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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附加證明書,英文APOSTILLE,是海牙取消認證公約即海牙公約的具體表現形式。那么關于什么是附加證明書,包括哪些內容,有什么特征,有哪些效力,有誰簽發,怎么實施等這些問題,以下將做詳細說明。一、附加證明書的含義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1頁。所謂附加證明書(theadditionofthecertificate,Apostille),是指符合公約所附示范格式的,由文書發出國主管機關簽發的,放在文書或“文書附頁”(allonge)上的附加意見證書,用于證明文書上的簽名、印章或戳記的真實性。附加證明書是公約在取消認證后,為了確保文書的真實性而創設的一套文書證明制度。依據該制度,在一締約國領土內作成而需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出示的公文書,如其附有作成國主管機關簽發的附加證明書,則出示國應免除對公文書的認證手續。附加證明書是公約的起草專家們經過長期討論而選擇的制度,其實質是用來替代認證制度,這是公約整個體系賴以建立的基本點。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1頁。二、附加證明書的特征第一,公約對附加證明書的要求是任擇性的(optional),締約國可以自愿放棄此種證明要求,文書作成地國家也有權對一種或幾種文書不做此種證明要求。第二,附加證明書是文書認證手續的最高要求,也是公約要求的唯一證明手續,締約國不得要求其他更復雜的手續。但公約并不排斥締約國根據單方聲明或雙邊及多邊條約的規定,廢除或簡化附加證明書要求,或徹底免除文書的任何證明手續。比如,締約國在加入公約前,如其法律已規定免除公約規定的認證程序時,則在該締約國使用的文書可不附加證明書;締約國在公約生效后達成比簽發附加證明書更加簡便的協議的情況下,可不要求簽發附加說明書,而從其協議。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2頁。第三,附加證明書是由文書發出國的主管機關來作成的,而不需要由文書發出國在文書使用國的外交或領事機關作成,更不需要由文書使用國的主管機關、外交機關或領事機關作成。因此,附加證明書制度使得在認證制度下應由兩國外交或領事機關(單方或互惠情況除外)共同完成的證明行為,變為由一國(文書出具國)的專門機關完成,從而較認證行為更為簡便,成本也更低。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2頁。三、附加證明書的效力第一,證明書本身的簽字、印章和戳記的證明效力(theprobativeweight)。從邏輯上講,即使公約未對此做出明文規定,附加證明書也應具有當然的證明效力。因為公約的目的就是取消認證,并由附加證明書來發揮原來認證所起的證明作用,如果對證明書本身需進行證明,則會陷入無休止的證明程序中,其最終后果是導致公約失去意義。雖然如此,公約第5條第3款還是對此做了明文規定:“該證書上的簽字、印章和戳記免于任何證明。”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3頁。第二,證明書關于文書上的簽字,文書簽字人作成文書時所依據的身份,以及適當的情況下文書上印章或戳記可靠性內容的證明效力。專家們在起草過程中對此問題進行了討論,并提出了三種方案:方案一,推定該證明書的前述內容已被證明,即該證書的內容具有當然的證明效力,除非有足夠證據并依法定程序推翻它。公約沒有采用此方案,因為在海牙國際私法會議的一些成員國中,并不存在這種證明文書虛假(inscriptiondefaux)的程序。方案二,在公約中規定一條沖突規則(aruleofconflictoflaws),由該沖突規則援引的法律來確定文書的證明效力。然而,起草這樣一條單一的沖突規則是相當困難的。在該問題上,各國的規定不一,例如,法國規定適用文書作成地法,奧地利則規定適用文書使用地法。因此,公約放棄了該方案。方案三,對該證明書的證明效力不做明確規定,即不規定證明書是否具有當然的證明效力,而由法院依其所在地的沖突規則援引的法律來解決此問題。公約采納了本方案,其第5條第2款僅規定“該證書如經正確填寫即證明簽字的真實性,文書簽字人作成該文書所依據的身份,以及在適當的情況下文書印章或戳記的可靠性”,而沒有進一步對證書自身的證明效力問題做出明確規定。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3頁。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4頁。第三,附加證明書的證明效力與被證明文書的性質之間的關系。如果附加證明書錯誤地附加在不屬公約規定范圍的文書上,該證明書是否影響該文書的性質,即附加證明書可否改變被其證明的文書的性質?這是英國代表提出來的問題。毫無疑問,答案應是否定的。附加證明書僅證明有關文書簽字或印章的真實性,不涉及文書本身的性質,因此,根本也就不可能改變文書本身的性質,比如使私人文書變成公文書。事實上,文書屬于什么性質,完全由文書作成國的法律來確定,即使有錯誤附加證明書的事實,也不影響文書的原有性質,所以公約對此未做規定。