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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學校事故的歸責與安全管理
東北師范大學教育學部
曲正偉(8.5下)
E-mail:quzw496@
學校安全成為目前社會關注的問題,有多方面的因素。教育觀念的變化家庭關注度過高安全問題的頻發教育觀念的變化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地方以人為本——“四生”(生命、生活、生長、生成)人的價值(精神)生命/物質生命生命不保,何談教育?家庭關注度過高4-2-1家庭結構孫云曉1992年:《夏令營中的較量》2002年:《千年警示鐘》中國的父母普遍反對孩子探險,一旦發生意外傷害,則常常把學校告上法庭;日本的父母則普遍支持孩子探險,發生意外自己負責,對中國起訴學校的現象不可理解。中日兩國國民對待孩子及教育的態度的差異,或許才是兩個民族的真正差異,一個讓孩子置于死地而后生,一個讓孩子置于蜜罐而后苦。日本國民不懼怕風險與代價,給教育一個寬松的環境,放手讓孩子磨練;全中國的父母沒在一起開過會,卻幾乎都會說一句話:“孩子,只要你把學習搞好了,別的什么都不用你管”。事故放生后,多數家長不能理性維權在學生受害事故發生后,或因傷害后果嚴重,或因關切心理,或因情緒激動,多數家長不能通過正常途徑解決糾紛,主要體現在:第一,80%以上的案件在起訴前或訴訟期間曾到學校糾纏,甚至到有關部門長期鬧訪,擾亂教育部門正常工作秩序。第二,在訴訟請求中,多數家長提出了高額的訴訟請求。某學校損害賠償案件中,家長就提出高達300余萬元的訴訟請求。第三,多數家長不能正確厘清責任。在所有的起訴案件中,均要求學校承擔100%的責任,即使是在正常的體育競賽中受到傷害的,也未見任何家長同意承擔部分損失。安全問題的頻發2012年,全國公辦中小學校共約37.8萬所,在校生1.9億多人,每年因各種事故非正式死亡1萬多人,相當于平均每天死1個班的學生;在實際的調查中,中小學大概平均每校每年發生1起學生傷害事故;調查表明小學高年級、初中的事故發生率最高;
近幾年,幾次重大的學生安全事故引起社會高度關注學校安全問題實際上是學校辦學活動中必然要面對的風險,要樹立風險意識。學校傷害事故——雨后春筍、層出不窮學校領導——焦頭爛額、疲于應付受害學生家長——痛不欲生、悲憤難容班主任和任課教師——提心吊膽、杯弓蛇影眾多學校因噎廢食,采取了一些消極預防手段。主要存在以下現象:第一,多數中小學取消實驗課。第二,體育課變成看電視體育比賽課,盡可能減少學生的體育活動。第三,對于學生擾亂課堂秩序、不按時上課等違反紀律的行為,不敢教育或批評,避免學生思想接受不了自殺。第四,取消春游、秋游,盡量不組織學生參加勞動實踐或外出活動,以求降低風險。第五,盡量縮短學生在校逗留時間,要求學生準時到校、按時離校。第六,課間不讓學生到操場或走廊玩和跑,要求學生除了上廁所就是乖乖坐在教室里。第七,一些學校甚至在組織正常的教育教學活動時事先和家長簽訂“生死狀”,欲圖最大化地免除學校的賠償責任等。學校發生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成為困擾學校、教師教育實施的重要問題。究其原因,主要有:責任不清楚處理程序不規范賠償經費缺乏必要的保障內容提示學校事故中學校責任的法律規定當前學校事故的主要類型及其歸責學校事故處理的程序學校事故的安全管理一、學校事故中學校責任的法律規定什么是學校事故?《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時間+空間+侵犯客體(人身)從時間上看,包括:(1)學生合理的到校時間與合理的離校時間的中間時間;(2)教師要求學生提前到達學校或延遲離開學校的時間;(3)教師要求學生補課的時間;(4)課間休息時間;(5)體育課、實驗課、勞動課等課上時間;(6)學校組織學生參加集會、比賽、演出、參觀、旅游、軍訓等活動的路上或活動期間的時間等。從空間上看,包括:學校的教室、走廊、操場、圖書館、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學校管理的場所,以及學校的教育教學及生活用具、用品、設備、設施等。從侵犯的客體上看,專指生命健康權,而非其他合法權利。普遍存在的兩個認識1、學生只要在學校里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是脫不了責任的。2、家長把學生送到了學校,學校就是學生在校期間的監護人。是這樣嗎?判定學校事故中學校責任的主要法律依據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2002年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10年《侵權責任法》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0條:“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教育部2002年頒布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對學生在校期間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的預防與處理作出了具體規范。該《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根據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改。《辦法》共分為:總則、事故與責任、事故處理程序、事故損害的賠償、事故責任者的處理以及附則等6章40條。
