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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特殊作業安全確認許可管理制度優質資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編輯優質資料,歡迎下載)
特殊作業安全確認許可管理制度優質資料(可以直接使用,可編輯優質資料,歡迎下載)特殊作業安全確認許可管理制度1目的貫徹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危險性較大作業的安全確認許可管理,實現安全風險可控、在控。2范圍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斷路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設備檢修作業等危險性較大作業的安全確認許可管理。3術語3.1危險區域動火作業:指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輸送或儲存設備上以及在符合GB5001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進行的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作業。3.2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指進入生產區域塔、釜、罐、倉、管道、下水道、溝、坑、井、池等封閉、半封閉的設施及場所進行的作業。3.3動土作業:指在公司范圍內進行挖土、打樁、鉆探、坑探、破碎、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3.4斷路作業:在公司的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與車間引道上進行工程施工、吊裝吊運等各種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3.5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3.6吊裝作業:利用各種吊裝機具將設備、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3.7盲板抽堵作業:指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在一定溫度、壓力情況時的盲板抽堵,或設備、管道內物料經吹掃、置換、清洗后的盲板抽堵作業。3.8臨時用電作業:指用電期限限定在一定時期內,如基建施工、檢修搶修、防汛排澇、慶祝集會等可提供臨時供電方式的作業。4職責劃分4.1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危險性較大作業項目的安全監督管理,參加危險性較大作業項目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審查,監督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落實執行。4.2設備管理部門(技術部)負責公司生產系統設備計劃定修、事故搶修項目危險性較大作業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審查、實施工作。4.3生產部門負責公司危險區域動火作業、爆破作業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審查、實施工作。4.4各單位按照專業對口原則,負責本單位技改、定修、搶修項目危險性較大作業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的制定和審查、批準、監督、實施工作。4.5各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安全管理部門是安全生產綜合監管的責任主體,各級領導是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管理的責任主體,職工是安全作業的責任主體。5管理內容及要求5.1一般安全要求從事危險性較大作業,必須堅持“先審批、后作業;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誰作業,誰監護;誰監護,誰負責”的原則,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應急救援預案未經審批合格或落實不到位,不得擅自開工作業。作業前,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應針對作業內容,開展危險源辨識,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風險交底和安全風險、預防措施、應急自救等安全知識教育、培訓,并簽字存檔備查。5.1.3危險區域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盲板抽堵作業作業空間氧含量一般為18%~21%,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嚴禁使用氧氣進行置換作業。5.1.4作業過程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叉車等不安全的方式運送人員,應5.1.55.1.6每項危險作業全過程必須至少安排1名專職監護人員,不得一人監護二個以上危險作業,嚴禁無人監護進行5.1.7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應對作業現場進行全面檢查,清點作業人員,清理材料、工器具等,確認無誤后,分別在安全確認許可作業證5.2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公司內的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和公司有關安全作業制度。動火作業分級
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a)特殊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b)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除特殊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綜合管網上的動火作業按一級動火作業管理。c)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禁火區進行的動火作業。特殊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必須經公司審批,二級動火作業必須經所在單位審批。危險區域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動火時,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焊工安全技術操作合格證和有效的“動火許可證”,兩證必須齊全,嚴禁無證作業。電焊作業的地線必須隨焊鉗搭接在焊件上,禁止利用金屬物作地線,焊線不能裸露,接頭包扎良好,二次焊線接頭不得超過三處,接頭包扎良好,二次線必須使用接線端子。氣割時火星不得亂飛濺,切割的紅鐵不準掉在易燃物上。動火作業完工清除火種,確認無誤后方能離開現場。動火作業的部件、地點附近的易燃物必須清除干凈。動火點附近的下水道、油溝、油池、電纜溝的易燃物清除干凈,并采取陶瓷纖維布、鐵板蓋住封死,蓋住封死的范圍要符合規定。高空動火作業,應搭有防止火花飛濺的隔離墻,地面的地溝、油溝、油池清掃干凈,并用鐵板、陶瓷纖維布封蓋,易燃物清掃干凈。容器內動火作業,經徹底清掃,無可燃物,并經可燃氣體檢測在允許動火含量標準內,并檢測含氧量不低于18%,不超過22%,保持空氣流通并進行機械通風。盛裝易燃、易爆物的容器、化工的廢水槽、罐未作徹底清掃、確認、人孔未啟開、未加設有效盲板,禁止動火作業。生產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塔、槽、罐、密閉容器,禁止動火作業。動火的防火措施不落實,滅火器材數量不足,動火地點無監護人,動火部位與動火證不符,禁止動火作業。氧氣瓶、乙炔瓶距明火10m以上,兩瓶間距大于5m,不準安放在動力管道、架空電源線下。六級大風(含六級),禁止高處和室外動火作業。5.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辦理《進入受限空間安全作業證》。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險源辨識,制定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施工方案及安全防護技術措施,并切實做好工藝處理,確保受限空間安全隔絕、清洗置換、作業條件、通風、監測、電氣設備與照明、個體防護、多工種多層交叉作業安全措施、區域警戒與消防和監護合格;作業單位必須與生產單位進行現場安全交底,作業單位領導、作業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監護人會同生產單位領導、專業技術人員對需進入作業的設備、設施進行現場檢查,對受限空間作業內容、可能存在的風險以及施工作業環境進行交底,結合施工作業環境對許可證列出的有關安全措施逐條確認。作業負責人應向作業人員進行作業程序和安全措施交底,并指派作業監護人;項目負責人、作業單位與生產單位現場安全人員對作業全過程實施監督。制定安全應急預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預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空氣呼吸器、供風式防護面具、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或停工期間,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并在入口處設置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防止人員誤入。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器具、物料必須逐項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工器具、物品進入或者丟入受限空間。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受限空間的作業場所空氣中的含氧量應為18%~21%,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含量應符合其規定。作業過程中,要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間空氣良好流通。作業前0.5小時內,必須對受限空間做氣體采樣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進入。作業期間每2小時采樣復查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以及出現其他情況異常,應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作業人員,受限空間照明電壓不得大于36V,當進入金屬容器(塔、釜、罐、管道等)或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12V;當需使用電動工具或照明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手持行燈應有絕緣手柄和金屬護罩,燈泡的金屬部分不準外露。