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4頁。四、附加證明書的簽發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5頁。第一,簽發機關的指定。公約對簽發附加證明書的機關的指定做了專門規定。依照公約第6條第1款之規定,簽發附加證明書的機關為各締約國依其本國情況指定的專門機關。即公約把簽發附加證明書機關的指定權留給締約國自主決定,從而允許締約國的中央機關或地方機關行使此項簽發權。公約如此規定,一方面無疑是為了避免對締約國內政的干涉,使公約能為各國接受;另一方面,公約允許成員國的地方機關行使簽發權,對人口眾多、地域遼闊的國家具有現實意義。在這類國家,如果只允許中央一級機關行使簽發權,不僅造成中央機關工作負擔過重,而且對核實了解各地文書作成的真實情況也不方便,同時也給遠離中央機關的請求附加證明人帶來旅途奔波之苦。允許地方機關行使簽發權則可以避免上述結果的發生,既有利于有關國家的機關提高工作效率,也便利了有關文書當事人。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5頁。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6頁。第二,簽發機關的職責。依據公約的有關規定,簽發證明書機關的職責主要有以下三項:①簽發附加證明書。公約第5條第1款規定,簽發附加證明書的機關應根據文書簽字人或任何持有文書人的要求簽發附加證明書。因此,對文書關系人而言,簽發附加證明書不具有強制性,是否要求簽發附加證明書完全由文書關系人自主決定,簽發機關無權干涉;但對簽發機關而言,該規定具有強制性,只要文書關系人申請簽發該證明書,除有違法情形外,簽發機關必須簽發,不得拒絕。②保存證明書的簽發記錄。依據公約第7條之規定,簽發機關應記錄其簽發書情況并予保存,以備核實。簽發機關應記錄的事項有:證書的編號及日期;文書簽字人姓名及其作成文書所依據的身份。如果沒有簽名,則加蓋印章或戳記的機關的名稱。公約還規定了兩種既便于保存又便于查詢核實的記錄方式:登記冊(theregister)和卡片索引(cardindex),供簽發機關自主選擇采用。③核實證明書所載的內容。簽發機關應根據任何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核實由其簽發的證明書上所載內容與細節是否同登記冊或卡片索引上所載的相符合(第7條第2款)。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6頁。五、附加證明書的實施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7頁。第一,附加證明書的制作、簽發和核實。制作和簽發附加證明書的機關是各國依據公約指定的主管機關。該機關按照公約示范格式的要求制作附加證明書,并應文書關系人(文書簽字人或任何文書持有人)的請求而簽發。簽發機關在簽發證明書時,應記錄其簽發證明書的情況并對該記錄加以保存。為防止虛假證明書的產生,公約規定了兩項關于證明書的核實制度:其一是對各締約國主管機關的核實制度;其二是對附加證明書本身的核實制度。公約雖然規定有權簽發證明書的機關由各締約國自主指定,但同時規定各締約國對其指定的機關及機關的任何變動應通知荷蘭外交部,再由荷蘭外交部負責通知成員國(第6條),以便各締約國對他國簽發附加證明書機關的真實情況有所了解,并能快速核對附加證明書簽發機關的真實性。對附加證明書本身真實性的核對,亦即此處所指的實施過程,公約第7條第3款做了明確規定:“簽發證書機關經任何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應核實證書上所載的細節是否同登記冊或卡片索引上所載的相符。”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7頁。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8頁。第二,保證附加證明書真實性的措施。為了有效保護附加證明書的方法,有必要制定一系列規則,以防止證書上內容和簽名出現虛假的情況。對此,理論上有三種較為可行的控制方案:方案一,在國際層面建立一中心辦公室,由其統一收集各國有權簽發證書官員的簽名,并負責判斷證書的真偽。各國代表對此方案持反對意見,不愿建立這一繁瑣機制,收集各國的簽名及其更新保持也相當困難。方案二,在國內層面,由各國建立一中心辦公室專門負責鑒定證書的真偽。這種方案也有方案一的缺點,且還沒有先例出現,因而也遭到反對。方案三,由簽發機關行使必要的審查,負責核實其簽發的證書。也就是簽發機關在簽發證書時,對證書進行編號,并在登記冊上加以記錄。當文書關系人請求核對證書時,簽發機關應受理,并根據編號進行查核。一方面,這種措施并不會使簽發機關在簽發證書時要求對證書進行編號而負擔過重,另一方面,由簽發機關鑒定證書的真偽最具可靠性,簡便而有效。因此,公約最后采納了該方案,在其第7條中做了類似的規定。什么是附加證明書APOSTILLE全文共10頁,當前為第8頁。六、附加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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