《辦法》中的兩個重要提法: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第7條第2款)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第5條第2款)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第8條)我國法律體系1、憲法——全國人大2、法律單行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3、行政法規——國務院4、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5、自治條例/單行條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6、規章政府規章——地方政府依據參照基本法律——全國人大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在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四審通過《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權責任法》共分為12章92條。其中,第四章“關于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對學校在學生事故中的責任做了規定。《侵權責任法》對學校責任的規定:第38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第39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第40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如何理解學校事故中的學校責任1、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學校對未成年學生的保護職責是一種教育、管理職責學校-學生——教育、管理職責——過錯責任家長-學生——監護職責——無過錯責任2、以未成年學生的年齡為構成要件的過錯責任學校是否承擔責任不取決于“是否在學校中”,而是取決于對損害事實的過錯程度。過錯原則(×無過錯原則/公平原則)有過錯就承擔責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責任有多大的過錯就承擔多大的責任過錯事由事前預防情況事后救治情況主要看學校是否盡了“相當注意義務”沒有過失:想到;采取措施學校管理是否適當只能依據“通常的”、“一般的”的標準,不能苛求學校。英國判例法明確反對社會對學校的管理提出苛刻的要求,認為教師應該是“有理性的細心的父母”,但同時認為教師不應該是“過分謹慎的父母”。區分年齡的過錯原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歲以下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18歲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歲以上無行為能力人——過錯推定——學校舉證限制行為能力人—過錯原則——學生舉證在無行為能力人方面,加重了學校的安全保障義務。——“一校兩制”3、學校事故中學校責任的承擔是一個綜合因素的考量結果民事責任的五要素行為人的權利能力和責任能力行為的違法性(法規規定的/合同約定的/先前的行為導致后來的義務)有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直接/間接)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故意/過失)4.學校責任抗辯及免責事由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損害是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的自身過錯受害人同意二、當前學校事故的主要類型及其歸責(一)學校行為導致的學校事故(二)學生之間行為導致的學校事故(三)校外第三人在校內造成的學校事故(四)因受害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校事故(一)學校行為導致的學校事故學校責任事故是學校及其教職員工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義務致使學生受到人身傷害的事故。