發生事故,救護人員確保做好自身防護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實施搶救。發生有人中毒、窒息時,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安全區域做聯絡工作。作業結束后,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清點受限空間內作業人員,清理材料、工器具等,經確認無誤,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負責人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確認后,檢修人員方可封閉設備孔。5.4盲板抽堵作業安全管理盲板抽堵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和公司有關制度,辦理《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盲板抽堵作業過程中,涉及到高處作業、吊裝作業等其他危險作業的,必須另外單獨辦理《危險作業許可證》。堵、抽盲板作業應搭設操作平臺。堵、抽盲板提前松動螺栓時,應取得設備部門同意配合,現場指導。螺栓需要更換,應交錯松動更換并進行氣體含量檢測,當間隔松動取下時,復測泄漏時,必須采取措施確保不發生泄漏氣體,否則不得提前松動間隔取螺栓。堵、抽盲板作業時,必須經現場許可確認后,方可拆螺栓,操作人員必須站在側面。拆下螺栓以管道中心線為界,上半部分螺栓全部拆除取下。下半部分螺栓將螺栓松到位,能滿足取出墊圈,插入盲板的縫口。螺栓拆下應妥善保管或裝入筐內,不準亂丟。螺栓拆除后,應緊固伸縮器上的調節螺栓,四周均勻收緊,保證能頂開10mm的位置,使墊圈順利取出,盲板能插入。當法蘭口活動后,須進行空氣檢測確認無有害氣體后方可繼續頂開,如果有害氣體超標時須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進行。當法蘭口頂開后,用銅質工具將墊圈撬動,使其粘貼部脫離,用手搖動后方可起吊。起吊時應有專人指揮,指揮吊車緩慢提升,防止墊圈被拉壞,發生碰撞產生火星,發生意外。墊圈吊出后,應將法蘭面上的雜物用專用的銅質工具或竹木制作的工具刮干凈后方可插入盲板。盲板插入時應將粘有石棉墊一面朝氣體進入一側,涂黃油一面朝氣體出口一側,方向不能搞錯。在插盲板時起重指揮人員指揮吊車司機緩慢松鉤,以防止發生摩擦或將墊子撞掉,發生意外。盲板插入后,作業負責人應檢查盲板是否四周放置均勻,上下左右一致時方可上螺栓。上部上螺栓時應間隔一個孔上一個螺栓。上好螺栓后,緊固螺栓應對均勻緊固,緊固完畢,配合生產檢查無氣體泄漏,方可離開現場。5.5高處作業安全管理高處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高處作業分級高處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特級高處作業。a)作業高度在2m≤h<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b)作業高度在5m≤h<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c)作業高度在l5m≤h<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d)作業高度在h≥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高處作業的審批a)一級高處作業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b)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安全管理部門審批。1)在升降(吊裝)口、坑、井、池、溝、洞等上面或附近進行高處作業;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傷的區域或轉動設備附近進行高處作業;3)在無平臺、無護欄的塔、釜、爐、罐等化工容器、設備及架空管道上進行高處作業;4)在塔、釜、爐、罐等設備內進行高處作業;5)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煙囪及設備進行的高處作業。c)特級高處作業及下列情形的高處作業,由安全管理部門審核后,報公司領導審批。1)在風力為6級(風速10.8m/s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供高處作業人員上下用的梯道、吊籠等要符合有關標準要求;作業人員上下時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鋼直梯和鋼斜梯應符合GB4053.1和GB4053.2的要求,便攜式木梯和便攜式金屬梯,應符合GB7059和GB12142的要求。雨天和雪天進行高處作業時,應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凍措施,凡水、冰、霜、雪均應及時清除。對進行高處作業的高聳建筑物,應事先設置避雷設施。暴風雪及暴雨后,應對高處作業安全設施逐一檢查,發現有松動、變形、損壞或脫落等現象,應立即修理完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排進行高處作業:1)遇有6級以上強風、濃霧等惡劣氣候下的露天攀登與懸空高處作業;2)在臨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的放空管線或煙囪的場所進行高處作業時,作業點的有毒物濃度不明。3)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如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精神疾病等)、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其他不適于高處作業的人員,不得安排進行高處作業。5.6吊裝作業安全管理吊裝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必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作業的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質量分為三級: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吊裝質量大于等于40t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吊裝物體雖不足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以及在作業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作業前的安全檢查吊裝作業前應進行以下項目的安全檢查:1)相關部門應對從事指揮和操作的人員進行資質確認。2)相關部門進行有關安全事項的研究和討論,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確認。3)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起重吊裝機械和吊具進行安全檢查確認,確保處于完好狀態。4)實施吊裝作業單位使用汽車吊裝機械,要確認安裝有汽車防火罩。5)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對吊裝區域內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障礙)。警戒區域及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入內。安全警戒標志應符合GB16179的規定。6)實施吊裝作業單位的有關人員應在施工現場核實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安排吊裝作業。作業中安全措施1)吊裝作業時應明確指揮人員,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的標志;應佩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規定。2)應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指揮人員按信號進行指揮,其他人員應清楚吊裝方案和指揮信號。3)正式起吊前應進行試吊,試吊中檢查全部機具、地錨受力情況,發現問題應將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試吊,確認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裝。4)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作吊裝錨點。未經專業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作為錨點。5)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6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6)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者報告,沒有指揮令,任何人不得擅自離開崗位。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許解開吊裝索具。8)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作業完畢的安全措施1)將起重臂和吊鉤收放到規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應放到零位,使用電氣控制的起重機械,應斷開電源開關。2)對在軌道上作業的起重機,應將起重機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錨定。3)吊索、吊具應收回放置到規定的地方,并對其進行檢查、維護、保養。4)對接替工作人員,應告知設備存在的異常情況及尚未消除的故障。公司領導負責一級、二級吊裝作業的審批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三級吊裝作業的審批管理工作。5.7斷路作業安全管理斷路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設置高度應符合GA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見的連續、閃爍或旋轉的紅光。5.8動土作業安全管理動土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必須辦理《破土安全作業證》。動土作業必須經過生產管理部門、保衛部門和安全管理部門等部門會簽審批后方可施工。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使用適當工具挖掘,避免損壞地下隱蔽設施。