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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簡介

財政部辦公廳發布的文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內容摘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是一項旨在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的重要措施。該制度的制定依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在2023年1月11日,財政部辦公廳正式發布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這一制度的出臺,標志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將有更加規范化和標準化的操作流程。通過使用各種修辭手法,如比喻和排比等,我們可以更加深入淺出地理解該制度的各項規定和要求。例如,該制度中規定了會計科目的設置和應用,包括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等各個方面。這些科目的設置和應用,就像是一張張細致入微的“蜘蛛”,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各項經濟活動全部囊括其中,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會計核算體系。此外,該制度還強調了會計報表的編制和披露。報表中包含了各種財務指標,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等。這些報表的編制和披露,就像是一面面明亮的“窗戶”,向外界展示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使得透明度得到了有效的提升。內容摘要總的來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的出臺,將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帶來更加規范化和標準化的操作流程,同時也將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提供更加透明化的展示。01修訂信息內容全文目錄02修訂信息修訂信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辦公廳(室),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為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我們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財會〔2004〕12號)進行修訂,起草了《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征求意見稿)》。財政部辦公廳2023年1月11日內容全文內容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工作,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核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制度,包括鄉鎮級集體經濟組織、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組級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參照執行本制度。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本制度規定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或者按照規定委托代理記賬,進行會計核算。第四條為適應雙層經營的需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統一核算和分散核算相結合的兩級核算體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經濟業務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內容全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承包單位或投資設立的企業等應當按照相關會計準則制度單獨核算。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及附錄的相關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第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應當以貨幣計量,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第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核算采用權責發生制,會計記賬方法采用借貸記賬法。內容全文第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收益。第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核算。會計處理方法前后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得多計資產或者收益、少計負債或者費用。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內容全文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第二章資產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承擔公益服務功能的資源。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流動資產是指在1年內(含1年)變現、出售或耗用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消耗性生物資產等。內容全文非流動資產是指流動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長期投資、生產性生物資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公益性生物資產、長期待攤費用等。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收款項包括與成員、其他單位及個人之間發生的各項應收及暫付款項。應收款項應按實際發生額入賬。確實無法收回的款項,按規定程序批準核銷后,應當計入其他支出。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包括種子、化肥、燃料、農藥、原材料、機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產品、農產品、工業產成品等。內容全文存貨按照下列原則計價:(一)購入的存貨,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二)在產品以及生產完工入庫的農產品和工業產成品,應當按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成本計價。(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存貨或者他人捐贈的存貨,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人民幣1元,下同)計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四)提供的勞務,按照與勞務提供直接相關的人工費、材料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計價。(五)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計價。內容全文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領用或出售的出庫存貨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存貨發生毀損或報廢時,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處置收入、可收回的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扣除其成本、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盤盈存貨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其他收入。盤虧存貨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其他支出。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包括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并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即持有時間準備超過1年(不含1年)的投資。內容全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對外投資按照下列原則計價:(一)以貨幣資金方式投資的,應當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計價。(二)以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非貨幣性資產方式投資的,應當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和相關稅費計價,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重估確認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公積公益金。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利潤或利息等計入投資收益。處置對外投資時,應當將處置價款扣除其賬面余額、相關稅費后的凈額,計入投資收益。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物資產包括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消耗性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魚蝦貝類等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役畜等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內容全文公益性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生物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一)購入的生物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以及外購過程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二)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成本: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藥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內容全文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三)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成本: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內容全文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四)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應當按照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價。(五)收到政府補助的生物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有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的生產性生物資產除外。內容全文對于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在生產性生物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計提折舊,并根據其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計提生產性生物資產折舊,當月增加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再計提折舊。生產性生物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處置的生產性生物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內容全文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物資產死亡或毀損時,處置收入、可收回的責任人和保險公司賠償的金額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和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生產性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原價扣減累計折舊后的金額。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固定資產包括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生產設施和農業農村基礎設施等。對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雖低于規定標準,但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也應當作為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一)購入的固定資產,不需要安裝的,應當按照購買價款和采購費、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包裝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外購過程中發生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需要安裝或改裝的,還應當加上安裝調試費或改裝費。內容全文(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其成本即該項資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計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辦理竣工決算后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三)收到政府補助的固定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四)盤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扣除按照該固定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折舊后的余額計價。內容全文第二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以名義金額計價的固定資產除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對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除預計凈殘值后的金額,按照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等計提折舊,并根據該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仍計提折舊,從下月起不再計提折舊。內容全文固定資產提足折舊后,不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也不再補提折舊。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固定資產的后續支出應當區分修理費用和改擴建支出。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是指改變固定資產結構、延長使用年限等發生的支出。