對于這類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案例]某小學課間時,幾名學生在教室間追逐,其中一名學生(11歲)沖出教室門口,失去平衡,翻越欄桿,墜樓身亡,經查,該校欄桿高只有九十厘米。該生病情穩定后出院,住院期間共花費6.4萬余元。該小學教學樓外廊欄桿高度為90厘米,未達到國家有關標準。該小學管理上存在著過錯,應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該學生系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危險性未予預見,亦有一定過錯。雙方應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案例]某職業高中組織學生進行年級拔河友誼賽,因為系在拔河中間用來判斷勝負標志的紅布條隨風飄動影響比賽裁決,學校組織者便在紅布條下端系上一個直徑24毫米的鐵螺母,以便使紅布條垂直向下,在高一和高二兩個年級的比賽激烈時,拔河繩突然從中崩斷,紅布條上所系的螺母因慣性甩起,直接飛向高二年級站在第一位的學習劉某的頭部,老師們隨即將劉某送往醫院,劉某被診斷為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受傷程度被定為傷殘八級。學校作為學生拔河比賽的組織者,負有保證器材符合安全規范,防止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責任,對于綁在紅布條上的鐵螺母有可能傷人的情況,學校應當能夠提前預見到,但學校因為疏忽,沒有盡到相應的注意義務,從而導致鐵螺母傷人事件的發生,因此學校是具有過錯的,法院判決學校賠償劉某經濟損失14萬元。[案例]某小學為了方便學生懸掛衣物,在教室后墻上安裝了許多鐵鉤,該校8歲的一年級學生吳某在與同學在教室玩耍追逐時,不慎撞到教室的后墻上,一只鐵鉤扎入他的左眼,造成左眼破裂。8歲的吳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好動是小學生的特點,其無法也不可能預見自己與他人嬉鬧行為所帶來的后果,學校由于疏忽了小學生的生理特點,未能謹慎注意到其安裝的鐵鉤與小學生的身高體征相近,鐵鉤的高度正好與學生的眼睛同高度,具有不合理的安全隱患,所以學校對吳某的傷殘應當承擔過錯責任。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門衛制度與管理行為消防制度與行為宿舍管理制度與行為公共設施管理制度與行為[案例]2004年11月25日晚,在某縣第二中學發生一起惡性殺人事件。罪犯閆彥明(男,21歲,農民),深夜11:30潛入該校男生宿舍,撞開一樓101房間陽臺進入房間,再進入一樓樓道,上到三樓,先后撞開316、318和322三間宿舍(每個宿舍住8人,上下鋪),用刀或砍或刺,將下鋪12人當場殺死6人,殺傷6人(其中2人搶救無效死亡)。[案例]某天課間操時分,開著校門的某地某學校,走進一個西裝革履的男子。沒有人詢問他是誰?要干什么?于是,他大搖大擺地登上學校二樓教室,一個學生恰好從他身邊經過,被他抓起來扔下樓,死了。經法院查明,該男子患有精神病。
[案例]陜西省某縣城關小學1989年12月28日清晨舉行周會,7時許在學校廣播和鈴聲的催促下,教學樓上千名學生爭先恐后奔向學校操場集合。學校副校長楊某未將教學樓西邊樓梯柵門打開,使得二、三、四樓七百多名學生只得全部涌向東樓樓梯口。學生們下到二樓和一樓樓梯拐彎處時,因樓道電燈未開,跑在前面的學生摸黑與少數上樓放書包的學生相遇,造成雙方擁擠,個別身材校的學生跌倒后引起上下樓梯受阻,釀成特大傷亡事故:死亡6-11歲的小學生28人,傷59人。一層疏散圖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準、要求的:[案例]2001年12月7日下午四點三十分許,某鎮某學校發生83人中毒事件。經該市衛生監督所對嘔吐物進行化驗,證明是有機磷農藥中毒。經對該校飯堂檢查,衛生狀況差,沒有必備的洗、沖、消三級用池及洗菜、洗肉的專用池,不具備學校飯堂及集體飯堂的條件。[案例]2001年9月5日,東北某地11所學校的2300多名學生發生集體中毒事件,起因是某公司向學校提供的、并且學校要求學生必須服用的豆奶中的志賀氏桿菌超標,因而造成學生產生惡心、嘔吐、腹痛、發燒等癥狀。在這兩起事件都是學校責任。凡是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藥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標準,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都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一是食堂采購必須實施定點采購和食品留樣制度;二是學校的食堂必須具備開辦的條件,達到考核量化標準。學校在承包食堂時,要嚴格挑選,嚴防社會不法人員混入員工隊伍,造成一些傷害事故的發生。學校可根據《處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其他單位和個人為學校提供產品與服務造成學生安全事故的,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學校已先行支付賠償費用的,應當向提供產品與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行使追償權。”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的。[案例]