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經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1)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嚴禁堵塞下水道和窨井。2)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當使用便攜式木梯或便攜式金屬梯時,應符合GB7059和GB12142要求。作業時應戴安全帽,安全帽應符合GB2811的要求。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3)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撐。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應距坑、槽、井、溝邊沿0.8m,高度不得超過1.5m。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4)在坑、槽、井、溝的邊緣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時,應保持適當距離,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確保安全。5)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上而下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6)作業現場應保持通風良好,并對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質的區域進行監測。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業。7)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8)作業人員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傷人。作業人員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撤離作業現場。9)在危險場所動土時,應有專業人員現場監護,當所在生產區域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現場監護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并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10)施工結束后應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5.9臨時用電作業安全管理5.9.1臨時用電必須按《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要求,編制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制定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氣防火措施,必須遵守《用電安全導則》,必須辦理《5.91)采用三級配電系統;2)采用TN-S接零保護系統;3)采用二級漏電保護系統。5.95.9.4檢修施工現場需要三相四線制配電的電纜線路必須采用五芯電纜;電纜干線應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設,嚴禁沿地面明設,并應避免機械損傷和介質腐蝕;穿越建筑物、構筑物、道路、易受機械損傷的場所及電纜引出地面從2m高度至地下5.95.9.6配電箱、開關箱應做到“三級配電兩級保護”,嚴格執行“一機、一閘、一漏、一箱5.9.7分配電箱與開關箱的距離不得超過30m,開關箱與其控制的固定式用電設備的水平距離不宜超過5.95.95.9.10對配電箱、開關箱進行定期檢修、檢查時,必須將其前一級相應的電源隔離開關分閘斷電,并懸掛“5.9.11電焊機的一次線一般不超過3m5.96安全職責6.1生產安全負責人安全職責a)組織施工單位、生產單位進行項目安全交底,充分辨識危險有害因素。b)審查危險作業單位制定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c)督促作業單位辦理危險作業安全確認許可證,并簽字審批。d)監督危險作業單位和生產單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要求。6.2作業負責人安全職責a)對危險作業的安全負全面責任。b)作業負責人的安全要求:①認真負責,熟悉作業環境、工藝等情況,有及時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能力;②確認作業人員、監護人員的安全培訓及上崗資格,復核清點出入作業場所的人數;③定時與監護人員保持聯絡,監督氣體定時檢測;④作業期間不得離崗。c)作業環境、作業方案和防護設施及用品達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安排人員進入作業。d)危險作業及其附近發生異常情況時,應停止作業。e)檢查、確認應急準備情況,核實內外聯絡及呼叫方法。f)對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已經進入危險作業區域者,進行勸阻或責令退出。g)對難度大、勞動強度大、作業時間長的危險作業,應安排輪換作業。6.3監護人員安全職責a)對危險作業人員的安全負有監督和保護的職責。b)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熟悉安全防護和應急救援,警覺并判斷作業者異常行為,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接受職業安全衛生培訓,掌握應急救援和急救基本知識。c)了解作業人員可能面臨的危害,對出現的異常行為能夠及時警覺并做出判斷。清點出入危險作業區域人數,與作業人員保持聯系和交流,觀察作業人員的狀況。發生以下情況時,應立即采取救護措施,向作業人員發出撤離警報,幫助作業人員逃生,呼叫緊急救援,同時報告作業負責人:①發現作業者出現異常行為;②危險作業外部出現威脅作業者安全和健康的險情;③監護者本人不能有效地履行監護職責時,也應通知作業者撤離。d)在作業人員進入前,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監護。6.4作業人員安全職責a)負責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進入危險作業區域實施作業任務。作業前應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應采取的安全措施。b)進入前,與監護人員共同確認安全防護措施落實后,方可進入危險作業區域進行作業。c)遵守危險作業安全操作規程,正確使用危險作業安全設施與個體防護用品。d)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與作業無關的物品進入危險作業區域,不得拋擲物料。如發現監護人員不履行職責時,有權停止作業并撤出危險作業區域。e)與監護人進行有效的安全、報警、撤離等雙向信息交流,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身體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監護人報告或迅速撤離,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f)遇有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6.5安全管理人員安全職責a)參與審查危險作業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和應急措施。b)督促檢查各項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安全作業許可證管理制度1、目的為規范危險性作業管理,預防事故發生,保護員工生命和財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圍公司生產區域內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動土作業、斷路作業、設備檢修作業、高溫作業、抽堵盲板作業等危險性作業。3、職責3.1安環、設備、技術、基建、電器職能部門為相關危險性作業許可證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危險性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權限劃分、存檔、現場檢查等。3.2各作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危險性作業具體實施,負責作業風險分析,許可證填寫,措施落實,現場監護,作業許可證存檔等。3.3各與作業有關的部門負責作業許可證的審查、確認。4、內容4.1在公司生產區域內進行以下作業必須辦理作業許可證: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動土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吊裝作業設備檢維修作業斷路作業抽堵盲板作業4.2作業申請4.24.24.3審批4.3.1作業申請人持經作業單位負責人簽字確認的作業許可證后通知審批人,審批權限: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吊裝大于40噸作業、特級、特殊高空的作業由生產處審批;一級動火作業、進入受限空間內、斷路作業由安環科審批;設備檢維修、吊裝作業由設備科審批;動土作業由基建科審批;臨時用電作業由電器車間審批;盲板抽堵作業由技術科審批;其余作業均由作業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4.4作業作業許可證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一律不得進行作業。4.5作業許可證存檔作業許可證須進行存檔,存檔待查。作業許可證存檔期為一年。5、動火作業許可規定5.1、動火作業
動火作業在禁火區進行焊接與切割作業及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赤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易燃易爆場所生產和儲存的物品的場所符合GB50016-2006中火災危險分類為甲、乙類的區域。動火作業分類動火作業分為特殊危險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1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在生產運行狀態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產裝置、輸送管道、儲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險場所的動火作業。帶壓不置換動火作業按特殊動火作業管理。.2一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進行的動火作業。.3二級動火作業除特殊危險動火作業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的動火作業。凡廠、車間或單獨廠房全部停車,裝置經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離措施后,可根據其火災、爆炸危險性大小,經安環科批準,動火作業可按二級動火作業管理。
