原則,這個歸責原則如果適用是正確的時候,這個案件處理不會有太大的錯誤,但是對一個侵權責任案件,在適用法律的時候,你選擇的那個侵權責任歸責原則是錯誤的時候,這個案件從根本上是不可以挽救的,是徹底的錯。案例:一個日本的吉普車從廈門到福州的高速公路上在行進,快要到福州的時候,右風擋玻璃突然破裂,造成了爆震傷,玻璃一下破裂以后,高壓空氣打進來,然后就打在右邊副駕駛座位上的人的胸口,造成了內在的損傷,然后緊急送往醫院去,也沒有救過來,就死了。這個車停到那兒以后,然后交警部門就來勘查現場,沒有發現外力造成的痕跡,就推斷有可能是玻璃自身的原則造成的損害。這個時候,就請日本的公司代表來談這個責任問題,日本人認為他們汽車的風擋玻璃沒有質量問題,應該是外力造成的這種損害。后來雙方就達不成協議,最后達成了一個程序性的協議,就是把這個玻璃,一方先保管,然后日后雙方共同指定一個鑒定機構來鑒定這個玻璃的質量問題,日本人按照協議說:他們要保管這個風擋玻璃,他們拿到這個風擋玻璃以后,就拿回國內去搞鑒定,鑒定的結果是他的玻璃沒有質量問題。拿到這樣一個鑒定以后,他們就跟交警說,他們不承擔責任,后來,交警說你不承擔責任,什么理由?他說我們認為玻璃沒有質量問題,而且經過我們鑒定,完全沒有問題。后來對方當時就反對說,我們一起共同指定一個鑒定機構,你為什么拿到日本去鑒定呢?這個時候,就等于他破壞了這個協議,雙方達不成協議了,后來說還要向法院起訴。法院在一審的時候,就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原告起訴的是什么?是產品責任,按照原來的《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起訴的,法院的判決書當中指出:原告在起訴以及在整個訴訟過程當中,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證明對方在這次損害當中有過錯,所以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那么這個案件上訴到中級法院,中級法院認為產品責任歷來是一個無過錯責任,不論是從《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還是《產品質量法》41條、42條、43條的規定,都規定了產品責任是一個無過錯責任,那么在這個案件當中,一審法院判決是用過錯責任原則,那么這個案件就完全判錯了。所以,一個侵權責任案件在適用歸責原則上發生錯誤的時候,那么這時候這個案件的判決是一個根本性的錯誤,是嚴重違反法律的。所以這個案件是一個特別有說服力的判例。附:《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侵權責任法第五章產品責任生產者的責任(41)銷售者的責任(42)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責任承擔(43)生產者、銷售者對第三人的追償權(44)

生產者、銷售者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責任(45)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46)懲罰性賠償(47)最高院觀點:產品責任應屬無過錯責任。第41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條第一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講的過錯責任。第二款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那么,這個講的是過錯推定。

為什么要把這兩個歸責原則放到一個條文中去說?其實要表達的一個意思:無論是過錯原則,還是過錯推定原則,它們都是過錯原則,這個意思是沒錯的。但是過錯推定原則和過錯原則畢竟不一樣,所以把它分成兩部分來理解。

在第六條的理解上,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我們說的狹義的過錯原則,還有一種是過錯推定原則,他們并不是一樣的。在法律適用當中,可能會更方便、更容易掌握。