某小學9歲的三年級學生曹某在三樓音樂教室上課時,因同學們在前一節剛上完體育課,身體在冒汗,音樂教師為了不影響上課,讓同學們將教室內的窗戶打開。下課鈴響后,正當同學們準備排隊走出教室時,坐在前排的曹某突然轉身跑到教室的后排去打另一位同學,推搡中曹某不慎從教室后排的窗戶摔了下去。經鑒定,曹某構成九級傷殘。曹某將學校訴至法院。某小學在給學生上音樂課時,明知三樓的階梯教室窗戶上未安裝護欄等安全設施,存在著不安全因素,仍將學生安排在該教室,且在上課期間又允許學生將教室內的窗戶打開,從而直接造成原告曹某從該教室內的窗戶中摔至樓下,形成事故。原告在上課期間未能遵守學校紀律,擅自跑到教室后排雖有過錯,但其畢竟是未滿10周歲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負該起事故的過錯責任。據此,法院判決某小學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案例]1998年4月6日早上7時許,湖州市某中學組織學生晨跑。按該校規定,學生在跑步時不能穿皮鞋。這天,魯某穿著皮鞋在操場上參加晨跑,這時,與其不同班的吳某從其后面跑上來,將魯某碰倒在地。魯某頓時臉色蒼白,全身麻木疼痛,不能行走,校方派人迅速將魯某送到醫院,當日即住院進行手術。經法醫鑒定,魯某系右股骨脛骨折并發右股骨頭壞死,屬8級傷殘。魯某將該中學和吳某告上法庭,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54.97萬余元。吳某將魯某碰倒摔傷致殘,應負有主要責任。該中學組織學生晨跑,雖符合教育計劃,而且作了學生在跑步時不能穿皮鞋等規定,但其在事發當天未按此規對學生進行監督和管理,故也負有一定的責任。判決如下:由校方賠償14205.98元,吳某賠償損失49720.93元。學生外出注意事項:出發前的安全教育,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選派教師、編組、休息及用膳、紀律及安全注意事項、醫藥及救護事項、通信聯絡及管理等)注意用車安全(大公司、驗車、駕駛員執照、簽訂合同)外出過程中(教師管理、避免危險地帶、對少數頑皮學生特加注意)回校清點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的:疾病類型:精神疾病、傳染疾病前題是“學校知道”,如果教師是新來的、新發病或者有疾病卻無從知道,學校不知道,學校免責。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適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案例]星期天某小學開展學雷鋒活動,組織三年級學生到汽車站打掃衛生,擦洗玻璃,出發前,班主任老師向學生交代了任務,強調了要求,要求大家在活動中遵守紀律注意安全,上午到達車站后分頭打掃衛生,擦洗玻璃,其中部分女生到二樓擦洗玻璃,學生張某不小心從二樓窗臺摔下,班主任和車站的領導及時趕來,將張某送往醫院,診斷為小腿粉碎性骨折。組織學生參加一些社會公益性活動是有益于培養學生良好道德水準的,不能帶有商業色彩,盡量避免帶學生到不適于未成年人進入的場所活動;活動的項目一定要經過精心選擇,適合學生智力、體力等情況,要力所能及;在組織這類活動中學校應當注意活動的時間、地點,負責人都提前落實需要提前與有關單位聯系的,要早打好招呼,在活動中注意保護學生安全,一定保證有足夠的教師跟隨,即要避免學生違紀發生意外,也要防范外界對學生的不良影響和侵害。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案例]某中學高一學生張某在400米跑測試中突然倒地昏迷不醒,教師及時將張某送往醫院,但張某經搶救無效死亡,后經查明張某患有先天性心臟病,但其為了順利被該中學錄取故意隱瞞了病情,而且為了不使學校發覺,堅持參加了體育測驗。本案中,張某死亡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所致,學校沒有過錯,所以學校不應當承擔負責。張某和家長為了被學校錄取隱瞞了自己的病情應承擔全部責任。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家長已經告之學校學生的身體存在疾病,學校仍舊安排其參加不適于其進行的體育煅煉,如果學校發現了,又沒有及時制止,或者教師發現了學生有一些異常表現,而依然強迫其訓練以致發生意外的,學校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在此學校對學生身體狀況,學生特殊體質或者有疾病要有必要的了解和注意。學校的注意義務應限于必要的范圍內,不可能完全預見到。