遇節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況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5.2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5.2.1
5.2.1.1
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進入設備內、高處等進行動火作業,還須執行AQ3028-2021和AQ3025-2021.2動火作業應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3凡在盛有或盛過危險化學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及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生產設備上動火作業,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取樣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因條件限制無法進行清洗、置換而確需動火作業時按5.2.2規定執行。.4凡處于GB50016規定的甲、乙類區域的動火作業,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距用火點15m以內的,應采取清理或封蓋等措施;對于用火點周圍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設備,應采取有效的空間隔離措施。.5拆除管線的動火作業,應先查明其內部介質及其走向,并制訂相應的安全防火措施。.6在生產、使用、儲存氧氣的設備上進行動火作業,氧含量不得超過21%。.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因生產需要確需動火作業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8在鐵路沿線(25m以內)進行動火作業時,遇裝有危險化學品的火車通過或停留時,應立即停止作業。.9凡在有可燃物構件的涼水塔、脫氣塔、水洗塔等內部進行動火作業時,應采取防火隔絕措施。.10動火期間距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11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器具本質安全程度,保證安全可靠。.12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氣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曬。.13動火作業完畢,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5.2.2特殊動火作業在符合5.2.1規定的同時5.2.2.15.2.2.25.2.2.3.4
動火作業過程中,必須設專人負責監視生產系統內壓力變化情況,使系統保持正壓。否則應停止動火作業,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火作業。嚴禁負壓動火作業。.5
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5.3動火分析及合格標準動火分析應由動火分析人進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裝置、管道、儲罐、陰井等部位及其它認為應進行分析的部位動火時,動火作業前必須進行動火分析。
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分鐘,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分鐘,必須重新取樣分析。使用測爆儀或其它類似手段進行分析時,檢測設備必須經被測對象的標準氣體樣品標定合格。動火分析合格判定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5%(體積百分數);當被測的氣體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小于等于0.2%(體積百分數)。5.4《動火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動火安全作業證》為三聯。《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程序和使用要求5.4.2.1《動火安全作業證》由申請動火單位負責人辦理。辦證人須按《動火安全作業證》的項目逐項填寫,不得空項;然后根據動火等級,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審批手續;最后將辦理好的《動火安全作業證》交動火負責5.4.2.2動火負責5.4.2.35.4.35.4.4《動火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終審批準部門和動火人、動火所在部門各持一份存查;特殊危險《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安環科5.4.5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和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8小時,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的有效期為72小時,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限應重新辦理《動火安全作業證》,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5.5《動火安全作業證》的審批特殊危險動火作業由生產處長終審批準;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主管領導初審簽字,安環科長終審批準。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安全作業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主管領導終審批準。5.6
職責要求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必須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訂、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方可離開現場。
獨立承擔動火作業的動火人,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并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簽字。動火人接到《動火安全作業證》后,要核對證上各項內容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備,若發現不具備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動火人必須隨身攜帶《動火安全作業證》,嚴禁無證作業及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動火前(包括動火停歇期超過30分鐘再次動火),動火人應主動向動火點所在單位當班班長呈驗《動火安全作業證》,經其簽字后方可進行動火作業。
監火人由動火點所在單位指定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時,也可由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共同指派。監火人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隨時撲滅動火飛濺的火花,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監火人必須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準兼作其它工作;在動火作業完成后,要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被動火單位班組長(或當班調度、工段長)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對所屬生產系統在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安全作業證》。對審批手續不完備的《動火安全作業證》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在動火作業中,生產系統如有緊急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動火分析人對動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結果負責。根據動火地點所在單位的要求,親自到現場取樣分析,在《動火安全作業證》上填寫取樣時間和分析數據并簽字。
執行動火單位和動火點所在單位的安全員負責檢查本制度執行情況和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隨時糾正違章作業。特殊危險動火、一級動火,安全員必須到現場。各級動火作業的審查批準人審批動火作業時必須親自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確定是否需作動火分析,審查并明確動火等級,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審查《動火安全作業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確認準確無誤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作業。6、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規定6.1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內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對受限空間進行危害識別,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進入受限空間涉及用火、高處、臨時用電等作業時,必須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辦理:由受限空間所在單位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填寫風險分析等內容,由安環科負責審批,審批后交由施工單位。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如下:.1作業單位安全負責人應對現場監護人和作業人員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內容應包括所從事作業的安全知識、緊急情況下的處理和救護方法等。.2根據需要制定安全應急方案。