第七條就是無過錯責任。所以,在中國的《侵權責任法》當中,歸責原則體系是三個歸責原則構成的,那就是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按照這樣一個理解,比較符合現在的第六條第七條的條文。這三個歸責原則在適用的時候怎么去考慮?三個歸責原則,只有過錯責任原則才提供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那么,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不提供請求權的法律基礎,為什么這么講?那就是說,一般侵權行為按照我們現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也沒有全部列舉,而且絕大多數沒有全部列舉,那么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我們在確定一般侵權責任的賠償責任的時候,必須按照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那么在援引法律的時候,也必須援引第六條的第一款,如果不援引第六條第一款的時候,其實等于是什么?你就沒有法律可以援引了,只有它才能夠提供一般侵權責任的請求權基礎。那么它規定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反過來,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沒有法律特別規定,不可以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不可以適用無過錯責任。反過來,從第四章開始,一直到第十一章,大部分的條文都是在規定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適用的那些特殊侵權責任。所以,過錯推定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不提供請求權的法律基礎。那么,需要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需要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這種侵權責任必須依照特別規定去確定請求權,而不是適用第六條的第二款,不是適用第七條。所以第六條和第七條在理解上,三個歸責原則最大的差別就在這里,所以這一點必須得明確,這是一個問題。三個歸責原則在適用的時候要求是什么,就是它的歸責是什么?首先,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過錯責任原則,它是一般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也就是說,它那個小的一般條款,它所概括的是一般侵權行為,當我們說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過錯責任適用歸責的時候,第一點就應該是它的適用范圍是一般侵權行為。凡是不用過錯推定原則和不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那些侵權行為,都認為是一般侵權行為,一般侵權行為應該適用第六條的第一款:適用過錯責任。所以它的調整范圍、它的適用范圍是一般侵權行為。第二,一般侵權責任它的責任構成要件是四個要件,就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要四個要件都具備,這四個要件都具備了以后,才成立一般侵權責任。第三,舉證責任問題。在適用侵權行為一般條款的時候,適用第六條第一款的時候,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當中,舉證責任完全是由原告來承擔,那就是我們《民事訴訟法》當中所提到的,那就是誰主張誰舉證,受害人是被侵權人,那么你現在提出來要求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構成侵權,那你要證明四個要件。四個要件你都證明成立了,你的侵權責任請求權就成立了,法院就支持你。第四,就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從侵權責任形態上來說,一般的都是自己的責任,那么就是說,我自己實施侵權行為,要由我自己來承擔責任,最經典的條文就是《法國民法典》上面的82條:任何人都要對自己的過錯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那么和它對應的是什么?對應的就是替代責任,就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為自己所管理下的物件造成的損害負責。所以,第六條第一款所適用的一般侵權責任,它的責任形態基本上是自己的責任,不是替代責任。在適用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過錯推定原則的時候,那么它的歸責原則是什么?它適用的歸責是什么?第一,它的適用范圍是一部分特殊侵權責任。一定要在《侵權責任法》當中有特別規定的,比方說像監護人的責任,用人單位的責任,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學校里受到傷害的這種學校承擔的責任,等等。這一些侵權責任都是過錯推定。還有,像物件損害責任,也是過錯推定,還有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人身損害的,它也是過錯推定。所以,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時候,一定要有法律明文規定,而不是直接援引現在的第六條第二款。第二,它的構成要件也是四個要件,也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四個要件。在第三點—舉證責任問題上。那么,四個要件在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四個要件都是原告承擔,都是原告要承擔證明責任,但是在過錯推定的時候,前三個要件是原告去承擔舉證責任,那么原告在證明了前三個要件成立的情況下,法官就直接推定加害人有過錯,那么,推定加害人有過錯,加害人認為自己沒有過錯的時候,他可以舉證責任倒置,他去舉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那么他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時候,侵權責任不構成。他要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當然侵權責任不構成,當他證明不了自己沒有過錯的時候,過錯推定成立,侵權責任就成立。所以在這一點上,它和過錯責任最大的區別在這里。那么第一點上區別很大,就是適用的范圍不同,第二點沒有什么太大的區別,第三點有區別,根本性的區別。還有第四點,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的侵權責任。多數或者說大多數是適用替代責任的,監護人的責任,替代責任;用人單位的責任,替代責任;那么交通事故的責任,也是替代責任。還有一種對物的替代責任,就是自己管理下的物件造成了損害,也是替代責任,那是對物的替代責任。所以,它的責任形態基本上是替代責任,這是第二個歸責原則。第三個歸責原則,第七條和原來《民法通則》106條第3款有區別,那么《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規定的也是無過錯責任,它說:沒有過錯但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它的前提是沒有過錯要承擔責任,所以那個條文寫得是不對的?!肚謾嘭熑畏ā返谄邨l: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它表述的是不論,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就是行為人有過錯也好、無過錯也好,沒有關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不問過錯的原則,你有過錯也好,沒過錯也好,我都不管,只要法律規定你要承擔侵權責任,你就必須承擔侵權責任了。所以,這叫無過錯責任,而不是說,你沒有過錯的時候才要承擔的責任,不是這個意思。司法實踐中,適用第七條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時候,也要注意幾點:第一,它適用的范圍是一些特殊侵權責任,產品責任、環境污染、高度危險責任、動物資源損害,《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四種無過錯責任。在工傷事故責任當中,它是無過錯責任。那么工傷事故這個無過錯責任,我們現在《侵權法》沒有規定。第二,侵權責任構成,因為沒有過錯的要件了,那么它就是三個要件,就是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三個要件就構成了,那么原告要證明,證明三個要件,法官就可以確認構成侵權責任。第三,舉證責任,三個要件的舉證責任都是原告承擔、被侵權人承擔的。那么有一點是不同的,那就是如果加害人認為損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故意造成的時候,這時候要由加害人自己來舉證,就是由被告來舉證,這部分叫舉證責任倒置,那么這個舉證責任在這一點上有所不同。第四,就是侵權責任形態。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侵權行為,大部分是替代責任。所以,它跟一般侵權責任也是不一樣的。所以你看,在《侵權責任法》當中,最關鍵、最核心的這一部分就是歸責原則問題,那我們現在《侵權責任法》規定的非常明確。人身權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身份權:監護權財產權物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知識產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債權?民事權利人格法益親屬間人格法益(婚姻法第46條)免受性騷擾的法益(婦女保障法第40條)死者人格法益(精神賠償司解第3條)特定物品上的人格法益(精神賠償司解第4條)財產法益商業秘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占有(物權法第245條)法益(二)、侵權行為的形態(類型)1、侵害財產權、人身權的侵權行為

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區別意義:歸責原則不同責任主體不同(替代責任)構成要件不同舉證責任不同(舉證責任倒置)適用法律不同(法律特別規定)一般侵權行為——法律無特別規定,適用一般侵權規則的情形特殊侵權行為—法律有特別規定,適用特殊侵權規則的情形2、一般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中特殊侵權行為類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適用無過錯責任的特殊侵權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害時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第37條)監護人責任(第32條)非法占有的高度危險物致害時所有人、管理人的連帶責任(第75條)用人單位責任(第34條1款,第35條第1句動物園動物致害責任(第81條)產品責任(第41條以下)建筑物、構筑物等及其擱置物、懸掛物致害責任(第85條)環境污染責任(第8章)堆放物倒塌致害責任(第88條)高度危險責任(第9章)林木折斷致害責任(第90條)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責任(第80條)窖井等地下設施致害責任(第91條第2款)建筑物倒塌致害責任(第86條)妨害通行的物品致害責任(第91條第1款)法律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1、適用過錯推定責任的情形:機動車交通事故(10%嚴格責任)、醫療損害、職務侵權、雇傭人侵權、幫工人侵權、被監護人侵權、地下工作物致害、建筑物等地上物致害、社會活動中侵權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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