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案例]1994年4月6日下午,2時15分,在上體育課中,肖涵將排球踢出了學校圍墻,為外出檢球,肖涵提議由范、李兩位學生抱其雙腿,協助其爬墻,在爬墻時,肖涵不慎從圍墻上摔下頭先著地,范、李兩位學生見狀后將肖涵送往學校醫務室,醫務室是一名退休的體育老師回聘的,他為肖涵頭部做了治療后,進行觀察,同時即與肖涵的母親聯系,因聯系不上,班主任老師又騎車去肖涵母親單位找,下午3時,肖涵母親的同事來到學校將肖涵送往醫院治療,經診斷肖涵顱內出血致左上肘,左右下肢癱瘓,生活不能自理。教師應當認真觀察學生,以便及時發現有異常表現的學生,當發現學生身體不適時,應當及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對于輕微不適的學生,可以讓其暫停一些劇烈的活動,注意觀察,對于嚴重的學生,應當及時將其送到醫院,并盡快通知家長。學校在學生應該得到救助時,學校一定要提供能力范圍內的救助,以不加重傷害后果為前題,要就近送醫院治療。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案例]某中學初二年級8名同學在早晨值日打掃衛生時,因為不認真,被班主任罰做500個蹲下起來的動作,盡管動作到后來已經很不“規范”但在班主任的監督下,小雨和小云還是如數地完成了500個,而另6名學生則不那么聽話,他們的500蹲起做得不是很標準,盡管后來疼得走路一擰一擰的,但還是忍了過來。第二天小雨小云忍著腿疼去上了課,當天晚上開始尿血,在當地一家診斷為腎損傷。[案例]某小學五年級的數學老師放假前規定期末考試中每錯一道題,在假期中每天要重做100遍,學生張某在考試中錯了5道題,因此每天應做500道題,21天的假期,總共要做10500遍,再加上其他寒假作業數量驚人,張某開學時因為沒有完成作業而跳樓自殺。在理論上,普遍認為以下一些懲戒方式是合法和可行的:●語言責備●書面檢查●點名批評●剝奪特權●增加作業●隔離措施●留置學校●沒收●賠償損失●處分●其他懲戒方式10、學校老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案例]吳某、邢某、陳某、系某小學一年級學生(均為8歲)下午上課時,任課教師安排學生活動后離開教室,此時陳某與邢某在座位上互相嬉耍,陳某用鉛筆指著邢某的臉說“你臉上有顆痣”邢某隨即反過來用鉛筆點陳某時,筆尖正好戳到從過道上走過的吳某的左眼,至其左眼穿透傷,經鑒定吳某左眼損傷為十級傷殘。吳某的受傷是因為邢某揮動鉛筆造成的,因此,邢某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陳某的嬉戲行為同吳某的受傷并沒有直接關系,所以陳某不應承擔責任,對于學校來說,其老師在上課期間脫離課堂,使未成年學生失控,則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一個主要原因,因此學校應承擔主要責任。[案例]某中學初二學生李某在上語文課時,乘語文教師在黑板上寫字之機,偷偷從教室后門溜出,來到學校操場,與正在上體育課的另一個班級學生踢球,李某因碰撞和孫某發生沖突,用腳將孫某踢倒在地,造成孫某肋骨骨折。學校的過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上課時教師沒有及時發現班中學生溜出教室,以致使李某失去監管,二是另一個班級的體育教師沒有發現不是本班學生混在班里,發生沖突時又沒有及時制止,以致傷害發生。李某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能夠了解自己行為的后果,但其依然違反校規在上課期間溜出教室,并毆打他人致傷,過錯也是明顯的,其民事責任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教師在履行職責期間,應注意:1、教師在上課前一定要對學生出勤情況進行檢查,對缺勤的同學問缺勤原因,做到心中有數。2、如果有學生無故沒到學校,班主任應將情況及時向家長反饋,詢問原因,以防止學生逃學。3、如果上課時教師發現已到校的學生沒有上課,應及時查詢原因以防止學生出現意外。4、教師在上課時,期間禁止擅自離開教學場地。5、教師應當細心維護課堂秩序,發現學生有打鬧等違反紀律和存在危險的情況時要及時提醒和制止。6、在上課期間,其他教師及各部門不宜叫學生出教室。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案例]1995年4月28日下午,某中學初二學生孫某的外公像往常一樣到學校去接孫某回家,但一直未等到孫某,孫某的父母問訊后急忙趕到學校查詢,班主任說下午沒有見到孫某前來上課,也沒有交過請假條,不知道哪去了。當晚孫某父母報了案,但經過幾年的查找,孫某依然不見蹤影。2001年9月,孫某家長把學校告上了法庭。(二)學生之間行為導致的學校事故比如,學生之間因玩耍嬉戲、追逐打鬧等導致的人身傷害,以及因學生之間在校園內或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的故意侵害事故等。首先應當由造成損害的學生的監護人承擔責任;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則學校也要就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案例]某小學課間休息,兩位同學王某、張某玩耍時無意中碰了同學周某。周某即朝王某左側腰部一腳,致王某外傷性脾破裂。因協商未果,王某以周某、學校為被告訴至法院。王某認為,事故發生在學校教育活動期間,且學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故要求學校承擔賠償責任;周某踢人致傷也有過錯,應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學校辯稱,平時一直教育學生不能在走廊里嬉鬧,已盡到了教育管理責任,沒有過錯。