內容包括作業人員緊急狀況時的逃生路線和救護方法,監護人與作業人員約定聯絡信號,現場應配備的救生設施和滅火器材等。現場人員應熟知應急方案內容,在受限空間外的現場配備一定數量符合規定的應急救護器具(包括防墜器、救生繩等)和滅火器材。出入口內外不得有障礙物,保證其暢通無阻,便于人員出入和搶救疏散。.3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實行“三不進入”,當受限空間狀況改變時,作業人員應立即撤出現場,同時為防止人員誤入,在受限空間入口處應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處理后需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進入。.4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應切實做好工藝處理,將受限空間吹掃、蒸煮、置換合格,所有與其相連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線、閥門應加盲板隔離,不得用水封或關閉閥門代替安裝盲板,盲板處應掛牌標識。.5為保證受限空間內空氣流通和人員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風,必要時采取強制通風,嚴禁向內充氧氣。進入受限空間內的作業人員每次工作時間不宜過長,應安排輪換作業或休息。.6帶有攪拌器等轉動部件的設備,應在停機后切斷電源,摘除保險或掛接地線,并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嚴禁合閘”警示牌,必要時派專人監護。.7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應使用安全電壓和安全行燈。進入金屬容器(爐、塔、釜、罐等)和特別潮濕、工作場地狹窄的非金屬容器內作業,照明電壓不大于36V;需使用電動工具電壓大于12V時,應按規定安裝漏電保護器,其接線箱(板)嚴禁帶入容器內使用。作業環境原來盛裝爆炸性液體、氣體等介質的,應使用防爆電筒或電壓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燈,行燈變壓器不得放在容器內或容器上;作業人員應穿戴防靜電服裝,使用防爆工具,嚴禁攜帶等非防爆通訊工具和其它非防爆器材。.8取樣分析應有代表性、全面性。受限空間容積較大時,應對上、中、下各部位取樣分析,保證受限空間內部任何部位的可燃氣體濃度和氧含量合格(當可燃氣體爆炸下限大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5%為合格;爆炸下限小于4%時,其被測濃度不大于0.2%為合格;氧含量一般為18%~21%,在富氧環境下不得大于23.5%。),有毒有害物質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車間空氣中有毒物質最高容許濃度”指標(H2S最高允許濃度不得大于10mg/m3),分析結果報出后,樣品至少保留4小時。受限空間內溫度宜在常溫左右,作業期間至少每隔4小時復測一次,如有一項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作業。.9對盛裝過能產生自聚物的設備容器,作業前應進行工藝處理,采取蒸煮、置換等方法,并做聚合物加熱等試驗。.10進入受限空間作業,不得使用卷揚機、吊車等運送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所帶的工具、材料須進行登記,禁止與作業無關的人員和物品工具進入受限空間。.11在特殊情況下(如油罐清罐、氮氣狀態下),作業人員可戴供風式面具、空氣呼吸器等。使用供風式面具時,供風設備必須安排專人監護。.12在進入受限空間作業期間,嚴禁同時進行各類與該受限空間有關的試車、試壓或試驗工作。.13發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緊急情況,搶救人員必須佩戴隔離式防護面具進入受限空間,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聯絡工作。.14作業停工期間,應防止人員誤進,在受限空間的入口處設置“危險!嚴禁入內”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閉措施。作業結束后,應對受限空間進行全面檢查,確認無誤后,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雙方簽字驗收。.15以上措施如在作業期間發生異常變化,應立即停止作業,待處理并達到安全作業條件后,方可再進入設備作業。6.2作業監護人的資格和權限如下:作業監護人應熟悉作業區域的環境和工藝情況,有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識。作業監護人在作業人員進入受限空間作業前,負責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安全措施不落實或不完善時,有權拒絕作業。作業監護人應清點出入受限空間作業人數,在出入口處保持與作業人員的聯系,嚴禁離崗。當發現異常情況時,應及時制止作業,并立即采取救護措施。作業監護人應隨身攜帶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并負責保管。作業監護人員在作業期間,不得離開現場或做與監護無關的事。6.3作業人員職責包括:持有經審批同意、有效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方可施工作業。在作業前應充分了解作業的內容、地點、時間、要求,熟知作業中的危害因素和“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的安全措施。“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所列安全防護措施須經落實確認、監護人同意后,方可進入受限空間內作業。作業人員遇有對違反本制度的強令作業、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監護人不在場等情況有權拒絕作業,并向上級報告。應服從作業監護人的指揮,禁止攜帶作業器具以外的物品進入受限空間。如發現作業監護人不履行職責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在作業中如發現情況異常或感到不適和呼吸困難時,應立即向作業監護人發出信號,迅速撤離現場,嚴禁在有毒、窒息環境中摘下防護面罩。6.4許可證管理要求如下:“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是進入受限空間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如確需修改時,須經簽發人在修改內容處簽字確認。如果“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安全措施、氣體檢測、危害識別等欄目填寫不下時,應另加附頁。“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和附頁應妥善保管,保存期為1年。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一聯由作業單位留存,二聯由作業人持有,三聯審批部門留存備查。“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中各欄目,應由相應責任人填寫,其他人不得代簽,作業人員、監護人姓名應與“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相符。“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作業項目一個周期。當作業中斷4小時以上時,再次作業前,應重新對環境條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確認;當作業內容和環境條件變更時,需要重新辦理“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本規定涉及對外單位和外來人員的相關要求,應在雙方相關合同中或通過對方承諾等形式書面明示。6.5術語和定義“受限空間”是指在啟元藥業所屬管理區域內爐、塔、釜、罐、倉、槽車、管道、煙道、下水道、溝、井、池、涵洞等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存在有毒有害風險,可能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危害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三不進入”是指沒有經批準的《進入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不進入,安全措施不落實不進入,監護人不在場不進入。“隔離”是指采取加盲板或斷開連接管線,徹底切斷設備與設備間物料相互來往的方法。7.高處作業許可規定7.1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的高空作業。定義:高處作業凡距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稱為高處作業。墜落高度基準面從作業位置到最低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稱為墜落高度基準面。異溫高處作業在高溫或低溫情況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高溫是指工作地點具有生產性熱源,其氣溫高于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2℃及以上時的溫度。低溫是指作業地點的氣溫低于5℃。帶電高處作業作業人員在電力生產和供、用電設備的維修中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接近或接觸帶電體對帶電設備和線路進行的高處作業。低于下表距離的,視為接近帶電體。電壓等級(KV)10以下20—354460—110154220距離(M)1.722.22.5347.2高處作業分級高處作業的分級.1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2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3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4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特殊高處作業.1在陣風風力為6級(風速10.8米/秒)及以上情況下進行的強風高處作業。.2在高溫或低溫環境下進行的異溫高處作業。.3在降雪時進行的雪天高處作業。.4在降雨時進行的雨天高處作業。.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進行的夜間高處作業。.6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條件下進行的帶電高處作業。.7在無立足點或無牢靠立足點的條件下進行的懸空高處作業。7.2.37.2.3.1在坡度大于7.2.3.2
7.2.3.3