固定資產的改擴建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計算折舊額;但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擴建支出應當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并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采用年限平均法分期攤銷。固定資產的修理費用按照用途直接計入有關支出項目。第三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固定資產時,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清理費用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固定資產原價(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后的金額。盤盈固定資產實現的收益應當計入其他收入。盤虧固定資產發生的損失應當計入其他支出。內容全文第三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建工程是指尚未完工的工程項目。在建工程按實際發生的支出或應支付的工程價款計價。形成固定資產的,待完工交付使用后,計入固定資產。不形成固定資產的,待項目完成后,計入經營支出或其他支出。在建工程部分發生報廢或毀損,按規定程序批準后,按照扣除殘料價值和責任人及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在建工程成本。單項工程報廢以及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報廢或毀損,其凈損失計入其他支出。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非專利技術、土地經營權、林權、草原權等由其擁有或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無形資產按照下列原則計價:(一)購入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購買價款、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相關的其他直接費用計價。內容全文(二)自行開發并按法律程序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律師費等實際支出計價。(三)收到政府補助的無形資產或者他人捐贈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等計價;沒有相關憑據的,按照資產評估價值或者比照同類或類似無形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等計價。如無法采用上述方法計價的,應當按照名義金額計價,相關稅費等計入其他支出,同時在備查簿中登記說明。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無形資產應當從使用之日起在其使用壽命內采用年限平均法等合理方法進行攤銷,并根據無形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無形資產的攤銷期自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和攤銷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內容全文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處置無形資產時,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相關稅費等后的凈額,應當計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是指無形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攤銷后的金額。第三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政府補助和他人捐贈等形成的扶貧項目資產,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管理。第三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對應收款項、存貨、對外投資、生物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資產進行全面清查,做到賬實相符;對于已發生損失但尚未批準核銷的相關資產,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第三章負債第三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現時義務。內容全文第三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負債按照實際發生額計價。流動負債是指償還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債務,包括短期借款、應付款項、應付工資、應付勞務費、應交稅費等。非流動性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包括長期借款及應付款、一事一議資金、專項應付款等。第四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應當根據本金和合同利率按期計提利息,計入其他支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借款分為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分別核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相關單位、個人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借款。第四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款項包括與成員和非成員之間發生的各項應付及暫收款項。內容全文對發生因債權人特殊原因等確實無法支付的或者債權人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豁免的應付款項,應當計入其他收入。第四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工資,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獲得管理人員、固定員工等職工提供的服務而應付給職工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第四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付勞務費,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獲得季節性用工等臨時性工作人員提供的服務而應支付的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第四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一事一議資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生產、公益事業,按一事一議的形式籌集的專項資金。第四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專項應付款,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政府補助的具有專門用途且未來應支付用于專門用途的資本性專項資金。內容全文第四章所有者權益第四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扣除負債后由成員享有的剩余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公積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第四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等確定的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所有的相關權益金額。第四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公積公益金,包括按照章程確定的計提比例從本年收益中提取的公積公益金,政府補助或接受捐贈的資產,對外投資中資產重估確認價值與原賬面凈值的差額,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轉入,收到的征用土地補償費等。內容全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有關規定用公積公益金彌補虧損等,應當沖減公積公益金。第五章成本、收入和費用第四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生產(勞務)成本,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組織生產或對外提供勞務等活動所發生的各項生產費用和勞務支出。第五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成員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總流入,包括經營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等。第五十一條經營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各項生產銷售、提供服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出租收入、發包收入等。內容全文銷售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銷售產品物資等取得的收入。勞務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提供勞務或服務等取得的收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于產品物資已經發出,服務已經提供,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憑據時,確認銷售收入、勞務收入。出租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取得的租金收入。發包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成員、其他單位或個人因承包集體土地等集體資源資產上交的承包金或利潤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于收訖價款或取得收款憑據時,確認出租收入、發包收入。一次收取多期款項的,應當將收款金額分攤至各個受益期,分期確認出租收入、發包收入。第五十二條投資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收益扣除發生的投資損失后的凈額。投資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取得的現金股利、利潤或利息等,以及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高于賬面余額、相關稅費的差額等;投資損失包括對外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賬面余額、相關稅費的差額等。內容全文第五十三條補助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包括保障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運轉的補助資金以及貸款貼息等補助資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確認補助收入。給予農戶的經營性補貼不確認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助收入。第五十四條其他收入,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取得的除經營收入、投資收益、補助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盤盈收益、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存款利息收入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應當于收入實現時予以確認。第五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費用,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成員分配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包括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公益支出、運轉支出、其他支出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費用一般應當在發生時按照其發生額計入當期損益。內容全文第五十六條經營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銷售商品、對外提供勞務、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等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實際支出,包括銷售商品的成本、對外提供勞務的成本、維修費、運輸費、保險費、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管護飼養費用及其成本攤銷、出租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折舊或攤銷等。第五十七條稅金及附加,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應負擔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第五十八條管理費用,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活動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管理人員及固定員工的工資、辦公費、差旅費、管理用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內容全文第五十九條公益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公益事業、集體福利或成員福利的各項支出。第六十條運轉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用于保障村民委員會等農村自治組織運轉的各項支出。第六十一條其他支出,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除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公益支出、運轉支出、所得稅費用等以外的支出,包括公益性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生物資產的死亡毀損支出、損失,固定資產及存貨等的盤虧、損失,防災搶險支出,罰款支出,捐贈支出,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損失,借款利息支出等。內容全文第六章收益及收益分配第六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益總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收益總額=經營收益+補助收入+其他收入-公益支出-運轉支出-其他支出其中:經營收益=經營收入+投資收益-經營支出-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凈收益,是指收益總額減去所得稅費用后的凈額。第六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按期確認所得稅費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益總額基礎上,按照稅法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計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照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所得稅稅率為基礎計算確定當期應納稅額。第六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彌補虧損、提取公積公益金后剩余的本年收益,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為本年可分配收益。在向成員實際分配收益時,應當減少本年可分配收益。內容全文第七章財務會計報告第六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報告是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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