法院認為,原告系無意碰到被告周某,而周某是故意踢傷原告,在這個過程中,原告的行為不是損害后果發生的原因,他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相反,周某對損害的發生具有明顯的過錯。對學校而言,學校雖然對未成年人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但是學校讓學生在走廊上排隊并無不當,正常情況下也無法預見學生在走廊上排隊會引起學生的碰撞,造成周某踢傷原告。而老師在發現學生的危險行為的同時,客觀上也來不及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因此,對原告稱學校未盡職責范圍內相關義務致使其受傷,法院不予采納,應由被告周某承擔賠償責任。[案例]語文教師兼班主任徐某下課后,始終沒有離開教室,此時班中的學生劉某,在到講臺交完作業后,回到自己的座位時,身后的同學王某(11歲)突然用腳勾動劉某的凳子,劉某一屁股坐到凳子角上,立刻感到臂部又疼又麻,但劉某并沒有向老師反映情況,下午還在學校上課,但第二天去醫院檢查時被診斷為“尾椎骨粉碎性骨折”。造成學生劉某尾椎骨粉碎性骨折的直接原因是她的同學王某,王某已滿11歲,是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他在勾動劉某凳子時,根據其年齡的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其行為可能會傷害到劉某,但王某卻故意實施了該行動,因此王某應承擔對劉某的賠償責任,由于王某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賠償能力,其賠償責任依法由其監護人承擔,學校在管理教育中,對學生進行了合法的管理和安全教育,而且事情發生在課間休息時間,學校客觀上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案例]某校三年級的學生,9歲,在學校食堂打飯時,不小心將菜湯灑到6年級學生吳某(12歲)身上,吳某惱羞成怒,轉身朝李某的腹下部踢了一腳,李某疼得坐在地上大哭起來,聞訊趕來的教師將李某送到醫務室進行簡單處理后,轉到市醫院治療,醫院診斷為陰莖挫裂傷,并進行了手術治療,李某的家長找到校長要求學校賠償損失。李某的受傷是由于吳某的暴力行為直接所致,對于這一突發性的危險行為,學校無從預見及采取合理措施加以防范,因此不應認定學校具有過錯。對于李某的傷情應當由吳某的監護人承擔全部責任。以下現象都有可能被認定學校在課間管理時有過失:1、學校和教師對學生具有危險性的游戲不加阻止。2、接到學生違紀的報告后不及時解決3、沒有對學生開展必要的課間安全教育和制定相關的課間管理制度等等。(三)校外第三人在校園內造成的學校事故“第三人”指學校教職工和在校學生以外的人員。事故出現的原因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首先應當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責任的,應根據其過錯承擔補充責任。[案例】被告黃某帶其兒子在被告某某幼兒園內玩耍時,不小心將在該園就讀的亦在幼兒園內玩耍的原告堯某踩傷,導致原告左脛骨、腓骨骨折,經鑒定為傷殘十級。原告要求被告賠償醫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撫慰金等。一審法院判決被告黃某侵權責任,被告某某幼兒園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被告黃某不服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本案已全部履行完畢。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如果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盡到了法定的教育、管理職責,即使第三人未能承擔全部或者部分的賠償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也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之所以對第三人侵權行為承擔補充責任,是由于其對于學生受到第三人的侵害存在教育、管理方面的失職。如果能夠確定實施侵害的第三人,該第三人能夠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則由該第三人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不需要承擔責任。只有在第三人無法確定或者不能夠全額賠償的情況下,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才承擔其賠償不足的部分。(四)因受害學生自身原因造成的學校事故1、學生自行上學、放學、離校、返校途中發生的。