7.2.3.47.2.3.57.3高處作業安全要求與防護高處作業安全要求.1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必須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方可施工。.2《高處安全作業證》審批人員赴高處作業現場,檢查確認安全措施后,方可批準高處作業。.3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經安全教育,熟悉現場環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對患有職業禁忌證和年老體弱、疲勞過度、視力不佳及酒后人員等,不準進行高處作業。.4高處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查驗《高處安全作業證》,檢查確認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施工,否則有權拒絕施工作業。.5高處作業人員要按照規定穿戴勞動保護用品,作業前要檢查、作業中要正確使用防墜落用品與登高器具、設備。.6高處作業應設監護人對高處作業人員進行監護,監護人應由對施工現場比較熟悉、責任心較強的人擔任,應堅守崗位。高處作業安全防護.1高處作業前,施工單位要制訂安全措施,并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內。.2不符合高處作業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設備不得使用。.3高處作業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須裝入工具袋,上下時手中不得持物;不準投擲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動、易滾動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腳手架上時,應采取措施,防止墜落。.4在化學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線的位置作業時,應事先與車間負責人或工長(值班調度)取得聯系,建立聯系信號,并將聯系信號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備注欄內。.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輕型材料作業時,必須鋪設牢固的腳手板,并加以固定,腳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6高處作業與其它作業交叉進行時,必須按指定的路線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業,若必須垂直進行作業時,須采取可靠的隔離措施。.7高處作業應與地面保持聯系,根據現場情況配備必要的聯絡工具,并指定專人負責聯系。.8在采取地(零)電位或等(同)電位作業方式進行帶電高處作業時,必須使用絕緣工具或穿均壓服。7.4《高處安全作業證》的管理一級高處作業及7.2.3.1和7.2.3.2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負責審批;二級、三級高處作業及7.2.3.3和7.2.3.4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車間審核后,報安環科審批;特級、特殊高處作業及7.2.3.5規定的化工工況高處作業由安環科審核后,報生產處長審批。施工作業單位必須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填寫風險分析等內容,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高處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一份交作業人員,一份交施工負責人,一份交審批部門留存。對施工期較長的項目,施工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施工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8、斷路作業許可規定8.1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的斷路作業。定義:廠區斷路作業:公司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8.2斷路作業安全要求凡在廠區內進行斷路作業必須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斷路申請單位負責管理施工現場。并要在斷路路口設立斷路標志,為來往的車輛提示繞行線路。安環科審批《斷路安全作業證》后,要立即書面通知調度、生產、消防等有關部門。施工作業人員接到《斷路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即可進行斷路作業。斷路作業單位應根據需要在作業區相關道路上設置作業標志、限速標志、距離輔助標志等交通警示標志,以確保作業期間的交通安全。斷路作業單位應在作業區附近設置路欄、錐形交通路標、道路作業警示燈、導向標等交通警示設施。在道路上進行定點作業,白天不超過2h,夜間不超過1h即可完工的,在有現場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交通的情況下,只要作業區設置了完善的安全設施,即白天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夜間設置了錐形交通路標或路欄及道路作業警示燈,可不設標志牌。8.2.6夜間作業應設置道路作業警示燈,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在作業區周圍的錐形交通路標處,應能反映作業區的輪廓。道路作業警示燈應為紅色。警示燈應防爆并采用安全電壓。道路作業警示燈設置高度應符合GA182的規定,離地面1.5cm,不低于1.0m。道路作業警示燈遇雨、雪、霧天時應開啟,在其他氣候條件下應自傍晚前開啟,并能發出至少自斷路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負責清理現場,撤除現場、路口設置的擋桿、斷路標識、圍欄、警告牌、紅燈。申請斷路單位檢查核實后,負責報告安環科,然后通知各有關單位斷路工作結束恢復交通。斷路作業應按《斷路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嚴禁涂改、轉借《斷路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對《斷路安全作業證》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在《斷路安全作業證》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斷路作業時,由斷路申請單位重新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8.3《斷路安全作業證》辦理申請斷路作業的單位領取《斷路安全作業證》后,逐項填寫風險分析等內容后交施工單位。8.3.28.3.3斷路申請單位從施工單位收到《斷路安全作業證》后,交安環科審批。安環科、施工單位、申請單位各一份9、吊裝作業許可規定9.1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內的吊裝作業。吊裝作業:利用各種機具將重物吊起,并使重物發生位置變化的作業過程。9.2吊裝作業的分級吊裝作業按吊裝重物的重量分為三級:a)一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100t;b)二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級吊裝作業吊裝重物的質量小于40t。9.3吊裝作業的安全要求吊裝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殊工種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10噸的物體須辦理《吊裝安全作業證》。吊裝重量大于等于40噸的物體和土建工程主體結構,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吊物雖不足40噸重,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密貴重,施工條件特殊的情況下,也應編制吊裝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吊裝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維修車間、設備科審查、生產處批準后方可實施。各種吊裝作業前,應預先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戒標志并設專人監護,非施工人員禁止入內。吊裝作業中,夜間應有足夠的照明,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及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吊裝作業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吊裝作業前,應對起重吊裝設備、鋼絲繩、攬風繩、鏈條、吊鉤等各種機具進行檢查,必須保證安全可靠,不準帶病使用。吊裝作業時,必須分工明確、堅守崗位,并按GB5082規定的聯絡信號,統一指揮。利用兩臺或多臺起重機械吊運同一重物時,升降、運行應保持同步;各臺起重機械所承受地載荷不得超過各自額定起重能力的80%。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等做吊裝錨點。未經機動、建筑部門審查核算,不得將建筑物、構筑物做為錨點。吊裝作業前必須對各種起重吊裝機械的運行部位、安全裝置以及吊具、索具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吊裝設備的安全裝置要靈敏可靠。吊裝前必須試吊,確認無誤方可作業。任何人不得隨同吊裝重物或吊裝機械升降。在特殊情況下,必須隨之升降的,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過現場指揮人員批準。吊裝作業現場如須動火,應遵守動火的規定。吊裝作業現場的吊繩索、攬風繩、拖拉繩等要避免同帶電線路接觸,并保持安全距離。用定型起重吊裝機械(履帶吊車、輪胎吊車、橋式吊車等)進行吊裝作業時,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該定型機械的操作規程。吊裝作業時,必須按規定負荷進行吊裝,吊具、索具經計算選擇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所吊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吊裝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吊起。懸吊重物下方嚴禁站人、通行和工作。在吊裝作業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準吊裝:a.指揮信號不明;b.超負荷或物體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線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緊固不牢,繩打結、繩不齊;h.棱刃物體沒有襯墊措施;i.