學校的管理范圍是有限的,除非學校組織的教育教學活動延伸到校外,否則,發生的校外的傷害,學校一般不承擔責任。上學、放學是指走讀生,返校、離校是指住校生。2、學生不服從管理擅自外出或者自行組織活動期間發生的。兩種情形都是學生自主脫離了學校的管理范圍,學校無法對其實施管理,因而學校亦免除其責任。當然,如果學校或老師發現學校擅自離校后不及時與家長聯系,以致學生受到傷害,則學校要承擔相應的責任。3、在放學或放假期間,學生違反學校規定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活動期間發生的。這種情況下,事故雖然發生在學校之內,但從時間上,卻是在學校工作時間之外。此時,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已經結束,對學生管理和保護的職責也相應結束,因此,應當屬于在學校管理職責的范圍之外。但是,如果損害是因學校的設施存在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則學校亦難免其責。4、學生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共行為準則,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與紀律,經學校教育拒不改正,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案例]某校是半封閉初級中學,學校規定,上課時間非經校領導的放行條,學生不得離開學校,并有門衛把守。一天,門衛發現學生某甲正準備翻越圍墻,便大喊“給我回來,不準爬墻”。某甲見自己的被發現,非但不聽門衛勸阻,反而迅速爬墻,在慌亂中,某甲不慎從圍墻上摔倒下來,造成左腳骨折。5、學生有特異體質、異常心理狀態、特殊疾病,學校不知道,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告知學校的[案例]某甲是某校初一級學生,從外表看,某甲身體狀況良好,該生及其家長亦未說明某甲身體有什么疾病。一天下午的體育課,體育老師要求全班同學環操場跑四圈(每圈四百米),但當某甲跑到第三圈時,突然跌倒在地,口吐白沫,老師及同學急忙將某甲送往醫院搶救,但最終仍未搶救過來。原來,某甲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在跑步時,因血液循環加快,心血管破裂,造成心臟大出血。因某甲及其家長并未告知學校某甲患有此疾病,學校及體育老師均無過錯,故學校不承擔責任。6、學校發現學生有行為、身體、情緒上的異常情況,采取必要措施后,及時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但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這類案件的關健是學校要盡告知之義務。[案例]某中學有一個班上體育課要跑800米,未跑前老師問學生:“有誰身體不適嗎?”2個女生舉了手。老師說,你們兩個就不用跑了,在場外走動走動就行。可是,其中1個女生,堅持要跑。結果,不幸發生了,跑完800米,該女生突然倒地身亡。家長把學校告上了法庭,法院審理判決,學校不用負責任。家長不服上訴,終審仍維持原判。7、學生之間的意外行為造成的。[案例]小楓和小偉(均系化名)都是浦東新區某小學四年級學生。2001年4月27日,他倆由老師安排到教師辦公室做作業。上課預備鈴響過后,老師讓他們回教室上課。兩人走到走廊時,小楓突然頑皮地從身后一把將小偉攔腰抱住。小偉沒能掙脫,隨即用手中的鉛筆向后戳去,小楓“哎呀”叫了一聲,雙手捂住眼睛蹲了下去,指間滲出鮮血。小偉趕緊回辦公室叫來老師,將小楓送到學校醫務室。衛生老師為小楓進行了簡單的傷口包扎,同時通知了小楓的父母。當天,小楓的父母把他送到兒童醫學中心進行診治在本案中,小楓受傷是由于學生之間的打鬧造成的,學校對學生的管理并無不當。未成年的學生課間追逐打鬧從孩子的天性來講是不可避免的。但由于學生是未成年人,其對危險的認知和判斷是有限的,學校和教師還是有義務制止他們明顯的危險行為,如在危險的地方玩耍、以危險的方式游戲、以危險的手段玩笑等。如果學校、教師發現了而未及時予以制止,那么就應對事故后果承擔部分責任。9、學校和學生自身原因以外的突發性、偶發性因素造成的。[案例]
廣州市發生過這樣一件事,一間幼兒園的學生正在上課,突然,一位精神病人持刀沖進學校的課室,見人就砍,結果砍傷了十幾位小朋友。某校也發生過一頭瘋狗鉆進校園,咬傷學生的事件。10、學生自殺、自傷、突發疾病或者其他自身原因造成的。[案例]某小學三年級的學生甲,在2001年4月9日的上午,因未完成作業,被班主任罰站并補做作業。放學時,班主任將甲的情況向其母親做了說明。在回家吃飯時某甲受到母親的批評,某甲獨自哭了一陣后,在自己的房間里自縊身亡。判斷學校學生自殺事件是否有責任,需要分析導致學生自殺的原因,看學校對學生的自殺是否有過錯以及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如果學校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的行為方式適當,沒有過激言語,歧視或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學生因個人心理素質差等原因自殺,盡管學生的死亡與學校的批評教育有一定的因果關系,但學校沒有過錯,則不應承擔責任,如學生僅僅因為不滿學校對自己因違反學校紀律進行的處分而自殺的,學校不負責任。反之,如果學校教師對學生的在教育管理上行為不當,如諷刺、嘲笑、體罰學生,使學生身心受到傷害導致學生自殺身亡的,不論自殺發生在學校,還是在其他場所,學校對此有一定的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11、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案例]2005年下半年,某高中運動會上,高三學生盧某在三級跳遠中,由于動作變形造成大腿骨折,學校立即將其送到醫院治療,并代付了住院費6000多元。在整個治療過程中化費了3萬元左右。事發后,家長來校要求學校索賠醫藥費,學校拒絕賠付醫藥費,理由是根據《處理辦法》中的第三十五條11款的規定。三、學校事故處理的程序事故處理程序是指事故處理主體處理學生傷害事故時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時限和順序。學生傷害事故處理程序是公正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的程序保證。(一)學校及時救助
學校及時救助要做到“四個及時”:
1、及時救助受傷害的學生
如果學生傷勢明顯輕微如磕破皮膚等外傷,學校校醫要及時進行消毒包扎治療。學生傷勢較為嚴重的,學校應當及時安全地將學生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學校對于傷害程度難以確定的,應當及時送往醫院治療,不能忽視大意,以免貽誤治療時機。在治療過程中,在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到來之前,學校應當安排專人看護。
2、及時告知學生家長由于未成年學生年齡不同,認知能力不同,民事行為能力不同,在對待和處理自身傷害事故方面的行為能力也不同。因此,需要學校合理合法地盡到對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的告知義務。3、及時向保險公司理賠中心備案學校基本都參加了校園責任險,大部分學生也都投保了學生意外傷害險。學校學生傷害事故發生后一定及時向保險公司備案。保險公司備案是有時限的,(一般不超過24小時)早備案就爭取主動。4、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報案
(二)保全證據保全證據是為了事后妥善處理事故,解決家長間或家長與學校間潛在糾紛的法律依據之一。對于一般的傷害事故,學校在做好救助工作的同時,必須及時做好事故的情況記錄,讓當事人及現場的同學、目擊者等講述事情經過,由兩個老師在場記錄,最好有學生的監護人在場。如果是重大事故,還要報告公安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三)事故發生后學校向教育行政部門報告事故報告分為兩方面,事故發生時的報告和事故處理后的報告。
1、學生傷害事故報告(始發時)是指事故發生后,學校或者教育行政機關按照事故的法定等級和事故統計要求,逐級向有關部門報告事故的基本情況。(重大事故教育行政部門還要向其上級部門報告)
2、學生傷害事故處理報告(終結性)是指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把事故的處理經過、處理結果以及事故教訓等情況向主管部門的報告。
報告的內容:
(1)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致害人和受害人;
(2)事故發生的全部經過;
(3)學校日常安全教育情況;
(4)學校教師當時的行為;
(5)事故發生后的處理情況。
如果學校與他人發生法律糾紛,若被他人起訴,在法庭為自身辯護時,以上五點可作為答辯使用。
(四)協商解決爭議協商是爭議各方在自愿的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政策規定,直接進行磋商或談判,互諒互讓達成解決爭議的協議。這種解決爭議方式的最大優點是沒有第三人介入,完全依靠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自己解決,方式靈活,既省力又省錢,而且能夠增進事故當事各方的了解,促進各方在預防學生傷害事故方面的合作。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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