重物越人頭;j.安全裝置失靈。必須按《吊裝安全作業證》上填報的內容進行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吊裝安全作業證》,變更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部位。對吊裝作業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作業環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9.4《吊裝安全作業證》的管理項目單位負責人要認真填寫《吊裝安全作業證》中風險分析等各項內容,交維修車間負責人批準(對本標準條規定的吊裝作業,必須編制吊裝方案),將填好的《吊裝安全作業證》與吊裝方案一并報設備科負責人批準(吊裝大于40噸的須由生產處長終審批準)。9.4.2《吊裝安全作業證》批準后,項目負責人應將《吊裝安全作業證》交作業人員。作業人員應檢查《吊裝安全作業證》,確認無誤后方可作業。《吊裝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設備科、作業人、維修車間10.動土作業許可規定10.1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的動土作業。動土作業:挖土、打樁、鉆探、坑探、地錨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機、壓路機等施工機械進行填土或平整場地等可能對地下隱蔽設施產生影響的作業。10.2動土作業安全要求動土作業必需辦理《動土安全作業證》,沒有《動土安全作業證》不準動土作業。動土作業前,項目負責人應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施工負責人對安全措施進行現場交底,并督促落實。動土作業施工現場應根據需要設置護欄、蓋板和警告標志,夜間應懸掛紅燈示警;施工結束后要及時回填土,并恢復地面設施。動土作業必須按《動土安全作業證》的內容進行,對審批手續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實的,施工人員有權拒絕作業。嚴禁涂改、轉借《動土安全作業證》,不得擅自變更動土作業內容、擴大作業范圍或轉移作業地點。動土中如暴露出電纜、管線以及不能辨認的物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妥善加以保護,報告動土審批單位處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繼續動土作業。動土臨近地下隱蔽設施時,應輕輕挖掘,禁止使用鐵棒、鐵鎬或抓斗等機械工具。挖掘坑、槽、井、溝等作業,應遵守下列規定:⑴挖掘土方應自上而下進行,不準采用挖底腳的辦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準堵塞下水道和陰井。⑵在挖較深的坑、槽、井、溝時,嚴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業時必須戴安全帽。坑、槽、井、溝上端邊沿不準人員站立、行走。⑶要視土壤性質、濕度和挖掘深度設置安全邊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處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溝邊沿0.8米,高度不得超過1.5米。對坑、槽、井、溝邊坡或固壁支撐架應隨時檢查,特別是雨雪后和解凍時期,如發現邊坡有裂縫、松疏或支撐有折斷、走位等異常危險征兆,應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⑷作業時應注意對有毒有害物質的檢測,保持通風良好。發現有毒有害氣體時,應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⑸在坑、槽、井、溝的邊緣,不能安放機械、鋪設軌道及通行車輛。如必須時,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⑹在拆除固壁支撐時,應從下而上進行。更換支撐時,應先裝新的,后拆舊的。⑺所有人員不準在坑、槽、井、溝內休息。10.2.9上下交叉作業應戴安全帽,多人同時挖土應相距在2米0在化工危險場所動土時,要與有關操作人員建立聯系,當化工生產發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質時,化工操作人員應立即通知動土作業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現場。1作業前必須檢查工具、現場支護是否牢固、完好,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2動土作業涉及斷路時,必須按規定辦理《斷路安全作業證》。10.3《動土安全作業證》的管理動土申請單位填寫《動土安全作業證》有關內容后交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填寫風險分析等有關內容后再交動土申請單位,動土申請單位然后交公司總圖及有關水、電、汽、工藝、設備、消防、安全等部門審核,由基建科審批。動土作業審批人員應到現場核對圖紙,查驗標志,檢查確認安全措施,方可簽發《動土安全作業證》。《動土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基建科、申請部門、施工單位各一份。11.設備檢修作業許可規定11.1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的設備大、中、小修與搶修作業。設備:化工生產區域內的各類塔、泵、釜、槽、罐、機械、電器、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陰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閉場所。11.2檢修前的準備設備檢修作業開始前應辦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根據設備檢修項目要求,制定設備檢修方案,落實檢修人員、檢修組織、安全措施。檢修項目負責人須按檢修方案的要求,組織檢修任務人員到檢修現場,交待清楚檢修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并落實檢修安全措施。檢修項目負責人對檢修安全工作負全面責任,并指定專人負責整個檢修作業過程的安全工作。設備檢修如須高處作業、動火、動土、斷路、吊裝、抽堵盲板、進入設備內作業等,須按規定辦理相應的安全作業證。設備的清洗、置換、交出由設備所在單位負責,設備清洗、置換后應有分析報告。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檢查并確認設備、工藝處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檢修安全要求。外來檢修施工單位應具有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并在其等級許可范圍內開展檢修施工業務。在簽訂設備檢修合同時,應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11.3檢修前的安全教育檢修前,必須對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內容.1檢修作業必須遵守的有關檢修安全規章制度。.2檢修作業現場和檢修過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現的不安全因素及對策。.3檢修作業過程中個體防護用具和用品的正確佩帶和使用。.4檢修作業項目、任務、檢修方案和檢修安全措施。.5相關事故案例和經驗、教訓11.4檢修前的安全檢查和措施應對檢修作業使用的腳手架、起重機械、電氣焊用具、手持電動工具、扳手、管鉗、錘子等各種工器具進行檢查,凡不符合作業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應采取可靠的斷電措施,切斷需檢修設備上的電器電源,并經啟動復查確認無電后,在電源開關處掛上“禁止啟動”的安全標志并加鎖。對檢修作業使用的個體防護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設備、照明設備等器材設備應經專人檢查,保證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應對檢修現場的爬梯、欄桿、平臺、蓋板等進行檢查,保證安全可靠。對檢修用的盲板逐個檢查,高壓盲板須經探傷后方可使用。對檢修所使用的移動式電氣工器具,必須配有漏電保護裝置。對有腐蝕性介質的檢修場所須備有沖洗用水源。對檢修現場的坑、井、洼、溝、陡坡等應填平或鋪設與地面平齊的蓋板,也可設置圍欄和警告標志,并設夜間警示紅燈。應將檢修現場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礙物、油污、冰雪、積水、廢棄物等影響檢修安全的雜物清理干凈。檢查、清理檢修現場的消防通道、行車通道,保證暢通無阻。需夜間檢修的作業場所,應設有足夠亮度的照明裝置。檢修現場應根據GB2894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安全標志。11.5檢修作業中的安全要求參加檢修作業的人員應穿戴好勞動保護用品。檢修作業的各工種人員要遵守本工種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規定。電氣設備檢修作業須遵守電氣安全工作規定。在生產和儲存化學危險品的場所進行設備檢修時,檢修項目負責人要與當班班長聯系。如生產出現異常情況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檢修人員的人身安全時,生產當班班長必須立即通知檢修人員停止作業,迅速撤離作業場所。待上述情況排除完畢,確認安全后,檢修項目負責人方可通知檢修人員重新進入作業現場。從事有放射性物質的檢修作業時,應通知現場有關操作、檢修人員避讓,確認好安全防護間距,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設專人監護。11.5.611.5.711.6檢修結束后的安全要求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有關檢修人員檢查檢修項目是否有遺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遺漏在設備內。檢修項目負責人應會同設備技術人員、工藝技術人員根據生產工藝要求檢查盲板抽堵情況。因檢修需要而拆移的蓋板、扶手、欄桿、防護罩等安全設施要恢復正常。檢修所用的工器具應搬走,腳手架、臨時電源、臨時照明設備等應及時拆除。設備、屋頂、地面上的雜物、垃圾等應清理干凈。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設備等進行試壓、試漏,調校安全閥、儀表和連鎖裝置,并做好記錄。檢修單位會同設備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對檢修的設備進行單體和聯動試車,驗收交接。11.7《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的管理《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由各部門負責人負責管理。設備所在單位提出設備維修要求,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相關欄目。檢修項目負責單位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寫《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風險分析等相關欄目。設備所在單位、檢修施工單位對《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進行審查,并填寫審查意見。設備檢修由設備科終審審批。《設備檢修安全作業證》一式三份,設備科、設備單位、檢修單位各一份。12.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規定12.1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的臨時用電作業。臨時用電:各單位正式運行電源上所接的一切臨時用電;12.2臨時用電審批程序在運行的生產裝置、罐區和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內一般不允許接臨時電源。確屬生產必須時,在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同時,按規定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本公司內部單位的臨時用電,由用電單位持《動火作業許可證》到電器車間辦理用電作業許可證,由電器車間負責填寫《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外單位需臨時用電時,由用電單位持用電工作業操作證、施工許可證等到電器車間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須經用電或施工主管單位負責人簽字,由電器車間審批。12.3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有效期限應與用火作業許可證一致。12.4臨時用電管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一式二聯,第一聯由電器車間存檔,第二聯由臨時用電執行人保存。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保存期為1年。12.5有自備電源的施工隊其自備電源不得接入電網電源。12.6用電結束后,臨時施工用的電氣設備和線路應立即拆除,由用電單位的技術人員、電器車間共同檢查驗收簽字。12.7臨時用電必須嚴格確定用電時限,超過時限要重新辦理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的延期手續,同時辦理相關的繼續用火作業許可證手續。12.8安裝臨時用電線路的作業人員,必須具有電工操作證方可施工。嚴禁擅自接用電源,對擅自接用的按嚴重違章和竊電處理。電氣故障應由電工排除。12.9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按供電電壓等級正確選用,所用的電氣元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標準要求,臨時用電電源施工、安裝必須嚴格執行電氣施工、安裝規范。在防爆場所使用的臨時電源,電氣元件和線路要達到相應的防爆等級要求,并采取相應的防爆安全措施。臨時用電線路架空時,不能采用裸線,架空高度在裝置內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橫穿道路時要有可靠的保護措施,嚴禁在樹上或腳手架上架設臨時用電線路。12.9.3采用暗管理埋設及地下電纜線路必須設有“走向標志”及安全標志。電纜埋深不得小于0.7米12.9.412.9.512.9.612.912.10對臨時用電設施要有專人維護管理,每天必須進行巡回檢查,建立檢查記錄和隱患問題處理通知單,確保臨時供電設施完好。12.11臨時用電單位必須嚴格遵守臨時用電的規定,不得變更臨時用電地點和工作內容,禁止任意增加用電負荷,一旦發現違章用電,電器車間予以停止供電。12.12臨時用電結束后,臨時用電單位應及時通知電器車間停電,由原臨時用電單位拆除臨時用電線路,其他部門不得私自拆除。12.13臨時用電單位不得私自向其它部門轉供電。12.14臨時用電作業許可證是臨時用電作業的依據,不得涂改、不得代簽,要妥善保管,保存期為一年。13.抽堵盲板作業許可規定13.1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區域的帶料盲板抽堵作業。帶料盲板抽堵作業:在設備檢修及搶修中,設備、管道內存有物料(氣、液、固態)及一定溫度、壓力情況下的盲板抽堵作業。13.2盲板必須符合以下要求131313.2.3盲板應有一個或二個手柄,便于辯識、抽堵。1313.3盲板抽堵作業安全要求1313131313.3.5生產車間負責繪制盲1313.3.7作業需專人監護,監護人需13.3.8作業復雜、危險性大的場所,除監護人外,還需技術科管理人員到場。如涉及整個生產系統,生產調度人員和生產13.3.9在易燃易爆場所作業時,作業地點13.3.101313131313.4《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的管理13.4.1生產車間負責填寫《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表格、盲板位置圖,填寫風險分析,落實安全措施,由車間負責人、施工單位、13.4.2審批后的《盲板抽堵安全作業證》施工單位、生產車間13.4.3作業結束后經施工單位、生產車間14.高溫作業管理規定14.1本規定適用于公司高溫場所的作業。高溫作業系指工業企業和服務行業工作地點具有生產熱源,當室外實際溫度出現本地區夏季室外通風設計計算溫度的氣溫時,其工作地點氣溫高于室外氣溫2℃或2℃黨群辦、辦公室、安環科等部門應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對防暑降溫工作進行監督管理。14.2技術措施141414.2.14.2.414.3保健措施1414.3.2發現有中暑癥狀患者,應立即到涼爽地方休息,應進行急救治療和必要的處理,嚴重者還應到141414.4組織措施141414.4.3高溫作業場所應設有工間休息室。休息室應隔絕高溫和輻射熱,室內有良好的通風,休息室內氣溫應低于室外氣溫,設有空調的休息室室內氣溫應保持在25℃特殊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節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各類特殊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發生事故,參照《化學品生產單位特殊作業安全規范》(GB30871-2021)、《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標準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指特殊作業指: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四項作業。第三條本制度規定了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四項作業的作業分級、作業許可證辦理和審批程序以及現場安全措施落實、檢查等具體規范。第四條本制度適用公司范圍內所有區域進行的動火、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作業的安全管理。第五條相關術語和定義(一)動火作業: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備以外的禁火區內可能產生火焰、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電鉆、砂輪等進行的作業。(二)受限空間:進出口受限,通風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質或缺氧,對進入人員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構成威脅的封閉、半封閉設施及場所,如反應器、釜、槽、罐、爐膛、鍋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他封閉、半封閉場所。(三)進入受限空間作業:進入或探入受限空間進行的作業。(四)臨時用電作業:在正式運行的電源接的非永久性用電作業。(五)高處作業:指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第二節基本要求第六條管理部負責組織相關人員進行本制度的培訓,并負責指導作業許可證的辦理以及監督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及時糾正和制止違章作業行為。第七條進行各類作業前,申請作業人員應按本制度要求辦理相應作業許可證,同時對作業現場及作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辨識,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第八條進行各類作業前,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確認,審核、審批人員方可簽字。審核、審批人員應不定期去現場核實現場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必要情況下應親自到場確認后方可簽字。第九條進行各類作業前,作業人員應按規范穿戴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第十條各類作業應設置至少一名監護人,監護人員應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開。監護人應由責任心強、有經驗、熟悉現場、掌握消防、急救等知識的人員擔任。必要情況下可以增設監護人,必要情況下應全程進行監護。第十一條各類作業許可證中申請人和初審人不得為同一人,執行人和監護人不得為同一人。第十二條各類特殊作業應嚴格執行“一證一點”原則。第十三條作業人員必須隨身攜帶作業許可證,否則視為無證作業。第十四條作業許可證一式兩份,由作業執行人和終審部門各留存一份。作業許可證保存期限為一年,不得隨意扔棄。第十五條作業完畢后,當班班長應簽字確認,作業人員應及時復原相應設備、設施,并做到工完料盡場地清。第三節動火作業第十六條涉及金屬焊接、氧氣乙炔切割的動火執行人應持有金屬焊接與切割作業證方可進行作業,嚴禁無證作業。第十七條動火作業分級、時限(一)動火作業分為特級動火作業、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三類。(二)動火作業時限:特級為8小時,一級為12小時,二級為72小時。第十八條動火區劃分(一)禁火區:化學品倉庫、污水處理所有區域、配電室。(二)可動火區:除禁火區以外的區域。第十九條各區域動火作業等級確定(一)禁火區和可動火區動火作業均需要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二)特級動火作業:在易燃易爆場所和裝置、酸堿儲罐本體或相關區域進行的動火作業,如化學品倉庫等區域。(三)一級動火作業:在污水處理區域、酸堿儲存區域以及輸送管線進行的動火作業。(四)二級動火作業:除特級和一級動火作業以外區域的動火作業。第二十條遇節假日,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即二級升為一級,一級升為特級。第二十一條動火作業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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